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司法檔案晚清訴狀格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清论文,司法论文,格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龍泉司法檔案是建國後從龍泉縣原地方法院完整接收而來的,現保存於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共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件卷宗,八十八萬餘頁,時間自咸豐八年(1858)始,至1949年止,是目前所知民國時期保存年代最爲完整的地方司法檔案。這批以民國時期爲主的訴訟檔案中,保存有少量晚清訴訟檔案,分别屬於二十九件獨立的案件。包括延續至民國時期的檔案在内,這批檔案共涉及九十七件卷宗,檔案館編頁二千三百五十五頁。在這二十九件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是有關山產木業的糾紛,占十六件,田土買賣和租佃糾紛、祭產糾紛和各類家庭糾紛各有四件,另有侵吞社倉積穀案一件。這批晚清的訴訟檔案,是繼巴縣檔案、南部檔案、臺灣淡新檔案、寶坻檔案、黄岩檔案之後,清代地方訴訟檔案的又一重大發現。
這批檔案中保存有晚清狀紙二百六十三件,其中有格式二百二十八件,無格式三十五件。除一份咸豐年間的殘缺狀紙之外,其他二百六十二件狀紙的使用時間爲光緒十八年(1892)五月初一日至宣統三年(1911)九月十三日①。以使用時間爲序,這批狀紙的狀式可以分爲三大類:
一、光緒十八年(1892)五月初一日至宣統二年(1910)四月二十八日六十三件狀紙爲清代傳統訴狀格式(這裏的“傳統格式”指受清末司法改革影響以前的狀紙格式),其中又以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三日、十二月十三日前後爲界,分爲兩種格式,但形制大同小異。
二、宣統二年(1910)五月初三日至宣統二年九月十一日的官紙局訴狀四十六件,其特點是由浙江省官紙局統一印製,標明狀紙定價,取消官代書等。
三、宣統二年(1910)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宣統三年(1911)九月十三日的新式訴訟狀紙一百一十八件,主要特點是狀紙分爲刑事訴訟狀、民事訴訟狀、辯訴狀三種,其依據是《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
此外又有無格式的狀紙,多爲紳衿或孀婦以“具呈”或“具禀”的形式投遞,所用紙張有紅色、白色兩種。
以下就清代傳統狀紙、官紙局狀紙、新式訴訟狀紙、無格式狀紙及其他相關問題等幾個部分,分别介紹龍泉司法檔案晚清訴狀格式的具體情况。
一、清代傳統訴狀格式
清代傳統狀紙的印製均因時就地取材,各地、各年代無統一的規格與格式,“中國各直省問刑衙門,雖有呈狀格式,然未經臣部規定,率皆自爲風氣,參差不齊”②。如目前所見南部檔案訴狀的規格與格式,與浙江黄岩訴訟檔案及龍泉司法檔案的訴狀就有很大區别,同時黄岩訴狀在光緒九年、十年前後,也有兩種不同的格式。
龍泉檔案所見光緒年間的傳統狀式也分兩種,與南部、黄岩檔案所見均不同。自光緒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至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三日爲同一格式,姑稱之“光緒甲”,現存二十份,其中保存完整者十五份,缺狀頭或狀式條例者五份。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至宣統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狀紙與“光緒甲”大同小異,姑稱之“光緒乙”,現存四十三份,其中比較完整者二十二份,殘缺者二十一份。龍泉“光緒甲”狀紙高約27釐米、長約118釐米,“光緒乙”狀紙高約27釐米、長約120釐米,而黄岩狀紙高約31釐米、長約111釐米。
清代傳統狀紙在形制上分爲狀頭、呈詞、狀尾三個部分。光緒狀紙狀頭部分有綫框,框内上方中間標以竪寫“呈式”兩大字。清代傳統訴狀狀頭一般標以“狀式”兩字,這種格式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北宋末年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所載狀式與目前所見清代狀式在結構上如出一轍,起首即標以“狀式”二字:
某鄉某村耆長某人,耆分第幾等人户,姓某,見住處去縣衙幾里,所人係某鄉村居住,至縣衙幾里。
右某年若干,在身有無疾蔭(婦人即云有無孕及有無疾蔭),今為某事伏乞縣司施行。謹狀。③
“光緒甲”狀紙格式示意圖
“光緒乙”狀紙格式示意圖
南部狀紙、黄岩光緒十年後狀紙均在狀頭標以“狀式”兩個大字,黄岩光緒九年前狀紙則標以“呈”單字。清代的公文種類中,“狀”、“呈”都是上行文書,訴狀雖然可以統稱爲“呈狀”,如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部奏籌訂狀紙通行格式章程折》稱“惟各省舊日呈狀……”④,但一般將訴狀歸於“狀”一類文種,如有學者認爲“清代,狀的作用在於,它是作爲百姓向官府有所申訴、請求時使用的上行文種,稱爲禀狀或狀”⑤。龍泉狀紙既稱“呈式”,則原告欄格式爲“具呈某人”,南部狀紙既稱“狀式”,則原告欄格式爲“狀某人”,至於黄岩狀紙,無論狀頭標以“狀式”或“呈”,原告欄格式均爲“具呈某人”,“狀”與“呈”兩字在狀头中基本可以互用。此外也有將訴狀歸於“禀”一類公文的,如《清代文書檔案圖鑒》收録的一件狀紙,狀頭標以“禀詞”,原告欄格式爲“具禀狀”,《圖鑒》即將該狀紙歸入“禀”這一公文大類中⑥。
龍泉“光緒甲”狀頭,“呈式”以下填寫欄目包括“做狀、左右鄰、保戳、歇家”、“新糧、舊糧”、“經承、原差”等。其中:
“做狀”一般填寫“依口”、“依口代書”、“自叙”、“來稿”等。
“左右鄰”填寫左右鄰居的姓名,如左鄰“吴良松”、右鄰“吴馬助”⑦。
“保戳”一欄現存狀紙中均未填寫或加蓋。
“歇家”填寫呈狀人在縣城訴訟期間的暫住地,如“老邱”⑧、“李正榮”⑨等。
“新糧、舊糧”欄一般填寫“均完”或“完”。
“經承、原差”則是填寫承辦這份狀紙的書吏與差役姓名。
“光緒乙”狀頭欄目有兩處調整,一是“光緒甲”中“左右鄰、保戳、歇家”,“光緒乙”改爲“歇家、左右鄰、保戳”,二是“光緒甲”中“新糧、舊糧”,“光緒乙”改爲“錢糧”。
與黄岩、南部狀紙比較,就會發現各地狀頭格式區别較大,具體内容參見下表。
龍泉、黄岩、南部狀式比較表
狀頭與呈詞之間,印有“光緒年月日、代書”,填寫具呈時間,並加蓋代書戳記。此外“光緒甲”狀紙此處又加“内號”戳記,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後的訴狀則又加蓋“收發處挂號訖”戳記。“光緒乙”這部分與“光緒甲”基本相同,惟自宣統元年閏二月初八日起狀紙不再加蓋“内號”戳記,僅加蓋“收發處挂號訖”戳記。
呈詞部分,首行印有“具呈、年歲、住鄉莊、離城里、抱告”,填寫具呈人信息,後面爲填寫狀詞正文的綫格,每列二十五格,共十六列,可寫四百字,這是目前所見可寫字數最多的一種狀式,如巴縣狀紙的字格在一百五十至三百七十五之間⑩,黄岩狀紙的字格爲15×15共二百二十五格,南部狀紙的字格則爲20×10共二百格。狀詞正文的天頭部分一般都有説明該狀詞性質的加批,如“新詞”、“有案”、“續詞”、“息呈”、“喊呈”等。縣正堂印戳記一般緊隨呈詞綫格之後,如“賞戴花翎即補同知直隸州特授龍泉縣正堂戴批”。正堂印戳記後面的留白,供知縣書寫批詞。
