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创新研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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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公有制的两难困境

生产资料的公有与私有,是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最显著标志之一。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已明显呈现出衰退之势。由于经济权利与经济利益的非均衡性,传统公有制对内缺乏由利益激励机制引发的持久驱动力,对外缺乏由市场竞争法则形成的硬约束与强大压力,因而始终未能摆脱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经济增长持续性活力不足等难题的困扰,再加上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上多层次委托代理、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传统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困难重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这种困扰越来越明显地成为阻碍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致命性问题。

为了克服传统公有制经济的种种弊端,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过多次改革尝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尝试性努力不是昙花一现,就是胎死腹中,不了了之。苏东剧变的深刻教训,至今发人深省。幸运的是,后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改革,却发展得相当顺利,连续20多年国民经济平均每年以近两位数的水平向上递增,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受到世人的广泛赞誉。然而,遗憾的是,这并没有增强中国人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呈下降之势,而中国的私有制经济几乎从零起步,但却迅猛扩张,已成为一支富有生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力量。

资料显示,在1990年~1999年的10年间,私营企业的户数年均增长35.50%,而同期外商投资企业为26.62%,集体企业是负增长,国有企业仅为4.07%;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31.67%,而同期个体经营为12.84%,外资企业为28.07%,集体企业为-7.78%,国有企业为-2.06%。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在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所占比例则由1978年的1%,2001年上升为58.5%,2004年则占到80%多[1]。见图1。

邓小平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传统公有制经济陷入两难的困境:一方面,社会主义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传统公有制经济却难以担当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体地位。中国要想开创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赢的局面,必须要探索富有生命力的、优越于私有制的公有制形式。

图1 1978年~2004年各类型企业在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所占比例变化情况

二、间接公有制——公有制问题的创新探索

“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都可以大胆利用。”[3]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应着不同的生产力、社会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部落所有制发展到资本主义所有制,从总体上说,主要是在私有制范围内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并且始终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定律,即:占有权是所有权中的基础性核心权利,所有权中的其它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必须依附于占有权并以它作为轴心运转,社会经济活动基本上是在所有权层面进行运作。因此,在漫长的社会历史中,人们的脑海里深深地刻下这样一个牢固的观念,占有便是一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兴起,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制实现形式在不断更新增多,有了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法人所有制,还有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和基金会等。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从实物经济中又脱离出虚拟经济。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社会经济活动逐步打破了在所有权层面运作的范围,日益深入到经济权利层面的运作,占有权不再是享有其他经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弄清楚经济活动在经济权利层面运作的含义。经济权利,从内涵上看,它们是依法循规确认的,通过对物事实上的拥有、管领、控制、支配而享有集合的权力和利益;从外延上看,它们是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派生物。按照《罗马法》的标准,自物权的外在形式是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四种权利,而他物权则分为地役权、人役权、地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六种权利。以上十种权利就是笔者所说的经济权利。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关系体系,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由此看出,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体系,不仅包括财产的占有关系,还包括财产的使用、处置、收益等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活动在经济权利层面运作的情况下,财产占有权的有无多寡已经不再像从前那样必然与物质利益成正比例关系,社会经济活动并不一定非要在享有占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运作,才能享有收益、处置、使用等经济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所有者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际拥有的经济权利才是实质性、关键性的要素,经济利益越来越直接地同依法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密切相关。

例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表面上看,国家或乡村集体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所有权还依旧姓“公”,但所有者既不是土地收益的最大收获者,也不是最大支配者,而按规定只能享受并支配其中很少一部分利益(农村费税改革试验政策规定,国家和集体征收的税赋不超过农民实际收入10%)。抛开质量因素不论,单从数量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对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过程中,国家和集体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有:100%的土地占有权、10%的土地收益权,还有30年一次的土地处置权;而农民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则有:100%的土地使用权、90%的土地收益权,还有30年之内的土地处置权。见表1。

