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权威配置机理与功效——来自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论文,机理论文,功效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大量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家族企业的资产出现明显的家族封闭性,经营决策权与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尤其是创始人手中(张厚义等,2005),即我国家族企业主要是通过强化家族权威来配置资源的。有关家族权威本质及其功效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者关注,有学者认为强化家族权威有利于激发家族成员积极性并提高组织执行力,从而改进企业运作效率(Holland and Boulton,1984; Deangelo,1985;唐清泉,2002;王明琳、周生春,2006)。而有学者发现强化家族权威并不利于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尤其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如果仍旧强化创业家族的管理权威是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Morck et al.,1988)。也有学者指出家族权威与企业价值创造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适度的强化家族权威是有利的,过于强化家族权威则不利于治理效率的提升(Anderson and Reeb,2003;贺小刚、连燕玲,2009)。有关家族权威的配置机制及其对治理效率影响也受到学者关注,如McConaugby等(2001)的研究发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互补配置有利于降低代理问题;贺小刚等(2009)研究发现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在相应的管理权威配置下将发挥更强的作用,两种权威的背离并不利于提高家族上市公司的价值。
虽然一些学者已意识到家族权威及其配置机制在家族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性,但目前该领域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一,目前研究主要关注家族作为一个集团,其所有权与管理权配置机制如何影响企业治理效率,尚未注意到家族成员的权威配置机理的重要性,即什么因素影响了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配置过程?业主在考虑权威配置时是遵循“亲缘至上”原则还是“能力至上”原则?第二,以往的研究关注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否应当配置给同一家族代理人,但对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在家族内部的配置过程中是否存在差异性则并未给予重视。第三,目前研究虽然关注到了家族管理权与股东身份权威和实际权威之间的配置效率问题,但尚未考虑到基于不同家族成员的差异化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而产生的权威配置机制将如何影响到治理效率。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许多学者仍旧将家族成员看作是一个同质体,且并未将家族成员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水平纳入到权威机制的分析中。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将那些具有不同目标与偏好的家族成员个体作为分析对象,探讨家族成员权威配置的机理与过程;第二,将家族成员内部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纳入权威配置机制的分析框架,对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机理进行比较,提出了“亲缘至上”与“能力至上”两个假说;第三,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探讨了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在基于亲缘关系或经营能力进行配置后对治理效率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家族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配置机理是存在差异的,并且不同的配置方式将对企业的治理效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下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第三部分研究设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第五部分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结论和展望。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亲缘关系、经营能力与家族权威配置①
1.家族资产所有权的配置机理
