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局限与路径选择_政府服务论文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局限与路径选择_政府服务论文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局限及其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服务论文,路径论文,民营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70年代以来,英美国家纷纷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增加市场竞争,弱化政府角色的民营化政策,公共服务事业民营化、社会化成为世界潮流。①目前,我国政府正探索建立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主要工具,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多元化。②毫无疑问,通过政府和私有部门角色的重新安排以及它们功能的互补,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构建公共服务新秩序,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③但是,正如艾略特斯科拉教授所言:“现实中的市场总是被不充分的产品信息、未来事件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限制。”④因此,对于正在兴起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造,需要深刻理解公共服务市场机制的前提假设及其局限性,而非简单的“以利维坦为唯一”或是“以私有化为唯一”⑤。

       一、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兴起——从凯恩斯主义到新自由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学理论以凯恩斯主义为主流,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福利国家体制,国家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应负担积极主动之角色。⑥由于凯恩斯经济思想对于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赋予政府更大角色的挥洒空间,使得战后福利国家的政府能够强有力的主导民间社会的发展,积极扩增社会福利的范围与水准。⑦

       然而,70年代后,欧美国家财政收支失衡,难以维继负担庞大的福利支出。福利国家体制面临经济、财政、科层体制,甚至社会平等等各方面的批判与质疑,要求改革的呼声渐形尖锐。而此时,经济学理论转向自由主义发展,公共服务转向市场导向的供给模式,政府责任被严格限定在维持自由交易的社会经济秩序,公共服务供给转由社会和民间机构提供。⑧

       新自由主义兴起,深刻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理论,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代表,民营化的风潮迅速席卷全球,⑨政府在公共服务中角色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E.S.萨瓦斯认为:“政府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直接提供服务都是在划桨,而政府对此并不在行。⑩民营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社会福利的责任由政府公部门、营利部门、民间社会福利团体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家庭与社区)等四个部门来共同负担。(11)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功能与动因

       民营化的动因和功能,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上也都有探讨,纵观各种论述,公共服务民营化主要有以下的功能。

       (一)作为舒缓财政负担的民营化

       摆脱财政危机是民营化最主要的现实动因。从经济史的角度看,经济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中期所遭遇的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和低经济增长率这三大并发症所引起的经济停滞、摆脱财政困境,促进经济增长是民营化产生的现实背景。(12)在此潮流趋势下,世界各国政府采取的福利政策:福利分权化(地方分权)、去科层化、去规则化、去机构化、减缩公共支出,删减社会福利项目与支出,积极采取公共服务民营化政策,以减少政府负担。(13)民营化是因为民众需求驱力与利益集团利益压力下的一种舒缓政策。(14)由于服务对象和服务本身的快速增加,基于日益严酷的财政挑战,现代国家在面对公共任务时,逐渐希望透过委托私人履行任务来代替以往的自力履行。(15)进而降低政府对福利供给的重任,解决日益扩大的财政支出压力,毫无疑问,所有曾经进行的改革都是为了减少国家负担的费用。(16)从民营化主要类型和方式来看出售、特许经营、放松管制,多是基于吸纳私人资金的考量和方式。(17)民间参与国家公共建设之投资,无论系属真正出资或是先行出资之模式,其情形类似国家举债或者借款,一次或分期透过预算编列偿付建设经费。(18)就其实质而言,公共服务民营化为政府作为融资工具,以期舒缓财政支出,但实际上多数民营化未能真正的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仅仅是延缓或者滞后支付而已。

       (二)作为提升供给效率的民营化

       民营化的经济性因素乃在于强调确实产生效率、效能与极大化之效益,降低服务的单位成本。(19)民营化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相比于直接提供产品,公共部门通过对合同的广泛使用,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20)国外内许多学者曾对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在效率进行过比较,托马斯玻切丁和弗里希施耐德的研究发现:在调查的43项研究中,有369项指标表明私营企业的成本低于相应的公共企业,(21)竞争的市场可以提升管理的效率和生产成本的降低。据学者研究表明,公共服务的竞争性外包平均降低25%-30%的成本,英国的经验也显示,一度是政府财政包袱的英国石油、英国航空公司、电信公司等转移为民营后,从1979年起,英国政府每年增加50%的收入。(22)

