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证券公司合作的理论与途径探讨_证券承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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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1)12-0041-04

一、中外券商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合作是向国外学习,缩小差距的捷径。中外券商的差距可以用八个字来描述,即资金、品牌、经验和人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资金与资产规模。中外券商的资金规模与实力的差距是非常明显的(见表1)。国内券商的资产数量虽然在近几年内也有不少的增长,但它们的资产加总恐怕也及不上世界排名前十位券商中任何一家的资产的数量。资金与规模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我国证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资料来源:摘自各大证券网站所公布最新数据

通过与外国券商合资,国内券商的资本金可以得到很大的充实,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品牌与国际知名度。服务产品的不可见性导致了服务提供者的品牌和口碑会在服务产品的市场拓展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证券行业是一种典型的服务性行业,因此券商通过日积月累树立起来的牌誉和知名度是券商扩展业务的最明显也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和竞争优势所在。但是目前国内各大小券商中绝大部分没有国际市场运作的经历,更不用提国际知名度或国际性的品牌了。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在成立至今的短短五年里,它的投资银行部在1997年分别为中国电信和中国石油及中国联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2000年,作为主承销商成功完成了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的上市。中金在短时期内所取得的成功,尤其是它在金融市场上运作的成功,可以归功于它的特殊背景和它拥有的高素质人才,但更应归功于中金公司的外方合资人——美国摩根士坦利国际集团。与美国摩根士坦利国际集团的合作,使中金公司获得了来自于该集团的全球资本市场的专业化运作经验和广泛的证券分销网络,并使中金公司的客户享受到美国摩根士坦利国际集团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所提供的大力支持。中金公司的成功使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凭借国外知名金融集团的品牌效应确实可以使国内券商在迈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克服不少困难。

(3)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与金融产品的市场运作的国际化、规范化。目前国内券商需要解决以下内部管理问题:业务机构设置的市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内部员工的管理与激励机制的完善。出于各种原因,国内券商在以上三个方面所做非常有限。中金与国外券商的合作,将有助于国内证券公司学习其先进的内部管理经验。另外,通过与国外券商合作,客观上也形成了证券公司股权多元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资将会促进国内券商在金融产品业务运作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方面走向成熟,并使其操作趋于规范化。比如一级市场上承销业务,将会在价格发现机制上走向成熟。上市过程是价值发现的过程,这是海外投资行业的精髓所在,而国内券商在这点上才刚刚起步。又比如,由于海外有声誉的券商很看重自己的品牌,不肯轻易违规,因此促使国内券商的二级市场代理水平、行为将更加规范,自律力度将加强。

(4)业务与金融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中国的券商收入结构单一,业务经营缺乏特色,其收入大致来源有四个部分:股票承销手续费收入、股票经纪佣金收入、保证金利差和自营收入,其中经纪业务的收入平均占了一半以上。关于这一点,中外券商的合作可以为中方带来不少帮助。国外大型券商的收入已体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投资银行不仅指传统的股票上市承销业务,还包括了企业合并、公司分拆、资产重组和财务顾问业务等证券咨询业务收入。近年来,各个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在整个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国外券商的合作正利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经营多元化。

(5)研究发展力量。从单纯的研究人员的学历层次上看,国内券商所拥有的研究力量在近几年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仍不能彻底弥补中外券商在研究和发展力量上的差距。原因在于证券行业研究产品的质量的好坏与研究人员的学历的高低并不是成正比的。国内券商的研究队伍总体水平不够理想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国内许多证券公司对研究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即不能奖优罚劣,以时时保持研究队伍的工作状态;第二,研究部门的成果没有很好地应用于业务部门的实践,这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更容易造成研究人员的学院派研究风气与浮光掠影式的研究态度,最终导致研究产品的市场应用性不强。第三,国家对从业人员的考核体制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我国还没有国家级的证券分析师考评制度,而已经开始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只是一种资格考核,所以不能有效的突出优秀的从业人员。

通过中外券商的合作可以极大地改变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研究人员的从业风格,迫使其注重自身研究成果的市场可利用性。

2.合作是了解外国竞争对手,为即将到来的国际化竞争作准备的有效途径。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国内券商利用兴办合资和合作企业的机会,可以真切地了解到外国同行的从业风格与特点,并从各个层次上观察其运作的方式方法,从而达到彻底了解对方的目的,这对今后的国际化竞争也会深有裨益。通过合作,国内券商对外国金融企业运作的学习将不仅仅停留在文献资料研究或是实地调研的层次,而是通过两者的合作,甚至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益、意见或想法等方面的分歧与碰撞去实实在在地了解合作双方本身,并形成理性层次的认识。

3.合作能帮助国内券商在新一轮竞争中抢占有利地形。我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成绩显著,但时至今日,国内券商已逐渐感觉到现行发展模式后劲不足,也感觉到靠自身的内力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难度。入世后,面对竞争的压力,与外资券商的合作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与外商的合作使国内证券公司有机会把比较好的资产和人员抽调出来投入新建立的合资金融企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摆脱原先的运作弊端,另一方面也不失时机的发展了适应更高层次市场竞争的证券业务,为将来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合作的可能性分析

