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共同体与人文积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两种可能性_文化创意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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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943X(2008)01-0072-09

尽管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厘定、内涵和外延至今依然争论不止,不过在一个学界和业界都大致认同的范畴中来考察,并基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产业特点,可以大胆预测,今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出现两种不同的可能性:一是以超越“智能社群”的“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并依托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空间中挖掘尽可能多的资源,从而聚合和演化出强大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主导优势;二是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依托丰富的人文地理优势,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空间中挖掘尽可能多的资源,从而发展出深具文化内涵的行业优势——如果说,前者主要是基于现代科技和创新能力的发展,那么后者则主要基于文化积累的优势;如果前者更多地指向于现代科技主义,那么后者则更多地指向了人本主义;如果前者更多地关系到现代城市/区域的发展,那么后者更多地关系到文化/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不过,笔者也并不赞同因此而简单地将前者划属于“后现代”的范畴,将后者划属于“前现代”或“现代”的领域,因为此种划分就算不是过于武断,也是明显忽视了文化创意本身从整体上就是消费时代的产物。

一般而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划分总是脱离不了传统的“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所构成的领域①:或者在广告、建筑、艺术、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表演艺术、出版、软件、音乐、电视广播等行业之中②;或者归于音乐、戏剧、动漫、唱片、无线电、电视、建筑、软件设计、玩具、书籍、旅游、广告、时装、工艺、摄影和电影等行业③;或者归于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时尚、玩具和游戏等行业④;或者干脆将其归属在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四大领域之中⑤。而在我国台湾的划分中,则明确其范围为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建筑设计产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的“创意生活产业”,主要是指“以新颖的方式提供大众食、衣、住、行、育、乐各领域有用的商品,藉以提升个人与社群的生活质量,此项商品包含‘产品’、‘场所’、‘服务’、‘活动’四个要素。而‘新颖’包含理念、技巧、与成果三个层面。亦即,创意生活产业所提供之商品在‘理念’上需具有美感、和谐与自然之特色;在‘技巧’上需具有流畅、变通、独创、精进之特色;在‘成果’上则强调新鲜、舒适、愉悦、有品味之感觉与体验。‘创意生活产业’是运用创意,以提升生活质量之高度整合产业”)⑥,并从核心产业到外围产业的衍生过程中,设定三大产业类别。

可以看出,上述的产业划分方式各不相同,划分的领域也驳杂交错。不过,这些划分未免显得过于繁复,也并不能直截了当地指出“文化创意产业”最核心的特征所在。

那么在这些复杂的产业划分中,是否能找到一种更为简洁、明晰的划分方式呢?

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无论是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特性认定为“源自创意与文化累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应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⑦,还是认为“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和创新经过高科技和高艺术的加工形成……创意必须来源于文化元素或包含文化要素”⑧,或者是“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运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⑨,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划分其实都可以归于两大范畴之中:一是通常所指的文化及相关行业,二是与通讯和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相关产业。在这两种划分中,前者的核心是“文化”,是由“人的精神需求”而诱发的各种创造性活动,后者的核心是“技术”,是由于现代科技进步而诱发的各种创造性行为。前者包括了通常所指的文化及旅游等相关行业,后者包括了软件、游戏、动漫、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会展等行业,——也有学者将这两种划分细化为三部分内容,为“文化及相关产业;与通讯和网络相关的软件、游戏动漫等内容产业;与传统产业相关的各类设计、咨询策划等产业”⑩,这种划分也是得当的,但如果从“技术手段”这一角度来看,后两部分的内容其实可以归并为一个大类。

正因为可以将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划分归于这两大范畴,将它们放在相互可比较的层面上,所以才有可能从“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这两个角度来谈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不同可能性。同时,从“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这一个角度出发,更有利于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的理解能脱离纷争不休的具体行业划分,使我们的研究能处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之中。

那么,“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这两个概念又是如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联的呢?

