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183;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晋书论文,汉魏论文,相关内容论文,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故事即旧事,是本朝或先王的已行之事,属于“祖宗旧制”、“先王旧制”。汉、魏、晋王朝奉行“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注:《晋书·礼上》。)法先王,循祖宗的政策,在治国时主张要“遵复往初,率由旧章”,(注:《后汉书·朱穆传》。)“祖宗故事,所宜因循”。(注:《后汉书·杜林传》。)国家遇有重大之事、罕有疑难之事 或定礼修仪之事,多援引故事,在祖宗定制和先王定制中寻求经典依据,至于立法设制 ,更是格外强调“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注:《晋书·礼中》。)晋朝还 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可见,故事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然而,关于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某些说法也值得商榷。笔者运用史料辨别分析,试图明确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 式之间的相同与相异之点,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一、故事与律、令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引《唐六典》注,在其“按语”中说“晋初,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是故事多关律也。”[1](P308)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二 ·建武律令故事》中引《唐书·艺文志》汉建武律令故事三卷的“按”说:“是建武时 曾有修改律令之事,其见于《纪》者,如三年之墨绶以上有罪之请,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妇人不系,女徒顾山归家;十一年之杀奴婢不得减罪,炙灼奴婢论如律,除奴婢射伤 人弃市律;十二年之追虏料敌不拘以逗留法;十八年除边郡盗谷五十斛死罪法;二十四 年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二十八年之死罪囚募下蚕室,十八年除边郡盗谷五十斛死罪法 ;二十四年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二十八年之死罪囚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疑皆在故事 之中也。”[2](P870)
前述程氏所谓“故事亦多关律”,沈氏所言“律、令……疑皆在故事之中”该如何理解?故事与律、令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
1.故事与律、令的联系。如果说故事中有律、令的话,那么不应该是律令的条文,而是根据律令处理案件或事件的事例。例如:据《后汉书·廉范传》:东汉明帝时,廉范为云中太守,会匈奴大入塞,引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傍郡(求救)。”这里廉范所引用的并非军律的条文,而是根据军律的规定处断的事例,因此称之“故事”。
考汉、魏、晋之文献可见,许多故事与律有关,依据律处理的案件,有时被作为“旧事”收入汇编的《故事》中,或被作为“故事”引用。例如,据《后汉书·鲁恭传》记载:“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即死刑案件都要在立春(多为正月)之前奏请报决,但如果立春在十二月中,就应在十一月之内奏请报决。凡正月立春,在十二月内奏请报决这是律规定之事,故引用此事时则称其为故事。又如,据《三国志·魏书·楚王彪传》记载:魏嘉平时楚王曹彪等谋反,“乃遣侍御史就国案验”,“廷尉请征彪治罪”,“于是依汉燕王旦故事”。也就是说,曹彪谋反 案是以汉昭帝依律处理燕王刘旦谋反案的判例为依据处理的,即“遣廷尉持节赐彪玺书 切责之,使自图焉。”再如,《晋书·刑法志》载:东晋初“卫展为大理,考擿故事 有不合情者。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庚寅 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仍 为父、祖),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
