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需要投资者保护基金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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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瓜熟蒂落,同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之一的期货市场,要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管理格局还将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作为行业风险更大、发展任务更重的中国期货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时,有必要吸取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化解过程中的一系列经验教训,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将风险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

投资者保护制度又称投资者赔偿制度,是世界各国(地区)加强对金融市场参与者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中小散户,同时,期货经纪商经验不足、实力薄弱,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尚未实现严格的分户存放、独立结算和风险分级分散。因此,随时有可能因为经纪商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破产而导致客户资产损没,也有可能因为期货交易保证金杠杆机制导致的客户穿仓连带同一公司其它客户资产的损没或清退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参照国外投资者保护制度,着手建立中国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必要性比较

(一)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同等重要

1.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地位和结构共性(见表1)。

2.市场监管核心都是投资者保护。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同是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核心监管内容,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信心方面来说,两个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都是一样的。

3.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恶化都会牵连投资者资产。

同是保证金托管、行纪中介方式,中介机构的经营能力和负债状况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托管资产的安全。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有可能因经营不善或者违法违规经营对投资者利益构成损害。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同样可能会遭受到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损失。各国(地区)主要通过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权益,同时,世界上大多数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地区)还建立起了投资者赔偿制度,作为最后的保护措施和民事救济补充。

(二)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比证券市场更有必要

表1

附图

表2

附图

以下两个表格的比较说明:期货市场不仅与证券市场有着同样重要的经济功能和地位,而且期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和结构特征决定了期货行业的高风险性和投资者保护的客观必要性。期货行业的投资者即便在规范的市场条件下、经纪商合规经营的条件下,仍然存在自救无助和无辜损失的可能,因而,投资者保护是期货市场本身的内在需要。

此外,期货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之争,在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中的战略地位,在活跃商流、物流、信息流方面的积极作用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战略意义。保护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就是保护这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就是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有力保障。因此,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不仅非常重要,而且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同样重要,甚至更为迫切,需要及时跟进。

二、中国分业经营模式下,建立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和金融分业经营的市场格局决定了证券投资者基金不可能用于期货投资者保护。期货投资者同样是投资者,同样需要保护,甚至面临无辜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更有必要在期货行业内独立募集和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保护基金

期货保证金交易制度和高利润、高风险的杠杆机制都是无法更改的市场制度,期货市场的长期历史形成的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规则以及市场组织形式也难以一时彻底改革,否则,期货也就不成其为期货。因此,在现有条件和现实格局下,依靠制度创新实现风险根除和投资者保护,几乎不可能。用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市场风险的最后屏障,将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和谐。

(二)完善市场制度的同时,仍然需要投资者保护基金

当然,中国期货市场的结算体系、风险分层多级承担体系的缺陷急需制度改革。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着手完善保证金封闭运行和统一结算平台的建设,彻底解决客户“一户一码”交易与交易所混码结算在风险控制上的矛盾,从市场制度方面防范对经纪机构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之间保证金结构性占用带来的风险。但是,期货市场单边极端行情造成经纪商清算崩溃的投资者损失,仍然需要投资者保护基金这道最后的风险屏障。

(三)保护投资者,优化行业结构,促进期货公司优胜劣汰

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的是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者利益因为经纪商的违规经营和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无辜损失。同时,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期货公司的打击,无需迁就和姑息监管对象,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及时清理经纪队伍。而目前,由于没有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公司违规经营或风险控制不力造成客户资产无辜损失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监管部门往往在行业内谋求风险消化,对出风险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和股东改造,而较少作出处罚追究和清盘退市。

三、国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国外发达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体系实现了相对隔离、分级分散,监管体系高效严密,交易机制日趋完善,经纪商和交易群体诚信、成熟。但是,它们对于投资者保护依然紧抓不懈,给予高度重视。国外期货投资者保护制度有的包含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中,有的与存款、保险保障统一放在金融投资者保障制度中,有的通过单独立法条款强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的投资者保护。

(一)国外普遍实施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

国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大多体现为投资者赔偿制度,也被称为投资者赔偿计划(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ICS),通常有相关的投资者保护立法,并建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20世纪70年代,战后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发展,一些国家(地区)出现了中介经纪商破产倒闭造成投资者现金、股票或托管资产损失的问题,投资者对证券、期货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受到打击。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各国(地区)开始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赔偿制度。建立较早的是加拿大(1969年)和美国(1970年)。上世纪80年代是建立投资者赔偿计划的高潮阶段,90年代有更多的国家(地区)加入进来。欧盟1997年制定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它适应欧盟内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要,建立了统一协调的欧盟内部投资者赔偿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

(二)国际期货市场不同监管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

根据金融分业管理和混业管理的格局不同以及各国具体情况差异,各国(地区)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立法或行业规章等形式给予高度重视和崇高地位。各国期货监管模式根据分业管理的模式不同,一般分为美国、日本和英国三种模式。

1.美国期货监管模式下的投贫者保护

美国期货监管模式的特点是以美国政府设立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全国期货协会(NFA)和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

CFTC是统一监管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准司法权。NFA在美国期货管理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该协会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客户共同组成的自律机构。交易所管理内部会员经纪商,交易商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和期货交易财务的健全性,都需依靠交易所和结算机构的监控。

在美国,期货监管体系严格高效,风险事故控制严密,机构违规经营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现货市场通过基差交易方式以期货市场为定价基准,二者高度发达、有机结合。此外,社会辅助救济和保障体系完善。因此,美国期货市场一直未曾出现期货违规经营和风险失控造成的大规模投资者无辜损失。所以,美国仅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日本期货监管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

日本期货监管模式与欧美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别,没有类似于美国CFTC的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业务,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业务,通商产业省分管工业品期货,是独特的“三省分口管理体制”。期货市场没有设立期货行业协会,但是成立了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全国谷物交易品协会等许多民间协会。这些民间协会多为期货交易所的行业组织。

日本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成立独立的专门保护基金来实现,依据《商品交易所法(昭和25年法律第239号)》专门成立了“日本商品委托者保护基金”(NATIONAL FUTURES PROTECTION FUND),专门对期货行业的经纪商破产和投资者无辜损失实施救济和赔偿。

3.英国期货监管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

英国是典型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对证券、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产业实施统一监管。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之前,英国一直没有调整期货市场的立法。1947年《交易控制法》、《银行业法》及《1845年赌博法》等法规仅仅与期货市场有某些联系。在《金融服务法》制订前,金融市场唯一的管理主体是英格兰银行,不存在以管理期货立法为职责的特定机构,市场主要依靠自律管理。设立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SIB)作为法律代理,同时于1991年成立了受SIB管辖的证券及期货管理局作为期货业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两个组织都不是期货业的专门监管组织,它们同时监管证券业。

因此,英国的期货投资者保护也被统一纳入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建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合并过去的投资者赔偿计划(ICS)和存款保护计划(DPS),涵盖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单位信托、期货和期权以及个人养老计划。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类似英国模式,统一建立了证券、期货投资者赔偿基金,根据不同法律条款区别对待。

四、建立中国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中国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仅有必要建立,而且迫切需要、切实可行。基金规模可大可小,但是不能没有。国外发达期货市场已有成功先例和丰富经验成果,国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建和基金公司的成立,也为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运作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建议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行业监管下,首先以部门行政法规的形式从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入手,开始摸索和建立中国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国期货市场虽然几乎与证券市场同时起步,但是在法制建设和市场发育程度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中日益发展壮大的市场形式,不能完全偏废舍弃,应该及早作好法律和理论准备,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鼓舞投资者信心。应效仿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以部门法规划归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大范畴之列,同时保持相对独立和行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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