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形成及其意义(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义论文,王国维论文,证据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殷先公先王考》和《续考》:熟练运用“二重证据法”取得的重大成果
王国维成熟地运用“二重证据法”取得的重大成果,是1917年初先后撰成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两文。因其所运用的方法缜密精当,解决的问题重大,为研究者打开了一片新天地,故成为近代史学史上意义重大的一页。
在王氏之前,罗振玉已在《殷墟书契考释》中开始将甲骨文上的商王名号与《史记·殷本纪》相对证,指认出卜辞中商王名22个,外加示壬、示癸两个先王名号。王国维在罗氏的基础上大大向前推进,他综合《史记》及其他古代文献与卜辞相对证,对整个商王室世系作总体的研究,出色地运用“二重证据法”,取得了震惊学术界的成就。他先撰成《殷墟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把卜辞与相质证的文献范围,由《史记》扩大到《楚辞》、《山海经》、《竹书纪年》、《世本》、《汉书·古今人表》、《吕览》,甚至扩大到金文,广参互证,而使前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他手里迎刃而解。例如王亥,他首先注意到:卜辞中多记王亥事,《殷墟书契前编》有二事,曰“贞于王亥”,曰“贞之于王亥,牛辛亥用”。《殷墟书契后编》中,又有“贞于王亥求年”,“甲辰卜□贞来辛亥于王亥卅牛十二月”,“贞之于王亥□三百牛”等,共七事。“观其祭日用辛亥,其牲用五牛三十牛四十牛乃至三百牛,乃祭礼中之最隆者,必为商之先王先公无疑。”而《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商先祖中无王亥。只记载: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查《史记·索隐》所注:“振,《世本》作核。《汉书·古今人表》作垓。”据此,王氏先判定:“《史记》之振,当为核或垓字之讹也。”然后,王氏引《山海经·大荒东经》所载:“……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古本竹纪年》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的记载。又《今本竹纪年》所载:“帝泄十二年,殷侯子亥宾于有易……”王氏遂作出肯定,以上三种文献中的“王亥”、“殷王子亥”、“殷侯子亥”乃是一人,又列在上甲微之前一世,“则为殷之先祖,冥之子、微之父无疑”。至此,王国维又从甲骨文中考证出一位商先公名号,而且以详审的证据纠正了《史记》的一项误记。王氏又进一步指出《世本·作篇》中的“胲”,《楚辞·天问》中的“该”,《吕氏春秋·勿躬篇》中的“王冰”,记的都同是王亥。用同样的方法,王氏又考证出卜辞的“王恒”也是商先公。王氏据《铁云藏龟》及《殷墟书契后编》,认定卜辞人名有王恒,其文曰“贞之于王亘(即恒)”。王恒之为殷先祖,《史记·殷本纪》缺载,惟见于《楚辞·天问》。《天问》自“简狄在台喾何宜”以下二十韵,皆述商事。其问王亥以下数世事曰:“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干协时舞,何以怀之?平胁曼肤,何以肥之?有扈牧竖,云何而逢。击床先出,其命何从?恒秉季德,焉得夫朴牛?何往营班禄,不但还来?昬微遵迹,有狄不宁。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诈,后嗣而逢长?”王氏认为,北十二韵,以《山海经·大荒东经》及《尔雅》郭璞注引《竹书纪年》参证之,实记王亥、王恒及上甲微三世之事。而《山海经》、《竹书纪年》之有易,《天问》作有扈,乃为误字。“盖后人多见有扈,少见有易,又同是夏时事,故改易为扈。”下文“昬微遵迹,有狄不宁”,昬微即上甲微,有狄即有易,古狄易二字互相通假。