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共和党对“自由”的理解_英国法律论文

英国革命时期共和党对“自由”的理解_英国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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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常常让人迷惑不解,较早建立起现代共和体制的英国,却没有很早展开对共和主义的研究,直到1945年,英国学者齐拉·芬克才出版了《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一书,对英国革命中的共和主义者如哈林顿等人进行了研究,从而解释英国革命的思想起源和这一观念对英国宪政体制的作用。①经过一段时间的消沉之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考克所著《马基雅维里式的时刻》,再次展开对以哈林顿为代表的英国共和主义者的研究,并将哈林顿看作不仅是一个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也是一个公民人文主义者和马基雅维里主义者。②此后,共和主义研究持续升温。90年代以后,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一批学人则将共和主义研究推向了高潮,以至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③在对英国革命时期共和主义者和共和主义的研究中,除了文献的挖掘和拓展外,研究对象也更为扩大,包括哈林顿、弥尔顿、尼德海姆、尼维尔和西德尼等人;既将他们作为不同的个体来考察共和主义思想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将共和主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探讨;④在研究方法上,则侧重于对共和主义思想历史语境的分析,对共和主义者所使用的话语进行研究,并对共和主义思想进行概念史的考察,以及追溯古典资源特别是罗马法对共和主义者的影响等。

目前,共和主义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对象,与之相比较,国内历史学界还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将对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者,特别是他们对“自由”概念的理解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深化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

1642年3月,伴随着议会和国王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国王决意要用武力来实现自己的意愿,于是内战正式爆发。经过数年的战争,议会的军队获得了胜利,并在1649年1月处死了国王。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防止以后还会受到国王的权力这一外在意志的侵犯,议会于1649年3月通过法令,宣布废除君主制,因为君主制是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并且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如最后否决权“压迫和奴役着人民”。⑤1649年5月19日,议会还通过法令宣布英国成为“一个共和国和自由的国家”(a 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这样,在国王被处死4个月之后,英国从原先的君主制转变成为共和制,成为一个废黜了国王和上院的共和国。

面对刚刚建立的共和国这样重大的体制转型,思想家霍布斯首先站出来对之进行尖锐地批评。1642年4月,仅仅在革命爆发后的一个月,霍布斯就发表了《论公民》;而在国王被处死,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之后的1651年4月,他又出版了《利维坦》。站在保王党人但又不是正统的保王党人的基本立场,⑥霍布斯坚决不同意革命派的主张。⑦在他看来,革命者,特别是共和主义者执意将国王处死,建立共和国来捍卫他们所说的“自由”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无论在革命前还是在革命中,共和主义者都用“自由”这个概念来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获得人民的自由。因此,如何理解“自由”这个概念自然也就成为霍布斯批驳这些共和主义者的中心内容。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即是指不受到任何阻碍。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⑧对这种阻碍,霍布斯又把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阻碍”,这种阻碍是指在外界设置束缚来阻碍事物的运动,或者限制事物只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运动。另一种为“内在的阻碍”,这指致使事物不能运动的阻碍不是来自于外界,而是存在于事物自身的构成之中。例如静止的石头,对这一阻碍,霍布斯认为,“我们就不能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能说它缺乏运动力量。”⑨这样,霍布斯对自由与不自由的理解可以概括为,自由是指在个人能力的范围内缺乏外在的阻碍或者干扰,不自由是指不是由于某个人缺乏行动的能力,而是指由于受到了某种阻碍使得他的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⑩显然,如果在没有阻碍的情况下,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与人的能力紧密相连。

从这一概念的定义出发,霍布斯推论到了自由的反面——奴役。在他看来,就自由和奴役而言,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奴役。要理解这一论断的含义,我们仍然只能够从霍布斯所说的不受阻碍来理解,为此,他还举了自由公民和奴隶为例来加以说明。他说,就自由是不受到外在阻碍来说,“所有奴隶和臣民都是自由人,他们并没有被带上镣铐或投入监牢”。臣民与奴隶相比,只不过他的运动的方式即自由多一些而已,并且自由公民只是为国家服务的人,而奴隶同时还要为公民服务。就自保这一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言,也即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公民还是奴隶都没有什么区别。他还说:“无论是臣民还是家中的孩子或奴隶,没有人会因为面临国家或父亲或主人要惩罚他的威胁(无论这种威胁有多么严重)而不去尽其所能、竭力全力去做一切对保护他是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事情。我找不到理由说奴隶因为缺乏自由而发出抱怨,除非是下面这种情况:他付出了接受统治的代价,却无法阻止自己遭到伤害,无法保持他由于战争、厄运甚至自己的懒散而可能失去生命、食物及所有其他为生命和健康所需的东西。”(11)

