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渊明寿年63岁说辨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陶渊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陶渊明(365-427)享年63岁,本来是个颇为明确的问题。
萧统最早编《陶渊明集》,所附陶渊明卒后不久颜延之《靖节征士诔》,有“春秋六十有三”之语。自北宋汲古阁藏《陶渊明集》十卷本以及以后的一些《陶渊明集》所附颜《诔》皆同(南宋曾集本《陶渊明集》所附有“时年六十三”之语,校记曰:“一无六十三字”)。最早记陶渊明生平的为梁代沈约《宋书·陶潜传》:“潜,元嘉四年卒,时年六十三。”《晋书·陶潜传》:“以宋元嘉中卒,时年六十三。”萧统《陶渊明传》:“元嘉四年,将复征命,会卒,时年六十三。”自南宋王质《栗里谱》以来,南宋吴仁杰,清代顾易、丁晏、陶澍、杨希闵以至今人逯钦立、杨勇、王瑶、吴云、钟优民、李华、王孟白、唐满先、孙钧锡、王叔岷、郭维森等,均主此说。当今诸多中国文学史教材也采用此说。
从《陶集》内证看,《自祭文》为宋元嘉四年(427)陶渊明绝笔,学界向无异议。其中云:“从(一作以)老得终,奚所复恋!”《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曰:“又制户调之式:……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1974年中华书局点校本,第790页)。诚如袁行霈先生所言,“这虽然是政府规定的户调式中的话,不是日常所说的‘老’的年龄界限,也仍然可以作为晋人在什么年龄算‘老’的重要参考。”(见《陶渊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229页。以下再引此书只注明页数)。《戊申岁六月中遇火》诗:“总发抱孤介,奄出四十年”,“戊申岁”,“奄出四十年”是没版本上异文的;四十岁再超出四年,为四十四岁。可见从“日常所说的‘老’”为六十多岁,“戊申岁”为四十四岁,至逝年丁卯为六十三岁,足证六十三岁说论据见分,不容置疑。“一方面根据最早的记载,一方面又有可靠的解释,陶公年六十三,自然是可信的了。”(王叔岷《陶渊明诗笺证稿》,台北艺文印书馆,1975年1月出版,第542页)
当然,对陶渊明享年也有不同说法:南宋张縯《吴谱辨证》取《游斜川》诗辛丑岁“开岁倏五十”之说,称陶公元嘉四年时为76岁;清人吴挚甫《古诗钞》为《饮酒·十九》作注时,提出陶公享年51岁说。但两说论据颇为简约。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诸多论家提出异说,诸如56岁说(梁启超、李辰冬、陆侃如、方祖燊、李文初、陈怡良);52岁说(古直、赖义辉);59岁说(圣旦、邓安生、龚斌)等。但以《陶集》诗文内证,“从老得终,奚所复恋!”,“老”在晋代为六十多岁,“可以说享年六十岁以下的各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229页)“于是《宋书》所记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岁之说仍然未能动摇。”(213页)
1997年7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袁行霈先生的《陶渊明研究》,又提出了陶渊明寿年七十六岁的新说,全书以《宋元以来陶集校注本之考察》、《陶渊明享年考辨》、《陶渊明年谱汇考》、《陶渊明作品系年一览》等四篇185页,近13万字详尽考辨论析,称:“《宋书》所谓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并非不可动摇的定论。”(213页)为此,袁氏指出:“研究这个问题而有冀于发现新的资料几乎已不可能,但是如果能用更严谨的方法重新审视认真考辨,或许有希望得出较为公允切实的结论。所谓最严谨的方法,主要指以下四者:一、对已有的全部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通盘的考察,不以枝节害全体。二、对有关其享年的资料依据可信程度加以分级,尽量使用可信程度高的资料,不以次要的资料轻易否定重要的资料。三、陶渊明的作品应以各宋本互异者考察其刊刻先后择善而从,也可以理校,但决不臆改。四、以准确理解陶渊明的作品为基础,以对其作品的胜解为其享年的实际。”(211-212页)袁氏又提出研究此问题的“严谨的态度”应是“相信陶渊明生前好友颜延之当时所撰《诔》文”,“考察陶渊明诗文本身所提供的更可信的内证”要不“拘守《宋书》所谓享年六十三岁,凡不合此说者辄改易文字,或曲为之解。”(216页)
笔者完全赞同并运用袁氏指出的方法,努力按其提倡的治学态度,反复、认真地研究其著作,谨慎、严格地对照《陶集》诗文、其他有关著述与袁氏的观点、论据与论析,也抱着从零开始的态度,“放弃成见,重新探讨,以期得到比较圆满的结论”(212页),却不是“渊明享年七十六岁说最为妥当”(271页)的结论,而是更坚信陶渊明寿年六十三岁说的确切。
下面,按袁氏指出的“相信陶渊明生前好友颜延之当时所撰《诔文》”即旁证,“考察陶渊明诗文本身所提供的更可信的内证”(216页)的两个方面分述之。
沈《传》是陶渊明寿年63岁说最权威的历史文献
袁氏在《陶渊明年谱汇考》所遵循原则第二项,“对有关资料依据其可信程度加以分级”中,将有关陶渊明的资料分为四级,在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之后,提出“第二级,陶渊明友人所留文字资料,仅颜延之《陶征士诔》一篇。第三级,后人所撰陶渊明之传记资料,梁沈约《宋书·陶潜传》……第四级,后人评陶、咏陶而有助于其生平考证之文字资料,如梁萧统《陶渊明集序》、唐白居易《访陶公旧宅并序》等。”笔者完全赞同袁氏的分级办法,尤其对其“尽量使用第一级资料,以其他三级资料为佐证;不以次一级资料轻易否定前一级资料”(247页)特别重视。杨勇《陶渊明集校笺·陶渊明年谱汇订》有言:“《文选》所载之文,原以保存文学价值,六十三岁之简化为若干,或作某某,乃文人于不关重要文句,省略书之,此古时文人习惯如此,犹奏疏中诚惶诚恐,死罪死罪,顿首顿首,简化为中谢是”。
针对此论,袁氏曰:“有没有这种可能:颜延之《陶征士诔》被昭明太子收入《文选》时,年岁并不重要而将‘六十三’简化为‘若干’呢?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六十三’化为‘若干’于字数仅仅省略了一个,于笔画反而增加了三笔。而且享年决不是不关重要的文句,《文选》所录《诔文》有明言享年者,……可见颜《诔》没有明说渊明年岁,并不是简化,而是不能确知。”(216-217页)“颜《诔》之未明言渊明年岁,并非求简,而是不能确知。”(280页)又,“《文选》颜延之《陶征士诔》只说,‘春秋若干,元嘉四年月日,卒于寻阳县之某里。’只言其卒年而未言其卒岁。颜延之是陶渊明生前好友,撰写诔文一定在陶渊明卒后不久,于其享年尚且阙疑,而晚于颜延之的沈约又从何得知?”(212页)“颜延之既不能确知,而沈约反能确知,岂不令人怀疑!”(280页)
在这里,提出了陶公享年问题探讨的两个前题:一、颜《诔》中之“春秋若干”,到底是“简化”,还是“不能确知”?二、颜尚且不知,沈又从何得知?