业主并非完全出于经济目的而建立和运作家族企业,家族企业是家族与企业的结合体(Chua et al.,1999),同时又是情感和工作双重系统的结合,这种特殊性使得家族企业既追求经济性的目标又追求非经济性的目标(Sharma et al.,1997),普遍存在于家族内部的利他主义行为即是这种非经济性目标的体现。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行为是内生于其本能和情感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和感情偏好,这使得家族成员从心理上产生必须关心其他家族成员的责任感,从而会形成相互照顾的风气和习惯(Simon,1993)。具有利他主义倾向的家族成员会表现出对自己家庭、亲戚等其他家族成员的慷慨和福利关怀,强调在家庭成员内共享财富分配,通过家族资产所有权的共享来实现家族整体福利水平最大化(Chrisman et al.,2003; Karra et al.,2006)。但这种分享并非简单的平均主义分配,而是依据一种非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本文认为在华人社会结构背景下,这种交易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亲缘关系为准则,在家族资产所有权配置过程中更偏好“亲缘关系至上”的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华人社会向来是以家族作为社会运作的重心,以亲缘关系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这决定华人社会行为呈现“关系主义”、“关系本位”特征(费孝通,1985)。即在这种社会结构下“资源支配者”在对资源进行分配时,其首要做的是进行“关系判定”,他要思考的问题是“他和我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黄光国,1985),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决定了自己如何对待对方,比如,是否应该特别的通融或优待对方(杨国枢,1981)。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其核心强调“尊尊法则”和“亲亲法则”,主张在人际互动的场合应当先根据“尊尊”(长幼尊卑)的原则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即决定谁是“资源支配者”,然后再由他根据“亲亲(亲缘关系)”的原则,决定资源分配或交易的方式(黄光国,1985)。企业主在家族成员间分配资产所有权时也必然会遵守这种“亲亲法则”。
第二,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主义也会影响到家族资产所有权的分配过程。不同的家族成员之间利他主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关系越亲密的个体之间会产生出更强烈的利他行为倾向,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旨在为近亲效力,其强度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而急剧下降(杨春学,2001)。家族企业以业主为核心按照亲缘关系组成一个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同心圆结构(费孝通,1985),在家族财富有限条件下,业主只能更多地惠及最亲近的家族成员,而离同心圆结构越远的家族成员得到财富共享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可能性和程度就越小(杨春学,2001)。
第三,受华人社会取向的影响,在家产分配过程中也将遵守亲缘关系至上的原则。古典东方哲学主张万物的“平衡”和“和谐”(Chen and Miller,2010),由此华人社会取向更多地强调维持家族的和谐与团结(杨国枢,1981)。然而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极易因财富分配上的不均而引起家人间的冲突与纠纷,为了维持家族的团结与和谐,需将家族中不同角色排成上下或高低的关系,形成一种阶层式的结构,该“阶层式结构”与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相似,在资源匮乏的传统中国社会,代表长幼尊卑和关系亲疏的这种阶层式结构有其功能上的重要性。这种阶层关系一旦经由社会化的手段予以合理化与习惯化,分配资源时在上者多得一些,乃成为理所当然的事,在下者也就不会因自己少得而生愤懑。按照亲缘关系的上下差序的组织决策行为,不但有利于家人的分工与约束,还可避免或减少家族内部的冲突,有助于维持家族团结与和谐(杨国枢,1981)。
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发现了这种“亲缘关系至上”现象的存在。比如雷丁(1993)研究发现华人家族成员深受人情至上观念的影响;陈凌和吴炳德(2006)的研究结果还进一步表明家族成员在分配股权确实存在一种“人情至上”规则,即会由于亲情关系远近亲疏不同而产生分配上的差异。相比亲缘关系,家族成员的经营能力在家族资产所有权的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则显得并不重要,虽然基于经营能力配置资源可能会改进经济效率,但却有碍于家族内部的和谐与既定的惯例;尤其是在家族资产的二次分配过程中,如果不顾及家族成员之间的公平性及遵守既定的惯例,则很有可能导致家族冲突与矛盾,最终导致家族成员之间情感财富的巨大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a:业主在决定家族资产所有权配置时更关注亲缘关系程度而不是经营能力的强弱,与业主关系越亲密的家族成员越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资产所有权。
2.家族资产管理权的配置机理
家族资产管理权的配置直接影响到家族是否能够维持对企业的控制以及家族财富的增长,所以在此权威配置过程中,家族成员会更加显得经济理性,而不是更关注家族的非经济目标。如果不考虑到家族成员的代理问题,我们可以很简单地得出一个“能力至上”假说,这是因为:第一,家族财富的积累取决于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价值增长程度,而企业之所以能够形成持续竞争优势根源于这些企业拥有了独特的资源。但独特的资源只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组织才能创造价值(Kor and Mahoney,2005),所以管理者的经营能力才是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最终影响因素(Penrose,1959)。第二,将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经营能力较强的家族代理人还有助于实现整个家族对企业资产的长期控制。家族企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其根源在于它们的共同特征,即强烈的家族控制意图和持续的家族经营意识(Litz,1995)。但很现实地,一个家族对企业所能实施的控制力度主要取决于他们能力的高低,掌握管理权的家族代理人的能力边界决定了家族所能实施的控制程度(Chrisman et al.,2003)。