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释囚社会适应研究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_犯罪率论文

国外释囚社会适应研究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_犯罪率论文

国外出狱人社会适应研究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中国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3)01-0032-12

在当前社会转型加速期,我国社会生活中“规范真空”与“控制失灵”等失范现象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目前全国监狱共有押犯164万人。①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部分监狱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由于监狱的封闭性以及监狱化和污名化效应,出狱人②回到社会首先面临就业、人际交往等社会适应问题。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好坏不仅影响他们个人及家庭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决定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国内学界对该群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重新犯罪、社会排斥、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方面,而对于与这些主题息息相关的社会适应问题却鲜有研究。本文对国外出狱人社会适应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我国出狱人社会适应问题的重视。

国外对出狱人的保护实践由来已久,但是对出狱人社会适应的研究热潮却到2000年前后才在美国兴起,Wilkinson称这股研究热潮为“迟到的风暴”。③1990年代末,美国监狱人满为患,监禁率达到1970年代的4倍,而矫正项目却开展不足,罪犯改造效果有限,许多出狱人社会适应非常困难,重新犯罪率极高,近70%的囚犯在释放三年内又被逮捕,50%再度入狱。④在此形势下,出狱人的社会适应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当时对这股研究热潮起推动作用的是美国前国家司法研究所所长、时任城市学院司法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的杰瑞米·特拉维斯(Jeremy Travis)。在杰瑞米·特拉维斯的领导下,城市学院司法政策研究中心的学者们2000年前后对出狱人回归社会过程中的各种挑战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另一个对出狱人社会适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机构是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这个一直致力于以实证研究推进司法改革的著名研究机构通过对出狱人深度访谈等方法探究他们适应社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并推动司法部门开展了多项社会适应项目。除了这些司法研究机构的学者,近年来美国及英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的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加入到出狱人社会适应问题的研究行列,他们从种族、性别、阶层等多个角度对该主题进行了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综观上述各领域学者的研究,其内容主要涉及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内涵、社会适应的过程、影响适应的因素、促进适应的措施及效果等几个方面。下文将对这些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总结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内涵

关于出狱人的社会适应,国外学者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权威的界定。在外文文献中,与出狱人的社会适应(social adaptation)比较接近的表述还有释后调适(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重新融入社会(social reintegration)、回归(reentry)、从监狱向社区的过渡(transition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等,这些概念经常交叉使用。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侧重讨论了出狱人的社会适应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尤其关注那些重新犯罪的人面临的是怎样的释后环境。也正是这样的研究出发点造成了有些学者对出狱人社会适应内涵理解上的偏差,不少文献中仅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衡量出狱人社会适应的标准。比如,Fisher和James K.认为,“衡量假释人员是否适应社会的一条重要标准是他们是否重新犯罪”。作者在文中分别从父母身份、就业、住房、家庭、朋友等方面讨论了环境因素及各种社会关系与成功适应之间的关联性,主要考察了这些因素是否有利于限制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⑤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已经意识到这种理解的片面性。Christy A.Visher和Jeremy Travis指出,理解出狱人重返社会成功或失败的路径、原因及维度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焦点,然而,既有研究仅仅聚焦于重新犯罪问题,却忽视了一个事实,即重新犯罪直接受出狱后的社会适应状况的影响,而出狱后的社会适应状况取决于出狱人个体及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不能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衡量出狱人社会适应的标准,应该将下列因素也考虑其中,如是否就业、能否解决与家庭成员的冲突、是否滥用药物、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等。⑥尽管这些学者并未对出狱人社会适应进行明确界定,但关于社会适应衡量标准的讨论为我们全面理解出狱人的社会适应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国著名社会学者王康主编的《社会学辞典》将社会适应界定为个人和群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其适应所处社会环境的过程。综合社会适应的社会学定义及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尝试将出狱人社会适应的概念界定为:出狱人在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调整自己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处理日常生活难题并有效地完成任务,承担起社会职责,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从封闭的监狱到开放的社会环境,出狱人的社会适应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评估:首先,鉴于出狱人曾经的违法犯罪身份,出狱后或多或少会面临标签化和污名化问题,加之有些出狱人与入狱前相比在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巨大落差势必对他们的自我价值认同、自我同一性的健全造成影响,所以应考虑心理适应这一维度。其次,出狱人因监禁生活而与社会环境隔离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原有的工作/学习、人际交往被迫中断或弱化,与此同时,外部的物理环境、社会环境却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所以出狱后必然会面临环境适应、工作/学习适应及人际适应问题。第三,作为一个曾经法律社会化失败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监狱矫正是否彻底矫正了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是否受到了交叉感染?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如何?是否适应社会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出狱后社会适应的重要内容,笔者称之为规范适应。故此,我们认为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内涵至少应包含下列五个维度:环境适应、规范适应、工作/学习适应、人际适应和心理适应。前四个维度可以统称为行为适应,涉及出狱人对环境的熟悉、对社会规范的遵守、对工作/学习的胜任、对人际关系的协调和重建等方面;第五个维度为心理适应,主要指出狱人在面对前述行为适应难题时需要通过自我调节系统做出能动反应,使自己与环境达到新的平衡状态。概言之,如果某个出狱人回到社会,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日常生活难题,完成其社会职责,并能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况,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该个体的社会适应状况较为良好。