       透过服务供应者间的竞争,降低服务输送的成本,以增加国家或者社会人群服务的总体产出,在购买过程中,政府为买家,民间服务机构为卖家或供应商,如同市场竞争机制下,政府角色尝试发展出一套准则去测量效率与效能。(23)

       (三)作为服务选择权的民营化

       除了成本与效率因素的考量之外,民营化一个重要的伦理观点是要藉由竞争的行为解除政府优势的独占地位,还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空间,以满足个人独特的服务偏好。(24)民营化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性的效率和选择,强调分散性的竞争会带来较好的结果。(25)基于竞争性市场是以个人选择基础,发挥社会协调的自主机能,进而产生资源配置的效率,反对政府独占经营的事业与服务,因为这将造成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资源浪费、无效率和限制的选择。(26)1980年代以来,社会福利多元化的趋势,为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的输送提供了新的选择,福利多元主义、福利混合经济及福利国家私有化等概念,都主张引入非政府部门的力量(市场或志愿服务部门)来补充或代替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角色。(27)公共服务民营化可以透过私人供给机制,运用私部门的弹性、效率与多元的优势,保障公众的服务选择权。我国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资源由国家所有或直接控制,国家做出有关资源配置的决策,使资源配置是以计划制定者的偏好为基础,而不是以公众的偏好为基础。(28)政府作为单一的提供主体,已经在公共服务领域形成了垄断,它可以任意决定提供服务的种类、时间、成本和质量等,完全不顾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公众的需求和回应,因而缺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公共服务供给民营化,多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不仅提升服务品质,更为重要的是保障作为“消费者”的公众自主选择空间和机会。

       三、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隐喻及其局限

       所有理论都有局限性,理论模型的局限性更大,因为,许多参数必须被固定在一个模型中,而不允许它们有所变化。把一个模型(如完全竞争市场模型)与内含于这种模型的理论相混淆,会进一步限制模型的适用性。(29)当人们普遍认为私有化是件好事时,比顺应潮流来证实人们这种普遍想法更有必要的是认识私有化的局限性和危害性。(30)

       (一)私人供给者的假设——私人部门能形成竞争吗?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目标是将公共部门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为规制者,减少政府的直接供给角色。这一目标的假设前提是存在一定数量,有意愿承接政府角色的私人部门。(31)但事实上,有意愿的合格供给者却十分有限,而公共服务也并非完全竞争市场。以社会服务为例,有能力提供福利服务的民间社会福利团体数目十分有限,政府难以作出充分选择,甚至在非城市地区根本毫无竞争可言,政府必须私下拜托唯一的社会福利团体承接,当然也就无法确保受委托团体的服务品质。(32)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不完全竞争的机构下,政府与民间社团体形成一种共生依赖的关系,使得品质监督机制无法真正运作。(33)市场竞争模式必须有充裕的供应者,为了契约彼此竞争以最低的成本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但公共服务具有专业性与品质供应者,其本身的资源往往有限,以及服务的性质是复杂且不确定的,因此,以竞争模式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不易达成。(34)

       民营化的核心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过程中,用市场代替政府,竞争代替垄断。但是,竞争处方不可能是万能药,不可能治愈政府规模和效率方面的病症。(35)已有供应商所建立的壁垒、界定任务和绩效监控上的困难,使得很难形成和维系一定程度的竞争。缺乏竞争的市场必然变成私人垄断。事实上,由于公共性与营利性的天然禀异,私人部门基于利益的考量,并不愿意去填补政府部门脱逸之后的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无盈利性的公共服务。(36)公共服务民营化,在社会福利供给领域,往往会出现需求最殷切的弱势人口却又往往得不到适当的资讯供给,无法享受较佳的服务供给,因此,想要透过竞争来提升效率的做法,成效仍然有待检验。(37)效率能否提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多个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之间是否存在竞争。真正的问题是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而不在于服务到底是由政府部门还是民营部门提供,不是公共部门或是私人部门的选择问题。(38)公共服务供给市场竞争能否实现,取决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基于不同特性和优劣的整合与定位。

       (二)私人供给效率的假设——公共部门天然低效率吗?

