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殡葬转型及其社会生态建设研究_治理理论论文

现代殡葬转型及其社会生态建设研究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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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殡葬的社会缺位

我国传统殡葬活动的特点在于其社会维度的“独大”。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统殡葬活动主要在社会领域内进行,社会领域自治于政治领域之外,①后者基本很少干预前者,而且社会领域包含并限制经济领域。因为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乡土社会既联系传统的政治领域(通过科举制及相关社会流动机制),又生发出传统的市场领域(严格讲属于帮、会等经济组织),所以社会领域基本可以涵盖日常生活。其次,传统殡葬活动主要由家族组织,是公共生活中的大事。通过殡葬,家族的实力得以彰显,这种动机完全不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符合社会规范。一系列社会制度保证家族组织、承担殡葬活动的全过程,并赋予殡葬活动以社会性,使其承担诸多社会功能,进而维护家族组织内的关系和组织外的形象。第三,传统殡葬主要关注社会情感,实现了社会关系的生死交换,即逝者离开生者世界进入祖先行列。殡葬活动使人们相信他们自己与祖先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能够得到祖先的庇护,家族以此可以生生不息。所以,传统殡葬的社会关系交换是象征性的,非物质层面的,这种象征交换以心理暗示和宗教期望的方式关注社会情感,规范和维系社会关系。

经济体制转型以前,我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城市(镇)的现代殡葬改革在政府指导下形成一种国家管理模式,从殡仪馆到公墓都由政府统一管理,在乡村地区殡葬活动也由集体组织管理。这一时期的殡葬制度带有高度的政治团结特征。向市场转型以后,政府逐渐放开殡葬服务市场,市场成为殡葬活动的主导元素。首先,殡葬活动的范围已经转向市场领域。除政府提供的殡葬公共服务(包括殡仪馆、公墓等机构),涉及殡葬活动的其他延伸服务都交付市场。其次,殡葬活动的主体同样转向市场。虽然传统式的由家族组织殡葬的情况在一些乡村地区还存在,但总体上举行殡葬活动主要是依靠市场,例如乡村地区的红白理事会、剧班等,城市(镇)里的丧事中介、丧葬服务公司等。另外,在城市(镇)及一些乡村地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殡仪馆、火葬场)主要提供殡仪场所,市场主体迅速占据延伸服务。应该看到,虽然行政、事业以及企业单位也是组织内逝者殡葬活动的角色之一,但并不扮演主要角色。第三,殡葬活动的预期转向合法和合理性。所谓合法即殡葬活动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殡葬改革政策;所谓合理性即殡葬活动要符合市场预期,鼓励适度举行殡葬活动。从殡葬活动的范围、主体和目标上看,现代殡葬活动可以说是以市场为主。

现代殡葬强调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性。②首先是公益性。公益性既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又是对以人为本原则的遵循。政府主要承担公益性殡葬服务。其次是文化性和情感性。殡葬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生者,其次是逝者,所以服务生者不仅要为其提供物质层面的服务项目,而且要富于感情地为生者提供精神层面的服务,特别是涉及到宗教事项,这些服务都关乎人们的观念。③对逝者的服务也同样需要具备精神品质,按照逝者遗愿和生者意愿,提供文化和情感服务。第三,殡葬服务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④殡葬服务业属于特殊行业,政府除了提供公益殡葬服务外,也承担一部分公共殡葬服务项目并对殡葬服务业进行管理。第四,殡葬服务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殡葬服务的消费有限性、消费者情绪悲痛和社会观念等因素致使人们不能充分了解殡葬服务的市场信息。所以,在现代殡葬活动中,一方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殡葬服务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是殡葬服务部门为丧家或居丧者提供特殊的服务;更重要的是社会群体、组织为殡葬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及社会服务,这样才能保障现代殡葬活动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协调行动。

现代殡葬活动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又是市场提供衍生服务的过程,更是社会提供物质服务和精神慰藉的过程。但是,我国现代殡葬服务制度面临一系列社会困境,简言之即现代殡葬活动中社会是缺位的,居丧者及其家庭未能获得社会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服务和精神慰藉,致使现代殡葬活动缺乏社会情感和意义。因为传统殡葬承担一系列社会功能,这是完备的社会系统对殡葬的制度安排。一旦社会让渡了对于殡葬所承担的责任,市场势必占据社会的角色位置,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这就是波兰尼(K.Polanyi)所谓的“大转变”过程中市场对社会的侵占。也就是说,“原先是市场‘嵌入于’社会中,市场的原则即价格机制仅仅在经济的领域内才发挥作用;现在,市场原则却通行于整个社会,在经济以外的那些领域,如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都毫无例外地发挥作用”。⑤

