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1;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3)12-0098-04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尚未从融入全球经济的喜庆中冷静下来,便领略了跨国公司
一系列布雷设陷(阱)的知识产权威慑。在国内,外商利用专利跑马圈地;在国外,各国
巨头构筑技术标准体系,陈兵海关,拒我国产品于国门之外。我国企业,要在国内避开
外国专利的围追堵截,要在国外冲开一条血路,似乎惟有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一途[1]
一、从我国DVD案、华为案等看国际竞争的新动向
2002年3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春节刚过,约100家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在欧盟被
当地海关扣押,理由是没有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认证;随后,欧洲企业按照欧盟新出台
的《产品安全条例》关于2元以下打火机须有安全装置的规定在欧盟申请了该安全装置
的专利,以未获专利权人许可为名将我国占欧盟市场8成的打火机挤出欧盟市场[2]。20
03年1月,世界最大的网络电信设备制造商美国思科系统公司状告我国2002年度电子百
强第七位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的技术和专利涉嫌侵权[3],意在限制华为与之相似产品
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向欧美薄弱地区的扩张。
上述案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规则: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标准垄断化。这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系统
工程。目前,这“三化”已不再是某一跨国公司的独立行为,而是更多表现为多寡头的
专利联营。如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
(简称6C)发表了《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宣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
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其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
而欧盟此次扣押我国DVD产品的发难者则是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
依据的是欧洲议会修改后的第3295/94号法案,指控的是我国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等货物侵犯其专利所有权。如按其收费标准,我国内DVD生产厂家每生产1台DVD,至少须缴纳专利费约17美元,而每一张DVD光碟的成本也将增加0.7元人民币,至
于生产DVD许可证的入门费,一张就要50万美元。美国思科诉华为侵权,要的也就是迫
使华为以高昂的代价购买思科的技术专利许可,从而使华为提高生产成本,失去竞争优
标准的全球技术专利许可是一项合法的制度,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有遵守的义务。但
是,我们同时应当看到,这是一项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不公平的技术垄断行为,
特别是发达国家巨头“私有协议”的标准化趋势,无异于一场没有硝烟的技术侵略和市
场占领。此外,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是合理的,世贸组织的许多协定,就是在发达国家的
控制下制订的,其条款的天平无疑偏向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尽可能利用
成员的身份和权利打破这种虽说合法但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局。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是要充分利用独立主权的国家行政与立法,对这种知识产权的垄断、侵略、占领作出
不违背WTO原则的限制。我国媒体已经久违了帝国主义这个专用名词,也陌生了应对帝
国主义侵略的策略。帝国主义的侵略,有政治上的,军事上的,也有经济上技术上的,
这后者往往为灯红酒绿或不公平条约所掩盖,甚至为了表面上的不违背WTO规则,不惜
以政治军事手段迫使成员方“自愿”作出让步,如美国为了限制他国产品进口,往往让
对方在协议上作出自愿限制某种产品出口数量的承诺。相反,一旦他国出口影响了美国
的利益,美国却是根本不顾什么违背不违背WTO规定而重修其国内立法,如2000年出台
的新农业法案,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就是明知违反WTO农业协定也推行不误。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导向的未逮与立法滞后
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出口产品应当适用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遵守国际规则,这是不
言而喻的。但问题在于我国入世前后舆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对我国企业经营
及技术的限制缺乏警觉,从而使企业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可能对世界经济的控制及对