下面,首先将颜《诔》与沈《传》所载陶渊明生平要迹列出:
据上表所列,将颜《诔》与宋《传》相对照,不难看出,颜《诔》对包括陶公享年在内的诸多问题,并非“不能确知”,而是有意“简化”。尽管为人诔文,“享年决不是不关重要的文句”,但是,文章之美,冠绝当时,“玩世如阮籍”(张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题辞·颜光禄集》)的颜延之是有可能“任性而行”的。下面,仅列六个方面的事例,分析颜《诔》“能确知”即故意“简化”情况。
先看《诔》文中紧接着“春秋若干,元嘉四年月日”之后的“卒于寻阳县之某里”。陶渊明于义熙七年(411)47岁时迁居南村,有《移居》诗。古直《陶靖节年谱》有云:“南村,即南里。通考先生诗文以及诔传,而知南村实在寻阳负郭”,“自义熙七年至元嘉四年,凡17年,先生踪迹皆在寻阳。其尤显著者,如‘因家寻阳’,如‘过寻阳见赠’,如‘经过寻阳,临别赠此’,如‘在寻阳与潜情款’,如‘经过寻阳,日造渊明饮焉’,皆确指其地”。《宋书·陶潜传》曰:“先是颜延之为刘柳后军功曹,在寻阳与潜情款。”颜《诔》亦曰:“自尔介居,及我多暇,伊好之洽,接阎邻居。宵盘昼憩,非舟非驾”。陶澍《陶靖节年谱考异》曰:“考《宋书·孟怀王传》,怀王义熙十一年卒于江州之任。《晋书·安帝纪》:义熙十二年六月,新除尚书令刘柳卒。《南史·刘湛传》:“刘柳卒于江州。是柳为江州实踵怀玉之后,以义熙十一年到官,十二年除尚书令,未去江州而卒。延之来寻阳与先生情款当在此两年也。”可见,颜延之与陶公初会在义熙十一、二年(415、416)。又据《宋书·颜延之传》:“庐陵王义真颇好辞义,待接甚厚,徐羡之等疑延之为同异,意甚不悦。少帝即位,以为正员郎,兼中书。寻徏员外常侍,出为始安太守”,“延之之郡,道经汩潭,为湘州刺史张邵祭屈原以致其意”。《文选》所载颜延之《祭屈原文》,首标“惟有宋五年月日”为少帝景平二年(426)。《宋书·陶潜传》曰:“延之为始安郡,经过,日日造潜,每往必酣饮致醉。临去,留二万线与潜,潜悉送酒家,稍就取酒。”可证颜延之与陶公再见在景平二年(424)。
那么,颜延之对自己曾居之地,也是陶渊明居处的南里不会记不起其名吧?不会只能以“某里”名之吧?也不会在八九年之后,故地重返,故友重见之时,忘记“南里”之名吧?元嘉四年(427),陶公辞世之前,由《挽歌诗》:“严霜九月中,送我出远郊”(杜子春《周礼》注曰:“百里为远郊”)可知,实居城邑,即死在南里。那么,颜与陶分手不过三年,不会叫不上或记不清“南里”之名吧?但是,颜《诔》却明明写着“卒于寻阳县之某里”。可见书“某里”非不能确知,而是“南里”的简化,而这种简化是不能用“某”与“南”字的字数省略、笔画多少来断定其是否可能的。为友朋撰写诔文,按常规不该将辞世之地简化,颜延之却简化了。同样,颜延之有没有将此种“简化”法用于陶公的享年上面呢?
再看颜《诔》对陶渊明仕履的简化。众所周知,陶公平生五次出仕:任江州祭酒、参桓玄军幕、作镇军将军刘裕的参军、建威将军刘敬宣的参军和彭泽县令。但颜《诔》只云:“初辞州府三命,后为彭泽令”,一句“初辞州府三命”,竟将陶令的其他四次入仕全部略去。难道颜与陶初交之时,“自尔介居,及我多暇。伊好之洽,接阎邻舍,宵盘昼憩,非舟非驾”之日,颜延之对陶令的仕履一无所知?八九年后,颜与陶重会之时,“日日造潜”,使得颜延之“念昔宴私,举觞相诲”的“中言而发”之语“独正者危,至方则碍,哲人卷舒,布在前载,取鉴不远,吾规子佩”,正是从出仕与归隐角度规劝自己的,颜延之此时还不知道陶令五次入仕的经历?毫无疑问,颜非不能确知陶令平生仕履,而是有意地简化了。如今,我们凭借《陶集》中《饮酒·十九》“投耒去学仕”之时是“是时向立年”,沈《传》“起为州祭酒”的记载,知陶令29岁任江州祭酒;凭借《陶集》中《庚子岁五月中从都还阻风于规林》、《辛丑岁七月赴假还江陵夜行涂口》、《始作镇军参军经曲阿作》、《乙巳岁三月为建威参军使都经钱溪》等诗,沈《传》所载“潜弱年薄官,不洁去就之迹”,“复为镇军、建威参军”等,知陶令曾仕玄、仕裕、仕宣的,倘若“两相比较,我们宁可相信颜《诔》而怀疑沈《传》”(212页),依据颜《诔》之“初辞州府三命,后为彭泽令”的简化,《陶集》多有象《始作镇军参军经曲阿作》一类需后人考释的诗题,就难求陶令仕履了,也如同将“春秋若干”之“若干”必定为非63岁一样。为人诔文,仕履之大事,焉有不详写而简化之规?可颜延之却能如此有违历史传统而为之,颜延之就是颜延之,不能说按常规不该简化的,颜延之决不能简化。
第三,看颜《诔》对陶渊明家世的简化。按理,撰诔应明白清晰地写出诔主的家世,或写其祖上出众之人,或列举世代出名之人,最低也要提及乃父、乃祖吧?但是,颜《诔》不写陶公曾任武昌太守(据《晋书·陶潜传》;袁氏亦有“祖茂,武昌太守”之言,见258页)的祖父的事迹,甚至连功业昭著的长沙郡公、曾祖陶侃也不置一词,仅用“韬此洪族,蔑彼名级”一笔带过,害得一些学子据此八个字,不顾《陶集》中《命子》诗等内证、沈《传》“曾祖侃,晋大司马”的确切旁证,在陶侃是否陶令曾祖问题上猜来争去,徒废笔墨。据笔者初略统计,自1949-1996年的47年间所发表的研陶论文1153篇中,竞有22篇专题争论这一命题的文章。颜延之如果不知陶公曾祖、祖父的官职,焉能用“韬此洪族”述陶家世?明明能确知,却又故意简化了。
第四,颜《诔》对陶渊明的诗文及其评价的简化。按现存《陶集》而言,陶公有诗126首,文12篇,大约颜延之当时所能了解或见到的,绝不止此数,不能对陶公诗文写作一无所知吧?颜《诔》分明写着:“有诏征为著作郎,称疾不到。”试想,没有写作能力和文字功底之人,能被征任著作郎吗?朝廷诏征著作郎,其实是对陶渊明大量的诗文及其创作成就的肯定。但是,颜《诔》却仅以“文取指达”四个字评价陶公诗文的价值,这里除了颜延之因文学创作追求与陶公迥异而否定其乡曲诗人诗风的原因外(参见拙著《陶渊明探稿·陶公与颜延之的交往新解》),还是简化的写法,只不过与其他的“简化”相比,颇有一点不屑一谈之意,更是有意简化,而不是不能确知。
第五,看卒于“元嘉四年月日”之“月日”,亦为简化。多少年来,陶坛学子对颜《诔》中“年在中身,疢维痁疾。视死如归,临凶若吉。药剂弗尝,祷祀非恤,愫幽告终,怀和长毕”之说,争论甚烈,难为结论。袁氏在陶学史上第一次圆满地解决了纷争,其识见令人钦服。这八句中,上两句是叙述“渊明中年染疾的事”,下六句“才是临死前的情形”,并指出:这颜《诔》中“药剂弗尝,祷祀非恤。愫幽告终,怀和长毕”,是“可知渊明死前既不服药亦不祷祀,安然坦然地离开了人世。”(227页)。那么,“渊明死前既不服药亦不祷祀,安然坦然地离开了人世”,颜延之又是何由得知的呢?《诔》云:“夫实以诔华,名由谥高。苟允德义,贵贱可筭焉!若其宽乐令终之美,好廉克己之操,有合谥典,无愆前志,故询诸友好,宜谥曰靖节征士。”笔者以来,“故询诸友好,宜谥”七个字极为重要,是确定颜延之对陶渊明享年以及逝世日期的最有力之处,因事关重大,笔者翻尽手头所有对此句作释解的文字,应译作:“所以才广泛征求亲朋好友的意见,认为应该谥为靖节征士”(吴云主编《汉魏六朝散文精华》,中国文学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第671页)。那么,在“广泛征求亲朋好友的意见”之时,颜延之连陶公临终前“药剂弗尝”之事都知晓,却反而不问或问也无一人知晓陶公是何月何日故去的,能说得通吗?退一步说,就算逝世之日忘了,那么连月份也忘了,这合乎一代文豪颜延之的实际吗?除了将《诔》文“元嘉四年月日”之“月日”看作能确知而有意简化,还有其他答案吗?这里再征引一旁证:在上文所叙“少帝即位,以为正员郎,兼中书。寻徙员外常侍,出为始安太守”,“延之之郡,道经汩潭为湘州刺史张邵祭屈原以致其意”。笔者已写出:《文选》所载颜延之《祭屈原文》,首标“惟有宋五年月日”。这“惟有宋五年月日”,即为《祭屈原文》的写作之时,难道也是“并不是简化,而是不能确知”吗?而且,在“故询诸友好”后,紧接“宜谥曰靖节征士”这“宜谥”二字,隐约地反映出颜延之在“询诸友好”过程中,“诸友好”对陶公的谥号是有争议的,最后才“谥曰靖节征士”。