二、出狱人社会适应的过程

Eckland-Olson等人认为出狱人社会适应的过程与退休人员的退休适应过程较为相似,大致都经历了蜜月期(或兴奋期)-失望期(或清醒期)-重新定位期。具体而言,刚出狱时,出狱人往往因获得自由而兴高采烈,渴望尝试很多因监禁生活而没有能够完成的事情,具有重新做人、干一番事业的强烈愿望,此时他们的家庭成员也对他们的出狱感到激动和高兴并热情地鼓励他们。兴奋期过后,出狱人会慢慢发现,许多事情受犯罪经历的标签效应影响并不能如愿去开展,家人、朋友也逐渐恢复到日常的生活而不像刚出狱时对自己那般热情照顾,这时便进入失望期(或清醒期)。当出狱人不能够或不愿意沿着一个新的方向生活,则压力随之产生。为了缓解这种压力,出狱人往往会重新思考自己的身份,重新定位自己的生活,适应“前犯罪人”身份所带来的种种限制和困难,这便是重新定位期。若能够成功地应对由于监禁的污名化而带来的种种挑战并能进入到正常的例行生活,则进入一种再犯概率极低的生活方式;若无法应对挑战,则可能维持在一种消沉、沮丧和异化状态中,为了寻求安慰,他(她)可能又重新参与到从前熟悉的非法活动和非法团体中去,重新走上犯罪之路。⑦与Eckland-Olson等人的观点不同,Marta Nelson等人并未将出狱初期看作是蜜月期或兴奋期,而是看作既兴奋又充满挑战的时期,若外界的帮扶工作做得及时到位,对出狱人而言,就是充满机会的时期,若帮扶工作不力,则可能步履维艰。他们对49名假释人员从出狱前一个星期到出狱后一个月进行了六次跟踪访谈,发现出狱初期虽然对出狱人而言充满困难,但多数人具有强烈的重新做人的愿望。那些得到及时帮助的人,大多进入了稳定的生活状态,而没有得到及时帮助的人,则一直处境艰难。⑧Fisher等人对51位假释人员从出狱开始进行了为期六个月的跟踪访谈,在出狱一个月后访谈时,39%的被访者认为自己不适应或非常不适应社会,在出狱后第二个月访谈时,17%的被访者认为自己不适应或非常不适应社会。总体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假释人员的社会适应性越来越好,但51个访谈对象中也有10人(近20%)在释放后半年再度入狱,这是不适应社会的典型表现。⑨桑普森和劳布对前犯罪人终止犯罪的过程的研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出狱人社会适应的过程。他们用生命历程理论框架解释了关键的生命事件可能增强出狱人的社会纽带从而改变其犯罪轨迹,比如工作稳定度和婚姻依恋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社会控制抑制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他们认为终止犯罪与终止其他问题行为(如吸毒、酗酒、家庭暴力等)具有相似性,问题行为的终止通常是一系列过程的结果,这些过程包括:个人决定或激励事件(这种决定和事件往往是长期累积效应所致);生活方式的变化,比如进入新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角色;对生活方式转变的社会支持等。桑普森等人得出结论:良好的婚姻关系、稳定的工作、为人父母等关键的生命事件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因素对出狱人产生正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渐进的、累积的过程,通过日积月累的正面影响和激励,出狱人逐渐远离犯罪,融入正常社会生活。⑩Christy A.Visher和Jeremy Travis认为,出狱人不仅仅是经监狱阶段性改造的产品,出狱人社会适应的过程是受其人生经历、需求、技能、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社区生活环境、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及其他政策等多重因素共同建构的,应该采取跨学科、多层次的纵贯研究,综合考察出狱人监禁前、监狱中、出狱后的个人特质及环境因素是如何影响其社会适应的过程的。(11)

