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初土地复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_康熙论文

论清代前期土地垦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社会经济发展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看待清代的垦荒,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生态问题受到重视,对清代的垦荒的批评增多。清代的垦荒缺乏统筹兼顾,政府一味推行鼓励政策,致使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如山林锐减,湖面缩小,河道变狭,或海口淤塞,导致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这是历史事实,教训应予总结,但对清代前期垦荒整体作评价时,却不能仅仅从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一点来衡量,应该从多方面去考察。

在农业生产技术还不是很发达的清代,增加农业产品的最有效途径还是扩大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扩大了,粮食总产量才能增加,新增的人口才有饭吃,也才有可能腾出更多耕地种植经济作物,以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所提出的需求。当然,通过农业生产中精耕细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灌溉条件,增加施肥,改良种子,提高复种指数等措施,也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但就清代而言,这种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评议一项政策的历史作用,首先要看他对社会经济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还是起到阻碍,或是破坏作用。只有从共同标准出发,才不会使评价失去公允而走向偏颇。

清代前期垦荒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从总体说,积极方面超过了消极方面。

第一,垦荒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末清初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乱,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破坏,耕地面积由明万历701 397 628亩, 至清顺治八年时仅剩下209 858 461亩,仅及万历六年耕地面积的29.92%。国家每岁钱粮收入14 859千余两,而每年政府支出数为15 734千余两,出入相抵,尚不敷857千余两。〔1〕严重经济危机的阴影笼罩着刚刚诞生的清王朝。这个新王朝如不及时摆脱这个经济危机,就会垮台。清政府为及时摆脱这一财政危机,稳定十分不安宁的社会,首先把垦荒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经过顺、康两代不懈努力,荒芜的土地不断得到垦复。田赋收入也随之不断增加。如康熙四年三月十九日,河南巡抚张自德疏报:康熙三年所属州县开垦荒地19 361顷,该征钱粮银83 140余两〔2〕。康熙十九年,户部郎中鄂齐理奉差盛京后, 在回京奏疏中称:勘查满州人丁新开荒地,东至抚顺西至山海关,南至盖州,北至开源,共垦田万顷,可征钱粮银约万两〔3〕。如此事例, 在历朝实录中比比皆是,不一一枚举。通过垦荒,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也得到极大改善,从入不敷出,到库有存银。至迟,康熙六年时,清政府已完全摆脱财政危机,扭转了入不敷出的局面,据统计,这年户部存银已达2 488 492 两。八、九两年(1469、1670)“每岁存剩约六七百余万”两。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乱爆发,军费开支剧增,尽管在这战火纷飞的年代,户部仍有库存,如康熙十六年(1677),存银尚有5 307 216两, 康熙十七年存银数虽然有所减少,但仍有3 339 920两。 经过漫长的八年戡乱后,由于战争结束,军费开支大减,户部存银也就激剧增加。康熙二十五年,户部存银上升到26 052 735两, 康熙二十六年, 存银达28964 499两。康熙三十一年至六十一年的31 年间, 户部每年存银都在3000多万两至4 000多万两之间,最高年份达4 736万余两〔4〕。

战争,实际上是经济实力的较量,这点早为人们所共识。清政府之所以从建立第一天起就把垦荒摆上议事日程,除了安置流民,稳定社会秩序作想外,更重要的是为满足巨额军费支出,清政府建立之初,战争连绵不断,军需浩繁。据陈锋研究,顺治朝常年军费开支每年为1 300万两,从顺治十二年起,战时每年军费开支约在数百万两至2 000 万两之间。依此估计,顺治朝有案可查的数字,战争开支在1亿两左右。 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乱爆发,这一战争持续了八年,这八年间,清政府军费开支高达1亿两以上〔5〕。此后,还有平定准噶尔等战役,军费开支都高得惊人。这些巨额的军费开支取之于何处?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财政来源主要是靠田赋征收,而商税收入有限。田赋收入的增加,主要是来自于耕地面积的扩大,也就是说直接取决于垦荒所取得的成果。顺治、康熙垦荒不断取得进展,对巩固新生的清政权和统一祖国山河的战争以最有力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清初的垦荒成果,清政府的巩固将面临严重困难,国家统一也将受到危害。

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国库充实,使清政府有足够的实力进行赋税改革和关照人民生活。如康熙五十五年颁布免除新增人丁丁银的规定就一例。至于蠲免,在康、雍、乾《实录》中俯拾皆是。蠲免次数之多,数量之大,为历代王朝所仅见。仅就康乾时期江苏一省蠲免而言,从康熙元年至乾隆六十年间,吴江等25州县,由灾蠲、普免、积欠蠲免三项所免去赋银计共7 625 776.2两,普免、灾蠲、免欠次数多达653 次〔6〕。从个别地区蠲免事例即可看出,清政府在减轻人民负担上所作出的努力。清政府之所以能这样做,是由于荒芜的土地不断得到垦复,田赋收入不断增加的结果。

第二,造就大批自耕农民,经过半个多世纪战乱,流离失所、衣食无着的农民,在清政府招垦政策鼓励下,经过自己辛勤劳动,其中绝大多数取得了土地产权,变成了自耕农民。

顺治初年,湖南省永州府属州县,“其民皆由乱定招徕而至,垦辟荒土,久而富饶,人皆世农,不言他事。”〔7〕寥寥数事,描绘出一个家给人足的自耕农聚居的情景。顺治十六年,河南开封等八府并汝州,招直隶失业贫民来认垦,所垦土地“永为己业”〔8〕。 雍正十二年,山东省各府州县,仅一年间就查出贫民29 940户, 实垦荒地217711.4亩〔9〕,平均每户开垦荒地7.2亩。乾隆二年,山东商河县知县范从律详报,商河县民祖籍原顺天,明末遭兵失业,星散山左,至康熙元年始奉旨发商邑开垦荒地,各立村庄四十二处,一庄有三、二百家〔10〕。乾隆九年,直隶总督高斌奏称:“详查喀喇河屯厅所辖之白马关、潮河川、热河厅所辖之张三营、白马川,四旗所辖之波罗河屯各汛内,凡有平坦可耕之区,悉系旗地,间有民人新垦者,俱系旗圈余地。自雍正十年奉旨听民认垦输粮,从此民人安立家室,悉成土著,垦地二千九百余顷”〔11〕。乾隆十一年,甘省原报受田民人共一百七十一户,认垦田九十三顷,内除马尚考等十二户盐碱不能耕种七顷外,该在人民一百五十九户,田八十三顷余〔12〕,平均每户认垦荒地52.2亩左右。乾隆十八年,广东琼州有可垦荒地二百五十余顷,召土著居民耕种〔13〕。嘉庆五年,恩长等报告,查出和阗所属各城有粮无地之回民七百五十二户,仁宗下令户部:将丈出官荒地二万零六百四十亩,“按数拨给有粮无地之回户,均匀开荒。”〔14〕每户回民可得官荒地26.1亩。清政府对广东新生沙坦开垦,还作了特别规定,只限定由无地贫民优先开垦。东北三省逐步放垦,蒙地开发,新疆拓垦等等,都为清代造就大批自耕农。

