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人论文,魏晋论文,九品论文,法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政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史。正因如此,许多治魏晋南北朝史的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与思考。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批学者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富有价值的论著。(注:陈琳国:《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阎步克:《从任官及乡品看魏晋秀孝察举之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旭华:《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在此期间,笔者亦发表过两篇拙作,即《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注:分别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及1995年第6期。)。在这两篇论文中,笔者曾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如考察了魏晋南朝时期官品与资品的性质,提出二者具有统一性的问题。认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而不是九品中正制等。
这些看法引起了学界同仁的关注。其中张旭华先生于《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发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以下简称《考辨》),对笔者上述看法提出批评。在此,我想试就张先生的批评与质疑做一回应,以就教于张先生与学术界同仁。
一、概念:学者意见是否一致
对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还是应该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张先生与我有根本的分歧。
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指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在此,我所表述的,是该问题学术研究史的一个客观的事实。即概观古今中外,有些学者称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九品官人法”,亦有学者称其为“九品中正制”,概念不统一。在该文的初稿中,我曾列举了古今中外采用“九品官人法”与采用“九品中正制”的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因为初稿过长,还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学者熟知的问题,故删去了这段文字。然而,张先生提出:“依照传统看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对此史学界几成定论,迄无疑义。但是陈文认为(注:陈文,指陈长琦《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
我想我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是清楚的。即我所提出的概念,一是“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这一概念,界定了我们所讨论与研究的对象;二是“古今中外学者”,这一概念,界定了学术意见不一的群体范围。
那么,笔者的话题是否有误?古今中外学者是否意见一致?
追寻历史,应该说古今中外学者对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称谓是不一样的。
回顾该问题的学术史,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制这一制度开始至北宋,学者多称之为“九品官人法”;从元朝开始至今,七百余年间,学者多称其为“九品中正制”。如:
陈寿《三国志》卷二二《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这是最早明确提到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九品官人法的史料。
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魏纪》黄初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注:黄初元年,即汉延康元年。十月,曹丕篡汉,始改元黄初。)
岳珂《愧郯录》卷七:“珂尝溯源而求所始,本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始立九品官人之法。”
以上是自曹魏至两宋间学者中代表性的观点。
大约自北宋开始,明确出现“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在一篇概述历代选士制度的短文中提到:“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注:《东坡志林》,见《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1年版。)认为魏晋以来的士人,出自于中正的选拔。苏轼“九品中正”概念的提出,距陈群于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制九品官人之法”,已八百余年。而宋代一些严谨的学者,如与苏轼同时代的史学名家司马光、以及南宋学者岳珂等都用九品官人法概念。因此,回顾学术史,对于九品官人法称谓的分歧,即九品中正制概念的出现以及九品中正与九品官人法概念的并立,始于宋代。
从苏轼始,再过两百年,即距延康元年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一千余年后的元代初年,在元至正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出版的《资治通鉴音注》中,学者胡三省为司马光《资治通鉴》之《魏纪》黄初元年二月所记“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一条做注时,加注曰:“九品中正自此始”。显然,胡三省发展了苏轼的说法,以为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大约是学者明确采用九品中正制,用以代指九品官人法之始。自元代之后,明清一些有影响的学者如顾炎武、赵翼等皆祖述其说,采用九品中正制概念代替九品官人法。(注: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47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北京中国书店影印世界书局1939年版,第100页。)
