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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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观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数十年来的变化和进步应是一个集中的体现。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在反映着我国政治发展独特性的同时,也表明了现代制度文明的一般视角。多党合作制显然是一个比较政党制度的概念;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形式的解释更具有民主时代的格局。其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涵的理论归纳表明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变化。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实行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着手恢复当时制度化程度很低的这一制度。十三大首次正式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开始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列为同一制度的范畴。2007年11月15日,《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发布,至此,经过了近30年的历程,这一制度的理论内涵获得了首次集中、明确的表达。这充分说明我们对自己所选择的政党制度更加明确、更加坚定,也反映了我们对现代政治文明认识的深化。最后,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体运行机制的界定反映了这一制度具体运行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现实进程和要求。十二大确立了多党合作制度的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政党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完善了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对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对执政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内容做了一定程度的界定。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历次人民政协章程,都对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政治基础、主要职能、工作原则、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总体看来,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这一制度发生的实际变化就是我国政治进步最为集中的表现。追溯这一变迁的动力,首先是由于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社会的政治观念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其次是由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引起的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关系的适应性变化和调整。原来执政党与国家高度整合的体制和状态必须为社会释出一定的空间,反映到政治制度上就是必须发挥执政党之外的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最后是由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运行时间不长,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它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民主集中制与各种体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张力和不适应,当这种不适应遭遇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释放的社会力量之时,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指向了一定程度上能够整合社会力量且具备一定历史基础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政治制度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正在实践中逐渐展开,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制度所包含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和研究。

一、制度结构:两项制度而非一项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人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逐渐清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根本大法;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政治纲领。2004年,新修订的政协章程也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纳入了章程的内容。至此,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这一制度得到了宪法及其他制度文本的全面肯定,成为一项有法律保障的政治制度。

一般而言,政治制度具有较为复杂的制度结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例外。在具体的制度结构上,这项制度由哪些特定的部分构成,长期以来理论界并未有统一的解释。

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指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即中国独自成为一个类别的多党合作制度,而政治协商则是包含在这一制度之中的①。这是因为多党合作的基本形式是政治协商,其基本组织形式则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我们认为,就制度形态或制度内容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二是当代中国公共参与的基本制度即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因为:

第一,从制度的性质上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本质上是一种新型政党制度,它规范的主要是各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本质上则是一种民主参与制度,它确立的是一套影响公共政策的民主机制。虽然这两部分制度密切相关,特别是它们都是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运行的基本载体,但就制度本身的规定性而言,它们当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结构是政党制度与民主制度的一种结合,只不过这里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合作制,民主形式则是政治协商制。

第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此而言,多党合作制(8个民主党派)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容,还必须加上政治协商制的内容才行。这也就是说,合作是可数的几个党派之间的关系,而协商则是人民民主范围内数十个界别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是该制度的另一理论基础,从这一角度看,多党合作制无疑是实现(间接)民主的重要一环,而协商民主制度(主要通过人民政协)也是同样重要的另一环。在影响公共政策的民主机制中,政党政治当然是重要的,但社会直接的有序参与比如人民政协的形式更不可缺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两项制度运行的迹象越来越明显,表现为在人民政协的制度化协商之外,多党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制度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两个制度的主张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结构的客观描述,也包含着对中国民主发展趋向的判断。

