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_人口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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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有一个发展转变的过程,50年代至70年代初,推行人口兴旺政策,这一阶段,少数民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由1952年的5.29提高到1970年的6.57,从60年代中期起,少数民族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由过去的低增长状况转变为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的类型。1971─1981年少数民族进入酝酿开展计划生育阶段,1973年9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所作的《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报告》中指出:“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利于发展人口的政策,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也应积极宣传、普及妇幼卫生、节育科学知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夫妇给予指际和帮助。”自1982年之后,在少数民族中正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无论是鼓励增加人口数量,还是提倡控制人口数量,都是从推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多民族人口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的。我国从70年代初开始对汉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对少数民族从80年代起才开始逐步实行计划生育的,并且对少数民族采取了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采取适当放宽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关心、爱护和尊重。一个民族的兴衰,不仅在人口数量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民族的素质和经济、科技水平的发达程度上。由于国家在计划生育政策上,是少数民族宽于汉族,因而实行计划生育,既可保证少数民族人口有计划地持续增长,又有利于更快地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

现阶段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是国家要求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要求上适当放宽,各个民族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政策规定,这也体现了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精神。各地应当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实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要经常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各省区的计划生育条例,是依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详细、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具有法律效益,当地的各族群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条例的实施将是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强有力的保证。各地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在规定上,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各省区制定和实施的计划生育法规,为全国计划生育立法奠定的基础,摸索了经验。国家及各省区的民族人口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提倡计划生育,既要按人口政策办事,还要按民族政策办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国家和各民族的繁荣兴旺。认真贯彻执行好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努力将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是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一环。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先后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对少数民族妇女普遍照顾生育二胎,有的省区还规定边远或高山地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胎或四胎。控制人口的主要变量是妇女总和生育率,只有抓住了这最为关键的一环,才能使人口数量达到理想的人口控制目标。延边朝鲜自治州的妇女总和生育率1990年已下降到1.53,在生育更替水平以下,明显低于全国2.25的平均水平,这也表明了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行性。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方面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顾。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宽于汉族生育政策,既保证了少数民族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和照顾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育意愿,又便于好做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在少数民族中实行适度生育政策,是为了保持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达到政治上促进民族团结,经济上促进民族生活水平的提高。党的现行民族生育政策,已经照顾到了各民族的具体情况,是合情合理的,必须坚持实行。我国少数民族的生育水平一般高于汉族和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对少数民族在生育政策上适当放宽,未来少数民族人口仍然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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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更要看到,不同民族接受计划生育程度会有所不同,除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别影响以外,不同的民族心理素质,诸如民族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宗教信仰都有着重要影响,研究这些民族特点,并大力弘扬优秀的民族特点,对推进各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对于人口再生产有着重要影响,从原始社会到科技发达的今天,宗教一直渗透在各民族日常生活中。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着各种宗教信仰。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对人们的精神、思想有着强烈的影响,当然也影响着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对促进或抑制人口发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西藏民主改革前(1958年)全区有2711座寺庙,僧侣共计114103人,约占当年全区总人口的9.15%,宗教的影响,僧侣人数的众多,是西藏人口发展缓慢的因素之一。解放后,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和住寺院喇嘛人数的的减少,育龄妇女的婚配率随之提高,生育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另外,随着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一妻多夫婚逐渐减少,这也是藏族妇女生育率提高的因素之一。由于宗教的影响,许多藏族群众认为生多生少是天意,有的还把人口流产视为杀生,所以,在西藏实行计划生育时,一方面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群众容易接受的避孕措施,力争预先搞好避孕工作。人们的生育观念直接影响其生育行为,在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中实行计划生育也存在一些思想障碍,如认为,生多生少,生男生女,都是真主的前定。而基督教相信上帝,认为上帝创造天地万物和人类,主宰一切,我国信仰基督教的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对生育的看法是生多少孩子在于上帝的主宰,这和节制生育也是相抵触的。

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由于受宗教的影响,一般初婚年龄较低,例如,在维吾尔族聚居的新疆墨玉县,妇女平均初婚年龄1945年为14.4岁,1965年为14.9岁,1984年为17岁。早婚引起早育,缩短了人口世代更替期,造成人口过快增长。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部分信仰伊斯兰教的妇女生育率状况(15─49岁):宁夏泾源县回族妇女总和生育率(胎)为6.34,新疆柯枰县维吾尔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7.01,青海循化撤拉族自治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6.6,甘肃东乡自治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5。据1982年人口普查1%户抽样调查和1987年1%人口抽样资料,全国维吾尔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1981年为5,46,1986年为4.9(各民族最高者)。我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10个,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这10个民族人口共计有1759.73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9.3%,西北五省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占全国信仰伊斯兰教人口的75%,而亲疆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占全国信仰伊斯教人口的52.4%。解放后,钱国信伊斯兰教的人口由第一次人口普查的800.6万增加到第四次人口普查的1759.7万,增长119.8%,而同期全国人口增长88.3%。