清朝初期,四川累遭兵革,地荒人亡情况尤为严重,各省流民进川后,通过垦荒获取土地产权,从而成为自耕农者极为普遍。大邑县,清朝初期,土著少,客民多,“率多秦楚豫章之人,或以屯耕而卜居”〔15〕。这里的“屯耕”并非指租佃私人土地,而是占地开垦。铜梁县,清初来这里垦荒的有贵州、湖广人,也有江苏、福建、广东人,这些垦民“各据壤土”〔16〕,取得土地产权。郫县,清初户口锐减,来这里垦荒的广东人较多,其次山东、陕西、福建、江西等省人户。农民垦荒谓之“插占”〔17〕。即不受顷亩所限,能开多少可占多少。定远县,清初来这里开垦的主要是湖南人,“垦荒占田,遂为永业”〔18〕。新繁县,清初先有湖广人移入,继有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农民移入,也有少量陕西人,“始至之日,田业无主,听民自占垦荒,或一族为一村,……有一族占田至数千亩者”〔19〕。苍溪县,清初外省农民纷纷移入,康熙初年,全县丁粮户六百余户,本省农户占十分之四五,此外湖南省籍占十之三四,广东、贵州、福建等省籍占十之一二,这些客民皆“插土为业”〔20〕,即取得土地户籍。万源县,清初客民入山,“荒山无主,由人手指由某处至某处,即自行管业”〔21〕。乐至县,康熙前,外省来乐寄籍,地旷人稀,多属插占,“认垦给照”〔22〕。云阳县,清初客民移入,“占田宅,长子孙”,先开水田,继开山地〔23〕。彭县,清初居民稀少,土地荒芜,乾隆初年,发生巨大变化,民力“岌岌吴楚”,“山坡水涯,耕垦无余”〔24〕。新都县,康熙六年前,“有可耕之田,无可耕之民”,乾嘉之后,则“无荒可垦”〔25〕。经过土客民数十年辛勤劳动,四川广大地区逐渐得以开垦。康熙年间全省熟田14 810顷,雍正二年熟田增至214 450顷, 乾嘉之际熟田剧增至463486顷〔26〕,比康熙年间增加15倍之多。

陕西的情况也大致如此。经过明末清初战乱之后,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地主豪绅原占有的土地丧失了,原有的穷人都占有了土地。泾阳县志称:“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27〕。反映了自耕农大量存在的事实。

当然,在清初垦荒中,地主、官僚、商人在垦荒政策鼓励下,以自己所具有的经济实力,或通过权势也占有大量土地。如顺治十四年,直隶开平卫生员陈翼泰开垦过无主荒地2 105亩〔28〕。同年, 直隶丰润县金吾左卫武生卓企茂开垦过无主荒地2 019亩〔29〕。顺治十三、 十四两年,直隶大名府开州生员邢祚贞垦过无主荒地3439.1亩〔30〕。顺治十三、十四年,山东内阜县生员唐佑臣先后开汶上县荒地4 248 亩〔31〕。乾隆三十二年,寄台商民芮友等三十名呈请开垦甘肃穆垒荒地,陕甘总督吴达善批准其申请。据批文称:查该商民等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请饬巴里刊镇臣给予执照,令其认垦耕种〔32〕。以上仅是举例如已,远非地主、官僚、商人垦地的全部。但在明末清初农民战争扫荡下,地主豪强势力遭到巨大打击,或家破人亡,或流离失所,侥幸生存下来者,家资丰厚者不多。另清初对缙绅豪强采取严励打击措施,如顺治十八年,江南奏销案就是一例。清廷将上年奏销有未完钱粮的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并溧阳一县的官绅士子,借“抗粮”之名全部黜革,继之,又乘大创之后十年并征,使江南缙绅豪强受到沉重打击,此时,松江府属,人们“以有田有戒”〔33〕另据《清河县志》称:商人则“以赋重为累不置田产”〔34〕。陕西富户亦以置产为累。《陕西通志稿》称:富人“家资巨万无一陇之殖,则对于国家终岁不输一钱”〔35〕。或谓“饶裕之家,劝令买地,多以为累,万金之子,身无寸土”〔36〕。咸宁县“荐绅鲜干谒,无侈田广宅”〔37〕。关中合阳“人乃以田多为累”〔38〕。摊丁入地后,实行的是田多者多负担,由于田赋负担加重〔39〕,对地主兼并土地势头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些社会因素的存在,对清初通过垦荒而造就的自耕农无疑是起到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康熙、乾隆年间某些地区的编审册、税亩册及其他资料记载,对自耕农占地情况作具体分析。

首先,看直隶获鹿县土地占有情况。康熙四十五年,该县二十五甲民户,共有耕地98 125.1亩,按每户占有耕地多寡状况,列表如下:

康熙四十五年直隶获鹿县二十五甲各类农户

耕地面积

类别 户数

% 亩数 %

无地户1201 18.2

不足1亩户 240

3.6 120.9

0.1

1-10亩户 2256 34.6

11950.0 12.2

10-20亩户 1479 22.7

21476.0 21.9

20-30亩户 722 11.0

17392.2 17.7

30-40亩户 296

4.5

10180.1 10.4

40-50亩户 117

1.85170.7

5.3

50-60亩户

78

1.24244.2

4.3

耕地面积

类别

户数

% 亩数

%

60-70亩户

40

0.62582.02.6

70-80亩户

27

0.42018.92.1

80-90亩户

10

0.2 835.40.8

90-100亩户 15

0.21437.21.5

100-150亩户 31

0.53623.83.7

150-200亩户 20

0.33397.03.5

200以上亩户 31

0.5

13696.4

14.0

6581 98125.1

资料来源:清代《获鹿县档案》·《编审册》。

说明:康熙45年25甲编审册是:在城社9甲;郑家庄社1、2、3、 4、6、7甲;任村社5、6、7、8、9、10甲;龙贵社5、10甲;太平社1、2、3、4、5、6甲;××社10甲;甘子社9甲。

据上表,拟按占地状况分为牺地户、少地户、中等户、富裕户、地主户五大类。一类户占人口18.2%,而无寸地民户;二类户为占地10亩以下户,他们占总农户37.9%,占有总耕地12%;三类户为占地10—40亩中等户,这类农户不但农户数量最大,而且占地比例亦最多,分别为38.2%及50%;四类户为占40—100亩富裕户,他们占总农户4.4%,占耕地面积的16.6%;五类户为占地100 以上地主户(按一刀切分法)〔40〕,他们占总农户0.8%,占总耕地17.4%。据此, 农民所有制显然占居统治地位。至乾隆元年,尽管在这三十年间土地兼并在激烈进行,但该县自耕农占统治地位情况仍然没有变化。从郑家庄社二、四甲、甘子社九甲,同治社五甲前后占地情况作一比较,情况就一目了然了。请看下表:

康熙四十五年(1706)与乾隆元年(1736)直隶获鹿县社四甲各类农户占地比较表

户数

类别 1706 %1736 %

无地户 20919.5

279 25.5

不足1亩户

40 3.755 5.0

1-10亩户

34832.5

332 30.3

10-20亩户 24723.1

201 18.4

20-30亩户 106 9.991 8.3

30-40亩户

48 4.548 4.4

40-50亩户

22 2.124 2.2

50-60亩户

19 1.822 2.0

60-70亩户

14 1.313 1.2

70-80亩户3 0.3 7 0.6

80-90亩户2 0.2 1 0.1

90-100亩户

1 0.1 2 0.2

100-150亩户 5 0.5 6 0.2

150-200亩户 4 0.4 8 0.7

200亩以上户 3 0.3 5 0.5

合计 1071

1094

耕地面积(亩)

类别 1706 % 1736 %

无地户

不足1亩户 21.70.135.40.2

1-10亩户 1859.1 12.3

1742.0 11.1

10-20亩户 3441.9 22.9

2877.4 18.4

20-30亩户 2512.6 16.7

2246.8 14.3

30-40亩户 1667.6 11.1

1610.6 10.3

40-50亩户 975.2

6.5

1064.5

6.8

50-60亩户 1049.4

7.0

1180.1

7.5

60-70亩户 897.8

6.0835.1

5.3

70-80亩户 227.6

1.5525.2

3.4

80-90亩户 165.9

1.1 87.3

0.6

90-100亩户 98.3

0.7189.2

1.2

100-150亩户598.2

4.0828.6

5.3

150-200亩户731.2

4.9

1190.8

7.6

200亩以上户807.2

5.4

1244.9

8.0

合计 15053.7

15658.9

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陕西情况与获鹿大致相同,毕沅称:他在乾隆四十年时,曾经到西安、同州、凤翔三府,邠、乾二州考察,所看到的是:“耕读相半”,而“殷实之家,十不得一”〔41〕。

江南地区情况为何?请看安徽休宁县。根据体宁县三都十二图六甲保留下来的康熙五十五年编审红册看,六甲共计233户,共有耕地1134.3亩。各类农户占地情况为下表:

