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高、刘方仁腐败案警告:省委书记由谁监督?_刘方仁论文

程维高、刘方仁腐败案警告:省委书记由谁监督?_刘方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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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先后查处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和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案,将两人分别开除出党,刘方仁交由司法部门继续进行审查。这无疑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标志,深得老百姓的称赞。

然而,作为两个省的一把手,如果程维高、刘方仁仅仅像一般高官一样被查处了事,而不注重从制度上、机制上进行深入的反思,那就达不到我们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的。可见,探寻程、刘腐败的蛛丝马迹,进一步发现我们现存制度、机制乃至体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这才是更具有意义的。

一、省委书记的腐败何其相似

从表面上看,程维高、刘方仁的腐败和一般的贪官并无二致,如以权谋私、受贿、助长亲信或者家人收取不义之财等。但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两个地方重量级贪官的现形,不仅有许多共同之处,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而且也与别的贪官有些不一样的地方,因此更具有引发人们深入思考的价值。

就他们的共同之处来看,至少有五点:首先是拥有绝对的用人权。比如,这两个人都曾是省里的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有绝对的决定权,并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为其滥用职权打开通道。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在行使绝对用人权的过程中,并不直接地违反程序,也就是说,你从他提拔任用人的程序上几乎很难找到严重的错误,但却能达到他任用私人的目的。这说明对省委书记在用人问题上用“拥有绝对权力”来形容,并不过分。二是两个人的腐败问题,都与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有关。比如程维高先是起用了石家庄市建委主任,然后通过他将大量的基建项目转移给南京来的建筑公司,所谓公开招标不过是一个幌子。而刘方仁则是通过干预贵州的高速公路建设,捞取好处。三是对两人的查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程、刘的共同之处是原来都担任省委书记,然后又担任省人大主任,按照高官、特别是重量级高官所谓的“惯例”,由一线往二线退。两个人腐败问题的败露,都不是在其权势最显赫的时候被发现和查处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即使当地的老百姓早有传闻,甚至编有顺口溜,但由于他们位高权重,都奈何不得,甚至在他们工作变动时,还给予了“高度评价”。四是程、刘腐败案件都具有明显的群发性,即查处一人,倒下一批,只有鱼死,才能网破。五是由于这两个人的特殊政治地位,决定他们的腐败以及权力滥用,对所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比如程维高,在一年的人代会上,为了突出政绩,突然要求将财政收入增加28亿,并将已经打印好的报告重印,这一笔增加的所谓收入,让河北省整整消化了好几年。正像一位在河北长期任职的厅级官员所言,程维高的“诸侯政治”,以及我们在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给河北经济造成的危害,怎么评价也不过分。

二、对省委书记不起作用的监督

作为两个曾经不可一世的省里一把手,刘方仁、程维高都可以称得上是党的重要领导干部,他们都是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被选拔到省委书记这个重要岗位上的。问题是,这两个人在如此重要的领导岗位上任职,为什么在其任职期间监督机制似乎对他们不起作用?这究竟是我们的制度存在缺陷,还是这两个人有特殊的本事可以成功地逃避监督?

我以为答案应该是很清楚的,这就是我们的监督体系或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从理论上说,中国现阶段对公职人员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监督不能说不健全,更不能说没有,如党内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但仔细分析这些名目繁多的监督制度、监督机制以及由此构成的监督体系,对于地方如省里的省委书记这样的一把手来说,却几乎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不能不使人感到有一种难以言表的惆怅或迷茫。这中间究竟有没有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或者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我们必须下决心进行制度的、机制的或体制的创新?

比如党内的监督,这无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制度。在省里,主要执行党内监督的机构,是省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但现行的领导体制是,省纪委的工作是归省委领导的。也可以解释为,省纪委书记是在省委书记领导下工作的。如果纪委书记要主动监督省委书记,他的职位还能保得住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不排除确有这样铁面无私、敢于直面权威的优秀纪委书记,但这样的职责行使要付出的代价是非常之大的。记得中国历史上的“御使大夫”这个职位就是专司监督职责的官员。但这个所谓“位鄙权重”的官员是对皇帝直接负责的,连宰相都不能干预他的监督事务。共产党的监督当然不能和封建时代的御使大夫的监督同日而语,但是,理顺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关系,无疑是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

再比如,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省里的人大来行使的,但是目前我们的体制中,有不少的省人大主任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的,设想一下,他自己领导的人大能有效地监督他自己在省委的权力吗?即使省人大主任不是由省委书记兼任,在绝大多数省人大主任处在省委决策核心之外的组织结构下,至少在目前能够发挥好监督作用的恐怕为数不多。这也是民间为什么老认为,省里的人大是橡皮图章的重要原因。

还比如,司法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按照现行的体制,我国的司法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体现在省级政权,就是省里司法工作总体上是由党的政法委员会协调指导的,也就是说,在省里,无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的工作,还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其行使的权力都是在省政法委的协调下进行的。如果省里的司法系统要监督省委书记的话,首先要取得省政法委员会书记的支持才有可能,而在省委书记领导下的政法委书记有胆量直接监督他吗?这个问题实际上又回到了与前面讲的省纪委大体相同的问题。当然我们这样分析问题,不是说纪委、司法系统对省委书记一点也不能监督,而是说如何做才更有效、监督成本更低。像我们现在这样,一旦要开始查处一个重要高官,首先是要“双规”(即所谓在规定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然后派大量工作人员进行内查外调;如果行政程序走完后该被审查的对象还违反了法律,再进行司法审查,其间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是非常之大的,这同时也就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监督成本。