宗教对教育的桎梏作用也不可小视。例如,在青海的藏族、撤拉族、回族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送子女入学而愿送子弟入寺学经,为的是将来了弟去当喇嘛或当阿訇,以便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及经济实惠。

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克服宗教对人口的消极影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接受和树立科学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群众摆脱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逐步树立新的生育观,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另外,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调动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是搞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动员宗教人士参加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宗教上层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社会联系面广,他们是我们作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必须重视宗教上层人士的特殊地位,要取得他们的合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尊重和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对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历来都是给予保护的,但是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来妨碍和破坏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对某些以宗教干涉婚姻的不法行为要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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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民族生活在不同的地域空间、不同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下,从事着生产劳动和各种社会活动,形成了各自的文化传统、习俗、服饰等民族特征。不同的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对接受计划生育的程度有着重要影响,对此,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据1985年的调查,新疆南部的喀什、阿图什、阿克苏三个地区的五个民族近血缘婚配比例为:维吾尔族17.69%,塔吉克族42.79%,乌孜别克族23.27%,柯尔克孜族45.16%,回族17.39%。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调查组的调查,海南省昌江县王下乡(黎族占全乡人口的99.13%),1987年黎族已婚妇女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高达86.67%。据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调查,四川布托县彝族近亲结婚的高达14.56%,甘肃积石山县保安族达10.88%,临夏县回族达9.74%。据四川凉山县自治州计生委1988年对盐源白马乡进行婚姻回顾性调查,自1983年以来该乡结婚的692对彝族夫妻中,近亲婚姻多达271对,占39.1%。一此地区的苗族群众至今还保留着落后的舅权制的遗迹,例如,女孩出嫁,受“有女先问舅”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就是舅家有权优先娶外甥女作媳妇的权利,这样就势必导致近血缘婚配,对人口素质带来危害。近亲结婚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很大,遗传病往往是通过遗传基因传给后代的,血缘近的人婚配,加大了两个相同有害基因重新配对的机会,容易生出遗传病患儿。宁夏回族由于传统内婚制和宗教习俗等因的制约,近亲结婚比率高球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直接影响到回族的人口素质,例如,在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全区残疾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重为3.40%,其中汉族为3.11%,少数民族平均为4.33%,在少数民族中回族占4.38%。

在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的婚姻受民族与宗教的影响较大,一些民族实行族内婚制,另外一部分杂居的少数民族及居住较偏僻的少数民族通婚范围相对狭窄,这些因素也是造成近亲结婚的重要原因。如贵州地处山区,由于群众隔离程度高,人口流动性小,尤其是山区的少数民族近亲通婚的比较多,例如,1982年赤水县苗族近亲结婚率达16.2%,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造成人口质量的低下。

目前,欧美近亲结婚率为0.1─0.5%,中国为1.5%,而许多民族地区的近亲结婚率在10─20%之间,可见我国近亲结婚问题相当突出。禁止近亲婚配,可减少或消除劣质个体出生,这样会减少社会和家庭在物质与精神方面不必要的耗损。西藏地区的的藏族具有远血缘婚姻的优良传统,藏族绝对禁止同一父系祖先和七代以内母系祖先的后代结婚,这对提高人口素质是有利的。今后应坚持不懈地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规定的“近亲不得结婚”的条文,以便提高各民族的人素质。

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的旧的传统观念,在有些少数民族中影响较深,例如,贵州省有的地方的苗族把没有儿子的看作是“绝户”,有的认为父母宁愿饿死也不到女儿家住,还有些地方的侗族,若没有儿子,死了以后不能埋到祖坟地里,这种生子传宗接代的习俗,不利于实行计划生育。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调查组1988年4月,对青海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乡的调查,撒拉族6─11岁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42.42%,其中适龄女孩入学率仅为18.64%,适龄男孩的入学率为62.11%。

