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范式谈劳动股份制的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范式论文,股份制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易知,“马克思范式”首先是指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历史辩证发展观的坚持和共同信念;其次还包括由它在逻辑上所决定的、相一致的基本观点、理论和方法。即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从而上层建筑迟早要发生适应性变化,因而反映这种变化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也将发生变革。这意味着,马克思范式坚决、内在地反对存在任何一般科学意义上的,超历史的永恒真理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说法;这也意味着,马克思范式一般不过是经济学各种特殊历史范式的总和和概括,它存在于和表现于各种历史范式之中;因而,只有当研究了各种特殊历史范式之后才能从中抽象出一般,不过也是为了“避免重复”。
作为现代经济学,马克思范式则由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提出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剥夺私有制的过渡经济理论和在建立、完善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经济理论。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要剥夺的私有制并非小私有制,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要理解这一点,就决不能只从法权形式(所有权形式)上来把握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应当从生产关系的一定历史类型来把握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小私有制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的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还强调不要混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私有制,认为两者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才成长起来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也能剥夺小私有制,生产社会化、生产力的进步本身就剥夺了小私有制,用不着我们去剥夺,我们要剥夺的是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矛盾已展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我们所要建立的公有制是与现代生产力、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它本质上就是平等的劳动协作关系,即在自主劳动基础上的劳动联合。
不难看出,所有权理论或产权理论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不能离开生产关系的变化作抽象考查,否则就会陷入马克思曾批判过的“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
概括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不难发现有三种基本历史形态的所有权。其一,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它包括最初的原生形式,在这里只有实际占有——劳动本身就是占有过程——因而不存在真正的所有权;还包括以后各个历史形态中都存在的但不占统治地位的小生产、小私有制中的那种所有权,即所有权与劳动直接合一的次生形式。其二,以所有权与劳动发生某种分离从而所有权支配劳动的历史形态。它包括所有权与劳动并未完全分离因而所有权还直接支配劳动、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主和封建地主的所有权形式;还包括所有权与劳动已完全分离因而所有权只是间接支配劳动的、表现为纯粹经济剥削的资本主义所有权形式。其三,所有权与劳动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重新恢复统一的历史形态。它包括社会主义的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在此,所有权已开始淡化;也包括所有权已完全消失不存在的实际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就是“每个个人占有全部生产力的总和”,就是“个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曾对生产关系发展及其由此决定的产权运动的三个基本阶段进行了一个总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这段论述一直有争议——如个人所有制包不包括生产资料之争。我们认为,在此必须注意区分占有(实际占有)和所有(占有方式或占有的社会性质)才有恰当的理解。这里的“共同占有”指人与自然关系意义上的劳动占有的特点,即生产社会化。生产社会化当然还包括人与人的自然关系这一面,即人作为一种自然力而进行的“劳动协作”。而“所有”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即占有的方式、占有的社会性质。因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民族、国家、甚至社会都不是所有者,个人真正作为个人出现,没有剥削,社会真正成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形式,因此不如说“个人所有制”。这样看来,个人所有制包不包括生产资料之争实为表面的形式之争,未能抓住共产主义所有制的本质。
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看,社会主义的产权结构应具有所有权与劳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性质。或者说,劳动者所参加的联合劳动是所有权的基础。这意味着应按劳分配权、责、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与所有权完全消失的共产主义不同,这里仍然存在所有权,所以,马克思说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
当然,直接地看,马克思这里的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可能仅指个人消费资料,但如果能从本质上来看待这一问题,并注意到生产和交换决定分配这一基本原理,那么,我们就应该把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具体、全面地理解为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或使用权(或概括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风险责任及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按劳分配。从实践上看,没有这种按劳分配,劳动者作为社会化生产资料的主人无法独立进行具体操作,以致资源难以流动和优化配置,被分割成所谓“部门所有”、“地区所有”、“行政等级所有”。同时,生产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畸变成封建性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
那么,我们为何一直推崇分权模式呢?从实践上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是剥夺私有制,这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新的国家政权来实现的。因此,公有制最初必然采取了国有制的形式。而在国有制的框架内,任何进一步的变化和改革只能是分权的。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现在又有所谓价值形态的国家终极所有权与实物形态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一点又必然影响到我们的认识,将国家当作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形式。然而,国家本身只是一种代理机构,国家本身的性质就有待从一定的经济基础得到说明,这意味着以国家名义占有的国有制本身决不可能直接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决不可能是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实际上,各个不同的历史时代都存在国有制,其性质也各不相同。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一开始还与国有制是对立的,直到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后,从这种私有制才产生出与其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国有制——它代表总资本家、大资本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