我们应该注意,传统殡葬活动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经济交换,但是这种类似于传统市场的交换活动是内嵌于社会之中的,而现代殡葬活动完全抛弃社会系统显然缺乏合理性。究竟现代殡葬服务制度面临哪些社会困境?社会系统在现代殡葬活动中缺位到何种程度?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围绕我国现代殡葬服务制度构建起新的社会系统?这些问题都指向与殡葬转型相关的社会生态建设的议题。

二、我国传统殡葬活动的社会属性

社会转型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特征,我们可以选取社会变迁的角度对现代殡葬进行社会学考察。我国(民间)传统殡葬社会功能结构的分析表明⑥,殡葬活动中亲属、家族和社会集团的集聚,殡葬宴席与家族、社区关系的协调,殡葬规模与家族实力的显示,殡葬礼与人伦关系的重新确认和巩固,殡葬礼与道德意识的传导灌输,是传统殡葬社会功能的主要实现路径。通过对五方面路径的概括,可以发现传统殡葬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社会系统存在。这就为考察现代殡葬所面临的社会转型及其困境奠定基础参照系。

(一)社会集团的规模参与

中西学术界关于传统中国的认识,大体形成了三种意象:帝制中国(Imperial China)、儒教中国(Confucian China)、乡土中国(Earthbound China)。⑦在这样的认识意象下,我们认为我国民间传统殡葬仪礼(主体)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是乡土社会,观念基础是儒家观念。前者强调社会群体,后者强调社会观念,他们在传统殡葬活动中各有侧重。就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来讲,在差序格局下,形成以个体为中心向外逐步扩展的家庭、家族与社会集团。对于生死大事,这些社会关系网络承担起举足轻重的责任,客观上造就了传统殡葬活动中社会集团的规模参与。

通过社会集团的规模参与,传统殡葬的社会凝聚功能才能凸显。无论是血亲、姻亲还是家族成员,借由参加葬礼强化了这些社会关系,甚至整合社区关系网络。对于居丧者及其家庭来说,葬礼中亲族和次级群体的规模参与能够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撑和物质上的资助,同时也能够将死亡的恐惧转换成对祖先的确认。可以说,传统殡葬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提供了一场死亡教育,并使这种教育效果在群体范围内迅速扩展。当然,传统殡葬“聚众”的负面效果在今天也仍然存在。例如人们对葬礼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来的人多少”;在葬礼活动花费中的非理性也源于盲目追求“热闹”、“隆重”等等。

(二)家族组织与传统殡葬的公共性

个人的生命史不仅关乎个人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关乎他和家族、宗族及亲属的密切联系。⑧传统殡葬与家族组织密不可分。例如殡葬“五服”仪礼规定,五服范围包括以“己”为基准向上的“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祖父母、族祖父母、从祖祖父母”、“父母、世叔父母、从祖祖父之子(妇)、族祖父之子(妇)”;以“己”平行的“昆弟(妇)、世叔父之子(妇)、从祖父之子(妇)、族父之子(妇)”;以“己”为基准向下的“子(妇)、昆弟之子(妇)、从父昆弟之子(妇)、从祖昆弟之子(妇)”、“孙(妇)、兄弟之孙(妇)、从父昆弟之孙(妇)”、“曾孙(妇)、兄弟之曾孙(妇)”、“玄孙(妇)”。后来“五服”成为亲族关系的外延标准,“不出五服”代表彼此的社会关系仍旧框定于家族范围内,属于亲密关系。

传统殡葬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家族组织举办葬礼,通过族内裁决解决因死亡造成的家庭内部纷争,这是我国传统殡葬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一般地,由于家庭长者的离世,必然存在家庭权力转移、经济分割和重组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靠家族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统殡葬具有解决家庭事务和家族事务的社会功能,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殡葬并不属于“私人生活”,而是属于“公共生活”。筹办葬礼的一切安排均由家族组织发出,居丧者个人及其家庭只是完成“孝子集团”的规定事务,其他工作都由他们所在的社会有机体完成。这种比较极端的殡葬事务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个体及其家庭成员对逝者的情感表达,并将现代葬礼推向了另外一个“程式化”的极端,即组织淹没了个体存在。