将资产管理权配置给经营能力较强的家族代理人,一方面可以抵制来自内部职业经理人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家族控制地位的威胁;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防范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失控问题,如发生财务信息泄露或经理政变的危机、非家族成员对资产的偷窃和掏空行为等等。尤其是随着股权结构多元化趋势的呈现,控股家族所面对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机构投资者的制约越来越大,在家族股东仅具有较弱的相对控制地位时,为巩固家族企业的长期控制权,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安排尽可能多的、经营能力强的家族成员把持关键岗位。
但由于一个家族不可能是由有着完全相同利益和目标的个体所组成的同质体(Sharma et al.,1997),家族成员的目标和偏好是存在差异性的(Thaler and Shefrin,1981),不同亲缘关系的信任基础和利他主义情结是存在差异的。正是由于家族成员总是受到各自利益和目标的驱动,他们的某些行为可能是于己于人都不利的(Thaler and Shefrin,1981),甚至出现公开掠夺其他家族成员利益的现象(Schulze et al.,2003),所以家族成员内部的代理问题同样不可忽略(Schulze et al.,2003; Eddleston et al.,2007)。如此家族成员在配置家族资产管理权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困境:有些家族成员的经营能力强,但其与业主的亲缘关系弱以至于可能存在较高的代理问题。此时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过程中的“能力至上”假说是否仍旧成立?本文基于以下几个理由认为家族资产管理权的配置依旧会遵守一种“能力至上”原则而不是“亲缘至上”原则:首先,相比于代理问题,能力贡献显得更为重要。衡量代理人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信息拥有程度以及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能力越高越有助于代理人在战略要素市场获取资源时比其他竞争对手做得更好(Barney,1986)。更为重要的是,能力因素往往决定的是企业发展方向性问题,即做正确的事情的问题。正如:Makadok(2003)所言,如果管理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判定什么是正确的事情,那么即使他们有足够的动机和忠诚去为股东服务,但这些服务行为仍旧无助于企业价值的创造。其次,虽然在家族内部也存在不可忽略的代理问题,但总体而言这些代理问题并不太严重。与那些无任何亲缘关系的代理人之间的交易与治理机制不同,家族成员内部的运作机制非常复杂,它主要依赖于一些非正式治理、关系合约治理等方式来解决各种冲突。家族成员之间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但这些冲突常常并不具有根本的摧毁性,它们在爆发之前往往能够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治理机制而很有效地被化解掉(Friedman,1991)。再次,如果在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中过于重视亲缘关系,过于强调家庭情感则会导致代理能力的严重不足,这最终会降低企业的治理效率并摧毁家族财富。比如Schulze等(1997)研究发现,掌握管理权的家族代理人可能仅仅是因为其特别的家庭身份地位而配置了不恰当的管理权,但并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这就会导致代理能力问题,即由于经营能力投入的不足而导致企业发展遭受了瓶颈(Gomez-Mejia et al.,2001)。正因为如此,家族业主倾向于将更多的权力赋予最富有竞争力、能力最强大的家族成员(Benjamin and Fred,1978)。华人社会结构下的家族成员虽然注重情感与亲缘关系,但在资产管理权配置过程中并不会轻易放弃能力至上的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b:业主在决定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时更关注经营能力强弱而不是亲缘关系程度,具有更强经营能力的家族成员往往获得更高的管理权。
(二)家族权威配置机制与治理效率
家族成员出于经济的与非经济的目标而对家族资产的不同权属采取不同的配置机制,这些配置机制将如何影响到企业的成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家族内部的治理性质。
1.基于亲缘关系的家族资产所有权配置效率
上述分析表明,家族成员倾向于将家族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亲缘关系程度较近的家族成员,比如业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本文认为,这种将家族资产所有权过于集中于单一核心家庭的配置模式并不利于治理效率的改进,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这些核心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几乎拥有完全相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以及相同教育背景,他们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具有较强的同质性(Chrisman et al.,2003),这种同质性团队资本的重复投入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竞争性优势(Zahra,2010);另一方面,这些核心家庭成员的数量供给非常有限,他们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社会资源仅局限于狭小的网络之中,并且由于这些家族成员的交往对象基本相同以至于其社会网络也具有很明显的同质性,这就导致这些家族企业无法获得充分的社会资源。尤其在新兴经济制度环境下,企业往往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式渠道获取资源,而主要依赖于非正式渠道或广泛的社会网络,那种单一的且同质的家族网络将无法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当然如果将家族资产的所有权仅仅配置给远亲家族成员,则更加无法提高治理效率,因为这不仅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稀缺,同时还会带来一些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因为这些家族成员的信任基础相对而言更为脆弱,他们在获得所有权之后可能更有动机为自己谋利益(Chua et al.,1999; Minichilli et al.,2010)。