三、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影响因素

(一)出狱人自身因素

出狱人自身的受教育背景、就业技能、就业历史、违法犯罪历史、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回归社会的决心等因素对其社会适应具有很大的影响。一般而言,糟糕的就业历史和就业技能不能使出狱人获得稳定的就业和体面的薪酬。(12)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5个州超过30万出狱人重新犯罪的一项研究显示,有更长的犯罪历史的人比那些只有短暂犯罪记录的人重新犯罪率高。这从侧面说明有更长犯罪历史的人更难适应社会。(13)Visher引用Califano等人的研究结论说,能否解决药物滥用问题对出狱人成功适应社会起着关键作用。Binswanger等人对科罗拉多的29名刚出狱2个月的出狱人质性研究发现,在从监狱到社区的过渡阶段,他们通常不能及时地得到医疗照顾,而且出狱初期的压力、恐惧、焦虑和失望情绪还会加重他们的精神或身体病情。这对他们的社会适应造成严峻挑战。(14)一项被广泛引用的对芝加哥1800名监禁青少年的流行病学研究表明,除了行为问题,几乎三分之二的男性和四分之三的女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精神障碍,几乎一半的样本有药物滥用问题。如果这些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将严重影响他们成功地适应社会。(15)Maruna等人在对出狱人深入访谈基础上得出结论,成功实现从监狱向社会过渡的核心因素是个人改变犯罪轨迹的决心,这个决心是其身份转变的动力,也是出狱人解释当前身份和过去行为的脚本。(16)Nelson等人则认为出狱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人解决潜在障碍的能力与融入社会的决心同等重要。(17)

遗憾的是,关于自身因素方面现有研究中尚未见到关于性别和年龄因素对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影响研究。男性与女性,青少年、中年人与年老者在社会适应的速度、过程、适应的策略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这些论题非常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

(二)同辈群体

同辈群体对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甚至是双重的。同辈群体的影响可能取决于出狱人面临的其他环境,如社会支持、自我效能感等。(18)Nelson等人的研究发现,无论老朋友是拉他入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还是尊重他的新的行为方式,大部分(49个访谈对象中34个)假释犯出狱后一个月内与老朋友取得了联系,有超过一半的人说联系老朋友的原因是由于感觉孤独。在与老朋友有联系的34人中,只有17人说自己从老朋友那里得到了物质和情感的支持,12个人说没有从老朋友那里得到任何帮助,还有5个人没有作答。除了与老朋友联系外,49个访谈对象中有30人在出狱后一个月内结交了新朋友,大多是通过工作结交的。出狱人努力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虽然是一种好的征兆,但研究者认为,不能确定这种联系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不能将新结交的朋友看作救世主,因为五分之三的人承认为了适应新的朋友,他们一起喝酒了。”(19)另一项研究发现,夜晚经常与朋友外出交往的假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在每周有四个夜晚与朋友社交的被访者中,70%在半年之内再度被监禁。(20)有许多学者强调监狱中的狱友经常在同伴关系中起着负面作用,在监狱里结成的团伙甚至在出狱后从事更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同辈群体的影响方面,有一项工作国外已经在实践中开展,但尚未见到对其效果的评估结论,那就是成功适应社会的出狱人作为指导者帮助那些新释放的出狱人的同伴教育工作。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家庭

