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论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胡建华[1]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朱余斌[2]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王治华[3]2012年在《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环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广大农村兴起的一项亿万农民广泛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实践。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与贯彻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系,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村民自治毕竟是一种“草根民主”,在施行的过程中总会遇到“成长的烦恼”,这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民主监督的作用没有充分地发挥,这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民主监督是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在村民自治中起着保障、整合、纠正和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作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能够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要及时予以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前,在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是一个较为薄弱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科学分析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在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大背景下,对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监督环节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村级民主监督的涵义、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等方面。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与调查研究的方法获得相关资料,根据数据分析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环节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制度与实践两方面提出村民自治下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这一环节作用的对策,以确保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民主监督对四川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成就的背后,仍然存在着一些让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具体包括:村务公开不够规范,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通,村民民主意识比较淡薄,村两委职责不明确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村级民主监督中缺少有效的监督主体与有效的监督方式,上级政府部门对村级民主监督不够重视及农村的现实情况也制约着村级民主监督的有效发挥等。针对村级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一是制度层面的对策,包括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建立适合农村现实的民主监督的硬约束制度。二是实践层面的对策,包括加大民主法治的宣传教育力度,正确理顺村两委的关系,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和强化相关部门对村级民主监督的监管力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目标,而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是实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目标和促进村民自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上述原因,我们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此加以重视及研究,以期对村民自治下村级民主监督环节作用更好地发挥产生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刘永刚[4]2010年在《基层政治变迁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文中指出基层政治是考察一个国家政治结构、政治生态、权利体系、政治控制较好的着眼点。从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视野来考量基层社会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社会较长时段的政治变迁在学界鲜见。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的滇南古镇——宝秀镇近百年的政治变迁的考察,以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场域”为分析工具,运用了个案实证研究、历史/比较研究、调查研究和统计方法等方法,全面、深入的展现了该镇政治变迁的过程、动力与特征等,总结西南民族地区基层政治发展的一般特征,并揭示基层政治发展的前景。文章的主体部分有六章构成,第一章阐述了论文使用的理论与我提出的“国家权威、社会自主、制度场域”的三维立体模式。第二章,简要的回顾了宝秀镇在传统社会从“化外之地”向“化内之地”转变的情况。基本结论是在明以后,中央政府通过卫所、屯田、儒学、移民等措施完成了对现宝秀地区的居民、文化置换,将宝秀等卫、所、屯变为中央统治边疆并传播中原文化的桥头堡。并最终成功的完成了移植中原基层政治模式的历程,也使得传统的因俗设置的传统治边政策被压缩到元江以南地区。第三章,是晚清、北洋时期在中央推行地方自治的大背景下对宝秀地区基层自治与区乡规划以及现代意义上的“选举”以及社会自主性的考察。基本结论是虽然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国家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之中,但是在“绅权膨胀”的同时,基层社会却逐渐被纳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了,在地方向中央分权的同时乡土社会原有的地方自主性却由于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基层建政活动而呈现出被削弱的态势。第四章,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组织法》与“新县制”下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结构、政治组织、政治文化、建政绩效与乡村实况的考察。基本观点是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与基层建政的本质是在于国家权威真正下沉到基层社会,同时在制度的创设与运作过程中,无论自治抑或建政根本的目的在于克服传统国家在创建民族国家时面临的渗透性、合法性危机。而地方精英之前与国家的合作关系随着国家与社会边界的消失而转变为一种利益上的支持与依赖关系。在南京国民政府基层建政过程中真正获益的地方精英,对国家权力的占有和对地方资源的合法汲取使其获得巨大的利益。在乡村由精英主导的“自定规则”与官方的“公共规则”的混合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特征。第五章,是对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集体化时代基层社会与政治结构、政治文化重构的考察。这一章围绕着土地改革、基层政治权力主体置换、区乡规划、公社体制、选举、分配等展开。而所有这些则是处于国家所建立的“单轨政治”模式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双重政治创构之下,最终的结局只能是阶级的话语消解了民族的概念,阶级观念统治了边疆民族地区,而“民族”本身及其意义则处于基层政治的边缘。众多的有国家主导的动员卷入式政治参与的目标并非扩大民主,而在于发展生产、控制民众。此期在大部分时间,各种政治参与具备了太多的工具性特征。新中国成立直至改革开放“阶级”、“民族”等观念通过一次次的政治运动在不断的用于论证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同时也使国家以较小的成本控制了广大的乡村社会。基层政权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管治与政治传播使得乡村不再具有独立的自主性,国家权威划定并领导的空间也即基层政治与乡村自主的空间。第六章,是对改革开放至今基层政治的考察,主要探讨了公社体制解体后基层政权的变动与重构、基层政治权力结构的演变、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参与,尤其是近年来在滇南地区进行的乡镇政府、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在这一章,通过问卷的方式对宝秀镇的主体居民汉族和彝族群众的政治观念、政治意识、对村民自治以及乡镇民主化改革的态度等进行了比较研究。本章认为这一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由之前的“完全统合”关系演变为乡镇有限主导的分立关系。作为基层政治发展手段而非目标的民主化倾向的乡镇长直选所激发出来的乡村社会的民主参政诉求更多的体现为这种发展的副产品。在基层政治发展中,除在部分干部任职与代表的民族身份外,并不能看出作为一个群体的“民族”对于基层政治发展的影响。基于以上考察,结论如下:其一,通过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方式与权限、重视培育社会力量构建“强政府-强社会”的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其二,长期的国家(政府)为主导的政治变革,使得国家与乡村社会控制与被控制的惯习阻碍着基层政治发展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其三,在滇南近百年的实践历程中,选举制度体现为鲜明的工具性特征;其四,民族因素虽是基层政治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但国家(政府)依然主导着基层政治的发展;最后,从基层政治发展的历程与方向来看,法治是基层民主所缺少并最需要的制度保障。