王氏参证卜辞及《殷本纪》、《天问》等多种文献,疏理诠释商代王亥、王恒、上甲微三世史事,云:“盖商之先,自冥治河,王亥迁殷,已由商邱越大河而北,故游牧于有易高爽之地,服牛之利,即发见于此。有易之人乃杀王亥,取服牛,所谓‘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者也。其云‘有扈牧竖,云何而逢。击床先出,其命何从’者,似记王亥被杀之事。其云‘恒秉季德,焉得朴牛’者,恒盖该弟,与该同秉季德,复得该所失服牛也。所云‘昬微遵迹,有狄不宁’者,谓上甲微能率循其先人之迹,有易与之有杀父之仇,故为之不宁也。‘繁鸟萃棘’以下,当亦记上甲事,书阙有间,不敢妄为之说。然非王逸章句所说解居父及象事,固自显然。”根据上述考析,王氏归结说,向来学者甚难索解的《天问》一段,实与《山海经》及《竹书纪年》同出一源。而《天问》就壁画发问,所记尤详,虽为文学作品,却有如此重要的史料价值。王恒之名为他书所未载,但卜辞中王恒与王亥,同以王称,其时代自当相接;而《天问》之该与恒,恰当与此相当,以此新旧史料多种互参,适可明瞭商代王亥、王恒、上甲微三世史事之大略。王氏考证王恒一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王亥与上甲微之间,又当有王恒一世。以《世本》、《史记》所未载,《山经》、《竹书》所不详,而今于卜辞得之;《天问》之辞,千古不能通其说者,而今由卜辞通之。此治史学与文学者所当同声称快者也。”[1]此文又根据卜辞中报乙、报丙、报丁,字皆在匚中,考证出卜辞中的田就是上甲微。并且识出卜辞中的唐就是商朝开国之君成汤,主要证据为:《铁云藏龟》中有一片刻有唐、大丁、大甲三人相连;又《殷墟书契后编》中有一片刻有三段卜辞,一曰“贞于唐”,二曰“贞于大甲”,三曰“贞于大丁”,应为同时所卜,故三段辞在一骨上。故曰,“据此则唐与大丁大甲连文,而又居其首,疑即汤也。”[2]
继上文之后,王国维又得见英人哈同戬寿堂所藏殷墟卜辞拓片凡八百纸,以及罗振玉带来新拓之卜辞文字约千纸,经过王氏精心探索,又有重要创获,于是过两月又撰成《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此文首要的突出价值,是第一次采用甲骨缀合之法,考证出上甲微以下的世系应按“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排列,改正了《殷本纪》中作“报丁、报丙、报乙”的误记。王氏前已从《殷墟书契后编》中,考证出即报丙、报丁,又据此知卜辞中系以报丙报丁为次序,与《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不同。此番又从哈同藏卜辞拓片中发现一片上刻示癸等字,以王氏对卜辞字形、文辞格式及对商代世系历史的丰富知识,立即悟出它们的共有规律,断定为一块甲骨折为两片分散两处。由此他首创了甲骨缀合法,并获得了殷先公先王世系的重要史料,“乃以二拓本合之,其断痕若合符节,文辞亦连续可诵,凡殷先公先王自上甲至于大甲,其名皆在焉”。
对此,他详加考证:“其文三行,左行,其辞曰:乙未酒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丁十大甲十(下阙)。此中曰十曰三者,盖谓牲牢之数。上甲大丁大甲十而馀皆三者,以上甲为先公之首,大丁大甲又先王而非先公,故殊其数也。示癸大丁之间无大乙者,大乙为大祖,先公先王或均合食于大祖故也。据此一文之中,先公之名具在,不独田即上甲,即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即主壬主癸,胥得确证,具足证上甲以后诸先公之次,当为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而《史记》以报丁报乙报丙为次,乃违事实。”[3]《续考》另一重要价值,是考证商先王世数,以卜辞与诸多文献互比勘考析,证明对商代先王世数诸种文献不同记载中,以《史记·殷本纪》所记世数为正确(按,记载商代先王世数的文献有三种:《史记·殷本纪》、《三代世表》、《汉书·古今人表》)。王国维指出,三篇所记殷君数同,而于世数则互相违异。