1.国内券商的本土化优势。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同时绝大多数的证券公司也是国有性质的企业,这些国企仍然与各级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国内券商土生土长,与国内企业渊源颇深,并和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大项目握在他们手中。在拿到一个项目的主承销资格后可以自由地选择国际合作伙伴。外资投资银行要想拿到中国的业务,就需要沟通三个方面,即企业、有主承销资格的国内投资银行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而这其中,能起到协调和沟通作用的非国内投资银行莫属。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券商如果想要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其最佳的选择就是寻找国内有实力的券商进行合作。同时,外国投资者还可以现成的利用国内券商证券网络和管理网络。这比直接设立营业或管理点的做法要经济得多。

2.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在周边和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纷纷陷入困境的现状下,中国经济发展仍能保持每年7%-8%的发展速度,这对于广大的国外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今年上半年,我国B股市场的火爆行情,以及从去年开始的逐渐对外资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放开,吸引外国投资者把目光投向了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外国投资者虽然还没有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但是把中国证券市场视为战略重点或者是潜在的投资场所已是共识。

3.从法律角度看与外国券商合作的可能性。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对中外券商合作也是留有一定空间的。首先,根据中美两国达成的入世协议,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3-5年的缓冲时间。在此期间,外资券商不能在中国设立独资的证券机构,因而只能采用合资的形式以达到目的。其次,现行的《国家外资投资产业指引目录》(1998年12月修订)的第15条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范围。但是限制并不等于禁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应该不会存在大的问题,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成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再次,今年6月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4条规定:国内证券公司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设立经营经纪业务、网上证券业务、投资银行、资产重组或证券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证券公司所持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另外49%的持股人范围,所以这一条为外方参与兴建此类子公司并持有股份留下了想象空间。

二、中外券商合作的途径探析

1.“走出去”模式

即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者和外资券商合作设立子公司,这一模式主要用于拓展券商的海外业务,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中银国际。中银国际已逐渐形成了统一投资银行架构和混业经营的业务体系:在承销上市方面,中银国际先后主持了46家国企H股中9家的发行,参与过32家的承销;基金业务方面,曾担任香港盈富基金333亿港元发行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在香港银团贷款市场上,中银国际与汇丰银行是两个市场主导力量;中银国际的业务还涉及到债券和资产管理两方面。从去年开始,中银国际开始部署向内地资本市场转移,实现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共同发展。

2.“请进来”模式

即在境内与外国券商合作成立各种形式的证券经营机构。从理论上讲,“请进来”的模式囊括了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或合资性质的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合资或合作的证券公司(指从事广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等。现实中,除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这个特例外,国内其他券商也正跃跃欲试。目前主要以技术与管理层面的合作为主,而更高层次的合作即股权合作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

3.对合作途径的小结

(1)对“走出去”模式的分析。第一,我国证券机构的国际业务仅限于少量的国际债券、B股和少量海外上市股票的发行承销与分销业务、代理B股交易业务等,这些业务也只占证券经营业务的极小份额,红筹股、N股、H股和L股的发行和承销业务基本上都被外国券商或中外合资券商所垄断;第二,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的国际业务是零碎的、不连续的,国际业务的开拓也是较被动的,还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我国证券业务国际化的进程极大的受制于我国经济体制接轨和市场化进程状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走出去”有利于锻炼国内券商在非本土的环境中开展业务的能力,然而在目前的阶段,这种模式的不利面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境外合作经营不利于中方控制股份与业务管理,并可能会使中方处于被动局面。又比如处理国内文化与当地文化的冲突问题及如何在海外打开业务渠道的问题等。另外,境外设立的合资金融公司将基本脱离本国经济的基础,深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还必须承担体制障碍风险。证券公司业务的国际化必须有坚实的经济与金融基础。在我国出现一定规模的实业型跨国公司群体之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绝非易事。所以,纯粹的“走出去”模式应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途径。当然,以积累经验,为将来做准备为目的,在海外先设立或参与建立金融企业,做一些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业务也是可以考虑的。

(2)对“请进来”模式的分析。“请进来”的模式比较适合目前国内券商实际发展现状。与上面的模式相比,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国内券商充分享受国内的法律保护,如中美WTO协议金融服务业部分对国内证券业规定了3-5年的保护期和外资持股限制,而且在中国注册的合资或合作公司必须受到国内法的规范。而且在境内成立合资合作金融实业,便于国内券商发挥其本土优势。在理论上,“请进来”模式有多种实现形式,但从实际运用上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合资证券公司是两种较好的选择。首先,在中美WTO协议中已规定了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保护期和外方持股比例的上限和限制年数,可见政策上对这两种合资形式的共识是明确的,所以中外券商在签定初步合作协议时也乐于接受这两种途径。第二,采用合资的形式不仅能充分利用外商在资本上的优势,也可以调动外商的参与积极性。第三,由于在这两项上有一定基础与经验,再加上本土的优势,所以国内券商有能力避免合作中的被动局面。第四,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业务有利于国内券商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抢占业务亮点。在寻求新的利润创造点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与投资银行业务成为新焦点。基金在我国推出时间不长,市场需求潜力大;传统的承销业务只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其他如委托资产管理、资产重组、兼并与反兼并、分拆以及与这些相关连的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业务等都还未充分发展,其市场前景看好。可以说,这两块将成为未来证券市场竞争的“兵家必争之地”。抓住这两大部分就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五,这两个业务体系对其他辅助性业务有很强的拉动力。

综上所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昔日想象中的国际竞争即将成为现实。面对这种现实,国内券商应及时把握与外国券商合作的机会,向更高层次发展,而中外券商的合作也必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一个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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