家庭是新释放人员的缓冲剂。家庭不仅能为他们提供物质支持,还能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Fisher和James K.对犹他州的盐湖城和普罗沃的51名假释人员研究发现,其中50名被访者反映家庭给予了他们不同程度的支持,主要的支持是金钱(57%)、住处(55%)、情感支持和建议(53%)、交通(34%)。该项研究还特别注意到了其他文献关注不多的亲子关系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影响。他们发现,亲子关系良好的假释人员有着更强的责任感,有利于抑制其重新犯罪。(21)维拉司法研究所的研究结论是,家庭支持在释放后的30天内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那些就业获得很大成功、停止吸毒、有着乐观生活态度的人,是那些谈论家庭(对他们接纳)最多的人。(22)桑普森和劳布研究发现,家庭这种社会纽带增加了出狱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从而大大增加了把犯罪倾向付诸实施的成本。因此,当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本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抑制他们去犯罪。Cassandra Chaney对非洲裔美国人的质性研究发现,多数人认为婚姻或同居关系是一种改变生活的力量,也是生活的稳定剂。(23)许多研究还表明,在监狱期间与家人联系密切的人假释成功率高。但也有学者认为,尽管家庭等社会关系是有帮助的,但出狱人直接回到家庭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最好与中途家庭联合运用。因为,完全依赖现存的社会支持系统可能带来冲突、压力以及刚出狱的人无力解决甚至无法理解的问题。过渡性步骤是必要的,中途家庭可以帮助出狱人重新定位、调整自己。(24)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在出狱人的社会适应过程中并非完全发挥正功能,有些家庭因素对出狱人的社会适应起负面作用。比如有的家庭成员有吸食毒品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家庭成员与出狱人之间有冲突性关系,这些家庭因素都不利于出狱人适应社会。Fisher和James K.所研究的51个调查样本中,没有冲突性家庭关系的假释人员没有一个再度入狱,而报告至少有一种冲突性家庭关系的假释人员中,29%再度入狱了。(25)另一项对芝加哥的刑释人员的研究中也发现,那些有负面家庭关系的人更可能被再次监禁。甚至有研究发现,在重新犯罪者中,与异性伴侣的冲突是被提到的第二大问题,仅次于药物滥用。(26)

(四)社区环境

关于社区环境对犯罪率的影响有长期的丰富的生态学研究历史。对于出狱人而言,社区环境对其社会适应更是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早在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学院关于社会解体与城市犯罪的研究就表明,社区的结构性特征,如居住的稳定性、组织参与活动的频率、正式或非正式社会控制措施等对个人的犯罪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社区的环境指标和资源也会影响出狱人的释放结果,包括住房价格及可获得性、就业机会、健康服务、药物滥用治疗等。另外,不同社区中酒精、毒品和暴力行为的可接触程度是不同的。有研究表明,长期接触暴力性社区环境可以增加心理健康和青少年犯罪的风险。(27)出狱人员大多集中于中心城市,而且多处于中心城市的少数社区,这些社区通常贫困、无序、犯罪率高。这种居住环境特别会影响到那些缺席了一段时间又回来的出狱人的行为。Freudenber等人的研究表明,能够获得社会服务有利于出狱人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也有研究者认为,出狱人回到社区后与社区邻里的联系纽带弱化,被排除在社区生活之外,因前犯罪人身份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污名,这些都可能不利于其适应社会,甚至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28)

(五)国家政策

与出狱人个体因素及家庭、同辈群体、社区等因素相比,国家政策是一种具有更大制约作用的结构性因素,甚至可以说前几种因素都是在国家政策的制约下发挥作用的。国家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谁入狱;二是入狱后接受怎样的处遇;三是出狱后的监督和帮扶政策。

国家更加严厉的刑事政策,更多地使用监禁刑直接的后果便是更多的犯人入狱,也使更多的人面临重返社会的适应问题。

入狱后,刑期的长短对犯人未来的社会适应有直接的影响。更长的刑期会使出狱人与家人更加疏离,也不利于他们再就业,甚至有研究发现,长期的监禁无论对高风险出狱人还是对低风险出狱人而言都增加了再犯风险。对多项监狱矫正项目评估发现,监狱对犯罪人实施的文化、就业技能、认知能力、药物滥用等方面的教育和治疗项目,尤其是与释放后的过渡性项目相结合,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但是,如果监狱监禁人数不断增加,而矫正项目却没有同步增长,许多犯人在监狱中得到的治疗和训练则非常有限。长期被监禁于恶劣的非人的监狱环境中必然不利于其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有研究发现,监禁经历使假释人员形成了三种应对矫正系统的心理适应方式——默从、不行动和挑衅。“从一个高度结构化、严密控制、非私人性的环境进入到一个社会性意义上孤立的世界,这样的世界要求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和独立决策能力,这就会让新释放的假释人员感到迷茫,从而造就他们的压力、恐慌和经常性的破坏性行为。”(29)

