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纪要论文,之二论文,研讨会论文,何处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当前和今后法理学应重点研究的问题
谢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关于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首先应当拒绝那种人为的行政化的安排,即究竟法理学在未来发展的重点应是什么,应是由每个研究者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及兴趣来确定的。因此,一次学术讨论会或一份刊物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法理学未来研究的重点是什么给个硬性的答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在于从注重以价值为主导的法理学向注重以规范的逻辑实证为主的法理学发展。中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重点,应是对法的规范的逻辑实证研究。自1980年以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改革开放仍使其处于一种“亘古未有之变局”之中,这使得一种不同于中国固有价值观的新价值观在这里显得格外必要。因此,价值呼唤就成了法学研究的主题。经过法学家20余年的不懈努力,他们对全新法律价值的呼唤已逐渐为全民所重视。虽然,在未来的时日里,对法律价值的呼唤仍然是我国法学家非常艰巨的使命,但我国追赶式的社会现代化之路,不可能使法制变革与社会价值同步,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求我们更加现实地解决一些更为迫切的问题,当代中国立法的快速发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了这一点。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法学家对法律的规范分析还停留在非常浅薄的层次上,甚至可以说,规范分析的基本技术还未被我们所掌握,这就使得法理学对立法的支持明显地受到局限。应该说,在诸多法学的流派中,能够直接地支持法治的就是规范法学。我预测,规范法学将会在未来有个较大的发展,并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重点。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是,在中国法理学发展中,法学家面临着两重使命:既要重点攻关、发展法学,又要风化社会、变革民意。这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规范层面上的发展明显地与其全体国民的价值结构不同步所致。可以说,在目下的中国,秉持现代法治理想者仍然为社会的精英。因此,法学家与社会民众间还有相当的隔膜,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转化成社会民众的普遍需求,便既是一个富有时代需要性和挑战性的课题,也是一个衡量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走出象牙塔且直接作用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标志。如果我国法学家能像自然科学家那样,不但要进行艰深的研究,而且要写出足以启迪众生并导致“法律文化下移”的“法普”著作,就必须克服那种轻视通俗性法律著作的心理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地促进现代法律精神及法学家自身的学术研究成果深入民间,影响官方。显然,这无论对法学家而言,还是对法理学而言,都应当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什么“小儿科”。
郝铁川(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法理学。伴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21世纪的开始,我认为,中国的法理学将面临如下四大转变。
一是从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向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的转变。法理学是反映所有法律现象规律的科学。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论的观点,在整个法律现象中,必有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现象,它制约着其他法律现象。在过去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年代,在我国法律现象整体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乃是刑事法律现象。在市场经济年代居于支配地位的当属民法。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民法是时代进步的标志,是人类法律发展的方向,中国的法理学必须以民法的理念重新确立自己的方向。
二是从以国内法为基础的法理学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并重的法理学的转变。不管是自然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具有严重的封闭性。在此基础上的法理学只能是一种对国内法律现象的思考,而对国际法律现象视而不见,明显地具有封闭性。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签署,如今国内法律现象和国际法律现象已连成一片,“超国家的法律全球化”理论虽属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当今法律的确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因此,法理学必须是对国内和国际两方面法律现象的反思与升华的科学。