至于“马将军故事”却是一个例外。“马将军故事”实际上是交趾人的律,故事乃是其特殊称呼。据《后汉书·马援传》记载,马援平定交趾后,“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可见“马将军故事”就是除掉了与汉律相触抵内容的越律。为什么不叫越律而叫马将军故事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崇和纪念马援“所过辄为郡县治城郭,穿渠灌溉,以利其民”的德政,但又不能叫马将军律,只好以故事命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交趾的越人已被汉朝收 复,越律冠以马将军故事表示忠于汉朝法制。
许多故事也出自令所规定之事。《三国志·魏书》的传记中,有六处注引《魏武故事》,其中仅一处只记事实,其余五处引七个“令曰”。如其中《武帝纪》建安四年注引《魏武故事》曰:“(刘)岱,字公山,沛国人,以司空长史从征伐有功,封列侯。”又建安十五年作铜雀台,注引《魏武故事》:“令曰:孤始举孝廉,欲为一郡守,欲望封侯作征西将军……身为宰相。”令中叙述自己的身世,功名成就等。又如《刘表传》注引《魏武故事》载“令曰:……青州刺史(刘)琮,心高志洁,智深虑广……表综为谏议大夫,参同军事。”再如:关于曹植恩宠日衰之事,曹植传中注引《魏武故事》中的三条“令曰”,即“令曰:始者谓子建,儿中最可定大事。又令曰:自临淄侯植私出,开司马门至金门,令吾异目视此儿矣。又令曰:……从子建私开司马门来,吾都不复信诸侯也。恐吾适出,便复私出,故摄将行。不可恒使吾以谁为心腹也。”
2.故事与律、令的区别。从时间跨度上看,故事既可以是本朝的旧事,又可以是前朝、前几朝甚至上古时代的旧事。而律、令主要是本朝、甚至本届皇帝制定的,充其量是开国之君沿用前朝的某些律令而已。
就属性而言,律、令是在行法律,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现实约束力。故事则不然,除了晋的《故事》三十卷和交趾人的《马将军故事》之外,一般本身都不具有法律属性,而只是作为历史依据被比照援引,包括其他编册成书的故事,如《晋八王故事》、《晋咸 和、咸康故事》、《大司马陶公故事》等等,也只不过是记载旧事之便于征引之类书而 已。
二、故事与例、比
(一)故事与例、比的联系
汉、魏、晋的比并非比附,而是成例、判例。例如,《汉书·元后传》载:成帝时“太后母李亲,苟氏妻,生一男名参,……太后怜参,欲以田鼢(与孝景王皇后同母异父而得封)为比而封之。上曰:封田氏,非正也。以参为侍中水衡都尉。”这里“田鼢比 ”指田鼢因与孝景王皇后同母异父而得封之成例。又如:据《后汉书·张敏传》:“安 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赃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赃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廷尉张皓议依光比。……”这里所谓“光 比”即叔孙光坐赃的判例。再如《史记·平准书》记载:武帝时“(张)汤与(颜)异有隙 ,及有人告异以它议,事下张汤治异,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 唇。汤奏异当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而《 后汉书·张敏传》:“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 以为比。”即后来因之以为判例或事例。有些慎刑的执法官员判案定刑时往往援引处刑 较轻的判例为据。例如《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后汉书》:成、哀间,陈咸“为延尉 监,执狱多思,议人常从轻比,多所全活,皆称其恩”;“傅贤迁廷尉,常垂念刑法, 务从轻比,每断冬至狱,迟徊流涕。”《汉书·陈宠传》有:陈咸“以律令为尚书。… …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汉 书·翟方进传》载:成帝时司肃校尉陈庆,“有罪伏诛;无恐惧心,予自设不坐之比。 ”此“比”者,判例也。从《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决事比》更说明比是判例,因为《 春秋决狱》由232件判例组成,实际是春秋断狱的判例汇编,而用决事比为名最能体现 其书的性质。《汉书·陈宠传》称:陈宠“为(鲍)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 类相从。”可见各种决事比都是经编选分类的判例汇编。
例与比在多数情况下含义相通,使用上完全相同。如颜师古在注《汉书》中的“比”时,除一处注为“比附”外,其余都注为“例也”,陈澔在《礼记·王制》:“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的比时说:“比,犹例也。”在汉魏晋甚至隋唐宋明清的史书中,“比即例”之事实难统计。例如:有今例、今比,有近例、近比,有此例、此比,有成例、成比,还有常例、常比,等等。
