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的作用和职能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处理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的作用和职能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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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是货物进口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止欺诈、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为目的而采取的种种技术性限制措施。表面上看,它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这些属于技术范畴的规定,但实质上,它是发达国家依托自身强大的科技资源和技术领先优势,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战略性对策。它通过增加进口难度或提高出口商成本来限制进口,削弱出口国产品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厂商利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商务部《2002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和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它正逐步演化为长期制约我国出口的最大障碍之一。

一、目前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整体技术层次较低。我们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少,自主创新能力低, 产品差异化程度小,产品档次较低,在安全、质量等方面与国际标准确实存在距离,容易授人口实;同时,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附加值低,竞争手段往往采用低价竞销方式,引起“肥水外流”和市场混乱,长此以往企业普遍缺少必要的积累,无力创新,陷入低水平恶性循环的怪圈。

2.应对主体模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谁是局中人?他们之间的厉害关系如何?谁是应该应对的主体?这些都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我国近几年一直强调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出口企业形成合力应对壁垒,但各自的角色和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三者的协同差强人意,这种状态将无法面对正变得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3.应对态度不积极。对国外频频出现的新的技术壁垒, 我们的态度往往是被动接受。的确,打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是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这也是我国的百年大计。但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此之前,我们难道只能坐视市场的丧失?特别是一些国家专门针对我国产品设置人为的障碍,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据理力争,会助长他们的气焰,并会波及其他国家,使我们陷入技术壁垒的泥潭。

4.信息不畅,缺乏手段。2002年商务部调查显示,36 %的企业认为跨越技术壁垒的主要困难是“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经改变”。根据WTO规则, 任何一项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出台都要预先通报相关成员国征求意见。所谓“信息不灵”并不是国外技术壁垒实施方没有通知我们,而是我们国内在信息处理和信息传递上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缺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评估方法,不能系统地预测到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对我国各相关产业能产生多大影响;其次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把可能的风险信息传递给相关企业,同时企业的情况和要求也不知向谁诉求,如何诉求;第三缺乏强有力的应对手段,不能灵活运用WTO的相关规则,通过对外谈判争取一个对自己相对有利的贸易环境。

5.质量体系不健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以标准为例,截止到2001年,我国共有国家标准19744项,其中有8621 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仅占43.7%。一些行业标准的缺失也严重阻碍我国产品的出口。客观上存在标准缺失的同时,主观上也有出口企业标准化意识淡泊,质量控制不严,甚至是以次充好等问题。

6.缺少专门人才。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我们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这方面有问题,我们可以以违反WTO透明度原则诉之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有效地处理、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我们缺乏既有技术和产业背景,了解相关技术发展轨迹和产业概貌,又懂国际经贸的专业化人才。这种人才应分布于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各个层面,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及时沟通,快速反应。

二、政府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主导作用

(一)政府应成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技术壁垒的应对主体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进口国政府应对国际竞争的战略性对策,博弈的主体是政府间的较量。从利益角度分析,就国内而言,其相关利益方是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企业往往是技术壁垒的直接受损方,它或是使企业被迫退出某一市场,或是迫使企业改造设备或工艺,提高标准,增加成本,竞争力下降,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政府是间接的受损方,如果应对不当或陷入技术壁垒的泥潭,则会影响贸易、投资、就业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国家的安全。中介机构受到的是连带的影响,从损失上看,要弱于对企业的即期影响和对国家的长期、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三个相关利益方都要参与进来,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政府的损失最大,应以政府为主。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善之前,政府在这方面更应发挥主体作用。这是因为:

1.在WTO规则体制中,国家承担着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降低关税,限制和取消关税壁垒、开放国内市场,都是国家行为;而与贸易伙伴国谈判,争取较宽松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也是国家的行为,这些都是企业和中介组织无法作到的。

2.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衡量,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根据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和生产者利益的权重的不同,选择正确的策略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问题上,国家既要消除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本国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义务为本国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良好的社会福利。如果这方面没有国家的积极行为,国家的整体利益就要受到损害。

3.从技术的角度,技术壁垒的措施往往是以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标准为基础,很多技术标准甚至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单个企业受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和自身利益的局限,没有能力,也很难从全局的角度就新标准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轨迹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技术壁垒实质上是标准化的过程,标准化过程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

4.从理论依据上,近年来逐渐盛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们有深刻的启发。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干预,改变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发展。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也应该发挥作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减少了很多与WTO有关协议下不一致的行政干预或政府干预。但选择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非不要政府干预,相反,加入WTO要求我们的政府具有更高超的干预手段,促进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5.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上看, 政府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角色和职能十分明确。无论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还是欧洲的欧盟委员会,都扮演着保护本国和本地区公司企业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维护本国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主体角色。1995年欧盟颁布的《贸易壁垒法规》规定,对其成员国的公司在第三国的贸易活动遇到障碍和威胁后,可向欧盟提交正式书面意见,由其出面协调;不仅对个体公司的贸易活动是如此,对某一地区或某一产业遇到同样麻烦后,可以以国家形式或该产业的行业联合形式向欧盟提交书面意见。欧盟总部在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将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调解,一旦调解失败,欧盟将诉诸WTO或其他适当的国际性组织进行裁决。