現存龍泉檔案晚清部分中,時間最早的一種狀紙爲咸豐元年四月“李聯芳爲控韓林秀等强霸阻砍摻邁圖詐事呈狀”(11)。該狀紙呈詞部分格式與現存光緒狀紙類似,時間欄與具呈人信息格式、狀詞綫格、代書戳記與正堂印的位置均一致。但没有加蓋“内號”或“收發處挂號訖”,又天頭部分“新詞”爲加蓋,而非光緒訴狀的加批。該狀紙戳記内容爲“正堂陸給代書梁春發戳字第 號”,光緒狀紙的代書戳記均爲“正堂×給考取代書×××戳記”。這件咸豐年間的狀紙狀頭與狀式條例均已缺失,具體格式與内容不得而知。
咸豐狀紙:“李聯芳爲控韓林秀等强霸阻砍摻邁圖詐事呈狀”,咸豐元年四月,M003-01-1501卷宗,第4—5頁。
二、官紙局訴狀格式
龍泉檔案中所見宣統二年五月初三日至宣統二年九月十一日的狀紙,狀式特殊,是浙江省依照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的精神,由浙江官紙局統一印製的一種狀式。
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奏定《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這是爲創設京師以下各級審判廳而準備的,法部在奏摺中稱:“方今司法獨立,既以臣院專司審判,爲推行憲政之初基,而京師創設高等以下審判廳,尤爲直省各級審判之標準……現在各級審判廳開辦在即,臣等謹將各項狀紙擬就簡明章程,恭呈御覽。如蒙俞允,應由臣部督飭官設印刷局所,照式製造,分别發由臣院暨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聽民購用。”(12)該《章程》設定的訴訟狀紙分爲刑事訴狀、民事訴狀、辯訴狀、上訴狀、委任狀五種,適用於各級審判廳,“訴訟狀紙係奏定先從京師辦起,無論旗漢官民,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各審判廳具呈者,一律遵用”(第一條),同時規定“訴訟狀紙如須推廣外省時,應由法部體察情形,酌定詳細章程,另行奏明辦理”(第八條)(13)。《章程》奏定後三天,清廷頒布《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並“督飭各廳認真舉辦,務令躬任勞怨,逐漸推行,以副朝廷整頓法治之至意”(14),同年十一月京師各級審判廳開設(15)。而浙江省於宣統元年六月奏稱“先於省城設浙江審判廳籌辦處一所”(16),並於宣統二年十月設立浙江省的高等審判廳。
《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規定的新式狀紙僅適用於審判廳,故浙江省宣統二年十月設立審判廳之前並無遵行之需要。但試行新式狀紙的某些精神,在宣統年間對浙江省產生影響,這是宣統二年浙江省出現官紙局狀紙的重要原因。光緒三十三年法部提出試辦訴訟狀紙,直接原因是適應審判廳設立之需,但更堂皇的理由是革除舊狀紙弊端,“種種弊實,以孳以繁,聽訟一端,日形業勝,不僅勝誚列邦已也”。法部奏摺所稱舊狀紙弊端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各縣官所定狀式不統一,或者律例無從恪守,或者民衆無所適從,“中國各直省問刑衙門,雖有呈狀格式,然未經臣部規定,率皆自爲風氣,參差不齊。其重視法律者,或故爲繁苛之條件,使民隱不得上陳。其重視民隱者,或又棄置不用,聽民間隨意具呈”;二是制度不立,訟師、代書、吏差等舞弊嚴重,“授訟師以舞文之漸,甚至一詞之入,需費煩多,而官考代書,又往往勾串吏差,肆其婪索”(17)。因此光緒三十三年試辦訴訟狀紙,除“釐定格式,分爲五等”(18)外,還有兩個主要方面是針對舊狀紙弊端的:一是統一印刷發行,嚴防仿造及私售,“訴訟狀紙由部指定,官設印刷局印刷,分交大理院及各審判廳發行之”(第六條),“凡審判官署,於發行訴訟狀紙時,皆須加蓋各該官署發行處所戳記,以備稽核”(第七條),“凡未經法部允准,而擅行仿造狀紙及私售者,計其紙數,得科以一兩以上、二十兩以下之罰金”(第十條);二是狀紙明碼標價,防止差吏等作弊,“訴訟狀紙無論何種,每紙定價當十銅元十枚,作爲紙張印刷發行等費”(第四條),“凡於狀紙定價外任意需索者,照受贓律,計贓論罪”(第九條)(19)。
龍泉檔案中出現的宣統二年五月至九月的官紙局狀紙,並非爲設立審判廳而印製,故未分民、刑或控、辯。但官紙局狀式相對於清代傳統狀式的三個主要變化,却體現了光緒三十三年《試辦訴訟狀簡明章程》的改革精神特點。
官紙局訴狀的第一個特點是由浙江省官紙局統一印製發行。浙江省於宣統元年六月初八日(1909年7月24日)發布《通行一律改用官紙日期》公告:“官紙局日昨通行各府州縣局卡,略謂奉憲飭一律須購官紙,並招商承批,於嘉興、紹興、湖州、寧波、餘杭(經理餘、臨、於、新、昌五縣)、蘭溪(經理金、衢、嚴三府)等處先行設立分銷處,以便就近購買,自應明定改用日期,以免觀□,現有藩司衙門先行改用,距省較近者限六月十五日以前,□□者限七月初一日以前,一律改用云。”(20)但這裏所謂“一律改用官紙”當泛指公文用紙,並非特指狀紙。浙江官紙局印製狀紙的具體日期難以確知,龍泉檔案所見最早一件官紙局狀紙時間爲宣統二年五月初三日(21)。
官紙局訴狀的第二個特點是狀紙費明碼標價,而狀紙定價問題還一度引起紛争,導致浙江省諮議局裁撤官紙局。浙江官紙局狀紙有兩種定價,一種是龍泉檔案所見宣統二年五月初三日至六月二十八日官紙局狀紙,標價爲“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光緒三十三年《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第四條規定“訴訟狀紙無論何種,每紙定價當十銅元十枚,作爲紙張印刷發行等費”,而光緒三十一年至宣統末年,“各地銅元市價則由銅元110枚貶至130—140枚换銀元一元了”(22),即使以100比1計算,價洋三角半當换銅元三十五枚,“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是《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規定狀紙定價的3.5倍以上。這個定價引發了極大的不滿,“浙省自官紙局成立以來,官場視爲專門營業,勒令各屬概用官物,羽檄紛馳,任情壟斷,而尤以民間訴訟紙一種,以三四十文之成本,勒售大洋三角,小民不知禁令,動輒被抑,其爲累民最甚之事業”(23)。於是浙江省諮議局提案重新定價,結果官紙局“更名印刷所,改歸學司管轄”,狀紙費“酌中定價,只售銅幣十枚”(24),同時又廢除副狀,“經諮議局專案提議,酌定售價,呈請公布在案。日前復經增中丞專文通飭各府廳州縣,略稱‘官紙局印刷訴訟詞狀紙,前因定價過巨,曾經通飭,每紙只准收銅元十枚。其副狀一項刷印在前者,均加蓋紅戳作爲正狀之用。嗣後副狀即歸消滅,凡人民購買訴訟狀紙,不必再有副狀,各衙門亦不必再收副呈,以昭一律,而免窒礙’”(25)。於是官狀紙出現了第二種標價,即宣統二年七月初八日至八月二十八日使用的狀紙中,有十件是副狀加蓋“正”字紅戳、並加蓋“奉飭减收銅元拾枚”紅戳後作爲正狀之用,另有兩件正狀則在“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之上加蓋“奉飭减收銅元拾枚”紅戳。
此後浙江省諮議局又以官狀紙定價抵觸《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爲理由之一,提出裁撤官紙局議案:
訴訟狀紙簡明章程第四條之規定,“無論何種,每紙定價當十銅元十枚”。今為羅掘款項計,每紙驟加價之三角五分之多,與章程第九條所云“凡於狀紙定價外任意需索者,照受贓律,計贓治罪”條文得毋抵觸。且“訴訟狀紙如須推廣外省時,應由法部體察情形,酌定詳細章程,另行奏明辦理”,若未經法部允准而擅行仿造者,蒙刑法上之制裁,今法部之詳細章程未頒,官紙局已仿造行用,是否顯違部章。(26)