       梳理相关文献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民营化可以减少政府的人力资源配置,通过契约的安排,公共服务供给竞争,可以实现提供低成本和高效能。事实上,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私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到底谁更有效率,事实上并无定论(39)。政府角色退缩,由私部门承接,蕴含着公共的目标能成为私人的兴趣假设,事实上,这样的假设并不符合实际。由于政府管制所表现出来的市场准入限制、供给主体与供给客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过去形成的不同供给主体在供给能力上的差距,导致供给主体在资源配置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而是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垄断状态下的供给主体运行模式,这种模式使得现实离理想化的市场运行所要达到和显示的帕累托最优相去甚远。(40)

       政府实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主要目的是节省资金,实现绩效政府。但是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特别是企业,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因其天生的趋利性,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他们很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来追逐最大的利润,这与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不是在不断的市场压力下降低成本。(41)如前文所述,公共服务私人供给中,因为缺少充分数量的供给者,往往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最后外在环境对于公、私部门执行成效也有其影响,例如美国学者Starr.Paull就曾指出:很多时候,会因为组织所处的情景或条件的不同,而使得公部门的执行绩效比私部门好。(42)也有学者认为,民营化所形成的成本降低,只是一种假象,它乃是藉由挑选服务对象,雇佣临时工,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违约手段所换来,而对其监督管理的庞大成本却未被计算在内。(43)

       利润的诱因确实可能让营利部门注重效率,但是如果效率的提升并未反应在价格下降或品质的提升,则可能私人部门获取了过高的利润,(44)民营化也可能导致福利公共服务的价格高扬、筛选案主或服务输送无法达到偏远地区等问题,造成最需要者如偏远地区居民或贫民,反而得到较少或品质较差的福利服务,而深化了“服务双元化”的状况。(45)

       (三)私人供给弹性多元的假设——私人垄断的形成?

       批评公共服务政府供给的重要理由是政府的独裁与垄断。如果政府是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则会剥夺人民选择的自由,若民营化后,公众的需求可以因为更弹性和更多元的选择而获得满足。(46)不可否认,“公共服务民营化”将会有助于解决公众的选择权问题。单纯地从供给层面来看民营化,确实有助于公共服务更加多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选择就能更多地拥有,只有当个人能控制自己的生产所得,才能拥有维生的资源与完全的自主能力。(47)公众个体因不同的禀赋同样会形成选择困难,相反,少数弱势群体选择权因此而减少。

       此外,民营化往往要求在政府和外部服务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系,由于大多数公共服务的复杂性等特征,民营化合同经常是多年期。(48)以BOT、PPP等类型的民营化契约来看,这些契约通常都是10年,甚至30—50年的长期合同,再加之供应商选择程序复杂、成本昂贵以及供给连续性的考量,即便供应商出现履约瑕疵时,原有供应商也不易被更换,从而形成退出困难,公众的选择权和供应商的弹性往往没有增加。(49)政府与民间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容易受到民选官员、利益团体、专业机构或管辖权重叠的政府部门参与者的影响,可能基于政治野心、利益、课责考量改变、契约系统与契约的裁定,使得伙伴协商模式下的购买服务契约,其所具有弹性的优点也因而受到影响。(50)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转让都会增加公众自由选择服务的机会,未形成有效竞争的民营化仅仅是从公共垄断转移到私人垄断而已,并没有扩大选择范围。

       (四)评估可能的假设——成本效益可以评估吗?

