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税收政策 促进居民消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居民消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中央出台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旨在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看,扩大内需、启动居民消费需求,一方面需要从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着手;另一方面需要调整消费市场和消费品结构,推动居民消费升级。税收政策也应着眼这两方面加以调整,促进消费增长。
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于大多数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消费需求,减轻税负可以使他们的税后收入增加,进而提高其消费水平。我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文件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元~2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现在看来,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月销售收入在1000元~5000元只够经营者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在销售收入达到1000元~5000元时即对收入总额课税,不仅有欠公正与公平,而且使个体经营者的消费处于较低水平。
从平衡个体经营者与一般工薪阶层税负以及保障个体经营者基本生活消费的角度,笔者认为应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税负,提高其收入水平,促进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同时,考虑到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处于起征点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的利益,还可以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仅就超过一定规模的收入征税。
应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类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过高。从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和公平分配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工资、薪金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其改革与调整不应仅限于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还应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主要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这样可以适当降低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水平,增加个人投资者的税后收入,进而达到促进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消费水平的目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会产生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来解决。高收入者在基本生活需要满足的前提下,多消费的是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适当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更多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应取消对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适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有关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对股东分红不得低于税后利润30%的情况下,应取消对个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法人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已经给予了免税待遇,以鼓励法人的投资行为。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已采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给予了税收优惠,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却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然需要承担20%的税负。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造成个人投资者与法人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者对法人企业的投资行为。取消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促进投资,进而促进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和居民消费的持续增长。
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按13%税率征税的商品大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日用消费品。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并进一步调低低档税率的水平。为避免出现税收大幅度下降,可以先适当扩大适用低档税率的范围,同时降低低档税率的水平,并对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的照顾。生活日用品税负的下降,可以起到鼓励消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