对出狱人严格的监督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他们的约束,降低其再犯罪的风险。有研究表明,多数假释人员对假释监督表示感激,因为监督可以使他们避免从事违法活动,特别是长期在监狱被严格监督,出狱后如果没有假释监督则他们难以控制自己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0)但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监督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果缺乏人性化的关怀,不注重对出狱人的思想引导和切实的帮助,则可能会导致大量出狱人因违反监督政策而再度入狱。由于国家实施越来越严格的监督政策,1999年,美国监狱犯人中有35%的人是由于违反了假释规定而入狱的,远远高于1980年的17%的比例。(31)

四、促进出狱人社会适应的措施及效果

从广义上来讲,英美等国实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以及日本等国家实施的更生保护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出狱人顺利回归社会,无疑具有促进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功能。但鉴于国内已有大量文献介绍了域外的出狱人保护制度,此处不再从制度视角重复介绍,而主要从较微观的实践视角介绍国外实施的一些具体项目和做法。

为了帮助犯罪人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许多国家从犯罪人入狱之日起就为他们开展了各种治疗、训练及其他服务项目。除了我们熟知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药物滥用治疗等内容外,国外还为监狱犯人及出狱人开展了认知行为治疗、人际沟通技巧训练以及包括亲职教育、预防家暴等内容在内的家庭治疗项目。这些项目有许多是民间社会组织运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开展的。早在1930年德国政府就为监狱里的犯人启动了一项服务计划,按照该计划,监狱犯人每3人至5人组成一个小组,配备一名社工,社工配合各个部门为犯人制定改造计划,如医疗服务、精神服务、图书馆及教育服务、宗教服务、工业资源的提供等,更重要的是帮助犯人调节与家人的关系,甚至对犯人衰弱的家庭系统进行介入和重建,为他们出狱后尽快融入家庭、适应社会奠定基础。(32)在澳大利亚,许多社会组织在政府及社会的资助下为监狱服刑人员及出狱人开展服务。昆士兰州的“监狱姐妹”即是由刑满释放的妇女倡导成立的专门为监狱中的女性囚犯提供支持帮助,并提供释放后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还有其他诸如“犯罪人关怀和再安置协会”、“社区恢复中心”、“过渡中心”等各种机构为犯罪人从入狱到出狱的各个阶段提供“全程关怀”。比如新南威尔士州的社区恢复中心不仅深入监狱中对犯人进行各种服务,为犯罪人家属赴监狱探视提供交通补贴,而且为出狱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住房、介绍工作等。(33)美国也非常重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社会适应问题。美国前总统布什甚至在他的2004年国情咨文中特别提到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回归事宜,他还提议了一项为期4年的3亿美元的资助支持社会组织帮助犯罪人适应社会。在政府资助下,美国的维拉司法所开展了著名的旨在发动家庭力量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的绿光计划(the Green Light)。该计划通过小组工作、家庭会议等形式帮助出狱人改善或加强夫妻之间、亲子之间以及与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之间的互动,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增强相互理解。维拉司法所还与反家庭暴力机构在非洲裔美国人社区为出狱人开展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家暴计划等多个释后项目。(34)在英国,有许多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为即将出狱的犯罪人开展“重返家庭项目”,比如对他们进行亲职教育等。(35)此外,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也于2009年成立了“社会适应训练中心”,对即将假释的犯人在出狱之前6个月实施一系列社会适应训练。比如,通过让他们与亲属、家人互相拜访以及参加各种各样的志愿活动和文化演出等方式帮助他们重建社会关系;通过团体教育、找工作和创业培训等方式为他们适应社会做准备。以色列曾将一些18岁至30岁的青年犯人置于基布兹集体农场进行社会适应训练以代替他们监狱服刑的第三阶段,以团体动力学和社会学习理论为指导,通过农场里的收养家庭的关心、有凝聚力的工作小组的鼓励以及有意义的工作体验等方式激发他们提高自我效能感,改变违法犯罪思想和越轨的生活方式。(36)