张湘涛[5]2003年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定位与架构,实际上是一个关系到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并进而影响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问题,是发展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关键环节。两者之间关系状况,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影响到党的形象和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从整体上来把握。根据唯物辩证法观点,本文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大致归纳为“十性”:即党领导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必然性、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的不可替代性、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与村民自治工作机制的关联性、村民自治工作方法与党的群众路线的统一性、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制度建设的互补性、提高村支两委班子素质的必要性、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对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要求的一致性、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工作基础的相融性、村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最终走向的同一性。在这个全面的系统的概括中,既对中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又对中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进行了构成分析,并提出了影响中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的主要因素,还对中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进行了前景展望。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农村产业组织形式的新的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有着更加明晰的发展前景。按照矛盾转化的观点,必须深刻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同一性,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关系得到升华。

赵大朋[6]2012年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村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嵌入”农村社会的最基层组织,是农村社会的组织核心和领导力量。“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作为执政党与农村社会沟通和互动的“关节点”,村级党组织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范围广泛,其自身功能能否得以有效实现,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局。当前,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战略的深度转型,农村场域内国家、政党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基本状态与以往相比有了新的变化。这种新变化对村级党组织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所形成的功能定位模式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致使村级党组织原有的各种功能不断弱化,出现了明显的“功能障碍”现象,在总体上陷入了“软弱涣散”和“毫无作为”的状态。功能障碍的产生降低了村党组织与农村社会进行沟通和互动的能力,造成了村级党组织与农村社会关系的疏离,弱化了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可以说,当前村级党组织在功能实现上的种种困境,严重侵蚀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损害了党的合法性,同时也对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与和谐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面对这种现状,如何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不断调整村级党组织原有的功能结构,在总体上实现村级党组织功能的转型,就成为学术界不得不面对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在研究中以“国家—社会”研究范式为基本分析工具,以建国以来城乡关系的变迁为主要线索,在基本逻辑结构上沿着“概念解析——历史回顾——现状分析(提出问题)——发展目标建构(分析问题)——实现路径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步展开,层层深入。具体来说,本文研究的整体思路就是:本文以建国以来我国城乡关系变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为基本线索,立足于农村场域内国家、政党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变化的基本状态,准确界定建国以来村级党组织功能定位和转型的不同阶段,揭示城乡关系变迁对村级党组织功能定位和转型的影响。在历史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前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实际,着重分析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场域内国家、政党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新变化,以及这种新变化对村级党组织传统的功能定位模式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影响,并为村级党组织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寻找合适的对策,提出具体化的建议。依据上述逻辑架构和主要线索,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理论支撑部分,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从中国语境下国家、政党、社会三者关系的基本状态和发展趋势来正确分析和认识“政党功能”和“中国共产党功能”这两个核心概念。本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用政治系统分析的相关方法对政党功能的含义和特点进行分析和概括。二是,利用西方传统的“国家—社会”研究范式正确认识政党功能的具体构成、主要特点及其发展的基本趋势。三是,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分析“国家—社会”研究范所存在的种种局限,概括在中国语境下国家、政党、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变化发展的总体历程和主要特点,并把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功能转型的整体历程划分为“全能型”和“行政主导型”两大阶段。第二部分为本文的历史分析和考察部分,主要考察建国以来城乡二元体制的发展对村级党组织功能定位和转型的影响。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立足于建国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形成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分析农村场域内国家、政党、社会三者关系变化发展的不同状态,由此对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划分。具体来说,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就是:把建国以来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阶段、政策主导型城乡二元体制阶段、双重导向型城乡二元体制阶段,并根据这三个阶段相应地把村级党组织功能的演变和发展也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革命导向型组织阶段、全能型组织阶段和行政代理型组织阶段。