将家族资产所有权在所有核心家庭成员和远亲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共享,则很明显地有利于克服上述社会资源投入不足以及家族成员代理问题。首先,这将有助于充分利用核心和远亲家庭成员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这为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源供给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并且这些社会背景等都存在一定差异的家族成员的结合还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互补性(Dyer and Sing,1998)。尤其是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在将所有权同时配置给核心家庭成员和远亲家庭成员后可以整合两大家族集团的社会网络以构建更大范围的组织社会网络(Arregle,2007)。在我国对民营企业缺乏较强支持的新兴经济制度背景下,这种组织社会网络可以更好地突破正式制度下的诸多制约以获取竞争性的战略资源(Pearson et al.,2008; Zahra,2010)。另外,由核心家庭成员与远亲家族成员共同分享资产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进而降低家族内部的代理问题。如果将家族资产所有权仅仅配置给核心家庭成员,由于这类成员之间存在较高容忍性和较强的利他主义行为,这就使得家族成员受到了来自家族关系的保护而免遭严厉制裁的压力,内部监督机制对家族成员的制约和控制程度显著下降了(Peng et al.,2009; Fiegener,2010)。远亲家族成员的加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将有强烈的动机去制约核心家庭成员的行为,否则他们自身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核心家庭成员的加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远亲家族成员的过度自利行为,因为核心家庭成员的管家身份促使他们有动机去遏制远亲的权力膨胀、消极怠工等问题(Davis et al.,1997)。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a:如果将家族资产所有权仅配置给核心家庭成员或仅配置给远亲家庭成员,则不利于家族企业绩效改进。
H2b:如果将家族资产所有权在核心家庭成员和远亲家庭成员之间进行了共享,则有利于家族企业绩效改进。
2.基于经营能力的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效率
家族成员旨在持续地控制企业并积累家族财富,他们在决定家族资产管理权的配置时更倾向于经济理性,更偏好于能力至上的原则。这种权力配置机制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它还具有以下作用:首先,经营能力较强的家族代理人往往拥有更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比如拥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Lee et al.,2003),将家族资产管理权配置给经营能力较强家族代理人,即意味着以“继续工作权”或“更大的继续工作权”作为对家族代理人“努力度”的回报,而“以工作权或更大的工作权回报工作”则是一种激励机制,将会满足其施展才能、体现其“企业家精神”的自我实现的需求(周其仁,1997)。受到激励的家族代理人将更大程度和持续地投入专用性人力资本,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转化为组织能力后,将成为稀缺性的、不可模仿的竞争资源,帮助企业开发新的机会和抵御威胁、获取经济利润并带来价值增值。其次,经营能力对组织治理效率产生作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家族代理人应配置相应的管理权,他们必须能够通过组织架构中的正式职位来发挥自己的才能。仅仅具有剩余索取权将变成“被动的企业家”,只有掌握控制权才能发挥“积极的”或“主动的”企业家功能(张维迎,1996)。第三,资源配置的决策权应该与知识占有相匹配,这是奥地利学派的一个主要观点。如Casson(1982)在哈耶克的知识分工理论基础上指出,经济人的本质应该是决策人,现实经济中不仅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不同的人获取信息的能力或成本是不同的,如果将决策权交给那些更具有信息收集和判断能力的人,那么将导致更好的决策,而更好的决策又会导致资源得到更好地利用;反之,将资源的管理权集中于没有远见和领导能力的当事人则不利于组织的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3:如果将家族管理权配置给经营能力较强的家族代理人,则有利于家族企业绩效改进。
3.基于经营能力和亲缘关系双重因素的家族权威配置效率