为了不断总结经验,国外学者们对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美国司法部曾资助马里兰大学的一个研究组对出狱人社会适应项目的效果进行了研究。该研究组的Doris Mackenzie认为,有些项目降低了犯罪率,如监狱里的认知行为治疗、职业教育项目、非监狱基础上的性犯罪者治疗项目、社区就业项目等。而监狱基础的性犯罪者治疗项目、成人基础教育、提供个别就业准备和服务的过渡项目对风险较高的犯罪人也是有效果的。Seiter and Kadela研究发现,以下项目对于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有效的:职业训练和工作释放项目、中途家庭、毒品治疗项目及后续的照顾。他们还发现教育项目提高了教育成就,但没有降低犯罪率。(37)亲职教育等家庭介入项目深受出狱人欢迎,参与项目的成员都报告说自己深受启发,获益匪浅,但对于项目的长期效果特别是对重新犯罪率的影响方面尚没有学者进行跟踪研究。(38)(39)另外,与前文提到的Christy A.Visher和Jeremy Travis的观点一样,Joan Petersilia等人也认为不能仅以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项目是否有效的标准,还应该考虑这些项目是否提升了当事人的觉醒、是否促进了他们的公共参与等。社会适应项目有许多提高的结果,但这些都被传统的那种只重视再犯罪率的方法所忽略。(4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政府监管不力,有些民间组织对出狱人的干预不但不能促进他们适应社会,反而阻碍他们融入社会。有学者对新泽西、纽约等州的研究发现,社会适应项目往往占用出狱人大量的时间,使他们无法正常参加工作,而且有些项目缺乏针对性,甚至重复开展。不少出狱人反映,有些社会机构开展项目,只是为了约束他们的行动自由,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并不能有效促进他们适应社会,相反,却严重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利于他们融入社会。比如纽约州的一些私人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假释人员开展了许多重复无效的项目,有时甚至一周占用他们40个小时的时间。(41)(42)

五、启示与借鉴

国外学者对出狱人社会适应的研究基本上涵盖了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各个层面和维度。但既有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出狱人社会适应的概念内涵还没有达成共识,甚至有的研究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社会适应的唯一衡量标准,显然有失偏颇;再如多数研究对家庭、同辈群体、社区环境等外在因素与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关系进行了描述,却没有能够深入研究这些因素的正面或负面影响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能够发生,即没有阐明正、负面影响的发生机制。尽管存在这些不足,但这些研究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都为我国的出狱人社会适应工作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加强出狱人社会适应的理论研究

综观上述研究文献,国外学者们从社会学、人类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多种学科视角对出狱人的社会适应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而且大多数研究采取的是对出狱人进行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而我国目前对出狱人群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法学领域的一般性的理论论述或者经验总结性的对策研究,科学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相对较少。(43)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出狱人社会适应的理论研究。

首先,多从出狱人自身的角度开展实证研究。因为只有通过对出狱人深入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才能聆听该群体的心声,体察他们社会适应过程中真正的需求和困惑,拥有怎样的体验和感受,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历程;哪些关键要素和生命事件有助于其适应社会,促进其正向改变,又是哪些负面因素给其融入社会带来了困扰,这些正、负面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作为能动的行动者,在面对社会歧视等障碍时,他们采取了怎样的应对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探究出狱人社会适应的逻辑和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帮扶政策。

其次,加强社会学、社会工作视角的研究。出狱人的社会适应这一命题虽然属于刑事法学的范畴,却具有深厚的社会学的底蕴。出狱人社会适应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作为出狱人这一特殊身份,他们社会适应的过程既受到社会歧视、国家政策等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又受家庭、朋友、社区环境的影响,同时也与其自身的人格特质、价值观及融入社会的决心等个体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应该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对出狱人的社会适应开展整体性、综合性研究,并将这种研究置于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加以考量,是为社会学视角。另外,从上述文献中诸多社会组织采取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国际经验来看,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相信案主潜能、赋权等价值理念,同伴教育小组、自助小组、社区工作等方法,以及行为认知疗法、愤怒管理、家庭治疗等具体工作技巧,对于出狱人这样的特殊的弱势群体能够起到特别的感化、教育、激励作用,能够充分挖掘出狱人自身的潜能,调动其主体能动性,并能有效动员其社会支持系统,从而使帮教安置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何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