在对自由的理解中,霍布斯直接引申出了另一个结论,就臣民的自由而言,这里是指人的“自然自由”或“天赋权利”,一个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自由总是一样的。(12)或者说,臣民的自由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结。因为人的自由或者权利是由法律所规定或默认的,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法律都是等量齐观的,因而在法律下人们的“自由”也就都相差无几。对此,霍布斯指出:“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13)因此,结论很清楚:“如果将自由理解成法律少些,被禁止的事情少些,那种若缺乏就不会有和平的东西少些,那我不认为在民主制中比在君主制中有更多的自由。”(14)

那么,为什么人们常常总认为在民主国里比在君主国里自由会更多一些呢?霍布斯认为,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所受到的对自由的错误的理解和教育所致。对这一点,霍布斯作了详细的分析。“然而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判断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成了个人的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不已。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接受过来的。这些人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对这些权利不是渊源于自然原理,而是只按照他们自己的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将其书写书中;其情形正好像文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实践描述语言法则,或根据荷马与维琪尔的诗篇记述诗的法则一样。为了要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人教导着说他们是自由的人民,所有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15)与此同时,霍布斯还在解剖英国革命和君主制垮台的原因时说道,正是一批民主派利用了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资源,并且运用强烈的修辞手法来为革命寻找合法性。他说:这些人“阅读由古代希腊和罗马著名的共和派所写的著作,在这些著作中,民众政府被冠之为自由而受到赞美,而君主制则被贬之为专制。”这些民主派“仅只喜欢他们所想要的政府形式”。(16)因此,正是在利用这样的修辞手法的宣传中,自由被误解成为一定是与政治体制紧密相连。

在这里,霍布斯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不能根据是否是民主体制来断定人们是否保有自由,因为保有自由与政治体制没有关联。在古代,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一批人把在民主政治下,人民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看成是自由,否则就不算是自由。“在平民政体的定义中就包含了自由。这是他们常说的,好像在这种政体之外就没有人是自由的了”。(17)而在霍布斯所设计的君主制下,虽然公民没有参与政治,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自由,这就是如前所述的自由。如果公民一意孤行,执意地要求自由,要求更多的自由,如霍布斯所说:“他们以自由之名所要求的并不是自由而是支配;但由于他们的无知,他们从来看不到这点。如果每个人将他为自己所要求的自由也应允给别人,就像自然法所要求的那样,那么,自然状态又回来了,即所有人都有权做一切事情;而如果他们了解那种状态比公民的任何服从都要糟的话,那他们就会弃之如敝屣的。如果任何人要求他应该独占自由,而其他人都受到限制,那他所要求的难道还不是支配吗?”(18)这也正如当代思想史家斯金纳所归纳的,“如果要求完全的自由是荒谬的,等于是要要求回到自然的状态,但如果要求回到这样的状态实际上是在要求受到奴役,因为这是在要求不受限制的自由,因为根据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也都会成为我们商品和生活的主人。”(19)因此,在政治社会中,人民的自由只与法律的多与少有关,而与政治体制无甚关联。因为无论是在君主国还是在民主国家中,人民自由的程度只是依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定,自由在本质上便是“法律的沉默”。(20)“所以不论是君主国家还是民主国家,个人的自由都是一样的”。(21)

在霍布斯看来,那种认为只有在共和国体制下的臣民才享有自由,而在君主制下他们都是奴隶的这种共和主义者的观点是荒谬的。因为讲到臣民的自由即是“法律沉默下”的自由,而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律,没有任何臣民能够逃离这些法律。因此,对于霍布斯来说,生活在依从的条件下,个人的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对自由的限制仅仅只是受到外在强制或阻碍的产物。这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自由的分析,其目的就是要拆毁共和主义的理论结构,打断共和主义的发展进程。(22)更进一步地说,霍布斯不仅要在理论上割断共和主义的传统,也是要在实践上反对这场政治革命的发生,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共和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的建立。(23)其目的是要建立保留一个君主的政治体制。