随着家族企业的成长和所需人力资本投资的不断增大,企业逐渐由业主个人及其子女或者妻子掌握的企业发展到由兄弟姐妹所共同拥有和管理的企业,在代际交接过程中,诸如表兄表弟等表亲也可能参与到家族企业,形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联盟(Gersick et al.,1997)。家族企业甚至突破血缘关系延展为以精神为基础的家族成员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基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背景而形成的,往往是由远亲或至交朋友所形成的人际网络,也即是一个准家族联盟(Karra et al.,2006)。如此家族权威也逐步从业主自己掌控,发展到由核心家庭成员共享,再发展到一般关系的家族/准家族代理人参与分享。在这种复杂的家族成员关系中,我们认为,将家族权威配置给“能力强且关系亲近”的家族代理人是最有效的,因为这既可由于家族代理人关系的亲近而降低代理成本,也可因其拥有了较强的经营能力而提高决策效率。权威掌握在这种既有能力又忠诚度的家族代理人手中势必为企业创造卓越的价值。除了将权威配置给关系亲近的家族代理人之外,远亲的参与也是必要的,但正如上文所述,远亲的加入会导致一些无法规避的代理问题。不过本文仍旧认为,由于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企业很难吸引到守信且忠诚的非家族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下,将权威配置给这些亲缘关系一般的家族代理人,相对于配置给那些完全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相对缺乏信任和忠诚度的职业经理人而言,也是一种较优的选择。并且如果这些远亲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假定能力贡献相对于代理问题更为重要,则这种权威配置是有助于改进企业的治理效率的。当然,如果这些远亲并不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则自然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代理能力问题,最终会影响到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以及战略选择和决策制定的有效性。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提出以下假设:
H4a:如果将家族权威配置给近亲且经营能力强的家族代理人,则会显著导致绩效上升。
H4b:如果将家族权威配置给远亲但经营能力强的家族代理人,也会显著导致绩效上升。
H4c:如果将家族权威配置给远亲但经营能力弱的家族代理人,则会显著导致绩效下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特征
本文以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以下标准确定样本:(1)最终控制者能追踪到自然人或家族;(2)最终控制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必须是被投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CSMAR数据库“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名称”和“实际控制人类型”两个指标,据此排除了由外资、集体、社会团体或者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控制的非家族控制企业,仅保留了由自然人和家族共同控制的公司,删除数据缺失过多的样本,最后得到1413个企业层面的观测值,样本年限为2001~2008年。依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涉及工业(21.20%)、信息科技(20.52%)、消费者相机选购品(19.72%)、能源(1.08%)、医疗保健(14.47%)、原材料(9.96%)、日常消费品(5.18%)、金融(7.40%)和公用事业(0.47%)9个行业。根据World bank的地区分类标准,样本分布于东南地区(53.53%)、环渤海地区(7.60%)、中部地区(7.94%)、东北地区(8.28%)、西南地区(14.64%)和西北(8.01%)6个地区。本文需收集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CCER和CSMAR数据库,以及新浪股票网和金融界等专业网站,通过上述多途径相互弥补和检查印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变量定义
根据研究问题,本文变量涉及以下4部分(如表1):(1)家族权威变量,用于分析家族权威配置机理部分。(2)亲缘和经营能力变量,用于分析家族成员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与家族成员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关系。(3)家族权威配置变量,用于分析家族权威配置功效部分。(4)治理效率变量,用于检验家族权威配置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
注:1.专业技能资格职称主要包括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营师、高级咨询师、高级政工师、高级项目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职称。2.经营能力是一个不可观察的变量难以测量,本文借鉴以往学者研究,从教育水平、专业技能和以往工作经验3个指标来测量经营能力(Holcomb et al.,2009; Demerjian et al.,2006)。
为更好控制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根据已往文献(Schulze et al.,2003; Villalonga and Amit,2006;贺小刚、连燕玲,2009;贺小刚等,2011),对以下变量进行控制:企业规模(SIZE)、企业寿命(LIFE)(取对数处理)、家族成员规模(FAM)、家族成员平均年龄(AGE)、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DIRECEO)、独立董事比例(INDENP)、小股东持股比例(SMALLH)、股权集中度(CONCENT)、两权分离(SEPERA)以及高管团队人数(TMT)。此外,还设置了行业和地区虚拟变量来控制其他未观察到的行业和地区间差异性对企业治理效率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描述性分析
