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城管局
摘要:在城市管理中会出现一些管理混乱的现象,管理部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正确的发挥职能,相反滥用权利,以权谋私。因此,城市要进行综合执法,将行政权利综合化,改革我国当前不合理的执法体制。在综合执法下,城市的管理的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混乱的现象减少。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
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中一个新型的执法方式,它改革了城市传统的执法运动。由于个人利益的原因,在对违法现象进行惩罚的时候,会有处罚不当的现象,而综合执法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处罚不当的情况。将行政机构的权利简化而且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化。我国在很多年前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使综合执法有利法律的保障,并且在保障之下,快速发展。尽管人们对于行政执法的现状以及问题关注得多,但是综合执法的法理与实践却很少关注。本篇文章对综合执法的法理与实践进行探讨。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改革背景
尽管我国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但是法律却是在执法行为之后出现的。法律中的相关条例将综合执法中的部分行为进行规范,改革处罚不当的行为。在对处罚进行改革的时候,以城市管理为目标,把城市管理作为一个试点,在试点中分析执法的难点以及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1、社会变动加剧,公私冲突尖锐化
最近这二十年来,随着社会的改革,社会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变化也推动了社会制度的调整,而且在社会关系的变动下,执法体系也进行了改革。在过去政府的管理部门和经济是相互对应的,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主体的管理,短时间内这种措施是有效的,但是这种管理属于分裂管理行为的模式,而且对我国的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取缔了这种管理方式,采用综合管理,从而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将服务职能发挥到最佳。综合执法也能直接反映出,我国政府在适应适合的变化,维护公共权力。
2、在城市管理和与之相关的领域,监督管理不力
行政执法部门是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突出行政管理能力以及执法的效率。但是部分的执法部门,在履行管理义务的时候,行使的权利超出原定的范围,在不应该管理的地方管理,为了自己增加新的权利,使执法机构紊乱,而机构的紊乱也影响着部门内的执法人员以及设备等。出现了执法人员的数量超出规定的额度,使用的执法装备落后,造成可以使用的执法经费严重不足等现象。执法人员多,但是真正符合执法要求的人少。机构的紊乱也使机构的职能变得单一,而且分散,职责和权利不明,执法部门之间因为利益而出现割据的场面,甚至一些部门有利法律也不遵守,执法力度不严格。在城市管理中,执法部门监管不利并不是影响最严重的问题,行政部门之间的事务出现交叉,因为权力而发生的冲突才是最严重的。因此要对执法部门及其行为进行改革是有必要的。
3、相关法律要求
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处罚的原则,其中一些条例很好的约束了,执法部门的处罚行为,对于执法部门行使的权利也有了具体的设定。但是设定的内容比较偏向于在处罚种类,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处罚权的配置。而实际的执法中,执法机构偏多,一事多种处罚的行为也存在,而且法律中的原根本没有落实。
4、政府执法理念和执法形象的变化
现代政府的执政理念有机构精简化、权力有限化、职能服务化、行政公开化等,它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影响不言而喻。在综合执法改革试验中,政府形象工程的启动也是一个促
进因素。公众对政府形象的模式化印象,源于无处不在的管理权所制造的敬(远)畏(惧)感,众多执法机构的“大盖帽”形象加深了这种畏惧心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大盖帽”是管理本位主义的自然沿袭和物化表征,减少“大盖帽”式执法机构直至改变“大盖帽”式着装(如深圳城管曾以贝雷帽取代大盖帽、北京设计推广警察形象卡通化标识),是改善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制度
1、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几个要素
综合执法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行政部门并列,不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对行政职权的重新分配,进而有限度地改变了建立行政组织的原则,在很多地区,它与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同步进行,是对现行的机关设立体制、职权配置体制的有力纠正,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改革的趋势,也就是以行政职权本身的属性配置行政权力,而不是简单地根据管理对象建立相应职能部门,从而通过机构的统一实现权能的科学配置。
2、综合执法改革的配套制度
(1)公告
公开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立、组成、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职员岗位等应当合法化、公开化。成立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对外公告法律依据、批准程序、成立决定等,否则属于不合法。
(2)经费
以收费、罚没款项维系和补贴行政机关日常运作,实践中已经成为解决机关经费不足的普遍做法,甚至成为一项“行政”目的。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依赖足够的财政保证,综合执法机关所需经费应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负担,收费、罚没收入则应分级全额上缴国库。
(3)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活动场所
有健全的内设机构、固定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是行政机关成立的标志。只有确立了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属性,其职权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基础,《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意义和功能才能体现。
(4)公务员培训
如前所述,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一个原因是其“专业技术要求不是很高”。然而公共行政是高度职业化、专门化的活动,综合执法机关集中了若干传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公务员的行政素质必须达到相应的专业、行政经验和行政伦理要求,应当与对公务员法律的普遍实施相结合,实行持续有效的培训和管理。
3、对综合执法进行监督的体制
与前述行政执法权划分过细一样,中国上下级行政部门职能趋同、纵向的行政权限划分模糊,也会造成重复执法或发生执法空档的后果。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还应解决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合理化、制度化。为避免两级机构设置雷同、区级综合执法机关成为区政府甚至街道的附属科室,综合执法队伍应由市级机构统一领导监督。另外,人大监督、内部监督(如督察队)、财政监督等法制化监督体制都是必不可少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向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于改革试点以市(地级)居多,与之对应的上级(省级)主管部门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应当得到确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篇文章对综合执法的法理以及实践进行了探讨,叙述了我国在城市综合管理的改革的背景,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部分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以及一些法律的要求,我国对执法必须进行改革,转变行政部门的职能,保证部门的执法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完善我国城市的综合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祝荣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 2014
[2]叶敬涛.论我国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14
[3]陈鹏.法治环境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 2014
[4]王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4
论文作者:苏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8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31
标签:综合执法论文; 行政论文; 城市管理论文; 机构论文; 政府论文; 执法部门论文; 大盖帽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8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