其自身核心技术形成钳制的形势缺乏认识。笔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所谓与WTO“全面接
轨”的理论始终不敢苟同。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承认我们在经济、技术等方面与发
达国家相比尚有距离,“全面接轨”的实质,就是否认这种差别。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曾有学者认为应当遏止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竞高”与“超标”的趋势,[4]但目前我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已经顺利地与发达国家接轨,有的甚至高于某些发达国家的保
护水平。世贸组织的前任、现职总干事鲍榕胥、素帕猜均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表示
满意,甚至认为中国用短短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路程。在我国加入世贸
组织一周年之际,世贸组织的专家甚至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可免予审查。笔者以为,
一个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或高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国外知识产权
对其采取的限制与“合围”战略,却不利于该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此外,我国舆论
界曾有一段时间沉浸在追求入世、成功入世以及引进外资(技术)的3F气氛中,对发达国
家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布设雷区”及对我国企业技术与专利发展形成的限制缺乏警觉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因出口彩电到美国支付了数百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而发
达国家则同时在我国申请了成百件高清晰度的彩电专利,控制了我国彩电技术的发展和
消费市场;20世纪90年代,更多的发达国家利用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以美、日为例,
1995年向我国申请专利分别是2971件和5135件,1997年增至5919件和8395件。特别是我
国5年计划一公布,发达国家即根据我国的发展规划向我国大量申请相关专利,以求最
大限度封堵我国自行研制之路,对我国企业技术开发形成技术壁垒。尤其是入世前,20
00年飞利浦已曾指控6家半导体公司侵犯其I2C专利,2001年飞利浦更向美国纽约地方法
律控告8家公司侵犯其I2CBus专利权[5];6C则在北京宣布并推行“DVD专利许可激励计
划”,可惜人们只关注其“凡于2000年9月1日起8个月内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企业可享
受25%的价格优惠”,没有感觉到其背后蕴藏的肃杀。目前,洋巨头对DVD收取专利使用
费,在每台售价只有90美元的情况下,却仍要求按原来每台售价300美元时的标准收取2
0美元。[1]入世后,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强挟技术专利进入我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如
继续攀高,恰为其封杀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提供了时机和条件。
我国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形成合围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导致我国
入世后一年各地政府和企业仍然热衷于过分强调和实施出口及引资(技术)导向战略,抢
占国内外市场,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核心技术匮乏的潜在危机,更没有真正认识我国制
订《反垄断法》对冲破外国专利合围和技术垄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今天,面对发达国
家企业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我国企业没有反垄断法可以援引,没有根据反垄断法制定
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例、规定或指南,没有根据知识产权限制条例制订的技术标准
审查规则及应对技术标准滥用的办法与措施,除了“割地赔款”,或不再使用与开发涉
嫌的技术与专利,实在没有太多办法可想。倘若我国反垄断立法完善,如美国思科诉我
国华为一案,起码可以考虑对思科提起反垄断的诉讼。思科的通讯产品不仅占据了全球
的绝大份额,且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了诸多“私有协议”,其关键的“私有协议”实质
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但是,思科的“私有协议”是不公开的,并拒绝授
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这有违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公开原则,有悖于通讯产
品应该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也即是对技术标准的滥用。思科诉华为一案,不是一个孤
立的现象,它是国际技术垄断巨头检验其对华知识产权合围策略的信号。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对策
我国入世,飞利浦、思科相继对中国企业发难,尽管不无鏖兵征讨之心,但也存投石
问路之意。中国企业虽须遵守游戏规则,却也无须示之以弱。学费可以交,减免当争取