明清学者的学问,对近代以来的学术有着重大影响。在他们的影响下,近代以来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大多采用九品中正制概念,如吕思勉、杨筠如、翦伯赞、唐长孺诸先生(注: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据杨宽先生为该书所写前言说,吕先生的初稿写于20世纪20年代。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翦伯赞:《九品中正与西晋的豪门政治》,《时代批评》第5卷,1948年;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也有学者使用九品官人法,如范文澜等先生(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还有许多学者在自己的论著中既使用九品官人法,同时也使用九品中正制,如王仲荦等先生(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日本史学界,概念的使用也不统一,如宫崎市定、越智重明诸先生用九品官人法(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昭和三十一年。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贵族制》,研文社,1982年。),冈崎文夫诸先生用九品中正制。(注:冈崎文夫:《九品中正考》,《支那学》第3卷第3号。)
这期间,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深究,没有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差别。宫崎市定先生曾注意到使用九品中正制概念的不妥。他认为应该用九品官人法概念代替九品中正制。惜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论证。
自宋代以来,对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人才评价、官员选任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确实是没有统一过。
二、“九品之制”、“九品”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
《考辨》一文,不同意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任制度最早是被称为“九品官人法”的观点。作者提出,“陈群于魏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之为‘九品’”。
首先,顺便纠正一下,延康元年是汉献帝的年号,称“魏初延康元年”,似不妥。
《考辨》一文否认九品官人法的论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全部正史(即一志二史和八书)中,竟再也查找不出‘九品官人法’称谓的第二条例证。与此同时,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二是列举魏晋史料,诸如《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裴注《三国志》等中有关“九品之制”、“九品”的材料,说明“陈群于魏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之为‘九品’”。
以上两点论据,皆有所不妥。
其一,《考辨》一文,用“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来推导除正史之外,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无“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的用法,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个人感知与客观存在是两个概念,“我们”没有认识到或投有看到的史实,不等于是不存在的史实。确如《考辨》一文所说,在现存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正史中,只有《三国志·陈群传》有:“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但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它却不是绝无仅有。如果细加搜讨,还是可以检获有关史料。如《北堂书钞》卷六○《设官部》吏部尚书条引曹魏时期的史学名家鱼豢的《魏略》曰:“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又唐代类书《白氏六帖》引《魏略》作“陈群,字长文。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注:见《白孔六帖》卷七二,上海古籍《四库类书丛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92年版,第190页。)。二书所引《魏略》与《三国志》的记述是大体相同的。也就是说,《三国志·陈群传》“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的史料不是孤证,在不同的史籍中,有相同的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记载。
从史源学的角度来看,《三国志·陈群传》有关九品官人法的材料,也应是可靠的。陈寿《三国志》大约成书于晋咸宁四年(公元278年)之前。(注:《三国志》成书时间,史无明文。考之《晋书》,《三国志》成书后,陈寿大得张华、杜预等时望赏誉。咸宁四年,杜预出镇前,尚向武帝推荐陈寿,“宜补黄散”。故其成书当在咸宁四年之前。)其《魏书》的史料来源,主要是魏国史《魏书》。魏国史《魏书》,是从曹魏建立伊始的黄初年间草创,后历经韦诞、应璩、阮籍、傅玄等名士续撰,最后成于王沈之手的。(注:见《史通·古今正史》,参见《晋书》王沈、傅玄诸传。)这些作者都是以当代人写当代史,包括陈寿亦是以当代人写当代史。九品官人法就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情。对于作者中的某些人来说,九品官人法就是他们所履行的职责所在,如王沈曾为尚书令、录尚书事,陈寿曾任郡中正,都是九品官人法的具体操作者。(注:《晋书·王沈传》、《晋书·陈寿传》。)同时九品官人法也直接影响着他们及他们身边士人的仕途与前程(注:《通典》卷一四:九品官人法施行之初,“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沉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版,第330页。),他们对这一制度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其次,这一制度的名称具体叫什么?对陈寿、对陈寿同时代的人来说,都无关紧要,因为名称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不存在需要回护、曲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影响陈寿等学者做出错误记录的利害关系。