最后,顺理而析,“春秋若干”之“若干”,也决非是颜延之不能确知陶公享年而写。其一,如上所述,在为“靖节征士”谥号而“询诸友好”之时,寿考与所谥之号有关,颜延之能不问及陶公寿年吗?在广泛征求亲朋好友意见之时,竟无一人谈及陶公年寿,或有人谈及了,颜延之一点也不在心,甚至无记忆,这合乎事理吗?其二,依颜与陶之谊,在多次交往中,能无涉彼此年庚的话题吗?颜比陶小19岁,如果颜《诔》不是有意以“若干”作享年的简化,那么,就是一时忽视了陶公的年寿,也会依据自身年龄而推出陶公享年的,颜延之又因何不为呢?答案只有一个,即在能确知的情况下而有意简化。按说,为人作诔文而违常规,竟将确知的享年简化成“若干”,确实让人不可理解,但颜延之确能如此。颜延之就是颜延之。
综上所述,颜《诔》在常规诔文写法应确写的东西,诸如家世、仕履、著述、逝地、逝年月日等,皆作“求简”“简化”处理,而且是在能确知的情况下有意简化。可见,袁氏的“颜《诔》没有明说渊明年岁,并不是简化,而是不能确知”的前提难以成立。“前提既不能成立,推论就全都没有意义了。”(239页)
下面探讨袁氏论陶渊明享年问题的第二个前提:颜《诔》“于其享年尚且阙疑,而晚于颜延之的沈约又从何得知?”(212页)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析。
首先,东晋南朝最重门第,盛行谱谍,诸家谱皆呈吏部。这点,袁氏在“曾祖陶侃,晋大司马,封长沙郡公”下,亦有说明:“魏、晋、南朝重谱谍,以陶侃之显赫,沈约修《宋书》必能见之。”(256页)
第二,沈约修《宋书》时,已距陶公辞世60余年,亦必然见到陶渊明谍谋中的有关记载。陶渊明身为陶侃曾孙、武昌太守陶茂之孙,生前作过县令,在晋“有诏征为著作郎”(颜《诔》);在宋,“江州刺史檀道济往候之”,“馈以梁肉”,劝其出仕(萧《传》);与当时名士周续之、刘遗民“谓之‘浔阳三隐’”(萧《传》);“所有文集并行于世”(《晋书》本传),陶渊明必然有谱谍记载是无疑的。我们再从上述所列颜《诔》与沈《传》所载陶渊明生平要迹,从名与字、籍贯、家世、仕履、诗文写作、卒年等方面,不仅无矛盾,而且沈《传》更详于颜《诔》,特别是颜《诔》云:“元嘉四年月日,卒”;沈《传》亦云:“潜元嘉四年卒”,非看陶公谱谍果真能那样吻合吗?那么,在陶公谱谍中焉有不载享年之理?沈《传》在没有谱谍六十三岁享年的确切记载的情况下,焉能胡乱写成“时年六十三”吗?足见沈《传》是言而有据的。
第三,诚如杨勇所论:“休文撰史,既知侃为渊明曾祖,而侃、潜又一时人望,岂有不加详察而造为之哉!若休文纵有所误,当时之人,皆可据谱谍而非之,焉能历代而不察乎?李延寿世近,撰《晋书》取前人六十三岁成说而不疑,而于祖茂则增订之。朱子作《通鉴纲目》,特不依《自祭文》及《挽歌》作九月卒,而更定其说为冬十一月,足见朱子之前论述渊明之资料,尤昭昭在目,故延寿、朱子之说可信也。若渊明年寿果有误,此大事也,李朱二人岂有所不察者乎?”(《陶渊明集校笺》第465页)所论极是。
第四,袁氏有“兹仅就我本人研究所及举例说明《宋书》所记人享年多有可疑乃至错误之处,从而证明《宋书》所谓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并非不可动摇的定论。”(213页)笔者以为,沈约《宋书》所记人物享年果真是“多有可疑乃至错误之处”,也不能推断出《宋书》于陶公享年之说,心定也“可疑乃至错误”。
综上所述,沈约虽晚于颜延之,而据陶渊明谱谍及当时所能见到的材料或听来的事迹,完全可以“得知”并且已经写出包括享年63岁等陶渊明事迹的《宋书·陶潜传》。足见颜《诔》“于其享年尚且阙疑,而晚于颜延之的沈约又从何得知”的前题,难以成立。那么,“前提既不成立,推论就全部没有意义了。”(380页)
按袁氏《汇考》提出的原则,“对有关资料依据其可信程度加以分级”及“分为四级”,第二级仅颜延之《陶征士诔》一篇;第三级才是沈约《宋书·陶潜传》等传记资料。笔者多次声言,努力遵循此原则。但是,颜《诔》能确知陶公享年却简化为“若干”,沈《传》称“时年六十三”又有实据可依,虽当遵循袁氏“不以次一级之资料轻易否定前一级资料”之原则(247页);然,前一级资料颜《诔》事实上是空白,而63岁说虽属次一级资料,却依据可靠,“不知标新说者何但信‘元嘉四年卒’,而独不信其‘时年六十三’之语耶?”(李华《陶渊明新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11月出版第2页)在“有冀于发现新资料几乎不可能”(246页)的情况下,可以断定,沈《传》是陶渊明寿年63岁说最权威的历史文献。
《戊申岁六月中遇火》是陶渊明寿年63岁说最重要的《陶集》内证
袁先生考辨陶渊明享年,提倡《陶集》诗文内证。曾指出:“虽然梁氏所倡陶渊明享年五十六岁之说多有主观牵强之处,难以服人,但他重视运用陶渊明诗文中的内证,是可取的。因为梁氏所倡五十六岁说,学术界多不能接受,连带着他不迷信《宋书》而另求内证的这种态度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于是《宋书》所记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岁之说仍然未能动摇。”(213页)又在《汇考》遵循的原则中,特别提出:“对有关资料依据其可信程度加以分级,尽量使用第一级资料,以其他三级资料为佐证;不以次一级之资料轻易否定前一级资料。陶渊明之资料,依其可信度分为四级: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247页)
笔者完全赞用袁氏对梁启超“运用陶渊明诗文中的内证”与“另求内证的这种态度”的肯定;也坚持以“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的原则,从四个方面对陶渊明享年作进一步探讨。
首先,探讨袁氏“另求内证”,以论陶公享年76岁说。以往诸多注陶、研陶者,往往在说到某个年龄如何时,便以为这个年龄就是写作当时的年龄。如:《怨诗楚调示庞主簿邓治中》诗:“结发念善事,俛六九年”,便系年于陶公54岁之年;《杂诗·六》:“昔闻长老言,掩耳每不喜。奈何五十年,忽已亲此事”,便系年于50岁;《戊申岁六月中遇火》:“总发抱孤念,奄出四十年”,在40岁基础上加上“奄出”之年,系于44岁,如此作系年处理。而袁氏的“另求内证”的前提是:
这里涉及一个陶诗解读的重要问题,在上下两句中,凡是上句说到某个年龄如何,下句接着说多少年来如何,则上下句应当连读,也就是说应当从上句所说的年龄算起再加上以下句的年数,而不能直接将下句的年数当成他写这首诗的年龄。有的诗是上下几句连续叙述一个过程,也应当照这种方法解读。(235页)