表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国家或集体与农户所享有各项经济权力分配情况表

类别 国家或集体 农户

占有权/% 100 0

收益权/% 10 90

处置权30年一次30年内

使用权/% 0

100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虽然不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但却拥有比国家和集体大得多,也实惠得多的经济权利。改革开放前期,中国农民积极性的迸发和农业劳动生产力的迅速提高都主要源于这种合理的制度性经济权利安排。

例二:最初的股份制公司是由若干自然人的私人财产组成,公司本身虽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也不享有终极占有权,但却拥有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部分收益权。在股份制经济中,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已经基本独立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作为财产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再也不能自由支配自己那份业已被股份化了的财产。这使股份公司能够基本绕开所有权的局限性,直接深入到经济权利层面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股份公司也因此在社会属性上发生了较为深刻的质变,尽管它还没有演进到社会主义者所要求达到的理想高度。当年,马克思正是敏锐地看到了这种变化,才在其巨著《资本论》中对新兴的股份公司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4] 马克思逝世以后的100多年来,股份公司又有了长足的发展,数量大增,形式多样,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主体或主导力量,而且其组合成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然人的财产已经更多地被各种法人,特别是基金的财产所取代。这些主要由社会化了的法人和基金的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与早期完全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相比,不仅更多了几份社会化色彩,而且向经济权利层面又更深地跃进了一大步。

例三:西方发达国家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本身并没有掌握多大比率的财产占有权,但是,在分割、支配国民收入的时候,它们所占的比率却要远远大于财产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实际比率。例如,美国的税收占国民总收入的38%[5],加上10%左右明令由私人开支的部分(如规定汽车必须自备反污染装置等类似开支)[6]250,美国政府平时能够支配的国民总收入实际已经近半或超半。荷兰早在1985年其国家经常收入就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51.7%[7],到1995年,丹麦和瑞典仅税收一项,就分别占其国民生产总值51.7%和50.2%[8]。1995年,五位美国经济学家对瑞典经济做了调查,结果发现那里公共部门的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9]。事实上,这些国家私人占有成分虽然占有绝对优势,但私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国民收入还不足一半,其余那一大半让渡给了国家和社会支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这些国家通过开征累进制所得税、遗产税等途径,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已经在经济权利层面拥有了更多的权利,支配了相当部分或者大部分的国民收入,然后国家把这部分财富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实质上是实现了公有制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战后的北欧、西欧国家,也正是有效地利用了各种干预手段,克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些弊端,曾一度出现高工资、高税收、高保险和高福利现象。西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这种“侵犯”并不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展开的,事实上也没有公开触动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而是从经济权利层面着手,对财产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处置权等进行干涉,迫使资本家将那些本来可以据为己有的剩余价值交出一部分或大部分用于社会需要。西方国家这种通过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掌握大多数经济利益,国家又把控制的大部分经济利益更好地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基于以上认识,再来探讨什么是间接公有制?传统上所讲的公有制经济是以国家或集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存在前提,把国家或集体占有作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的表现形式,在国家或集体直接占有大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把它称为“公有制经济”,甚至把公有制经济等同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管这种经济形式是否会使大多数人受益,不管这种经济的运作是否符合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我们从分析可以看出,是否能够实现公有制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顺应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要求,并不一定必须要以国家和集体拥有对财产的直接占有权为前提,“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必须是国家和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称其为“公有制经济”。我们把以国家或集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其存在前提的公有制经济,称为“传统公有制经济”,把不以国家或集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其存在前提,但仍能实现或能更好地实现公有制经济效果的经济,称为“间接公有制经济”,是指经济活动深入到经济权利层面运作的,以法律确认的经济权利为基础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使社会公众受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间接公有制下,国家可以不直接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但却可以享有较多的收益权、处置权和使用权等,可以把较多的经济利益用于社会公众。间接公有制除了前面所述的经济活动深入到经济权力层面运作的特征之外,还有以下特征:

第一,间接公有制是以法律确认的经济权利为其存在基础,而不以是否直接拥有财产占有权为基础。一般情况下,传统所有制必须从整体上借助所有权外壳,必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前提条件,否则,它就无法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间接公有制是一种以法律确认的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它无须借助所有权外壳,就能直接对所有权内部的经济权利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说“间接”,也就是相对于传统所有制强调“直接”的占有而言的。