基于2001~2008年样本数据,对4680位家族成员个体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配置情况以及1413家企业内部的权威配置模式进行统计。表2列示了所有权配置情况:(1)从第1部分家族代理人的所有权配置状况看,2001~2008年间所有权的配置在不同亲缘关系的家族集团间呈现出显著差异性,即核心家庭成员(KIN1)配置的所有权(总体均值为18.96%)显著大于远亲家庭成员(KIN2)所配置的所有权(总体均值为3.96%),业主在配置所有权时受到亲缘关系的影响,在家族代理人内部表现出“差序格局”的现象。(2)从第2部分企业内部的所有权配置模式状况看,2001~2008年间所有权配置给核心家庭(CASH_P1)的企业数为792家,占所有企业的56.05%,可见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中一半多的企业采用了将所有权配置给核心家庭成员的配置模式。(3)第3部分对所有权是否按照经营能力进行配置(CASH_JY)的情况作了统计表明,每年大约66%左右的企业在所有权的配置上考虑了家族代理人的经营能力。
表3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管理权配置情况作了统计:(1)从第1部分家族成员个体配置情况来看,2001~2008年间管理权的配置状况在不同亲缘关系间也存在差异性,即核心家庭成员(KIN1)所配置的管理权(总体均值为0.865)大于远亲家族成员(KIN2)所配置到的管理权(总体均值为0.778)。(2)从第2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权配置状况看,将管理权配置给核心家庭控制的模式总共有620家,占所有企业的43.87%,管理权配置核心家族成员的模式也占了较大比例,但完全交给职业经理人(POSI_PRO)也占到了总样本11.46%。(3)从第3部分管理权按照经营能力(POSI_JY)进行配置情况看,2001~2005年每年大约66%的企业业主在配置管理权时考虑了家族代理人的经营能力,且这种趋势在2007年开始上升,说明在管理权配置上业主越来越多开始重视家族代理人的经营能力水平。综上可知,按照亲缘关系来看,家族权威主要配置给了核心家庭成员,但家族企业内管理权配置受到亲缘关系影响的程度要小于亲缘关系对所有权的配置的影响程度;按照经营能力来看,家族管理权按照经营能力进行配置的比例在近几年开始上升,说明家族业主在管理权配置上越来越重视家族代理人的经营能力。
四、检验结果与讨论
本文检验思路如下:首先,分析家族权威配置的机理,即分析家族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如何影响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其次,分析家族权威的功效,即分析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在基于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进行配置后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在正式检验前,对数据做如下处理: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对主要连续变量在1%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对所有进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方差膨胀因子(VIF)诊断,结果显示VIF约为3.700,可排除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本文的数据是时间跨度小而横截面观察点很多的面板数据,对于这类面板数据来说,使用常用的面板数据估计方法会低估标准误差,而直接对标准误差进行群聚调整后得到的标准误差才是无偏的。所以,后文在对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时,均就标准误差进行了企业层面的群聚调整(余明桂等,2010)。
(一)家族权威配置机理分析
表4对家族成员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与其所有权配置的关系进行分析。模型(1)结果显示,家族成员的经营能力与其所有权不存在显著关系,而亲缘关系是影响其所有权配置的因素,核心家族成员关系(KIN1)与所有权配置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p<0.01),同时模型(2)检验表明远亲家族成员关系(KIN2)与所有权配置水平呈显著负相关关系(p<0.01),这表明业主在决定所有权配置时更关注亲缘关系程度而不是经营能力的强弱,与业主关系越亲密的家族成员越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所有权,本文H1a得到支持。后续采用固定效应,OLS回归以及异方差—Robust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与模型(1)、(2)无显著差异。
表5对家族成员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与其管理权配置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模型(1)和模型(2)结果表明,家族成员的经营能力与其管理权配置水平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p<0.01),经营能力越强配置的管理权越大,支持本文假设H1b。同时家族成员与业主的亲缘关系也显著地影响了其管理权的配置,管理权同样倾向于配置给核心家庭成员(KIN1)而非远亲家庭成员(KIN2)。进一步从经营能力和亲缘关系对管理权配置的影响系数来看,经营能力的边际影响效应均大于亲缘关系的边际影响,这表明业主在决定管理权配置时不仅关注亲缘程度,更关注经营能力强弱,具有更强经营能力的家族成员往往获得更大管理权。后续固定效应,OLS以及异方差—Robust检验方法同样验证了该结果。
(二)家族权威配置功效检验
首先,对基于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的所有权配置模式的功效进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模型(7)检验结果表明,业主把所有权仅配置给核心家族成员(CASH_P1)不利于Tobin's Q提升,对ROA、ROE和EPS也为负向作用只是不显著;同样仅配置给远亲家族成员(CASH_P2)对ROA、ROE、Tobin's Q和EPS均为负向作用,假设H2a得到验证。而模型(2)、(5)、(8)和(11)检验结果表明,业主把所有权在不同家族集团进行分享,即同时配置给核心和远亲家庭成员(CASH_P12)则对ROA、ROE、Tobin's Q和EPS均有显著正影响,假设H2b得到验证。模型(3)、(6)、(9)和(12)检验结果表明,所有权按照家族成员经营能力来进行配置(CASH_JY)对治理效率改进并不存在显著促进作用。