据《殷本纪》,则商三十一帝,共十七世;《三代世表》,以小甲、雍己、大戊为大庚弟(据《殷本纪》载为大庚子),则为十六世;《古今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为大戊弟(《殷本纪》载为大戊子),祖乙为河亶甲弟(《殷本纪》载为河亶甲子),小辛为盘庚子(《殷本纪》为盘庚弟),则增一世、减二世,亦为十六世。王氏经过考证,认为以《殷本纪》近是。关于此项的考证特点,是正确地总结出商代祭祀有“特祭”的规律而加以运用,对于有特别之价值但文字残缺的卜辞运用推理补足之,然后得出极具说服力的结论。所谓“特祭”为商代祭祀的一种独特仪式,“特祭其所自出之先王,而非所自出之先王不与者”。在前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文中,他曾举出《殷墟书契后编》卷上有一片卜辞曰:“甲辰卜贞王宾求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据王氏考证,祖乙即小乙,祖丁即武丁。)商代自小乙到武乙,中间有武丁、祖庚、祖甲、廪辛、康丁,其七帝,然此卜辞为文丁时之物,只列小乙、武丁、祖甲、康祖丁(即康丁)、武乙,是为特祭文丁所自出的五世先王,故非其所自出之祖庚、廪辛二帝不列及矣。王国维发现卜辞中有一断片,原文竖写三行,自左到右为:
[上阙]大甲大庚[下阙]
[上阙]丁祖乙祖[下阙]
[上阙]一羊一南[下阙]
对于常人,此残缺之三行十二个字,无异天书,万难索解。但王氏却能根据多年探索总结而得的卜辞祭祀规律及文辞书写格式“以意补之”,读为:
[大丁、]大甲、大庚、[大戊]
[中]丁、祖乙、祖[辛、祖丁]
[牛]一、羊一、南[庚、阳甲]
于是,万难索解的十二字残片至此可以补足疏通,成为证明商代世数最可宝贵的史料。王氏对此乃以确有把握的理由和无法抑制的兴奋心情加以详论:“此片虽残阙,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中丁(中字直笔尚存)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而一世之中仅举一帝,盖亦与前所举者同例(按,即前举《后编》卷上之例)。”“由此观之,则此片当为盘庚小辛小乙三帝时之物,自大丁至祖丁皆其所自出之先王,以《殷本纪》世数次之,并以行款求之,其文当如是也。惟据《殷本纪》,则祖乙乃为河亶甲子,而非中丁子。今此片中有中丁而无河亶甲,则祖乙自当为中丁子,《史记》盖误也。且据此,则大甲之后有大庚,则大戊自当为大庚子,其兄小甲雍己亦然。知《三代世表》以小甲雍己大戊为大庚弟者非矣。大戊之后有中丁,中丁之后有祖乙,则中丁、外壬、河亶甲自当为大戊子,祖乙自当为中丁子,知《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皆为大戊弟者非矣。卜辞又云: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甲为阳甲,庚则盘庚,辛则小辛,皆武丁之诸父,故曰父甲、父庚、父辛,则《人表》以小辛为盘庚子者非矣。凡此诸证,皆与《殷本纪》合,而与《世表》、《人表》不合,是故殷自小乙以上之世数,可由此二片证之,小乙以下之世数,可由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一条证之。考古者得此,可以无遗憾矣。”[4]一千多年间学者对《殷本纪》等三篇文献中商先王世数究竟何者为正确的问题,至此冰释。而司马迁《殷本纪》商先王三十一帝名、十七世数,除祖乙为河亶甲子、非中丁子此一处盖误外,其余全部能以新出土史料相质证,而太史公所记载史实之确切有据,乃再一次获得雄辩的证明。《续考》中还考证出卜辞中毓後后三字互通,商人称是先祖为后,卜辞中屡见之“多后”,乃是祭祀时对多位先祖的共称。且考证出,卜辞中称祖乙为中宗(按,戬寿堂藏卜辞拓片中有曰“中宗祖乙牛吉”),证诸文献,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相异;惟《太平御览》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得卜辞证据,乃“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家说非也”;《史记·殷本纪》以大戊为中宗,亦由本《尚书》今文家说而致误。[5]
四、“二重证据法”对20世纪学术史发展的重要价值
