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跨种族通婚圈的构成_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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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4)03-0020-008

由分属不同民族的两性缔结的婚姻通常被称为族际婚姻。一般来说,一切择偶制度都倾向于“同类联姻”[1],如阶级地位大致相当、宗教与文化背景相似,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群体内部的统一性。能够跨越民族内婚的壁垒而发生的族际婚姻,被许多国内外学者视为测度不同民族相互关系和深层次融合程度的一个极重要的内容,如美国社会学家G·辛普森和J·英格尔在研究中把民族通婚率视为衡量美国各种族(民族)之间的“社会距离”、群体的认同强度、人口的异质性以及社会整合过程的一个十分敏感的指标[2];戈登提出了研究和度量民族融合的7个变量,其中族际通婚被视为最重要的变量之一[2]。北京大学的马戎教授认为,当两个民族集团间的通婚率达到10%以上,他们的民族关系大致可以说是较好的。因为他们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文化同化程度较高,民族间没有语言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能彼此容忍;成员相互之间有很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彼此间没有整体性的偏见与歧视;所在群体与家庭对于族际通婚不持反对态度甚至持比较积极的态度[2]。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已被识别56个民族,还有部分未识别民族,良好的民族关系是国家稳定发展,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基础。对于各民族间族际婚姻的研究则是客观评价中国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后,我国第一次公布了不同民族通婚的具体数据,为我们了解各民族的族际婚姻状况提供了完备的数据资料[3]。笔者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汉族为中心,包括各少数民族的大的族际通婚圈,以及几个地方族际通婚圈。这种通婚圈的构成是长期以来各民族历史、文化相互交融,人民友好往来的产物及其现实反映,由此也从各民族间联姻的角度补充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

  一、各民族族际婚姻现状简述

就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来看,全国有配偶夫妇中属于族际婚姻的有1625.5万人,占到全部有配偶夫妇的3.23%,其中汉族有配偶的族际婚姻人口占到全部族际婚姻人数的44.93%。55个少数民族,包括未识别民族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族际婚姻的人数为895.21万人,其中与汉族通婚的人数占到81.58%,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只占18.42%。

以民族为单位来看,每个民族都与众多的民族发生婚姻关系,汉族、回族与55个民族通婚,壮族与53个民族通婚,苗族、满族与52个民族通婚,珞巴族与14个民族通婚,数量最少(参见表1)。

表1 发生族际通婚关系的异民族数量

两个民族间的通婚水平,由居住地域、历史传统、语言和宗教差异大小等等诸多因素所决定,故各民族间的通婚率差别很大,一般每个民族都与一个或几个民族相对更频繁地发生通婚关系(参见表2),如满族、蒙古族与汉族的通婚率(注:在一定时期内,两个民族间缔结婚姻的人口占某一民族所有缔结婚姻人口总数的比值,即为该民族与另一民族的通婚率。由于在五普统计资料中,反映的是有配偶(包括初婚和再婚)婚姻状况下族际婚姻的数据,故本文也以有配偶人口中,与某一民族通婚的人口所占的比值为与该民族的通婚率。本文中还提到族际通婚事,即指一个民族内有配偶人口中,与所有异民族通婚的人口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41.94%和37.49%,乌孜别克族与维吾尔族通婚率达到34.41%,侗族与汉、苗、土家三个民族的通婚率分别为15.16%、6.01%、1.79%。有些民族间也发生通婚关系,但通婚率很低,如朝鲜族与满族、蒙古族的通婚率分别为0.58%和0.08%,维吾尔族与回族的通婚率为0.09%,不少民族间的通婚仅有1例,如蒙古族分别与阿昌、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门巴等民族的通婚就各只有1例。这种各民族间通婚水平的差异性,就构成了笔者所说的族际通婚圈。

表2 各民族间通婚率最高的3个民族

如果对照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调查资料,很容易发现大多数民族间的通婚水平都有所变化,总的趋势是族际婚姻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大。举例来说,当时珞巴、佤、彝、苗、黎、鄂伦春等6个民族很少与外族通婚[4],2000年时鄂伦春的族际通婚率已达到86.19%,除与汉族通婚外,与蒙、满、达斡尔、鄂温克等族的通婚率也较高,其他5个民族的族际通婚率均达到了14%以上;当时广西“仡佬族不与苗族通婚”(注:本文所引用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大多数来自于马戎《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4](p161~224)一文中的附录1“《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中有关43个民族族际通婚情况的介绍”,在此就不再具体注明原出处,以下皆同此。)[4],水族“多与当地的壮、汉族通婚,但不与瑶族和苗族通婚”[4],2000年时仡佬族、水族与苗族的通婚率分别达到14.33%和6.97%。正是这种变化促使不同范围的民族通婚圈逐渐形成。