1.在许多情况下,故事与例、比可以互称。对于旧事,援引时既可称为“例”,也可称为“比”,或者称为“故事”。例如,据《汉书·薛宣传》:汉成帝时,薛宣为丞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据《晋书·华廙传》:西晋初年,华廙在都督河北诸军事时“父疾笃辄还,仍遭丧,旧例葬讫复任。”据《晋书·甘卓传》元帝时甘卓为湘州刺史时,边寇未静,学校衰颓,特许不策试孝廉,而秀才仍试。甘卓上疏以为“臣所忝州往遭寇乱,学校久替,士流播,策试之由,当籍学功,谓宜依孝廉例”,暂停策试秀才。上述几例都属于旧事被引用时称之为“例”的,多可以换称为“比”或“故事”。特别是故事、比、例之前冠以姓名、官谓、年号、庙号等时,如前文曾提到过的“肖何故事”、“汉武帝故事”、“永平故事”等,拙文《汉魏晋比辨析》[3](P156)中谈及的“冯奉世为比”、“向雄比”等。而例则如下列“钟毓例”、“刘群、卢谌等例”以及“王彪之例”等;据《晋书·杨珧传》,杨珧因朋党被治罪,“临刑称冤”,“当时皆宜为申理,合依钟毓事例”;据《晋书·宗室传·司马混》,西晋末,洛阳陷,宗室司马混诸子皆陷于胡,后得南还,其子上疏以其所封国绝,宜 还。太常议:“自宜诏下辽东,依刘群、卢谌等例,发遣令还,继嗣本封”;据《晋书 ·谢石传》,孝武时谢石“上疏逊位”,“帝不许。石乞依故尚书令王彪之例。于府综 摄,诏许之”。可见,“冠姓名例”与“冠姓名比”或“冠姓名故事”可以互换,因此 ,同一旧事,在此书中称之“例”,在彼书中则可能称之“比”或“故事”。
2.某旧事,后来被人援引,即可称为“后遂为故事”,也可称为“后遂以为比”或“ 后遂以为例”。例如,据《后汉书·陈忠传注》:“孝文帝崩,遗诏薄葬,以日易月, 凡三十六日释服,后以为故事。”又如,据《后汉书·张敏传》:“有人侮辱人父者, 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至于“后以为例”,在汉、魏 、晋三朝史书虽尚未见到,但在以后的史书中不计其数。
3.就属性而言,故事、例、比中皆有一部分属于与律、令并行的法律。例如,晋《故 事》三十卷,汉《春秋决事比》、《辞讼决事比七卷》,出自典章制度、诏令等的例( 详后)以及官长犯罪掾属从坐的“随例免”的例(详后)也具有法律属性。而更多的故事 、例、比则只具有道德属性。
(二)故事与例、比的区别
1.例有“成例”或“常例”之说,比有“成比”、“常比”之谓。例如,据《晋书·礼中》:晋武帝时,“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淮……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又如,据《晋书·纪瞻传》:晋时曾有人认为“郗鉴有将相之材”,因此“上疏请征之”,但又有人指出:“自先朝以来,诸所授用,已有成比”,并据此加以反对。有的例虽未明言,但从文中显见是属于成例、常例。例如,据《后汉书·后妃上》:汉章帝时,“窦后与女弟俱从先例入见长乐宫,进止有序,风容甚盛”,而从《后汉书·后妃序》的记载可知,依汉制常在八月“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又如,据《汉书·王莽传》:“公卿入宫,吏有常数。太傅平晏从吏(随员)过例。”再如,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曹操以武帝屯田定西域“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显然这都属于成例,它出自典章制度。另外,“随例”也具有成例性质。例如:据《后汉书·张奋传》:汉张奋“乃袭封,永平四年,随例归国。”又如:据《三国志·魏书·王基传》:魏明帝时王基为大将军曹爽“请为从事中郎”,“爽伏诛,基曾为爽官属,随例罢。”再如,据《晋书·王浑传》:晋王浑“父昶,魏司空,袭父爵,辟大将军曹爽掾,爽诛,随例免。”据《 晋书·礼中》:元帝初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论)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否 ?”司徒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
而故事则无“成故事”之说。本文曾多次提到的“霍光故事”,也不属于“成故事”,因为每个霍光故事都各有其不同的内容,如有的是以女嫁帝,有的是废帝为昌邑王, 有的援丧葬礼仪,有的指大司马将军之号等,显然不能与成例比拟。
2.例、比用于否定,并含有“例子”之意。例如,《后汉书·郎凯传》载:汉顺帝时郎凯上书黄琼、李固曰:“若任以时政,伊尹、付说不足为比。”据《三国志·魏书·陈群传》:魏明帝欲为死去的小女儿追封公主,并亲自送葬,陈群说“八岁下殇,礼所不备,而以成人礼送之,……举朝素衣,朝夕哭临,自古以来,未有此比。”又如,《 晋书·卫瓘传》载,东汉时卫瓘权重位尊,有人谏曰:“礼律刑名 ,台辅大臣,未有此比。”《晋书·贺循传》载:“今以惠帝之崩,已毁豫章(太守, 司马懿之曾祖父),怀帝之入,复毁颍川(太守,懿之祖父),如此则一世再迁,祖位横 折,求之古义,未见此例。”据《晋书·刁协传》:明帝在讨平王敦构逆,对“周仪顗、戴若思等皆被显赠。惟(刁)协不在其例。”
而故事只是旧事,不含“例子”之意,而且旧事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否定其存在。