第三,多党合作制度不能涵盖政治协商的全部。一是在主体上,政治协商的主体范围要大大地超出多党合作的主体范围,政协委员的界别构成就远远超出多党合作的主体范围;二是在内容上,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呈交叉状态,而非重叠状态。比如通过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方式。但与此相比,多党合作中的参政议政范围要大得多,它更多地偏向于参加政权。因此,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二者很难相互替代。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涵着两个可以并列的制度。即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文本表述本身,也较清楚地表达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为并列的两项制度。两项制度的主张其意义大体在于:(1)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结构进行客观、科学的描述;(2)使政治协商制度在理论上分离出来,向世界展示中国民主制度的特色;(3)为人民政协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基础。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普遍现象。所谓政党制度就是指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的规范化状态,亦即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在比较政治中,传统意义上的政党制度一般有两类:独占政权的一党制度和各政党法律地位平等的竞争性多党制度。显然,中国的政党制度不是独占政权的一党制,各民主党派不仅要参加政权,与中国共产党分享权力,而且还要议政、要政治协商,参与公共政策。当然,中国的政党制度更不是竞争性的多党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参政党相对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的而非竞争的。因此,从比较政党制度上来看,今天中国的政党制度既非严格的一党制,也非多党制,而是独具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参政;平等独立,协商监督;结构多元,目标一致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达成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相互合作的基本方针。具体来说,就是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走什么道路、执行什么样的路线和纲领等方面的合作,是在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的合作;在政权关系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的职能在于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政党的关系上,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而不是竞争性的轮流执政的关系。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进行监督,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共产党亦对各民主党派进行监督,增强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能力。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它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交往形式。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以多种形式,特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寻求共识的一种制度。

在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具有较高程度的制度化载体,即遍及全国的人民政协组织体系。根据2004年3月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新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政协各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同统一战线相联系的民主形式,而不是国家政权机构那样的民主形式;是同各党派之间合作和协商的民主形式,而不是社会群众运动那样的民主形式;是为统一战线成员和各民主党派提供的民主协商和参与的平台,而不是同执政党和政府对抗的政治形式。概而言之,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和基本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载体。

“政治协商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政治协商就逐步形成为制度”③。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形式不断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中国共产党就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进行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协商:一是就政府重大决议进行协商;二是就国家财政经济问题进行协商;三是就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四是就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此外,还就国内外形势、党际关系等问题进行协商。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但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和制度化的协商机构,仍然继续和长期履行着政治协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协商的优良传统得到全面恢复和持续发展,制度化程度不断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二是协商次数明显增加,1990年至2006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就达230多次,仅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就有74次;三是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实践证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有效的和重要的形式。

二、组织载体:人民政协是当代中国政治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和正式组织

在人民政协的地位和性质上,经常有人将其描述为“非权力机关”,严格地讲,这样的描述是不准确的,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政治体系内正式制度和正式组织的情况不相符,也与人民政协对政治生活的现实作用不相符。从我国政治体系有机构成的角度来看,对人民政协性质准确的定位应该是“非国家权力机关”。

在学理上,权力是一个较复杂的概念。在权力的支配——服从模式中,大致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强制力,另一个是影响力。现实社会组织领域的权力现象,常常是强制力与影响力的混合,纯粹的强制性支配力和纯粹的权威性影响力处于权力谱系的两极且基本只是纯理论范畴。比如我们说“资本的权力”,主要指的是资本的影响力,但也包含着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对经济生活间接的强制作用;再比如我们说“政府的权力”,通常指的是政府强制性支配力,当然也包括政府的道德影响力。近年来,时髦的“硬权力”、“软权力”的概念,也正是基于权力两种要素的一种分类。权力通常是有组织社会的产物。因而国家权力就是以有组织的强制性权力为基本特征的,当然,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还包含着法律权威的广泛影响力。

从权力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的性质,逻辑上应有的基本判断是:人民政协是当代中国政治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和正式组织,作为正式的政治组织它无疑享有着特定的政治权力。因此,如果将人民政协定位为“非权力机关”,我们就无法理解它能够有力量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也不利于我们对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制度的国际解释。人民政协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民政协在当代中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人民政协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人民政协介入政治过程的方式④。

