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许学校研究

美国特许学校研究

韩伏彬[1]2003年在《美国特许学校研究》文中认为特许学校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基础教育改革中产生的一种新的学校形式。所谓特许学校,就是由特许授权机构(一般为地方委员会、州委员会)与一些团体、企业及包括教育工作者、家长、社区领导在内的个人签订合同、互相承诺的一种办学形式。这类学校一般接受公共资金并可免受传统公立学校必须遵守的规章的约束,但必须对合同负责任,完成合同中制定的包括提高学生成绩在内的目标。 本文首先从不同的角度对特许学校的产生背景进行了探讨,如校本管理思想、择校制度等,对产生背景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在一个大环境下全面理解和把握这一事物。随后从特许学校立法、学校申办、学校经费等七个方面勾勒出特许学校的基本轮廓。责任制是特许学校的生命线,因此本研究专列一部分对其进行介绍,以求深入理解特许学校能在美国迅猛发展的要因。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特许学校的发展令人感到喜忧参半,喜的是得到了国会、政府的明确支持,忧的是相当一部分学校由于经费困难、管理不善等原因在经营中“倒戈投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特许学校的某些特点(如学校规模小、生师比例小等)虽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其适宜的生长环境,但对我国当前在办学体制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一定的启示,另外注重办学责任和教育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之处。

黄学军[2]2010年在《美国特许学校政策:论争与走向》文中指出从诞生之日起,美国特许学校就处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两大对立利益集团就特许学校的效能、责任和公平性等方面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博弈使特许学校的发展呈现出许多不确定性。但基于美国政府的有力支持、特许学校法的修订和利益集团间的对话等理由,美国特许学校将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前景。

余永明[3]2016年在《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博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以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法》为个案,在对研究报告、媒体报道、学者论文、个人专着、民意调查等多种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明尼苏达州政府特许学校教育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般过程,分析卷入这场政策过程的各方力量的利益牵扯及其利益博弈。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前叁部分分别针对《特许学校法》的叁个政策阶段,即为政策缘起、立法过程、政策实施过程,第四部分则是政策的启示。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政策是在明尼苏达独有的政治文化和教育改革实践背景下形成的:一方面,对于教育质量危机的警醒引发了州内教育变革,对于公立教育系统结构的反思又为改革确定方向;另一方面,开放入学选择权的立法和早期学校改革的实践也为《特许学校法》的颁布奠定了思想和经验的基础。特许学校理念的形成与在明尼苏达的传播成为明州立法的直接导火索,州内改革派和保守派对于特许学校理念的不同理解也为立法过程中各方博弈埋下隐患。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法》的立法成功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和妥协。立法过程中,明尼苏达公民联盟、明尼苏达商会、家长群体和一些政策革新派人士组成的改革派成为立法的坚决推动者,而教师工会和地方学校董事会等利益组织组成的保守派则成为立法的反对者,双方通过发布调查报告、参与听证会、进行广泛游说等方式积极表达利益诉求,而州议会议员在分别代表不同利益方利益的同时在参众两院展开了广泛的博弈,最终的结果是在革新派和保守派两派人士共同做出某些妥协和让步的基础之上换取了法案的最终通过。虽然立法得以通过,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受到了来自于政策执行部门、保守派代表——地方学校董事会的强大阻力,然而此时,无论是民众、教师工会还是议会两院,对于特许学校政策的态度已然发生了某些转变,这也导致了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法》不断向着强立法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这项立法对于联邦和各州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联邦立法支持的同时各州立法也纷纷跟进。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法》的立法成功为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以及思考我国学校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多有益启示。

