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研究
刘雨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积极意义逐步得到司法实务与理论界的认可。本文探讨提前介入机制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分析现阶段在具体实施提前介入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
“昆山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最终案件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结束。案件除了引发对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讨论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在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告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商请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近这几年,在不少新闻中,常能见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字眼,实际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提前介入制度很早就在我国落实了,但是立法未跟进,提前介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概述
(一)“提前介入”的概念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立案后,尚需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查明案件,未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由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引导取证与侦查监督。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有法可依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权力。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有两方面作用和目的,首先可以提高案件破解的效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进行引导,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其次可以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及时介入,可以减少社会影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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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介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缺乏具体性法律规定
明确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侦查机关通知介入,使检察机关及时跟进案件。二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检察认为有必要的,依职权直接介入侦查,侦查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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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没有相关规定,检察人员不知如何进行具体的介入工作。工作机制不具体,检察人员在介入过程中难以把握介入的“度”,效率并不高。二是没有专门的负责介入工作的人员,仅是临时指派,缺乏系统管理。三是仅仅有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权力,没有对于检察机关错误的介入行为规定惩罚,追责机制。
(三)对提前介入的具体工作认识错误
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对于提前介入的积极意义并没有深刻认识。或是过于积极,认为提前介入就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侦查活动干预过多,或是过于消极,认为提前介入工作无关紧要。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作用不大,使提前介入工作流于形式。
(四)侦查机关的不认可不配合
由图1可知,当干燥时间为60min时,热风温度为40℃的高水分小麦含水率为24.8%;相同时间下热风温度为50℃的高水分小麦含水率降至22.9%,60℃和70℃干燥条件下的高水分小麦含水率分别为17.8%,14.4%。在热风温度为40,50,60,70℃下,高水分小麦干燥到安全储存含水率所需的时间分别为540,270,135,90min左右。可见,含水率与干燥时间之间的干燥曲线总体上呈逐渐下降趋势。处在不同热风温度下的高水分小麦在相同的干燥时间内其含水率是不相同的。在40~70℃范围内,随着热风温度的升高,高水分小麦干燥至安全储存含水率所需要的时间缩短。
三、对于提前介入制度的完善
虽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已经存在多年,但尚未有相关的细则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其是何种法律定位仍不明确;提前介入何种案件,如何介入,介入程度不明确;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实现良性追诉,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不认可,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出于一定的部门保护心理,并不希望检察机关干扰自己的工作。
检察机关必须在提前介入工作中找好自己的定位,要做到“不抢戏”。提前介入是为了引导取证与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指挥。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的具体工作中,要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但不可干预甚至替代侦查活动,正确认识与侦查机关的分工配合。
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指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并进一步强化职能衔接配合,健全内部线索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办结反馈等制度,主动延伸检察触角,拓展服务领域,强化诉讼监督,保持打击犯罪的高效。
四、结语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以集中打击犯罪,实现案件受理及时分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实现精准打击,保证依法规范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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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有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检察官的侦查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于案头作业、书面审查,缺乏侦查业务的历练和经验,而提前介入,需要检察官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如何训练并培养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并且对于法律规范的笼统化,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细则对介入工作进行具体的规范,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进行把握。
[ 参 考 文 献 ]
[1]曾艳辉.关于“提前介入”的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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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春丽.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21-01
作者简介: 刘雨佳(1996- ),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8 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
标签:检察机关论文; 侦查机关论文; 侦查活动论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