(三)家族组织与传统殡葬的炫耀性

家族组织举办葬礼,也为彰显本族实力。这是集体式的“炫耀性消费”。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传统殡葬活动的“聚众”效应致使组织者(一个群体)以活动的人数多少、风光热闹与否等看得见的标准评价葬礼,反过来受到良好评价的葬礼表明了家族人多势众、亲密团结和兴旺发达。另一方面,一个家族也需要用葬礼来凝聚团结,增强实力,因为家族与家族之间存在权力的不平等,地方权力必然掌控在大族手中,为了家族的生存和兴旺,族内团结至关重要。所以,葬礼的程序越来越复杂,传统殡葬需要的相关物品越来越繁杂,花费也越来越超出一个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传统殡葬的家族炫耀性越来越明确。今天人们对葬礼的非理性消费也或多或少源于传统殡葬的这种炫耀性。

客观上,传统殡葬的家族炫耀性使得乡土社会对死亡报以崇敬,对祖先报以崇拜。⑨死亡成为一种仪式,在这种仪式下集体(或群体)意识得到规范与强化,家族通过炫耀性消费(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夸富宴”⑩)将死亡本身转化为群体生生不息的生命力的象征,可以说家族通过葬礼完成了对死亡的象征交换,(11)其结果既锻造了群体意识和强化了群体认同,也将对死亡的恐惧转化为对家族生命力的浇灌。在这个层面上,死亡就成了生命的开始。

(四)熟人社会与传统殡葬的伦理性

在熟人社会中,殡葬强调人伦关系。传统殡葬对人伦关系的强调“表现为礼节程序上辈分、长幼、男女、内外的严格分明的区别”,(12)传统殡葬也强调死者及其世界的“人伦关系”,例如墓地和族谱,虽然“死者长已矣,但他们却能永驻于墓地与族谱,在此两处与祖先群体合而为一,构成另一个世界的完整与秩序,家族体系和伦常观念也因而得以永存”。(13)强调人伦的社会基础主要是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生者和死者的世界都适用这种亲密关系的圈层扩展。再往外就是所谓的熟人,熟人区别于关系亲密,只是熟识,属于次级社会群体范畴。如果从熟人社会的角度看,殡葬对人伦的强调不仅确认区别了家族内的关系,而且确认区别了家族内外的边界。

另外,熟人社会与非正规经济(市场)密切相关。由施坚雅的“基层市场理论”所引发的争论围绕我国传统农村市场对基层社会结构的意义展开,相关研究表明“市场是促进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构成与发育的重要因素,但不一定是必要的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14)熟人社会中的市场规则在传统殡葬行业里只是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在人伦区隔下,市场是对传统殡葬活动的补充,这种补充以家族外熟人社会为基础,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非经济暴利。殡葬活动所需的各类商品,如布匹、木材、纸张、土地等安置物品和香蜡纸炮等祭祀物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都以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换,但是本质上受制于熟人社会规则。

(五)孝文化与传统殡葬的教化性

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孝文化与殡葬活动互相促进。“百善孝为先”表明孝文化在乡土社会的重要地位。民间殡葬活动中孝的观念贯穿始终且通过殡葬礼得以传导给所有参与者,首先是孝子集团,其次是家族内部,进而扩展至整个参与群体。另外,孝文化及其传导确立了“活养死葬”的社会规则。活养要求子孙尊敬老人和赡养老人,死葬要求子孙尊敬和容纳逝者。相对的,社会制度也造就了长者的崇高地位,如家族组织中长者往往被赋予管理者的角色,因为长者既拥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又掌握着家长的权力与资源,特别是“退休”的官员返乡后更是受到家族子孙的尊崇并拥有诸多权力与资源。(15)所以传统社会结构与孝文化的互动铸就了殡葬礼的严格与规范,同时以殡葬仪礼来传导“教育”子孙后代孝的重要性以及维护传统社会结构的重要性。