甲骨卜辞之学,经过王国维的研究,始有脉络或途径可寻。《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续考》两文,“不仅为王国维一生学问中最大的成功,亦为近代学术史上的一大盛事[6]”。由于运用近代科学方法考证新史料,使文献所载几千年前的商先王先公世系获得了实物的确证,而《史记》这部古代杰出史著在总体上史料价值的可靠性也得到证实,且证明后人运用新出土的史料,以科学方法,可以有根据地纠正两千年前史家的误记。关于“二重证据法”的内涵和运用,王国维本人曾用简约的文字加以表述:“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7]郭沫若对王国维有中肯的评价,称他是“新史学的开山”[8]。
“五四”前后的史学界,除王国维成功运用“二重证据法”外,陈垣之开创宗教史研究,胡适所提供的史学著作新范式,继其后的顾颉刚古史辨伪观点,都具有作为20世纪中国史学推进到新阶段之标志性成果的意义。然则相比较之下,“二重证据法”最享盛名,对于历史研究者影响最大。从学术史发展的角度看,究竟其价值何在?这是十分值得深入分析的。举其要者,约有以下三项。
第一,“二重证据法”是20世纪中国史学科学化进程的重要界标。中国史学有久远的“求真”的优良传统,就考证而论,自司马迁起,历代史家不断积累有益的经验,至乾嘉时期,考证之风极盛,更形成了一套严密考证的精良方法。乾嘉学者考史固然具有科学因素,但因时代的限制,与近代学术仍不可同日而语。譬如,对于归纳、演绎、分析、推理的逻辑方法之运用尚缺乏自觉的认识,不具备近代学术要求的系统性,不少人尤未能树立运用考证方法解决较有价值的学术问题的目标,故被讥为“琐屑饾饤”、“钻故纸堆”。王国维则明确体现出近代学者自觉的科学精神和体系性的要求,其考史著作做到严密、系统、精当,如对甲骨文殷商史,考证了关于民族迁徙、地理、世系祭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先公先王一项,考证了自相土、冥、王亥直到康丁、武乙等,因而为这一研究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强调“治学应以实事求是为目标,务在不悖不惑,当于理而止”。他还告诫必须防止嗜古成癖和疑古过头两种倾向:“然好事之徒世多有之,故《尚书》于今古文外,在汉有张霸之《百两篇》,在魏晋有伪孔安国之《书》。而《百两》虽斥于汉,而伪孔《书》则六朝以降,行用迄于今日。又汲冢所出《竹书纪年》,自夏以来皆有年数,亦谍记之流亚;皇甫谧作《帝王世纪》,亦为五帝三王尽加年数,后人乃复取以补太史公书,此信古之过也。至于近世乃知孔安国本《尚书》之伪,《纪年》之不可信,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态度、反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9]前者批评历代儒生好古过甚,造成古史或古代书籍许多附会、杜撰的严重弊病,后者则是针对1923年以后兴起的古史辨派而说,既肯定他们勇于怀疑的眼光,不盲从古人,同时指出他们疑古过头,对于古代典籍中有用之史料未能充分重视和利用。毋庸讳言,这段评论正触及古史辨派学者的失误所在。由此也可证明王氏运用“二重证据法”所具有的科学精神。传统的考证方法到此得到升华,因而被郭沫若誉为“新史学的开山”。
第二,“二重证据法”富有时代的特点,为研究者打开广大法门。将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发现新材料互证,本来即是在中西学术交流背景下,学习19世纪后半叶西方学者高度重视考古材料、强调“审查材料”的观念和方法的产物,加上恰好自1898年以后,四大新史料相继发现,提供了大量新的研究课题。王国维总结出的“二重证据法”实为首开风气者,他不仅在殷商史,而且在运用汉简、敦煌文书、蒙元史史料等项也都取得卓异的成绩。中国历史文献极其丰富,20世纪初以后新的考古发现层出不穷,彼此互证就能不断有新的创获,因此“二重证据法”便成为20世纪历史考证学者应用最广的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以后还有学者更推而广之,再运用民族学、民俗学材料以证史,并称之为“三重证据法”。