如何捍卫已经建立起来的共和体制,共和主义者必须要给出强有力的辩护,而这样的辩护,既需要有自己的理论阐发,又需对霍布斯这样的维护王权者进行反驳。因此,面对新成立的共和体制,如何为这一新的体制进行辩护就显得尤为迫切。正如斯金纳所说,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事件,对此需要进行合法性的辩护。(24)

于是,在这场合法性的辩护中,我们看到,当霍布斯发表了《利维坦》为保留君主的政治体制而辩护时,维护共和体制的共和主义者的代表哈林顿则对他进行了反驳。1656年,哈林顿发表了《大洋国》一书,1659年,他又发表了本书的节本,名为《立法的方法》(The Art of Lawgiving)。对此,波考克评论道,霍布斯和哈林顿,一个绝对主权的理论家和一个强调参与美德的共和主义者,他们的争辩将是作为任何两种意识形态所必然发生的。的确,哈林顿非常有创造力地批判了霍布斯的权力理论。(25)

针对霍布斯所提出的公民的自由与政体的类型没有任何直接关联的观点,哈林顿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公民自由的保有是否与政治体制没有关联,在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才能实现着自由。对此,哈林顿的回答是,公民自由的保有与政治体制不可能没有联结,只有在一个共和的政治体制里人们才能保有自由。

哈林顿并未像霍布斯那样,从自由的原初定义出发来进行推理,而是省略了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直接指向了政治体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哈林顿将此称之为“共和国的自由”。在哈林顿看来,事情绝不像霍布斯所说的公民自由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恰恰相反,如果要保证每个公民自由的话,这个国家一定是个共和国;也只有在这一体制中,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才能保有自由,同样,作为人民政治共同体的整个共和国也实现了自由。因此,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共同体——即共和国的自由是一致的。

在哈林顿看来,做出这样的推论并不困难,因为在共和国中,财产是平等的,财产的平等将会产生权利的平等,而权利的平等则不仅仅是整个共和国的自由,而且也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同时,哈林顿还表达了在共和国中对个人自由的定义。每个人可以平等地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因为整个国家是每个公民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关于自由的最为重要的内容。而对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或者说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即为自由这一论断,哈林顿也作出了批驳。在哈林顿看来,问题不在于服从法律,关键在于谁有权制定法律。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还是由一个人来制定。由于法律的制定不同,自然所体现的体制就不同。在不是由所有民众同意,而是由一个人来制定法律时,这种法律仅仅只能是一个人的意志的体现,那么,公民的这种服从就不是获得了自由,而是丧失了自由,即“遭受暴君的恶政”。这样,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是否把自由理解为公民是否服从于法律,而在于在此背后所隐含着的,公民服从着谁制定的法律。当一个公民在服从由一个人所制定的法律时,这完全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人民则根本就没有自由。对此,哈林顿说道:“英国变成共和国的道路是确立不移而又很自然。通往自然的道路要求和平,通往和平的道路要求服从法律,而在当今的英国,法律是不能由议会制定的。但英国的议会行将成为纯粹的公众集会。为公众的集会所制定的法律虽然在一段时间里可能令人生畏或令人失望,但终究必然是公众的法律;而公众法律的总和必然等于一个共和国。”(26)而这样的共和国,在本质上就将是一个健全法律、实行法制的民主国家,而不会是听命于某一个人专断意志的人治的王国。

由此,在哈林顿那里,问题已经简化为,当我们处在“人治”和“法治”的不同政治体制下,我们是在一个人治的君主国中能够获得自由,还是在民主的法治的国度里能够获得自由,显然,只能是后者。正像他引用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和李维的话,一个国家应该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这样,人治还是法治,这是哈林顿与霍布斯之间最为根本的分歧,实质上也是对自由内涵理解的根本不同。在哈林顿看来,在君主国中,当一个君主拥有个人的专断权力,他的意志可以成为最后的决定权时,即使有法律的存在,也必然会出现君主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情况发生。这样,公民们必定时刻生活在君主的专断意志之下,就不能真正地享有自由。而在共和国中,通过人民而制定的法律,一切都依法办事,排除了任何个人意志来行使专断的可能性。公民们是在法律的管制下享有了自由。由此可见,在君主国与共和国里,不同的政治体制将决定着公民们享有的自由不同,两者绝不会如霍布斯所说的是为相同。