第一,人民政协是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处于这一体系之内而不是之外,是这个体系所包含的许多正式制度和正式组织之一。同时,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体系中,人民政协又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外的正式制度和正式组织。所谓正式制度和组织通常是指具有成文法形式的制度和组织或者具有惯例形式(长期存在和运行)的制度和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到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确认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中国成立60余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协委员会成系统的建制及制度化运行更表明这一组织的重要性和正式性。当代中国政治体系所包括的正式制度主要有: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像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政治体系中的正式制度也可分为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和社会政治组织制度。上述制度中,由于多党合作制度应对和解决的是社会的政治组织问题,政治协商制度应对和解决的是社会的有序参与问题,二者均处于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这便决定了作为此两项制度具体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不可能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样成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制度。

第二,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是从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的关系和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上定义的。人民政协的性质是统一战线组织,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看法。但这一看法是从什么意义上讲的?是从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的关系上讲的,也是从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上讲的。

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战略和策略理论。其基本思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同盟军问题,即无产阶级必须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状况,尽可能建立和扩大自己的同盟军。二是领导权问题,即无产阶级在与其他阶级、阶层联合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坚持自己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三是战略和策略问题,即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解放长期的战略和策略。统一战线理论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各种政治力量结合而成的组织系统。它的三个要素:核心(中国共产党)、基础(劳动者与爱国者)、任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能够解释这一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功能。人民政协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就是在上述意义上被定义的。尽管中国社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仍然是适用的。因为迄今为止,集体不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此而言,所谓社会进步一方面表现为集体不平等结构的改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则表现为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显然,这种一般的历史特征和变化也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和整合,既提供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也提供了其现实可能性。故而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方法仍然是解释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效工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体系一般包括:(1)工会、合作社、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它们把广大的工人、农民、青年团和工人阶级先锋队连接起来;(2)政权组织,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直接体现,一切巩固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措施都通过这一组织来实现;(3)政党组织,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主要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开创性地建立了具有中国鲜明特色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即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及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此,我国的政治组织体系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系统: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统;其次是国家政权系统;再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系统;最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系统。这些系统共成一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传动装置”的作用。周恩来曾经多次强调政协的这一独特作用,认为政协“可以把政府决定的事情,传达到人民中去,同时可以反映人民各方面的意见,把它集中起来”,是“政府和人民联系最好的一种组织”⑤。

从历史上看,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组织性质始终没有变。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总则中对新世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特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人民政协的基本作用是影响公共政策而非决策。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它的实际作用上。无论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还是每一次政协会议的政治影响;无论是政协委员的提案,还是他们的工作视察,概括起来说,这一切的作用都在于影响公共政策,参与公共政策过程,而不是像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进行权威决策。从政治过程的角度看,人民政协是一个制度化程度非常高的有序公共参与平台。这个平台使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主张在政治体制内得以充分表达,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也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将人民政协的公共参与作用与选举制度并列,把他们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党内民主、选举民主、议会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宪政民主等,其中选举民主与人民政协作为具体载体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是公民直接表达政治意愿的民主形式,或者说它们是最接近于民主本源即直接民主的民主形式。上述“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就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

总之,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性质、作用均表明它是一个非国家权力机关。同时,理论上必须重视的是,在代议制度上如何看待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其实,人民政协与西方国家的上议院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享有法律上的国家权力。显然人民政协不享有这样的权力。但是,把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放到政治过程的视野来看,应该说它们都发挥着代议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代议”地位毋庸置疑。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议”功能。虽然我们长期将政治协商会议定义为统一战线组织,不具国家机构的性质,但从实际的政治过程看,它则发挥着相当强的“代议”作用:各界别精英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和区域公共事务的讨论、提案影响着公共政策,进而也影响着现实政治的实际状态。那么,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是如何产生的呢?概括起来说,是通过现实生活长期积累的影响力产生的。人民政协中,委员们的代表性存在有两个方面的机制保障:一是进入制度内的行为主体的选择须依据现实生活长期积累的影响力标准推举而定;二是通过一系列规范参与行为的规章制度保障的。就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各行各界、各个领域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吸纳进制度之内,已形成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能力。从该制度形成之初到今天都莫过如此。在这一制度之内,我们会看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各民族各个时期的精英人物。正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包含着“代表”这一要素,所以常常有人将人民政协看作是“精英代议”机关。从代议的角度看,中国既非严格的一院制,当然也不是两院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正如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对政协性质的概括:“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⑥。