袁氏称,按这个大前提,“七十六岁说与渊明其他诗文中说到其年岁者都可以吻合,现在仅举最关紧要的四首诗为证。”(231页)笔者亦欲按此大前提和所举之诗,但结论是:只能“吻合”六十三岁说。为讨论的方便,先征引四首诗的前两首之袁论:
《怨诗楚调示庞主簿邓治中》曰:“结发念善事,俛六九年。”“结发”,犹束发成童,十五岁以上,见《大戴礼·保傅》注和《礼记·内则》注。“六九年”,五十四年,自王质《栗里谱》即系此诗于五十四岁,相沿已久,梁谱也是如此。那是将这两句诗断开来读的结果,而且简单地将六九“年”看成五十四“岁”,并且把这一年当成了写这首诗的年龄。以我之见,“六九年”的前面加上“俛”二字显然不能解释为“努力了五十四岁”,而只能解释为“努力了五十四年”,更不能说从出生起就想做“善事”并俛为之,而只能说从“结发”时起想做“善事”并俛为之;这两句应当连续,意谓自己从“结发”的年纪起就“念善事”了,到现在已经努力了五十四年。就算取“结发”年龄的下限,从十五岁算起,经过五十四年,那么这首诗也应作于六十九岁。如果从十六、七岁算起,这首诗应当作于七十岁或七十一岁。这样,除了七十六岁说,其他各说都不能成立。东坡先生和陶诗本在“六九”下是没有异文的,其他宋本均有“一作五十”。可以推断,作“结发念善事,俛六九年”是比较可信的,但是这样一来就和《宋书》所载享年六十三有矛盾了。于是有人就勉强将“六九年”当成写作这首诗的年岁;另有人就改“六九年”为“五十年”(古《谱》即取“五十年”),但即使如此陶渊明写这首诗也已到了六十五岁,仍然否定了六十三岁及五十六岁、五十二岁各说。
《戊申岁六月中遇火》:“总发抱孤念,奄出四十年。”诗题有“戊申岁”,诗中有“总发”、“奄出四十年”,是证明陶渊明享年七十六岁的重要资料。凡主六十三岁说者自王质以下都系于四十四岁,那显然是将两句诗断开来读的结果,而且是将四十“年”解释为四十“岁”,为了凑合享年于是将“奄出四十年”解释为四十四岁。我认为这不妥当。孤立地看,“年”字固然可以释为年岁,但在此上下文中“年”字不可释为年岁。这两句诗也应当连续,四十“年”并不等于四十“岁”,更不就是写诗的年龄。“出”是超出的意思,“奄出四十年”,指四十一年,或稍多些如四十二年。这两句诗的意思是说,从“总发”的年纪起,就已抱定“孤念”,至今已经四十多年了。“总发”,犹束发,十五岁以上。如果“总发”按十六岁算,十六岁加上四十一年(“奄出四十年”),写这首诗是在五十七岁,此年为戊申。陶渊明于元嘉四年丁卯去世,享年正好七十六岁。诗题的纪年与诗中所配合起来,一岁不差地证明陶渊明享年七十六岁,这决不是巧合所能解释的。如果说“总发”是十五岁,那么“奄出四十年”可以解释为四十二年,写这首诗也在五十七岁。梁启超先生倡五十六岁说,对这首诗无法系年,只好说“四十年”是“四九年”之讹。四九,三十六,系此诗于三十七岁。梁氏毫无版本根据,以享年五十六之先见擅改正文,这种方法是不足取的。古直先生倡五十二岁说,系此诗于四十三岁,为了证成其说于是将诗题“戊申”改为“戊午”,并说:“诸本作‘戊申’,陶《考》引《江州志》作‘戊午’,以本诗征之,良信。”但是《江州志》晚出,而且是孤证,不能根据它否定诸多宋本陶集,这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再征引《荣木》诗序如下:“《荣木》,念将老也。日月推迁,已复九夏,总角闻道,白首无成。”逯钦立校注《陶渊明集》为“总角”作注云:“十二三岁时。潘岳《怀旧赋序》:“余年十二获见于父友戴侯杨君。”赋云:“余总角而获见,承戴侯之杨君。”(中华书局于1979年5月出版,第16页)王孟白《陶渊明诗文校笺》从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1985年6月出版,第10页)。在这里,“总发抱孤念”,袁氏称:“‘总发’,犹束发,十五岁以上”;“结发念善事”,袁氏称:“‘结发’,犹束发成童,十五岁以上,见《大戴礼·保傅》注和《礼记·内则》注。”系年于40岁下的《荣木》诗(300页)对“总角闻道”之“总角”未作注释。袁氏于陶十五岁下写道:
渊明自幼修习儒家经典,爱闲静,念善事,抱孤介,爱丘山,有猛志,不同流俗。《荣木》序曰:“总角闻道”。《饮酒》其十六:“少年罕人事,游好在六经。”《与子俨等疏》:“少学琴书,偶爱闲静。开卷有得,便欣然忘食。见树木交荫,时鸟变声,亦复欢然有喜。尝言五六月中,北窗下卧,遇凉风暂至,自谓羲皇上人。”《怨诗楚调示庞主簿邓治中》:“结发念善事”。《戊申岁六月中遇火》:“总发抱孤介”。《归园田居》其一:“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杂诗》其五:“忆我少壮时,无乐自欣豫。猛志逸四海,骞翮思远翥。”总角、结发、总发,义同,未成年时,又有“束发”,亦“总发”也。《大戴礼·保傅》:“束发而就大学。”注:“束发谓成童。”《礼记·内则》:“成童舞象学射御。”注:“成童,十五以上。”渊明既曰“闻道”又曰“抱孤介”,则不会太年幼,十五、十六岁为宜。《论语》:“十五而有志于学”,姑将渊明回忆少年时事统系于此年下。(285-286页)
这段论析,疑点颇多。其一,“总角、结发、总发,义同,未成年时,又有‘束发’,亦总发也。《大戴礼·保傅》:‘束发而就大学。’注:‘束发谓成童。’《礼记·内则》:‘成童舞象学射御。’注:‘成童,十五岁以上。’渊明既曰‘闻道’,又曰‘抱孤介’,则不会太年幼,十五、六岁为宜。”逯钦立、王孟白已经指出,“总角”为“十二三岁时”,“结发”、“总发”为“十五岁以上”。新出版的《汉语大词典》注“结发”曰:“束发。古代男子自成童开始束发,因此指初成年。《史记·李将军列传》:‘且臣结发而与匈奴战,今乃一得当单于,臣顾居前,先死单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5642页)注“总发”曰:“束发。指童年或少年。”(缩印本5725页)注“总角”曰:“古时儿童束发为两结,向上分开,形状如角,故称总角。”(缩印本5723页)袁氏所论“结发”、“总发”相同,为“束发”,是确切的,分析《汉语大词典》解释“总发”指“童年或少年”,而“总角”指“儿童束发为两角”。可见,“总角”之年比“总发”、“结发”之年要小一些;逯说、王说可信,袁氏所言“总角、结发、总发,义同,未成年时”,并“姑将渊明回忆少年时事统系于此年下”。那么,本来是“十二三岁”,而却要“统系于”十五岁以上,恐有失严谨。其二,“少年罕人事”之“少年”,“忆我少壮时”之“少壮”所表的年龄能无差别吗?“少学琴书”之“少”,“少无适俗韵”之“少”,与“少壮”亦毫无差别吗?其三,“少年”、“少壮”与“少”,谁人能确指其年?可见其为泛指之词。那么,袁氏将定指之词“总角”(十二三岁)、“总发”、“结发”(十五岁以上),来“统”定泛指之词“十五岁以上”,这合理吗?袁氏有别于其他论陶家的“另求内证”的关键,是“从上句所说的年龄算起再加以下句的年数”得出陶公写此诗文的年龄,以证其七十六岁说之成立。那么,将泛指无定之年岁,甚至明明是“十二三岁”,皆“统”当“十五岁以上”,并“姑将渊明回忆少年时事统系于此年(笔者按:指十五岁)下,这合适吗?又,袁氏引用、认同“总发”等为“十五岁以上”,“渊明曰‘闻道’又曰‘抱孤介’,则不会太年幼,十五、六岁为宜。”自言“十六岁”,又“统系于”十五岁之下,这能取信于人吗?