明确提出“创意社群”(Creative Communities)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约翰·M·埃格教授。他认为,社会应该不断努力培育和扩大“创意阶层”(Creative Class),透过创意阶层的创造力和对文化艺术生活的要求,确认文化艺术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建立起一个能充分利用文化、艺术、科技、商业以及社区几者之间重要联系的社群。约翰·M·埃格之所以提出“创意社群”,是针对“智能社群”等概念而言。1996年美国加州推行“智能社群”计划,希冀“不论面积大小的社区,小至邻舍规模,或者大至跨国区域,社区内的居民、机构、团体、管理部门都广泛使用资讯科技,使之彻底改变他们的社区和生活”。针对此,约翰·M·埃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建设一个二十一世纪的城市,科技尚在其次,就业机会、财富、生活素质才是最根本的,是城市发展的关键所在。简单来说,当前的任务是“重组社群”,以配合全新的知识型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任务的核心就是要确认艺术与文化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建立一个“创意社群”,即:一个能充分利用文化、艺术、科技、商业和社区之间重要联系的社群,并在联系的过程之中能主动投入人力资源和财力,为城市做好能面对迅速发展的后工业时代和知识型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巨大挑战的准备。在未来几十年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传统经济模式转变为“创意阶层行业”,不少工业时代的传统城市将渐渐没落,创业的重心将转向以重视创意、智能和文化的城市,“创意社群”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11)。尤其是在现代城市的发展中,“创意社群”将会不断为其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也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模式提供新的思路,带动城市经济朝着高层次、可循环的方向提升,促使原创、管理和经营人才形成集聚效应,推动城市放弃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朝着创新、现代、不可复制的优势产业发展。而按照理查德·佛罗里达的广义解释,任何人只要是工作涉及制造新理念、新科技、新内容,都属于“创意阶层”,因此这个阶层包括了所有从事工程、科学、建筑、设计、教育、音乐、文学艺术以及娱乐等行业的工作者。围绕在“创意阶层”核心的周围,有另外一群更为庞大的人群,他们从事着商业、金融、医疗保健、法律以及相关的城市其他工种行业,他们的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较高的学历和独立判断能力,借以解决复杂的问题。这群人被理查德·佛罗里达称之为“创意专业人士”。在当今的美国,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个属于我们时代的阶层,已经脱颖而出”(12)。

归纳约翰·M·埃格和理查德·佛罗里达的观点,可以发现,“创意社群”有着这样的基本要求:其一,“创意社群”中的人士“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较高的学历和独立判断能力”,“能面对迅速发展的后工业时代和知识型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其二,能将科技与文化艺术、商业与文化艺术、社区发展与文化艺术相结合,借以推动城市经济朝着“创新、现代、不可复制的优势产业”发展——简而言之,“创意社群”的核心是创意人士与科技、商业的紧密结合,它的发展走向与城市经济发展走向紧密相关。

而本文采用的“人文积累”概念,则主要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人文地理”两者的结合。前者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3)。对“人文地理”的定义尽管各不相同,但基本一致认定的是,人文地理学研究各种人文现象与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从区域的观点去研究人文现象的空间分布规律,着重说明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样的人文活动和人文特性,探讨其形成过程,揭示与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并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向。由此可以说,“人文地理”不但具有自然景观的属性,更具有文化景观的属性——而对人文地理与文化景观之间的关系,我国著名人文地理学家李旭旦认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这种看法是富有见地的。

“人文积累”这一概念,可以涵盖这样一些基本要素:其一,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其二,它与人文地理紧密相关,具有人文属性和自然属性结合的显著特点。

因此,如果说“创意社群”的核心要素是雄厚的人力资源、科技资源、资本资源,那么“人文积累”的核心要素则是丰富的民俗文化遗产、文化景观。

将上述“创意社群”与“人文积累”的核心要素加以综合,就可以发现,它们涵盖了文化创意产业绝大多数行业的要素:前者几乎囊括了所有与通讯和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产业,并将这些产业中“人”与“技术”、“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商业行为”与“文化艺术”等之间的关系凸现出来;后者则囊括了所有由“人的精神需求”诱发的各种创造性活动的行业。它们恰好与我们在前面所划分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的两大范畴对应起来。

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两种核心要素的不同是“内容提供与原创节目创作”和“文化传播能力”的区别(14),这种看法固然不错,然而却并没有深刻地认识到前者的发展主要是基于人文积累的优势,后者则更多地依赖于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资本资源结合的优势。也有人认识到了其中的实质所在,认为这种区别可以用“文化”与“科技”来区分(15),此种观点抓住了两者本质上的不同,然而仅仅将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差异归属于“文化创意”与“科技”上,便又忽视了“文化创意”中“创新性”与“积累性”之间的区别,没能看到文化创意产业中基于“科技”之上的创意与基于“人文积累”之上的创意之间的不同。

由此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文化创意产业今后的发展有没有可能在以“创意社群”与“人文积累”两大要素为主导的范畴中进行?