三、制度地位: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现实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人们对政体概念的重新解释:以往政体通常被解释为就是政权组织形式,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政治体系成长的经验来看,这样的解释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要求有些不相适应,显然太狭窄了。政体的概念应做扩大性的解释,它理应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内。政体与国体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此而言,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主体表现,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体现这一国体的制度本质。

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均构成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某些制度比其他制度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具根本性、全面性、持久性,这些制度通常被定义为基本政治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主要包括: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军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这些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是一项基本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它对我国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全面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它对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具有基础作用。具体说来,(1)它是新中国政权建立的政治前提和基础;(2)它是我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表现;(3)它是我国政治体制基本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有机构成部分;(4)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5)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中国政权建立的政治基础

从历史上看,虽然新中国政权最初建立之时并没有把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当作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它事实上成为了新政权建立的政治基础。也就是说,我国今天的政治体系如果进行历史溯源的话,就将追溯至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而这一会议的历史前提则是在根据地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思想与实践。早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毛泽东就已经提出了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进步的政党共同组织联合政府,建立新型人民共和国思想。这其中已经包含了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由统一战线性质的策略,上升至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思想成分。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五一口号”更是以宣言的形式向中国社会表达这一思想,“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⑦。在筹备新政协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各界进步人士一起,从政协代表名单的商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草拟、《共同纲领》的起草、人民政府方案的拟定,到国旗、国徽、国歌的讨论,会议的每一事项及过程,都践行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原则。同时,为了加强对组建全国性政权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决定建立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其后,又组成了政协筹备会中共党组干事会,周恩来任书记⑧。在新政协筹备会中,中共党员43人;接近中共的民主人士48人;中间人士43人⑨。各民主党派接受新民主主义纲领,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应该说新中国的政权就是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方式建立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事实上开始正式形成,同时也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参加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设。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有其特定的历史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制度表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之所以构成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我国政权的实质与形式的关系上,或者说在我国国体与其制度表现的关系上,它是与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的制度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坚强领导;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管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正是上述两方面特征紧密结合的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建立广泛的社会各方参政议政的格局,其根本指向就是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独特的社会结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建立联系的制度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建立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独特历史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之上并与之相适应的。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社会的阶级关系状况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是少数,工人阶级也是少数;在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之外,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农民和中间阶级,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目标,必须争取、团结一切中间阶级和中间力量,建立最广泛的同盟军。新中国的政权就是建立在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作为社会结构组织形式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国社会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现实联系的重要一环就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的。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能够较充分地反映人民民主对参与主体的广泛要求。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不同,自成立以来,人民政协就是以界别为参加单位的。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有46个界别之多。1954年以后,由于一些界别如区域、军队都已经参加人大,参加人民政协的界别有所减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而来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特别是单位制的变化和解体,人民政协的界别包容性也日益发展。十届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界别的最大好处是它的开放性,可以容纳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分化出的新生阶层和社会力量。利用党派、团体、界别、特邀等形式广泛、灵活的组织作用,能够吸纳现实社会脱颖而出的具有影响力的各方人士进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有序参与的作用。人民政协中,各政党和各方面人士政治行为的代表性存在有两个方面的机制保障:一是政协委员的选择须依据现实生活长期积累的影响力标准推举而定;二是通过一系列规范参与行为的规章制度保障的。就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各行各界、各个领域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吸纳进制度之内,已形成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能力。从该制度形成之初到今天都莫过如此。在这一制度之内,我们会看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各民族各个时期的精英人物。正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包含着“代表”这一要素,所以常常有人将人民政协看作是“精英代议”机关。总之,人民政协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开放性,适应人民民主现实发展的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有机部分

