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女工利益保护的制度选择_群体行为论文

转型期女工利益保护的制度选择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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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75(2007)05-0047-04

妇女参与就业是衡量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尺度,建立和完善无性别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转型时期维护女性职工群体利益的制度性保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建国半个多世纪,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在内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但是法律、法规、政策意义上的权利,不是直接的权力和利益,更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我国女性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着制度缺失、政策模糊、无法可依、内容滞后、维权成本高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的严重缺失。

一、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女性在职业竞争中已明显处于劣势,部分女性职业下沉,出现地位边缘化趋势。它表现在性别职业固定化、两性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扩大化,特别是城镇地区,男性和女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远远大于他们受教育的差别。经济体制改革使单位利益化倾向加大,在市场规律驱使下,追求低成本高效益,许多部门的女性职工,特别是女性工人,不能完全享受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如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至2000年)》的11类目标项目中,没有实现的两类目标之一,就是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事实上,包括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在内的女性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例极为普遍,女性职工和利益保障因屡被忽视而问题不断。

调查表明,城镇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就业方面,女性就业难和就业领域狭窄问题持续存在。在几乎所有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和收入的岗位上,存在着女性所占比例相对于男性不断下降的趋势。一项对中国媒体职业女性的调查指出,中国媒体职业女性表现出在地位上“从属与服从”,在专业上“软性与低层”,在话语上“失语与无语”,在两性关系上“弱势与游离”的特征,中国女性职业状况由此可略见一斑。中国女性的职业现状可以概括为就业率较高、职业地位低、竞争力不强等三大特征,女性虽然在就业总量上已与男性基本均等,但在职业中大多处在低权级和低能级的劣势地位。女性职工就业制度的供给路径,主要被定位在以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动力的发展模式上,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受路径依赖影响,体制在运行中严重排斥女性在职职工和女性求职者,形成对女职工的制度性歧视,这种利益保障体制的改革思路造成女性职工维权环节中的制度性缺失,使其不可避免地陷入弱势或地位边缘化的恶性循环中。

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缺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女性职工群体利益表达制度乏力,其合理利益诉求无法实现。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一种制度安排,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或者发生冲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找到一种合法的制度化手段来表达其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具有一种调节各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功能,使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受到保护,最终实现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大体均衡。

现有体制内公民利益表达的基本方式有两种:间接表达和直接表达。间接利益表达的最高方式是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人大、政协代表。但由于女性参政人数的逐年下降,其比重也逐期递减。社会底层或边缘群体的下情上达是实现利益表达的关键。直接表达最普遍的方式是信访,但在当前群众上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上,“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2003),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解决。由此可见,中国体制内利益诉求机制的不健全,使女性职工合理利益诉求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制度失衡与利益失调

社会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利益分配结构的“非帕累托改进”式变动过程,反映了社会各团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女性职工由于其弱势地位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处于不利地位,其自身权益往往受到损害,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可以找到制造以及维持不平等现象根源形成的制度缺陷。

国家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在强弱群体利益结构失衡状态下,其制度安排有时没有倾向于弱势群体,并形成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导致这一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在于弱势群体是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弱者,其利益诉求不能与强势群体平等地进入政府决策体系中,制度安排的政治收益更多来自于强势群体的诱导,强弱利益群体间的博弈必然失衡,从而为强势群体侵占弱势群体利益提供了制度支持。这种显失公平的制度安排是目前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缺失的重要原因,而不是通过个体态度的缓慢改变以及人力资本的积累就能够彻底改变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企业行为特征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制度变迁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相关制度缺失条件下,“企业理性性别歧视机制”形成。我国政策规定,女性的生育费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并且妇女比男性要早退休5-10年,领取退休金的时间长,而医药费和福利支出却高于男性。正是由于女性的职业寿命低于男性,女性就业竞争力弱于男性,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的边际收益率、递减速率快于男性。因此,在选择不同性别劳动力时,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雇佣男性,从而使女性在求职中面临更大困难。

对在职职工,企业往往要求女性职工签订限制婚姻和生育的协议。因为女性职工的婚育会给企业增添额外的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由于政府的政策法规中性别视角的缺失和工具性地对待女性发展,制约了女性职工选择的自由度和自我发展空间。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接续性,女性职工也更容易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现行制度条件下形成的女性人力资本积累机制的歧视,导致女性职工在应聘和职业升迁等方面遭遇不公平待遇,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女性职工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进而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割裂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联系,使得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其自身的处境,其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如果现行制度不能发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变革,那么,导致女性职工利益继续受损的社会运行机制就不会自动消失,女性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与合理利益诉求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女性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利益失衡状况会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冲突会不断加大。