如果说上述有关“总角”、“少年”“统系于”十五岁的分析,尚不能说“从上句所说的年龄算起再加以下句的年数”之“另求内证”完全令人不可信从,那么,袁氏系年于54岁的《杂诗》十二首之六,便可一目了然了。袁氏于“晋安帝义熙元年乙巳(405)渊明五十四岁”下云:“《杂诗》十二首作于是年”。并指出:
兹再细考《杂诗》之写作时间。其六曰:“昔闻长老言,掩耳每不喜。奈何五十年,忽已亲此事。”此“五十年”是否即五十岁耶?盖非是。“五十年”是从“昔”日算起。“长老言”一作“长者言”,长老者之言语,联系下文应是关于人生易老之事,渊明昔日掩耳不喜闻者,儿童心理每如此。又陆机《叹逝赋序》曰:“昔每闻长老,追计平生,同时亲故,或凋落已尽,或仅有存者。余年方四十,而懿亲戚属,亡多存寡,昵交密友,亦不半在。”渊明此诗意同。唯陆《赋》言“余年方四十”,而陶诗则言“奈何五十年”,陆机言明写作年龄,渊明则是从昔日算起已经五十年矣,措辞不同。昔日童年不喜闻长者言及衰老之事,而今五十年已过,自身亲历人身衰老之事、亲友凋零之悲矣。如所谓昔日指四、五岁,则渊明写此诗或当五十四岁,义熙元年(405)。(324页)
这段论析,误失明显。其一,按袁氏将《杂诗》系年于五十四岁,那么,“昔闻长老言”之“昔”年,必须定位于陶渊明四岁时。试想,四岁的事成年以后能记得吗?按常规,七八岁以后尚开始记事,这是明显的不合事理,作者为此特含混写道:“如所谓昔日指四、五岁”,说“五岁”不可,如是“五岁”,陶公不是享年七十七岁了吗?况且,已经是五十四岁的多病老人,如何在此之年还清晰无误的记得“长老”之言是四岁时听到的;而且,叹亡悲凋之事,一生中不知能听到多少次,怎么能单单记得准为四岁所闻呢!其二,诸陶注本,关于此诗大都认为用陆机《叹逝赋序》之典,陆赋《序》明言“余年方四十,而懿亲戚属,亡多存寡,昵交密友,亦不半在”才有感于“昔每闻长老,追计平生”的;陶引陆典,“意同”,难道不写当时五十岁的年龄,还要特地想一想是四岁那年听到“长老言”的,然后再加上四岁,这合乎常规的人生生活吗?“昔闻”之“昔”,明显是不能特定而是泛指之年。其三,按民间日常生活用语而言,如“为某某事奋斗了一生”或“终生”。袁氏在论析“结发念善事,俛六九年”时写道:“既曰‘俛’,必从‘结发’算起,不可从出生算起,襁褓中何所谓俛耶?”(274页)说得有理。在其著《陶渊明的哲学思考》一文中有言:“哲学思维、科学思维和诗(艺术)的思维,是人类的三种既相关又不同的思维方式。诗的思维富于联想和想象,是具象的、感性的,而且常常是跳跃的、片断的。”(27-28页)那么,用“诗(艺术)的思维而写的诗”,不去考虑“富于联想和想象”和“具象的、感性的”,却偏要用“科学思维”方式,比如"1+1=2"的方式,为证明七十六岁说的合理性,将本来是泛指之词,象“昔”、“少”、“少年”、“总发”、“结发”等,必按定指之词处理以就其说;而不按“诗(艺术)的思维”方式去分析诗,结果无法绕过《陶集》诗文内证。可见,袁氏“在上下两句中,凡是上句说到某个年龄如何,下句接着说多少年来如何,则上下句应当连续,也就是说应当从上句所说的年龄算起再加上以下句的年数,而不能直接将下句的年数当成写这首诗的年龄”的“另求内证”的前提无法成立。“前提既不成立,推论就全都没有意义了。”(239页)
第二,探讨袁氏“另求内证”,并以“使用第一级资料”即“陶渊明本人之作品”(247页),再以宋代王质《栗里谱》以来的诸年谱为参照,分析其《陶集》所涉年寿异文“是为了牵就《宋书》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岁而改的”(234页),从而进一步论证七十六说难以成立。袁著中,多有“牵就《宋书》”、“迷信《宋书》”,或直言为“牵就”而“改动”、“改易”、“改从”、“擅改”、“拘守”、“附会”等词语二十多处,果真凡符合六十三岁说,一些《陶集》诗文是“改动”或“拘守”而为吗?我们还以“七十六岁说与渊明其他诗文中说到其年岁者都可以吻合,现在仅举最关紧要的四首诗为证”(231页)中的后两首:《饮酒》其十六、十九言之。
《饮酒》诗之系年,大抵有两种主张。其一,“自(宋)吴仁杰《陶靖节先生年谱》系《饮酒》于三十九岁以来,陶澍《陶靖节先生年谱考异》、古直《陶靖节年谱》、王瑶注、逯钦立注,皆从之”(233页)。其二,主系年于五十三岁,自汤汉注曰“作于义熙十二、三年间”以来,王瑶、杨勇、吴云、钟优民、唐满先、孙钧锡皆主之。袁氏在分析其十六,指出吴仁杰等“以‘向不惑’为三十九岁,而且将三十九岁断定为作《饮酒》诗之年龄。这是不能成立的。’行行向不惑,淹留遂无成’是追叙往事,不是写这首诗时的事。这首诗从少年说起,说到‘向不惑’之年,再说到后来之终于辞官归隐抱定固穷之节而饱经饥寒。从‘行行向不惑,淹留遂无成’到‘竟抱固穷节,饥寒饱所更’,还有一段时间一个过程,从‘竟’和‘饱所更’可以看出来,这首诗不是‘向不惑’之年所写的,而是‘饥寒饱所更’之后所写的”(233页),可谓中的之言。袁氏又在其十九,针对王质系于四十岁所云:“当在壬辰、癸巳为州祭酒之时,所谓‘投耒去学仕’。又云:‘冉冉星气流,停停复一纪’。至是得十二”之说,指出:“‘向立年’,将近三十岁,是出仕州祭酒之时。陶渊明出仕州祭酒,‘少日自解归’,所以‘向立年’也就是他自解州祭酒之时。那时只是‘多所耻’,虽然辞了州祭酒但还没有与仕途决绝,事实上,辞了州祭酒以后他又不止一次出仕。后来才‘尽介然’之‘分’,‘终死归田里’”。论析精到,令人信服。但紧接着写道:“无论如何,辞州祭酒是不能说‘终死归田里’的。‘终死’,乃据东坡先生和陶诗本、汲古阁藏本、绍兴本、曾集本、汤注本(汲古阁藏本、绍兴本、曾集本有一作‘拂衣’,东坡和陶本、汤注本无一作)。作‘拂衣’很可能是为了牵就《宋书》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岁而改的,……既然说‘终死归田里’则‘归田里’之后再也没有出仕,所以‘终死归田里’只能指乙巳年辞彭泽令的事。‘一纪’是十二年,……自己巳年又经过了‘一纪’即十二年才是写作这首诗之年龄。按享年七十六岁计算,他出生于永和八年壬子(352),到乙巳年陶渊明五十四岁,又过了十二年,这首诗作于晋义熙十三年丁巳(417),陶渊明六十六岁。这样讲才符合这首诗的原意,而且也符合上述《饮酒》其十六的意思。如果先有一个享年六十三岁的成见横在心中,便不得不硬是将‘终死归田里’进成二十九岁辞州祭酒那件事,或者将‘终死’改为‘拂衣’,这都显得牵强”(234-235页),是值得探讨的。其一,吴仁杰、王质皆主六十三岁说,将《饮酒》诗视为三十九或四十岁所写,或加上“十二年”,皆不影响其陶公享年说。因此,吴、王所持《饮酒》系年三十九或四十,均系其读陶诗的理解,正如汤汉主张系年于义熙十二、三年间一样,无涉系年六十三和七十六之是与非问题。其二,“遂尽介然分,终死(或一作“拂衣”)归田里。冉冉星气流,停停复一纪”亦不影响六十三岁与七十六岁系年说的是与非,怎么能说是“先有一个享年六十三岁的成见横在心中”,“牵强”地“将‘终死’改为‘拂衣’”呢?其三,陶诗文在传抄过程中,异文殊多,轻易地下结论某某系“成见横在心中,便不得不硬是将”其“改为”某某,恐失于粗略。比如,袁氏在上引《饮酒》其十六中,说“自(宋)吴仁杰《陶靖节先生年谱》系《饮酒》于三十九岁以来,……王瑶注、逯钦立注,皆从之”(见《谱汇考》第275页)。王瑶编注《陶渊明集》,由作家出版社1956年出版以来,直到改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到1991年巳13次印刷,皆主《饮酒》诗为陶五十三岁所作,何曾“从之”三十九岁说!但笔者以为,此为传抄过程中隅然疏忽所至,不能有什么“成见横在心中”或“硬将”之词云云强加于袁先生。今人尚且如此,何况古人?至于袁先生为了强调七十六岁说之可信,曾征引“朱自清《陶渊明年谱中之问题》:‘陶谱诸事,可论定者,约有四端:……至世系年岁,则只可姑存然疑而已。’朱氏对渊明年岁存疑”(261页),又见于《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陶渊明卷上编》第338页,这里该文第八部分)。但是,在同书336页第七部分关于陶年寿说结论中云:“梁、古两家之说,论证俱嫌不足,旧说虽于辛丑《游斜川》诗,《癸卯怀古田舍》诗,及颜《诔》‘中身’之语,尚待研讨,然大体固无矛盾处也。”可见朱氏之见,应是六十三岁说“大体固无矛盾处”,但应“尚待研讨”,“只可姑存然疑”。即是说:第一,六十三岁说大体可信;第二,还有疑点,还要进一步研讨。笔者以为,此类事说袁著有时个别引文有失全面而已,不能以“成见”、“硬是将”云云论之。其四,袁氏曰:“自乙巳年又经过了‘一纪’即十二年才是写作这首诗之年龄。按享年七十六岁计算,他出生于永和八年壬子(352),到乙巳年陶渊明五十四岁,又过了十二年,这首诗作于晋义熙十三年丁巳(417),陶渊明六十六岁。这样讲才符合这首诗的原意,而且也符合上述《饮酒》其十六的意思”。上述所论,《陶集》异文,“很可能是为了牵就《宋书》陶渊明享年六十三岁而改的”、“先有一个享年六十三岁的
成见横在心中”之说,既难成立,那么,我则说:按享年六十三岁计算,他出生于兴宁三年乙丑(365),到乙巳年陶渊明四十一岁,又经过了十二年,这首诗作于晋义熙十三年丁巳(417),陶渊明五十三岁。而这样讲才符合这首诗的原意,而且也符合上述《饮酒》其十六的意思。