九品官人法在魏晋南北朝盛行三百七十年,在陈寿身后,也有二百九十余年,这其间许多学者的著作都涉及九品官人法,如现存南朝沈约的《宋书》、萧子显的《南齐书》,若陈寿有误,他们不会不予纠正。特别是南朝裴松之注《三国志》,其立意有四:一是“其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以补其阙”。二是“或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三是“若乃纰缪显然,言不附理,则随违矫正以惩其妄”。四是“其时事当否及寿之小失,颇以愚意有所论辩”(注:裴松之:《上三国志表》,见中华书局点校本《三国志》附录,1982年版,第1471页。)。其主旨在为《三国志》拾遗补缺、驳正违失。裴注征引魏晋时人著作二百一十种,号称富赡。这些著作以及裴松之本人均未对陈群制“九品官人法”的史实及概念提出疑问。说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学者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是没有争议的。
20世纪60年代,有些日本学者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释读亦曾产生过疑问,但当找到《北堂书钞》所引《魏略》中有关“九品官人法”的史料后,疑问即涣然冰释了。(注:关于日本学者对九品官人法释读的争议,阎步克先生的《品位与职位》(中华书局2002年版)一书,叙之较详,可参阅。)
其二,《考辨》用《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以及裴注《三国志》中有关“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的材料来证“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概念早于九品官人法,则在方法与逻辑上都是不可靠的。
《考辨》一文言:“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为‘九品之制’,亦简称为‘九品’,对此魏晋史籍所载甚多,灼然可征。例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即明言陈群始创的选官制度为‘九品之制’。又《晋书·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也明确提到魏初始建的即‘九品之制’。至于将‘九品之制’省称为‘九品’的,其例更多。如《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名称。”
首先,我们对《考辨》所引史料的时间先后做一考察。《考辨》所引的《傅子》、《晋书》以及裴注所引有关材料,在时间上都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史源——魏的国史《魏书》。
《魏略》是曹魏时人鱼豢所撰而未完成的一部纪传体曹魏史。鱼豢当卒于西晋以前。引日唐书·经籍志》著录《魏略》三十八卷,《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五十卷。今并佚。《魏略》记事起于魏文帝,至于齐王芳被废、高贵乡公之立。(注:《史通》言《魏略》记事起于文帝,止于明帝。乃误。裴注《三国志·魏书·三少帝传》引《魏略》仍可见立高贵乡公的材料。)在记录曹魏历史方面,《魏略》是一部时间较早、颇有价值的史书。仅裴注《三国志》就引《魏略》材料有192条。唐、宋类书中亦引用、保存了大量《魏略》文字。今有张鹏一《魏略辑本》行世。
《傅子》一书的作者则为西晋司隶校尉傅玄。《隋书·经籍志》:“《傅子》百二十卷。晋司隶校尉傅玄撰。”又《晋书·傅玄传》:“玄少时避难于河内,专心诵学,后虽显贵,而著述不废。撰论经国九流及三史故事,评断得失,各为区例,名为《傅子》,为内、外、中篇,凡有四部、六录,合百四十首,数十万言,并文集百余卷行于世。”傅玄之生卒年,虽史无明文,但据《晋书》玄本传:玄为司隶校尉,羊皇后崩于弘训宫,谒者为百官设丧位,玄不满位次,“对百僚而骂尚书以下。御史中丞庾纯奏玄不敬,玄又自表不以实,免官……寻卒于家,时年六十二,谥曰刚”。可知,傅玄卒于羊皇后去世这年。又据《晋书·羊皇后传》“咸宁四年,太后崩”推算,则傅玄当卒于咸宁四年,即公元278年。以玄卒年六十二逆推,则傅玄当生于汉建安二十二年,即公元217年,陈群于汉延康元年制九品官人法之时,傅玄年仅四岁。又陈群制九品官人法之时官职为魏吏部尚书,而《傅子》则言“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明显是以晋人口吻追述曹魏之事。况《傅子》之书晚于《魏略》。
《晋书·石季龙载记》所记史实更晚,已是西晋灭亡之后的十六国时期之事。石氏追述曹魏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之时,距延康元年已有一百余年。因此,用其来证明“九品之制”的提法要早于九品官人法,确实不妥。
关于“九品”概念的两条材料,也存在同样问题。裴注《三国志·魏书·常林传》引《魏略·吉茂传》言:“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此段文字亦出自鱼豢《魏略》,本来在一部书之中出现两种用法,谁早谁晚,是难以判断的。但细研“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可见明显是追述之语。其时间、语意环境及篇卷结构,都应在前揭《魏略》“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之后。
《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所提有关“九品”的材料,也是晚出的材料。孙楚为西晋人,《晋书》本传言:楚“惠帝初,为冯翊太守。元康三年卒。”因此,《孙楚集》的材料也是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
从逻辑上讲,用这些材料来证明“九品之制”或“九品”,早于“九品官人法”都是难以成立的。
