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对策——基于主体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对策论文,主体论文,障碍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科技革命的推进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对教育和科技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已经成为企业效益增加和国力增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的科技事业有了很大进步,科学研究工作取得进一步发展,获得大量成果。但一方面数以万计企业急需的科技成果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是科研机构所拥有的大量成果得不到运用,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多数企业的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据报道,我国目前每年取得科技成果3万多项,在生产中稳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不足20%,而最后形成产业的只有5%左右,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科技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客体
科技成果转化的客体是指科技成果本身,即通过科学研究所探索到的新现象、新原理、新规律,通过应用研究所获得的新产品、新技术等。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包括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其中科研机构拥有丰富的人才和知识贮备,较强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提供方,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需求和较充裕的资金,能敏锐地感受到市场需求对新科技成果的要求,是科技成果的需求者;政府则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可以创造良好的环境,能承担一定的转化风险,可以给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坚实的政策动力。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基于主体的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即科研机构、企业、政府都希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以便从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和获得各自的利益。但由于各主体一方面受到目前转化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所处位置的不同,在态度和行为上有着较大的偏差,从而造成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1.科研机构
科技成果的转化有两种途径:自我转化,科研机构自筹资金把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转化,利用合作者的资金、经营管理经验和其它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科研机构自行转化一般是建立在设备落后、资金缺乏基础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自行转化是以削弱甚至放弃向企业、社会推广成果为代价的,显然隐含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面不广的局面。过分看重自我转化的另一负面影响是阻碍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在与企业谈判时,科研机构易产生能合作就合作,不能合作自我转化的想法,而且把前景看好的科技成果留给自我开发。从而造成企业产生想法:科研机构对外合作的科技成果一定是难以转化或转化前景不被看好的。另外,在合作转化中,由于科研机构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市场导向,有时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不够,但往往对市场分析又过于理想化,过分看重科技成果的价值,对合作方的压力和风险理解不深。科研机构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和速度。
2.企业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者,其基本行为和态度的偏差也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具体表现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认识不足,只愿分享高科技所带来的高回报,不愿承担成果转化的高风险,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企业科技意识淡薄,短期行为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发展生产还是依靠外延扩大来支撑,企业的发展还未转移到依靠技术创新和提高员工素质的轨道上来尚未意识到主动吸收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过分看重资金的价值和作用,对科技成果的价值估计和认识不足,企业对科研机构的不信任、对科技成果的怀疑态度常常导致双方的合作告吹。
3.政府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主要是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以及通过财政拨款、减免税收等政策减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但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虽用贷款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不过贷款面和贷款额很少,远远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要。有时政府虽给出一定的贷款额,但银行却不愿给钱,在我国,通过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并不畅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对科研项目资金投入很少或基本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且没有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措施。
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态度和行为造成了成果转化的艰难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具体对策和措施,在促进转化环境向良性发展的同时,必须引导和改变各主体的态度和行为。
1.改变科学研究模式
科学研究有两种模式:供给模式和需求模式。供给模式是由科研机构确定研究项目,研究经费来自科研机构自身科研经费和政府资金,取得成果后再通过适当渠道将成果进行转化;需求模式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向科研机构提出研究项目,基本由企业提供研究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直接流向企业进行转化。按供给模式进行科学研究,科研机构常常不重视成果的市场需求,这给成果转化带来了障碍。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567个成功的技术创新项目中,426个始于企业的需求,只有120个始于高校、科研院所。而需求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而且在科研立项时,企业、科研机构、政府就介入了合作,这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的成功率。
目前,我国科研模式占主导地位依旧是供给模式,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各主体就有必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合作,使需求模式成为科学研究的主导模式。
2.各方共担风险和通过政策化解风险
在风险承担方面,科研机构主要承担因技术达不到要求而造成的风险。由于非技术造成的风险,应就谁出资、谁承担、谁获利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担。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内承担主要的风险和责任,但并非所有的风险与亏损都由企业来承担。中介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某些服务或投入转化资金,承担部分风险和责任。对于政府来说,要继续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既要通过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性折旧、优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化解一定的风险,又要利用财政投入、优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滚动资金来承担一部分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方共担风险和多方共同获利的局面。
3.多渠道筹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只有通过多方投资,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研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会不断增多,各级政府的科技投入也会有较大增长,此外,各主体还必须利用好其它途径。
各级政府应尽快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大财政资助、拨款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另外,政府要通过有关政策引导银行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资金,另一方面要促使金融机构兑现贷款计划,保证所列科研项目能及时得到贷款。
利用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基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了解及其承受风险能力的分析,投入该项成果产业化的资金。风险投资基金一般以入股分成方式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通过创办高科技股份制企业进行筹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主体,为实行科技同经济相结合,可通过创办股份制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找到所需资金。实践证明,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而且也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闯出一条新路。
利用外资。筹措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要限于国内,可积极而慎重地多方式、多层次、多种类地利用外资。特别是一些投入大、周期长、需要大量外汇的科研项目,引进外资是充裕转化资金有效的方式。
4.各方互相合作,解决利益冲突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减少利益纠纷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各方能真诚合作,遇事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便容易沟通和解决问题。为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依据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实行各方平等互利、风险共担。
政府的工作重点是为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不应以把关者或审批者自居,对合作意向横加挑剔,使优惠政策向自己满意的项目转移。政府必须尊重各方的合作意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达到减少利益纠纷的目标。
如果科技成果要作价或入股份,那么合作各方必须共同委托经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研究成果、潜在收益、研究机构的科研能力及声誉、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及商誉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合理确定科技成果作价或股份。经过上述操作,能减少科技成果作价或入股的冲突及可能出现的其它利益纠纷,从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合作的“载体”——科技园区或成果孵化器
积极创办科技园区或成果孵化器,转化与孵化科技成果,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好思路。高科技园区里的创新人才,很大一部分是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有广阔的视野和广泛的国际联系,他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时,不仅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而且还吸收利用国际有关的先进科技成果。同时,科技园区以其良好的环境和优惠的政策,会吸引企业界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吸引风险投资企业家进行投资。
由于科技园区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填补了断层,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到产业化的总成功率可提高40倍左右。
孵化器是把科技成果变为上市产品,把发明变为现实的场所。科技成果经立项后,由孵化器租给或提供创业场所,贷给转化资金,并且与创业者签定合同。科研项目成功后,根据产品的规模决定该产品留在或迁出孵化器。孵化器自8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目前已发展到1000多个,被孵化的企业达2.5家,其中80%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得到了发展,而未经孵化的小企业在创办的头5年内相继垮台。我国应当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均比较集中的城市建设好一批孵化器,优选孵化成果,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产业,从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