各类农户占地情况统计表

耕地面积

类别

户数

% 亩数

%

无地户 114.7

不足1亩户

58

24.9

27.4

2.4

1-5亩户 83

35.6 221.5 19.5

5-10亩户39

16.7 273.1 24.1

10-15亩户

29

12.4 351.8 31.0

耕地面积

类别

户数

% 亩数 %

15-20亩户

73.0 117.610.4

20-25亩户

41.7 85.3 7.5

25-30亩户

20.9 57.5 5.1

合计

233 100.01134.3

100.0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休宁县三都十二图(上)编审册》,#税A20、#税147。

说明:其中第六甲五十五年编审红册脱落:今采用康熙五十年地亩统计数。

从编审红册看,该六甲中占地20亩以上农户,多为劳动力较多家庭,如三甲姚春阳占地20.6亩,他家有3个劳动力;四甲复廷占地29.9 亩,家有4个劳动力;汪宗占地27.7亩,家有4个劳动力〔42〕。此处系山区,山多田少,农户占地面积相对少些,但一家有3丁、4丁,占地20几亩,似乎还够不上地主。由此看来,清初垦荒所造就的自耕农还较好地保存下来。安徽霍山县情况也大致如此,方志记载:“中人以下,咸自食其力,薄田数十亩,往往子孙世守之,佃而耕者仅二三”〔43〕。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清初垦荒所造就的自耕农也有所分化,地主户的田产在膨胀,无地少地农户在增加,如湖南省,清初,桂阳县邓仁心、邓仁恩兄弟有田数百顷,乾隆十三年时,杨锡绂奏称:“近日田之归富户者,大抵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44〕。嘉庆年间,衡阳县刘重伟(木商)子孙“田至万亩”〔45〕。嘉庆壬申(1812)年,李象鹍奉父命析户为二,各收租六百余石,服官中州后,置产又数倍于前,至道光壬辰(1832)年,仍合旧产为二析之,“较壬申数且六、七倍”矣〔46〕。江苏松江,在康熙年间“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千)至一、二万者”〔47〕。无锡县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田一万顷〔48〕。乾隆时,海州孟鉴有地五千余亩〔49〕。嘉庆十二年,海州李法泳等买程继祖遗海州五庄田二百余顷〔50〕。江北、淮南一带,康熙年间,盛枫指出,区方百里,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其间农夫十五,庶人在官与士大夫之无田及遂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税者也”〔51〕。这种情况在江苏玉区十七图也得到反映。据《康熙四十年份本色统征仓米比簿》记载,该区第十七图十个甲中,9户地主占有田3 120.3亩,为该图全部耕地的96.7%〔52〕。乾隆年间,直隶怀柔郝氏有膏腴万顷〔53〕。

尽管土地兼并在不断进行,但在清代垦荒政策鼓励下所造就的自耕农仍然占居重要地位。计瓦格勒估计:“小地产的成份约占所有种植的农业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大地产的成分占百分之四十”〔54〕。又据杰密逊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估计,农民所有地占当时耕地面积的二之一〔55〕。

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是政府田赋的主要承担者,自耕农数量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支的丰歉,以及国家的兴衰和稳定。这点,已为学术界所共识。清代由于垦荒政策所造就的广大自耕农存在,并长期得以延续,是造就康乾盛世的最深厚的经济基础,这是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

第三,垦荒事业的深入与发展,缓解了新增人口对粮食需求的压力。明末清初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乱, 人口伤亡极为严重。 据顺治八年(1651)统计,全国人丁仅为10 633 326丁而已,经过顺治、康熙长达七八十年休养生息,至雍正元年(1723)全国人丁数上升到25 326 307丁之多,比顺治八年增加2.38倍,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全国人口突破2亿大关,到道光十四年(1834), 全国人口又较乾隆二十七年番了一番,突破4亿大关。人口激速增长,对粮食的需求也激剧增加。 康熙四十八年(1709),李光地就已指出,“米价之贵,盖因人民繁庶之故”〔56〕。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圣祖更明确指出:“如此丰年,而米粟尚贵;皆由人多田少耳”〔57〕。乾隆十三年(1748),清政府曾开展“米粮日贵”之由大讨论。湖南巡抚杨锡绂称:“盖户口多则需谷也多,……户口繁兹足以致米之价逐渐增加,势必然也”〔58〕。其他官员如两江总督尹继善、云贵总督张允随、云南巡抚图尔炳阿、湖北巡抚彭树葵、江西巡抚、山东巡抚、河南巡抚都有人与地之关系的议论〔59〕。随着人口激剧增加,原有耕地已无法养活这众多的新增人口,因此无业流民大增。仅乾隆八年至十三年的短短六年间,广东、湖南之民“赴川就食者”就达243 000余人〔60〕。乾隆年间,湖南、 湖北“携家入蜀者不下数十万”〔61〕。其余进入东北、热河、内蒙、台湾流民尚不计在内。在这巨大人口压力下,康熙以后各代皇帝都认识了解决新增人口粮食问题的重要性。要解决新增人口粮食问题,除了对原有耕地进行挖潜改造,推广良种、增加投入外,主要办法是开垦更多新耕地。因此,在原有荒地复垦后,政府把开垦的对象转移到山区、边区、湖区、沙坦等未开垦土地。这些新开垦的土地对养活新增人口起了巨大作用,同时也为内地增加粮食供应。如郑吉士到四川乐昌后,在任职期间,积极推行招垦政策,其结果“高原逐谷,旷土渐冰”,新安插新民千余户“熙然鼓腹,足以养生而有余”〔62〕。江西赣州系山区,经开发后成为盛产粮食之乡,豫章、吴会“咸仰给焉,两关转谷之舟络绎不绝,即险岁亦橹声相闻”〔63〕。漳泉之民大量迁台后,台湾荒地进一步得到开发,号称“一年丰收,足供四、五年之用”〔64〕。原来开发较迟的贵州,经过清代前期开垦,变化十分显著,《黔西州志》称:“黔西从岩疆下里,而烟联万里,户积千箱,曩时所称刀耕火种之乡,今皆人浮万口,大有频书盈宁富庶埒中州矣”〔65〕。《热河志》称:归化城土默特旗、河套西部和热河一带,自康熙至乾隆渐次开发,并取得很大成绩。对此,乾隆皇帝有很高评价,称“口外东自八沟,西至土城子一带皆良口,直隶、山东无业贫民出口垦种者不啻亿万,此汉唐宋明所无也”〔66〕。口外的开发不仅解决移民自身食粮,而且还为京师提供大量商品粮。《圣祖实录》称:“今河南、山东、直隶之民往边外开垦者多,大都京城之米自口外来者甚多。口外米虽极贵时,秫米一石不过值银二钱,小米一石不过值银三钱,京师亦常赖之”〔67〕。陕西、四川、湖北三省交界南山老林及巴山老林开发,解决了江、广、黔、楚、川、陕无业者“数以百万计”〔68〕。他们在这里重新找到就食安身之处。《兴安府志》称:终南山区“处处俱成村落”〔69〕。商州地区乾隆以后,也日渐开辟,“虽山头地角,开尽无遗”〔70〕。商南“跬步皆山,久经开垦,并无老林”〔71〕。

尤其是山区和边区的开发,不但养活了数以百万计从“狭乡”游离出来的人口,而且也减轻了狭乡的粮食压力,从而使狭乡粮食供应趋于平稳。东南苏州、江宁、杭州、安庆、福州五府,系缺粮之区,本地所产粮食不足以供本地人民之食,不足食粮多赖于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台湾等地供给。从乾隆二十八年(1763 )至光绪十年(1884 )的121间考察看,其粮价上涨是有限的。其间涨幅最大的为江宁府, 每年平均上涨粮价不过0.015两而已,涨幅最小的为安庆府, 每年平均上涨粮价仅仅是0.006两而已。五府拉均扯平,每年上涨粮价仅仅是0.01 两,涨幅不过是五府每年平均粮价1.973两的0.0058%〔72〕。 请看下表:

中国东南地区中米价格(1763~1884)