(二)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构

我国目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散管理的状态严重制约信息的处理速度、质量及快速反应和决策能力。应该建立独立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国外技术壁垒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1.收集进口国技术法规、标准的变动信息。建立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

2.参照国内产业现有情况对新法规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3.对影响较大的新标准、新法规,吸纳各行业技术专家、 市场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临时专家组,详尽分析评估其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潜在风险并提出初步对策。

4.及时向出口企业和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5.调查并收集企业对新法规的意见,对新法规提出评议。

6.受理国内企业对国外技术壁垒的申诉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作为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的依据。

7.进行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8.为国内质量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这一机构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处理技术壁垒有关信息的专门人才,包括懂技术、懂国际经贸知识、懂信息处理的专门人才。二是辐射全国的网络。前者决定着信息的评估、加工和应用能力,后者关系到预警信息能否快速、有效地传递给出口企业及出口企业和产业的呼声能否传达上来。两方面条件决定着我们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反应速度和应对质量。

相关产业和行业的专家可以依据具体技术壁垒的内容临时邀请,组成专家组,共同研判风险及提出对策。

(三)我国政府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措施

政府应从战略角度出发,采取“对内积极引导、对外妥善应对”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国外技术壁垒提升我国产品档次、改善结构,又要积极对外斡旋,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贸易环境。

“对内积极引导”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调整出口发展战略。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外经贸发展战略之中。外贸增长不仅追求数量的增长,更要注重质量的提升和效益的增长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面对日益增多的技术壁垒,我们必须坚持“科技兴贸战略”,努力提高自身商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提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提升产业的竞争力,这是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最根本的途径。

2.调整产业政策。适当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通过财政、信贷、 税收优惠支持、鼓励高技术产业、“绿色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将它们培育成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3.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能力取决于国家整体的技术竞争力,跨越和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是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能力。政府要通过制定财政、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新环境、培育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等手段提升产品档次;鼓励在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等各环节使用低能耗、无污染技术,使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回收环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新原料,特别是“绿色”产品和原料的开发。

4.加速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充分了解国外技术法规及相关质量、 安全和环保标准,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来构建自身的质量体系。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提升标准化水平,减少国外技术壁垒对我们的限制,还能起到自身的防御作用和对外的威慑作用,增加对外谈判的筹码,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讹诈。政府可利用强制性或引导性的政策使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加强质检工作,对质量低下的产品严格管理、加强检验,防止其流入国外市场,破坏我国产品形象。

5.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认证。 申请和获得国际认证是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是冲破国外技术壁垒的武器。我们应设立专门的基金,带动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和认可,提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6.建立政府与企业间顺畅的沟通机制,积极倡导和扶植企业信息化建设, 构建政府和企业间无障碍的信息沟通系统。一方面将新法规的内容和政府的评估结果迅速传达到相关企业,实现有效的预警;另一方面及时了解国内企业的需求、行业利益、各相关行业的结构、层次和连带关系,找准对外谈判的利益交换条件。

7.培育和扶植中介组织。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 行业协会是政府向企业传递信息和收集企业信息,了解产业发展动态的有效渠道。要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协调管理权限,完善他们的运作机制,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把一盘散沙的企业组织起来,形成行业力量,不仅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建议,而且必要的时候也充当对外交涉的主体,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行业协会层次进行交流。

“对外妥善应对”包括:

1.充分利用WTO赋予我们的权利。评议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是加入世贸后我们的权利,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利,时刻关注世贸组织成员技术壁垒的新动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评议,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2.了解对手决策程序,抓住有利时机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熟悉欧盟决策过程的人士都知道,欧盟在出台涉及众多生产商、销售商和使用者的法规政策时十分慎重,整个决策过程至少要一两年,而且信息都对外公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及时提出我们的意见,维护自身的利益。

3.充分调动和利用当地进口商等外部力量,给国外政府施加影响。 旨在限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影响到当地进口商的利益,我们可以通过进口商或当地行业协会了解新标准的真正目的,了解当地厂商、协会及政府的动态,及时做出反应,甚至利用这一力量游说他们的政府。

4.充分利用地区和双边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实现区域内贸易的自由化。FTA是近年来非常盛行的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局部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它与WTO多边框架下的谈判相比,具有障碍少、见效快的特点。我国应更积极地利用这种方式,寻求与周边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达成协定,为自己争取更好的贸易环境。

5.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努力将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出口商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确立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6.灵活运用“两反一保”及传统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等非关税壁垒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总之,我国要从贸易大国发展为贸易强国,不仅意味着对外贸易增长速度的提高和整体贸易结构的改善,更意味着政府能够通过贸易法律制度、政策工具的日臻完备,有张有弛地自如应对各种外来威胁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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