諮議局提案的結果,官紙局被裁撤,官狀紙改由提刑按察司主管。然而官狀紙定價减收之後,“外府州縣之重價勒賣如故,控者接踵”(27)。原來官狀紙定價只是紙張印刷發行費用,並不包括訴訟費用。中國舊制“於一切訴訟費尚無明文規定,而吏役暗中索取費用,往往肆意誅求,人民每遇訟事,動至傾家蕩產”(28),“清末法制改革中,法部有鑒於因無明確的訴訟收費而導致的胥吏肆意徵收訟費……對民事案件的訴訟費用作了明確規定”(29)。但當時《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並不適用於尚未設立審判廳的浙江省,而浙江省官紙局狀式的依據《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又規定“凡於狀紙定價外任意需索者,照受贓律,計贓論罪”,這樣浙江官紙局狀式在新舊體制之間無所適從。結果浙江省提刑按察使又規定在官紙費之外,另售訴訟印花費,“臬司李虚請有鑒於此,亟圖改良,並奉到法部諮頒訴訟印花章程,無論民刑詞訟,每張自五角起至二十元爲限,况官狀紙等近已改歸臬司主政,遂定七月初五爲始,一律實行,專在司署大堂特設發賣所,派員專司主管,所有道府印花,責成同城知縣兼售云”(30)。但是這種一律實行的“印花”,在目前所見晚清龍泉檔案中並未發現。
龍泉檔案中又有四件宣統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九月十一日之間使用的官狀紙正狀,定價並未减收,即“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之上未見加蓋“奉飭减收銅元拾枚”紅戳,狀頭之上又有關於狀紙定價的套印紅色説明一則,規定不得在狀紙應繳紙價之外另收費用:
凡用本局官紙狀式,照刊定數目每套應繳紙價外,所有書差、衙蠹、人役,如有絲毫規費及藉端訛索等情,本局業經詳請立案,准其受害人等指實上控,本局代為伸訴,據實嚴辦,以杜勒索而達民隱,除部章明定訟費外,一概不准書差收受陋規。(31)
這四件狀紙爲何不遵行“每紙只准收銅元十枚”的飭令,又是在什麽背景下加印上引説明文字,這些問題尚有待進一步研究。
官狀紙狀頭一:“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季慶元爲控吴榮昌等奉批邀理罩占愈雄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五月初三日,M003-01-1042卷宗,第16頁。
官狀紙狀頭二:副狀加蓋“正”字紅戳、並加蓋“奉飭减收銅元拾枚”紅戳。“毛徐氏爲控姜永祥等藐斷抗繳非法莫追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七月十三日,M003-01-13527卷宗,第48頁。
官紙局狀紙的第三個特點是取消官代書,這在官狀紙的收呈條款中有明文規定:“本省代書業經禁革,凡購本局狀紙者即屬合格,勿須更用代書戳記。”官代書在法部《試辦訴訟狀紙折》中是作爲一種弊端和革除的對象而提出的,“官考代書,又往往勾串吏差,肆其婪索”(32),這自然是浙江官狀紙取消官代書的法律依據。
從狀式上看,宣統二年浙江官紙局狀紙可分爲兩種,姑分别稱之爲“官紙甲”、“官紙乙”。龍泉檔案所見“官紙甲”三十四件,“官紙乙”四件。
“官紙甲”狀式是正、副狀成套印製,正狀長約160釐米、高約26釐米,狀頭上方横寫“縣正堂”三個大字,之下黑綫大框。右下角黑框之外標明狀紙定價“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黑框之内竪寫三項欄目,第一項告狀人信息,内容包括“告狀,年歲”;“府(州)、州縣、圖村人,距州縣城里”;“抱告”;“歇家,住地方”;“保狀”。第二項填寫案由,格式爲“正狀呈爲事”。第三項爲納糧情况,格式爲“都圖户納糧”。
官狀紙狀頭三:正狀加蓋“奉飭减收銅元拾枚”紅戳。“劉焕新爲控劉嘉旺情虧避延案懸莫結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八月二十八日,M003-01-9854卷宗,第2頁。
官狀紙狀頭三:套印“凡用本局官紙狀式”説明。“劉嘉旺爲控劉焕新妄捏混飾串陷殃民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九月初八日,M003-01-8554卷宗,第2頁。
呈詞部分,開首印有“告狀”、“爲”,填寫告狀人姓名及案由,其餘空白,無框無格。狀詞右上部一般加蓋“内號”,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狀紙並無加蓋。呈詞之後,又有填寫“繼承”、“原差”、“被告”、“干證”等人信息的欄目,這是“官紙甲”正狀特有的内容,格式如下:
被告 年 歲係 村人保長 管下
年 歲係 村人保長 管下
年 歲係 村人保長 管下
干證 年 歲係 村人保長 管下
此後一般加蓋正堂印戳記,正堂印戳記之後留白,供知縣書寫批詞,末尾有時間欄,格式爲“宣統年月日呈”。最後是狀尾即“收呈條款”部分。
“官紙甲”的副狀,長約96釐米、高約26釐米。副狀的標志是狀頭的案由格式爲“副狀呈爲某事”。此外副狀與正狀格式的區别在於,首先狀頭部分綫框右下角無“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字樣,正、副狀爲一套狀紙,故無單獨標價;其次是呈詞之後並無“繼承”、“原差”、“被告”、“干證”等人信息的欄目,亦無收呈條款,但一般加蓋正堂印戳記。
龍泉檔案所見“官紙乙”狀式共四件,時間在宣統二年五、六月間,長約160釐米,高約26釐米,格式較“官紙甲”略簡。狀頭上方横寫“狀式”三個大字,之下黑綫大框。右下角黑框之外竪寫“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黑框之内竪寫三項欄目,第一項告狀人信息,内容包括“具呈,年歲”;“府(州)、州縣,住地方”;“抱告”;“保狀”。第二項爲案由,格式爲“正呈爲某事”。第三項爲時間,格式爲“宣統年月日呈”。呈詞部分開首印有“具呈”、“呈爲”,填寫告狀人姓名及案由,其餘空白,無框無格。呈詞之後加蓋正堂印戳記,之後留白書寫批詞,但無“繼承”、“原差”、“被告”、“干證”等信息欄,末尾亦無時間欄。狀尾同樣是“收呈條款”,但内容與“官紙甲”正狀並不相同。
此外,宣統二年九、十月間,龍泉司法檔案中出現了六份仿官狀紙,均按“官紙甲”狀式手寫狀頭。有些狀紙仿寫得非常精細,除没有“浙江官紙局造每套價洋三角半”等字以外,其他内容完全一樣,如“劉廷顏爲劉廷滔沉匿分關婪執領契事呈狀”狀頭(33)。也有一些仿寫得相當簡略、隨意,如“劉廷顏爲控劉廷滔等家產各有分關事呈狀”狀頭(34),雖亦仿照“官紙甲”狀頭,但“縣正堂”之下無綫框,下面僅列“告狀”、“抱告”、“經承”,無“保狀”、“納糧”欄目,“正狀呈爲”也略寫成一個“呈”字。這種仿寫狀式,呈詞之後也没有“繼承”、“原差”、“被告”、“干證”信息欄,也無收呈條款。這種情况或許是官紙局裁撤糾紛後出現狀紙短缺現象引起的。
“官紙甲”正狀格式示意圖
“官紙甲”副狀格式示意圖
“官紙乙”狀紙格式示意圖
仿“官紙甲”手寫狀頭一:“劉廷顏爲劉廷滔沉匿分關婪執領契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九月二十三日,M003-01-16365卷宗,第1頁。
仿“官紙甲”手寫狀頭二:“劉廷顏爲控劉廷滔等家產各有分關事呈狀”狀頭,宣統二年九月初三日,M003-01-16365卷宗,第13頁。
三、新型狀紙格式