“自由是自由人民的权利”,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实现人民这一权利的政治体制难道是如霍布斯所说的君主政治体制?在对共和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哈林顿详细地批驳了霍布斯所说的,共和国是由一个人或一个单独的议会来管理。在由一个人管理的国家中,所有的人民都听命于一个人的好恶,都按照他一个人的意志去行事,这无异于生活在奴役状态之下,而奴役是与自由和权利根本不能相容的。同样,如果说自由是每一个人权利的话,那么由自由的人民所组成的一个民族也绝不能听凭一个人的好恶与意志来生活,他必须是独立的,是自己的主人。而这是自由的应有之义。哈林顿借用雅典底修斯的话表达了这一观点:我们这个生而自由的民族不是凭一个人的思想生活的。“我们每年都通过自己的手分配官职与荣誉,我们是自己的主人”。(27)因此,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哈林顿对“自由”的独立自主的定义与霍布斯对“自由”的“不受外界阻碍”的定义之间的差异性。正是在对这种自由的不同定义中,哈林顿把每个公民必须是独立、自主和平等地参与共和国的事务看做是人民的自由。换句话说,只有建立一个人人都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的共和国才是实现了人民的自由。

另外同等重要的是,人民的自由只有在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的政治体制中才能实现,不管是在由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国还是仅仅设立一个议会来进行管理的国家都不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从这一自由观出发,哈林顿认为三权分立,形成制约和制衡将是共和国的基本原理,也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佳途径。联系英国革命的实际,更可看出哈林顿对保有自由的政治体制进行设计的良苦用心。在英国共和国最初建立之时,君主制和上议院都已被废除,这时一批思想家认为,存在着的下院可以代表和体现人民的利益。奥斯本说,现在“下院是整个民族最公正、最自然和最中立的代议机构”。尼德汉姆赞同道:议会中的下院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弥尔顿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我们看到他直到17世纪60年代仍在宣称,“到目前为止,没有君主或贵族院的一个自由联邦是最好的政府”。所以,在英国,下院应该成为“人民和其自由的真正代表”的机构。(28)但在哈林顿看来,尽管下院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但仅仅存在着这么一个唯一的机构,无论其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元老院,还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下院,均不能真正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因为没有限制的权力将不可能真正确保人民的自由。

正是在对霍布斯所赞同的君主制国家的批驳当中,哈林顿提出和论证了他的共和主义和共和国的理念。要实现人民的自然权利,确保人民的自由,形成公共利益,这必定要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关联。而在君主国的政治体制下,哪怕是只有一院制的民主政治体制下,都不可能实现这一目的。只有共和国的政治体制,这个人民成为独立自主的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三权分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的王国”才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

透过这场争论,实际上可以归结为,当存在着一个国王的统治的时候,这是对自由的侵害,还是对人民利益的保障。这还可以理解为,在当一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力存在的国家里,人民是处在自由的地位和具有自由的身份吗?如何保证这个最高权力是代表着国家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早在英国革命前,人们就已经围绕着国王特权与臣民自由的关系展开了辩论。站在维护国王特权一方的很多人始终坚持,臣民仅仅是由于国王的恩赐才拥有他们的财产和自由。约翰·考埃尔在1607年出版的法律词典中就坚持认为,“自由”是指由于施予而拥有的一种特权,据此人民享有一般臣民所不具有的一些利益或恩惠。(29)革命前,国王詹姆士一世本身也是这样认为,上帝赋予国王拥有着对政治权力的一种掌控权,这是神圣不可动摇的。当然,国王也有责任按照公共利益来进行统治。例如国王詹姆士一世就反复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总是强调统治者的职责,一个国王的职责,“人民的心境和富裕就是国王最大的财富”,(30)要视“公共的利益作为他自己最重要的特别利益”,(31)“人民的富裕是国王最大的幸事”。(32)在谈到他与法律的关系时,他也反复强调,一个好的国王将不会滥用权力,而只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行事。“一个好的国王愿意按照法律来治理他的臣民”。(33)1628年,查理一世在议会中也说道:“人民的自由强化着国王的特权,而国王的特权也在保障着人民的自由。”(34)从国王的这些言论来看,好像他是在为人民,为国家的公共利益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反对他,或者说要反对他的合法性在哪里?