其次,按照同样检验方式,对基于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的家族管理权配置模式的功效进行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模型(1)、(4)、(7)和(10)结果表明,管理权仅配置给核心家族成员(POSI_P1)与绩效ROA、ROE、Tobin's Q和EPS均呈负向关系只是不显著,而把管理权仅配置给远亲家族成员(POSI_P2)则对绩效ROA、ROE、Tobin's Q和EPS均具有显著负影响,即业主将管理权仅仅配置给远亲家族成员不利于企业绩效改进;而模型(2)、(5)和(8)结果表明将管理权同时配置给核心和远亲家族成员(POSI_P12)对ROA、ROE和Tobin's Q均有显著正影响;模型(3)、(6)、(9)和(12)结果表明,管理权按照经营能力进行配置(POSI_JY)有利于治理绩效ROA、ROE、Tobin's Q和EPS改进,假设H3得到验证。
最后,表8进一步分析了同时考虑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双重因素下的家族权威配置模式的功效:首先,模型(1)、(5)和(7)结果所示,将最大所有权配置给“近亲且经营能力强”(O_F1)的家族代理人,对ROA、Tobin's Q和EPS均具有显著正影响,假设H4a得到验证。而将最大所有权配置给“远亲且经营能力强”(O_F2)的家族代理人,对Tobin's Q有显著正影响,假设H4b得到验证,对ROA、ROE和EPS也具有正影响只是不显著。其次,模型(2)、(4)结果显示,将最大所有权配置给“远亲且经营能力弱”(O_F4)的家族代理人相对于其他3种所有权配置模式,均不利于ROA和ROE绩效提升,假设H4c得到验证,与Tobin's Q和EPS也具有负向作用只是不显著。第三,模型(9)、(11)、(15)结果表明,业主将最大管理权配置给“近亲且经营能力强”(M_F1)、“远亲且经营能力强”(M_F2)和“近亲且经营能力弱”(M_F3)的家族代理人,均对ROA、ROE和EPS具有显著正影响,说明该种管理权配置模式有助于企业治理效率提高,假设H4a、H4b得到验证;而模型(12)结果表明,业主将最大管理权配置给“远亲且经营能弱”(M_F4)的家族代理人则对ROE绩效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假设H4c得到验证,只是该结果在模型(10)、(14)和(16)中并不稳健。
五、稳健性检验
(一)亲缘关系的替代变量
学者们对亲缘关系的分类存在争议,尤其是关于“兄弟姐妹”是否应当归入“核心家庭”范畴争议较大(La Porta et al.,1999)。为此,本文重新界定“核心家庭成员关系”(KIN1)这个指标,将“兄弟姐妹”分离出来,新的“核心家庭成员”(KIN1_H)指标仅包括“业主、业主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依据此变量重新对表4~表8关于家族权威的配置机理和功效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与表4~表8结论基本一致。具体检验结果基于版面限制未加列示②。
(二)内生性解决
1.滞后一期
家族权威配置与治理效率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一方面,家族权威配置机制可以带来企业治理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治理效率的提升很可能反过来影响到家族代理人内部的权威配置模式,这样导致权威配置机制与企业治理效率之间形成双向因果关系。为尽量避免这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对检验结果造成偏差,根据以往研究文献(潘红波、余明桂,2010),在表6~表8的检验中将家族权威的配置机制变量滞后一期重新对家族权威的配置功效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基本结论与表6~表8是一致的,且滞后一期的家族权威配置变量比当期的家族权威变量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2.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此外,家族权威的配置可能内生于一些企业和家族的自身特征(比如企业规模、地区特征、控制性家族以及家族代理人本身的特征等),为了减轻这种可能的内生性,根据以往的研究文献(Fan,Wong and Zhang,2007),采取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表6~表8的模型进行重新检验。第一阶段使用逻辑回归方法,用企业特征(如寿命、规模、企业所在行业属性和在地区特征等)和家族特征(如控制性家族总人数、家族代理人年龄结构、家族两权分离情况等)与家族权威配置的各个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在第二阶段,我们用第一阶段回归分析中得到的家族权威配置的各个虚拟变量的预测值来替代实际的家族权威配置虚拟变量,重新检验表6~表8中的所有回归模型,检验结果发现,用预测值来代替实际值,表6~表8的大部分检验结果并没有发生实证性的改变,仍旧支持本文的假设。
(三)其他稳健性检验
此外,本文还采取了如下稳健性检验。
(1)不同的测量方式。考虑到家族成员以往工作经验可能与其当前所担任的职位存在关联性,避免造成经营能力指标与管理权之间存在内生性问题,将家族成员以往工作经验从经营能力的测量中中剔除,仅通过家族成员的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两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后相加进入模型进行检验。
(2)不同的时间年限。考虑样本时间期限选择可能产生误差(贺小刚、连燕玲,2009),为此本文还采取了2001~2004年、2005~2008年等不同的年份数据组合进行检验。
(3)不同的行业分类。避免行业分类标准会引起检验结果的不同,本文还采用中国证监会(CSR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对行业进行重新划分,对各个模型进行重新检验。
(4)不同的样本数据。上述结果是基于200多家家族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中包括了2001~2008年至少1年至8年的样本值,这样的样本选择过程可能有偏误。因此,我们删除不足8年的样本观测值,利用剩下的由147家企业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检验。