孝文化强调殡葬与死亡的重要性。长者的逝去意味着一场重大的礼仪将要举行,对于生者和死者都是大事;死亡意味着长者离开人世进入“祖先”的行列,他们庇护着生者,使得子孙后代绵延不绝,使得家族兴旺发达。传统殡葬对孝文化的传导启发了人们重新思考生与死的关联性,使得人们从容接纳死亡,在聚众和仪式中克服对死亡的恐惧。所以说,传统丧葬礼对礼俗世界中孝文化的宣导过程客观上使得死亡本身得以被人们接受,长者得以被人们尊敬。

三、现代殡葬面临的社会困境

(一)参与殡葬的社会群体规模缩小

参与殡葬的社会群体规模与我国家庭结构变迁密切相关。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家庭户总数约为4.02亿户,其中家庭户规模为三人户的约为1.08亿户(占26.86%),二人户的家庭约为0.98亿户(占24.37%),四人户的家庭约为0.706亿户(占17.56%),一人户的家庭约为0.58亿户(占14.53%);其中二代户家庭约为1.92亿户(占47.83%),一代户家庭约为1.37亿户(占34.18%)。有关乡村地区数据显示:我国乡村地区家庭户总数约为1.95亿户,其中二代户家庭约为0.93亿户(占47.54%),一代户家庭约为0.58亿户(占29.77%),三代户家庭约为0.42亿户(占21.68%)。(16)这些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乡村地区虽然也以二代户为主,但三代户约占21.68%的比重,强于全国水平。

在城市(镇),随着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多,参与殡葬活动的社会群体主要是与丧家相关的亲属群体(血亲、姻亲、二代以内的缩小的家族)、次级社会群体(如单位同事、邻里、朋友等)。这些社会群体的规模与传统参与群体相比明显缩小。在乡村地区,虽然家族组织仍有保留且三代户家庭所占比重高于全国水平,但与传统家族势力相比其规模仍然是缩小的。特别是乡村地区参与殡葬的社会群体规模受到了居民城乡流动的很大影响。

(二)社区治理与殡葬私人化的张力

目前我国城市(镇)社区形成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主的三方治理模式,居委会主要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管理,包括宣传、公共事务服务、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开展公共事务等职责;业主委员会主要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特定区域内物业的专业化管理。这种社区治理模式主要针对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而居民举行殡葬活动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属于私人生活领域。这样,传统殡葬活动所具有的公共性质就被私人化了,而社区治理无涉居民私人生活领域,一方面殡葬活动的举行无法在公共场所展开,另一方面一些社区事务想要在殡葬活动中讨论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乡村地区,主要以村民委员会为基层单位实施社会管理。对于乡村居民的殡葬事务,村民委员会同样将之视为居民私人事务,不属于社区治理的范畴。

社区治理与殡葬私人化的张力表现在:首先,围绕殡葬的一系列问题被私人化。如在城市社区举行殡葬活动缺乏社区管理,社区管理部门无涉居民私人事务却不得不面对其他居民反映的扰民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又难以有效应对;相反丧家需要社区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事务又超出其职权范围,如提供一定的场所、设施,人员协助等。其次,传统殡葬协调社区关系的重要功能缺失,却未被社区治理所承接。进一步说,社区居民的红白喜事本是协调社区关系的重要平台,但是社区治理无涉居民私人事务,致使其利用人生礼仪协调事务、关系的机会丧失。最后,现代殡葬服务制度中的公益成分未在社区层面体现。社区治理的公共性质与殡葬活动的私人化决定了殡葬服务的社区支持网络不足。当然有些城市社区在进行殡葬社区服务网络化建设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殡葬服务体系缺失的最后一公里。对于乡村社区来说,殡葬活动的社会公益成分几近缺失。

(三)阶层分化与殡葬消费非理性化

传统殡葬活动经由家族组织举行并能够彰显家族实力。组织殡葬活动的主要开销自然由家族组织承担,从而避免居丧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但是,现代殡葬服务制度下除去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他涉及殡葬的消费项目给居丧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一方面因为居丧家庭受到传统殡葬活动彰显实力观念的影响,甚至超出家庭经济实力去举行隆重的殡葬礼,以期达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市场抓住丧家的心理大肆谋取暴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阶层分化日益明显,相关研究表明阶层固化已经开始显现。(17)阶层分化决定着不同阶层的家庭负担殡葬活动的经济能力将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丧家同质性基础上的“炫耀性”殡葬消费心理产生深刻矛盾,给目前混乱的殡葬延伸服务市场带来谋取暴利的机会,致使人们疾呼现代人确实“死不起”。