如果单单从国王的上述言论来说,似乎不应该反对国王。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面,在国王关心人民,为人民谋福利的背后,确也隐含着这样的含义:我在为你们谋福利,你们的福利是我在为你们而谋取的。这样,人民的福利便成为不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权利,而是国王的一种恩赐,是自上而下的给予,是在确保国王权力与地位不可动摇与至高无上的前提下而获得的。请看国王对此的一些表白。“国王自己将对外交和内政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国家的臣民不能够反对国王,人民不能够选择国王,而只是信任国王”。“国王必须被信任”,(35)在国王与议会的冲突中,议会认为他们有言论自由的特权,而国王则回答说,你们的这种特权都来自于国王,必须要服从于国王的权力。例如1604年,国王詹姆士一世就声称议会“从他及他的恩赐中获得一切特权”,1621年,他再次声称下院特权“来自本王列祖列宗的恩典允诺”。(36)从这里分明可以看到,国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在国王的这种权力面前,人民的“权利”则不成为其权利,因为这些权利要服从于国王的权力,或者说来自国王的恩赐和“善良的意志”。

因此,我们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冲突中,看到了这样的一种奇特的景象,国王为了自己的王朝利益,征收各种税收,这明明是国王专制权力的滥用,是国王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但是国王仍然会将此看成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例如1628年3月17日,在议会举行的会议上,国王说道:“现在人人都得凭着他的良心办事,由于现在国家有很多需要,如果你们不肯各尽其责(这是上帝所不允许的),贡献国家所需,我为对得起良心起见,只好采用另外的方法(这是上帝交与我的),以弥补可能被某些人的愚蠢所造成的损失。你们不要把我这几句话当作恐吓(我从不恐吓任何人,除了与我平等的人以外),而只当作是一种劝告,因为我从本性与责任出发,都是以你们的安全与繁荣为己任的。”(37)这分明表达了国王拥有凌驾于其人民权利之上的权力,表明不管怎样,只要国王判断他的行动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国王就拥有征税、监禁和处死臣民等等的特权。

这样,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国王拥有着超出法律之上的特权的时候,国王是增进了人民的自由,还是使人民处在了一种不自由的状态。

对此,共和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只要人们被迫依赖于国王的善良意志而保持自由,那么,人们就是被迫生活在一种不自由的状态,或者是处于奴隶的状态。或者说生活在能够不断干涉人们运用自由的专断权力之下本身就是消减了人们的自由。(38)因此,国王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人们特定的自由,也剥夺了他们的基本自由。1610年,托马斯·赫得利爵士在下院发表了著名的演讲,认为国王这种特权会将自由人民的财产放置于“其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支配之下”。而如果“为了他个人或者财产而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你就是不加区别地将一个自由人和一个受束缚的奴隶相混同”。(39)总之,在议会反对派看来,不经议会同意而强行征税就是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因此,议会于1828年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要求“自今而后,非经议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此类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它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40)这一请愿实际上意味着议会的权利要高于国王,法律的权利要高于国王。正像克劳利在反对国王下令征收船税时所说,国王是将法律强加给了臣民,征收船税是国王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体现。法学家理查德·克里谢尔德也说,如果我们的国王被允许拥有这样的权力,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将受到奴役。乔治·皮尔德更为义正词严地指出,国王不经过议会的同意而征税不仅带走了我们的财产,同样也使我们每个人从自由的人民蜕变成为奴隶。(41)亨利·帕克,这位共和主义者也以船税为例批评国王是把自己的专断的意志强加于人民之上:如果我们接受了国王有权力这样做的话,那么人民就成了奴隶。(42)