指数:1788-1790=100

单位:银两/每石

苏州府

江宁府

杭州府

年别

价格指数价格 指数价格 指数

1763-

-

- - 2.02

117

1764

1.73117 1.61 112 - -

1767

1.67113 1.62 113 - -

1770-

-

- -

- -

1778

1.85125 1.90 132 - -

1783

2.03137 1.84 128 1.98

114

1784

1.77120 1.87 130 1.95

113

1788

1.54104 1.52 106 1.73

100

1789

1.49101 1.47 102 1.74

101

1970

1.42 96 1.34

93 1.7199

1791

1.43 97 1.32

92

- -

1797-

-

- -- -

1798-

-

- -- -

1799-

-

- -- -

1800

1.25 84 1.26

88 1.56

96

1801

1.68114 1.67 116 1.80 104

1802

1.97133 1.82 125 2.27 131

1816

2.76186 2.70 188 2.99 173

1817

2.29155 2.18 151 2.28 132

1826

2.28154 2.48 172 2.76 160

1827

2.17147 2.47 172 2.80 162

1828

2.18147 2.44 169 2.56 148

1830-

-

- -

2.86 165

1832

2.43164 2.73 190 2.67 154

1833

2.81190 2.94 204 2.92 169

1834

3.03205 3.07 213 2.89 167

1835

2.20149 2.27 158 2.62 151

1836

2.25152 2.26 157 2.67 154

1844

2.36159 1.55 108 2.35 136

1845

2.24151 1.42

99 2.49 144

1846

2.00035 1.17

81 2.49 144

1847

1.96132 1.57 109 2.49 144

1848

1.98114 1.56 108 2.49 144

1851

2.03137 1.47 102 2.19 127

1852

1.32 89 1.42

99 1.86 108

1853

1.29 87 1.28

99 1.76 102

1863-

-

- -- -

1864-

-

- -- -

1870

2.08141 2.05 142 2.63 152

1871

1.93130 1.72 119 2.44 141

1873

1.74118 1.64 114 2.36 136

1874

1.73117 1.66 115 2.28 132

1881

1.40 95 1.36

94 1.97 114

1882

1.48100 1.50 104 1.93 122

1883

1.73117 1.55 108 2.12 123

1884

1.72116 1.59 110 2.07 120

安庆府

福州府

年别 价格 指数

价格 指数

1763 - - - -

1764 1.36 94 - -

1767 - - - -

1770 1.77 122 - -

1778 - - - -

1783 1.57 1081.84

104

1784 1.69 1171.88

106

1788 1.44

991.80

102

1789 1.51 1041.83

103

1970 1.41

971.6995

1791 - - - -

1797 - - 1.7197

1798 - - 1.6995

1799 1.50 1031.6694

1800 1.50 1031.6593

1801 1.51 1041.5990

1802 1.53 1061.5386

1816 1.91 1322.14

121

1817 1.78 1231.98

112

1826 1.56 1082.31

131

1827 1.72 1192.17

123

1828 1.51 1042.03

115

1830 - - - -

1832 1.96 1352.63

149

1833 2.15 1482.51

142

1834 2.57 1772.79

158

1835 2.06 1422.51

142

1836 1.96 1352.56

145

1844 1.13

782.00

113

1845 1.11

771.98

112

1846 1.00

691.83

103

1847 1.06

731.84

104

1848 1.07

741.81

102

1851 1.21

831.6593

1852 1.19

821.6694

1853 1.05

72 - -

1863

-- 2.45

138

1864

-- 2.47

140

1870 1.94 1342.50

141

1871 1.73 1192.32

131

1873 1.28

882.08

118

1874 1.28

882.02

114

1881 1.24

861.85

105

1882 1.23

851.89

107

1883 1.43

992.00

113

1884 1.43

992.00

113

资料来源:王业健:《清代粮价的长期变动》一文中《中国东南地区中米价格》。

第四,垦荒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作物种植的扩大。因明末清初战争所荒弃的耕地,经过顺康年间几十年的垦复,已经恢复到明代战前水平。自康熙后期开始,已逐渐向山区、边区、湖滨、沙坦开发,随着这些地区开垦规模的扩大,原来的“狭乡”人口压力相对减轻,有可能挤出一部分耕地它用。在商品经济发展刺激下,这部分土地被投向经济作物的种植,或在新开垦土地上直接种植经济作物。如棉花、桑、烟叶、茶、兰靛种植在乾隆朝后有很大增加。

棉花 在清前期,各地种植面积在扩大。如江苏松江、太仓、海门、通州等府州厅所属各县,在乾隆时已成“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以现在各厅州县农田计之,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73〕。对照清初当地“农家树艺,粟菽棉花参半”〔74〕的情况看,这一地区种棉又有新发展。山东除西北部东昌、临清、武定及西南部郓城为原有集中产棉区外,清前期,黄河下游南岸济、青、武三府交界的齐东、章丘、邵平、高苑、博兴、蒲台、利津等县也形成为新的产棉区。蒲台“地产木棉,户勤纺织”〔75〕。博兴之产“以棉花、白酒为最”〔76〕。河南,到清前期,植棉地区比明代更为广泛。中部孟县、巩县、洛阳,以及南阳、武安都发展成棉花新种植区,产品销于江南。巡抚尹会一说:“棉花产自豫省,而商贾贩于江南”〔77〕。直隶种棉发展于乾隆以后,黄可润称:“保定以南,以前凡有好地者多种麦,今则种棉花”〔78〕。至于冀、赵、深、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十之八九”〔79〕。

桑 江浙地区是老产桑区,但到清前期种植面积还在扩大,如湖州府崇德县,明万历九年,桑田占总耕地面积为12.46%, 至康熙五十二年,桑田占总耕地面积达41.38%〔80〕。将近增加29个百分点。 江浙其它县份,在清前期植桑面积都有不同程度增加。广东南海县九江乡,到嘉庆时,已是“境内无稻田,仰籴于外”〔81〕。陕西清初桑树甚少,至乾隆时,“计通省增种桑树已及数十万株”〔82〕。

烟叶 乾隆年间及乾隆以后,烟草种植在各省迅速增加。如江西赣州,乾隆时“属邑遍种之,甚者改良田为烟畲,至妨收谷,以获厚利”〔83〕。宁都州瑞金县“今则无地不种”〔84〕。广东新会,道光时“种烟者十之七八,种稻者十之二三”〔85〕。据四川《新津县志》称“业烟草者甚多,良田熟地,种之殆遍”〔86〕。山东济宁,乾隆时所产烟叶“甲于诸郡”〔87〕。陕西、甘肃、东北在清前期都有一些著名产烟区。

茶 随着山区开发,种茶业也有很大发展。福建建阳,道光时山地“多租于江西人开垦种茶”〔88〕。浙江于潜种茶亦多,据嘉庆时县志称:“乡人大半赖以资生”〔89〕。乾隆时,安徽霍山县“近县百里皆种茶,民惟赖茶以生”〔90〕。广东鹤山,在乾隆时种茶业也在发展。县志称“山阜间皆植茶”〔91〕,至道光时发展到“自海口至附城,毋论土著、客家,多以茶为业”〔92〕。名重于天下的云南普洱茶,在清前期也获得巨大发展,普洱产茶区“周八百里,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茶客收后,运于各处,每盈路,所谓大钱粮矣”〔93〕。四川、湖南等省也生产大量茶叶。由于种茶业的发展,茶叶为出口产品的大宗货。仅就输往英国而言,乾隆五十八年(1793)为167 331磅, 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已猛增至50 714 657磅〔94〕,52年间,出口到英国茶叶增加303倍!