《魏略》是较早的一部曹魏人写的曹魏史,其史料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三国志》的史源《魏书》,是官修的史书,对官制的记录具有权威性。这两部书都提到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史实,而《太平御览》所引《傅子》、《孙楚集》以及《晋书·石季龙载记》的材料都是西晋及以后人的材料,《魏略·吉茂传》虽与《魏略·陈群传》同出一书,但陈群是该制度的开创者,吉茂传是追述,本传当是本证。因此“九品官人法”概念为早,当无误。文献中的“九品之制”或“九品”明显晚于“九品官人法”,则应是九品官人法制度的省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对复杂的概念,以至于官名、地名,多喜欢用省称。
例如,中书省的属吏中书通事舍人,省称作“中书舍人”。对此,清代学者李慈铭有所辨正。他针对《宋书·百官志》中书舍人条说:“六朝止有中书通事舍人,无单称中书舍人者。晋、宋两志所叙甚明。史有径曰中书舍人者,省文耳。”(注:李慈铭:《宋书札记》,《二十五史三编》第五册,岳麓书社1994版,第480页。)
公府、军府属吏参军事,习惯省称作“参军”。《宋书·百官志》:“参军,后汉官。孙坚为车骑参军事是也。”又如,州府属吏治中从事史,习惯省称作“治中”;别驾从事史,省称作“别驾”(注:《宋书·百官志》叙州吏曰:“今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史、议曹从事史、部郡从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随州,旧无定制也……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事,治中主众曹文书事。西曹,即汉之功曹书佐也。”《宋书》卷四○,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版,第1257页。),此皆为学者所熟知。
清人钱大昕对此早有关注并有所评论。他说:“六朝人称黄门侍郎、散骑常侍为‘黄散’,《晋书》陈寿、王敦传;秘书、著作郎为‘秘著’,《南史》郭原平传;骁骑、游击将军为‘骁游’,《南史》何戢传;中书、秘书为‘中秘’,《北史》伊馥传;中军、镇军、抚军将军为‘中镇抚’,领军、护军为‘领护’,《南齐书·百官志》。此官名之割裂而无义者也。称庐江、九江为‘庐九’,《晋书》伏滔《正淮论》、《宋书》《志》序。零陵、桂阳为‘零桂’,《吴志》步骘、吕蒙、朱治传、《宋书》《志》序。棘门、霸上为‘棘霸’,潘岳《西征赋》。犍为、牂柯为‘犍牂’,左思《蜀都赋》。犍为、广汉为‘犍广’,常璩《华阳国志》。建安、晋安为‘建晋’,《陈书·萧乾传》。会稽、山阴为‘稽阴’,《陈书·褚玠传》。河间、东平为‘间平’,《南史·梁宗室传论》。定襄侯祗、衡山侯恭为‘衡定’,《南史·张缵传》此地名之割裂而无义者也。”(注: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六《官名地名从省》,《钱大昕全集》第七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其实,省称复杂的概念,将较复杂、冗长的名词简略化,不始自于六朝。秦汉乃至于先秦的文献中都是常见的。在纸张未发明以及纸张发明后未全面普及的时期,珍惜书写材料、精练书面语言,是一种社会风尚和相沿而成的习惯。如汉代,可以将孝者、廉吏省称为孝廉。《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者、廉吏各一人之意。(注:对此古今学者认识不一。参俞樾《湖楼笔谈》四,《茶香室丛钞》,中华书局1995年版;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史语所集刊》第17册;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又武帝元朔元年诏曰:“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注:《汉书·武帝纪》。)
从文献中“九品官人法”产生于前,“九品之制”产生于后的史实来看,九品之制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从前揭《魏略》之中“九品官人法”与“九品”并出,且“九品官人法”在前,“九品”在后的用法亦可知,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略。从孙楚的话,我们也可以看出,他用的“九品”,亦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他说“九品,汉氏本无”,不是说汉代没有九品这种形式,而是说汉代没有九品官人法。(注:汉代已有九品论人的形式,参《汉书·古今人表》。)
从《通典》的行文,我们亦可以看出,杜佑是把“九品之制”、“九品”作为“九品官人法”的省称来使用的。《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叙“九品官人法”曰:“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接下来,杜佑进一步解释说:“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制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讨其根本,陈寿《魏志》言之太略,故详辨之也。”很明显,这里杜佑所用的“九品之制”、“九品”,都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省略,有时还源自于一些学者、文人对时尚文体的追求。六朝骈文盛行,为文者仿效成风。讲究对仗的骈文,在政论中亦屡见不鲜。如《晋书·刘毅传》抨击九品官人法说:“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又如骈文高手沈约在其《宋书》中,叙九品官人法之起源:“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所用的句子,都是修辞严谨、对仗工整、优美的骈文。
在汉语中,名词的省略,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不仅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这样的例证也不胜枚举。例如,我们所熟知的,1966年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那场史无前例的大革命,在该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注:《人民日报》1966年8月9日。),正式将其定名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但1966年至今,无论是在官方文献、私人著述还是大众口语中,将其省称作“文化大革命”、“文化革命”、“文革”都是非常普遍的(注:如邓小平就常用“文化大革命”、“文化革命”,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而使用其正式名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反而是很难看到了。以古况今,事理为一。