共和主义者们一致认为,自由仅仅是指独立于他人的意志,或者不依从于他人的意志。为此,他们还从罗马法中找到了思想根源和理论依据,在《学说汇纂》这部罗马法的著作中,对什么是“自由”和“不自由”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一些人缺少自由源自于这样的事实,他们是“某些人权利的附属”,并常常是在另一个人的“权力支配下”。(43)而缺少自由无异于处于奴隶般的状态。根据奴隶这个词的含义,它是指一个人既不能支配他自身,也不能支配他的物品,完全受制于他的主人的意志之中。(44)在罗马法中,从法律所规定的地位上来说,奴隶是物,其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他只是权利的标的,就像牲畜一样。奴隶在事实上的地位,当然还根据每个奴隶自己的能力(也就是说他的价值)以及他主人的特点,有着很大的差异。(45)尽管有些奴隶在事实上可能有行动的“自由”,但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他们仍然只是奴隶。由此即可明白,一个人处于自由和受到奴役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如哈林顿所说,一个人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生活将是一个奴隶,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生活才是一个自由人。(46)如果人民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来生活而不被别人来支配的话,这不是人民的缺点,而是人民的优点。(47)这样,自由与奴役也就泾渭分明。

如何保证一个公民的自由,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与公民权是一致的,如果公民是自由的,其条件是只有在一个国家是自由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弥尔顿认为,自由包括了公民权利和每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优点来发展,而这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才是确定的和能够得到实现。(48)哈林顿也认为,如果人民不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而生活,那么,这个政府要么是君主制,要么是贵族制;如果人民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而生活,那么政府则一定是民主制。(49)弥尔顿更引用罗马历史学家李维的话来说,自由就是不依从于任何人的意志。如果依从了别人的意志,那既没有了自由,也没有了共和。(50)

那么,如何建立和保持一个自由的国家,阻止个人的自由变成为依从于一个外在的意志。这是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应该是建立起一个共和国(a Commonwealth)。在近代英国政治著作中,“Commonwealth”是一个被使用得非常普遍和被大家所认可的词汇。⑨它等同于“res publica”,意为“公共事物”,服从于法律,增进共同体的利益。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全名就是“一个共和国的最好状态”(the Best State of a Commonwealth)。当法国思想家博丹的“共和国六书”(Six Livres de la Repblique)在1606年被翻译成英语时,其书名就是“The Six Bookes of a Commonweale”。共和国不仅可以增进人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因此,在这些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和共和国是一致的,他们也常常把这样的共和国称之为一个自由的共和国(a free commonwealth)。

为此,共和主义者尼德汉姆提出了“共和国原则”(Common-weal Principles)的概念。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宪政形式,指的是一种自治(self-governing)的共和国,而不是君主制等其他政治制度。同时政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那么如何保证不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人民之上,因此就有了第二个原则,那就是一切都按照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来行动。也就是说,它反映着人民的意志和促进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的利益。

在一个依然还存在着国王的国家里,人民是拥有自由,还是像奴隶那样受到了奴役。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君主制能否与公共自由和人民的利益相容。在这些共和主义者看来,国王的存在本身就是与一个国家成为共和国这样的政治体制完全不相容,更是与人民的自由格格不入,革命前夕国王的所作所为就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这些共和主义者一致认为,当人民在被国王个人的意志下所许可,或者在国王的恩赐下而获得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就不能够算是真正的自由。事实上,一个公民不需要许可而享有他的权利,一旦被许可就完全不是一种权利。(52)这样,共和主义者就提出了人民的自由,或者权利不应当建立在国王的善良意志之上。为了要保证人民免于国王的善良意志,或者说确保人民的自由,那就必须确保人们生活在没有任何专断权力成分的一种政治体制下。如此,公民自由将不可能依赖于一个统治者、一个统治集团、或任何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善良意志。(53)这就是说,如果人们生活在允许在法律之外运用任何形式的特权或专断权力的政府之下,那他们已经是作为一个奴隶而生存了。也许统治者不会选择运用上述的那些强制性的权力,反而可能十分亲切地运用这些权力来关心人们的个人自由。这样,看起来人们依然还充分享有“公民权利”,然而在事实上,统治者拥有着如此专断的权力就已经意味着,人们所享有的这些“公民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仅仅存在于对其善良意志的依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人们仍旧是臣民,或者说人们的公民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剥夺掉。(54)更进一步地说,人民的权利要依赖于掌握权力的那些人的好恶。