二、族际通婚圈的论证

所谓通婚圈,是指某一婚姻个体在择偶时可能选择的地域或群体范围,后者也被称为通婚的社会圈(郑杭生,2000,231)。在此所说的族际通婚圈,仅指择偶时可能选择的族际背景,即如果两个民族间的通婚水平达到一定规模,可视为属于同一通婚圈。这种通婚水平用通婚率来表示。

那么这种族际婚姻的规模,即通婚率,应该达到什么比值才能属于一个通婚圈呢?我们采用社会学中的“社网图”(注:社网图,是美国社会学家J.莫里诺使用过的一种表示群体内成员间个人偏好的示意图,图中的连通线表示群体成员间的关系。参见[5](p201)。)来论证中国56个民族的通婚关系,并以此为基础选择相对合适的通婚率比值。图1、图2中的连通线代表着达到一定比值的通婚率,实际由于各民族的人口规模差异很大,这种连线基本都是单向的,为人口规模较小的民族指向人口规模较大的民族,但由于绘图技术方面的原因,在此不能用箭头而只以直线形式来表示。

图1所显示的是两个民族的通婚率达到10%以上的族际婚姻关系,主要是汉族与其他37个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关系,少数民族间的通婚关系较少。显然,这个比值所反映的是两个民族间频繁的、经常的、通婚者没有受到较多民族内婚壁垒阻碍的通婚关系,如前文介绍的,马戎教授认为当两个民族的通婚率在10%以上时,说明这两个民族的关系较好。

图1 通婚率在10%以上的族际婚姻关系图

图2所显示的是通婚率在2.0%以上的婚姻关系,这时56个民族的婚姻关系网就显现出来了,且明显表现为以地理空间为基础的族际通婚圈形态。而且,在这个比值下,一些传统的族际通婚关系,如羌-藏(通婚率为2.16%,以下同此)、纳西-傈僳(2.21%)、蒙古-满(2.64%)、保安-东乡(3.35%)、裕固-藏(4.48%)等被纳入到了通婚圈内,所以,笔者认为以2.0%的通婚率作为进入通婚圈的值数较为合适。以下对通婚圈的分析,即是在图2所显示的通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

图2 通婚率在2.0%以上的族际婚姻关系图

三、族际通婚圈的构成及其基础

笔者以为,图2所显示的族际通婚圈可分为由大至小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是以汉族为中心的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大的族际通婚圈;第二层次,为东北、西北、南方3个地方族际通婚圈;第三层次,为地方族际通婚圈之下的亚圈。从隶属关系上看,亚圈彼此联结构成了地方通婚圈,但大通婚圈的构成主要是由处于中心地位的汉族与其他民族直接发生通婚关系,只有西北地方通婚圈是通过圈内的一个或几个民族与汉族发生规模通婚关系而与大通婚圈相联接。以下我们分别对此进行论述。

首先,由于汉族与其他民族的广泛通婚,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汉族为中心,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大的族际通婚圈。目前,汉族与55个少数民族都有通婚关系。而与汉族的通婚在多数民族的族际婚姻中占有重要地位,有4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占到他们族际婚姻的第一位,48个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超过了5%,35个民族超过了10%,5个民族超过了50%,6个民族与汉族的通婚数超过了其族内婚数。除西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几个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较低外,(注:这些民族的族内婚比重一般较高,而在其族际婚中,与汉族的通婚率仍相对较高,如与汉族巴通婚,在维吾尔族的族际婚中排第一位,在东乡族的族际婚中排第二位,在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乌孜别克等族的族际婚中均排在第三位。)其他民族都与汉族直接发生规模较大的通婚关系。因此,在这个大的通婚圈内,以汉族与其他民族直接发生规模通婚关系为主,与地方民族通婚圈的一个或几个民族直接发生规模通婚关系为辅。