党和国家主张,对社会进步、民族发展有利的,即优良健康、影响好的民族风俗习惯,应保持、提倡并不断充实新内容;对社会进步、民族发展不利的,即陈腐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逐步进行改革。但要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不得直接干涉。在扬弃旧的传统习俗过程中,步子一定要稳,要从宣传教育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切忌强迫命令,防止伤害民族感情,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要长期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如果思想认识不提高,工作就很难开展。由于各个民族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不同,也自然产生出各个民族不同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在制定民族人口政策时,应当考虑各个民族人口数量多少不等的实际情况,例如,汉族人口众多,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生育子女数上应从严,另外,就是少数民族,其数量差异也很大,在具体要求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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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要符合中央指示精神,又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国家对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各族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要注意适度,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生育规定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过宽,会造成人口增长过快,经济上不堪重负;过严,会影响群众安排生产以至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民族团结。要掌握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放宽的原则:一是要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要能够使民族干部、群众的多数人接受;三是要有利于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放宽的尺度,应根据各个民族人口绝对数的多少、居住地的环境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确定,中央提出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多,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程度不一,在少数民族中贯彻计划生育国策时,既要注意控制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也要防止“一刀切”,要根据各地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在生育子女数规定上,对于人数基数大的,象百万以上民族可适当从严,而对于人口较少的十万以下的民族可给予适当照顾,与此同时也要考虑该地区人口密度的高低和人口发展速度的快慢情况。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和民族生育政策的总原则是相同的,但在具体要求上要有所区别,要因地、因民族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各地对少数民族在招工、升学、生育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前隐瞒了民族成分的人,纷纷要求恢复原来的民族成分,据估计,1978─1990年间净增的少数民族人口中,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者约占50─60%,约有2000万人左右。变更民族成分,是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的一大原因。改报民族成分这种社会变动,尽管不会增加人口总量,但由于照顾生育二胎的人口比重提高,势必要加速人口增长。今后对更改民族成分问题应当加强管理。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前,中央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结婚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已满18周岁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等等。变更民族成分不但导致少数民族人口的急剧增长,使生育照顾对象大幅度增加,而且有的地方还影响了当地真正少数民族的招工、招生、招干等问题,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今后必须严肃民族成分更改政策,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条件的应当及时中止。对于那些真正应该恢复和改变民族成分的人,还应当按规定执行,对一些不应改变民族成分者,要严格把关。

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不断加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这既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将计划生育引入法制轨道,使干部和群众有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可以克服和防止主观随意性,既有利于控制人口,又有利于改善党群众关系。要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断加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计划生育,要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人口政策,省、市可制定统一的计划生育条例,各自治州、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计划生育必须立法,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本省区制定的《条例》行事,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当前我国各省区都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或者计划生育的有关行政规章,其中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各省区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实行计划生育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尤其要注意防止和避免强制推行节育的做法,否则将会挫伤民族感情,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要力求保证手术质量,杜绝或减少差错,这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民族政策的人口政策至关重要。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又要考虑到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特点。大多数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少,在人、财、物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计划生育经费上应当给予大幅度的倾斜和帮助,这也是做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物质保证。

自1986年起,我国进入一次新的人口出生高峰,90年代我国面临的人口形势十分严峻,计划生育的任务相当沉重,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必须稳定和落实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若政策不稳定,就容易引起干部无所适从,群众抢物超生的被动局面。在目前处于生育高峰期的形势下,只有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保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才不会出现人心波动和工作反复,才便于基层干部好做工作,才有可能减小人口的压力。要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稳定了,人心才能稳定,这样有利于长期坚持计划生育,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只有稳定政策才能稳定民心,同时也要在稳定中求发展。人口指标的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只有稳定政策才能稳定民心,同时也要在稳定中求发展。人口指标的制定必须慎重,一旦定下来,就不要随意变动,如果指标多变,就容易造成群众思想混乱,干部丧失信心,这样对控制人口非常不利。在严峻的人口形势面前,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集中精力刹住多胎、堵早育、减少计划外生育,而且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的养老问题),任何过宽或过严的做法都难以收到控制人口的理想效果。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很强,要加强调查研究,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凡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切不可搞土政策,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既要在少数民族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又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地方性的计划生育条例、规章中的某些不完善之处,可在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实践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订,但必须慎重行事。目前一些地方性的照顾过宽的生育政策,从长远利益看,无论是对国家还是民族以至个人家庭都没有什么好处,应当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逐步理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一方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深化,今后随着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的推广和深入,少数民族群众的生育观念将逐步转变,心理承受能力将会不断增强,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对人口发展达到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要及时调整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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