胡蓉蓉[4]2012年在《美国特许学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特许学校出现于美国择校运动的背景之下,兴起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新型办学形式。特许学校拥有比传统公立学校更多的自主权,与此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许学校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宗旨,确实为美国教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短短二十年时间里它能够如此迅速地发展,这与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本文试图从美国政府对特许学校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研究,为我国国有民办校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本论文分为八个部分,各部分内容陈述如下:第一部分:从政治、经济、教育叁方面论证了美国特许学校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通过具体数据阐述特许学校的发展情况,揭示特许学校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第叁部分:从第一部特许学校法的颁布入手,详细介绍特许学校法,揭示特许学校法在特许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运用公共政策的相关知识介绍最近四届政府在执政时期对特许学校发展的政策支持。第五部分:结合中国办学体制单一的现状,参考特许学校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中国有民办校的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陈显丽[5]2010年在《美国择校制度下的教育公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择校一直是我国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择校与教育公平的关系更是社会和学术界争论不休的焦点,然而众说纷纭,迄今尚无明显的定论。美国的择校由来已久,其成熟的择校制度以及丰富的办学经验为美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特许学校的兴起成为美国教育系统中一颗耀眼的明珠,为美国公立学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促进了美国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择校制度的深入认识与分析(重点对特许学校进行分析),探讨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并在研究我国择校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一些启示,力求为我国择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可参考的经验,促进我国的教育公平。除绪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美国择校制度的发展沿革”,以时间顺序梳理出美国择校制度的演变轨迹。美国择校制度的发展分为叁个阶段,分别是:美国择校思想的胚胎时期、美国择校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时期以及美国择校制度的蓬勃发展时期。二、“美国特许学校的形成及特点”,以美国特许学校为例,从其产生的背景和办学特色进行分析。叁、“美国择校制度与教育公平”,分别从美国择校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梳理了美国择校制度中的教育公平问题。四、“择校制度下教育公平的中美比较”,从中国的择校现状出发,对中美择校的差异及其影响教育公平的差异进行分析。五、“美国择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我国择校现状的反思,提出对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建议。

刘上梅[6]2010年在《制度创新与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基础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小学学校发展的不均衡性显现出来,一批薄弱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举措,将薄弱学校改造纳入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中外薄弱学校改造经验也表明,薄弱学校主要是相应制度和政策的产物。但制度缺失仍然是薄弱学校根本改变瓶颈。因此,要解决薄弱学校改造难题,既要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选择和演替中寻找有效答案,还应借鉴国外薄弱学校改造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薄弱学校改造提供参考。论文试图运用教育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借助于文献法、比较法等,在分析我国薄弱学校存在的现状及其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小学薄弱学校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和价值,解读了美国特许学校制度提出背景、基本内涵,分析了特许学校制度效应;并对美国特许学校制度对我国薄弱学校改造的适用性、借鉴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我国中小学薄弱学校的改造策略,一是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实现政府主导,理顺政府、学校、家长等各方的关系,政府管理管理权力下移,使薄弱学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二是发挥契约管理的明责、激励、约束作用;叁是要依法管理,依法改革,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四是实行分层责任制,明确薄弱学校自身的改造责任,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政府的保障责任。

索磊[7]2013年在《薄弱学校委托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美国《特许学校法》问责条款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薄弱学校改进有赖于法律提供保障,而问责又是薄弱学校改进法律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薄弱学校委托管理的根基是市场化和公益信托,强有力的问责机制是其成败的关键。基于信托机制的特许学校政策是美国改进薄弱学校的主要措施,美国允许开办特许学校的州均颁布了《特许学校法》。由于一些州《特许学校法》的问责条款不够完善,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弱,对不合格特许学校的问责未能落到实处,从而引起人们对特许学校这一改革措施成效的极大争议。我国薄弱学校改进中的"委托管理"也面临着法律保障的问题,美国《特许学校法》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为我们提供些许借鉴与启示。

王超[8]2014年在《公共选择与市场逻辑》文中研究说明特许学校是美国公共教育制度改革的产物,是美国公立学校的一种新形式,在20世纪90年代首先产生于明尼苏达州,在此之后迅速发展,对美国的现代学校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特许学校拥有比其他公立学校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承担相应的绩效责任。特许学校鼓励家长择校,在注重提高教育质量的同时,积极致力于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学习以促进教育公平,依靠良好的办学声誉来赢得家长和学生的支持。特许学校的出现使得公立学校的形式更趋多样化,把市场竞争引入到教育中,促使公立学校不断进行改善。卓越和平等是美国教育的价值追求,在这一过程中,改善基础教育的质量至关重要,特许学校则是实现这一追求的有力举措。本论文以美国教育中的这一热门话题为关注点,从公共选择和市场逻辑的角度来探究美国特许学校制度对公共教育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叙述了选题的缘由、相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特许学校、公共选择和市场逻辑的概念内涵,在公共选择和市场逻辑的视野下,探讨了美国近年来公共教育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特许学校的制度设计。第叁部分论述了特许学校目前的发展情况以及特许学校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特许学校的理念、管理模式和新型关系的形成叁个方面阐述了特许学校的制度创新。第五部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实践,借鉴特许学校的成功之处,为我国的公共教育制度改革提供几点对策。第六部分是结语,综述了公共选择和市场逻辑视野下的特许学校制度创新的研究,同时对论文写作的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说明。