兰靛 兰靛的种植与山区开发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浙江宣平县,开始时是福建人在此租山垦种,后来也把当地人带动起来,《处州府志》称:该地“山多田少,颇宜麻靛。麻始于江右人,靛始于闽人。江(西)闽(福建)人居宣者十之七,利尽归焉。今土著亦种靛”〔95〕。龙泉县情况是“溪岭深邃,棚民聚处,种靛植麻”〔96〕。奉化剡源乡种靛发展更甚于他处,开始时,只是闽、台(州)人在该乡租山垦种,发展到后来,当地居民“且有种于田者”〔97〕。福建上杭人,在南浙开山种靛,有“获利难以枚数”者〔98〕。福建霞浦县,乾隆年间,植靛最盛,“其货能通于浙温,乡民有以靛而致巨富者”〔99〕。台湾淡水厅植靛业也发展很快,甚至有商人“先给佃银令种,一年两收”〔100〕。江西抚州《东乡县志》称:“货之属则东北源里多兰靛,比户皆种,八月中旬,县城墟期,市靛者常集至千人”〔101〕。赣州府属, 耕山者多种靛,其中又以“赣县尤多”〔102〕。北方之河南、山东、陕西,西南之四川、贵州等地,在清代前期都有开山种靛记载。河南《杞县志》称:兰靛、脂麻、棉花是该县三宝、农家“两税全资之”〔103〕。

清前期垦荒工作的持续发展,为经济作物广泛种植提供了广阔天地,尤其是山区、边区、沿海、沙田开发,所起到作用更加显著。同时,经济作物的迅速发展,也为清前期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第五,垦荒促进了山区、边区的发展。垦荒的发展除了原有荒地得到垦复外,也使得原来人迹罕至或人烟稀少山区、边区得到开垦,这些被开发地区除耕地面积扩大外,还表现在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方面。

首先,考察山区、边区人口发展情况。江西赣州是山区,顺治前虽有开发,但很不充足,因此人窥密度很低,经过康乾年间大量垦发后,人口大量增加,人口密度也随之增加,具体情况见下表:

清前期赣州等地人口及人口密度(人/km[2])

州县

面积顺治年间

km[2] 人口密度

赣州 32 126 69 244

2.16

南安

6 955 15 734

2.26

抚州 10 631235 483 22.15

临江

6 598 63 241 11.30

饶州 15 933253 125 15.89

州县乾隆四十七年道光元年

人口 密度 人口密度

赣州2 861 801 89.07

3 229 257 100.51

南安 551 932 79.36 619 042

89.01

抚州1 458 572 137.20

1 521 430 143.11

临江1 114 246 199.04

1 270 908 227.03

饶州1 440 494 90.41

1 778 277 111.61

资料来源:转见曹树基:《明清时期的流和和赣南山区的开发》,见《中国农史》,1985年第4期。

说明:本表作了些删节和变动。 清前期,陕南山区得到大规模开发。陕南包括汉中、兴安、高州三府州,以及西安、凤翔二府南部山区,面积六万数千平方公里,位于终南山和大巴山之间。清初,只有汉水及其支流两岸平川地带有人耕垦居住,此外则人烟稀少,基本处于没有开发状态。康熙末年,陕南各地方政府大力推行垦荒政策,于是各地流民纷沓而致。原来“俱系荒山僻壤,土著无多”的兴安,自乾隆三十七、八年以后,“河南、江西、安徽等处贫民,亦多携带家室来此,认地开荒,络绎不断,是以近年户口骤增至数十余万。〔104〕。据史志宏统计, 陕南三府州人口增长情况是:

清前期陕南人口及人口密度统计(人/km[2])

府州土地面积 康乾时期乾隆时

(平方公里)人数

密度 人数 密度

汉中 28 800 424 80414.75 - -

兴安 15 600 109 556 7.02380 125

24.37

商州 16 800

32 928 1.96174 531

10.39

合计 61 200 567 288 9.27 - -

府州 嘉庆十七年 道光三年

人数

密度人数

密度

汉中

- -1 574 70054.68

兴安 660 368

42.33

1 239 70079.47

商州

- - 770 90045.89

合计

- -3 585 300

58.58

经济来源:转见史志宏《清代前期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说明:该表的格式与原表有所不同,但数据不变。

陕南地区人口增长情况还可从南郑等13县厅看到:

县(厅)名 嘉靖朝 道光朝 尽增倍数

南郑县

12 100 262 000 20.65

城固县

20 500 210 500

9.27

洋县 18 500 339 800 11.97

褒城县4 600 156 900 33.11

凤阳县

11 300 173 400 14.35

沔县 4 400 134 700 29.61

宁羌县

23 600 360 800 15.29

金州(安康县) 24 100 389 300 15.15

汉阴厅7 600 123 300 15.22

石泉县7 900

87 900 10.13

平利县7 600 178 600 22.50

紫阳县3 800 126 700 32.34

白河县1 300

90 400

5.95

资料来源:嘉靖年间各县(厅)人口数取于嘉靖《汉中府志》,道光年间人口数见卢坤《秦疆治略》。

这些地处山区,人口原本稀少县(厅),经过清前期大力开发,与明嘉靖朝相比,人口以5倍、10倍,乃至33倍速度在增长。

川东北及鄂西北也是流民聚居之处,据严如煜称:江、广、黔、楚、川、陕之无业者,侨寓其中,“以数百万计”;“往时郭外即山,地不逾百里者,今则幅员千里;往时户口仅数千者,今则烟火数万家”〔105〕。至嘉庆末,川、陕、 楚三省边区人口总数达六七百万之多〔106〕。

浙江、安徽、贵州、云南、四川山区也随着垦山进展,而人口大增。如浙江各山邑。,“旧有外省游民,搭棚垦种,……以致流民日聚,棚厂满山相望”〔107〕。

东南沿海地区小岛屿也随着开垦的发展,人口在迅速增加、如浙江玉环山,周围约计700余里,从洪武至康熙二十二年前, 基本上处于禁垦中。康熙二十二年后,废除海禁,雍正六年招太平,乐清两县人民前往垦种,并在处设立玉环厅加以管理。南田山地处象山县南端,直到嘉庆年间才得大规模开发。“山内十一岙,共垦户1 574家,男女共4 098口”〔108〕。广东雷、廉二府交界海面之涠洲及迤东的斜阳地方, “俱系孤屿荒地”,乾隆以后,“贫民搭寮居住,日聚日多”,“此外广州等八府属海岛居民,聚处有年,俨同村落”〔109〕。