宣統二年九、十月間龍泉檔案中出現了六份仿官狀紙之後,宣統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現了第一份新型訴訟狀紙“民事訴訟狀”,此後又大量出現“刑事訴訟狀”與“辯訟狀”,這三種狀紙屬於同一狀式。
清廷於光緒三十三年頒行《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之後,又於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行《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這些章程均爲設立審判廳而制定,“發行訴訟狀,係爲澄清訟源,改良審判起見。凡已設審判廳地方,暨現在籌設並將來增立各審判廳省分,無論旗漢華洋紳民人等,凡赴各級審判廳訴訟者,民事刑事均應一體遵用”。章程第五條規定訴狀分爲十二種,分别爲:刑事訴狀、刑事辯訴狀、刑事上訴狀、刑事委任狀、民事訴狀、民事辯訴狀、民事上訴狀、民事委任狀、限狀、交狀、領狀、和解狀。每種訴狀各有定價,其中刑事訴狀“每套當十銅元十六枚”,刑事辯訴狀“每套當十銅元十六枚”,民事訴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枚”,民事辯訴狀“每套當十銅元二十枚”。同時又規定,訴狀分爲狀面、狀紙兩部分,狀面由法部統一製造,而狀紙由法部擬定“劃一准式”,然後由各省遵照刊行(第二條),“狀面、狀紙應粘連合爲一套”(第三條),“其外省各處,由部將格式通諮遵照刊印狀紙,並由部分期頒發狀面,俾得届時粘連發售”(第七條)(35)。《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在晚清成立的審判廳中曾廣泛應用,法部狀面在龍泉檔案中也有出現,但時間在民國二年,均爲“民事辯訴狀”狀面,且“法部奏定”之上加蓋“司法部頒行”藍色戳記,即將前清法部狀面作爲新司法部狀面使用。
法部狀面:“劉朝高等爲控劉紹芳己業破蕩殘害同胞事民事辯訴狀”,民國二年六月三十日,M003-01-3361卷宗,第26頁。
浙江省的高等審判廳成立於宣統二年十月,應當遵照該章程刊行新式訴訟狀紙,並加粘法部統一製造之狀面後發行。龍泉檔案中出現新式訴訟狀紙的時間是宣統二年十一月,恰逢浙江省高等審判廳成立後不久,但龍泉縣直至清廷滅亡始終未成立審判廳,龍泉檔案所見新式訴訟狀紙均無法部狀面,且無論哪種狀紙定價均爲“每紙當拾銅元拾枚”,顯非《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規定之狀紙。
龍泉晚清新式狀紙的出現别有法律依據,這就是《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該法律案乃針對“舊問刑衙門訟獄”而制訂,其前訟中説明:“訟費之規定,包括於訴訟法中,本宜由法部奏定,通頒施行。然法部奏定之訟費、章程及訴訟法草案,皆爲審判廳而設,對於舊問刑衙門訟獄如何辦法,尚未議及。此項規則專爲浙省審判廳未成立以前改良訴訟而設,故此項規則可認爲本省單行規則。”該法案關於訴訟狀紙的規定,又是依據光緒三十三年《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而非宣統元年《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其第六章《訴訟狀紙》規定:
第十九條,訴訟狀紙由官立印刷局印刷,分發各州縣及各問刑衙門於本署大堂附設發賣印紙處。
第二十條,訴訟紙價值應依《訴訟紙簡明章程》第四條,不得多取,並不得另取收呈及副狀、保結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訴訟紙之種類價額如左:
一、刑事訴訟狀,凡刑事原告在各署起訴者用之(刑事雖不取訟費,但訴訟狀紙當一律用正式,故不能不規定)。
二、民事訴訟狀,凡民事原告於各署起訴者用之。
三、辯訴狀,凡民事被告、刑事被告對於本案辯訴者用之。
四、本條照依部定《訴訟狀紙簡章》第三條規定,但現未立審判廳以前,無一定審級,且上訴辦法差異,准可就以上各種分别通用,故上訴狀及委任狀可省(狀紙式另訂)。
五、訴訟狀紙無論何種,每紙銅元定價當十銅元十枚,作為紙張印刷發行等費。(36)
不久,浙江省又有《修訂浙江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同樣“非爲審判廳備用而設,將來審判廳成立後,應依部定審判廳規則辦理”(第二條),訴訟狀紙則分刑事訴訟狀、民事訴訟狀、辯訴狀、限狀、交狀、領狀、和解狀七種(第二十一條)(37)。這兩個法律案就是晚清浙江省未設立審判廳之衙門使用新式訴訟狀紙的法律依據,而龍泉檔案所見新式訴訟狀紙僅民事訴訟狀、刑事訴訟狀、辯訴狀三種,這時期所見限狀、領狀並無格式,這種情况符合《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而不同於其修訂案。
龍泉檔案晚清新式訴訟狀式分爲刑事訴訟狀、民事訴訟狀、辯訴狀三種,狀式相似,其中刑事訴訟狀與民事訴訟狀除“民”、“刑”一字之差以外,幾乎完全一樣。狀紙長約97釐米、高約27釐米。訴訟狀狀頭部分爲填寫原告、被告信息的表格,表格七行四列,第一行標以“民(刑)事訴訟狀”;第二行第一列“原告”、第二列“被告”;第三至七行分别爲填寫原告、被告的“姓名”、“籍貫”、“住所”、“年齡”、“職業”的欄目。與清代傳統狀式的狀頭相比,新式訴訟狀紙不再填寫“代書”、“歇家”、“保戳”、“抱告”、“錢糧”、“經承”、“原差”等内容。表格右下角印有狀紙的價格“每紙當拾銅元拾枚”。表格右上角加蓋有紅色“訴訟狀紙”戳記,中間爲“訴訟狀紙戳記”、兩邊爲“無此戳者,作爲無效”。
狀頭以下爲填寫呈詞的條格,共五面,每面八列。第一列印有“爲呈訴事”,填寫訴訟事由。呈詞起首又一般加蓋“收發處挂號訖”戳記。最後三列有填寫“證人”、“證物”及“公鑒”的欄目,但所見狀紙均未填寫内容。呈詞書寫於空白條格内,正堂印及批示在呈詞以後的條格空白處,然後是填寫時間、具狀人及狀紙發行單位,格式爲“宣統年月日,具狀人”,“經手發行處”,所見狀紙“經手發行處”處一般加蓋“新政科”紅色戳記。新式訴訟狀紙無“狀式條例”。此外龍泉檔案M003-01-1867卷宗又見數件民事訴訟狀,狀式略有不同。主要區别在於,狀頭無“每紙當拾銅元拾枚”字樣,呈詞最後無“證人”、“證物”及“公鑒”欄目,也未加蓋“訴訟狀紙戳記”。
辯訴狀的格式與訴訟狀大同小異。狀頭部分爲七行二列表格,第一行標以“某事辯訴狀”,首格空白供填寫“民”或“刑”字,第二行“辯訴人”,第三至七行爲填寫辯訴人“姓名”、“籍貫”、“住所”、“年齡”、“職業”的標目。右下處狀紙價格與左上處加蓋戳記均與訴訟狀相同。由於只需填寫辯訴人一方信息,辯訴狀狀頭表格比訴訟狀少了兩列,因此辯訴狀的第一面除狀頭外,呈詞條格緊隨其後,條格第一列印有“爲一案被控辯訴事”格式,供填寫辯訴事由。除狀頭部分有所不同之外,辯訴狀的其餘部分與訴訟狀完全相同。
民事訴訟狀一示意圖
民事訴訟狀二示意圖
民事訴訟狀狀頭:“郭夢璧等爲謹遵票傳投候聽審事民事訴訟狀”狀頭,宣統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M003-01-3627卷宗,第32頁。
