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历史政权兴衰周期的现代转型与治理腐败策略_历史论文

旧历史政权兴衰周期的现代转型与治理腐败策略_历史论文

旧史政权兴亡周期率与治腐方略的现代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兴亡论文,方略论文,周期论文,史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旧史政权兴亡周期率,是由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于1945年7 月访问延安时,在与毛泽东的一次深谈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跳出这周期率。”(注:黄炎培:《八十年来》的附录《延安归来》,中国文史出版社1982年第1版, 第156—157页。)自这场著名的延安“窑洞对”后,“周期率”便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警世语。何谓旧史政权兴亡周期率?黄炎培先生提出的思索已久的“周期率”,主要是总结旧史所得出的,指的是旧史中的剥削阶级在执掌政权后,因其阶级本性及政治制度的弊端,必然腐败而致周而复始地政权更迭,前代统治者因腐败堕落,丧失其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基础,被强劲的后代统治集团所替代,后代统治者又因腐败被新崛起的更加强大的势力所取代,如此循环往复,绵延不息,形成旧史中政权消长兴衰的递嬗轨迹。

诚如黄炎培先生所言,一部中国旧史,正是政权兴亡、轮回不息的历史。处于上升时期的统治者,勃勃生机,战无不胜,而衰颓时,则软弱至极,不堪一击,顷刻间烟飞灰灭。夏殷两朝,“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注:《尚书·召诰》。)。周公辅佐武王、成王,劝诫他们记取夏殷兴亡的教训,推行德政,崇尚礼治。在获得初步繁荣后,西周统治阶级日益严重腐败,结果,礼崩乐坏,“周之子孙日失其序”。秦始皇气吞万里如虎,一统天下,渴望家天下传至万世,岂料腐化堕落,穷奢极欲无情地结束了秦王朝,仅在二世之内便告完结。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感叹道:“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与民休息,德法并重,生产得以恢复。汉武帝刘彻统治的后期醉心于享受,奢侈之风迅猛蔓延,引发外戚夺权,义军风起云涌。汉后兴起的隋朝,文帝尚能勤政爱民,到了隋炀帝继位后一改父辈清明政治,荒淫骄奢,滥用权力,造成“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鞠为茂草”,天怨人怒,隋炀帝命丧江都。唐太宗本人目睹隋朝败亡的过程,起初也能居安思危,去奢省费,勤于纳谏,开创了著名的“贞观之治”。但是,太宗晚年本人的腐败已初露端倪,发展到唐玄宗时期,则荒淫无耻,玩物丧志,夺儿媳为妃,重用无德无才的李林甫、杨国忠为相。唐王朝由盛转衰。此后的宋、元、明、清诸朝大致没逃脱廉明兴国、腐败丧邦的历史怪圈。其间的不少农民起义军,亦有不少是因反腐败揭竿而起,又因搞腐败而亡,李自成便是一个显例。

为了打破政权兴亡周期率,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作出了种种努力。在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少顺应时代潮流,励精图治,谋求长治久安的圣明君主,也出现过不少忠君报国,勤政为民,具有雄才大略和远大抱负的名臣贤将,他们力图在治乱循环的怪圈中找出一条永保江山稳固的道路,如年轻时曾流浪四方,当过小和尚的朱元璋,目睹元朝官吏的奸恶,对那首流传甚广的《醉太平小令》耳熟能详:“堂堂大元,奸佞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贼做官,官做贼,混贤愚,哀哉可怜!”他于1358年正月四日登上皇帝宝座。第二天便召集文武百官,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自古王者之兴,无不由于勤俭,其败亡,未有不由于奢侈。”(注:《明太祖宝训》卷三。)“居上能俭,可以导俗;居上而侈,必至厉民,独不见茅茨、卑宫,尧禹以崇圣德,阿宫、西苑,秦、隋以失人心?”“元世祖在位,躬行俭朴,遂成一统之业;至庚申帝(即元顺帝)骄淫奢侈,饫梁肉于犬豕,致忽怒于神人,逸豫未终,败亡随至。”(注:《明太祖实录》卷一百零六。)基于此,朱元璋发誓杀尽天下贪官。他不让贪官一死了之,而是想出许多让老百姓解气的办法,如挑筋、断指、削膝盖等酷刑,甚至推出“剥皮实草”的极刑——把罪大恶极的贪官拉到“皮场庙”去生扒活剥。整皮剥下后填上稻草、石灰,悬于衙门公座旁。他还花了两年时间编成《明大诰》,录有朱元璋亲自审讯和判决的案例,让百姓知道如何对付贪官,叫官吏们引以为戒。