殡葬消费的非理性化面临阶层分化的新问题。富裕阶层抱怨现代殡葬服务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如现有殡仪馆不能提供高规格的殡仪场所,政策限制墓地的规模等方面;同时,相对低层的丧家抱怨殡葬服务公益部分很少,延伸项目消费负担过重,如城市墓地价格疯涨,平价墓地数量不足等问题。这种众口难调的局面本质上源于现代殡葬背后隐藏的传统炫耀心理,以及丧家因阶层分化而产生的经济实力的差异。进而说明在殡葬活动私人化的条件下,传统殡葬所基于的社会群体互助体系不复存在,所以举行殡葬活动的所有开销皆由丧家负担,这时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又使得丧家同质的经济水平一去不复返,殡葬消费的非理性化就成为一个问题。总之,殡葬消费的非理性化在传统社会群体互助体系中不是问题,而面对不断分化的经济水平确实是一种众口难调的现实矛盾。

(四)死亡歧视与殡葬礼形式化

对死亡的社会歧视源于现代医学体系对死亡的科学认定。(18)人的死亡意味着人的身体和意识在世界的消失,老龄社会的来临加速了人们对死亡的歧视。一般认为,人进入老龄时段就只面临一个人生课题即如何面对死亡的问题。人们甚至将老龄称为“第三年龄”(19)。换句话说,所谓的第三年龄就是某种第三世界,传统社会对长者的尊崇以及长者在其中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在现代社会逐渐消失,甚至极端情况下老龄群体起码的尊严都难以保证,人们认为人老了就脱离了社会,失去参与社会的能力,而且需要社会资源去照顾,这种对老龄的歧视在逻辑上就来自对死亡本身的歧视。在对死亡的社会歧视下,死亡就是消失,就是无意义,就是危机与风险,就是不洁与不吉。好像人们对死亡的无限恐惧(20)在“传统束缚”消解后突然袭击回来给人以措手不及。这种“传统束缚”就是传统殡葬活动所展开的程序繁杂的仪礼,它的消解就源于传统殡葬仪礼在今天的形式化、空虚化。

现代殡葬礼的形式化生动体现在殡仪馆人员的话语中。“1998年,殡仪馆里只有一幢老旧的楼,透着荒凉落寞。空荡荡的广场上,挂着横幅‘破除封建迷信,革除丧葬陋习’。当时,更通行的公祭做法来自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里面写着:‘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使整个民族团结起来。’这句话落实到殡仪馆里的追悼会,变成了‘三个一’,即‘鞠个躬、转个圈,握个手’,前后不过十多分钟。……如今的横幅,已然换成了‘以人为本,以德为魂,善事逝者,慰籍亲人’。……随着时间推移,在极简的‘三个一’之外,殡仪馆追悼会的环节慢慢增加,默哀、诵读祭文、追述逝者生平、亲属讲话等环节被固定下来。”(21)当然这些固定动作(如悼词)总是出现模板化问题。总之,殡葬礼形式化背后表现的是殡葬活动中人们情感的缺失,特别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传统习俗中家属亲力亲为的一些事务如今都由别人代劳,一场殡葬礼后,留给生者的只有一些发票和“未被抚慰的念想”。

(五)死亡排斥与死亡教育缺失

社会对死亡的歧视伴随着对死亡的社会排斥。人们避免谈论死亡,死亡从家庭环境里被一路推到医院,象征死亡的疾病也被排斥,墓地也被推向城市之外,远离人们的生活,以至于对死亡的教育存在根本缺失。传统殡葬活动所承载的死亡教育功能也因参与群体规模的缩小等原因而缺失,人们对死亡越来越不了解,自然对如何回应死亡一无所知。现代殡葬服务承接了这一切,面对死亡,人们只能依靠他人的有偿服务。相反我国传统儒家观念里,人世是第一位的,面对死亡旨在“慎终归远”。如“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22)所以传统殡葬对死亡的教育目的就是告诉生者如何生活。