第三,根据出狱人的性别、年龄、家庭背景、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职业、社会地位等情况进行社会适应的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国外研究显示,不同的家庭因素、出狱人自身的就业技能、工作历史、犯罪记录等对一个人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应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这样可以发现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犯罪性质的出狱人社会适应的差异与共性,从而为实践中开展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扶助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二)以再社会化为目标将出狱人的社会适应工作向释前延伸并多维拓展

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并非完全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个人、环境、社会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社会化过程中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形象地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因此,只有对犯罪人个体及与其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综合干预,才能促进他恢复社会功能,成功地再社会化。国外经验表明,要使犯罪人出狱后更好地适应社会,应从服刑之日起就以再社会化为目标,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和帮扶。具体做法是:

首先,从犯罪人服刑之日起,就对他们个人及家庭等社会支持系统进行评估、分类,制定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比如可以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多种方法对他们的认知、心理、行为进行干预,纠正他们偏差的认知、心理、行为模式,提高他们的自尊、自信、自我价值感;对缺乏就业技能者要根据他们自身特点并结合社会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那些家庭关系不良者,要运用家庭治疗等方法帮助他们调节家庭关系、完善家庭功能,以便为其获得家人的支持及出狱后和谐的家庭氛围奠定基础。

其次,在犯罪人即将释放的前半年,社会上的帮教安置工作人员就深入监狱帮助他们做各种出狱准备工作。比如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和想法;帮助他们制定出狱计划、展望出狱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他们加强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与沟通,比如加强与家人、亲友的联系,甚至可以为他们提前寻找就业单位。

第三,释放后,帮教安置机构不仅在就业方面,而且在住房、衣食、医疗、心理、法律咨询、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对他们进行帮助和指导。总之,要增强出狱人的社会适应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我国应大力加强监狱服刑人员及出狱人的矫正教育帮扶性项目的实施而非仅仅停留于对他们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制度创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出狱人帮扶工作的积极性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转变公众的犯罪观和行刑观。受重刑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公众的观念中深深地根植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对犯罪人普遍存在身份歧视。许多群众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帮扶工作缺乏足够的理解和重视,甚至认为政府和社会帮助犯罪人就是鼓励犯罪。应通过大众传媒等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逐渐转变社会公众的重刑主义理念,使人们能够理性地、全面地看待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群体,淡化犯罪标签,充分认识到做好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帮扶工作对于减少和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投入到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中来。

其次,进行制度创新,政社分工合作,构建多元竞争、互补的犯罪人帮扶公共产品提供体系。我国目前监狱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主要由监狱开展,出狱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主要由安置帮教领导小组领导,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协同参与,基层司法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吸收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但总体而言,出狱人的帮教工作中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动员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中来。上述文献显示,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无论是监狱行刑、社区行刑,还是出狱人保护工作,都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度化的措施使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其中,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广泛参与其中,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资助,这样有利于提高帮教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有利于犯罪人人格的完善,从而真正适应社会。我国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大力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将监狱服刑人员以及出狱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调节等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或委托服务的方式由各种专业性民间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能。这样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出狱人帮教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多元竞争、互补的犯罪人帮扶公共产品提供体系,又有利于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提高罪犯教育矫正帮扶工作的效果。

注释

①http://npc.people.com.cn/GB/17747702.html,访问日期 2012-09-01。

②在国外,出狱人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除了刑满释放人员外,还包括假释、监外执行、保安处分人员等。在中国语境下,狭义的出狱人包括刑满释放、假释、监狱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广义的出狱人除了刑满释放、假释、监狱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外,还包括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保持概念的一致性及研究综述的全面性,本文涉及的研究介绍均以国外的出狱人作为主体,但对我国的广义出狱人都有借鉴意义。

③Wilkinson RA,“Offender Reentry:A Storm Overdue”,Correct.Manag.Q,Vol.5,No.3,2001,PP.46-51.

④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⑤Fisher,James K.,“The Reentry Process:How Parolees 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reentry+process% 3A+how+parolees+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a0140489091,访问日期2012-09-20.

⑥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⑦Eckland-Olson,S.,Supancic,M.,Campbell,J.,& Lenihan,K.J.“Postrelease Depress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Familial Support ”,Criminology,Vol.21,No.2,1983,PP.253-275.