三、九品官人法还是九品中正制合适
《考辨》认为,把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在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内涵更为明晰,堪称是对这一制度最为简洁和最为完整的表述”。其“称谓简洁、内涵明确,更具有科学性……而‘九品官人法’一语,则是陈寿对‘九品之制’作出的一种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既不是九品中正制最初的正式名称,也不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称谓。”又说:“‘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后人不了解‘九品’即‘九品之制’才是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而误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正式名称。”
首先,如前述考证所言,在文献中“九品官人法”概念产生于先,而“九品中正制”概念则比“九品官人法”要晚出八百余年。因此,以后出的概念为主,来论证先出的概念是否为后出概念的正式名称,这是有悖于历史逻辑的。
其次,将“官人”一词,简单地理解为是陈寿对“九品”的解释和说明性文字,乃误。“官人”一语,典出自《尚书》。《尚书·皋陶谟》:“皋陶曰,都,在知人,在安民。禹曰,吁,咸若时。惟帝其难之。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又《尚书·泰誓上》:“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先秦文献多有用之,如《左传·襄公十五年》:“君子谓楚於是乎能官人。官人。国之急也。能官人。则民无觎心。诗云。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能官人也。”至秦汉,“官人”一语,已为熟典。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一一:“官人必以其能,天之数也。”又《汉书》卷二七《五行志》:“贤佞分别,官人有序,帅由旧章。”又《后汉书·李固传》:“昔馆陶公主为子求郎,明帝不许,赐钱千万。所以轻厚赐,重薄位者,为官人失才,害及百姓也。”魏晋南北朝时期,“官人”一语,更是人们常用的熟典。如《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诚使今朝任职之臣皆天下之选,而不能尽其力,不可谓能使人;若非天下之选,亦不可谓能官人。”又《晋书·应詹传》:“弘济兹务,在乎官人。”山涛任吏部尚书,以任人公允著称。晋武帝给予褒奖,“太康元年诏曰:山涛自典官人之任,志在澄清风俗,其以为左仆射。”(注:《北堂书钞》卷五九引刘道荟《晋起居注》,中国书店影印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刊本,1989年版,第199页。)又惠帝永康元年任王戎为吏部尚书诏:“夫兴治成务,要在官人。”(注:《北堂书钞》卷六○引刘道荟《晋起居注》,第200页。)“能官人”元典之意,即选任贤能者为官。亦即《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任能”。“九品官人法”之意,即“九品选用官员法”。其隐含之意是“九品选用贤能任官之法”。对此,杜佑理解最为准确。《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叙九品官人法之时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可知九品官人法是选用之法,是陈群创立的“九品选用人才为官之法”。
概念应该是事物本质的概括,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与主要特点。判断一个概念准确与否,关键在于看“名”是否符于“实”。抛开争议,我们具体考察一下“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看究竟是哪一个概念更符合历史之实。这样,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对二者的取舍。如果“九品中正制”更合适的话,即便它出现得晚,我们也可以采用。如果“九品官人法”不合适的话,虽然它出现得早,我们也可以放弃它。
循名求实。从语法角度分析,“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二者的结构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偏正结构的词组,都有一个共同的修饰词——“九品”。不同的是,前者的中心词是“官人法”,而后者的中心词则是“中正制”。前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官人制度”,即官员任用制度;后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那么,究竟是“官人法”名副其实呢,还是“中正制”名副其实?显而易见,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关键在于“官人”,是官人之法,即官员的选和用之法。它不仅仅是一种选举人才的办法,而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方法。它的出发点是九品选人,落脚点则是九品任人。九品选人是手段,九品任人才是目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官人”制度,即政府掌握的官员选用制度。而不仅仅是“中正”制度,即中正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
“九品中正制”,这一概念的中心词是“中正”。我们知道,在九品官人法下,中正的作用在于评判人才,不管中正在人才评价上起了多么重要的作用,他都没有直接任用人才的权力,所以,我们只能够把“九品中正制”意译为“中正掌握的九品论人制度”,不能将它理解为“中正掌握的官员任用制度”。
由此看来,将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比称之为“九品中正制”,显然要准确。
在“九品官人法”下,一个官员的诞生,遵循着一条既定的、复杂的程序。个人获品、司徒府核准、吏部任用,是其中三个重要的环节。