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现实问题分析部分,主要论述城乡统筹背景下村级党组织功能障碍的具体表现,揭示村级党组织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所形成的强控制的功能定位与农村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部分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全面认识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相关内容,分析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推进对农村社会成长和发育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其次,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的现状,正确分析和认识农村场域内国家、政党、社会三者关系的新变化,以此来分析村级党组织功能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其具体表现。第四部分为本文的发展目标建构部分,主要是研究和探讨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的主要目标和方向。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针对村级党组织现有的功能定位模式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政党导向型”村级党组织的概念,并在总体上把“政党导向型”村级党组织的各种功能划分为两大类,即政党类功能和行政类功能。其中,政党类功能是“政党导向型”村级党组织的核心功能,行政类功能是“政党导向型”村级党组织的辅助功能。同时,又根据村级党组织与农村社会作用方式的不同,把村级党组织的政党类功能分为两类,即引导性功能和适应性功能。第五部分为本文的路径探索部分,主要探索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的具体路径。本部分结合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把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的路径归纳为以下六条:1、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是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的物质基础;2、实现自身运行模式的转型,是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的关键所在;3、实现自身组织设置模式的改变,是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的重要前提;4、不断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是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关键所在;5、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为村级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转型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6、进行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为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提供良好的外在体制环境。

阴文君[7]2014年在《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国家民主,基层民主是基础;相对于农村社会,基层民主是目的,或者说,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基层民主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当前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构成,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共和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承载党和人民社会理想的人民公社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我国乡村治理在制度方面出现了短期的空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亿万农民兄弟开始了全新的探索,大胆的创造,逐步完善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村民自治模式——村民委员会制度,开始了农村自治的征程。村民自治这一伟大构想在三十年来为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制度的完善是逐步推进的,实践证明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同时,现实是不停地发展变化的,显然,要想使广大农民真正适应新时代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巨大进步,及新时代中国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还是要对村民自治及村民委员会制度进行反思、创新和完善。自2006年初党和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根据“民主管理”的要求,村民自治开始了新的改革和发展,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更加普遍。随着社会建设步伐加快,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得到国家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铺开,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提高,农民在经济解放方面的进步推动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日益被突破,农民进城务工,使他们的自身文化和素质有了本质的变化,提升了他们的自治能力和民主要求,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目前,政府最主要的任务是做到在新农村建设中由“输血”为主,到“造血”为主的更换,并且在政治上得到农民的赞同,如何更好的调动农村人民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参与基层民主的主动性,我们还是应该在实践中理性的寻找解决方案。总之,本文认为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与参与热情是当前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民的更广泛参与,才能提高农村的民主决策,加强公共事务的民主监督,实现对村干部权力的制约,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最终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周英姿[8]2013年在《利益表达视角下乡村治理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农村改革的进程,乡村治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推进农村改革必然要解决乡村治理问题。怎样改革乡村治理,建立怎样的乡村治理模式,使国家意志渗透至乡村社会,政府权威得到重塑,乡村社会能稳步发展成为政界关注的焦点。而这些与国家紧密相连的乡村治理问题,也成为学者不可回避的研究领域。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在公平正义理论、代理理论、博弈论和治理理论等理论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历史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及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当前乡村治理的现状并不是乡村问题的产物,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与现代发展的结果。为此,分析当前的乡村治理状况,还需对乡村社会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这样才能从本质上了解乡村治理。历史时期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以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展开,分别对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人民公社运动时期、改革开放后、税费改革后的乡村治理结构与农民的利益表达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乡村治理发展的规律及其未解决的问题。本文的选题,是在审视我国乡村治理面临新的困境并在一系列有关乡村发展的文献精神启发之下形成的,而从利益表达视角探讨乡村治理问题还鲜有人涉猎,这为本文提供了探索空间,也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创新点。从利益诉求的角度看,和谐稳定是乡村治理的终极诉求。为此,在新形势下,我国改进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不仅关系到乡村治理的进程,而且会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甚至是国家的安定和谐。基于这个思考,本文最后从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客体、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方式等方面对乡村治理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以求能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刚[9]2000年在《论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际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两部分,国家政权延伸到最基层设立乡镇政府,对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这就形成了“乡政村治”的中国农村治理格局。