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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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国、意大利、英国和希腊欧盟4国,韩国和泰国2个亚洲新兴发展中国家以及新西兰这7个样本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这些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一些规律。文中把欧洲4国和新西兰作为第一组,其他国家作为第二组。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54年),其在出口退税上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集中反映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出口退税机制运作的成功经验。英国、意大利、希腊等欧盟国家,以及新西兰,(注:新西兰1986年开始实行商品劳务税,以商品和劳务的最终消费者为纳税人,税率12.5%,类似增值税。其法案(The GST Act)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赵莲珍,2000)。)均实行对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零税率政策。韩国出口退税范围较宽,除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还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退还进口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特别消费税、酒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等7种国税。

在选取的两组7个国家和地区的样本中,多数国家在出口退税方面具有很多共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总体而言,无论从退税方式、退税率,还是从退税管理和退税保证的角度,两个样本组各自内部的差距都不是很大,但在两组之间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表显示了简单的比较。

上述两组7个样本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上有一些共性,也体现了一定的多样化特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发达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更为完善,这与其出口退税管理水平有关,也反映出经济条件和制度建设的差异。比如,税收制度,尤其是增值税制度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再如,外贸管理体制直接决定出口中制造商自营出口与专门出口公司及代理出口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出口退税方式的使用范围存在差异。

(一)出口退税方式

第一组样本国家主要以免、抵、退作为主要的退税方式,采用免税购买方式的国家也不少。

法国的出口退税方式,一是全额免税购买,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彻底免税,不征不退,包括年度免税审批和逐笔审批免税额度两种办法。(注:前一种操作简单,由出口企业提供带有税务管理部门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应商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不再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后一种方式根据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机构申请出口免税额度,适用于新企业或临时性出口企业。当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时,由出口企业补缴应纳税款。)二是免、抵、退税方式,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冲抵,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注:这种方式适用于同时从事出口和国内贸易、且内贸比重大的自营企业,有利于实现退税款的足领抵扣。)意大利主要通过免、抵、退方式退税;年出口额达总销售额10%的特定企业可将本年度应退税额冲抵下年度应纳税额,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英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专业出口公司实行免税购进方式。希腊也是如此,并对小企业和新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方式。新西兰的贸易公司按进项税已纳税额、生产企业则按出口销项税已纳税额全额退税。

法国等七国出口退税方式和退税率比较

资料来源:相关资料整理而成。

第二组样本中,主要采用先征后退方式,没有采用免抵退和免税购买的方式,这在新型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出口退税率

第一组样本国家全部执行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按照征税率退税。

第二组国家则以定额退税为主。韩国增值税退税以卖出(包括出口)增值税额——买入(包括进口)增值税额计算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税分别以定额与定率方式来计算。

(三)出口退税管理体制

各国退税申报手续繁简不同。英国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只需填写一张纳税申报表,表中应缴税额的负数即表示应退税额。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客户证明、出口发票和结算证明等,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并不需要提供,但要保留在企业备查。在新西兰,采用先缴足应征税款,再给予退税的即征即退方式。如果税务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发现企业的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而产生欠税行为时,税务部门则按即退即征办法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将该企业的应退税款抵补企业的应纳税额。

1.从退税时间来看,第一组因为采用了较为科学的退税方式,如免、抵、退税等,很好地实现了征退结合和及时退税。

法国的专门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企业)按月办理;一般退税(适用于出口少且不经常退税的企业)按年或季退税。意大利退税按年度结算,未完全抵扣的进项税可结转到下年。亟需资金的企业可办理退税,但需提供银行担保书,并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审核。英国税法规定,企业出口商品和劳务可以每月申请退税。新西兰根据企业年纳税额采取不同的退税期限,以按月、两个月或半年的期限退税。

第二组基本也做到了及时退税,但由于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征退结合相对不甚紧密。泰国企业可在当期办理退税和下期继续抵扣两种方式中选择,纳税人因漏填等原因未获得足够的应退税款,可在3年内补退。

2.各国均重视网络管理技术和税收稽查。

意大利财政部信息中心是全国性网络体系,把财政部门所属各机构、海关、银行、财政警察等各部门的计算机连成一体,并派驻财政警察进驻海关口岸的监管现场,对进出口货物实地监管。新西兰国内收入局每年通过计算机选案方式,对3500个纳税人进行14万个工作小时的稽查,内容包括:虚报出口额、未申报应纳税额、未出口即申报退税等偷税、骗税问题。稽查前先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出口年申报退税额大的定为风险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稽查;退税额较小的企业每5~20年进行一次稽查。每次稽查均检查企业所有收入的实现及纳税情况。

韩国通过电算化网络对增值税退税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包括退税前和退税后管理。其审查仅占申报总数的8%~9%,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长期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没有骗退税行为,退税管理成效显著。泰国建立了税务机关信息网络,900个最基层税务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机联网,存储了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和销售往来、纳税申报等信息,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处于该信息系统监督之下。

