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粮棉生产的根本之举是:完善粮棉价格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棉论文,价格政策论文,之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我国的粮棉生产发展缓慢,市场价格上涨过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粮棉生产的比较利益偏低。提高粮棉生产的比较利益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合理的价格政策。关于价格政策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粮棉的合同定购制度暂时还不能取消,价格还不能全部放开。
在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应当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对粮棉等重要商品,还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合同定购制度暂时还不能取消。
我国粮食的合同定购具有税收和任务的性质,不是最理想的制度,在具备取消的条件下,应当取消。但是如果我们要取消这种合同定购制度,就需要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粮食的比较利益,主要从利益上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否则国家就有收不到粮食的危险。因为在粮食生产比较利益低的情况下,取消了合同定购任务,农民就会减少商品粮的生产。因此,取消合同定购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国家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
然而我国目前的财力是有困难的。因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太少了,不足以从比较利益上调动粮农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如果提价太多,就不能不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据测算,粮食每0.5公斤提高1分钱,全国需要支出10~20亿元,如果提高1角钱,就需要支出100~200亿元。由于粮食的比较利益低于其它产业的1倍到6倍,粮价如果不成倍地上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粮食是农产品比价的中心,如果粮价上涨,别的产品不能不提价。这是国家财政所承受不起的。国家财政支出超过收入,就会出现通货膨胀。用通货膨胀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不仅会导致工农产品和工资与物价的轮番提高,而且也不能真正起到提高粮农收入的目的。
我国现行粮食的收购制度,已经有两次改革的经验教训了。第一次是1985年,国家宣布取消粮食统购制度,但在实践中行不通,后来不得不把合同定购改为既是合同又是任务,不能不完成。第二次是1993年,有的地方宣布取消合同定购,但事实上是行不通。历史的经验我们应该记取。
国家的政策应当有严肃性,宣布了就应当执行。但是有些政策出台后,由于受到了资金的限制,往往又不能执行。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例如:国家曾经宣布,当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家用高于市价的保护价格收购,以保护农民的利益,这当然是很好的,但是国家是否有条件把农民手中的余粮都按保护价收起来?由于条件的限制,实际执行中问题也很多。又如:国家也曾宣布,当粮食的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应按市场价格收购。但是1993年下半年,粮食的市场价格上升过多,由于资金困难,也没有完全按市价收购。可见国家的价格政策,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可能性,宣布了就应当执行。
当然,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可以相应提高销售价格,但是,如果销价提高过多,不提高城市职工的工资是不行的。而提高工资又不能超过工业的劳动生产率,否则也会出现通货膨胀。
总之,粮食的收购价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重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整个农产品价格的水平,而且关系到工农业交换比价,关系到城市职工的工资以及国家财政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统筹兼顾,不能就粮食论粮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
第二、暂时继续实行合同定购制度,适当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
现行的合同定购制,是把税征粮和定购粮合并为任务粮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它是在粮食比较利益低的条件下,采取的配套措施。如果国家不宣布取消定购任务,粮农一般是能完成任务的。据我们调查,粮农完成合同定购任务首先考虑的是完成任务而不是价格的高低,当然价格也应当合理,不能过低。当前,农民对价格的意见,主要是农资价格上涨过多。今后国家应严格控制农资价格的上涨。如果控制不住农资价格的上涨,粮食的收购价格应随着农资价格上涨而提高,使粮食的收购价格补偿了成本之后能有合理的利润。
第三、农业税和定购制度同步改革。
我国的农业税属于收入所得税,是农民向国家应尽的义务。农业税的实物税额从1950年到现在基本上没有变动。当时的税额是按常年亩产量的15%计征的。几十年来,由于亩产量的提高而税额不变,目前的实际税率只有2%多一点。1988年国家在河南新乡市对农业税改革进行了试点。改革前,亩均农业税额为6.48公斤粮食,税率为1.8%;改革后,税率提高到3.3%,税粮为11.79公斤,同时把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到市场价格的水平。改革的效果比较好。
我们的改革设想是:农业税税率由现在的2%提高到8~10%,并征收税粮。这样就可以通过农业税取得300~400亿公斤的粮食,基本上能代替目前合同定购任务的大部分粮食(合同定购只有500多亿公斤)。同时除了粮食基地县之外,取消合同定购。这样做的实际结果是,把目前全国农民完成的500亿公斤的合同定购任务,减少到300~400亿公斤的税粮任务,其余的200~100亿公斤的合同定购任务,由国家投资扶持的商品粮基地县来完成。
上述改革的意义在于,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国家对农民,除了用税收和商品粮基地县合同定购取得粮食之外,议购粮用合理的价格来收购。没有合同定购的农户,出售议价粮的数量会增加,商品粮生产的收益和比较利益会提高。国家提高农业税的收入,也主要用于发展粮棉生产。
由于税征粮和商品粮基地县的合同定购粮的数量不少于500亿公斤,全国议购粮的数量也不会增加太多,国家财政用于收购议价粮的支出也不会增加太多。
对于商品粮基地县来说,由于合同定购粮数量的增加,加粮农的收入的提高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它可以从国家对商品粮基地建设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商品粮基地县由于自然条件好,国家的投资多,粮食的价值一般是低的,国家的合同定购价格略低一点也是合理的。这实际上是把部份级差地租分配给国家和社会了。商品粮基地县得到国家投资比较多,对国家的贡献也多一点是合理的,必要的。相反,商品粮基地县对国家的贡献,如果与非基地县一样,反而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今后,国家增加对农业的投资,重点在商品粮棉基地县。国家与粮棉基地县可以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平等,国家的投资与合同定购任务要挂勾,要从经济利益上调动商品粮棉基地县完成粮棉定购任务的积极性。
第四、实行合理的地区差价。
目前,我国的沿海地区工业比较发达,农民生产粮食收入低,不愿生产粮食,吃粮靠内地粮食生产区供给。由于粮价低又没有合理的地区差价,沿海地区从内地买粮比自己种粮利益高。为了平衡产销区的经济利益,粮食价格应当有合理的地区差价。沿海地区的价格要比内地高一些。为了有利于国内粮食生产的发展,要处理好国内粮价与国外价格的关系,否则,沿海地区会买进口粮,不买国产粮。
对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口粮自给,“以工补农”,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由于南方各省(市、区)经济发达,粮食比较利益低,种粮积极性不高,造成1993年粮食减产和粮价的大幅度上升。如果由此而大幅度地提高全国粮食的收购价格,把种粮收入提高到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是不可能的。为此最好的办法是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口粮基本自给政策。这样,地方财政包括乡镇企业,可以以工补农,发展粮食生产。
第五、粮食与棉花要有合理比价。
提高棉花生产的比较利益,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但最重要的是价格政策。
棉花收购价格,需要与粮食保持合理的比价,才能使粮食与棉花按比例协调发展。合理的粮棉比价,应当根据粮食与棉花的生产成本利益,并参考历史比价来确定。
从生产成本收益看,棉花的亩收益应当略高于粮食。1993年粮食的亩成本收益率为74.07%,而棉花只有44.61%,棉价偏低。从粮棉比价来看,1993年是1∶8左右,从历史比价看,应大于1∶8(见表)。但过大了又影响粮食。棉花生产比较利益合理的标准,是粮棉的合理比价。今后,只要棉花与粮食能够保持合理比价,棉花生产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历年来棉花与粮食比价情况表 价格单位:元/50公斤
注:资料来源 农业部综合计划司蔡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