第三,探讨《游斜川》能证明陶渊明享年七十六岁说。袁氏认为,有关陶渊明之资料,依其可信度分为四级的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中,最为重要的资料“只有一条就是《游斜川》”(218页)。但是,千多年来,此诗序文“辛酉正月五日”,“辛酉”又有一作“辛丑”之说;诗第一句“开岁倏五日”,“五日”又有“五十”之说,一直争论至今,不好作结论,因此,直接造成陶公寿年说的不同主张:“辛酉”、“五十”为五十六岁说;“辛丑”、“五十”为七十六岁说;“辛酉”、“五日”和“辛丑”、“五日”为六十三岁说。袁氏认为:“既然上述两个关键的地方都有异文,那就必须从版本学和校勘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以决取舍,然后据以考证陶渊明的享年才有说服力”(220页)。并在“更严谨的方法”之第三条中称:“陶渊明的作品应以各宋本为准,宋本互异者应考察其刊刻先后择善而从,也可以理校,但决不臆改”(211-212页),并以《游斜川》证明“渊明享年七十六岁说最为妥当”(271页)。其前提:《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乃东坡生前编定,早在北宋末年即有刻本传世,此书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其可信程度亦最高”(266页)。但是,笔者据袁著《陶渊明研究》的三篇文章考定,《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其可信程度亦最高”的王冠,是袁氏通过连升三级的方法“制造”的,根本不能成立。先看《陶渊明研究·宋元以来陶集校注本之考察》“现存宋元的几种重要的陶集情况”是:(1)汲古阁藏《陶渊明集》十卷。“书末有宣和六年曾纮所写的《说》,那么其刊刻年代的上限应不早于此年”(202页)。“宣和”为宋徽宗年号,其六年为公元1124年。(2)绍兴本《陶渊明集》十卷,苏体大字。绍兴为南宋高宗年号,公元1131-1162年。(3)曾集所编《陶渊明文集》二册,不分卷。南宋光宗绍熙壬子(1192)刊。“这里重编的一种本子,和他以前的各种版本都不一样的”(203页)。(4)汤汉《陶靖节先生诗注》四卷《补注》一卷,旧说为南宋理宗淳祐初元(1241)刻本,陈杏珍认为是南宋度宗咸淳元年(1265)前后的刻本。“汤汉注本只收诗不收文,汤汉在注释的同时,很可能也做了一些校勘”(203页)。(5)李公焕《笺注陶渊明集》十卷,“我曾将此本与汤汉注本详加比较,李公焕笺注本显然是汤汉本的扩充,在汤注之外又搜集了诸家的评析”,“以我看来,李公焕的笺注本不仅是元朝所刻,而且编辑的时间恐怕也已到了宋末甚至元朝了”,它“荟萃
众说,开后世集注之风”,“又兼受诸家评语置于诗后,开后世集评之风。卷首辑录总论,开后世辑录渊明诗话之风”(203-204页)。于《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无涉。
再看《陶渊明研究·陶渊明享年考辨》,在“先考察几种宋刻陶集的情况”,“略述如下”中,所述(1)汲古阁藏《陶渊明集》十卷;(2)绍兴本《陶渊明集》十卷;(3)曾集所编的《陶渊明文集》二册,不分卷;(4)汤汉《陶靖节先生诗注》四卷,与上述略同。袁氏接着写道:“除了宋本陶集以外,还有台湾‘中央’图书馆所藏黄州刊本《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四卷,很值得注意。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善本书目》将此书定为‘宋庆元间(1195-1200)黄州刊本)。据刘尚荣先生考证,‘此书原刊于北宋末年(宋钦宗时),[笔者按,宋钦宗靖康年号仅两年(1126-1127)],后于南宋淳熙七年庚子(1180)第一次修版重刊,又在庆元元年乙卯(1195)再次补版印行。前后经过七十年,可谓两宋时代的畅销书之一。”(222页)
接着,《陶渊明研究·陶渊明年谱汇考》,又将《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上升了一级,袁氏在“本《汇考》遵循以下原则”所论的第三项中写道:“陶渊明作品应以各宋本为准,宋本互异者应考察其刊刻先后择善而从。可以理校,但决不臆改。本《汇考》所据陶集各版本如下:汲古阁藏宋刻递修本《陶渊明集》十卷,宋黄州刻本《东坡先生和陶诗》四卷,宋绍兴本《陶渊明集》十卷,宋绍兴壬子刊曾集编《陶渊明文集》二卷;宋咸淳元年前后刊汤汉《陶靖节先生诗注》四卷,《四部丛刊》所谓影翻宋本李公焕《笺注陶渊明集》十卷。”(247页)
接下来,在“兹先从版本学、校勘学角度对两处异文详加考辨如下”写道:“‘辛丑’、‘五十’两处异文,汲古阁藏十卷本、曾集本,均有注曰:‘一作辛酉’,一作‘五日’。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中央’图书馆藏宋刻《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以及绍兴本《陶渊明集》作‘辛丑’、‘五十’,而无异文。东坡所和诗曰:‘虽过靖节年,未失斜川游。’明言‘靖节年’。足证东坡所见为‘五十’,而且相信此本。《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乃东坡生前编定,早在北宋末年即有刻本传世,此书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其可信程度亦高。”(266页)
从上述可知,《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从《宋元以来陶集校注本之考察》“未入流”,到《陶渊明享年考辨》对汲古阁藏《陶渊明集》十卷等四部宋刊本论析后,将其以“除了宋本陶集以外”的“北宋末年(宋钦宗时)”刊本,再到《陶渊明年谱汇考》前部分遵循原则中,列汲古阁藏宋刻递修本《陶渊明集》十卷之后为第二,最后将最合“辛丑”、“五十”的“此书”提到第一,“此书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其可信度亦最高”。袁氏又称“为使读者一目了然,姑且列表如下”(223页)其表也在此页,为:
袁氏之《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其可信程度亦最高”的前提根本不能成立。下面从两个方面作分析。其一,从“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看,袁氏称汲古阁本为宣和六年(1124),即宋徽宗末年刊本(详见201-202页);而袁氏是同意《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原刊于北宋末年(宋钦宗时)”即公元1126-1127年的刘尚荣考证之说的《详见222页),刘尚荣明明是说其为(宋钦宗时)刊本,又怎么能早于宋徽宗时的刊本呢?袁氏声言“宋本互异者应考察其刊刻先后择善而从”(212页),“本《汇考》所引渊明诗文,以汲古阁藏十卷本为底本,参校其他各善本(248页)”。但是,因“辛丑”、“五十”合于作者七十六岁说,便将第二改为第一刊本,以就其说,恐非妥当,既在二十几处批评某某依据《宋书》而“改易”陶诗文,恐怕更注意“改易”关键论据的非科学性吧。既然“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为汲古阁藏十卷本,其已有“‘辛丑’(一作酉),‘五十’(一作日)之说,那么其后之说,怎么能证其中一说是正确的呢?其二,可以把置第二位而“改易”为第一位,姑且不列为袁氏第三条“更严谨的方法”中之“臆改”;那么从“择善而从,也可以理校”的“更严谨的方法”中,能否证明《东坡先生和陶渊明诗》“辛丑”、“五十”是“可信程度亦最高”呢?袁氏论此本有云“乃东坡生前编定”,颇有别看它晚于汲古阁藏十卷本,但它编定的早,东坡逝于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或可有参照价值吧?那么,又怎么能证明汲古阁藏十卷本一定编定在其后呢?袁氏为此特别论析了与东坡同时代人马永卿与其关于庐山东林寺旧本陶集“辛丑”、“五十”之争的问题。马永卿《懒真子》卷一曰:“世所传《五柳集》,数本不同,谨按渊明乙丑生,至乙巳岁赋《归去来》,是时四十一矣;今《游斜川诗》,或云‘开岁倏五十’皆非也。若云‘开岁倏五日’,则正序所谓‘正月五日’,言开岁倏忽五日耳。近得庐山东林寺旧本作‘五日’,宜以为正。”从《东坡题跋》所云:“余闻江州东林寺有陶渊明诗集,方欲遣人求之,而李江州忽送一部遗余;字大纸厚,甚可喜也”可证,东坡也曾读过这个本子,只不过“是采取年‘五十’之说的。这充分说明,在东坡“生前编定”之时或更早,已有关键诗句的异文,谁人能断定是与非?袁氏所列苏过诗和陆游“所见的本子都是‘辛丑’年‘五十’岁”(225页),只能证明两处异文的存在,难以证明“辛酉”、“五日”必非。既然是“乃今所见各宋本陶诗中最早之版本”已有异说,更早的东坡、马永卿时代,或比这更早的庐山东林寺旧本早有异说,怎么能在千年之后的今天,在激烈的纷争中去分辨是与非呢?用本无法辨别异说的《游斜川》诗,作为陶渊明本人之作品中,“只有一条”的最为重要的资料,以尚待求证是否有误之论作前提,推论还有何价值可言!