《通典》卷一四:“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杜佑的这段话,对九品官人法做了清晰而准确的注解。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州郡大小中正,三者“皆掌选举”。但他们都只是具体分别掌握着九品官人法的某一个部分的职能。即州郡大小中正掌握着个人获品环节中的人才品评权;司徒左长史掌握着人才品第的确定权;吏部尚书则掌握着人才的任用权。三者形成了一种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关系,从而构成九品官人法的完整运行机制。其运行程序,略如赵翼所言:“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
在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中,中正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即“个人获品”这一环节的参与者。据笔者考察,魏晋时期“个人获品”的途径是多样的。除中正品评之外,察举考试、太学生考试、锡官(赐官)、赐爵袭爵等(注:参见拙著《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甚至军功,都是士人获品的重要渠道。中正论人,并不是个人获品的惟一途径。对此笔者已有讨论,此不赘述。中正在诸途径中,究竟占什么样的位置,是可以深入研究的,但从有据可考的文献中可以明确,中正品评在“个人获品”途径中,并不是惟一的。
中正对人才的评判,不仅不具惟一性,而且也不具有确定性。即中正不具有对人才评判品第的最终确定权。魏晋时期,对人才品第的最终确定权在于司徒府。我们知道,魏晋时期虽司徒不常有,但司徒府则常设。与太尉、司空等其他公府,有公则置,无则省的局面大相径庭。《宋书·百官志》:“司徒若无公,唯省舍人,其府常置。其职僚异于余府,有左、右长史、左西曹掾、属各一人,余则同矣。余府有公则置,无则省。”其原因在于虽司徒和其他诸公一样属荣誉性职务,一般可用于尊养勋老旧臣,可以随时而已,时置时省。但司徒府则与其他公府不一样,它是一个常务工作机构,不可或缺。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掌握全国的人才品第的确定。司徒府主持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之事的是司徒左长史及司徒左西曹掾、属。
《北堂书钞》注引东晋史学名家干宝《司徒仪》云:“左长史之职,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注:《北堂书钞》卷六八,“长史”条注引,第244页。)干宝对司徒左长史的职能做了明确说明。干宝《晋纪》又云:“王导为司徒,置西属一人,佐长史参定九品。”(注:《北堂书钞》卷六八,“属”条注引,第248页。)此言东晋初年情况,而西晋时期,司徒已置左西曹掾、属并在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中起重要作用。《晋书·周馥传》:馥“累迁司徒左西属。司徒王浑表‘馥理识清正,兼有才干,主定九品,检括精详。臣委任责成,褒贬允当,请补尚书郎’。许之。稍迁司徒左长史、吏部郎,选举精密,论望益美。”
对于各地中正评判的人才品第,司徒府具有审核与最终确定权。只有经司徒府确定的,才能送吏部备用,否则会退还州郡重新认定。西晋时期,有关燕国霍原品第的确定问题所引起的一场朝臣论争,就是一典型事例。
《晋书·李重传》:“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寒素为当时选人之科目,其对应的人才品第为二品。又《晋书·霍原传》:“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司徒不过。”
司徒府不仅掌握着全国各地人才品第的审核与确定权,而且也掌握着对全国各州及郡国大、小中正任免的审核权。
《晋书·傅咸传》:傅咸为司徒左长史。“咸在位多所执正。豫州大中正夏侯俊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俊故据正。咸以俊与夺惟意,乃奏免俊大中正。”可见司徒府在人才评价机制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制度史的研究应具有整体的、通识的眼界。只有把握整体,才能更准确地认识局部。正如宫崎市定先生所说:“一个个术语的意义,仅仅孤立地加以理解,是无济于事的。倘不能理解整个体系,便无法充分理解它的某一部分。”(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序》,第1页。)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体制是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的,是九品官人法中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因此,不管它定位如何,重要到什么程度,都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那种把魏晋时期整个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统称之为九品中正制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考辨》认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者是杜佑。因为杜佑在《通典》中讲,“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所以《考辨》认为,“杜佑始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由此开启了‘九品中正制’这一称谓的先河”。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述考证中所言,杜佑在《通典》中所说的“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的意义,是指九品官人法以及中正制度在隋开皇年中被废除。杜佑行文将九品与中正并提,明显是将九品官人法与中正制度看作两种制度。因此,不好将其视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
一般学者认为,“九品中正”说的发明者是苏轼。苏轼对所谓历代选士制度的概括,大约是受了北魏人刘景安的影响。北魏吏部尚书崔亮改革官员选任办法,采用“停年格”。刘景安与崔亮书,表示反对。《魏书·崔亮传》:“亮外甥司空谘议刘景安书规亮曰:‘殷、周以乡塾贡士,两汉由州郡荐才,魏晋因循,又置中正。谛观在昔,莫不审举。虽未尽美,足应十收六、七。’”