民事辯訴狀狀頭:“郭夢貞等爲前搶自認後搶倒誣事民事辯訴狀”狀頭,宣統二年十二月十八日,M003-01-3627卷宗,第25頁。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中國的“訴訟、斷獄,附見刑律”(38),並無民事、刑事之區分。清末司法改革過程中,先是光緒三十二年沈家本編制《大清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後是光緒三十三年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均將訴訟案件區分爲民事、刑事兩種。但《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既爲浙江省成立審判廳之前而設立,且龍泉縣直至清朝滅亡並未成立審判廳,公堂審判始終沿用傳統訴訟程式,狀紙分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辯訴三種,並無實質意義。現存龍泉檔案中因同一事件告狀而先後使用民、刑兩種訴訟狀、控告而采用辯訴狀的例子相當普遍。如宣統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劉林氏爲控劉朝高等糾奪强運恃横逞凶事”使用的是民事辯訴狀(39),第二天另一原告劉紹芳爲同一事件告狀所使用的則爲民事訴訟狀(40);宣統三年八月二十日“劉紹芳爲控劉朝廉等糾凶搶毁刀槍尋殺事”所用爲民事訴訟狀(41),八月二十四日另一原告劉林氏爲同一事件告狀所用則爲刑事訴訟狀(42)。
四、副狀、狀式條例、告期及無格式狀紙
(一)副狀
龍泉晚清檔案中所見副狀,除宣統二年停用官紙局副狀之後“副狀一項刷印在前者,均加蓋紅戳作爲正狀之用”的十二件狀紙之外,真正作爲副狀使用的包括宣統二年六月出現的“官紙甲”副狀三件,以及宣統二年六月至八月出現的無格式副狀三件。
清代傳統的狀式由州縣衙門自行制定,全國並無統一格式,“目前所見最多的是州縣官員爲本衙門轄下民衆制定的《狀式條例》”(43),呈詞是否須有副狀,以及副狀有無狀式,亦當由州縣衙門自定,並無成規(44)。黄岩檔案之狀式條例規定,“不遵狀式並雙行叠寫,無代書戳記,副狀及呈首不填寫新舊字樣,並不另紙寫粘歷次批語者,不准”(45)。徽州清乾隆狀紙的狀式條件也規定,“不遵用正、副狀式,無代書戳記及逾格雙行密寫,並式内應填字樣不逐細填明者,不准”(46)。這些狀式條例既有關於副狀之規定,州縣衙門當有副狀定式。龍泉檔案光緒狀紙的狀式條例中並無關於副狀之規定,亦未見副狀存留。而宣統二年浙江官狀紙乃全省統一之狀式,收呈條例有副狀之規定,但不久又有停用副狀之飭令,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説明副狀狀式之有無並無定制。又據研究,清代州縣衙門的正、副狀,“正狀詳載原詞,州縣官自存,副狀止填注語,發交房書,據以出票拘審”(47)。訴訟過程中即使使用副狀,一般也因用於“出票拘審”而不再保留於縣衙,如黄岩狀紙規定使用副狀,但現存檔案中保留副狀僅一件。因此,雖然龍泉檔案光緒狀紙之狀式條例並無副狀規定,也無副狀存留,但不能因此確定訴訟過程中無副狀之使用,具體情形不得而知。而“官紙甲”的收呈條例中規定“不遵狀式,及無副狀者,不准”,“官紙乙”的收呈條例也規定“無副狀、保狀,及無地保戳記者,不准”,可見“官紙乙”同樣有成套的副狀狀式,惟龍泉檔案中未見。
至於龍泉檔案六件副狀的存留均有特殊原因。現存三件“官紙甲”有格式副狀,分别見於“毛徐氏爲控姜永祥盗割未究希訴脱罪事呈狀”(48)、“卓文浩爲控周高立等被告未到案難斷結事呈狀”(49)、“朱光榮爲控吴正蘭既繳勒續破綻已露事呈狀”(50),這三件呈狀有一個共的特點,即正狀中並無批詞。既無正堂批詞,副狀自然無從“據以出票拘審”,故而得以保存在檔案中。
此外又有三份無格式副狀,訴詞内容均爲被告毛樟和不執行判决、原告卓文浩要求簽差押繳,其中“卓文浩爲控周高立等斷繳不繳包搶包噬事呈”,知縣陳啓謙的批示是“候差飭交還”(51)。此後陳知縣又簽票,“仰原役范能、柳發、季祥、張駿迅往該莊協保,押令毛樟和、姜永详、周高立等將斷繳之穀交還卓文浩、毛徐氏收領”(52)。然而原告卓文浩宣統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再呈告狀,聲稱“苦生復於六月二十八日,沐批‘候差飭交還’等示,生應静候,焉敢多牘,沐恩信票而追繳,並無公差而登惡門,延宕至今”,並要求“催差帶案押繳,案牘得清”,正堂陳批示“候催差勒繳,如延帶案押追”(53),可見差役並未遵照七月初六日信票押繳穀物。至當年八月二十八日原告卓文浩再呈告狀聲稱“生於六、七兩月呈催飭提押追,奉批‘候催差勒繳,如延帶案押追’等示,無如原差等卧票不□,故惡膽愈雄,刻已收穫,而上冬之穀,尚落虎口,不沐迅准飭差帶案押追,則是有斷無追,民業奚以保,契據何足憑,即父母鐵斷,亦不足信矣”,正堂陳再批“候催差追給”(54),這是該案最後一份檔案。由此可見原差從未遵照批示拘押追給,這些狀紙中保留了副狀,恰體現副狀“據以出票拘審”的功能。
(二)狀式(收呈)條例
龍泉檔案所見狀式(收呈)條例四種,分别見於光緒甲、光緒乙、官紙甲、官紙乙狀式。“光緒甲”狀式條例凡二十一條,“光緒乙”則爲十一條,但兩者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繁簡不同,“光緒甲”數條内容往往簡略合併成爲“光緒乙”之一條。這兩種狀式條例的内容涉及避諱、呈詞内容、書寫(填寫)格式標準、證據、訴訟資格等。兩者比較,“光緒甲”闕如者是“光緒乙”狀式條例第九條“生監、婦女、年老、殘疾,不列抱告者不准”,這一條涉及訴訟資格的内容,一般狀式條例均有所規定,惟“光緒甲”狀式並無涉及,似爲特例。至於“光緒甲”獨有的兩條内容,涉及告狀時間的第十四條“呈内不實寫年月,混稱先年前月者,不准”並不罕見,如《大清律例會通新纂》收録同治十二年狀式條例第十四條即爲“狀内所告無真正年月日者,不准”(55)。第十五條涉及錢糧完否的規定則比較特别,“告狀人務先赴糧房查明新舊錢糧是否完清,蓋戳備查,如有抗欠無糧房戳記,不准”,這個規定在筆者所見其他狀式條例均未涉及,鄧建鵬專文《清朝〈狀式條例〉研究》也未論及。龍泉兩種光緒狀紙的狀式條例又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未見一般狀式條例涉及的有關正、副狀的規定(56);二是出現了有關避諱的規定,“御名理宜正避,如違,除呈不准外,定提代書,責革不饒”(“光緒甲”),“題諱御名理宜敬避,如違,除呈擲還,代書斥責”(“光緒乙”),這在狀式條例中比較罕見。
光緒甲、乙狀式條例對照表
與光緒甲、乙狀式條例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迥異,官紙甲、乙兩種狀式條例内容幾乎完全不同。“官紙甲”狀式條例凡二十條,其中前十五條内容幾乎照録《大清律例會通新纂》收録同治十二年狀式條例,只是同治十二年《會通新纂》狀式條例的第十一條“無代書戳記者不閱,違式雙行叠寫,定責代書”,由於官狀紙取消官代書,内容改寫如下:
十八、狀紙須用現式,赴官紙局購買,繕寫呈遞,違式不准。
十九、本省代書業經禁革,凡購本局狀紙者即屬合格,勿須更用代書戳記。
二十、限寫五百字,雙行夾寫者不閱。
官紙甲狀式(收呈)條例在《會通新纂》以外增寫的兩條涉及族鄰人證以及同族互控的規定也比較罕見:
十六、凡族鄰中證,奉批查覆不具甘結,親身與覆詞並遞,及一切點名不到者,不准。
十七、凡同族互控,不書明服制者,不准。
在龍泉檔案中與“官紙甲”狀式同時出現的“官紙乙”狀式,不但件數少,使用時間短,狀頭格式與“官紙甲”區别較大,而且其十二條收呈條例的内容,除最後兩條關於“赴官紙局購買”及廢除官代書的内容之外,其餘部分與“官紙甲”完全不同,在目前所見其他狀式條例中也顯得十分特别,如其他狀式條例中最爲常見的有關“告竊盗”、“告争田產”、“告奸情”、“告鬥毆”、“告詐贓”、“告錢債”、“告婚姻”等所需證據的規定,“官紙乙”完全闕如,這在目前所見的狀式條例中相當罕見。
(三)告期