第四,探讨袁氏“另求内证”,按其《年谱汇考》系年陶诗文有失妥当,以证七十六岁说难以成立。因主陶公某享年说而编陶年谱,而按其享年将陶公诗文大部分妥贴、允当地系于某年之下,与陶公生平、思想、诗文风格以及创作分期所呈现的特点,大抵无矛盾,是表明该享年说可信性的重要判断理由之一。从这个角度说,主六十三岁说的诸多年谱,如王瑶编注的《陶渊明集》(袁氏云:此“系编年体,于渊明事迹作品有系年,其系年部分亦可视同年谱”,其说确当)、杨勇《陶渊明集校笺·陶渊明年谱汇订》、逯钦立校注《陶渊明集·附录二 陶渊明事迹诗文系年》、吴云《陶渊明论稿·陶渊明年谱》、唐满先《陶渊明集浅注·陶渊明生平与著作年表》、孙钧锡《陶渊明集校注·陶渊明年谱》等,大体无“硬伤”,令人信服。而《陶渊明年谱汇考》却有“不然”之感,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同系于一年之下的作品,有大矛盾,“硬伤”明显。比如,按七十六岁说,同系于晋安帝义熙元年(405)渊明五十四岁之下的《归去来兮辞》与《杂诗》十二首,显然是不合适的。《归去来兮辞》系归田之初所作,其“因事顺心”,“舟摇摇以轻飏,风飘飘而吹衣”之得意感,“觉今是而昨非”后“问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之热切盼归,“乃瞻衡宇,载欣载奔”之欣喜,“携幼入室”后“有酒盈樽。引壶觞以自酌”之“怡颜”。“寄傲”,“春及,将有事于西畴。或命巾车,或棹孤舟”的经济较充裕之状况,“登东皋以舒啸,临清流而赋诗”之精神风貌,直透纸背,足以让读者分享其快乐、欣喜。
而《杂诗》之前八首,情调却与上《辞》迥然不同,而陶令也判若两人了。我们试看袁氏五十四岁下的说明,以列出此年陶令的行迹状况。“三月,渊明为建威将军刘敬宣参军,使都,经钱溪。有《乙巳岁三月为建威参军使都经钱溪》诗。此前当已自镇军参军任还归江州。八月,渊明为彭泽令,在官八十馀日。十一月,程氏妹丧于武昌,自免职,作《归去来兮辞》,归隐。《归去来兮辞》:‘寻程氏妹丧于武昌,情在骏奔,自免去职。仲秋至冬,在官八十馀日。因事顺心,命篇曰《归去来兮》。乙巳岁十一月也。《杂诗》十二首作于是年”(320页);又在接着上文的《考辨》中有言:“渊明于是年三月前已解除镇军参军职回江州,三月改任建威参军出使。”(322页)据上,义熙乙巳(405)这年(七十六岁说为五十四岁,六十三岁说为四十一岁)的陶令行迹是:二月前,解除镇军参军职回江州;三月——七月,改任建威参军,并随“敬宣不自安,自表解职”(320页)而解除建威参军职回乡;八月——十一月,任彭泽令八十馀日后而归田。我们仅以《杂诗》之第八首为例言之,诗云:
代耕本非望,所业在田桑;躬耕未曾替,寒馁常糟糠。岂期过满腹,但愿饱粳粮;御冬足大布,粗絺以应阳。正尔不能得,哀哉亦可伤!人皆尽获宜,拙生失其方;理也可奈何,且为陶一觞!以此诗而论,其一,“代耕本非望,所业在田桑,躬耕未曾替”,本年中,陶令在二月前和三至七月两次辞参军之职的短时间内,纵然有机会躬耕,彭泽辞令后已十一月,十二月又不能躬讲,那么,“躬耕未曾替”从何而言呢?其二,“躬耕未曾替,寒馁常糟糠”及其以下述饥伤寒云云,更令人不解。按袁氏七十六岁说之《年谱汇考》所载“陶45岁有《和郭主簿》诗(302页)。明言“园蔬有馀滋,旧谷犹储今”,“舂秫作美酒,酒熟吾自斟”;陶46岁有《拟挽歌辞》三首,“诙谐达观”(303页);陶47岁——50岁,“在桓玄幕”(303-309页);陶50岁冬,“母孟氏卒,渊明还寻阳居丧;52岁“渊明居丧在家。有《癸卯岁始春怀古田舍》二首”(316页),可见这年春陶曾躬耕,但从其诗“夙晨装吾驾,启涂情已缅。鸟哢欢时节,泠风送馀善”,“虽未量岁功,即事多所欣”看,毫无“寒馁常糟糠”的影子;至于53岁至54岁,陶渊明仕刘裕、刘敬宣,作彭泽令,都是有可观的俸禄的,怎么能“寒馁常糟糠”呢?我们再看袁氏系年于五十五岁的《归园田居》五首、《酬刘柴桑》、《读山海经》十三首诗所写的内容,对“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的美学欣赏,“桑麻日巳长,我土日已广”的希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的兴奋,“漉我新熟酒,只鸡招近局”的欢怡;“欢然酌春酒,摘我园中蔬。微雨从东来,好风与之俱。泛览周王传,流观《山海图》。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的神态;“命室携童弱,良日登远游”的心情,其情调与《归去来兮辞》有多么合谐,而与“寒馁常糟糠”又是多么格格不入。陶令54岁11月归田(按七十六岁说),时不过两个月,一到55岁,怎么又不“寒馁常糟糠”了呢?不难看出:《杂诗》“躬耕未曾替,寒馁常糟糠”是陶公晚年之事,与归田初期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主六十三岁说者将彭泽辞令定于四十一岁,将《杂诗》前八首定于五十三岁,为学界所认同。而主七十六岁说,将乙巳岁的“归去来兮”定在五十四岁。这样,到明明写有“昔闻长老言,掩耳每不喜。奈何五十年,忽已亲此事”的《杂诗》,又必须按自定的“应当从上句所说的年龄算起再加以下句的年数,而不能直接将下句的年龄当成写这首诗的年龄”(235页)原则行事,只得
将《杂诗》定为五十四岁上(其系年不合理上文已辨),造成了将陶令刚归田时之赋作与分明是陶公晚年的诗作放在同一年内,“硬伤”如此之重,如何能让人信从七十六岁说的科学性呢?
