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基层工会代表权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表权论文,基层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各地各级工会组织抓组建、抓基层工会规范化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在大量新的基层工会涌现的同时,如何使这些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然是工会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一些基层工会缺乏活力,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对基层工会代表权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很好地落实基层工会的代表权,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一、基层工会代表权的特点
代表权指的是代表资格权。实际上是指一个组织或个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去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具有什么样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工会代表权是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参与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的资格认定,是工会的基本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权是确定工会其它权利的前提。同时,工会代表权也与集体劳权密切相关。在我国,集体劳权主要包括团结权、集体交涉权、集体参与权和集体监督权等。而工会代表权包括了除团结权以外的所有集体劳权的内容。基层工会同样拥有这样的代表权。从我国工会的实际情况看,基层工会代表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基层工会代表权具有法定性。基层工会代表权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基层工会代表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基层工会代表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基层工会代表权的取得既是法定的,更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这种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归根结底是由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因为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构筑了工会代表权的坚实基础;劳动关系双方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和我国工会的统一性特点夯实了基层工会不可替代性这一特征。笔者认为,在基层单位,特别是在非公企业中,工会代表权甚至具有唯一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没有其它组织或个人能够替代工会的职能。
(三)基层工会代表权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凡是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纠纷,工会都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协商谈判、诉求诉讼等。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协约等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应当指出的是,基层工会代表权的权威性虽是法定的,但同时也是有限制条件的,这种限制条件首先来自会员,即职工的入会率高低。职工入会率高,权威性就越大,反之亦然。还有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度、工会的外部环境优劣等,都对工会代表权的权威性产生影响。
基层工会代表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基层工会是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合法代表者,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替代的;从义务的角度而言,工会行使代表权是对职工全权委托的一种责任,对代表权的放弃,实际上是对会员和职工的一种背弃。
二、当前影响基层工会代表权落实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认,在我国现有的基层工会组织中,工会代表权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的并不少见。笔者认为,当前影响基层工会代表权落实的原因主要有: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这里主要是企业的有些干预对工会代表权的落实会产生消极后果,如以职工没有入会意愿为借口,以削减职工福利待遇、工会会员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威胁手段,阻挠职工加入工会组织;有意安排亲属甚至直系亲属进工会班子;把工会作为一个部门或科室;掌控工会经费,使工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受到制约;对工会人员的歧视、打击、报复等。这些干预对基层工会代表权的落实、工会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工会的自身行为。一是代表权泛化,即把代表权的外延无限扩大,导致工会的角色模糊。其表现:在实际工作中,把应是企业行政范围内的事大包大揽为工会的事务。事实上,基层工会代表权代表范围只能是全体工会会员以及其他职工。由代表权而派生的基层工会的维护权,只能限定为维护全体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权虚化。有的基层工会不作为,主要现象有:工作无计划、无目标、不规范;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对工会工作参与度低下;工会工作者不能表达、反映会员和职工合理、合法要求和意愿,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和纠纷采取不介入、不调处、不诉求,致使企业劳动关系紧张;过分强调企业工会的客观情况,为不主动维权找借口,甚至认为应“维权上移”,造成代表权的虚化。当然,这是个别的,但实际上是存在的。
(三)会员和职工的认可度。会员和职工对工会的认可度,是基层工会代表权落实与否的试金石。一些会员和职工的认可度低主要体现在:认为工会可有可无;不把工会工作者当作是自己的“娘家人”,有困难,有问题不找工会找老乡;不参与工会的各种活动等等。
除此以外,党政的重视程度、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基层企业的发展经营状况、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力度等也对基层工会代表权的落实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落实基层工会代表权的措施和途径
落实基层工会代表权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基础性工作,这里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基层工会的代表权,使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就落实代表权问题,当前应采取如下措施和途径。
(一)强化工会工作者的代表意识。基层工会作为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必须有强烈的代表意识。工会工作者,特别是工会主席,其代表意识的形成,关键是在于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在当前大量新的基层工会涌现的同时,增强工会干部的代表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积极探索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基层工会代表权要真正得到落实,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工会主席的选举和产生方式必须改变。不少地方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点表明,工会主席通过直选产生,有利于基层工会干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形成较强的代表意识、有利于调动广大工会会员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工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落实工会代表权的一种有益尝试。
(三)加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落实基层工会代表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没有会员参与工会内部事务的载体,依靠会员群众办工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笔者认为,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得到加强,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不少基层工会把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做法值得商榷。它不利于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区别,不利于工会在实行民主管理过程中策略和措施的形成和实施,最终影响工会代表权的落实。
(四)建立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保障机制。对基层工会代表权难落实的主客观因素中有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尽管《工会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作了明确的保护规定,但现实中,基层工会干部对落实工会代表权和维权的后果还是心有余悸。因而切实保护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应当成为地方工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些地方工会出台了类似基层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的规定,对维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真正解决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待于地方法规和政府的政策条规的出台,光靠工会“自说自话”,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五)大力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大量基层工会组织的出现,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大量涌现,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工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新组建的基层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已是刻不容缓,特别是对他们工会基础知识的培训尤为紧迫。这是地方工会和工会院校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职责。现在的尴尬现象是:大量基层工会干部不能得到有质量的培训教育,而一些成建制的地方工会干校则“无米下锅”,这一现象必须扭转。
基层工会代表权的落实,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工会代表权的内容和形式也会不断变化和充实。但工会要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增强工会工作的活力是关键环节之一,因为基层(企业)工会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要使基层工会的活力真正得到迸发,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落实工会代表权是重点之一。
标签:企业工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