龍泉檔案所見晚清狀紙,宣統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以前使用的傳統狀紙及官狀紙,均嚴格遵守三八告期制度。清代傳統狀式及官紙局狀式共一百一十件,其中三件呈詞日期已缺失,其餘一百零七件狀紙中,僅五件呈詞時間未執行三八告期制度。這五件狀紙中,有四件爲“喊呈”(57),一件爲“息呈”。“喊呈”是指鳴鑼或擊鼓告狀者,爲事關情急或防止刁難而設計,縣官應該當即坐堂問供,故而無須遵守告期之制(58)。除龍泉檔案所見之外,黄岩檔案狀紙也基本遵守三八告期制度,但兩件“喊呈”的呈詞時間爲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光緒十一年正月十四日(59)。至於宣統二年十一月以後的新式訴訟狀紙的呈詞時間,《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第五條“訟費分類之目次”第四項“訴訟紙費”的收費理由中明文規定,“再三八告期之制,本非州縣署所宜,應均一律改爲隨到隨收,但本官事務殷繁,不能每呈訊問,然亦有不能不訊問者,不如另定章則”(60)。但目前所見訴訟狀紙一百一十八件中,逢三日、八日呈詞的狀紙仍有八十三件。非三、八呈詞狀紙中,日期缺失的狀紙十件,“喊呈”十一件,可以確定不再沿用三八告期之制的狀紙僅十四件,占所有新式訴訟狀紙的11.86%。
(四)無格式狀紙
龍泉檔案所見又有三十五件無格式狀紙,告狀人或稱“具呈”、或稱“具禀”。紙張形制又有分有、無“禀文”封皮(61),及紅、白紙的區别。在晚清較短的時間中,龍泉縣無格式狀紙的具呈人身份,以及縣衙對這種無格式狀紙的處理方式,在不同的年份也有不同的特點。光緒年間的無格式狀紙均被縣衙受理,而且具呈人身份均爲孀婦或生監。宣統二年、三年的無格式狀紙也均爲縣衙受理,但具呈人多有民人。而宣統三年的無格式狀紙,具呈人雖均爲紳衿(尊長、貢生、武生),但呈狀均被知縣周琛以“違式”爲由“特斥”駁回。這個情况體現了州縣官在處理民間訴訟過程中有相當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
無格式狀紙一:有禀文封皮、“具呈”、紅紙、受理。“瞿自旺爲案已飭提年終宕審事呈狀”(局部),宣統元年正月十九日,M003-01-10516卷宗,第24—25頁。
無格式狀紙一:無禀文封皮、“具禀”、白紙、未受理。“季慶元爲控吴榮昌案被差延恩候迅無日事禀狀”,宣統三年六月十三日,M003-01-04288卷宗,第2頁。
五、結語
從晚清龍泉縣狀紙的演變過程中可以發現,雖然浙江省龍泉縣在晚清並没有設立審判廳,始終沿用傳統的司法體制與訴訟程式,但仍受到中央與浙江省兩級司法改革的影響,使得狀紙格式發生頻繁變動。正是在清朝滅亡的前一年(宣統二年),龍泉縣(浙江省)狀紙格式發生了兩次劇烈變革:第一次是狀式由浙江省官紙局統一製作、印刷、售賣,並取消了官代書制度;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變革的基礎之上,將狀式分爲民事訴訟狀、刑事訴訟狀、辯訴狀三種。但是對於未設立審判廳而沿用清代傳統訴訟程式的地區而言,狀紙分民刑、控辯,僅在形式上更符合中央狀式改革的精神,在訴訟過程中並無實質意義。
從晚清龍泉縣狀紙的演變中,可以體會晚清司法變革政策從中央向地方傳播的某種特徵。晚清訴訟法的變革過程,沈家本於光緒三十二年編纂《刑事民事訴訟法》,因遭到抵制而未獲頒行;然後袁世凱於光緒三十三年在天津試辦審判廳,同年清廷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及《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對於試辦審判廳,宣統元年浙江省先於“省城設浙江審判廳籌辦處一所,關於審判廳一切事宜,即責成該處籌畫辦理”(62)。至宣統二年十月,浙江省在中央統一規劃下成立審判廳,“自奉先朝諭旨制定審判,規定各廳,而司法遂以獨立,嗣經館部諸臣劃區編制,全國頒行,道一風同,臣復何説”(63)。及至宣統三年六月前,浙江有杭州府、寧波府商埠地方審判廳,以及仁和縣、錢塘縣、拱宸橋商埠初級審判廳相繼成立(64)。這個過程中,中央司法變革的政策向地方層層逐漸推廣,而及至清亡,在機構的變動和設置上,像龍泉縣這樣的地方基層衙門尚未被波及到。
然而從龍泉縣晚清狀式演變過程可知,在晚清司法變革過程中,浙江省又推行過一系列地方法規,這些法規雖深受中央政策之影響,却並非中央規劃之内,可以説晚清浙江省某些變革制度,是由浙江省自主推行的。這就包括本文所論及的宣統二年廢除地方州縣自製狀式、由省官紙局統一狀式,以及《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及其修訂案。顯然這些浙江省自主推行的變革措施對龍泉縣的影響更爲直接,至少龍泉縣在清末兩年再也没有使用清代傳統狀式。但是滯後現象仍然存在,如《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有依據法部《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而制定的關於印紙費的規定:
印紙費
第六條,凡呈請官署辦理之民事案件,無論公務私務,但關於訴訟呈狀,皆當用正式訴訟紙並貼用印紙於上,如不貼用印紙者,概不受理。
第七條,貼用印紙之數例如左(參照部定審判廳試辦章程第八十七條規定)。(65)
然而龍泉檔案所見新式訴訟狀紙,未見《訟費暫行規則》所謂的“貼用印紙”,同時這些狀紙上與清代傳統狀式一樣加蓋“收發處挂號訖”戳記,這個戳記應該就是按傳統的方式投遞呈狀過程中繳納訟費的標記。
借用一種物理現象來描述,晚清司法變革從中央到地方的傳播具有某種“水波起伏”的傳遞特徵。水波一種機械波,必須依靠某種介質來傳遞波源的能量,晚清司法變革中的介質就是各級政府。而水波中的每個質點的運動是由重力引起的縱向運動和水表面張力引起的横向運動合力而成的,因此會形成波峰與波谷的起伏現象。在晚清司法變革中,各級政府的行政隸屬關係形成了一種横向運動,而各地區的政治力量與社會習慣,又形成了一種縱向運動。這樣在政策傳播過程中也會形成一種類似水波的在擴散的同時又有起伏的現象,即省府衙門對中央的法令並非完全被動的接受,而是會有一個主動的回應並形成本地區特定的政策法規,龍泉縣這樣的地方基層衙門,直接貫徹的是省府衙門的飭令,而非中央的法規政策。這樣,晚清司法變革的政策在中央、省府與地方基層之間的傳播,既是一個層層下達、逐漸擴散的過程,又是一個在各級衙門引起激蕩、重新形成能量的過程。
附:龍泉司法檔案晚清狀紙狀式(收呈)條例録文
一、“光緒甲”狀式條例
1.御名理宜正避,如違,除呈不准外,定提代書,責革不饒。
2.户婚田土細事,不許牽連婦女、穉子,並不得以年老列□□者,如違,提代書記責。
3.考取代書後,如有不遵狀式,混將手本書寫投遞者,擲還不□□
4.將前事捏情妄告者,除不准外,仍行反坐。
5.告竊盗,不開明出入情形及失贓物,並不投明鄰保,事隔日□□,不准。
6.告争田產,不粘呈印契,並不開明買賣年月日數及原□□□,不准。
7.告奸情,非奸所現獲,指奸混控者,除不准外,立提代書並做狀人□□
8.告鬥毆,不開被毆處所及何項傷痕,並無見證者,□□
9.有夫之婦女出頭控訴訐控,除不准外,仍將本夫、抱告究□□
10.告詐贓,無年月日久,無過付見證者,不准。
11.告錢債無欠約、中證,及告婚姻無媒妁庚帖,概不准。
12.舊案不録前批者,不准。
13.將遠年已結之案混行翻控者,不准。
14.呈内不實寫年月,混稱先年前月者,不准。
15.告狀人務先赴糧房查明新舊錢糧是否完清,蓋戳備查,如有抗欠無糧房戳記,不准。
16.告狀不將做狀人姓名住處填寫,並雙行迭寫、字迹潦草,及無代書戳記者,不准。
17.告狀自攜有稿,代書即於詞面注明“自叙”,自樣仍不得過四百字。
18.呈詞不親身投遞交,混行雇倩代投,除不准外,定將代遞之人責處不貸。
19.以一事分作兩呈,冀圖糾纏者,不准。
20.尋常細故,假捏大題,希圖聳准者,除呈擲還外,並提是人,及擅行用戳之代書分别究革不饒。
21.被告不得過五名,詞證不得過五名,若羅織多人聯名具呈者,不准。
二、“光緒乙”狀式條例