       理想情况下,民营化决策是在衡量公共供给与私人供给公共服务相对成本和效率之后做出的。然而,公共服务效率的评估是极其困难的,很难有客观且具体的衡量指标。相对成本和效率说起来很容易,但事实上,衡量起来却很困难,因为在投入产出计算中,时间的选取和分析备选方案中成本的确定都需要基于不完全信息做出种种假设,而相对成本模型的建立和使用本身就隐含着若干主观的判断和选择。(41)另外,有诸多因素影响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可能性。其一,公共服务目标的多重及复杂化,不易建立简易的绩效标准,服务技术的不可决定性,无法建立精确的测量;其次是服务效益显现在被服务对象身上,难以掌握;第三是服务效益难以量化;最后是评估结果常是模棱两可,容易沦为解释上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与评鉴上的困难。(52)特别是社会福利领域中,许多证据也指出私立社会福利与医疗机构并未因竞争而降价,有时委托服务反使行政工作复杂化,政府需花费更多时间和人力从事监督与评鉴工作。(53)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多数公共服务属于“软性服务”,它的评价与测量受限于诸如收集与标准化资料的成本过高、方案效应需长期观察评估、相对主观性较强、外在市场力量对绩效表现的影响、因环境导致服务优先性的改变所产生的技术与本质等问题,因此,一直以来存在难以突破的困境。(54)

       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路径选择:公共性的回归与重塑

       尽管民营化有以上诸多的模型隐喻与假设前提,并有其天然的局限性,但毋庸置疑的是民营化代表着公共服务供给的未来模式和发展方向。民营化已经打破了公共领域和私有领域之间的平衡,使公共领域向私有领域急剧转化。(55)民营化对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之所以分析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及其局限,也正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发展。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们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民营化”无论何时都等同于“效率”,而“公共”就意味着“无效率”。根据统计,纽约市花15亿元美元用于私人垃圾回收业务,比正常情况高出了5亿美元。(56)面对民营化的浪潮,我们也坦诚和客观的地看到:自主性和民主责任、公民参与秘密性与公开性、风险承担与公共物品的监管之间的冲突。民营化以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之间可能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私人供给者,关注的是利润,“而不是对公共产品广泛的道德关注”(57)。当下,倡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中,政府作为政策决定者、资源分配者、购买者与质量监控者,其问题主要在于自身的契约规制能力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

       (一)公共性价值的回归和重塑

       民营化所衍生经济效率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迷思才是政府最大挑战,如何在不损及社会公平的情况下,又能改善并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乃是政府在采行民营化政策时,应深思熟虑的问题。(58)从全球来看,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民营化的明显减速,甚至出现了民营化的逆向风潮。(59)由于政府退出或者弱化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强化了公共产品的私人属性,出现大量公共服务“去公共性”,偏离了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的价值取向。(60)以公用事业服务为例,公营事业存在的正当性,是以达成“公益功能”为导向,即负有公共服务普及供应的义务及责任,而非追求营运绩效极大化。(61)放弃民营化中的公共性原则,一味的坚持新自由主义私有化一切,只会是合理化过程,同时,目前确实无法确保私有化的过程不会沦为私利竞逐、政治权力私有化的情况。(62)因此,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转型中,不宜过度强调公共部门供给的交易成本和效率问题,忽略公共服务的公共价值属性。回归和重塑民营化过程中的公共性是民营化的基本价值理念。

       (二)多元平衡理念和伙伴关系的建立

       公共服务民营化存在公共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天然矛盾。在寻找每一对极端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不同的参与者有其各自的偏好,在私营和公共领域之间寻求适度平衡。(63)公共服务的输送方式应多元,有公部门或私部门单独输送,也有公私合作之民营化模式。政府应订立与民间部门合作关系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有一套客观科学的监督以及评估办法。(64)民营化的重点不在于“省钱”,政府应基于伙伴关系,重视民间团体的专业、多元、弹性及可近性,使得福利的输送能真正符合使用者需求。(65)在社会福利多元化的趋势中,政府与民间机构间将是“竞争又合作”、依赖又自主“复杂且多元”的关系。(66)