综观古代反腐倡廉的方略,大致有:(1)制定法律, 严密设置惩贪法网,对违规的官吏、贪污受贿的官吏规定了严厉的刑罚;(2 )执行法律,严惩贪官污吏;(3)建立科举制、考核制、回避制、 举报制等,防止和揭露腐败现象;(4)广泛进行廉洁教育和法律宣传;(5)以清正廉洁为标准,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6)倡节俭, 戒奢侈,少兴作,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等。

古代的防腐倡廉的措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后人应当认真发掘整理。特别是那些卓有成效的治腐方略,更应继承下来。但是,应当看到,尽管一些开明君主勤政廉洁,惩腐倡廉,中国历史上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康乾之治”等为后人所称道的治世盛景,但仍没有保证长久的太平,甚至有些朝代如秦、隋不过二世而亡,这就证明,古代的治腐方略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处于21世纪门槛上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借鉴古代的经验时,应自觉地进行时代的转换。

第一,由古代的“人治”向现代法制转换。

古代有详尽的法律条款惩治腐败,如《大清律》相当完备系统,规定的相当于贪污罪的“监守盗”,从一两到四十两,都有十分准确的处罚措施。但是决定反腐轻重缓急、深浅成败的,不是法制,而是个别君主的喜怒哀乐。甚至一个皇帝前后对反腐的认识的差异,也能引起治腐局面的重大变化。当皇帝比较开明,体谅到百姓的艰辛,“哀民生之多艰”,则政治上较为清明。一旦君主丧失了励精图治的雄心,上梁不正下梁歪,君臣百官竞相效仿,于是腐败现象大量发生,泛滥成灾。古代“人治”还体现在惩贪反腐的律令因君臣个人意志的转移而自相矛盾或任意更改。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保持政治清明采取了很多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他的个人好恶过多地介入断罪判刑中,“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注:解缙:《大庖西上皇帝封事》。)。他主持编写的《明大诰》所列举的许多案例,与大明律的许多条款相冲突,前者比后者严酷得多。按大明律应杖八十或一百的,而在大诰中竟判凌迟之刑。有些行为根本算不上犯罪,但因不合朱元璋的心意或被认为侵犯了他的尊严,则被判重刑。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今天,继承中国古代的反腐败经验,应注意剔除其人治倾向,由人治向法制转化。让法制规范人的主观意志,消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干部不同于中国古代官吏,应懂得法律与个人意志的关系。必须明确国家法律具有神圣的尊严,任何人(不论是多位、职高、权重的干部,还是基层普通的工作人员和老百姓)都要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任何权力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个人意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意志应服从于法律,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任何人不得以权压法,以言废法,以至贪赃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一旦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则上升为国家意志,任何个人与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由古代的专制向现代的民主转换。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其政治制度有一个共同特点:专制集权。君臣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绝对的主仆关系。一切唯君,一切唯上,从将相大臣到郡守县令都由皇帝任命,军权、财权、人权全由皇帝一人掌握,臣下必须绝对忠于皇帝本人。唐太宗认为:“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刘邦曾要求萧何“有善归主,有恶自与”。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训条是:“君教臣死,臣不敢不死。”权力至上、王权至上的专制主义驱使许多官吏找权力靠山,攀龙附凤,结党营私,结成大大小小的政治集团和复杂的关系网,孤立、排挤、打击清正不阿之士和一些忠心为国为民的有识之士,那些不愿为五斗米折腰的清官,不愿与贪官污吏为伍而跳出官场,去“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反腐败力量进一步削弱。监察制度与机构是为了整治官吏而设的,用于检查百官的罪恶。秦代有将考核表格“计”送给皇帝看的“上计”制度,汉代有“常课”和“大课”制度,唐代有“小考”与“大考”制度。这些制度具有一定的促廉抑贪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监察制度却成为加强专制集权的手段,反而加剧了腐败。明朝嘉靖年间严嵩专权,考核百官之时,正是严嵩大发横财之日。只要肯上供,严嵩敢保平安;如果不肯孝敬,即使你成绩斐然,严嵩也会寻找借口降你的职、罢你的官。更为严重的是,在朋党庇护下,腐败分子更加猖狂,皇权专制衍生为地方官员的权力至上,山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家大法形同虚设,在唯君唯上的体制中形成了违君抗上的对立矛盾运动。