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尚不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相对滞后,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协调和有机衔接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对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自觉性,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村民自治组织对自治内容的理解偏差,农村党委是受传统一元化领导的影响对基层政权组织依法行政过份干予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如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乡政村治”的有机衔接,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协调,加速基层民主政治进程,是新时期农村基层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 系,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 及如何实现“乡政村治”的整合,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有 效协作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本文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关键在于依法全面 实现“乡政村治”的有机衔接,完善村民自治管理。村 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政权组织的最小单元,建设稳定的农 村基层政权;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就必须采取强有 力的措施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因此,加强农村基层 政权建设首先要在农村党组织的核。。领导下,培养一支 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民主政治提 供保证。其次,要加强宏观调控,为实现“乡政村治” 的有机衔接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三,要运用法制方法界 定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组织权责范围。其四,要加快政 治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其五,要大胆探索农村工 作新的工作思路方法;使乡政村治更趋完善。同时要实 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有效协调,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管 理。

于水[10]2007年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机制与效率问题。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探讨不同乡村治理模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影响,比较江苏省苏南与苏北地区典型乡村治理模式,探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差异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第三部门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农民政治参与和需求表达机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财政资金使用在各层级间的委托-代理结构的低效率进行分析,并构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来改造低效结构,完善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间沟通机制和公共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本研究在探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时,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修建和运营决策机制以及对社会、政治、技术、经济及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研究框架,从而更全面地从制度因素、社会因素角度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综合效果。对区域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评价,项目后管理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选择江苏省苏南地区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若干行政村,苏北地区连云港、徐州、盐城、宿迁等若干行政村为个案,采用文献检索、问卷调查、典型案例调查、座谈讨论、理论分析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探讨农村公共产品的理论基础、国外经验评介、完善总体框架、分析实施难点等方面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机制、效率对乡村治理模式的权力结构、责任结构及财政资金使用开展决策支持研究。最终论文从现状特点实证分析、国际经验借鉴比较、案例分析、政策实施和具体建议等,在通过充分文献阅读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座谈会,分析研究制定调研方案;在江苏省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谈,形成更明确的观点和思路;最后形成结论和建议。研究共分六个部分。(一)探讨了多中心理论在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现实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现实中最大的应用价值是提出在政府的治道变革中,打破单中心的政府统治模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多中心的行政体制具有解决农村问题尤其是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巨大优势。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将公共事物治理等同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志愿服务、公私伙伴关系等途径,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让渡给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承担,以其成本、技术和竞争优势,为公众提供更有效率、品质更高的物品和服务。公共部门、私人经济部门和第三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这种新型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公民社会的逐步发育将日趋成熟,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权责界定明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多中心治理体制将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二)阐述了国外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总结了亚洲和欧美国家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验,亚洲国家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各类农协组织的发展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欧美国家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整合乡村权力为主导,提倡多元文化主义与充权的社会运动,强调法律对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责任与相应的决策权力,供给主体多元化,监督体系完善,地方政府依法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负责,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充足,这为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回应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对公共产品提供作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地方政府对法案分配的任务无法相互推诿,因而其效率较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不同的融资渠道。在村镇政府的常规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村镇政府可以通过居民公决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税收分享的高度依赖也损失了公共产品提供的部分效率。(三)探讨了不同乡村治理模式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和机制问题。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一直是历代政府努力探寻和梦寐以求的政治目标。