这个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大族际通婚圈的形成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汉族人口数量巨大,分布于全国各地,与各少数民族交错杂居,汉语在少数民族中广泛传播(注:畲、白、羌、撒拉、土、东乡、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族,兼用汉语和汉文作为交际工具[6](58)。裕固族通用汉语,用汉文[6](p373)。大体推算我国使用汉语言的少数民族人口约为7300多万,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5%多[7](p105)。),汉文化对于族际婚姻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故长久以来,汉族与异民族广泛通婚[4](P168~169),广西宜山县壮汉两族通婚至少在120年前就有了[4](p214)。广西罗城县仫佬族与邻近的汉、壮两族的通婚,至少在350年以前已经开始了[4](p215)。至新中国成立之初,汉族与其他民族的通婚也是很常见的。如在黑龙江“爱辉地区的达斡尔人自民国以来和汉族杂居,相互通婚者逐渐增多,到解放前已成为普遍现象。”[8](p227)广西防城县京族与汉族的通婚相当普遍,从4个乡的统计看,京族本族通婚占三分之二,与汉族通婚占三分之一[4](p215)。历史上这种汉族与少数民族不断通婚的结果,使各民族的血缘与文化进一步交融,在汉族人口数量得到增长的同时,也有许多汉族被融入了少数民族中,甚至成为新民族得以形成的一支重要血脉。如东乡族为13世纪来屯戍东乡的蒙古人与当地的回、汉族长期自然同化而形成[6](p376)。土族为公元7世纪被吐蕃所灭的吐谷浑部一部分,吸收藏、汉、蒙古等民族成分逐渐形成[9](p218~219),云南瑞丽县部分阿昌族传说祖先为汉族,“后与阿昌族通婚逐渐融合而成阿昌族”[4](p211)。至解放初期,云南德宏州“户腊地区的汉族因与阿昌族通婚混血,亦‘阿昌化’,但通汉语”[4](p212)。

同时,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婚姻也极普遍,并且在东北、西北、南方形成了三个次一级的地方民族通婚圈,分别以几个人口规模较大的民族为中心。一般来说,每个通婚圈都有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民族,其他民族主要与它或通过它与其他民族发生关系。具体来看:

(一)东北民族通婚圈,包括蒙古、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锡伯7个民族,主要分布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些民族主要信仰藏传佛教或萨满教,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的蒙古语族或满-通古斯语族。通婚圈内以蒙古族与满族(人口规模均在500万上)为主,同时各族之间的通婚错综复杂。各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都达到32%以上,锡伯族与赫哲族更达到50%以上。

东北通婚圈的形成从清代时就开始了。清政府把散布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族迁入到东北腹地,控制蒙古高原后,又推行“盟旗制度”以统治归附的蒙古各部。同时,内地汉族人民因战乱、灾荒、饥饿等诸多原因,大量流入北部边疆,与他族杂居。这种不同民族成分之间的辗转流动与交错杂居,在北方地区,掀起了以汉、满、蒙古的融合为核心,包括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族的民族融合高潮[10]。新中国成立以后,原来以游牧生产为主的蒙古族、以渔猎生产为主的鄂伦春、鄂温克等族逐渐开始定居,各民族杂处的现象更为普遍,族际通婚水平也在上升。

(二)西北民族通婚圈,主要包括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省区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这些民族与当地其他不信教的民族通婚率相对较低,与大婚姻圈的联系相对较弱。有两个亚圈:

A新疆圈,包括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柯尔克孜等6个民族,他们除具有宗教的共同性外,语言大多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塔吉克语属印欧语系伊朗语族,但使用维吾尔文,学校授课语言是维吾尔语)。这个婚姻圈中,多数民族以族内婚为主,族际婚姻联系相对较弱,人口规模较大的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是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族际通婚率最低的两个民族(分别为1.05%、2.21%),而以维、哈两族为主要通婚对象的,人口在万人左右散居的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成为构成通婚圈的关联点。柯尔克孜族与维吾尔、哈萨克两族的通婚率分别为1.89%、1.50%,没有达到连通线的比值,这主要受到地域分布局限(和哈族)与生产方式不同(和维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柯尔克孜族与两族的通婚并没有什么特别限制,(注:柯尔克孜族“和外族通婚的现象很普遍,在南疆农业区或靠近其他区的柯族人和维族人通婚,也有和塔吉克人通婚的。北疆的柯族和哈族、蒙古族通婚。黑龙江富裕县的柯族和汉族及其他民族通婚”[11](p87)。)塔吉克与维吾尔等民族通婚较少的原因也有相似之处。故从文化及地域分布来看,将两族都划入新疆圈。虽然该圈内多数民族的族际通婚水平不高,客观地说还未真正形成“圈”,但彼此间的通婚并没有明显障碍,随着人口的流动和交往的增加,这种族际婚姻将会逐渐普遍。

B甘宁青圈,包括回、东乡、撒拉、保安等4个民族。4族居住地域毗邻,语言上差异较大,回族说汉语,东乡语、保安语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撒拉语属突厥语族。对伊斯兰教的信仰使他们在文化上具有许多共同性。如东乡族在解放前就被认为,亦自认为是回族,解放后才正名为东乡族[12](p79)。该圈以回族为中心,东乡、撒拉、保安分别主要与回族发生通婚关系,各民族内婚的程度都较高。