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模式,有人归纳为“资源依托型模式”、“核心产业带动模式”、“相关产业带动模式”、“需求导向模式”、“外向型模式”、“供给引导型模式”(16),也有的归纳为“文化产品、资源自身的产业化经营”、“文化产品、资源的产业化经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通过其他产业发展,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带动文化产业发展”(17),还有的归纳为“博物馆模式”、“公共游憩空间模式”、“商旅结合开发模式”、“园区模式”等(18),也有将其归纳为“内容密集型”、“版权”、“知识产权”、“由创意推动的泛化产业群”四大模式(19);还有更奇怪的一种归纳,则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模式与发展选择混为一谈,分为六大方向,为:“在文化底蕴深厚、高科技发达的地区发展”、“注重原创性,更注重规模经济效应”、“创意产业园区要真正聚集创意产业”、“注重地区特色,避免产业趋同化”、“立足民族文化,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瑰宝”、“尊重创意人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等等。

这些归纳不但复杂,而且也没能凸现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点。上述任何一种归纳方法,换成别的产业类别,也照样能够行得通,并非文化创意产业本身所独有。因此,照笔者的意见,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点,并依据上文所划分的两大领域,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两个核心要素,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完全可以归于两种可能性之中。这两种可能性即:以“创意社群”为发展核心动力的模式和以“人文积累”为发展核心动力的模式。这种划分,应该说真正把握住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点,并且也使得其他任何产业类别无法按照这种模式来划分,——尽管有人提出,可以直接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模式归纳为“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科技支撑+商业模式”(21),这种划分虽然明晰简洁,然而仅仅重视了“创意社群”所包含的产业特征,却不能把“人文积累”这一领域涵盖进去,未免是一种遗憾。

在前一种发展模式中,文化创意产业将依托雄厚的经济实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意空间,获得与数字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的行业优势,以此衍生出强大的文化传播能力。简单来讲,发展这一模式的必须条件是雄厚的经济基础、成熟的商品市场、相对先进的科技创新能力、大量的创新型人才、便利的交通环境、发达的基础设施;发展这一模式的地区一般是经济发达的现代都市。在后一种发展模式中,文化创意产业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依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人文地理、文化景观优势,拓展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文化资源空间,获取相对独立于资本操控之外的行业优势。发展这一模式的必须条件是丰富的民俗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其发展地区一般是相对具有独特人文地理条件的区域。

通过这两种发展模式的概括,可以发现,现有的几乎所有文化创意产业行业都可以分别归属在其间。

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 以“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

音乐与表演艺术 游戏软件设计

电影

传统民俗艺术 时装设计 工艺品设计

文物交易 动漫 会展 玩具

视觉艺术 摄影 出版 建筑设计 广告

电视

旅游 影视、音乐与广播后期制作

当然,有的行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同时具备了两种模式的属性(如影视创作和拍摄、文物交易、摄影等),不过这并不影响它们的发展走向,反而使它们的发展具备了不可多得的多样性和变化性。

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归于以“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和“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的两种可能性之中,更解决了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此种观点认为,“中国还不具备全面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条件,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可有条件开展”(22)。这种看法,仅仅意识到了以“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的发展可能,却忽视了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的发展可能。因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一种相对全面而客观的观点应该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根据这两种不同的发展可能,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文化是以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基础,但是文化产业发展有其独立性,并不完全受制于经济发展。因此,在文化产业发展路径选择中要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23)。

如果以我国为例,则可以发现在这种发展思路之下,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依托现有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选择前一种发展模式,云南、宁夏、陕西等人文景观独特、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则可以选择后一种发展模式。此种选择不但符合各地方的现实状况,更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错位竞争,形成有效的互动发展。

从上面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的概括中,还可以发现今后的一种趋势: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以及现代科技的推动,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将越来越多地集聚在以“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的范畴中。同时也可以预料,今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科技的创新、市场的发展以及大规模的资本运作,而绝非单一的文化积淀和文化景观。这种趋势使经济后发国家和地区即将应对一个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的状况:或者全力保持现有的独特的人文景观优势,坚定地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来发展自己的文化创意产业;或者被迫卷入以“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的发展模式中,转变以往的发展模式;或者在两者中选择一个平衡点,既保持原有的人文积累优势,又不失时机地适当融入创意社群的某些要素,寻求某种传统与现代的转变。

从更为深远的意义上来看,基于“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之上的文化创意产业不同的发展可能性其实源自于现代科技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分歧。西方现代科技主义十分突出地强调科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强调科学在整个文化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和技术的社会功能或社会价值的角度来强调科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科技主义实质上就是一种技术主义(24)。而现代西方人本主义的人文观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反科学主义或反科技主义,把科学归结为“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二是非理性主义,强调只有非理性的生命体验、情感、意志、本能等才是最真实的存在,是人的本质,而科学与理性只不过是人类意志的工具,并无实在的意义。亦即是说,人本主义者将认识(科学)与体验(人文)归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强调只有体验(人文)世界才是真正的存在,将人及其生命的本质同“艺术的形而上”关联起来,并将艺术精神等同于人文精神(25)。

这种分歧其实已经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实际发展和研究中体现出来:例如有人强调文化创意产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而非悠久的文化历史”,强调“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电脑、数字通讯技术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撑要素”(26),而有人则强调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文化资源状况”(27),或者强调“一个民族的文化创造力,……在内容原创、节目供应方面的潜能”(28)。显然,前者的观点明显带有科技主义的倾向,而后者则更多地流露出人本主义的意味。

然而,从文化创意产业的长久发展出发,这两种倾向都不足取。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在思想结合了两种不同的哲学思考方式,偏废于任何一方,都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更应该从它的分歧中看到融合的可能性。

那么,这种融合的可能性是什么呢?