乡村政治制度从秦汉时期的乡亭制、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宋代以后的保甲制,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制,以及当前的“乡政村治”模式,都是这种探寻的结果。研究按历史发展划分4个阶段,总结了四种乡村治理模式。通过对传统的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现代化早期的乡村治理模式、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以及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治理等模式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和机制的分析,为当下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与借鉴,重点分析了现今的五种乡村治理模式,探讨了我国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认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是由于乡镇政府由生存困局引发财政困难、公共服务供给减少,压力型体制使乡村两级机构关系不顺,村委会的行政化趋向等加剧了乡村社会的离散性等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政府对乡村社会全面控制,包括财政控制、政治控制、人口控制和土地控制,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强制行政化偏离了预期方向,其效果越来越差。另一方面人们抱怨政府过于强大、管得太多,需要乡村自治予以制衡;由于我国村级组织系统和能力不完整,加之宗族势力等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和消极影响,使得乡村自治不充分,难以独立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和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四)探讨了第三部门的发展是解决乡村草根民主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村发展问题的有效路径。分析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维权组织、农村综合性社会组织的现状与发展,对农村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产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重博弈过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弥补乡镇政府职能的缺位问题。运用多中心理论构建新型农民合作体有助于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发生变化,实现乡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筹划与建设,使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筹资途径多元化;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形成良性有效的责任监督体制,保障国家、地方、农民、社会多方权利;特别是后税改时代,乡村政治权力的式微容易衍生地方政治不稳定因素,而农村合作组织在完善农民合法利益诉求途径的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地方不稳定因素的蔓延。(五)构建了基于多中心治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分析框架。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打破了严密的纵向权力链,消除了压力型行政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农村治理主体获得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权,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充分利用农村治理主体在公共产品需求方面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导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更重要的是,自下而上的权威来源改变了对基层政府官员的激励,迫使其从追求上级政府支持最大化转向追求社区内农民支持最大化。农民在本社区内的公共产品供给中赢得了“话语权”,并能根据基层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绩效对其合法性作出具有影响力的评价。有效保证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选择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的特性,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体系与筹资模式,重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农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在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供给方式上实现“政府核心责任+多元主体分摊”型的成本分摊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了相关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范围和供给种类。通过对筹资主体的法治约束,限制基层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随意性,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与供给的监督权,构建“统筹规范+全方位监督+绩效考核”型的监管机制;完善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与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财政筹资能力的不断提高。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顺序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六)通过对苏南、苏北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多中心乡村治理模式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高效率的理想制度设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其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与机制也不同。在多中心乡村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苏南、苏北经济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区域性差异、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角色定位、农民组织、乡村关系、乡村民主状况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机制和责任监督等的比较分析。对苏南、苏北治理模式进行定位。运用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法对苏南与苏北地区在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质量、数量、功能性及对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效果评价;构建了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主导+政府辅助+村民参与”的治理模式,和适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主导+乡村辅助+村民筹资或筹劳”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2].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3]. 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环节研究[D]. 王治华. 四川农业大学. 2012

[4]. 基层政治变迁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D]. 刘永刚.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5].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研究[D]. 张湘涛.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6]. 城乡统筹背景下村级党组织功能转型问题研究[D]. 赵大朋.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7].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阴文君. 太原科技大学. 2014

[8]. 利益表达视角下乡村治理的困境与对策[D]. 周英姿. 湘潭大学. 2013

[9]. 论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D]. 刘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00

[10]. 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D]. 于水.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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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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