(四)有保障的出口退税制度

第一组样本国家均设有退税保障制度或规定,而第二组样本国家的相关资料中则均未提及退税保障制度。

法国税务部门为了不拖欠应退税款,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先办理退税,然后检查。一旦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则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进行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意大利法律规定,未能及时办理退税,政府按年度支付实退税额的相应利息,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一半。英国税法规定,税务管理部门须在收到退税申报的两个星期内完成出口退税办理工作,否则按照与税款滞纳金相同的标准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希腊税法规定,税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出口退税申请的1个月内办完退税,否则须补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赔偿办法,一是对因未能按时办理退税而挤占了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企业的损失;二是对因未能按时办理退税挤占了自有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定期公布的赔偿利率(相当于银行利率)对企业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

对出口产品实行全额出口退税,对进口产品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进行复征,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保证两个公平竞争:一是出口产品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二是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总结前述样本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对出口退税的政策调整,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尤其在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国内劳动力成本日益上涨、过去因成本低廉形成的价格竞争优势正在逐步减弱甚至丧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在遵照和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出口退税规则的前提下,实行足额、及时退税,将服务贸易和个人购物携带出口品逐步纳入出口退税范围,实行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退税管理体制等,都是完善未来出口退税制度的研究议题。

(一)实现真正的产品零税率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是避免双重征税的中性贸易政策,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通行做法。(注:但必须符合GATT1994第16条(第16条的注释)和SCM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即免除或免除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WT0,2001)。)出口退税是在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税款,这一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因进口国实行进口复征而造成出口商品的双重税收负担,以便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从前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对出口货物实行全额退税,或称零税率出口,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

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几经变化,且历次变化都对出口产生了不小的影响。2004年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又降低了3个百分点。(注: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调整,包括降低退税率;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解决欠退税问题等。)虽然在1988年就已经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出口退税原则,但迄今为止仍有很多产品的间接税在出口时未能得到全额退税,距WTO协议所限定的最高水平——实行出口零税率尚有一段距离。同时还存在着不能按规定退税率足额及时退税、管理办法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程序复杂、手段落后导致退税管理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始于1994年的拖欠出口退税问题。(注:这一状况正在逐步解决。商务部表示对所欠企业的出口退税“老账”,在2004年6月份前予以解决,退税利息问题也在考虑中。北京市财政局表示全部承担由地方财政分担的25%退税额,并确保出口企业拿到全额退税款。)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弱化了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导致出口企业整体竞争力的下降,以致促进对外贸易这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被大打折扣。

不能足额退税,对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企业。如果某个企业不能及时足额获得间接税退税款,它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剩余税款加进出厂价,这样它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将处于价格劣势的地位,减少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二是保持零税率价格出口,减少自己本来就有限的利润水平,这将使该企业缺乏未来发展的动力。无论哪种选择,都将使企业面临竞争力下降的局面。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还应该考虑到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现行增值税实际负担率大于名义税率,即便是全额退税,与国外厂商相比,内资企业已经处于劣势。再加上因退税指标不足导致的不能全额退税,以及退税不及时造成的资金占用和利息支付等,相当于进一步降低了出口退税率。

(二)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

1.废除退税额度管理做法。

要实现全部出口商品全额出口退税,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彻底废除由主管部门下达出口退税指标的做法。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按退税指标定退税额度,征税后税款直接进入国库、然后由财政划拨退税款的模式,引致了退税的严重积压滞后,以及诱发骗税等诸多问题。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出口退税对中央财政的压力巨大,出现了财政大量拖欠企业出口退税的怪现象。尽管退税资金的当年到位率从1997年的42.9%,上升到2002年的接近70%,但拖欠退税累计的绝对数额却越来越大,兑现的时间链条越变越长。截至2003年底,财政对出口企业所欠的出口退税占当年中央财政支出的约1/3。快速增长的出口退税欠账已经形成了中央财政对企业的直接负债,当年的欠税实际成了没有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财政赤字。

出口退税的拖欠对外贸企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出口企业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不但与依法退税、税负公平的法律要求相悖,损害了税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损害了纳税主体依法申请退回多征税款的合法权利,形成了出口企业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与行使依法退税权利的不对等关系,同时占用企业资金又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财力不够在理论上不能构成退税不足额的理由,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不会出现大的支付问题。产生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退税指标和实际出口情况的不一致。改革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办法,有助于解决退税财力不足的问题。正在试行的免抵退税政策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对出口退税的资金需求,应逐步由预算安排过渡到最终取消出口退税指标。在年度预算中列示的增值税收入,应该是以抵掉退税后的净收入,财政和税收部门都按照增值税净收入进行预算管理。对免、抵部分不再调库,不再计入退税指标。在全部取消出口退税指标有困难时,应首先对免、抵、退税中的免、抵部分取消指标管理。