死亡教育源于西方。查尔斯·科尔、克莱德·内比、多娜·科尔所著的《死亡课》告诉人们如何认识死亡,如何面对死亡。海德格尔认为“未知死,焉知生”(23),充分表现西方文化对死亡的态度。西方文化强调死亡教育是让人们珍惜生命,理性面对死亡。这与我国传统观念截然不同。我们传统文化一方面避免谈论死亡,另一方面又在重视死亡(传统殡葬仪礼)的过程中告诉人们如何面对死亡。今天,中西文化的碰撞使得人们在生与死面前更加迷茫。排斥死亡(有着传统文化的依赖和现代化的冲击)同时缺乏死亡教育(传统的消逝与西方死亡教育的未及)使得人们面对死亡不知所措。

四、现代殡葬的社会生态建设

(一)构建殡葬服务的社区网络

1.组织建设

成立殡葬服务中心,可以对接丧家与社会服务机构,从而形成殡葬服务的社区网络,以应对殡葬活动的私人化及社区治理介入困境。

2.制度建设

上述组织属于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制度化参与服务的平台,由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统一管理。

3.功能建设

(1)殡葬服务中心可以承接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目前,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由民政口负责与政府对接,如果能够单独将殡葬服务分离出来,就会优化基层自治组织分工,鼓励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2)对接市场服务。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可以作为殡葬服务市场在社区的网络节点,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社区资源。同样,相关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社区网点更有效地为居民服务。(3)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应与殡葬行业协会协调配合,将分散的殡葬服务消费者集中起来共同应对市场,以增强丧家在殡葬服务市场中的谈判能力。(4)为丧家提供及时服务。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动员社区资源和依靠社区自治组织资源为丧家提供及时服务,弥补由于殡葬活动私人化所带来的丧家能力的不足。

社区殡葬服务中心联接起现代殡葬活动的社区网络,可以覆盖现代殡葬服务制度的基层盲区。首先,丧家可以通过社区殡葬服务中心获得相关信息、人员、场所等服务。围绕殡葬活动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社区问题,中心可以代表丧家与社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其次,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可以凭借社区资源为丧家提供志愿服务,并通过服务整合社区关系。中心可以补充在居民殡葬活动方面的社区治理不足,也在整合社区社会关系方面增加了一个重要平台,进而有利于增进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重要的是通过中心,居民能够志愿参与社区事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丧家面临的压力。第三,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可以对接殡葬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这是一种双向对接,一方面后者可组织社区殡葬服务中心为构建殡葬服务的社区网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前者能作为殡葬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向居民提供相关信息的平台。尤其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殡葬服务更需要上述二者对接,以保障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体现现代殡葬服务制度的公益方向。

(二)以利益群体规范殡葬消费

目前来看,丧家是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化的,他们在殡葬延伸消费方面缺乏必要的市场信息和博弈能力。但是丧家与丧家之间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利益群体,关键是有某种社会组织将这些原子化的分散的家庭联接起来,形成某种合力去规范殡葬延伸服务市场消费的水平。以利益群体规范殡葬消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组织建设

由殡葬行业协会成立非营利性的丧家联系组织。如前所述,这种联系组织主要通过与社区殡葬服务中心对接将分散的丧家联系起来,构成一种利益群体。

2.制度建设

殡葬行业协会组织的这种利益群体主要是与相关市场主体互动,同时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接收利益群体反馈的相关信息。

3.功能建设

(1)联系社区殡葬服务中心;(2)为丧家(利益群体)提供行业信息和消费指导;(3)引导丧家(利益群体)理性消费、转变观念;(4)关注丧家(利益群体)情感疏导;(5)探索殡葬行业规范和相关问题。

以利益群体的形成规范殡葬消费水平。其一,通过将社区殡葬服务中心与丧家联系组织对接,使其能够涵盖不同区域的所有人群。可以在社区层面分布丧家联系组织的网点,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形成社区组织。丧家可以通过所在社区的联系组织网点与丧家联系组织取得联系并获得相关信息。其二,可以通过丧家利益群体规范殡葬消费,尤其可能扭转丧家的非理性消费。丧家联系组织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殡葬消费市场信息,在利益群体内部,丧家可能摆脱非理性消费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是一家一户独自举行殡葬活动时所不得不面临的。同时,丧家以群体为单位也能更好地在殡葬消费市场上与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展开博弈。