西北民族通婚圈中所包括的民族皆为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但在语言、习俗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异,这成为形成两个亚圈的主要原因。2000年新疆有回族人口84万,但其与维吾尔、哈萨克等信仰相同的民族的通婚甚至比与汉族的通婚更少(注:据《新疆通志·民政志》,新疆不同民族的通婚以回汉通婚为多,汉与满、维与汉次之[13](p240)。),主要聚居于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与回族的通婚率均未达到0.5%,维-回通婚率仅0.09%,塔塔尔族与回族的通婚率较高,也仅2.31%。而在许多当地人的观念中,又认为回族与汉族通婚比回族与维吾尔等族的通婚更难。(注:据1986年在焉耆回族自治县的调查,当地回族50.43%的人“坚决反对”回汉通婚,22.60%的人“不赞成”;34.78%的人“坚决反对”回维通婚,28.69%的人“不赞成”[14]。)

(三)南方民族通婚圈,主要包括我国南方省区的31个民族,历史上就深受佛教、道教的影响,近代以后部分地区又传入基督教和天主教。语言主要属于汉藏语系。可分为4个亚圈,亚圈之间也有由于一些民族交叉居住,难以地域命名,故暂以中心民族的名称为通婚圈的名称。

A藏族圈,包括藏、羌、门巴、珞巴、土、裕固等6个民族。除土族和裕固族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外,其他民族的语言都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主要信仰藏传佛教。该圈以藏族为中心,其他民族的聚居区与西藏、四川、青海、甘肃等地的藏区相毗邻,多与藏族通婚,同时裕固、土、羌几个离藏族中心地区较远的民族更多地与汉族发生通婚关系。

B彝-白族圈,包括彝、傈僳、纳西、哈尼、拉祜、白、基诺、普米、布朗、佤、独龙、怒、傣、德昂、阿昌等15个民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语言除布朗、德昂、佤(皆属南亚语系)、傣(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四族外,皆属藏缅语族。该圈以彝族和白族为中心,其他民族直接或间接与两族发生一定规模的婚姻关系。同时各族都与汉族有直接的规模通婚,其中与汉族通婚率最低的怒族,怒-汉通婚率也达到了5.65%。该圈中怒族与A圈的藏族、白族与C圈的土家族通婚率较高,分别为1.97%和1.65%,成为联结两个亚圈的重要纽带,但都未达到2.0%的连通线水平。

C苗族圈,包括苗、布依、侗、水、仡佬、土家6个民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语言主要属于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和苗瑶语族。以苗族为中心,其他民族直接与苗族通婚,同时各族与汉族的通婚率都在10%以上。这几个民族人口规模相对较大,其中4个民族人口效达200万以上。大民族间发生一定规模的通婚,说明这种关系已延续相当一段时间。

D壮族圈,包括壮、瑶、仫佬、毛南、京等5个民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上与C圈相似。以壮族为中心,各族与壮族直接发生婚姻关系,同时也与汉族通婚,京族与汉族的通婚率达到41.45%,壮族(1618万人)与瑶族(264万人)两个大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也达到10%以上。该圈通过仫佬-苗的通婚(通婚率3.68%)、毛南-布依的通婚(通婚率3.86%)和苗族圈相联系。

南方各民族有一定历史渊源关系,通过迁徙、流动而形成目前的分布态势,通婚圈的构成与这种历史渊源与区域分布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公元前四世纪起,羌人西南迁徙,后来逐渐分化形成藏缅语族各语支。藏语支,包括藏族、独龙族和怒族;彝语支,包括彝、白、哈尼、傈僳、拉祜、纳西、阿昌等民族。独龙、怒两族历史上受彝语支各族的影响较多,语言虽属藏语支,但与藏语有所不同[6](383)。普米族也是古西羌人一支,语言为羌语支。这些民族都主要居住在云南境内,历史关系密切,文化也相互影响,如丽江县普米族受纳西族影响很深,普遍会讲纳西语[9](p458~461),由此主要居住于云南的15个民族形成了一个通婚亚圈。壮、仫佬、毛南、京等民族同属广西的土著民族,历史上关系密切,语言同属壮侗语族,有相近的语言、习俗和民族性格[15](p129),故彼此通婚很普遍,同属一个通婚亚圈。当然有时共同的历史渊源与相近的文化并不能决定其通婚水平。苗、瑶两族有相同的历史渊源,他们的祖先可追溯到五千多年前蚩尤九黎部落联盟;文化相近,同属苗瑶语族,同有父子连名制[6](p384),但瑶族与苗族的通婚率仅0.48%。而瑶族与壮族通婚却较为普遍,其通婚率达到5.54%。广西《山子瑶寻亲歌信》专有《瑶僮联姻》一节:“清朝瑶僮不分族,嫁娶僮人接香炉。……瑶僮穷人联婚姻,百家联婚万家亲”[16](p186)。这种状况的形成这可能与人口的区域分布有关。