从我国政治体系的整体构成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无疑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在这一关系中,它之所以具有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是因为它是直接体现这个体系的构成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基础性环节。

抽象说来,我国的政治体系的构成是民主集中制的,从整体架构到各个子系统如执政党系统、政权系统、统一战线系统等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说来,党的系统是民主集中制的,对此党章有规定;政权系统是民主集中制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战线系统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指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重要的是由这些具体的靠民主集中制原则构成的子系统所形成的中国政治体系,其本身也必然是民主集中制的。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⑩ 那么,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政体究竟指什么呢?所谓政体,既可以在狭义上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在广义上指政治体系的构成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政体应该是超越政权组织形式的,是广义的,因为只有这一意义上的政体所体现的民主集中制才是全面的,科学的;也只有这一意义上民主集中制才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对应的。这也就是说,只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解释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政体是不全面的,执政党系统和统一战线系统同样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一部分和重要体现。

因此,从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系构成原则出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1)它是我国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一个有机部分,缺少了这一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系就是不完整的,缺乏基础的。在我国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一个民主形式,无论是官方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任务的表述,还是学界多党合作、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的功能描述,概括起来说就是民主的中国形式。这也就是说,此一制度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政体中承载着独特的民主功能,这一功能是其他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议会民主的功能所不能代替的。就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一定是民主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显然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基础地位。(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其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其自身的结构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政协的组织结构及会议方式虽与人民代表大会有所不同,但二者集体行动的方式都是民主集中制的。这表明它同样也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一部分。

(四)多党合作制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和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之一

政党政治或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的普遍现象。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政党制度具有非一般的重要性。政党政治一直处于我国政治的核心是不争的一个事实。这意味着社会有序和发展所需的重要和宏观的政治功能主要是由政党政治来提供的。政党政治功能的履行情况决定着中国的社会整合、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革新的状态。而在根本上,各种政治功能的履行状态又依赖于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汲取政治资源的能力,特别是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仅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而且还是一个相对重要的基本要素。

综观数百年来人类社会的民主史,我们可以从中分辨出以下数种能够有效表达民主的形式:选举民主、议会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宪政民主等。这些民主形式是一个系统,它们之所以构成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因为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它们各有其自身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选举民主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政权提供正当性;议会民主的主要意义在于权威决策;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的意义主要在于影响公共政策;而宪政民主的意义则在于规范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事实上,这些民主实现形式在我国的现实中都是存在的。

由于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意义具有独特性,所以它们都是不可或缺的。就人民政协为形式的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而言,虽然各种民主形式都与公共政策相关。它们与人大民主形式的不同在于后者的目的是制定法律或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即权威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以人民政协为形式的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是我国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民主形式构成一个系统,但由于各种民主形式的历史前提存在着差异以及其同社会秩序的关联程度不同,各种形式的现实发展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情形。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所谓政治发展特色也就是上述数种民主实现形式表现出的不同的结合方式。在科学发展的意义上,当前中国的政治发展,重在寻求上述民主形式的最优次序和发展重心,其中,以人民政协为形式的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由于具有良好的社会历史基础和有序性(11),应该重点予以推进。

注释:

① 参见罗广武:《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几个认识问题》,《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② 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351-35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学习问答》,第81页,华文出版社,2005年版。

④ 此三个方面的基本观点本人曾在《学习时报》上做过简要陈述,这里是对原有观点基于“权力”理论进一步的学理论证。参阅程竹汝:《准确理解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学习时报》,2011年1月4日。

⑤ 朱训、郑万通主编:《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第47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

⑥ 李瑞环:《学哲学 用哲学》,第315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⑦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第14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⑧ 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年谱(1898—1949)》,第833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⑨ 中央文献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⑩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77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 有研究认为:以“和”为价值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展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精神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的传统文化基础。参阅熊必军:《合作理论视域下的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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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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