2.扩大实行免、抵、退税方式的范围。

免、抵、退税是促进征退税结合、实现一体化全面管理的好方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采用了免、抵、退这一退税方法。同时,免税购买也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一种重要的退税方式,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免、抵、退税方式可以使企业享受到及时、彻底退税,不受指标约束的优点,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平衡内、外资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助于防范骗税行为,较好地解决了少征多退和未征即退问题,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方向。

我国几年前开始实行的免、抵、退税方式的适用范围只覆盖到生产企业,占全国出口额半数的外贸流通企业仍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制度,一是要不断扩大免、抵,退税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原来按退税率操作方式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二是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对国内出口企业和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采购实行全额免税购进。通过以上改革,可以解决目前出口退税不科学、操作繁琐、出口退税负担难以划分的问题,以便达到逐步规范出口退税制度,完善出口退税运作机制的目的。

此外,免、抵、退税的操作比较复杂,对税务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企业不仅要进行季度申报和年度清算,还要提供各种相关文件和资料,账目调整也比较频繁,税务部门要进行各种审查,但这正是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的有利契机。

3.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许多国家出口退税的普遍做法。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国、意大利,英国、希腊和新西兰等国实行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出口退税机制,由税收征管机构直接办理退税、将出口退税工作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从而使出口退税基本上实现了征退一体化。比如在新西兰,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

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

规范的增值税制度是完善出口退税的制度保证。欧盟国家和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都比较规范,税率档次较为单一,一般不存在增值税减免,收入基本按规定缴纳入库,也没有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在这种条件下,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保持一致较为容易,从而确保本国产品不含税出口。同时,规范的增值税也有利于简化退税单证,使退税操作更为简便。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实际税负大于名义税率。此外,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未能延伸到运输、通讯以及其他的劳务领域,导致增值税征收链条不够完整。同时税率存在不同档次,还有一些优惠政策,这些对于完善出口退税机制都是非常不利的。目前应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继续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奠定更好的制度基础。

(四)加强税源管理

国际经验表明,加强税源管理在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中是重要的。

1.建立完善的对税源的审核和统计管理制度。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时,企业的预免、预抵税款难以掌握和控制。大中城市可以会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办公,对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先审核、后免抵的办法,防止税收流失。另外,建立预免、预抵统计,征收部门汇总上报预免预抵数据,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免抵退税的动态变化。

2.对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实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把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申报手续,作为对具有良好纳税信誉的纳税人的奖励。

例如,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三级:A级是信誉良好企业,即近几年既没有骗税也没有预免、预抵虚假申报纪录的企业;B级是基本守法企业,即2年内没有骗税但有预免、预抵虚假申报纪录的企业;C级是污点企业,即2年内有骗税纪录的企业。对A级企业可实行简化手续管理,只对其免、抵、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而对其每月的预免、预抵不再评估审核;对B级企业实行一般手续,即不仅对其免、抵、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还要对其预免、预抵进行评估审核;对C级企业则实行特别程序,不允许该类企业享受预免、预抵待遇,只有单证齐全才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3.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程序。

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票据管理,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也给骗税者提供了机会。可以采用退税风险管理方式,对出口创汇多、信誉好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同时对信誉不好的企业加强检查。

(五)继续加强出口退税的信息化管理

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段不仅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的技术基础。意大利、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对计算机的利用程度非常高。网络管理强化了增值税的征收,提高了判断纳税人的进项和销项税的真实度,为实现出口退税奠定了良好基础。

出口退税管理不仅需要税务部门内部的资料,还需要大量的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信息。从国际经验看,税务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有助于实现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对退税申报的真实性等进行有效核查,提高退税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还可从根本上消除骗取出口退税的技术环境。可以说,信息化程度是制约进出口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决定性因素。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已有长足进展,“金税工程”的实行使税收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但税务部门与银行以及海关网络互联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因此,改善出口退税的管理体制,不仅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还要实现税务、海关和银行的网络互联,强化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协查能力。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的实施,建立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工商、银行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

(六)适时建立有保障的退税制度,防止拖欠退税款

法国、意大利、英国、希腊、新西兰等国都采取了有保障的退税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希腊、泰国等国,都有法律规定,一旦出现退税滞后情况,必须给予企业“滞退金”。这一制度一方面确保了企业能够及时足额得到退税款,尽可能地减少了出口退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强化出口退税约束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有保障的出口退税制度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它不仅对政府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具有直接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且能够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出口退税保障制度,应在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根据其完善程度,适时建立出口退税“滞退金”制度,按照与税款滞纳金相同的标准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保护出口退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济利益,约束和监督税务机关的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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