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分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体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体系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层次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目前国有金融体系难以承担民营经济的融资需要
在探索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方案时,人们希望目前的国有金融体系能够提供支持,比如,在国有银行内设立专门的信贷机构、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国有银行为民营经济贷款等。但是,实践表明,民营企业从国有银行贷款并不容易。近年来,国有银行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授信管理体制,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基层行贷款权限逐级减小,大额贷款基层行往往只有贷款实施权,而没有决策权,县里企业贷款要跑市行,市里企业贷款要跑地区行或省行,这使民营企业申请贷款的程序增多,成本加大。在诸多困难之下,许多民营企业只好放弃了在国有银行贷款。为减少贷款失误和不良资产的发生,国有银行普遍加强了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对贷款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贷款出现问题,对责任人的处罚更加严厉。这就加剧了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慎贷现象。国有银行在强化风险控制目标的同时,并没有确立明确的利润目标,于是就形成了国有银行贷款激励和风险约束不对称。失去盈利目标的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动力也就没有那么大。
国有银行缺乏对贷款对象实施有效评价、监督的手段与可能性,银行与中小民营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严重,中小民营企业难以提供准确、规范的财务报表,银行也不可能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即使国有银行给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也极易形成不良债权。在国有银行某省分行中,就贷款对象而言,随着企业贷款规模增大,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反之,规模越小的企业,贷款不良率越高。中小企业的平均不良贷款率是全行贷款平均水平的2.5倍,是中型企业平均水平的4倍,是大型企业平均水平的8倍。贷款成本也是国有银行必须考虑的因素。民营企业贷款通常额度较小、手续繁杂,每笔贷款的人工成本高、利润相对较低。这也影响了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尽管国有银行大多不愿承认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歧视,但歧视的确存在。这其中既有民营经济自身的问题,也有国有银行的问题。说明在国有银行和民营经济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体制隔阂,还没有建立起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而要想打通国有银行与民营经济之间的资金供求通道,将取决于两方面条件的形成:第一,国有银行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控制风险与追求盈利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与均衡发展。鉴于国有银行仍不断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加之历史上留下来的沉重包袱以及难以避免的政策性业务,上述目标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第二,民营经济的规范发展,要能够达到国有银行所要求的资产规模、业绩水平和财务标准。而目前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负债水平高,50%以上的民营企业家还看不懂财务报表,因此,短期内也难以与国有银行的要求相适应。由此看来,目前,国有银行还不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经济可信任与依赖的合作伙伴。
二、民间金融组织尚不能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要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都属于准民间金融组织,它们与政府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运行机制上与国有银行有相似之处。自交通银行成立以来,我国前后共设立了10家全国或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只有民生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股东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则多为国有企业,因而沿袭了某些国有银行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比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东短期行为严重,热衷于收益分红,而较少考虑银行的未来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与国有银行并无显著差异,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来形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也不容乐观。10家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均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风险比率指标,说明贷款损失风险在这10家商业银行同样严重存在。体制不活以及经营风险增大,极大地限制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倾向。尽管从理论上讲,这些银行应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实际上,股份制银行同样只是倾向于向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以及有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而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即便是民生银行这样的纯粹的民营银行的主要客户也是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和大项目。
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8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合并基础上组成的,原有城市信用社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沉重包袱和风险隐患。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城市之内,难以满足客户跨区域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分行业,如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电力、通讯等部门只准在国有银行开户,这种明显的歧视性政策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利。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剥离,而城市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自身化解。城市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但是,城市商业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与国有银行相同。上述情况表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政策环境限制,迫使城市商业银行无法在更大程度上履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职责。
目前,我国有农村信用社5万家。由于国有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国有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大多撤销,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导力量,也理应成为乡镇企业及农民融资的主渠道。但是,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虽然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合作金融组织,应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但实际上,目前的农村信用社仍由人民银行各级行代管,实行地级联社—县级联社—信用社的纵向管理模式。为了防范风险,贷款的决策和审批权层层上收,因而给乡镇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增加了难度,加之贷款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要求较为严格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从而限制了企业和农户贷款的愿望。另外,农村信用社也存在贷款质量差、亏损严重、资本充足率不足、资不抵债等严重问题。因此,在僵化的管理体制以及自身的经营困境的影响下,农村信用社尚不能充分满足乡镇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要,反而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