第二,间接公有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使生产资料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运作的经济形式。正是由于间接公有制绕开了所有权形式这个中间环节,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结合得更为灵活和直接,因此,间接公有制能够更加适应规模日益扩大、运转日益加快,形式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虽然它不像传统公有制那样,公开直接地借助公共名义享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但其权利来源,特别是其利益分配和使用,都是在整个社会层面展开的。实际上,它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

第三,间接公有制是以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为其衡量标准的。它不像传统公有制只注重国家或集体是否直接占有财产,而不把财产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第一标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的亏损倒闭,特别是用大量的财政资金扶持个别企业的做法,实际上是损害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甚至是把来自于人民的财富流到个别人的腰包里,我们更不应该说“这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主要是要使这种经济形式克服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而提出来的,是让社会公众获益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因此,我们衡量公有制经济的标准应当看它是否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是否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利益,而不应当把财产的占有关系放在第一位。

第四,间接公有制是可以和私有制经济协同共生的公有制经济形式。一般情况下,传统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种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较难和平共处,而间接公有制与私有制则是一种优势互补,劣势相克,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关系。现代国家的经济基本上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差别只是比例不同而已。只看到各种经济成份的分立和并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它们彼此之间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新内容,并按照这些新形式和新内容的客观要求去修正、调整我们的观念和实践。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 据2000年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我国基尼系数高达0.458,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11]。而与此相反的是,二战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缩小,如瑞典和英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基尼系数就降到0.25左右[12]。坦率地说,这种反差悬殊的局面如果不能根本改观,长此以往,中国就难以自信地宣称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因为社会主义本质中包含着共同富裕这一崇高价值目标。

三、间接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前景

如果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出发思考、回答社会主义的前景问题,现在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得出乐观的结论。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学说赖以存在的核心基石之一是传统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原理,它视传统直接公有制为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甚至把它的有无多寡直接与社会主义的境况等同起来。目前的情形是,这种直接公有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总体上都处在防守、退却境地。历史和现实均表明,世界社会主义的未来不可能建立在单一的传统的直接公有制的基础上。但是,如果用新的思维方式,从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即“公有制=直接公有制+间接公有制”来思考问题,那就会得出另一结论。

世界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前面的理论阐述已向我们展示采用间接公有制的光明前景。只要能够合情、合理、合法而又积极稳妥地将间接公有制有机地渗入私有制,设法提高社会化经济权利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中的比重和含量,国家就能够获得强大的物质手段和社会控制力。在此前提下,只要国家和社会再能够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就无须惧怕敞开发展私有经济,直接公有制和间接公有制加在一起,仍然占有主体地位,社会性质依旧姓“社”。可见,选择间接公有制,可以做到公私兼顾,各逞其强,各得其利,从而真正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赢的理想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对中国的发展确实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未来社会的经济基础更不会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且不说一些丑恶社会现象的出现和泛滥都与私有经济的兴起有关,就说私有制的传统弊病——生产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的出现,以及阶级冲突和对立的产生,都已在现实生活中显露端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私有制自由发展,整个社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巨大而痛苦的冲突和波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部充满血泪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史呈现给我们的真实情景。历史告诫我们,决不能走私有制这种回头路。当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也正在经历着经济权利社会化的过程,即在经济权利的职能、组织、使用和发展上社会化程度不断增加的过程。简言之,就是间接公有制不断增多强化的过程。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趋势。美国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货币主义经济学泰斗弗里德曼先生把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进程,形象地描述为正在“溜向社会主义”。“溜”字用得准确、生动,既表明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使然,又显示是一种身不由己的选择[13]。

至此,前些年纷争不已的“趋同论”问题可以有一个定论了。未来的世界既不会趋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会趋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直接公有制,“趋同”的浑厚的经济基础应当是间接公有制,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必定是以“间接公有制+直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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