另外,舆论监督是被现代社会充分证明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手段。但在现行的制度下,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影响了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即使一个媒体要想发挥监督职能,要在媒体上披露诸如省委书记这样高官的问题,也必须层层审批,这个过程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并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舆论想对诸如省委书记这样的高官进行监督,实际上也是很困难的。

至于老百姓的上访、控告等,应该说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又是腐败分子们最害怕的一种监督形式。但是对重量级的腐败分子来说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测算。就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所作所为,以及石家庄市建委郭光允与程维高斗争8年的遭遇来看,已经使人们深深感受到打击报复、利用公共权力置人于死地的可怕。从这个意义上说,程维高对郭光允本身的打击报复,已经构成了司法犯罪,而决非一般的错误。可见,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举报、上访是要冒很大风险的。

应该说真正能对省委书记起到监督作用的是中央和中纪委。然而在多数情况下,中央、中纪委也很难做到主动。比如,多数腐败分子特别是像程维高、刘方仁这样有特殊地位的重量级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愈来愈隐蔽、狡猾,再加上它自身已经形成了一个保护伞,根深蒂固,老百姓很难真正知情。即使有人反映,多数只能起到提醒上级注意的目的,离查处还有相当的距离。即使是上级考察干部,由于通常是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进行,再加上考察范围的确定、谈话对象的选择,不可能离开省委书记的权力范围,一些知情者和普通民众根本没有机会表达意见。因此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领导干部问题很严重,下面的民众很有意见或看法,非但得不到及时查处,还可能再度被提拔、重用。

这样说来,理论上十分完备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至少在对诸如省委书记这样的重量级官员是不灵验的。这是不是制度中的缺陷,很值得我们深思,否则刘方仁、程维高的腐败问题为什么不能及时得到遏止?

可见,谁来监督省委书记的问题再也不是危言耸听的问题,而应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何以监督省委书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程维高、刘方仁腐败案的出现,再一次警示我们:如何监督包括省委书记在内的高级官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任务。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在多大满意度上给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一张答卷,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考验我们党立党宗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为民诚意的重要标志。在对省委书记的监督方面,可以有很多种制度、机制的设计,但是不管哪一种,在笔者看来,首先要解决以往省委书记所拥有的几乎不受制约的用人权。这是所有问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

按照党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任人唯亲的做法。实际上我们看到,要做到这一点是多么的不容易。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我们看到了权钱交易、权钱勾结给我们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而这种危害也正在悄悄地侵蚀着我们的官场。否则,你难以解释为什么在我们的一些地方,买官卖官如此猖獗。

就刘方仁和程维高两个腐败案来看,非常相似的地方就是两个人几乎都是通过拥有绝对的用人权任用亲信,然后才开始大搞腐败的。如果程维高在乱用石家庄市建委主任时能够得到一些制约,恐怕后来的情况就不会完全是这个样子。这说明能不能公正地用人,不仅是一个地区事业发达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重要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的重要体现。

对省委书记监督的苍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指我们对一把手任用私人的做法以及他在位时所具有的权势威严,缺乏最起码的制约手段。比如说,一个人只要和省委书记私交好,这个人就可以左右很多人的命运,于是这个人实际上也就拥有了很大的权力。这大概就是所谓的“权”与“势”吧。省委书记拥有权,而与他相好的人也就有了“势”。这种“势”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所产生的影响力几乎可以超出人们的想象。

说起来很荒唐的事,在现实中却真是如此,否则贵州的那个陈林为什么别人称他为“地下组织部长”呢?由于陈林与刘方仁有特殊的关系,是刘的座上宾,因此很多人把与陈关系的好坏,看作能否晋升的重要标志。一次,陈林在庆祝他自己生日的宴会上,当众训斥了一位想提前离开的公安局的副局长,这位副局长非但没有敢提前离开,还当面向陈林道歉。这里上演的一幕大概不是一个公安局长平白地害怕一个商人的闹剧,而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作为省委书记的刘方仁所具有的绝对用人权力的淫威。这说明,对省委书记的监督,首先要解决对其绝对用人权的制约,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开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硬约束,其余的都等于零。

对于包括省委书记在内的主要领导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制度,应该说我们已经制定了不少,但真的要使这些制度、规则落到实处,恐怕没那么简单。原因很简单,因为在一个整体上对省委书记没有形成制度约束的框架下,想通过一些个别的、局部的制度,是很难发挥比较大的作用。比如说,在选任领导干部中,如果普遍推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投票制度,就可能对省委书记的个人用人权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选任用人的制度和机制,限制重要领导人在用人上过大的决定权,无疑是对其加强监督的重要环节。只有从这里入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才能真正避免刘方仁、程维高案的再度重演。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省委书记这样重量级官员监督的重要性,中央已经有了新的重大举措。如向地方派出中央巡视组,巡回监督地方党政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状况、群众的反映等重大问题。尽管对于这项制度能够产生的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对它能够产生的作用,目前还不能做出准确的评价,但是这个信号告诉我们,包括对省委书记在内的重要官员监督的力度正在加大,这方面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也在不断地探索。我们期盼着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监督机制、监督制度乃至监督体制的确立,从而使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党政官员,都能够在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回归他应具有的理性,真正实现党中央一再重申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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