苏轼以文成名,而其文又以其名得以广泛传播。苏轼是从选士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其实他只是对历代选士制度作了一个大体的判断,不具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价值。除了“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句话之外,其余几句都是可以商榷的。例如“三代以上出于学”,只是战国成书的《周礼》对人才选拔的设想。在三代即夏、商、西周时期,尚不可能形成选士于学的美好制度。而“客”也不可能成为战国至秦的选士主流。因为任何时候“客”都是相对于“主”而言的,都不是一个国家的主体,战国至秦虽然许多国家都任用了一些著名的“客卿”,但相对于每个国家的士来说,他们都是少数,不是主流。苏轼所说的“九品中正”制度,实质是“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而不是我们所定义的“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九品官人法制度。
其实,推本溯源,“九品中正”说更早可能缘起于西晋。笔者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推测,在《晋书·刘毅传》中,刘毅抨击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八损疏》说:“至于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晋书·卫瓘传》也说:“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这里所用的中正九品,大约是宋代九品中正说的真正来源,“九品中正”与“中正九品”互为倒文,在古代汉语的语法中是允许的,这类现象也是常见的。值得注意的是,西晋人抨击的是中正九品论人制度,没有攻击九品官人制度。如卫瓘明确说,废除中正九品论人之制,可以“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从西晋开始,人们批评九品官人法时,大多都是集中批评九品官人法下的中正九品论人制度。这无疑给后来的研究者一引导,使他们也多去注意中正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多去研究中正怎样操纵选举,研究被中正所操纵的选举如何丧失了人才选拔的意义。这固然是研究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忽略了九品官人法作为选拔、任用官员制度的总体,还有其他重要的方面与部分。这就是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所提到的:“旧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为官员职位规定的人才品级要求——官品,误认作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资品,误认为完全是由中正所评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割断了察举、试经、赐官、赐爵、袭爵等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进而误把乡品等同于资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从而忽略了对九品官人法的整体认识与把握。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也是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在此,马端临用九品中正之法代换了九品官人法,并明确将九品中正制定义为人才选拔制度,与任用制度区分开来。他认为九品中正之法是选举人才之法,而公府辟召、郡国荐举、曹掾积累而升、世胄承袭而用,才是仕进之途,即官员任用之法。但实质上,魏晋的中正之法与任用之途,都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
自宋、元而后,学者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品中正制度。
顾炎武认为,中正有掌清议之功能。他说:“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注: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
赵翼论及九品中正说:“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
近代以来,学者也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品中正制度。
唐长孺先生的《九品中正制度试释》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他对这一制度做了深刻的阐释。唐先生亦看到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制度,不包含任用制度。他曾明确说过:“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并不等于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人仕道路。”(注:唐长孺:《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周一良先生说:“自从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后,中正寻访乡论清议,以品评升降人才,再由吏部录用。”(注: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见《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前辈学者们把九品中正制度定义为人才选拔制度,无疑是准确的。因为中正制度在九品官人法制度中的作用,确实仅限于人才选拔的层面,而官员的任用,即官人的层面,是由尚书吏部来把握的。
张先生大约没有留意到,我把陈群创立的九品官人法定义为“选拔、任用制度”,并论证了九品中正制度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盖言之,九品官人法制度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只是在人才选拔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那么,将中正掌握的九品论人制度称之为“中正九品制度”或“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是在一起探讨“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从选拔与任用结合的整体来考察这一制度,那么,合适的概念,应该还是“九品官人法”。
因此,不能用九品中正制概念替代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的认识,似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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