3.某事不许以后援用时,都明确指出“后不得为例”或“后不得为比”。例如,据《后汉书·刘恺传》:汉章帝时刘恺“当袭父爵,竟让其弟,而已潜身远迹。久之,有司 奏请绝恺国。”贾逵因之上书说:居巢侯刘般嗣子恺,让封弟宪“宜蒙矜宥,全其先功 。”和帝纳之,下诏曰:刘恺当袭般爵,致国弟宪,盖王法崇善,“听宪嗣爵遭事之宜 ,后不得以为比。”又如,《三国志·吴书·吴主孙权》载:战时,吴国曾定制:长吏遭丧不得奔赴,犯者大辟。”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于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 素行,因为之请,(孙)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再如,据《晋书·贾充传》: 贾充死,“其子三岁黎民又早死,贾妻以外孙为黎民子,奉充后。”对此“下诏曰:太 宰、鲁公充,崇德立勋,……又胤子早终,世嗣未立。……太宰素取外孙韩谧为世子黎 民后。吾退而断之,……以谧为鲁公世孙,以嗣其国。自非功如太宰,始封无后如太宰 ,……皆不得以为比。”
故事则不然,故事都是旧事,而旧事又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限制后人援引的。
三、故事与品式章程、制诏
(一)故事与品式章程
学界有一种说法,即将故事与品式章程等同,“故事者,百司服务及处分规程(或章程)”;[4](P161)“故事者,即封建王朝的政令或品式、章程。”[5](P202)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1.品式章程是法律细则。品式亦称式,最早见于秦,有《秦简·封诊式》。汉初即有品式章程,魏文帝时曾编《大统式》。“式以轨物程式”,式在文字上有“准则”“标 准”、“模式”或“格式”之意。如《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曹操语:“夫定国之 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又如 《后汉书·樊宏传》记载,樊宏死“遗敕薄葬,(光武)帝善其令以书示百官,因曰:今 不顺寿张侯(樊宏)意。无以彰其德,且吾万岁之后,欲以为式。”《晋书·清河王遐传 》:“礼,兄弟之子犹子,故汉成(帝)无嗣,继由定陶(王);……此先王之令典,往代 之成式也。”较为详尽的式有后汉的《马式》和晋《户调式》。据《后汉书·马援传》 :马援“善别名马,于交趾得骆越铜鼓,乃铸为《马式》(其注曰:式,法也。),又称 铜马相法”,对名马的体貌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晋书·刑法志》载有《户调式》 ,户调是汉末及魏晋实行的一种赋税,《户调式》关于占田、赋税规定得很具体、详尽 。如: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尺,棉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 ,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钱,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以下各以五顷为等差,即第九品占田十顷。
关于章程,如淳曰:章,历数之章术;程,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颜师古则曰:程,法式也。可见章程与品式相类。《魏书·杜畿传》记载:杜畿在汉末为河东太守,“是时天下皆残破,河东最先定,少耗减。畿治之,崇宽惠,与民无为。”“渐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百姓劝农,家家丰实。”
可见品式、章程皆属具体规定事物的标准、范式和规程等的法律细则,章程在汉朝与律令并列。如《汉书·高帝纪》中有“天下既定,命肖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而品式往往也与故事并称,例如《汉书·孔光传》记有孔光“好观故事、品式”等语。
2.关于《晋书·刑法志》中“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一语的理解问题。台湾的张金鉴先生以及大陆的一些学者认为“故事是品式章程”,其史料依据主要是《晋书·刑法志》中“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以及《隋书·经籍二》中“品式章程者为故事,各还其官府”。其实这恰恰是笔者认为品式章程不是故事的依据之一。双方看法不同,源于对上述引文含义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全句的主语是名词“品式、章程”,谓 语是动词“为”,补语是“故事”,“各还其府”是说明补语的处所状语。关键是动词 “为”当什么讲?上列诸学者认为“为”当“是”字讲,故得出“故事是品式章程”的 结论。笔者以为,“为”字在这儿当“作为”或“变为”讲。如《诗经·小雅》“高岸 为谷,深谷为陵”的“为”字就当“变为”讲,解释为“是”就讲不通了。说“品式章 程为故事”,是说品式章程所规定之事作为“故事”而编入《故事》三十卷中。《故事 》三十卷是晋代常行故事的整理汇编,是与律、令并列的一种法律形式,《隋书·经籍 二》曰:晋初“有律、有令、有故事”。品式章程所规定之事都极为具体,自然地要并 入“故事”之中,即所谓“作为故事”。
