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和谐观_基督教论文

基督教和谐观_基督教论文

基督教的和解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督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年伊始,很多基督教团体都在为世界的和平祷告。祈求世界和平,这几乎是所有宗教的共同愿望。在过去的一年中,人类确实经历了许多的苦难,有些是自然性的灾害,而有些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一、和平主义者与正义战争论者的争论

很多人以为,基督教是反对所有战争的。确实有许多基督教徒和群体持这样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被称为和平主义者。他们认为,基督教反对一切的暴力或武力,因为这不符合基督本人所教导和实践的爱的原则。对于自己的和平主义立场,他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证。

首先,和平主义者特别强调马太福音所记载耶稣的这样一段教导:“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做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迫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38-44)和平主义者认为,这段话既有宗教上的意义,同时有道德上的含义。从道德的意义来说,“爱你们的敌人”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律令,其中这里所说的“敌人”既可以指个人,或者个人的敌人,也可以指国家或国家的敌人(托尔斯泰就有后一种的理解)。从宗教的意义来说,当效法基督,像他那样以非暴力的方式来对待敌人。对于和平主义者来说,尤其重要的是,在涉及到国家与国家、或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时,仍然应当持同一个原则。

其次,和平主义者认为,战争和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带来新的问题。这正如福音书中耶稣所说的:“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这是一个更为实际的、或者政治上的论证。战争不能解决它本想解决的问题。造成冲突的原因,并不因一方战胜了另一方面消失,原因依然存在。甚至,由于解决方式是基于武力的强弱,而可能成为新的或更大冲突的根源。因此,这种解决肯定是暂时的,一定会导致新的武力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是战争孕育了战争,而不是战争终止了战争。

在历史上,和平主义者的立场并不完全是基督教神学传统的主流立场。自公元4世纪,奥古斯丁就奠定了正义战争论的理论基础。因此,从那时起,正义战争论就成为天主教与新教的一个主流思想。持这种观点的神学家或群体认为,战争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这里体现的是正义的原则。正义战争论者们也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来论证了自己的立场。

首先,他们依据所谓正义的原则,认为需要为无辜的人而战。对于马太福音中所记载的上述引文,他们认为,如果作为个人来讲,可以效法基督,爱那些得罪“我”的人,即自己的敌人。但耶稣在福音书中同时教导,“要爱你的邻人”。因此,当“我”的邻人受到无辜的伤害,甚至生命受到危险之时,“我”理应挺身而出。

其次,在正义战争论者看来,国家与国家之间需要正义的原则。他们认为在上述经文中“爱你的敌人”,这个“敌人”并不包括国家。解决一个国家(群体)与另一个国家(群体)之间的争端,一定要用正义的原则,否则就是对这个群体之罪恶的纵容。尤其当一个国家入侵另一个国家,给这个国家带来灾难之时,更是如此。

他们的理解是,从目的的角度来看,爱就体现在能够尽量地减少伤害。就是说,宁有小害,不要大害。

二、基督教对“和解”的寻求

在关于战争的问题上,和平主义者与正义战争论者的立场似乎给人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好像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于是有人认为:在基督教信仰中,爱的原则与正义的原则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似乎有着某种冲突。真是这样吗?

实际上,战争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往往具有悲剧性和有限性。换句话说,它确实是消极的,它只能消极地防止伤害或灾难的扩大,而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消除冲突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它所表达出的正义原则并非是基督教正义原则的全部。而更能够反映基督教正义原则,并且将其与爱的原则相汇通的,则是基督教这样一个更基本的立场:主动的“和解”(peacemaking)观。

在解决冲突的问题上,圣经更基本的立场是:在冲突还没有达到要用战争手段去解决它之前,就主动地去“和解”,或者进行“调解”。就如马太福音中所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太5:23-25)这里突出的是“主动”与“事先”的原则。和解意味着主动的和平行为。在和平主义与正义战争论的两难中,这一点特别反映出“和解”的特点和重要性。

1)主动:并不意味着与正义相悖,也不意味着失去自尊或自信。相反,这恰恰是一种自信的表现。主动的人并非弱者,而是强者。

2)事先:不要等冲突激化到需要“第三者”(或审判官)的地步。那时,每一方都试图把自己放在这个代表了“正义”的审判官的位置。事先的“和解”导致审判官的消解。

3)转化:和解的行为使双方的冲突在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之前就被转化了。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了冲突的根源。

当然,当把基督教的这种“和解”观用于国家或群体之间关系的处理时,让人看上去似乎过于理想化。在人类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数千年的历史已经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与种族之间造成了让人类有些无可奈何的积怨,这是人们无法轻易化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的这种“和解”观是完全理想化的。相反,它对于化解已有的冲突、防止新的冲突还是有相当实际意义的。

正是在这种具有实际意义的和解观中,我们看到了人类各种冲突能够得以和解的希望,以及对人类完全和平的向往。或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人们真会“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赛2∶4;弥4∶3)让我们共同期待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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