三是从“纸上的法”的法理学向“运行中的法”的法理学的转变。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历史传统,加之中国有着几千年“注经式”的思维方式,因此,中国的法理学不仅缺乏应有的学术批判精神,更重要的是,它把丰富的法律现象变成简单的立法现象,法理学反思的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成了一种“立法”的或“纸上的法”的法理学,而对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现象置若罔闻。大陆法系重视法的制定,英美法系重视法的运行与实现。中国的法理学过去基本上是一种大陆法系的法理学,它的逻辑体系是法律规范→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这套体系未必适用于英美法系,而法理学只有在既能指导大陆法系,又能指导英美法系时,才能算是合格的法理学。中国的法理学不但要指导实体法,同时还要指导程序法,要研究司法人员、证人、辩护人等不同诉讼参与人对法律的不同的接受态度,要研究原始事实与法律事实、事实与证据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要研究审判哲学。而过去中国“立法式”的法理学对这些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这就难怪一些程序法的研究者对法理学没有多少兴趣。从“纸上的法”的法理学向“运行中的法”的法理学的转变,说到底就是要加大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力度,恢复法理学丰富多彩的本来面目。
四是从基础性法理学向应用性法理学的转变。前几年,张文显先生就撰文指出,中国的法理学要“上得去”、“下得来”。张先生的见解相当敏锐、深刻。我们过去的法理学基本上是一种基础性法理学(当然,说得难听一点的话,实际上是些枯燥的文字游戏、概念堆集),和一般的历史唯物论教材、社会发展史教材相差不大,存在严重的脱离社会现实生活的弊端。中国目前有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法理学去分析。然而,有不少法理学学者往往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视为雕虫小技,不屑一顾,生吞活剥一些西方法理学著作的内容,写一些玄之又玄、浅入深出式的长篇大论,导致搞部门法的学者十分费解,一般大众更是不知所云。重视应用性法理学的研究,表明法理学不冷落社会。你不冷落社会,社会才不会冷落你。
陈金钊(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向何处去”命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学者们试图摆脱法理学研究的“危机”,指明今后的发展前景。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可以说它还没有过兴盛的时期,因而也就很难谈论危机的问题。如果说这一判断是准确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研究这一课题主要是预示未来。预示未来我们有两个判断:第一,西方法理学的今天也许是我们的明天,这一点能从西方法理学的许多问题都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中重述得到证明。如我们今天的民法学、刑法学、法治理论所探讨的基本理论问题与西方某个时期的问题都是相似的。尤其像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的探讨,似乎并没有超越启蒙思想家的论述,对有些问题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遮掩,还没有启蒙思想家说得透彻。学习和引进西方法学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我国法学界近20年来一直在做这项工作。第二,回忆西方法学史,结合我国实际指明法理学发展的可能前景。当然,回忆、总结历史不一定得出同样的结论。在西方,受合理形而上学理论的指导,各法学流派各执一端,对法律现象的一个侧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大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认识误区,因而确实有必要通过系统、整体的观点对法律进行整合性、统一性的研究。但这一结论能否适用于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是值得探讨的。我们过去在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上往往不是鼓励存在分歧,而是强调形成最后意见的统一,尽管这是根本做不到的,但是学者们却一直不放弃这样的努力。这种努力的结果使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被视为混乱,法学的多元化受到了扼制,法学流派难以形成。因此,探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前景不能在统一的法理学的指导下进行,而应当鼓励多元化,鼓励法学家们沿着某一个视角朝着深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里,我提出认真地对待规则的观点。但这一观点是否想统一认识呢?起码从我个人的角度还不敢有这种奢望。实际上,从哲学的角度看,统一认识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我仅想说明,法律规则是法学的核心问题,我们应认真对待。对我国法治建设来说,最为需要的就是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学或法理学。因为,就法治来说(如果我们从技术层面分析),其核心问题就是依法约束官民的行为。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法律规则。所以,按我的理解,对准备依法办事的官员来说,他最需要的就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成果能为他们提供一套分析、解释法律规则的理论原则和技术。过去,我们常听到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对法理学的抱怨,认为关于诸如法的本质、文化等问题的研究离司法实践太远,法理学没有太大的作用。我认为,这既含有部分同志对法理学的偏见,也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迷失有关。