三、较为贴近民营经济需要的民间金融组织被清理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影响下,各地纷纷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基金会、互助会。这些基金会曾在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促进乡镇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以及推进农村与中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涉及“三乱”行为,各类基金会都在清理整顿之中。据人民银行的统计,到1999年底,已处置农村合作基金会12450家,其中,撤销7469家,并入农村信用社4981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撤并,使得许多原先依赖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地区逐渐变成了金融真空地带,部分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融资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与此同时,尽管政府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各类地下钱庄和高利贷依然沉渣泛起、迅速兴旺起来,填补了这一金融业务的真空地带。
基金会是由个人及农户出资入股,实行法人治理、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金融互助组织,与企业及农户紧密接触,彼此了解情况,信息成本较小,借款手续简单、便于操作,本应成为农村和中小城镇的重要金融力量。各类合作基金会由政府默许其发展、逐步兴盛到出现严重问题被政府清理,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经营管理不善和人员素质低下,而在于各基层政府官员的行政干预。从成立之初,合作基金会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因素,这是因为,基金会的成立大多是由乡镇及县一级政府操办的,基层政府官员也就把基金会作为自己兴办实业、提高政绩的最便捷的金融渠道,要求基金会为其从事的项目贷款。由于许多项目求新、求大,根本不符合农村经济的现实发展要求,造成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进而形成基金会的大量呆坏帐。相比来讲,基金会通过正常渠道发放给个人或农户的贷款不良率却极低。
政府的干预使合作基金会这样一个本应是商业化的金融组织蜕变为行政化的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了基层财政的部分政策性职能,还有悖于合作基金会发展的初衷。如果这种政府干预仍然存在,合作基金会的不良资产还会不断增加,因此,对其进行清理整顿是必要的。但是,清理之后如何给农村金融寻求一个理想的出路,则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村投资是民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投资不足直接影响了民营投资的发展。以1997年为界,农村集体和个体投资情况反差强烈。1994年—1996年,上述两种农村经济形式投资年均分别增长了19.7%和30%,而1997年—1999年却只增长了6%和3%。农村投资增幅的锐减,不能不说是与各类民间合作金融组织被清理有一定的关系。
四、构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
民营大企业并不存在融资难问题,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大企业通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优良,他们是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贷款争夺的对象。相反,民营企业融资的难点在于城镇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户,他们是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扶持。因此,建立适应其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促进其发展的关键。
1.国有银行从本质上讲,只能作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必要补充,即使是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显著进展的基础之上。国有银行要加强对不良资产的剥离,并减少呆坏帐的继续增加,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逐步提高资产质量,为引进多元投资主体、实现股权多元化创造条件。只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的盈利要求转化为银行业务扩张的动力,银行才会在风险控制和盈利目标两者之间寻找到结合点,民营企业也才有可能在国有及控股银行中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
2.国有银行掌握了70%以上的金融资源,却不能为绝大多数的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因此,必须打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市场的格局,使资金从国有银行中分流出来。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提供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类似于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实施的《Q条例》,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规定商业银行的利率上限,以限制商业银行的价格竞争,保护储蓄贷款协会的发展。目前,对于我国相对弱小、处于竞争劣势的股份制银行也必须采取相应的方法提高其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应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比国有银行浮动范围更大的利率水平,甚至可先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全放开利率,并给予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应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经营,兼并收购其他城市的中小金融机构;允许城市商业银行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开办银行卡、承竞汇票业务等。金融实力的增强有利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将业务重点转到民营企业方面来。
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应继续从县及县以下区域退出,从而避免国有银行只从相关地区吸收存款,而很少发放贷款,制止“只抽血不造血”现象的继续发生,减少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溢,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留下市场空间。要按合作制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信用社由成员所有,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存款或股份。信用社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制止基层政府官员对信贷发放过程的干预,以避免农村信用社变为第二个农村基金会。应建立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股权联系,通过交叉持股和股权多元化,实现信用社的资产扩张和规模扩大。并通过政府资助和信用社入股的形式成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公司,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4.探索建立新的区域性、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民营小型企业应有区域性的、熟悉其信用状况的小型民间金融机构配合其发展。在各类基金会被取缔后,仍需建立一些区域性小银行,以满足民营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区域性的小银行可实行互助合作制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实行独立银行制度,不允许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服务对象和幅射范围局限于较小的区域范围内。区域性小型银行的存款来自于互助会员、会员亲属、中小企业以及政府和公共团体。区域性小型银行的业务范围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应有太大区别,可向会员或股东提供贷款和票据贴现,对会员或股东以外的存款者则以其存款额为担保提供贷款。区域性小型银行的贷款对象只能是职工人数和资产数量在某一限度以下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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