显然,专制体制下的反腐败方略有其局限性。我们应摒弃掉专制独裁,由人民自己来做主。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其中一条便是: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我们这里讲的民主,不是领导们给的,而是人民群众自己的权力。民主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腐败的缝隙很容易被发现,腐败分子难逃法网。在这里,必须搞清楚,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各级官员,党内的大小干部,都必须牢记,是人民委托自己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无论职务高低,本身并无身份的贵贱之别,只有分工不同,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个别干部站在人民的另一边,甚至对立面,高人一等,得意忘形,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这是旧社会的遗毒。发扬民主,克服专制,是继承古代反腐方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三,对权力的监控由古代的软约束向现代的硬约束转换。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确有不少贤明的君主身体力行,勤政爱民,为消除腐败作了种种努力,那是因为他们懂得廉政兴国、腐败丧邦的道理,记取了政权兴亡的历史教训,为了保住江山,稳定政权,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更应看到,君主及其臣相,都是统治阶级,绝不会让被统治阶级监督自己,不会让国家专政的机器对准自己。各朝各代的监察制度是专制的君主用来驾驭和控制各级官僚的手段,不是为制约皇权而设。文武百官是没有胆量制约皇权的。各地的官员向来如狼似虎,鱼肉百姓,老百姓根本没有资格和能力制约他们。最能体现古代权力软约束的就是官僚们所享有的种种特权。自三国魏明帝始,各朝各代的封建统治者均规定了“八议”。所谓“八议”,是指以下八种人员犯罪时享有宽宥的特权:皇亲国戚、皇帝故旧、贤德人士、有大才干者、于国有功者、上层官僚、为国勤劳服务者、前朝国君及显贵。这些人犯了十恶(贪污、贿赂不在十恶之列)以外的死罪,司法官吏无权量刑,而由皇帝裁决,一般情况予以减免。《唐律》还规定,达官贵人们依官品爵位高低,分别享有“请”(请予减刑)、“减”(流罪以下减一等)、“赎”(用钱赎刑)、“当”(以官品抵消刑罚)、“免”(免去官爵抵罪)等项法律特权。可以想象得出来,在君权失监、官吏特权情况下,详尽的反腐律令和严酷的处罚措施会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

即将迈入21世纪的中国,不可继承古代反腐方略中的特权制度,应将对权力的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把公仆置于人民的严密监督之下。各级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注:转引自张康之《权力分散:分权的误区》,载《新视野》1997 年第6期。)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也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理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为人民负责的公仆,人民有权对不称职的人员随时监督、罢免。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我们的任何一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既然是人民的公仆,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也要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仆的直接监督,还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基层政权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其它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活动,谁也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在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问题上, 由剥削阶级观念向无产阶级观念转换。

古代的统治者,或者自身就是剥削阶级,如继位皇帝和世袭的公卿,或者出身贫寒,后因激烈的社会变革,一跃而成为统治者,属于剥削阶级,如朱元璋等人。他们与贪官污吏同属一个阶级,追求奢侈豪华,贪图享乐,是其共同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表现。历史上确有圣明的君主提出重民德民的思想,那是基于统治阶级自己长远利益的需要的考虑,根本不可能超越其阶级局限,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进行统治。反腐败客观上对老百姓有好处,但统治阶级不可能将反腐败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贪官与惩贪者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反腐败只不过是其集团内部的利益再分配而已。他们在压榨百姓、挥霍财物上是一致的。清朝雍正帝在位十三年,杀正二品以上的贪官数人。乾隆帝杀布政使以上督抚封疆大吏三十多人,府州县的下级官僚被杀者不计其数, 仅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一案, 就有54人处死,46人充军流放,牵连革职者达一百多人。他86岁那年还杀了伍拉纳、浦霖等几位大贪官,并为退位前破了这些大案而自鸣得意。可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乾隆派去审理此案的军机大臣和珅,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的“贪污之王”。嘉庆帝抄查和珅家产,其家产共值白银二亿二千三百万两,相当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五倍!如此庞大的财产归向何处?嘉庆帝自然是最大的得主。京城里很快便传出“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顺口溜。反腐败的结果是社会财富从一个贪官手中转到另一个贪官手里,财富大都被用来挥霍享乐,崇屋峻宇,穷极侈华,而没有增加社会积累,提高人民生活。这都是由剥削阶级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所决定的。

当代中国大地上正在进行的这场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腐败分子们已丧失了劳动人民的品格,沦为剥削阶级的一分子。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产物。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优秀代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腐败现象的存在从来都是为党所不容许、所坚决反对的。党在七十多年的进程中,犯了一些错误,但都是由党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去纠正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本性决定的。党在执政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具体地解决了理想信念、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等问题。共产党人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要胜利和共产主义一定要实现,并为实现人类最壮丽的理想而奋斗终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价值观的核心,以无私奉献为荣,以人民幸福为个人幸福。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行使权力的目的,表现在实践中,一是重责,二是慎权,三是无私。对于金钱,共产党人从来不把金钱当作追求的目标,虽然需要钱但不迷恋钱,虽然重视钱但不崇拜钱,时刻警惕和抵制金钱的腐蚀作用。共产党人不断进行自我改造,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抵制腐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微、慎初,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不断升华自己,筑起牢固的反腐防腐的思想堤坝,这是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所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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