同样,只有作为剥夺私有制和维护公有制(基本形式)顺利发展的手段、条件的国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制。这就是说,其一,只要私有制还存在,国有制就不能完全取消,而应保持一定比重,特别是要控制一些重要部门,才能发挥维护公有制(基本形式)的作用。其二,国有制一开始还只具有公有制的法权形式——否定了私有权,并不直接就包含公有制的经济内容——这些内容有待不断改革、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去充实、完善。因此,国有制只是向公有制发展的过渡形式,是批判的、革命的经济学的基础,并且是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形式。
由此可见,国有制还有待向公有制转化,并由此创建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其中,才内在地包含公有制、公共财产的一般积累形式。可是,我们却一直停留在国有制上,停留在以这种过渡形式、原始积累形式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过渡经济理论的水平上,我们所熟知的前苏联版教科书大概可看作这种过渡经济理论的代表。所以,我们认为,国有制的改革应是“抓大放小”、“抓少放多”,目标是创建真正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理论。
从前面的分析看,建立公有制基本形式的关键是要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调整和变革生产关系,贯彻平等的劳动协作关系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具体来说是要按劳分配权、责、利。其中,按劳分配所有权是前提基础,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当然只能是社会化的、价值形态上的按劳配股。按劳配股形成劳动者支配的劳动股,它与支配劳动者的资本根本不同。在劳动股基础上,社会主义劳动协作关系将广泛发展起来。劳动与所有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的劳动股改革方案的基本观点包括:1.大多数国企的资产的产权评估后按劳分配到每个职工名下,债务也依次分摊,就构成权责结合的带债劳动股。具体实施时可依现状由各个企业来进行,计算时可依现行工资比例折合。2.劳动股(债)每年按劳再分配,职工辞职、退休,其名下劳动股(债)不继承,而留在企业用于安排新的就业。劳动股(债)初值是按劳动能力依有关规定分配的。3.劳动股不依惯例派息分红,工资也不进入成本,而作为税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税后利润可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按相对固定的劳动股息方式计算上缴国家,但这部分最终仍作为长远利益返回职工。即国家用上缴股息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职工的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劳动股超过初值的增值的历年累积值之和来计算的。另一部分或曰余利则直接由企业自主支配,又可分为两个基本部分。一部分用于投资积累,使职工名下劳动股增值,也是按劳分配的。另一部分是职工工资,包括平时的预发工资和年终奖金,同样是按劳分配的。4.劳动股(债)由职工自主支配,即当职工选择另一企业时,其最近一次分配名下的劳动股(债)也随之转入另一企业(由银行转帐结算),但不能分割出来由私人孤立支配。在此,劳动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其联合(公有)性,不会变成排他性的私人产权,而是仅仅改变其具体的社会联合形式。5.为维护劳动者主权,企业不对外发行有投票权的普通股,但可发行优先股、债券或向银行贷款。6.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界限是,当企业不能上缴股息或负债超过临界点时,派往企业的监事可强迫企业宣布破产。破产后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仍有净产权,则按劳分配成为劳动者的再就业劳动股;否则,职工完全靠自筹劳动股再就业。随着劳动股的重组、再筹与积累增长并逐渐恢复到原值以至增值,那么,公共资产、国家税收、股息收入等也随之增长、恢复并增值(注:朱正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经济研究资料》1995年第12期。)。在此,劳动者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但也表现在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企业层次上、形式上,甚至国家层次上、形式上,后者实际上意味着劳动者长远利益上的自负盈亏。
以上简单的制度安排表明,大多数国企将被改造为劳动股份公司。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即代表社会主义性质的、作为其基础的那一部分经济成分,或者说全民所有制的一种直接形式(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恰当,因为所有制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应称劳动者所有制)。在这里,职工大会(职代会)天然是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是“手”“脚”并用投企业(公司)的票。对于职工来说,将利润用于投资积累,从而增加劳动股和增加福利基金,从而增加救济养老金是强化其长远利益;而增发工资从而积累个人财富(存款、购买债券等)以获得本息收入,亦可增加其长远利益。这两种投资方式获得利益的大小是可比较和可计算及可预期的,个人的利益、偏好具有良好的直接显示机制。显然,只要国家适当提高股息利率从而相应提高基金利率,并利用个人收入调节税和遗产税的作用,完全可以保证前种方式的收益大于后种方式的收益。这就能有效地促使企业增加积累,防止职工、企业行为短期化。
由此可见,在劳动股方案下,不仅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是完全规范的,而且间接调控是很有效的,同时企业的“四自”功能也是健全的。三方面相互联系,反映了社会主义公共积累的内在一般规律和形式。
值得指出的是,现在人们谈得比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与劳动股份制还是有重大区别的。马克思曾提出过股份合作制,即他所称的“合作工厂”。他认为,合作工厂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一样,都是向公有制的过渡形式。虽然马克思称合作工厂是积极的过渡点,但仍存在重大缺陷,如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还是分离的,它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使合作性质不复存在。另外,它的合作关系也只局限于个别企业内,也就难以真正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故股份合作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代表成分、基本成分。而劳动股份制则不仅使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完全统一起来(实际上,按资分配已建立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变成一种具有按劳分配本性的按资分配形式);而且合作关系可自由扩展到整个社会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将劳动股份制看作具有代表性的公有制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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