消费文化的理论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商品消费与审美活动是可以融通的,人们可以通过消费和日常行为来实现自己的艺术创造。在现代消费社会之中,不但“日常生活具有了审美的意义”,更使得我们整个社会都处于“审美化的商品世界中”(29)。鲍德里亚认为艺术对现实的否定能力、艺术作为现实的对立面,以及艺术作为比生活更高的价值体系已经丧失了它的意义,现在“一切事物都趋于审美化”,“世界上一切琐屑的事物都在审美化过程中转变”。在此种意义上,艺术不再是单独的、孤立的现实,它进入了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一切事物都可以成为审美的,“艺术与日常生活之间的界限坍塌了,被商品包围的高雅艺术的特殊保护地位消逝了。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30)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中本来分歧的科技主义思想和人本主义思想在此基础上完全有可能性融合起来:无论是科技因素还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创意社群”还是“人文积累”,它们最终所提供的产品都必然是用以消费的商品,它们的努力都指向于“艺术”与“消费”之间沟通的双向过程,其方向是使当下社会中消费与审美的活动紧密结合,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审美化”。亦即是说,通过文化创意产业——无论是通过它的“人文积累”还是“创意社群”,使得身处其间的人们将他们的活力、热情、消费能力和对文化艺术的向往融合在生活之中,从而让这个社会和时代发生巨大的变化,也使得文化、艺术、商业、科技、个人创造力在日常生活中得以自然的展现和融合,促进作为本体的人能“得以全面的自然的发展”。

因此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在今后的发展中,无论其中的具体行业偏向于哪一方,最终都需要艺术生产与消费行为的结合、艺术创造与科技手段的结合、文化要素与市场要素的结合、自然需求与精神需求的结合——从这一点来看,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文化积淀、人的创造力与科技进步便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正因为此,尽管笔者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路径有着“创意社群”和“人文积累”两种不同的可能,也尽管认为今后越来越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别会归属于第一种可能之中,但并不因此而提倡今后的发展只朝着某一方面行进。要保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多样性和持续性,惟有两方面都不偏废,才可能达到目的。

注释:

①尽管有人提出了“创意产业”超越“文化产业”的观点,不过在实际的行业划分上,两者总有重合的互补的地方,并不能截然分明。参见荣跃明:《超越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本质和特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5期;[澳]斯图亚特·坎宁安:《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理论、产业和政策的涵义》,《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4年。

②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对创意产业的界定。

③陈子维:《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分野与融合》,《民营经济报》,2007年3月7日。

④文化经济理论家凯夫斯对创意产业的定义。

⑤经济学家霍金斯对创意产业的界定。

⑥⑦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工业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和行业划分。参见:《台湾的创意产业》,《东方视觉》,2005年8月。转引自www.ionly.com。

⑧(22)(26)白远:《文化创意产业释义与产业发展条件》,《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2月2日。

⑨《文化创意产业参考》创刊辞,《文化创意产业参考》,2006年8月,创刊号。

⑩(19)厉无畏主编:《创意产业导论》,学林出版社,2006年6月,第13页、第311-314页。

(11)Eger John M,Cyberspace and Cyberplace,Building the smart Communities of Tomorrow,San Diego Union Tribune,Insight,1997.

(12)Florida Richard,The Rise Of the Creative Class,New York,Basic,2002.

(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正式通过。

(14)(28)章建刚:《利用资源优势走可持续的文化产业发展道路》,《民族艺术研究》,2003年第5期。

(15)(21)华怡风:《充分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经济日报》,2006年4月20日。

(16)冯子标、焦斌龙:《分工、比较优势与文化产业发展》,商务印书馆,2005年12月,第241~247页。

(17)(27)焦斌龙:《简析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及其选择》,《前进》,2003年7期。

(18)钱竞、胡波:《创意产业发展模式借鉴与探索——以上海为例》,《经济论坛》,2006年4月。

(20)王晓红:《把握创意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管理》,2007年1期。

(21)焦斌龙:《简析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及其选择》,《前进》,2003年7期。

(24)孟建伟:《论科学的人文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57~70页。

(25)孟建伟:《试析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分离的根源》,《教育研究》,2004年1期。

(26)[英]迈克·费瑟斯通著、刘精明译:《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30)[英]迈克·费瑟斯通著、刘精明译:《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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