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税收陷阱:网上开店_电子商务税收论文

小企业税收陷阱:网上开店_电子商务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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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张某于1999年1月19日注册成立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一开始,张某主做礼品生意。2006年6月,张某怀孕期间在网上订购奶粉、尿布等婴儿用品,发现网上交易价格比商场便宜得多,于是也涉足销售奶粉和尿片。张某用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给货物一一拍照后,将商品挂到了网上。后来,张某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便不满足于仅在淘宝网上做生意。累积子一定的客户群后,张某用公司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生意越做越大。仅在2006年6月至12月的半年时间内,就销售了价值近290万元的商品。

然而,在通过互联网经营婴儿用品的过程中,张某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张某的偷逃税行为很快被相关部门发现。案发后,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2895430元,不含税销售金额2784067.31元,应缴增值税111362.69元,已缴增值税0元,少缴增值税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

2007年1月下旬,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偷税的上述犯罪事实。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该公司犯偷税罪负直接责任,亦应以偷税罪论处。综上,法院判决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这便是人们所说的首例网上交易偷税案。

理解误区

随后,对于网上交易偷税的讨论便一直不休。

有人不赞成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处理网上交易逃税问题。更有人拿商务部在4月份出台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说事儿,说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明确规定。

然而,我国1993年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那么只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税情况就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与网上和网下销售形式无关。因此,对于张某案例进行的处罚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处罚。

网络交易大部分是有形动产的买卖,因此涉及到的税种一般是增值税和其附加税,当然有所得的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或者是企业所得税。

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如果个人销售者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二手商品。按照税法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销售方销售的是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则要看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我国居民来说,除了要缴纳增值税之外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所得也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销售者销售新商品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目前全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已经引入企业销售者。如果销售者为个体户和企业销售者,那么无论其销售的是二手产品还是新产品都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偷税成因

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偷税的手段很简单,无疑是钻网上交易无人监控的漏洞,利用购买者是个人,可以不开发票或者少开发票而减少应纳税额。因为购买者大多认为只要销售者能够出具其购买商品的证明即可,他们认为要发票和要销售方的自制收据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样的,而现在的C2C和B2C网站即使销售方不开具发票也能根据网上交易记录和付款记录来证明购买方的购买行为。而且大多数购买者购买商品不能报销,如果销售方不开发票则会给其更优惠价格,那么个人购买者自然会选择不开发票以减少其购买成本。

目前网络交易还没有有效的税收监控,也没有立法强行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定期给税局机关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

实际上,淘宝、ebay和拍拍网等C2C网站已经具备提供卖家真实身份和销售信息的条件,因为其在卖家注册时就要经过实名身份认证,通过提交身份证件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卖家的真实身份。

目前在C2C平台的买卖交易中,买家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是将贷款先打入平台提供者的支付宝账户,在收到货物确认后货款才能转入卖方账户。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则会掌握每一笔卖家的真实销售信息。那么如果这些C2C平台的提供商将卖家的销售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很显然将会为税务机关征收和查补税款提供很大的便利条件。

不过,目前对于强制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定期给税务机关提供销售方的相关信息尚无时间表。所以,类似张某利用网上交易偷逃税的情况,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解决之道

随着上网群体的日渐庞大,网络交易也日渐增多,人们的购物习惯在逐渐发生改变。而网上交易的增多必然会导致网下交易的相对减少,如果网上交易可以避免缴税,就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因为网下交易少了,缴的税就少。

有人认为,现在应该扶植电子商务,如果对网上交易“强行”征税必将会降低网上销售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们认为,扶植网上交易不是让网上交易成为偷税漏税的温床,不能以网上交易可以偷漏税来吸引人们参与其中。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网上交易相对于网下交易的优势所在,对网上交易征税不会影响人们网上交易的积极性。

对于销售方,网上交易相对于传统的网下交易可以节省店铺租金成本、人力成本,面向的客户群更是从本地扩展到全国乃至全世界各地;对于购买方来说,网上交易的便捷性不言而喻,互联网的强大搜索功能更是大大减少了其价格对比的时间成本。随着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即使是征税,精明的商家是绝不会放弃网上交易这个市场的,更何况其成本较网下交易小。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是靠偷税漏税促成的,而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

要规范网上交易纳税,需要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进行有效的信息互通。

例如,让C2C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每月提供给税务机关相关的销售统计信息,或者是由立法授权C2C网站根据其支付宝平台收到的每一笔货款在购买方放款确认时进行代扣代缴税款。而对于B2C的网站则需要建立规范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监控制度。

当然,对于B2B网站,由于是企业对企业的交易,需要发票来作为双方购销凭证,不会存在大规模的偷漏税行为。

规范网上交易纳税的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公民尤其是购买方对发票重要性和纳税重要性的正确认识。

应该强调的是,规范网上交易纳税,绝不能只寄希望于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而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以及网上交易流程中纳税环节的有效设置,但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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