品式章程为何要“各还其府”?《隋书·经籍二》称:“古者朝廷之政,发号施令,百 司奉之,藏于官府,各修其职,守而不忘。”又载:“晋初,甲令已下,至九百余卷,晋武帝命贾充博引群儒,删采其要,增律十篇。其余不足经远者为法令,施行制度者为令,品式章程者为故事,各还其官府。”所谓“各还其府”就是由有关机关保管各自份 内的各种法令、品式章程等,所谓:“百司庶府,各藏其事。”
《故事》是“三十卷”还是“六十卷”?《晋书·刑法志》说“品式章程为故事”,其“《故事》三十卷”。而《唐六典》注又说“贾充等删定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 与律令并行。”有人据此认为晋《故事》共计有六十卷。其实,《晋书》与《唐六典》 上所说的“《故事》三十卷”应是一回事。因为两书都说《故事》三十卷是由贾充等撰 定的,由文献记载可知,文帝司马昭为魏晋王时令贾充等十四人定法律,晋初才颁布, 这十四人中贾充、郑冲、荀觊、荀勖、羊祜、杜予、裴楷、成公绥等八人在《晋书》中 有传,各传也都记载他们只在魏末晋初参加过一次立法活动,而这次立法活动的成果是 :制定了“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
“三十卷”是制诏,还是品式章程?笔者认为《故事》只有三十卷,因此三十卷中只能既有《晋书》说的品式章程规定之事,也有《唐六典》注所说删定制诏规定之事,仅是两书从不同角度讲的而已。“品式章程为故事”是《晋书·刑法志》从品式章程虽是法律,但又不能以法律形式出现,因此,最宜归入故事中,这是从法律形式角度讲的。而“删定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是《唐六典》注作者从《故事》与律令并行这一角度说的,因为不是所有故事都能“与律令并行”,包括编册成书的《故事》,如:《晋故事 》四十卷、《晋咸和、咸康故事》四卷等只不过是一般的类书而已。仅仅贾充等删定制 诏之条“作为”故事的这三十卷才能与律令并行。
(二)故事与制诏
1.故事不是制诏,制诏经过删定可作为故事。《唐六典》注说:“贾充等删定制诏之 条为故事三十卷”,有的学者将此解释为“故事三十卷是贾充从当时‘制诏之条’中删 定而成的”,也就是说故事是删定过的制诏;《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上说:“故事 是律令之外的制诏等法律文件汇编”。上述解释有失偏颇。据《汉书·魏相传》记载, 汉丞相魏相曾“奏故事、诏书凡二十三事”,可见故事与制诏两者是并列的。称“故事 是制诏”,这显然也是把“为故事”的“为”理解为“是”了,其实,“为”在此还是 “作为”的意思。笔者也曾试图在汉魏晋及唐宋明清的史书中寻找能够证明“故事是制 诏”的史料,而结果是徒劳的,史书中记载制诏诰敕时都是直用其名,如《旧唐书·经 籍志》上谈到的《晋书杂诏书》一百卷,《晋杂诏书》六十卷,《宋永初诏》六卷,《 宋元嘉诏》二十一卷等,从未见有称之为故事的。
制诏为什么要删定呢?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停废法律,但有的制诏是一次性的,如赦降或对官员升降调迁、封官赐爵以及死时的葬礼、赐谥等等,对别人不适用。而有的制诏则具有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如前文提到过的王公过继后,生身母亲病故,不能服齐衰三年,而服大功九月的诏就属于这种情况。当删定制诏之条时,对于属于前者的则“删”之,属于后者的则“定”之,亦即作为故事编入书中,书名当然叫“《故事》”了。
2.故事虽然不是制诏,但故事与制诏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当多的故事出自制诏规定之事。故事出自“制”者,例如:《后汉书·蔡邕传》载,汉灵帝时蔡邕上封事曰:“元 和故事,复申先典”,这里“元和故事”是指章帝元和二年的“制”,即“制曰:‘山 川百神应典礼者,尚未咸秩,其议修群祀,以祈丰年。’”
故事出自“诏”者,其例更是不胜枚举。例如,《后汉书·龚胜传》所载“韩福故事”就出自汉宣帝的诏。“韩福以德行征至京师,赐束帛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 之事,其务修孝悌以教乡里。……(韩福)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又如,据《后汉 书·陈忠传》:“薄葬,以日易月,凡三十六日释服,后以为故事”,该故事则出自汉 文帝遗诏。而关于其遗诏《汉书·文帝纪》有载,曰:“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 皆释服。”再如,《后汉书·祭祀下》中“章帝临崩,遗诏无起寑庙,庙如先帝故事 ”,出自《后汉书·明帝纪》所载明帝遗诏,其中有“无起寑庙,藏主于光列皇后。 ”而据《晋书·礼中》,晋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有人认为应依“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此故事即指:“武帝咸宁二年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举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