(三)提供殡葬社会工作的服务

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介入殡葬服务领域更是任重道远,这就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民志愿相结合,应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和完善的保障措施相结合,不忽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推进社会工作在殡葬服务行业发挥应有的作用。(24)殡葬社会工作服务的着力点如下:

首先,提供生命教育和死亡教育。传统与现代、东西方文化的交融给人们带来的困惑突出表现在对待生和死的问题上,这方面的教育目前在我国呈缺失状态。如何以中国的方式开展生死观的教育,并尝试扭转人们的一些传统观念是社会工作可以发力之处。

其次,提供殡葬过程服务。殡葬社会工作能够在社区层面、阶层层面、个人观念层面提供一定的资源。社会工作机构通过与社区殡葬服务中心、殡葬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的对接,可以参与殡葬活动的全过程并体现人本关怀。

最后,引导相关志愿服务的开展。在社会领域,从社区网络到利益群体,都需要普通人作为志愿者参与到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殡葬志愿者服务体系,有助于殡葬服务的开展,有利于参与者相关观念的更新,有益于优良传统的维系和现代殡葬观念的传播。殡葬社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积极稳妥地培育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志愿者组织,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知识的指导和培训,为优良殡葬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成提供助力。

在社会转型期,现代殡葬制度面临社会缺位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其遭遇了诸如参与殡葬活动的社会群体规模已经缩小、殡葬活动缺乏社区治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使殡葬消费需求多样化、社会对死亡的歧视和排斥给人们带来混乱的生死观等困境。这样,现代殡葬制度就面临政府、市场两方面强势与社会一方面弱势的局面。为了培育殡葬服务的社会生态,我们认为,应在社区层面构建殡葬服务的网络,以实现丧家与政府、市场的对接,同时凭借社会组织资源实现丧家与丧家的社会联系,亦要注重依托社会工作提供殡葬服务,促进现代殡葬服务的社会化。

①Skinner G.William.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Part I).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24,No.1(November),1964,pp.3-43.

②郭林:《从“死无所葬”到“葬有所安”:四维特性视域下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改革路径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③James L.Watson and Evelyn S.Rawski,eds..Death Ritual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pp.97-106.

④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就具有弱增性,此时该行业即为自然垄断行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单一机构提供殡葬服务的成本往往小于由过多机构提供这一服务的总成本,即殡葬服务机构的成本具有弱增性。

⑤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社会学研究》,2006(2)。

⑥(12)(13)郭于华:《死的困扰与生的执著:中国民间丧葬仪礼与传统生死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第54-76、63、65页。

⑦李恭忠:《“江湖”:中国文化的另一个视窗——兼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内涵》,载《学术月刊》,2011(11)。

⑧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173页。

⑨Freedman,Maurice.Ancestor Worship:Two Facets of the Chinese Case.In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Essays by Maurice Freedman,Selected and Edited by G.William Skinner,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

⑩[法]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6-9页。

(11)(19)[法]波德里亚:《象征交换与死亡》,北京,译林出版社,2009,第182-199、227-228页。

(14)朱炳祥:《“农村市场与社会结构”再认识——以摩哈苴彝族村与周城白族村为例对施坚雅理论的检验》,载《民族研究》,2012(3)。

(15)Grozier Michel and Erhard Friedberg.Actors and Systems:The Politics of Collective Ac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70-75.

(16)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第一部分,第五卷。

(17)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载《社会》,2008(3)。

(18)Ahern Emily.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26-33.

(20)Dore,Henry.Researches into Chinese Superstitions.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with Notes,Historical and Explanatory,by M.Kennelly,S.T.,Shanghai:Tusewai Printing Press,1918,pp.55-61.

(21)参见陈薇:《一位殡葬师眼中的世界》,载《北方人》,2012(10)。

(22)参见《论语·先进》。

(23)参见水晶:《未知生,焉知死?》,光明网,http://www.gmw.cn/content/2007-02/11/content_548304.htm。

(24)崔炜、李倩倩:《社会工作介入殡葬服务的角色定位与路径选择》,载《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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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殡葬转型及其社会生态建设研究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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