1.題諱御名理宜敬避,如違,除呈擲還,代書斥責。
2.户婚、田土細故,假捏大題,希圖聳准者,除呈擲還,並將告狀人及代書分别斥責。
3.考取代書後,有不遵狀式,混將手本投遞,以一事分作兩呈,希翼糾纏、捏情妄告者,不准。
4.告狀須將做狀人姓名填寫,如係自來之稿,代書亦即注明,不得過四百字外,雙行迭寫及無代書戳記者,概不准。
5.告狀不得羅織多人,詞首不得過五名,違則代書究辦,呈詞不親身投遞,混行雇倩替代者,不准。
6.告失盗不開出入情形、贓物,不投鄰保者,不准。
7.告争田產不粘印契,及錢債無欠約,詐贓無過付見證,婚姻無媒妁庚帖者,概不准。
8.奸非奸所現獲,鬥毆不開被毆處所及何項傷痕,混行具控,除不准外,立提代書並主唆之人究處。
9.生監、婦女、年老、殘疾,不列抱告者不准。
10.有夫之婦出頭控訴,除不准外,立提本夫責究。
11.舊案不録前批,已結遠年之案混行刁翻者,不准。
三、“官紙甲”收呈條例
收呈條款
計開:
1.事在赦前者,不准。
2.不遵狀式,及無副狀者,不准。
3.將已結之案翻控者,不准。
4.報竊盜,無出入形迹及首飾,不開明分兩衣服,不開明綿綾緞布、皮綿單夾者,不准。
5.告婪贓,無確證過付者,不准。
6.田土無地、鄰,債負無中、保及不粘連契據者,不准。
7.告婚姻無媒證者,不准。
8.被告干證不得牽連多人,如有將無干之人混行開出,及告奸盗牽連婦女作證者,不准。
9.生監、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者,不准。
10.婦人有子年已成丁,即令其子自行出名呈告,如仍以婦人出名,以其子作抱告者,不准。
11.冒名代告,舊事翻新,虚詞誣妄者,按律反坐。
12.狀内所告無真正年月日者,不准。
13.凡争控墳穴山場,俱應據實直書,如敢以毁冢滅骸盗發等語架詞裝點,希圖聳聽者,不准。
14.凡投詞,須查明兩造前後批詞,及地鄰、原差、一切禀懇批語,全行開叙夾單呈閱,如敢故爲遺漏,開載不全,及削改字句,只將初呈一二批語填寫者,不准。
15.命盗重情,許即時禀報,其餘一切田土口角細故,俱依告期遞呈,違期不准。
16.凡族鄰中證,奉批查覆不具甘結,親身與覆詞並遞,及一切點名不到者,不准。
17.凡同族互控,不書明服制者,不准。
18.狀紙須用現式,赴官紙局購買,繕寫呈遞,違式不准。
19.本省代書業經禁革,凡購本局狀紙者即屬合格,勿須更用代書戳記。
20.限寫五百字,雙行夾寫者不閱。
附:《大清律例會通新纂》收録同治十二年通行條款
(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二八《刑律·訴訟·越訴》,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影印本,第2923—2924頁)
計開條款,同治十二年通行:
1.事在赦前者,不准。
2.不遵狀式及無副狀者,不准。
3.將已結之案翻控者,不准。
4.報竊盜無出入形迹,及首飾不開明分兩,衣服不開明綿綾布、皮綿單夾者,不准。
5.告婪贓無確證過付者,不准。
6.田土無地、鄰,債負無中保及不粘連契據者,不准。
7.告婚姻無媒證者,不准。
8.被告干證不得牽連多人,如有將無干之人混行開出,及告奸盗牽連婦女作證者,除不准外,仍責代書。
9.生監、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者不准。
10.婦人有子已成丁,即令其子自行出名呈告,如仍以婦人出名,以其子作抱告者,不准。
11.無代書戳記者不閱,違式雙行叠寫,定責代書。
12.冒名代告,舊事翻新,虚詞誣妄者,除本人反從外,仍移代書責革。
13.狀内所告無真正年月日者,不准。
14.凡争控墳穴山場,俱應據實直書,如敢以毁冢滅骸盗發等語架詞裝點,希圖聳聽者,不准外,定將代書究革。
15.凡投詞,須查明兩造前後批詞,及地鄰、原差、一切禀懇批語,全行開叙夾單呈閱,如敢故爲遺漏,開載不全,及削改字句,只將初呈一二批語填寫者,察出定該代書責革。
16.命盗重情,許即時禀報,其餘一切田土口角細故,俱依告期遞呈,違期不准。以上各條務宜遵照書寫,違者並責。
四、“官紙乙”收呈條例
收呈條款
計開:
1.誣告,依律反坐;以赦前事訐告者,即以所告之罪罪之。
2.紳衿、婦女、老幼、廢疾,無子侄、家人抱告,無歇家,不開明年貌住址者,及將生監作證者,不准。
3.家有夫男,輒以婦女具控,及無故牽連婦女者,不准。
4.事不干己,即聯名開列多人,扛幫插訟,或摭拾浮詞,妄行訐告者,不准。
5.開列被告干證各不得過三名,如有羅織多人,捏飾情節者,不准。
6.無副狀、保狀,及無地保戳記者,不准。
7.呈詞只准控一事,不准將無關本案之事牽扯添砌,違者不准。
8.凡舊案,狀首姓名仍須寫明年歲籍貫,不得混寫年籍在卷字樣,違者不准。
9.已結舊案,裝點情節,改换注語,移易年月,希圖誑准,察出重究。
10.不遵照狀式,夾寫雙行,不詳叙情由,藏頭露尾,或詞稱首有案,並不粘鈔,或語列副呈,不符情節,及素紙繁詞,雇倩代遞者,概不閱批。
11.狀紙須用現式,赴官紙局購買繕遞,違者不准。
12.本省代書已經禁革,凡購本局狀式者,即屬合格,勿須更用代書戳記。
注释:
①1911年10月10日即宣統三年八月十九日,辛亥革命暴發;宣統三年九月十五日,杭州新軍起義,浙江光復。
②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懷效鋒主編《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13頁。
③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狀式》,《四部叢刊續編》本,第40b—41a頁。
④《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24頁。
⑤雷榮廣、姚樂野《清代文書綱要》,四川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30頁。
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著《清代文書檔案圖鑒》,岳麓書社,第180頁,圓版四·一·一一號。
⑦“吴金氏爲控李馬生串捏情虧攔途阻虜事呈狀”,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龍泉縣檔案館藏(下同),M003-01-02862卷宗,第2頁。
⑧“吴禮順爲控金林養藉連跨占好訟誣良事呈狀”,光緒三十年八月初三日,M003-01-09762卷宗,第2頁。
⑨“毛葉氏爲控毛卓氏縱被帶匿向追反誣事呈狀”,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M003-01-10465卷宗,第5頁。
⑩參見唐澤靖彦《清代的訴狀及其製作者》,牛傑譯,《北大法律評論》第10卷第1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9頁。
(11)M003-01-1501卷宗,第4—5頁。
(12)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3頁。
(13)《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65頁。
(14)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部奏酌擬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4頁。
(15)參見李啓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70頁。