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的法理学尚处于幼年向青年的过渡期。对于弄虚作假已有百年历史的学科来说,不能不说是迟到的青春。而这个处于青春萌动期的法学分支学科,事实上正处于危机之中。
如何度过这个青春期危机?要度过这个青春期危机,中国法理学应当在新方法论的指引下,在实现理论创新的同时进行结构重组。这一过程将是十分艰难的,它需要在下述8个方面实行变革。(1)从“规律学”走向“规则学”。规律学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的,而规则学则是讨论如何建立人际合理关系的学问。(2)调整同意识形态的关系。 新中国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学的意识形态化是十分有害的:它使法理学难以形成独立的品格,难以构建学术范式,难以保证理论的连贯性,无法形成独特的法学视角,且有损它作为一门科学的权威。(3)从解释性、证成性法理学到解释性、 评价性法理学。(4)从中国的国家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 这涉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为“一般法”,在理论上法理学界并不存在分歧,但在实践操作上却存在极大的片面性,使法理学成了“中国国家法的法理学”。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分析对象仅限于国家法,二是研究对象几乎仅限于中国的法。(5 )从封闭的法理学到开放的法理学。(6)从主客体思维到主体际思维。 中国的法理学可以称为主客体思维的法理学,其基本方法是将人分为法律实践主体的人和法律实践客体的人两部分,又假设法律是法律实践主体的人统治客体的人的工具,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筑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它应当为主体际思维所取代。(7)从法学方法论到法律方法论。 法学作为以“规则学”为主体的学问体系最终落脚点在于法律应然规则体系的预设,或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对社会规范的理性建构,在于法律运作体系的组建以及法律运作的技术,这才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具体来说,它包括规则预设与合理化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之弥补的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利益分析方法、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等。(8 )从一元法学到多元法学。学术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它应当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应当是多元竞争、相互诘难、优胜劣汰的过程。因此它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多元思想的共存。在学术上统一口径必然扼杀学术本身。理想的法理学体系应当包括三大块:法律的一般认识成分、合理人际交往关系的建构成分以及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成分。应当最终将法理学由政治哲学改造成为经世致用——为法治所用、为人的自由与解放所用的学问。这要求我们对法理学体系作一翻“消肿增肌”的改造——剔除某些无用的或体系外的东西,增加实用的合逻辑的成分。这主要是:删除复述历史唯物主义成分,精简“史”的成分、过于空泛的法与社会的成分和本国法律制度的描述成分,增加人际合理关系的规则研究和法律技术的研究。
葛洪义(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我讲三点。第一,今天上午的议题带有较浓的理想和想象成分,因此,导致发言者提出一些虚构的东西。如铁川的四大转变、永坤教授的“周八点”。没有根据,或者至少根据不充分。如铁川所说的“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向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的转变”,恐怕不能这么提。法的本质、法律规范难道仅仅是刑法理论的反映?不如集中说明一个问题来得彻底,不应该泛泛而谈。再有,周教授谈从规律研究转向规则研究,有没有?即使有,又有多大建设意义?因为这两者都是以统一的认识论思想框架为基础的,其方法是一致的。第二,使用概念应该准确一些。概念是分析问题的工具,离开概念,就没有世界。所以,在概念使用上,讨论是必要的,共识是必须的。例如,意识形态一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一种贬义,现代我们则是在积极方面使用,刘星先生所说的意识形态又有另外的含义。因此,我们必须弄清自己使用的概念是在何种意义上说的。第三,应该注意概念所隶属的理论。概念常都是特定理论中的概念,不掌握相应理论,可能不能很好地把握概念。