,作为国家,有责任通过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帮助企业在今后这场刚刚
拉开序幕的知识产权大战中,逐步夺回主动权。作为企业,则须注意做到:
1、不仅要摆脱自身制度与文化桎梏,更要为知识的使用、生产创造最佳环境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迟缓与被动,远可追溯到中国数千年来的政治、经济环境,
近则是企业本身的制度与文化桎梏所使然。中国企业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改革、80
年代的开放引资、90年代的所有权变化的种种阵痛,私营企业则经历十几年的努力才勉
强取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这一切,均围绕着权与利两个字展开斗争,除极
少数企业有重视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10年以上历史外,几乎没有从一开始就自觉重视并
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知识使用与生产最佳环境者。而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核心
的人才使用,我国几乎没有任一企业能够完全摆脱家族的,或关系网的、行政干预的羁
绊。作为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皎皎者之一的海尔、海信,据说前者每天一专利,后者
两天一专利。但与每年数千专利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如索尼每年仅向海外申请的专利
便逾5000件)相比,这个数字也就难作弦耀了。
经20年改革开放,我国企业已经拥有较大自主权,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的经营战
略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可惜由于知识产权投入大,
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不少企业还是宁愿把钱花在官场上、关系上以博取一时或一任
的最大利益。
2、不仅要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更要摈弃“拿来主义”的种种误区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设置相应机构,安排几个人就可能奏效
的,更非某种权、利交易的一锤子买卖。目前我国企业除大规模集团公司外,许多尚缺
乏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措施和胆魄。相反,想走捷径开拓市场,或打擦边球赢得蝇
头小利者却时时发生。如广东省罗定市林生化工厂买通湖南省株州选矿药剂厂设计室科
技人员刘显驰获黄药技术秘密,兴办黄药生产线[6],中国民营企业吉利集团旗下的美
日汽车的宣传单印有“使用丰田汽车生产的8A发动机”[7],山东济南东风网仿冒上海
东风网域名、页面风格、布局、文字及色彩[8],江西省某设计院的张李荪则干脆针对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发的PKPM软件的钥匙盘进行解密,并通过重庆电脑报社销售该软
件[9],等等。
如果说,上述“拿来主义”在开放初期法不健全的80年代难以被追究责任,但是在我
国加入WTO,法律逐步健全的今天,无疑有违国际规则,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任何要
在生产经营上独树一帜的企业,千万不要在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历程中心存侥幸,要扎
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创立自己的品牌。
3、不仅要抢占市场份额,更要提高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
我国产品出口数额近年大幅增长,地位与作用显著提高,上个世纪末还在世界第10名
以外的位置徘徊,2001年便跃居世界第7位,2002年更跃居世界第4位。然而,联合国贸
发会2002年报告显示,我国出口产品的低技术含金量应当引起注意,特别是初级产品占
据较大比例,具技术含金量的产品份额不多,令人难堪的是,原来占有优势的中草药成
品药,由于低技术工艺与疗效等种种原因,今天的出口数额已让位于进口数额。
我国出口业绩的骄人曾使各地很出了一批先进,一批官员,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
企业缓慢了提升自身核心技术竞争力的时间。近10年,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跨
国公司拥有全世界90%以上的高新技术,我国虽然也有在经济实力上进入世界500强的个
别企业,但在核心技术上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连近年我国已充分重视的
动植物基因专利,目前的成绩还几乎是零,而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孟山都”却利
用对我国野生大豆的检测分析,在我国入世前便一口气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请求[10]。
若其申请成功,我国研究人员非经其同意不能使用上述大豆的遗传资源作研究或育种,
而农民种植这些大豆将可能被迫交纳使用许可费。据此,实施核心技术战略及攻关,阻
止相关专利的抢注,为当今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4、不仅要倾力提升自身研发力量,更要合力打造中国的技术标准
中国技术标准在国际上似乎仅寥寥几项,特别是高新技术,几乎没有多少优势可言,
连占世界相当份额的DVD厂家,真正把自己的品牌开拓到国际市场上的也很少。然而,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立足,谈判、付费,借助他人专利毕竟是权宜之计;推进自主知