⑧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⑨Fisher,James K.,“The Reentry Process:How Parolees 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reentry+process% 3A+how+parolees+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a0140489091,访问日期2012-09-20.

⑩[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著,王明亮等译:《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253页。

(11)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12)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13)Langan PA,“Levin DJ.Recidivism of Prisoners Released in 1994”,US Dep.Justice,Washington,DC,2002.

(14)IA Binswanger,C Nowels,KF Corsi,et al.,“From the Prison Door Right to the Sidewalk,Everything Went Downhill:A Qualitative Study of the Health Experiences of Recently Released Inmat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Vol.34,2011,PP.249-255.

(15)转引自Laura S.Abrams,Susan M.Snyder,“Youth Offender Reentry:Models for Intervention and Directions for Future Inquiry”,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Vol.32,2010,PP.1787-1795.

(16)Maruna S,“Making Good:How Ex-Convicts Reform and Rebuild Their Lives”,Am.Psychol.Assoc,Washington,DC,2001.

(17)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18)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19)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20)Fisher,James K.,“The Reentry Process:How Parolees 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reentry+process% 3A+how+parolees+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a0140489091,访问日期2012-09-20.

(21)Fisher,James K.,“The Reentry Process:How Parolees 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reentry+process% 3A+how+parolees+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a0140489091,访问日期2012-09-20.

(22)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23)Cassandra Chaney,“So My Family Can Survive:Prisoner Reentry and the Risk and Resilience of Black Families ”,J Afr Am St,Vol.15,2011,PP.95-114.

(24)Jeffrey R.Breese,Khaz Ra'el,G.Kathleen Grant,“No Place like Home:A Qualitative Investigation of Social Support and Its Effects on Recidivism”,Sociological Practice:A Journal of Clinical and Applied Research,Vol.2,No.1,2000,PP.1-21.

(25)Fisher,James K.,“The Reentry Process:How Parolees Adjust to Release from Prison”,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reentry+process% 3A+how+parolees+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a0140489091,访问日期2012-09-20.

(26)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27)转引自Laura S.Abrams,Susan M.Snyder,“Youth Offender Reentry:Models for Intervention and Directions for Future Inquiry”,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Vol.32,2010,1787-1795.

(28)转引自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29)Elizabeth Marlow,Catherine Chesla,“Prison Experience and the Reintegration of Male Parolee”,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2886197/,访问日期2012-09-10.

(30)Marta Nelson,Perry Deess,Charlotte Allen,“The First Month Out-Post-Incarceration Experiences in New York Cit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1999.

(31)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9,2003,PP.89-113.

(32)Ruth E.Collins,“Contribution of Social Work to Parole Preparation”,http://www.jstor.org/stable/1136179,访问日期2012-09-11.

(33)司法部帮教安置工作代表团:《澳大利亚刑释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及帮教》,《人民调解》2007年第6期。

(34)Mike Bobbitt,Marta Nelson,“The Front Line:Building Programs That Recognize Families' Role in Reentry”,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New York,2004.

(35)K.Buston,A.Parkes,H.Thomson,et al.,“Parenting Interventions for Male Young Offenders: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n What Works”,Journal of Adolescence,Vol.35,2012,PP.731-742.

(36)Michael Fischer,Brenda Geiger,“Resocializing Young Offenders in the Kibbutz”,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riminology,Vol.40,No.1,1996,PP.44-53.

(37)转引自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6页。

(38)K.Buston,A.Parkes,H.Thomson,et al.“Parenting Interventions for Male Young Offenders: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n What Works”,Journal of Adolescence,Vol.35,2012,PP.731-742.

(39)Michael Fischer,Brenda Geiger,“Resocializing Young Offenders in the Kibbutz”,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riminology,Vol.40,No.1,1996,PP.44-53.

(40)Joan Petersilia,“What Works in Prisoner Reentry:Reviewing and Questioning the Evidence”,Federal Probation,Vol.68,No.2,2004,PP.4-9.

(41)Marie Pryor,“The Unintended Effects of Prisoner Reentry Policy and the Marginalization of Urban Communities”,Dialect Anthropol.Vol.34,2010,PP.513-517.

(42)Kathryn M.Kleis,“Facilitating Failure:Parole,Reentry and Obstacles to Success”,Dialect Anthropol.Vol.34,2010,PP.525-531.

(43)参见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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