从图2中看藏族圈与其他通婚圈缺少联系,但实际上藏族与南方一些民族除了族源、语言等方面有相近之处外,部分地区的通婚现象也很普遍。20世纪50年代以后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这种通婚关系就多有反映。如据对云南贡山县4个村的调查,怒族中有40%“与藏、白、傈僳和汉等民族通婚”[4](p212);在云南宁蒗县,近数十年来,纳西族的阿注中民族成分增多,“特别在一部分女子的男阿注中,不仅有普米族和汉族,而且还有藏、白、回、壮、傈僳、彝和丽江的纳西族,尤以藏族所占比重最大”[4](p208);云南兰坪县普米族“与藏族通婚者较多”[4](p211)。只是从民族整体来看,与这些南方民族的通婚率还未达到连通线2.0%的程度,如怒族与藏族的通婚率达1.97%,纳西族与藏族的通婚率达1.37%,珞巴族与土家族的通婚率达1.95%。故我们将藏族圈划入南方民族通婚圈的范围。

另外,还有朝鲜、俄罗斯、高山、景颇、黎、畲、等6个民族没有被纳入到地方通婚圈内。俄罗斯族、高山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很高(分别为74.04%、71.78%),与其他民族的通婚较少,虽然俄罗斯族与蒙古族、高山族与满族的通婚率也超过了2.0%,但由于文化、地域等方面的原因,划入东北圈都不太合适。而朝鲜、景颇、黎、畲等民族除与汉族的通婚率较高(分别为7.59%、12.64%、12.78%、49.9%)外,与其他民族的通婚都没有形成规模。

表3 地方族际通婚圈

从分析来看,地方通婚圈(包括亚圈)的形成主要都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可以说,产生规模性族际通婚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地域的联系。显然,信仰、语言、风俗等文化的共同性或相似性的形成,也是以地域因素为前提条件的。划分通婚圈的第二个因素是宗教信仰,该因素在西北民族通婚圈的形成中表现最为明显。西北B圈的民族在语言上多属于藏缅语族,与相邻的南方A圈民族接近,宗教信仰对通婚关系的阻隔成为划分两个通婚圈的主要原因。语言则是第三个因素。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族际通婚现象迅速增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民族人口相互流动,地域的隔离作用消减。在西北民族通婚圈内,由于宗教因素居于主导地位,故地域阻隔的减弱并不能很快导致族际婚姻的上升。当然,在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地区的族际通婚情况也有很大不同,一般城市高于农村,散居区高于聚居区。以回族为例,据对户籍抽样调查,1996年,北京牛街地区回族的族外婚率为56.7%;宁夏银川市新城区朔方路派出所管辖区域内,回汉民族通婚率为26%;同心县韦州镇的回汉通婚率仅6%[17](p124~126)。

通过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我国56个民族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还表现在婚姻方面,通过各民族间的通婚,不同民族的成员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由姻亲关系发展至血亲关系,实现血缘的交融,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随之进一步发展。这种民族交融现象的出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结果,是各民族间隔阂与偏见逐渐弱化甚至趋于消失的现实体现。可以预见,随着人口流动速度和规模的增大,各民族间族际通婚的现象将会更多,中国各民族在大通婚圈内的联系会更为紧密,受到民族分布区域的影响,地方民族通婚圈内的族际婚姻也会更为频繁,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将不断加强。还应强调的是,中华民族的多元性不会随着这种民族间通婚现象的增多而很快消失。由于中国实行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少数民族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故民汉通婚后生育的子女主要选择非汉族一方的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习惯上子女族属随父亲,(注:据对青海土族的调查,在族际通婚中,子女的族属习惯上随父亲。近年来对少数民族在升学、计划生育等方面有各种优惠政策后,汉土通婚的家庭,子女普遍申报少数民族,族属上随母亲[9](p162)。在对云南元江县的调查中,白汉通婚的家庭,常有姓汉族父亲的姓,报白族母亲民族成份的情形[9](p404)。)而个人民族意识的培养与其对族称的认同几乎是同步的。也就是说,不论从民族人口数量还是民族认同角度来说,一些少数民族都不会因为与汉族通婚而很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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