刘作翔(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的重点是什么?有的学者提出是法学核心范畴的转化。主要是童之伟教授提出的问题。我觉得法学核心范畴的命题是不是科学?值得推敲。如果这个命题是科学的话,首先要研究法律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那么核心范畴也就确立不起来。如果认可法律是行为规则体系的话,那么规则本身又是什么?对规则的不同理解会得出不同解说。现在权利权力说也好,权利义务说也好,能否概括和统揽。这方面我赞同周永坤教授的解说,即法理学主要是思维的转化,有助于思考这一问题,最重点的问题是法律和政治关系。法律和政治分不开,但法律问题不等于政治问题。以前过多关注时事政治,如果现在还像以前那样,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自主的独立的问题体系、学科体系和解答体系。
我们应首先思考法理学的性质是什么。我赞同孙国华教授所说的法理学或广而言之的法理学——在广度上没有范围,在深度上是没有底的。我认为这是经验的总结,同时从20年的实践来看也是正确的。我们从古代、现代、未来研究问题,问题是永恒的,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带有永恒性,有新增加的问题。法理学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无法回避社会发生变化。问题发生变化,法也要变化,这一问题不设禁区。对研究者而言,禁区不应是人为设置的。梁慧星教授的看法有说服力,所有民事法律问题都存在价值、规则、事实。谈法理学以刑法为中心或以民法为中心都不是全面的,法理学应是对所有问题的解说。
我同意陈金钊、兴良的看法,即过去对规则研究不够,在法理学中也看不到。对规则深入研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1 )规则里有什么?停留在概念是现象解释,不是内容解释。(2)对规则研究些什么? 是规则结构、规则问题,有哪些法理问题提出来,否则还停留在现象上。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于法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我提出一个命题:法理学的部门法化与部门法的法理学化。法理学的部门法化是指法理学者应当关注部门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予以法理的解决。目前的法理学研究过于注重一些重大、宏观的问题,给人以空泛的感觉,不能满足部门法研究的需要。同时,部门法也应当法理学化,部门法学者在对部门法规范的研究中,不能满足于对部门法的注释,而应当将部门法问题上升到法理的高度。只有将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繁荣与发展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在刚才的发言中,我们争论以刑法为基础的法理学,还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法理学,抑或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理学。我认为,我们应当有公化的法理学、私化的法理学和程序化的法理学,这些法理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一个法理学的理论分化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理论的整合,即建立普通法理学。
刑事法中存在许多法理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法理学者关注的。例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问题、规范与价值的问题。应当通过规则实现正义,离开规则讨论正义,就丧失了法理学的立场,而混同于伦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对正义的研究。又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问题,客观真实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现在部门法对客观真实提出了反思性检讨,也需要从法理上加以解决。再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问题,我们过去关注的是实质正义,现在越来越重视程序问题,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正义。所有上述问题,都是法理问题。我们的法理学者如果不关心这些问题,不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法理学就会与部门法学相隔离。作为一个部门法学者,我希望法理学的视野下移。法理学只有从部门法中吸取营养、发现问题、搜集素材,才能使法理学真正成为对于部门法学,乃至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法理指导意义的组织法学,而不至于流于空谈。
张少瑜(《法学研究》副编审):我认为法理学应重点研究它具体怎么发展的问题。
首先是中国法理学史问题。法理学这一百多年是怎么过来的,根源上分析不够,这50年到底怎么过来的也研究不够。再如,民国时期的法理学具有重要地位,包括30年代大立法、40年代宪政,这些都缺乏充分的研究。我们现在面临的中西法学问题,前辈当时是不是也面临?我们应当清楚当时的前辈是怎么讨论的。
其次是前苏联法学与中国法学问题。前苏联法学是从2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至今对我们影响非常大,或明或暗在笼罩我们的思维体系。它对国民党、共产党影响不一样。国民党是根据列宁主义建立的并受到前苏联帮助的,法制前50年是孙中山和国民党的历史,涉及党与法的关系、三民主义问题,如孙中山提出的训政理论就受前苏联的影响。再如,蒋介石也是个历史人物,他对法制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后50年是毛泽东和共产党的历史,涉及党怎样与法相协调的问题。这方面,要注意邓小平的有关论述。
还有个法理学将来的发展问题及要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律效力、思维方式怎么结合起来。法理学向何处去,首先要考虑中国向何处去,世界向何处去,我们的时代向何处去?要运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要注意学术规范问题。