山东近海岛屿在开发过程中也聚集了大量人口,仅“长山岛等三十三处”,至乾隆末时“共有居民三千二百八十九户,男女大小二万三千九十名口”〔110〕。

云南、新疆、蒙古、东北、台湾在荒地垦拓过程中,人口也有大量增加。如乾隆二十七年,应募入疆民户约有八千户〔111〕, 乾隆二十余年至四十六年间,招垦户共447户,另有遣犯288名〔112〕。 据乾隆三十年陕甘总督并管巡抚事文绶报告,今查乌鲁木齐乾隆三十一年由内地迁来并招募户民1 589户,又安插为民人犯2户〔113〕。 东北地区除顺治年间实行招垦政策外,在鸦片战争前,基本上实行“封禁”政策。尽管如此,向东北地区迁徙的人口还是不断增加,如盛京将军境内,乾隆六年有民人359 622口,至五十六年时,增加到821 667口。五十年间,人口增加2.28倍。吉林将军境内,仅吉林乌拉、宁古塔、伯都纳、三牲、阿勒楚喀五地,乾隆三十六年时,有民人56 473口,至乾隆四十六年时已增至135827口,短短十年间。当地居民就增加2.4倍〔114〕。不可谓之不快也。台湾开发主要在清代,闽、粤人民大量迁入。仅东北噶玛兰地区,嘉庆十五年置厅时已有漳、泉二府及广东人近4.3 万丁〔115〕。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山区、边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清前期,由于流民大量迁徙到山区和边区,在他们辛勤劳动下,山区和边区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如江西赣南地区,由于闽粤流民迁入,促进了当地经济作物区的形成。据康熙《赣州府志》称:“近多闽广侨户栽烟牟利,颇夺南亩之膏”〔116〕。在他们带动下,瑞金“连阡累陌,烟占其半”〔117〕。烟草加工业也得到相应发展,据谢重拔云:“至城郭乡村开剉烟厂不下数百处,每厂五六十人”〔118〕。其他地区如安远、 赣县、龙南、大庚、兴国、雩都各县都有大量种植烟草记载〔119〕。 糖蔗的种植在赣南也得到迅速发展。如南康“近产糖蔗,岁煎糖可若千万石”〔120〕。其他县份如大庚、赣县、雩都、信丰都有大量种植糖蔗记载。到嘉道以来, 南康种糖蔗之多“核其岁入, 已与闽广争利广矣”〔121〕。花生由于宜“瘠土”,从粤北经南康向赣南传入后, 在赣南各县得到普遍种植,并销售到外地,“贩运亦广”〔122〕。此外, 赣南油茶、油桐、漆树等经济林栽种也得到广泛发展。尤其是茶油种植,在烟业发展刺激下发展更快, 如兴国“闽粤流民侨居, 凭土遍种茶子”〔123〕。茶油远销江浙。会昌、安远等县都有大量栽培。到清中叶, 种油茶收入已成当地人民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年成丰歉以油茶收成好坏为定,《兴国县志》称:“若茶不结实,则为歉岁”〔124〕。 “客家”人进入赣西北后,则以当地丰厚的竹子为资源,开创造纸业。“棚棚连络百十里,侨民资竹纸以生”〔125〕。 来自福建上杭邓氏祖先,于康熙年间在武宁县“买严阳青山数十里,大兴纸厂之利”〔126〕。赣西北所出纸品种繁多,有火纸、花笺纸、表心纸、疏纸、谷皮纸、硬壳纸等,“火纸、花笺、表心,各槽岁出万肩”〔127〕。 据乾隆《袁州府志》、道光《奉新县志》称,这些纸远销江淮,通行南北。客民大量迁入云南普洱地区后,茶业得到巨大发展,普洱所属六茶山“周八百里,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茶客收买,运于各处,每盈路”,“名重于天下”〔128〕。陕南地区在明末清初时,受到极为严重破坏, 自康乾实行招垦政策外,四川、湖北、河南、安徽、江西穷民,成群结队就食而来。在他们努力下,大力兴修水利,扩大水田种植面积,改进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高产作物,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在粮食生产发展基础上,当地酿酒、养猪业得到迅速发展,南郑县“山地高阜低坡皆种包谷,为酿酒饲猪之用”;定远厅“家家皆有酿具,包谷成熟,竟糜于酒,谓酒糟复可饲猪,卖猪又可获利”〔129〕。汉川“山中多包谷之家,取包谷煮酒,其糟喂猪。一户中喂猪十余口,卖之客贩,或赶赴市集。所得青蚨,以为山家盐、布、 庆吊、 终岁之用”〔130〕。还说山民喂畜猪只“多者至数十头,或生驱出山,或腌肉作脯,转卖以资日用”〔131〕。同时, 经济作物与山地的经济林的种植也有很大发展。如河谷平源地区棉花、姜、花生、烟草都比较发展、严如熤称:“汉川民有数十亩之家,必栽烟数亩”〔132〕。城固壻水以北;则“沃土腴田尽植烟苗”。烟草收成后,主要是外销,一年收入达“数千万金”〔133〕。安康人人都种花生, 每年“获利以亿万计”〔134〕。林产品中以漆为大宗,由于漆树抗寒,极高之处皆有,一刀之值,价钱高时可达百金,因此为“石窖贫民赖以存活”之源〔135〕,也正因为此,“人争鹜之”〔136〕。当地由于有大片森林,为发展木材加工业提供了基础,《宁陕志》称:“惟材木之利,取之不尽。木厂枋楂,为利颇钜”。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工场手工业,棚民“多资木厢、盐井、铁厂、纸厂、煤厂佣工为主”〔137〕。在此, 还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萌芽。

边疆地区经过开发,社会经济也得到发展。新疆乌鲁木齐“商贾辐辏,比之巴里坤城内更为殷繁”,昌吉湖、图壁、码纳斯等处,“商贾众多,几与乌鲁木齐相似”。 “富者可以出资雇募工人尽力承垦”〔138〕。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还给资本主义性质经营打开了通道。蒙古河套地区则“各处都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139〕。 东北地区随着农业开发,直隶帮、山东帮、广东帮、山东帮等商业资本势力渗入东北。东北地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商贩大集,南方珍货,十备六七,街肆充溢,车骑照耀,绝非昔日陋劣光景”〔140〕。 台湾地区在开垦土地同时,进行大规模水利兴修,其中有官府出资兴修的,也有垦户出资兴修的,规模最大的为彰化县八堡圳,灌溉面积达19 000甲。据连横著《台湾通史》记载,有清一代台湾各县兴修水利情况是:安平县5处,凤山县11处,嘉义县24处,恒春县2处,台湾县14处,彰化县13处,云林县42处,苗栗县17处,淡水县20处,新竹县44处,宜兰13处〔141〕。台湾植茶业也得到发展,北石碇、秦山(文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为业”,所产茶叶运往福州出售〔142〕。由于土地逐渐开辟, 糖业也渐发达,糖产亦随之增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榨糖业出现了雇工经营情况。《赤嵌笔谈》称:“十月内筑廊屋,置蔗车,雇募佣工,动廊硖糖”。此外,台湾与厦门之间贸易亦有很大发展,嘉庆元年,据称有商行20余家,商船千余只〔143〕。

山区、海岛及边区开垦,改变了这些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加速了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内地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过程大大缩短,从而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这一历史功绩值得后人大书特书。

第六,从垦荒、围湖造田的实践中,唤醒了人们对保护生态平衡的认识。大量流民入山开垦和沿湖、沿河人民大肆围垸作田,对生态平衡破坏严重。早在乾隆年间,余腾蛟针对江西西北部垦山情况指出:“棚民垦山,深者至五六尺,土疏而种植十倍。然大雨时行,溪流堙淤。十余年后,沃土无存,地力亦竭。今……诸处,山形骨立,非数十年休息不能下种”〔144〕。陕南西乡则“乾隆以后,山尽开垦, 水故为患,若值淫霖旬积,山水大发,北山各水自高处崩崖,推石漂沙,带泥而下,一出山口,便已土石淤高渠身,水遂横溢,淹没田庐”〔145〕。 安徽宁国,徽州等处亦然,“自皖民漫山种之(苞芦),为河道之害,不可救止”〔146〕。其余浙江、四川、福建诸省多有因无限制垦山, 而造成水患的记载。滨江滨湖地方,淤涨沙筑,私自筑垸,由于“东拦西碍,流沙日就停阻,水道因之变迁,一遇巨涨,水无容蓄,遂多旁溢”〔147〕。造成堤废、田园淹没。

盲目的垦山和围垸给清代社会经济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清政府在推广垦荒政策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这问题的严重性。《湖南水利论》作者认为,由于近年深山穷谷,石陵沙阜,莫不芟辟耕耨,致使地脉既疏,沙砾易圮,“故每雨则山谷泥沙,尽入江流,而江身之浅涩,诸湖之湮平”〔148〕。湖北巡抚彭树葵则更深刻认识到:“与水争地为利, 水必与人争地为殃”〔149〕。 湖南巡抚杨锡绂认为:“而至于关系水利蓄泄,则仍当以地予水,而后水不为害,田亦受益”〔150〕。 汪方元甚至认为,如果让棚民开山继续发展下去,“他日之钱粮何出?”是个问题。因为山场“近已十开六七矣,每遇大雨,泥沙直下,近于山之良田,尽成沙地;远于山之巨浸,俱积淤泥,以致雨泽稍多,溪湖漫溢,田禾淹没,岁多不登。至于水遇晴而易涸,旱年之灌救无由,山有石而无泥”〔151〕。近山农民亦因受垦山之害,而纷纷状告官府, 以至“讼案迭出”〔152〕。影响地方安宁。

在垦荒实践过程中,使朝廷上下认识到滥垦会破坏局部地区,仍至大范围的生态平衡,从而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致影响到政府钱粮来源。为纠正这一政策性失误,清政府为此作出巨大努力。其措施是:

1、查禁。乾隆十一年, 湖南巡抚杨锡绂上疏“请严池塘改田之禁”,提出“若自今以往,严行禁止,于东南各省甚为有益”〔153〕。随后,户部议准了杨锡绂建议,下令“官地民田,凡有关水道之蓄泄者,一概不许报垦,倘有自持己业,私将塘池陂泽改垦良田,有碍他处民田者,查出严惩”〔154〕。乾隆一十三年,湖北巡抚彭树就任后, 接到高宗皇帝一道上谕,要他“将湖河滩地禁止侵占一案作何办理之处,查明具奏”。他的查处办法是:“现在惟有檄饬各该州县于冬春之际,亲行履勘,将阖邑所有现垸若干,各依土名查清造册,……嗣后即以此次所查,著为定数,听民安业,此外永远不许私自加增”〔155〕。 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高宗就陈宏谋奏请严滨湖私筑之禁一折,传谕湖南继任巡抚乔光烈,要他“每年亲行查勘,间一二岁,即将有无占筑情形详悉具奏,永以为例”〔156〕。乾隆五十三年, 因萧姓多年来在窖金洲上种芦苇,阻遏江流,以致荆州邵城万城堤溃,遭受一次严重的水灾。此事发生后,高宗下令各省督抚:“嗣后凡滨临江海河湖处所沙涨地亩,除实在无关利病者,毋庸查办外,如有似窖金洲之阻遏水道致为堤工地方之害者,断不准其任意开垦,妄报升科,如该处民人冒请认种,以酿成水患,即照萧性之例,严治其罪,并将代为详题之地方等官一并从严治罪,决不姑贷”〔157〕。嘉庆二十年, 户部决定:“浙江省棚民,……俱不准再种苞芦,致碍农田水利。……此次清厘后,不准再有增添。如本地人民将公共山场,不告知合业之人,私招异籍民人搭棚开垦者,招租之人照子孙盗卖祀产例,承租之人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158〕。道光十六年九月癸末, 宣宗皇帝命令江抚陶澍等“严饬所属各州县,于棚民垦种处所,设法严密管束,或宽预期限,令其渐回本乡。其未经开垦之山,著即严行查禁”〔159〕。

2、刨垸。对那些禁而不止,又有阻遏水道的私垸, 政府的办法是“刨垸”。乾隆二十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北两省进行围田勘查,以乾隆二十八年前为界,凡二十八年前围垸,“未经列入应毁应留册内”的,“应免刨毁”〔160〕,列入应毁册的,就毫不留情刨毁。 如湖南长沙县,在二十八年勘查时,石株围、团头围即“勘明刨毁”〔161〕。嘉庆七年,马慧裕在《湖田占水疏》奏折中报告:“查湖南滨湖十州县,共官围百五十五,民围二百九十八,刨毁私围六十七,存留私围九十一”〔162〕。道光五年, 湖南布政使贺熙龄在《请查滨湖私垸永禁私筑疏》中,再次呼吁清廷:“请旨敕下湖南巡抚,严禁私筑,每岁责成地方水利各官详悉查勘,如有新筑围田阻碍水道之处,即行刨毁,若有受贿存留,朦混结报者,查出参处”〔163〕。

3、对保留下来的围垸,政府则要求加固堤障。对围垸的安全, 清朝政府极为关注,龙阳(今汉寿县)围垸曾于康熙七、八两年大修,至雍正六年又“奉旨发帑修筑,每堤障加高3尺,加宽5尺”;武陵(今常德县)也于康熙二十一年和雍正六年增修,雍正六年也是由政府拨款修筑〔164〕。沔阳县是有名水患区,顺、康、雍三代共92年中, 水灾达42次,频率为45.7%。经过雍正年间增修堤垸,以后又每年加固,因而抵御水患的能力有所提高,乾、嘉、道115年中,该县水患共40次, 频率为34.8%。特别是嘉庆25年内受灾仅4次,频率仅为16%〔165〕。

4、对租满退垦之山,政府决定退田还林。江浙、安徽之民, 早在乾隆年间,便到皖南徽州一带垦山,嘉庆十一年官方下令禁止垦山,但效果不佳。道光四年,两江总督陶澍发布命令,决定棚民租满退山之后“不得仍种苞芦,改种茶杉,增蓄柴薪,以免坍泻”〔166〕。

从以上所述,可看到清政府对滥开山、滥围垸所造成的生态失衡是有一定认识的,也采取一定办法保护生态。有文章认为,清政府对保护生态环境毫无认识,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作为对历史事件的评价,应尊重历史,决不可把历史当作一个小姑娘,想如何打扮就如何打扮。这是作为学者最起码的实事求是精神。

此外,我们还得指出,由于流民在滥垦风潮没能得到很好的扼制,造成一些地方过度开垦,致使生态环境不断恶性化,某些地区后来出现土地贫瘠化,进而影响到产量降低,使经济的发展出现滑坡现象〔167〕,这是严重的历史教训。当我们回过头来总结经验时,必须牢牢记取这一切。同时,历史也告诫我们,要想保持社会经济持续不断发展,必须保护好我们的生存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地球资源,为子孙后代造福。

江太新:194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段雪玉:197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研究生。

注释:

〔1〕顺治九年刘余谟《垦荒兴屯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4, 《户政》。

〔2〕《清圣祖实录》卷14,页30,康熙四年三月乙巳。

〔3〕《清圣祖实录》卷91,页10,康熙十九年八月己末。

〔4〕以上存银数见:法式善《陶庐杂录》卷1;《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历史档案》1984年第4期;姚文然《姚端恪公文集》卷6。

〔5〕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242,2。

〔6〕根据徐建青《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的蠲免》一文中表5统计所得。该文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页93。

〔7〕道光《永州府志》卷5,《风俗志》。

〔8〕顺治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巡抚贾汉俊揭。

〔9〕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山东巡抚法敏题。

〔10〕乾隆二年八月十八日,经筵讲官总理事务少保张廷玉等题。

〔11〕《高宗实录》卷210,乾隆九年二月壬子。

〔12〕乾隆十一年五月初四月,甘肃巡抚黄廷桂题。

〔13〕道光《广东通志》卷2,《训典》(二)。

〔14〕《仁宗实录》卷71,嘉庆五年七月辛巳。

〔15〕同治《大邑县志》卷7,《风土》。

〔16〕光绪《铜梁县志》(抄本),第1册,《人类)。

〔17〕光绪《郫县乡土志》,《人类》。

〔18〕光绪《定远县志》卷1。

〔19〕光绪《新繁县乡土志》卷5。

〔20〕民国《苍溪县志》卷10。

〔21〕民国《万源县志》卷5。

〔22〕蒋德熊《乐至县志又续》卷2,《契税》。

〔23〕民国《云阳县志》卷13谓:“田入不足以给,则锄荒蕨,辟林蔗以继之,先垦高原,继峻岭”。

〔24〕光绪《彭县志》卷10。

〔25〕民国《新都县志》。

〔26〕雍正《四川通志》卷5,《田赋》, 又民国《新都县志》第二编。

〔27〕康熙《泾阳县前志》,卷3,《贡赋志》。

〔28〕顺治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直隶巡抚董天机揭。

〔29〕顺治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直隶巡抚董天机揭。

〔30〕顺治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太子少保尚书王弘祚题。

〔31〕顺治十五年二月,山东巡抚耿燉。

〔32〕《高宗实录》卷801,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己丑。

〔33〕叶梦珠《阅世编》卷1。

〔34〕康熙《清河县志》卷1。

〔35〕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6,《田赋》(一)。

〔36〕乾隆《三原县志》,卷8,《风俗》。

〔37〕乾隆《西安府志》,卷19,《学校志》,见《咸宁县志》。

〔38〕肖钟秀:《合阳县乡土志》,《物产》。

〔39〕参见江太新:《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平准学刊》第一辑。

〔40〕戴逸主编《清史》,把获鹿县占有耕地60亩以上农户划为地主户,而我们把占地100以上绅衿户及占地150亩以上庶民户才划为地主户。为什么采取这样的划分法,请参看江太新《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一文。见《平准学刊》第一辑。

〔41〕《皇朝经世文编》,卷36,毕沅:《陕省农田水利牧畜疏》(乾隆四十年)。

〔42〕这里所指劳动力是指成年男子,妇女不计在内。即编审红册中的丁。

〔43〕光绪《霍山县志》,卷2。

〔44〕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2。

〔45〕彭玉麟等:《衡阳县志》,卷11。

〔46〕李象鹍:《棣怀望随笔》,卷首,《阖邵呈请入祀乡贤祠履历事实》。

〔47〕李象鹍:《棣怀望随笔》卷首,《阖邵呈请入祀乡贤祠履历事实》。

〔48〕叶梦珠:《阅世篇》卷1,《田产》。

〔49〕王光谦:《东华录》卷44。

〔5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档案》抄件。

〔51〕盛枫:《江北均丁说》,《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五。

〔52〕据孙毓棠,1951年7月1日发表于《历史教学月刊》第二卷第一期《清初土地分配不均的一个实例》一文资料整理所得。

〔53〕昭梿:《啸亭杂录》卷2。

〔54〕瓦格勒著,王建新译《中国农书》上册,页152。

〔55〕《中华年书》(Chian Year Book),1912年,页314。

〔56〕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

〔57〕《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

〔58〕《高宗实录》卷311。

〔59〕参见江太新:《清代粮价变动及清政府的平抑粮价》、《平准学刊》第五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60〕《高宗实录》,卷311。