(16)宣統元年六月三十日《浙江巡撫增韞奏浙江籌辦各級審判廳情形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9頁。
(17)(18)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3頁。
(19)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65頁。
(20)《全浙日報》宣統元年六月初八日。
(21)“季慶元爲控吴榮昌等奉批邀理罩占愈雄事呈狀”,宣統二年五月初三日,M003-01-01042卷宗,第16-18、77—79頁。
(22)瀟清編著《中國近代貨幣金融史簡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頁。
(23)(25)《通飭停五各屬訴訟副呈(浙江)》,《申報》宣統二年五月初六日,第一張後幅第三版。
(24)《浙省實行訴訟印花税(杭州)》,《申報》宣統二年七月初三日,第一張後幅第三版。
(26)《裁撤官紙局議案》,《浙江續通志稿》卷四二“地方自治”,浙江圖書館藏抄本。
(27)(30)《浙省實行訴訟印花税(杭州)》,《申報》宣統二年七月初三日,第一張後幅第三版。
(28)《法部檔案》,憲政籌備處,審判訴訟章制,第32209卷,轉引自趙曉華《晚清訟獄制度的社會考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頁。
(29)趙曉華《晚清訟獄制度的社會考察》,第26頁。
(31)參見“劉嘉旺爲控劉焕新妄捏混飾串陷殃民事呈狀”,宣統二年九月初八日,M003-01-8554卷宗,第2—7頁。
(32)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狀紙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3頁。
(33)宣統二年九月二十三日,M003-01-16365卷宗,第1頁。
(34)宣統二年九月初三日,M003-01-16365卷宗,第13頁。
(35)《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75頁。
(36)《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浙江續通志稿》卷四二“地方自治”。
(37)《修訂浙江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浙江官報》,第347頁。
(38)《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訴訟法擬請先行試辦折》,《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385頁。
(39)宣統三年二月二十六日,M003-01-02235卷宗,第99—102頁。
(40)“劉紹芳爲控劉朝高等逞凶强運巨禍臨眉事民事訴訟狀”,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七日,M003-01-02235卷宗,第106—109頁。
(41)宣統三年八月二十日,M003-01-17086卷宗,第40—44頁。
(42)“劉林氏爲控劉朝廉等攔路毆殺喊叩恩驗事刑事訴訟狀”,宣統三年八月二十四日,M003-01-17086卷宗,第50—54頁。
(43)鄧建鵬《清朝〈狀式條例〉研究》,《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3頁。
(44)參見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4頁。
(45)田濤、許傳璽、王宏治主編《黄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4頁。
(46)參見田濤《黄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前言,《黄岩訴訟檔案及调查报告》,第17頁。
(47)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第54頁。
(48)宣統二年六月初三日,M003-01-13527卷宗,正狀第85—90頁,副狀第91—93頁。
(49)宣統二年六月初八日,M003-01-13527卷宗,正狀第79、82—84頁,副狀第80—81頁。
(50)宣統二年六月二十八日,M003-01-1367卷宗,正狀第30—35頁,副狀第2—4頁。
(51)宣統二年六月二十八日,M003-01-13527卷宗,正狀第53—55頁,副狀第58—62頁。
(52)“知縣陳啓謙爲飭交穀事票(稿)”,宣統二年七月初六日,M003-01-13527卷宗,第46—47頁。
(53)“卓文浩爲控周高立等任催不繳藐法無忌事呈狀”,宣統二年七月二十三日,M003-01-13527卷宗,第40—45頁。
(54)“卓文浩爲控周高立等抗斷不繳差玩不提事呈狀”,宣統二年八月二十八日,M003-01-13527卷宗,第3439頁。
(55)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二八《刑律·訴訟·越訴》,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影印本,第2924頁。
(56)參見鄧建鵬《清朝〈狀式條例〉研究》,第6頁。
(57)四件“喊呈”分别見於:“毛葉氏爲控毛卓氏縱被帶匿向追反誣事呈狀”,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M003-01-10465卷宗,第5—9頁;“劉焕新爲控劉嘉旺糾衆强運非封莫阻事呈狀”,宣統二年四月初十日,M003-01-3498卷宗,第19—21頁;“劉林氏爲控劉朝高等唆使逞凶倫常大變事呈狀”,宣統元年八月二十日,M003-01-02235卷宗,第32—33頁;“項周氏爲控項火仁前波未平後浪愈猛事呈狀”,宣統二年九月十一日,M003-01-3872卷宗,第2—8頁。
(58)參見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有關“喊禀”的論述,第72—73頁。
(59)黄岩檔案第31、32號,《黄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第134—137頁。
(60)《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浙江續通志稿》卷四二“地方自治”。
(61)清代官員“上禀有紅白禀之制。白禀詳報事件,紅禀只書官銜及事由,交上後上憲可於紅禀上直接批示,發回”(《清代文書檔案圖鑒》,第179頁),這種紅白禀的形制見該書圖版四·一·八與四·一·九,龍泉檔案所見有封皮的禀狀即用這種紅白禀制式。
(62)《浙江巡撫增韞奏浙江籌辦各級審判廳情形折》,宣統元年六月三十日,《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19頁。
(63)宣統二年十月初十日《浙江巡撫增韞條陳審判事宜折》,宣統二年十月初十日,《清末法制變革史料》上册,第427頁。
(64)參見李啓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第221、223頁。
(65)《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浙江續通志稿》卷四二“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