王全兴(中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的研究方法太死板,太简单了。像经济学里好多学派,不同学派有不同学说,有不同方法,真是多元的,花样翻新。并且它的研究方法经常变动,很灵活。而法学研究方法很死板,很陈旧。
关于郝教授的发言,他谈法理学要“从以刑法为基础的法理学向以民法为基础的法理学的转变”,换句话说就是以公法为基础的法理学向以私法为基础的法理学的转变。而童之伟谈到过我们的法理学是以私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更多的是从私法提升上来而不是公法。所以他主张法理学要注重公法,哪一个更对?我琢磨,法理学如果从阶级本质、法律作用这部分论述看,里面好像是以公法为基础的,是研究法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一般理论,而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这套理论框架更多是从民法里提升的。即是说我们法理学是两块式的,没有有机结合。至于向以民法为基础的法理学的转变,如果将民法理解为徐国栋讲的大的“市民法”,我没意见。将来的时代的转变,我们发现公法、私法相容,特别是社会法现象出现,代表一种潮流,那么将来我们中国的法理学是不是向社会法学角度转变,以它为基础更好,更全面,公法、私法相容,而不是纯粹的以私法为基础。
关于法学核心范畴,周永坤谈到“规律学”向“规则学”的转变,陈金钊教授谈到规则是法理学的核心,我觉得法学形式上要研究规则,但规则实际上是利益配置的规则,如果从实质来考虑,法的核心是不是利益配置?周教授谈到由“规律学”到“规则学”,我想能否结合一下。我们法学应当着重研究由规律向规则转化,规则是对规律的反映和体现,可以说这个规则主要是利益配置的规则。所以,我们法理学的研究重心要实现从利益配置的规律向利益配置的规则的转变。
童之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就法理学以什么为基础的问题我说两点。第一,如果说法理学一定要找一部实在法作基础,那也轮不到民法而应是宪法,原因有三:(1)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纲要和缩影, 最集中、最全面地反映着该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2 )虽然宪法通常被看作公法,但就其内容而言,它却同时包含着私法的原则并且是私法的现实的立法依据;(3)从历史上看,《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的地位和影响大大超过拿破仑搞的《法国民法典》,而前者一直是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第二,尽管情况如前所述,我仍不赞成法理学以某一种或某一部门的法律为基础的提法。法理学应以全部的法律现象为抽象对象,并统一解释这些现象。法理学从根本上说是一般的超越一切具体的法的部门或种类的。
关于法理学研究的重点,我还想说一句题外话,那就是要发展真正的法学批评。对于一个学科的正常成长来说,批评是必不可少的。而就批评本身来看,它是可以立言,成为事业的。但我们现在的法学批评,大都是或假法学批评之名,行捧场、做广告之实,或搞无谓的意识形态之争,甚至意气之争。还有的是空谈批评,进行关于应当如何批评的空洞说教,不真正针对具体作品进行批评。当然,也有例外,如郭道晖先生的一些评论文章;又如,徐国栋、范忠信等人在《法学》上搞的那个“法林逸史”。他们或致力于对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或针砭时弊,匡正学风。这不论怎么说,总是对发展学术有意义的事吧。可惜,往真正有意义的方向下功夫的法学批评还太少。
为什么法学批评不能正常展开呢?我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没有求知求真的追求,认为你说谁的理论或作品有缺点就是同谁过不去;二是将做学问研究简单地看成谋生或谋利益的手段,以某种共同渊源、共同好恶,甚至以共处一个“单位”为结合基础,形成一些法学血缘门派,他们往往离开求知求正宗旨,不讲是非,只论远近,无条件相互支持,“枪口”一致对外;三是权威组织的不正确引导:官方重视那些捧场的文字,申报一个科研项目什么的,申请者不得不找些捧场的话填进申报表中的“专家评价”栏。我认为,在法学批评问题上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对于促进整个法学包括法理学的正常发展十分必要。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谈谈法学以何者为中心的问题。历史上主张法学以民法为中心的提出者是梅里曼,当时的背景恰是17、18世纪。为什么会那时形成,为什么是拿破仑民法典而不是拿破仑宪法典占有突出地位,而非其他所能替代?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这种提法在现代已经过时。随着市场经济转变,提出私人权利、权利本位这样一种口号,这里面究竟包括什么?概念究竟符不符合事实?如梅因提出从身分到契约的口号,杜克姆提出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得看历史到底怎么回事。联合国曾资助世界五十多个发展中国家,调查其社会发展程度与法律调节,列出三条标准:一是调解,二是和解,三是警察。但研究结果既非梅因所讲的从身分到契约,也不是杜克姆所讲的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这种提法的历史根据到底是什么?如果从身分到契约是对的,那么怎么看待从契约到身分的转变?在现代,无论是哪一种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人提出说我们主要是民法在起基础作用,提纲挈领的作用,美国就提以宪法为基础。中国的市场干预程度更大,提民法为中心,这在历史上能否站得住脚,理论上能不能回答现实问题,意义到底有多大?值得考虑。