〔61〕《四川通志》卷43;《皇清艺文·楚民寓蜀疏》。

〔62〕嘉庆《四川通志》卷80,《学校志》(五),郑吉士《岳阳书院记》。

〔63〕乾隆《赣州府志》旧志。

〔64〕连横:《台湾通志》,《农业志》,引闽浙总督高其倬奏稿。

〔65〕乾隆《黔西州志》。

〔66〕《热河志》卷7;《仁宗实录》卷226。

〔67〕《圣祖实录》卷230;又卷240。

〔68〕《宣宗实录》卷10。

〔69〕咸丰重刊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术》(一),毕沅《兴安升府奏疏》。

〔70〕乾隆《续商州志》卷3,《田赋》。

〔71〕卢坤:《秦疆治略》。

〔72〕参见江太新:《清代粮价变动及清政府的平抑粮价》,《平准学刊》第五辑(下),光明日析出版社,1989年版。

〔73〕《皇朝经世文编》卷37,《户政》(十二),高晋:《清海疆禾棉兼种疏》。

〔74〕叶梦珠:《阅世编》卷7,《种植》。

〔75〕乾隆《蒲台县志》卷2,《风俗》。

〔76〕道光《清州府志》卷32,《风土考·物产》。

〔77〕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3, 《河南疏(二)敬陈农桑四事疏》。

〔78〕黄可润:《畿辅见闻》。

〔79〕乾隆《御制棉花图》,方承观跋语。

〔80〕陈恒力:《补农书研究》,农业出版社1963年版,页246。

〔81〕嘉庆《九江乡志》卷4,《物产》。

〔82〕《高宗实录》卷265。

〔83〕乾隆《赣州府志》卷2。

〔84〕乾隆《瑞金县志》卷7(上)。

〔85〕道光《新会县志》卷2,《物产》。

〔86〕道光《新津县志》卷29,《物产》。

〔87〕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32,《艺文·济州臧氏种蜀黍记》。

〔88〕陈盛韶:《问俗录》卷,《建阳县》。

〔89〕嘉庆《于潜县志》卷10,《食物》。

〔90〕乾隆《六安直隶州志》卷33,《艺文·霍山竹枝词》。

〔91〕乾隆《鹤山县志》卷7,《物产》。

〔92〕道光《鹤山县志》卷2(下),《物产》。

〔93〕枟萃:《滇海虞衡志》卷11,《草木》。

〔9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页112。

〔95〕光绪《处州府志》、《风俗志》;又《宣平县志》。

〔96〕乾隆《龙泉县志》。

〔97〕光绪《剡源乡志》、《物产志》。

〔98〕乾隆《上杭县志》、《物产志》。

〔99〕民国《霞浦县志》、《实业志》。

〔100〕同治《淡水厅志》、《风俗志》。

〔101〕同治《东乡县志》、《物产志》。

〔102〕同治《赣县志》、《物产志》。

〔103〕乾隆《杞县志》、《物产志》。

〔104〕咸丰重刊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文》(一), 毕沅《兴安升府奏疏》。

〔105〕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 《老林说》。

〔106〕嘉庆《大清一统志》,嘉庆二十五年,陕西汉、兴、商、 四川保、夔、太,湖北郧、宜八府州厅共有6 736 079人。西安、 凤翔等府山区部分人口尚不计在内。

〔107〕张鉴等:《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页8。

〔108〕《皇朝经世文编》卷34,《户正·屯垦》, 朱桂桢《论南田山开垦状》。

〔10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11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111〕转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112〕《钦定新疆略》卷6,《屯务·户屯》。

〔113〕《户部抄档》,《地丁题本》甘肃(四)。

〔114〕东北地区人口资料参见孔经伟主编《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页153—156。

〔115〕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

〔116〕康熙《赣州府志》卷63,《风俗》。

〔117〕谢重拔:《禁烟议》。

〔118〕同上。

〔119〕见雍正《江西通志》,康熙《赣州府志》, 如安远“小民弃本业而鹜之”,大庚“种谷之田,半为种烟之地”。等等

〔120〕康熙《南康县志》,《土产》。

〔121〕同治《南康县志》、《土产》。

〔122〕道光《龙南县志》,《物产》。

〔123〕乾隆《兴国县志》,《物产》。

〔124〕道光《兴国县志》,《物产》。

〔125〕李荣升:《李厚岗集》卷14,《邓公岭经行记》。

〔126〕参见曹树基:《明清时期的流民和赣北山区的开发》, 《中国农史》1986年第2期,页24。

〔127〕道光《义宁州志》。

〔128〕枟萃:《滇海虞衡志》卷11,《草木》。

〔129〕《秦疆治略》页11。

〔130〕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131〕严如熤愧埽骸度”叻辣咐馈肪*10,《策略》。

〔132〕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133〕岳震川:《赐葛堂文集》卷4。《府志·食货论》。

〔134〕张鹏飞:《修关中水利议》。

〔135〕《秦疆治略》。

〔136〕张鹏飞:《来鹿堂文集》卷2。

(137〕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

〔138〕《清朝经世文编》卷81。《兵政·塞防下》。 乾隆三十七年陕甘总督文缓奏。

〔139〕《清圣祖实录》卷230,康熙四十六年七月戌寅。

〔140〕转见谢国桢著:《清初流入开发东北史》,《结论》, 台湾开明书店,1969年版。

〔141〕连横著:《台湾通史》,《农业志》。

〔142〕《淡水厅志》,《赋役表》。

〔143〕转见东嘉生:《清朝治下台湾之贸易与外国商业资本》。

〔144〕同治《武宁县志》,卷8、卷22。

〔145〕道光《西乡县志》,卷4、《水利·五渠堰》。

〔146〕道光《徽州府志》,卷4,之2。

〔147〕屠嘉正:《请并修沙洋上十里堤并建石矾》。

〔148〕《皇朝经世文编》,卷117,《工政·各省水利四》、《湖广通志·湖南水利论》。

〔149〕《皇朝经世文编》,卷117。《工政·各省水利四》。乾隆十三年,湖北巡抚彭树葵《查禁私垸滩地疏》。

〔150〕《皇朝经世文编》,卷38、《户政》, 杨锡绂《请严池塘改田之禁疏》。

〔151〕《皇朝经世文》,卷39,《户政十一》, 汪方元《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

〔152〕民国《衡县志》,卷6,《食货下·农田》。

〔153〕《皇朝经世文编》卷38,《户政》, 杨锡绂《请严池塘改田之禁疏》。

〔1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155〕《皇朝经世文编》,卷117,《工政廿三》,彭树葵《查禁私垸滩地疏》。

〔156〕《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39,《工政十一》, 贺熙龄《请查滨湖私垸永禁私筑疏》。

〔15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1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159〕《宣宗实录》,卷288,页5。

〔160〕同治《长沙县志》,卷6,《水利》。

〔161〕同上。

〔162〕《皇朝经世文编》,卷177,《工政·各省水利四》,马慧裕《湖田占水疏》。

〔163〕《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8,《工政十一》, 贺熙龄《请查滨湖私垸永禁私筑疏》。

〔164〕雍正十一年《湖广通志》,卷21,《水利》。

〔165〕参见张建民:《清代湖北的洪涝灾害》,《江淮论坛》, 1984年10期。

〔166〕《陶文毅公全集》,卷26。

〔167〕如蓝勇:《乾嘉垦殖对四川农业生态和社会发展影响初探》(《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一文所示情况。 其他文章对此类问题亦有论述,这里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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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初土地复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_康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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