杨梅[9]2006年在《公立学校的一次变革》文中研究表明特许学校运动作为公立学校的一项变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所谓特许学校是指在特许状或合同制下以绩效责任制为基础的公立学校。这即是说,特许状、公立性质和绩效责任制是构成特许学校定义的叁大关键元素。其中,特许状是特许学校得以创办的载体,公立性质是特许学校的本质,绩效责任制是特许学校得以存在的基石。美国特许学校运动正式兴起于1991年,以明尼苏达州第一部特许学校法的颁布为标志。1992年,一名教师在明尼苏达州创办了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特许学校。在随后的11年时间内,由于联邦政府的支持和私营公司的介入使特许学校运动蓬勃开展起来,截止2003年,全美通过特许学校法的州已经达到40个,创办的特许学校数目达到2996所。 从一定意义上说,特许学校运动在美国当代教育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连接着美国现代教育的发展和当代教育的改革。作为美国的一种新学校类型,特许学校和自由学校、磁石学校、家庭学校、契约学校一起同属于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美国学校选择运动的一部分。它的演化和发展不仅是美国现代教育发展的一部分,而且还代表着美国当代公立教育革新的主潮。因而,研究特许学校运动可以从微观的角度具体地了解美国教育史的现代发展,为全面考察当代美国教育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从历史的视角切入,全面梳理和考察了美国的特许学校运动。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政治经济的制约、新的理论思潮的出现、教育质量危机的爆发以及特许学校运动的前奏四个方面介绍了特许学校运动的背景,为特许学校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做好了宏观上、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铺垫。第二章,从特许学校的肇端、第一部特许学校法的颁布以及各州特许学校法的制定叁个方面论述了特许学校运动的兴起,呈现了特许学校运动从“无”到“有”的过程。第叁章,从推动特许学校发展的力量、特许学校发展的模式和特许学区的萌芽叁个方面勾勒了特许学校运动的发展过程,展现了特许学校运动的发展全貌。第四章,从特许学校运动的成就、特许学校运动的矛盾和特许学校运动的挑战叁方面着手预测了特许学校运动的未来发展趋势。

周翠萍[10]2011年在《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形式之一。近几年来,我国的一些地区开始了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相关探索。虽然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还没有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全局性的政策问题,但从教育政策学的视角出发,主动地、预先地对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在与未来、实然与应然进行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相关理论,为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和推广提供借鉴与参照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签订契约,根据对社会组织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评估,以公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付其费用,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在教育服务提供中实现了“生产者”与“提供者”的分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得以成立的理论前提有:政府的教育治理模式应逐步走向“政府—公民社会—市场”叁元教育治理模式;教育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但教育市场具有其特殊性;教育服务可分为公共教育服务、准公共教育服务和私人教育服务,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准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是否购买教育服务取决于此类教育服务是否是(准)公共教育服务,是否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提供,谁更有效率,取决于此类教育服务的提供是不是政府的核心教育职能。通过对国内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考察与研究,笔者认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有效实施需具备几个条件:政府对政府、市场和学校之间的定位与职能分工要有清晰地认识,政府教育职能的模式应是“小政府—大社会”;教育市场要充分发育;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以及教育行政人员能力的提高。我国目前实施和推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在技术、经济、政治及行政等方面已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尚任重而道远,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尚在“蹒跚学步”,政策法规的相对滞后,传统文化观念有待改变等。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民社会力量的逐渐强大,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可能会成为今后我国逐步实施推广的政策之一。但基础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基础教育的主要举办者和责任人。在基础教育阶段,购买教育服务应成为政府直接生产教育服务的有益补充,政府通过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手段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的、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同时,未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和推广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比如,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现有的规范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质量标准、招投标机制、财政保障制度,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等。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与推广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与宣传。政策实施和推广的过程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对政策的实施限度有充分的预期。

参考文献:

[1]. 美国特许学校研究[D]. 韩伏彬. 河北师范大学. 2003

[2].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论争与走向[J]. 黄学军. 比较教育研究. 2010

[3]. 明尼苏达州特许学校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博弈研究[D]. 余永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4]. 美国特许学校研究[D]. 胡蓉蓉.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5]. 美国择校制度下的教育公平研究[D]. 陈显丽. 西南大学. 2010

[6]. 制度创新与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D]. 刘上梅.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7]. 薄弱学校委托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美国《特许学校法》问责条款为例[J]. 索磊. 教育发展研究. 2013

[8]. 公共选择与市场逻辑[D]. 王超.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9]. 公立学校的一次变革[D]. 杨梅.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10].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研究[D]. 周翠萍.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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