上述分析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并无实质性差异,限于篇幅,结果不予赘述。
六、结束语
大多研究表明,家族权威将对家族企业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主要具有以下方面的创新与结论。
第一,以往有关家族权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权威的本质特征及其对治理效率的影响,而家族权威的配置机理、家族代理人内部的权威配置模式的异质性,以及不同配置模式的功效等问题并没有受到关注。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进一步丰富了早期有关权威及家族权威的研究成果。
第二,本文将研究对象界定为与业主存在亲缘关系的所有家族代理人,并将家族代理人内部不同类型的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纳入权威配置机理的分析框架,在此逻辑框架下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家族权威的配置效率。这一研究视角将有助于学者与实践工作者更为客观地理解我国私营企业家族权威的配置动因与制约性因素。
第三,本文对比分析了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配置机理的差异性。本文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发现,家族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配置原则明显不同,前者体现为“亲缘至上”,而后者更倾向于“能力至上”。
第四,本文在将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两个因素同时纳入家族权威配置分析框架后,得到了一些更为有意义的研究结论:(1)将家族资产所有权、管理权配置给远亲显著地不利于治理效率的改进,但如果这些家族成员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则治理效率仍然可以得到改进。(2)将家族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实现在核心家庭和远亲家庭成员之间共享,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3)基于家族代理人经营能力强弱而配置相应的资产管理权显著地促进了治理效率的提高。(4)在同时考虑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双重因素下,家族企业主若将家族权威配置给近亲且能力高的家族代理人,则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相反的,配置给远亲且经营能力又低的家族代理人,则阻碍企业发展。本文研究结果充分表明了亲缘关系与经营能力在家族代理人配置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过程中的重要性。
本文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尤其完善家族代理人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借鉴意义。首先,本文认为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权力配置并非仅仅考虑能力和效率问题,而会考虑家族成员的信任和情感因素,家族业主在权力配置过程中会考虑家族成员亲缘关系程度等因素,这在理论上也进一步拓展了新制度经济学中认为权力应该配置给对关键性资源具有较高掌控和运作能力的人的观点。其次,本文结合社会学和华人本土心理学研究的文献初步分析了在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中国社会结构背景下家族企业中的权力配置决策行为,从实证角度验证了中国人的运作方式中确实存在“关系决定论”和家族主义等取向,这对于进一步理解我国华人家族企业治理文化也具有一定的帮助。本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为家族业主进行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提供了指导建议,即针对不同权力的配置需要对亲缘关系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性做出判定,不能一味地以“亲缘至上”的原则来配置权力而忽略家族内部代理人经营能力的强弱。
但我们认为,关于家族代理人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还存在较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仅在此领域做了一个探索性研究。今后研究者应抛开家族代理人是同质体的假设,关注家族代理人内部的不同偏好和各种心理诉求,分析家族代理人内部的权力配置动机,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家族集团内部以及不同家族集团之间的代理问题、矛盾冲突问题,进而确定有助于改进家族内部运作效率的治理机制。
*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民营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CPEC)的数据支持,感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连玉君老师的指导,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 关于家族权威内涵和本质的界定详见贺小刚、连燕玲(2009)及其相关文章论述,家族权威主要是指家族所拥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家族权威的配置是对家族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
② 第五部分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基于版面限制未加列示,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