识产权体系的建立,拥有自己的技术标准才是惟一的出路。为此,中国企业要在尽可能
短的时间内,完成产品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过程,并通过技术创新搞出新一代产品,
创立新一代技术标准,彻底改变目前我国企业处处受制于人的窘局。而达此目标,中国
企业要摒弃门户之见,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的力量和作用,报载海尔已在制订中国标准
方面作出诸多尝试,笔者除赞赏外,还以为中国企业应当在国际市场形成合力,搞“联
合舰队”,同时探求让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必须与我国标准兼容的态势。
5、不仅要关注国外知识产权动态,更要有组织地实施反布雷策略
我国现有1000多个企业,5000多个县级科研单位,1000多所高校,但我国年专利申请
量截止2001年6月30日,共受理专利申请1265974件,授权专利687541件[11]。年专利申
请量1999年仅为15000多件,不及日、美一个公司一年的数额。这种状况入世前夕虽有
很大改变,如2001年上半年达99550件,但国内申请量82144件,国外申请量17406件,
且所有申请中,发明专利仅占30.1%,实用型、外观设计各占40.4%和29.5%[12]。近20
年来,国外早已十分重视向它国申请专利,占领它域市场,而我国专利意识长时间处于
淡薄状态,如1987年-1998年11年间,我国总共申请国外专利2211件,获权专利仅555件
,而美国、日本仅1995年向欧洲申请的专利就达17579件和10190件。这11年间,我国申
请发明专利的约有97%末同期申请国外专利,向国外无偿奉献了巨大的技术发明资源[12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网上网下,烽烟不断,有的甚至为了一些并不具很高价
值的著作权利争个你死我活,而举国上下大批技术资料为他国他人所无偿使用却茫然未
觉。更有甚者,武汉大学三位工程师在向日本索佳公司演示讲述了该公司SET2100全站
仪故障及解决办法之后,才向该公司追计技术使用费,白白将研究成果拱手让予他人[1
利用个人勤奋发明创造是小聪明,借鉴他人技术资源发明创造且为我所用是大聪明。
在发明创造上中国人不比外国人笨,但却缺乏某些战略眼光与实施战略措施的能力。19
98年至2000年我国涉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数,国内企业仅占17.32%国外企业
则占82.68%;我国光纤通讯专利的状况更糟,国家自受理以来总申请量为3510件,其中
大陆100件,台湾115件、国外3295件,我国大陆仅占不到3%。特别在世界公认的阳光产
业中,其核心技术大部分已被外国公司所占有[14]。面对国外企业利用专利技术在我国
的圈地布雷,我国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唯有冲破专利陷阱,有组织实施反布雷计划一
途。这不是一个三年五年计划,而应是一个10年20年规划。尽管我国的政治体制为企业
根据自身技术发展方向实施反布雷计划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但我们仍要吸取我国“
永磁之王”的教训(1993年花几百万美元购买国外的专利使用费)及日本既占领产品市场
,又控制原产地的经验(日研制新一代永磁材料后及时申请了日、中、欧、美、澳等产
地国的专利),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运用不同的专
利与技术策略。如围绕发展新型产品,开发外围专利;收买他人专利权,保护独立市场
优势及迅速进行技术创新,抢注新的专利,推行生产一代,贮备一代,研制一代,构想
一代的专利覆盖策略等,不断提高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与高度。
6、不仅要学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更要把国际规则贯穿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
发展自我核心技术在今天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但是,把国际规则贯穿于研发
、生产、销售的过程并未为人们所完全认知,特别是如何贯穿于其中的各个环节,我国
多数企业还处在摸索阶段。一方面,缺乏全面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熟悉相关国际案
例的人才,另方面,缺乏接受不公平游戏博弈洗礼的经历。此外,笔者主张的“贯穿”
并不止于按国际规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而是包括参照国际规则制订、实施产
品研发、制作和经营的战略与策略,制敌于先机,克敌于规范,方能保证企业开发的自
我核心技术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运用司法策略。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
司上诉香港TMT贸易公司(原香港东明公司)一案,就是因为本来早已拥有TMT商标的上诉
人在委托被上诉人销售TMT产品上缺乏规范,而给了被上诉人侵占TMT商号乃至商标的机
会,更由于我国两级高院的某些法官自以为是地自由裁量,在无《信托法》可依的情况
下,创新了一个“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把上诉人注册、经营了20多年价值逾亿元
的TMT品牌判给了香港TMT贸易公司[15]。这个案例教训惨痛,代价昂贵,反映了国际知
识产权规则不仅在企业中没有得到融化和掌握,而且在司法系统中也存在某些认知的差
收稿日期:2003-11-18
标签: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专利布局论文; 专利交易论文; 专利管理论文; 国际专利论文; wto论文; 专利工程师论文; 发达国家论文; 专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