和谐社会是一个利益和谐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在决定雇佣、提升和报酬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制度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监督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意识的社会决策主流化,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女性职工的就业质量,应成为目前制度改革和性别制度变迁的主要路径选择。只有通过政府提供强制性制度安排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整合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均衡的制度结构,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性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选择:制度整合与利益均衡

制度整合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整合,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和妥协提供规范化的平台,其着力点在于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实现利益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社会转型期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的缺失源于社会公平的缺失。因此,保障女性职工群体利益,首先要实现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权利平等,在制度上保障女性职工的基本生活权利。通过规范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女性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协调女性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利益资源。只有通过这种利益关系的整合,才能改善现有女性职工利益保障制度缺失的非均衡制度结构,最终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均衡。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制度变迁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客观反映。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20年经济改革是比较典型的渐进性质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但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常常会产生制度供给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提供强制性制度供给来矫正诱致性制度供给的缺陷。当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保障女性职工群体利益,协调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一方面是保障女性职工的基本生活权利;另一方面用制度规范利益表达机制,在现有体制内规范和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女性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与此同时,努力提高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速率,以实现社会不同群体利益均衡状态下的制度均衡。

(一)建立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无性别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女性职工群体利益的制度性保证。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社会保障职能过多企业承担的现象,使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就业者均能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和覆盖面,以此来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女性职工各种群体间的合理流动。要解决妇女公平就业问题,政府要改革阻碍妇女公平就业的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新制度,其核心应将妇女生育价值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同时要建立和实施职工失业保险、养老补贴、医疗补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强化对“三资”、乡镇、私营企业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不受侵犯。

要继续完善劳动立法制度。将原有法律中已经滞后于客观形势变化的部分条款尽快修改补充、完善。同时,加强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有关执法部门应把处理妇女劳动就业权侵害案件的质量高低作为评定职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女性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解决。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作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有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妇联要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及时运用舆论力量,从道德和法律上要求有关部门制止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二)建立和规范利益表达制度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主要表现为能够容纳矛盾和冲突,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而是能够表现出很强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利益表达的目的,就是通过改善女性职工利益表达的困境,化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各群体的利益整合。为了提高女性职工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政府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制度安排:

首先,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加能够代表女性职工群体利益代表的比例。由政府提供的这种强制性制度安排,可以增加女性职工的政治参与能力,弥补女性职工群体利益表达制度的缺失,让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与强势群体机会均等地进入政府决策体系中,转变女性职工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博弈失衡的状态,实现女性职工群体利益表达的最佳途径。在增加女性群体政治参与的同时,还有利于增进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社会冲突的可能,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其次,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确保渠道畅通。信访制度一直是广大群众实现自身利益表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信访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此外,要发挥以工会和妇联为主体的女性职工利益表达功能,以此来提高女性职工群体在市场中谈判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减少女性职工群体同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使社会突发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提高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速率

在社会转型中,为保证女性职工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制度供给主体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强制性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进入权,包括限制市场准入权和政治体系权,在制度变迁的路径上人为设置障碍,如规定招生、招聘的统一标准;参政性别配比名额等,通过这些人为的壁垒,使制度创新活动按照政府预定的路径、预定的阶段和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制度安排偏离预期的制度变迁轨迹。同时垄断制度供给渠道,对微观主体的合作性制度安排进行约束,要求其制度安排必须通过政府审批或得到政府同意。

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创新的动力,就是能够获取制度创新收益或者制度创新的先机收益(即先创新先获利),这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动力。国家通过对创新收益中央化的机制来约束地方政府或者微观主体,并通过创新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机制,使不同性别的职工群体均能获得改革收益,如女性职工的生育、保健、养老福利社会化,家务劳动私领域的公共化等。

撤销制度选择的壁垒。林毅夫认为“取消一种带限制性的政府政策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撤销制度选择的壁垒,可使过去许多不能完成的合作性制度安排得以完成,如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权利、退休权利的双向选择权等,使以前必须由政府审批的制度安排只要微观主体达成私下协议就可以起作用,这必然会加速制度变迁的过程。对有前途的制度创新,政府应大力倡导并予以各种形式的奖励,通过这种路径提示来刺激其他微观主体模仿或者跟进,以激励更多的主体参与这一创新活动,从而提高制度变迁的速率。

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而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要尊重社会不同群体的权利,维护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平等,既要维护机会的均等、规则统一,也要保证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合理。转型期女性职工群体利益保障的缺失,损害了女性职工的群体利益,扩大了不同性别职工之间、社会贫富之间的差距。为了有效保障女性职工群体利益,就要发挥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整合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建立利益均衡状态下的均衡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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