三、研讨会小结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我们开了三天的会,气氛始终很热烈,讨论了四个专题,涉及的问题很多,没有也不可能都取得一致意见。由学术会议的性质所决定,不应该也不可能由谁来作会议总结。但我们的会议要结束,应该有个闭幕式。因此,会议安排我作一个发言,算是会议的小结。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我们的会议作个评价,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但在对会议作评价之前,先应该说明会议所预定的目的是什么?这就要交待会议的缘起。《法商研究》编辑部和《法学研究》编辑部认为,我们处在世纪之交,即将跨进21世纪,中国法学界需要有一个会议,动员、促动法学界同仁考虑中国法学在下个世纪如何作为,如何发展,并认为由某个部门法学来开这样的会达不到目的。例如,由民法学来开这样的会,大家发言都是讲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的制定等比较具体的问题。因此,想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有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基础的任务,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雁的地位,于是决定开一个法理学的会。考虑到会议的题目,如果用“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这样的题目,觉得太一般化,引不起兴趣,也缺乏激情,因此我建议以“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有的同志对此不理解。其实,丝毫没有否定法理学已经取得的成绩的意思,目的是想使题目新颖一点,带点刺激,有所触动,以求引起思考,发人深思。现在,我们可以说,会议开得很好,达到了我们预定的目的。老年学者和中青年学者三代同堂,法理学学者和部门法学学者联手,用三天时间讨论了关系中国法理学和整个中国法学在下个世纪的发展和走向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充分理由说,我们开了一个成功的会议,开了一个团结的会议!
第二个问题,我们的会议达成了哪些共识?三天的会议,涉及的问题很多,提出的观点很多,有过许多争论,争论很激烈、很尖锐,但毕竟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首先是就“面向21世纪”达成了共识。同志们一致的意见,法理学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向21世纪。在制定合同法、设计合同法立法方案时,就提出过要“面向21世纪”,其含义是合同法立法要能够适应21世纪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我们现在讲法理学研究要面向21世纪,其含义当然更为广泛,大体上是说我们的法理学研究,应当积极主动地适应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在21世纪的振兴,在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对法学理论的要求。其中所谓现代化,当然包括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法制的现代化。
第二个共识是“发展”。会议上讨论最多的议题,就是法理学的发展问题。虽然在发展的走向、如何发展等问题上,有各种不同意见,存在许多分歧,但在法理学一定要“发展”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对于法理学已经取得的成绩,有各种评价和看法,但一致的意见是,一定要谋求法理学的更新、更大的发展。
第三个共识叫做“多元”。法理学在21世纪的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单元的平面的,应该是多元的。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提法,如“多元”、“多层次”、“进一步分化”、“形成各种学派”等。不同的学者所建议的研究重点也不同。但是,法理学的发展将趋向于多元,是与会学者一致的认识。
第四个共识——法理学要为部门法提供理论基础。会上谈到,法理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目的、重要任务是为部门法立法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基础。这一点,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过去的20年,法理学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对部门法立法中的法理学问题的研究、重视不够。因此,法理学今后的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加强对部门法立法中的法理问题的研究,为部门法立法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基础。当然,部门法立法和部门法学的发展,也将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和新的材料。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要强调这次会议的历史背景。21世纪的前1/4时间,对我们的民族和国家来说,将是极大的历史机遇。对中国法理学和中国法学来说,同样也将是极大的历史机遇。在我们的会议即将闭幕的时候,我要用下面的话来表达我的感受和心愿:
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中国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向21世纪的世界法学之林,争我中华法学一席之地!
愿与法学界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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