       (三)契约治理能力的构建

       民营化使得从过去着重由政府直接供给财货和服务的形式,已转化成管制私人市场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福祉。(67)现代公共服务的供给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服务品质和效率的管制责任的免除。民营化的契约式公私合作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但是在契约之下往往是一种间接性的服务提供,由于政府缺乏直接的控管系统,无法完整周密的监督、评估受托单位服务的质量,政府永远要负最后的责任。(68)公私合作契约应明定行政机关的合作契约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必要的专业、可信赖和给付能力;契约内容本身须符合预算法制的节约与经济原则;并应确保机关对行政任务的履行具有足够的影响力等等。(69)政府契约治理能力尤显重要,公权力干预的强度取决于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强度”,以契约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监管,同时运用强制信息公开、标准制定、紧急接管等各种手段的一个综合的、持续的控制过程。(70)

       注释:

       ①1970年,英国政府率先推行民营化政策,随后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南非等80多个国家加入其中,以OECD为例,从1981年起始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推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政策,2006年进入民营化交易的公共服务价值达到725亿美元,参见:Reason Foundation,Annual Privatization Report 2006:Transforming Government through Privatization,http://www.reason.org/apr2006/apr2006.pdf。

       ②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构建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③参见石淑华:《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若干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第15页。

       ④参见Elliott D.Sclar:《关于私有化的经济学:不一定总能得到你想要的》,李雪松、王磊译,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页。

       ⑤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摒弃简单的非公即私的观点。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⑥徐莜菁:《民营化之法律概念》,《公营事业评论》1999年第1卷第4期。

       ⑦⑧廖俊松:《民营化之外——福利国家民营化的省思》,《空大行政学报》2009年第9期。

       ⑨学理上称之为,“撒切尔夫人主义”和“里根”主义。以英国为例,在撒切尔政府主政之下,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和福利事业民营化,美国里根政府也跟在英国之后大幅度实行国有企业及福利事业民营化,除遏止国家负债数字扩大外,也提升服务质量。

       ⑩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页。

       (11)参见江亮演、应福国:《社会福利与公设民营化制度之探讨》,《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第1期。

       (12)从民营化的产生过程来看,学者一般都认为由于社会服务的不可逆转性,应对财政赤字是民营化的现实动因。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13)参见江亮演、应福国:《社会福利与公设民营化制度之探讨》,《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第1期。

       (14)参见郑清霞、吕朝贤等:《福利私有化及其对台湾福利政策的意涵》,《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5年第7卷第2期。

       (15)参见陈明修:《公私协力契约与行政合作法以德国联邦行政程修改》,《兴大法学》第7期。

       (16)参见吕克鲁邦:《从行政现代化到国家改革》,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评述》,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6页。

       (17)关于民营化的类型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分为:实质民营化、程序民营化、财务民营化、组织机构民营化等不同类型,参见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4年第15卷第1期。

       (18)台湾学者詹镇荣认为,单纯的引入民间资金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本质上是政府受预算约束下的借款行为。参见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19)赵碧华:《我国社会福利民营化政策之评估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博士论文。

       (20)参见Elliott D.Sclar:《关于私有化的经济学:不一定总能得到你想要的》,李雪松、王磊译,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7页。

       (21)参见[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费昭辉、徐齐鸿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01页。

       (22)参见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3)陈怡如:《社会服务民营化“方案委托”之初探——以嘉义家扶中心执行监护权访视为例》,《政策研究学报》2008第7期。

       (24)参见赵碧华:《我国社会福利民营化政策之评估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博士论文。

       (25)参见郑清霞、吕朝贤等:《福利私有化及其对台湾福利政策的意涵》,《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5年第7卷第2期。

       (26)弗莱德曼、布坎南都认为:自由选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由选择权是评价经济体系好坏的唯一标准。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丝D.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张琦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

       (27)参见林万亿:《社会福利公社民营化模式与法治研究》,内政部委托研究报告,1997年,第21页。

       (28)[美]夏普、雷吉斯林、格里米斯:《社会问题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页。

       (29)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

       (30)参见[德]魏伯乐、[美]奥兰杨、[瑞士]马赛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周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页。

       (31)(32)参见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2、32页。

       (33)参见刘淑琼:《社会服务民营化再探:思迷与现实》,《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刊》2001年第5卷第2期。

       (34)参见陈怡如:《社会服务民营化“方案委托”之初探——以嘉义家扶中心执行监护权访视为例》,《政策研究学报》2008第7期。

       (35)郑若谷等:《中国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和波动的影响研究》,2010年中国产业组织前沿论坛会议论文集,第184-199页。

       (36)(37)廖俊松:《民营化之外——福利国家民营化的省思》,《空大行政学报》2009年第9期。

       (38)(45)参见郑清霞、吕朝贤等:《福利私有化及其对台湾福利政策的意涵》,《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5年第7卷第2期。

       (39)Starr,pall,The Meaning of Privatization sheila B,Kamerman and Alfred J.Kahn,Privatiz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Le Grand,Julian and Ray Robinson,Privatiz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London:Unwin Hyman ltd.