第三,为研究者提供了如何运用史料的成功示范,丰富了古史研究的可信资料,扩大了史学工作者的视野。就文献而论,王国维又能突破以往研究者仅从史书上找证据的局限,而将以往视为神话、小说,不当作历史材料看待的记载,如《楚辞》、《山海经》,也加以重视,与考古材料互相补充印证,得出重要的新见解。杨向奎先生称誉王氏的学术“在建设可信的古史系统上作出了成绩”,并特别强调他在运用史料上的过人之处,“他用考古学上的材料来证实文献上的记载,使久已沉埋的史料又活跃起来。”[10]而就考古材料而论,地下之发现能提供以往未见的史料,可补典籍记载之缺,但考古材料又往往是片断的分散孤立的,必须以历史文献中有系统的记载来印证和阐释,才能赋予孤立的实物以活跃的生命,具有说明历史原貌的价值,王国维运用卜辞、汉简等材料以证史即为研究者作了很好的示范。陈寅恪先生在《王静安遗书序》一文中,将王氏治学之内容和方法概括为三项:“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证”;“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并称誉其成就和方法为“吾国近代学术界最重要之产物”,“要皆足以转移一时的风气,而示来者以轨则。”[11]
1917年7月,王国维又撰成《殷周制度论》,是他在甲骨文研究基础上总结殷周制度变化的文章,郭沫若称之为“一篇轰动了全学界的大论文”[12]。与王氏撰写其他考证文章目的在务求“不悖不惑,当于理而止”的态度不同,他自称此文寓“经世之意”,要阐明周公创造周礼的本意,以求“知周公之所以圣和周之所以王”。故在文中强调:“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13]这是歌颂君统万世不变的封建专制制度能使天下安定,应让它永远传袭下去。故陈梦家曾指出,“此文在实际上是王氏的政治信仰”,“由鼓吹周公的‘封建’制度,而主张维持清代的专制制度。”[14]这种露骨的封建遗老意识是由于深受罗振玉影响的结果,罗振玉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携王国维亡命日本时,曾要求他以治经史之学为复辟清室作准备。
《殷周制度论》的基本论点是:“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15]对于本文的基本论点和具体论证,海内外学者多有讨论。其考证所得结论是否恰当,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对文中所言“商之继位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及祀其先王兄弟同礼、未尝有嫡庶之别不表赞同,认为据《殷本纪》及卜辞的世系传统,实际情况应是“子继与弟及并用,并无主辅之分”,“虽无嫡庶之别而凡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16]。有的学者则从另一角度论证云:王氏文中有的具体观点不一定能够成立,如所谓同姓不婚之制,虽周人奉之为圭臬,但未能证明在商代未曾施行,又如王氏称周代“卿大夫不世”,即其爵禄地位不得世袭的制度,也与周代史实不符。尽管如此,但王氏文中的核心论点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并进一步加以申论。[17]还有的学者认为王氏所持商周之际政治文化制度变革最为激烈的观点,是古史分期讨论中西周封建论的滥觞。[18]王国维于1917年以后,还撰有《唐尺考》、《西胡考》上下及《续考》,《敦煌发现唐朝之通俗诗及通俗小说》、《魏石经续考》、《聚珍本戴校水经注跋》、《高宗肜日说》、《鞑靼考》、《圣武亲征录校注》、《长春真人西游记校注》,以及在清华国学研究院讲课的讲义《古史新证》,都是运用“二重证据法”并扩大其研究领域而完成的有价值的论著。
(续完)
编者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形成及其意义(上)刊载于本刊2005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