其次,有以陶渊明传记资料所引陶作取代《陶集》原文并误解题旨,曲为之证七十六岁说之允当性。比如,《汇考》系年于五十六岁的《与子俨等疏》的准确性即难以被认同。其一,不顾此文篇义,妄改题旨。袁氏称为:“《与子俨等疏》,《宋书》、《南史》之《陶潜传》作《与子书》。‘疏’者,亦书信也,与渊明同时之雷次宗有《与子侄书》,见《宋书》本传,或当时通行此种文体。雷次宗《与子侄书》曰:‘犬马之齿,已逾知命。’非临终之遗嘱,渊明《与子俨等疏》亦未必临终之遗嘱也”(331页)。在这里,袁氏完全以雷次宗《与子侄书》“非临终之遗嘱”,仅以单一之旁证便称言“亦未必临终之遗嘱也”。即便仅就旁证而言,颜《诔》云:“年在中身,疢维痁疾”,袁氏就此论析道:“颜《诔》所谓‘年在中身,疢维痁疾。’那时陶渊明很想将病治好便靠亲旧赠药医病,又恐大限将至,便写了《与子俨等疏》。中年染病开始的时候或许相当危险”(228页)。既然“中年染病开始的时候或许相当危险”,“又恐大限将至,便写了《与子俨等疏》”,却称之为“亦未必临终之遗嘱也”,岂不自相矛盾?至于陶公最后治好了病,此《疏》应称之为事实上没有成为遗嘱的遗嘱。便何况从陶《疏》文看,开头即言“天地赋命,生必有死,自古圣贤,谁能独免?”这分明是“病患以来,渐就衰损”后所想到的,直言“自恐大分将有限也”;向儿辈们说明自己“俛辞世”是怕“贻俗患”于他们,但又有“使汝等幼而饥寒”的“内愧”之感,时时“念之在心”的是“汝辈稚小家贫”,不断强调并列举事例在其死后能互相友爱,“汝其慎哉!”,完全可以看作是事实上没有成为遗嘱的遗嘱。
其二,袁氏以为数不多的后人所撰陶渊明传记资料所引陶作取代《陶集》原文。现按袁氏所论关涉陶公享年的关键词句,将陶公本人作品与有关传记等书引简列如下:
各陶集本:吾年过五十,少而穷苦,每以家弊,东西游走。
《宋书》: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家贫弊,东西游走。
《南史》: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
《册府元龟》: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以家贫弊,东西游走。
“东西游走”下接“性刚下拙,与物多忤。自量为己,必贻俗患。俛辞世,使汝等幼而饥寒”,大体一致。袁氏称:“《宋书》、《南史》、《册府元龟》作‘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方连贯成文。其意谓五十以后仍穷苦荼毒,不得不‘东西游走’以求仕宦。正是指五十三岁任镇军将军刘裕参军,自寻阳至京口;五十四岁任建威将军刘敬宣参军,使都,改彭泽县令等情事。所谓‘性刚才拙,与物多忤,自量为己,必贻俗患,俛辞世’,乃指辞彭泽令归田之事也。所谓‘俛辞世”,上承‘吾年过五十’,肯定是五十岁以后之事。‘辞世’《南史》本传作‘辞事’,或因避唐讳改,其意皆谓辞官归隐。‘俛’者,意谓勉力,正与渊明先求为彭泽令以脱离军府,然后借故辞官之苦心相合。”“又,‘吾年过吾十’乃追叙语,非作此文之年龄。”又下结论说:“据此文,渊明辞官归隐在五十岁以后,本《汇考》系于五十四岁,了无窒隘。若取六十三岁说、五十六岁说、五十二岁说、五十一岁说、五十九岁说,其辞官归隐最晚在四十一岁,均与此文不合。”(331-332页)上述之前提中,有五个方面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又《宋书》、《南史》、《册府元龟》所载与各陶集有异,如‘吾年过五十,少而穷苦,每以家弊,东西游走。性刚才拙,与物多忤。自量为己,必贻俗患。俛辞世、使汝等幼而饥寒。’《宋书》作:‘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家贫弊,东西游走。性刚才拙,与物多忤,自量为己,必贻俗患,俛辞世,使汝幼而而饥寒耳。’《南史》、《册府元龟》亦均作‘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331页),给人感觉是:《宋书》、《南史》、《册府元龟》皆作“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家贫弊,东西游走,”其实不然。《南史》于“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后,下接“性刚才拙,与物多忤”,根本不能作“其意谓五十以后仍穷苦荼毒,不得不‘东西游走’以求仕宦”(331页)之证,倒反而证明了“五十以后仍穷苦荼毒”。
二是:《宋书》、《册府元龟》上述之文,没有版本依据。
三是:以《宋书》、《册府元龟》作依据,有违袁氏“本《汇考》遵循”的“原则”。其“原则”其二云:“对有关资料依据其可信程度加以分级,尽量使用第一级资料,以其他三级资料为佐证;不以次一级之资料轻易否定前一级资料。陶渊明之资料,依其可信度分为四级”,具体是: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第二级“仅颜延之《陶征士诔》一篇”;第三级“后人所撰陶渊明之传记资料”,列举了《宋书》、萧《传》、《南史》、《晋书》、《莲社高贤传》;第四级“后人评陶、咏陶而有助于其生平考证之文字资料”,列举了萧统《陶渊明集序》、白居易《访陶公旧宅并序》(247页)。这样看,《册府元龟》连第四级都未列入,使《宋书》所引之文,成为了无版本依据的孤证。按《汇考》原则,除第一级“陶渊明本人之作品”,“其代一级资料为佐证”,连“次一级资料”都不能“轻易否定前一级资料”,那么,以第三级资料、作为“佐证”的《宋书》“轻易否定”(指无版本依据的孤证)第一级资料“陶渊明本人之作品”合适吗?
四是:《汇考》云:“各《陶集》于‘吾年过五十’下接‘少而穷苦’,文意殊不连贯!”而“《宋书》、《南史》(笔者已述,其引陶文系否定了《宋书》)、《册府元龟》(笔者已述,《汇考》未列,不够“佐证”的等级)作‘吾年过五十,而穷苦荼毒’,方连贯成文”。“吾年过五十”下接“少而穷苦,每以家弊,东西游走”,应释解为:“我年岁已过五十,少年时穷苦,后常因家贫而东西奔波”(郭维森、包景诚《陶渊明集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出版,第333页);或释为:“我已经年过五十,年少时即受穷苦,家中常常贫乏,不得不在外四处奔波”(孟二冬《陶渊明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340页),文意是连贯的。因为“吾年过五十”是写《疏》之时的年龄,而非《汇考》所言“乃追叙语,非作此文之年龄。”(332页)
五是:“吾年过五十”理解为五十六岁也不合适。“年过五十”,理解成五十一二(六十三岁说多系年于五十一岁)为宜,最多也不能超过五十四五岁;过五十六岁了,应称“五十有六”、“五十多岁”或“年近六十”等。但《汇考》必须按七十六岁说,将彭泽辞令定在有“乙巳岁”之年,即五十四岁,并必须将“‘东西游走’以求仕宦,正是指五十三岁任镇军将军刘裕参军,自寻阳至京口;五十四岁任建威将军刘敬宣参军,使都,改彭泽县令等情事”(331页);五十五岁又有《归园田居》五首、《归鸟》、《酬刘柴桑》、《读山海经》十三首等鲜明欢愉的情调,那么只好将《疏》安排在五十六岁。其实,以“东西游走”作“以求仕宦”看,那么“吾年过五十,少而穷苦,每以家弊,东西游走”,一个“每”字说明:陶任州祭酒、仕玄、仕裕、仕宣,乃至彭泽令,都应是包括在内的。
综上所述,袁氏“另求内证”之“内证”,是无法证明七十六岁说能够成立的。那么,从《陶集》内证而言,《自祭文》称“从老得终,奚所复恋!”《晋书·食货志》所证为六十多岁;《陶集》所涉年岁唯一没有异文的《戊申岁六月中遇火》诗有“总发抱孤介,奄出四十年”,陶渊明戊申年为四十四岁。从旁证而言,最早的史传《宋书·陶潜传》明言:“潜,元嘉四年卒,时年六十三”。先哲与时贤多有论著作探讨,乃无法否定六十三岁说的坚实内证与旁证。尤其是袁行霈先生,其探讨的深度、广度,均超出前人,其繁富的资料、论析的细密、逻辑条理之分明,立论角度的新奇、学识功力的深厚、文笔的优美,着实令人敬佩之极。作为一名陶学爱好者,遵照袁先生“见仁见智,学术研究之常情”(248页)之教,把写此文当作向袁先生学习的机会、失误处当为难免,请诸专家、陶坛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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