       (40)参见郑谦:《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3页。

       (41)参见Elliott D.Sclar:《关于私有化的经济学:不一定总能得到你想要的》,李雪松、王磊译,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7页。

       (42)Starr,pall,The Meaning of Privationg in sheila B,Kamerman and Alfred J.Kahn,Privatiz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3)亦有多位学者对民营化提高效率的问题提出质疑,如:美国学者Starr,Paull认为民营化提升效率的命题不一定正确,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产权凭证这种私有化方案的设计有严重缺陷,即企图依靠“售后维修”去改进产权凭证私有化最初导致的无效分配。经济学家卡(Barbarah Katz)和欧文(Joel Owen)也强调基本的设计缺陷,认为大规模的产权凭证私有化根本没有条件导致有益的经济成。

       (44)公用事业民营化后形成暴利产业在我国屡见不鲜。

       (46)江亮演、应福国:《社会福利与公设民营化制度探讨》,《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第1期。

       (47)(50)参见郑清霞、吕朝贤等:《福利私有化及其对台湾福利政策的意涵》,《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5年第7卷第2期。

       (48)(51)参见Elliott D.Sclar:《关于私有化的经济学:不一定总能得到你想要的》,李雪松、王磊译,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0、10页。

       (49)“退出困难”实际上陷入了违约责任无效境地并且产生私的垄断。

       (52)江亮演、应福国:《社会福利与公设民营化制度之探讨》,《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第1期。

       (53)参见林淑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迷思与现实:日本公立医院PFI之启示》,《公共行政学报》2012年第39期。

       (54)参见Campbell,G.J.and McCarthy(2000)Conveying Mission through Outcom Measurement:Service to the homeless in New York City.,Policy studies Journal.28(2),转引自赵碧华:《我国社会福利民营化政策之评估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55)参见[德]魏伯乐、[美]奥兰杨、[瑞士]马赛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周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页。

       (56)参见Elliott D.Sclar:《关于私有化的经济学:不一定总能得到你想要的》,李雪松、王磊译,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8页。

       (57)参见骆梅英:《从“效率”到“权利”:民营化后公用事业规制的目标与框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58)黄玉婷:《公平与效率之政策论证—以台汽民营化过程中释放偏远服务路线为个案探讨》,东海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2003级硕士论文。

       (59)学界将以收回外包(或撤包)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逆向发展趋势称为逆民营化(reverse privatization)。1997年以后,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归国有等形式的逆向民营化现象。参见杨安华:《国外民营化的逆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载《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7期。

       (60)(62)参见郑谦:《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3、156页。

       (61)(63)参见[德]魏伯乐、[美]奥兰杨、[瑞士]马赛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周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3页。

       (64)有效的契约监督机制被认为是民营化保障公共性的关键条件。[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65)赵碧华:《我国社会福利民营化政策之评估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66)郑赞源:《既竞争又合作”、既依赖又自主:社会福利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角色与定位》,《社区发展》1998年第8期。

       (67)郑春发、郑国泰:《治理典范变迁之研究以国家角色转换为例》,《人文社会学报》2009年第2卷第1期。

       (68)江亮演、应福国:《社会福利与公设民营化制度之探讨》,《社区发展季刊》2005年第1期。

       (69)莫永荣:《政府服务委托外包的理论与实务:台湾经验》,《行政暨政策学报》2005年第39期。

       (70)骆梅英:《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浙江学刊》2010年第2期。

标签:;  ;  ;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假设、局限与路径选择_政府服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