我们可以从在英国革命中关于是否让国王继续拥有最后否决权的辩论中更为清晰地看到共和主义者对此的理念。1642年2月,下院提出此后军队要由议会来掌控,但国王查理一世明确表示,他要保有运用他的最后否决权来否决议会提案的权力。为此,共和主义者对国王拥有最后否决权展开了激烈的抨击。认为如果国王拥有这样的特权,也就意味着我们的财产和个人的自由就不是作为“权利”而拥有,而仅仅是由于“恩赐”,国王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剥夺,并且还不算是非正义。(55)总之,当我们处于别人的意志控制之下就不能算是自由的,无疑就是一个奴隶。亨利·帕克就在他所主办的“评论”刊物上发表文章说,一旦我们允许国王“成为这个事例中唯一的、最高的、有法定资格的法官的话,那么我们就将会听任国王的摆布。我们的生命、自由、法律、议会,所有的一切都将受到任意摆布,也因此将我们自己交付给奴役和束缚了。”(56)另一位共和主义者弥尔顿也说:如果我们的最高机构和法律意志受到了国王意志限制的话,那么将是一个人的意志成为我们的法律,议会就不能进行任何辩论,整个民族将成为奴隶,从来没有任何专制国王妄想获得这么多的要求,他的意志或想法,即便人民不同意,也要被信赖,并能决定一切。(57)弥尔顿还说,如果议会的决议“在任何时候都能被一个人的判断所否定”,那么这样就使人们依从和依赖于国王的意志。“承认了他的这种权力,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被国王的绳索所套住,则议会就没有了自由。当国王随意使用他的否决权时,整个国家将会被他给勒死”。(58)

因此,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这样的国家,在体制的安排上,就一定是如哈林顿所说的“法律的王国而非人治的王国”,这也就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所以,我们才会理解在革命前和革命中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斗争中,议会始终坚持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只能在议会,而非在国王,或者“国王在议会中”这样的体制。并且随后在1649年3月17日的法令中明确宣布,国王的存在是与共和国完全不相容的。如果存在着一个外在于人民意志之上的权威的话,人民的自由则要依赖于他的善良意志,而这则无异于是生活在他的控制之下,永远缺乏自由,处在被奴役的状态。

显然,只有在一个共和国中,其法律是由作为整体的全体人民的意志而制定的情况下,人民才能够是自由的。正如尼德汉姆所说,如果人民确实拥有“任何真正自由”的话,他们必须“拥有制定和废除法律”以及充分授权给予最高权威的权力;西德尼也说,自由的民族是指“仅仅由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来治理”。(59)在这样的一种体制下,制定法律的唯一权力保存在人民或由他们所委托的代表手中,所有政治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服从于他们所选择加之于他们自身的法律。这样的一个共和国也就意味着作为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参与到政治中去。相反,如果你仅仅是“消极”地依赖于一个外在的权威不来干涉和不受阻碍,从而才能保有你的自由,这本身就意味着你是生活在一种依从的状态,处在一种不自由的地位了。

回顾英国革命时期这些共和主义者对自由的表述,以及对思想家霍布斯理论的批评,我们分明可以看到,霍布斯的那种“不受阻碍”的“消极自由”和共和派“处在依从”的“第三种自由”这样两种不同自由观的对立。同时,不同的自由观又导致了对不同政治体制的设计。因此,对于实现和保障我们的自由而言,回顾发生在英国革命时期的这场辩论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它激发起我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或者政治体制才能使我们避免受到强制和奴役,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仅如此,对每一个个体来说,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公民,才能够捍卫自身的权利就成为问题的另一中心内容,由此,共和主义者对公民美德的强调也就呈现出了独特的意义。对此,英国思想史家斯金纳的一段话可以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除非我们将责任放在权利之前,否则,我们必须预计到我们的权利本身将会受到消减”。(60)

如果从更为广阔的空间来看,英国共和主义者的思想不仅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例如18世纪的英国和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一批思想家就接受了这些共和主义思想,而且对后来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孟德斯鸠等人也产生了影响。更有意义的是,这些共和主义者的思想还跨越了大西洋,直接成为美国革命的思想起源,并在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保障人民权利的新型共和国。

收稿日期:2010-01-05

注释:

①Zera S.Fink,The Classical Republicans:an Essay in the Recovery of a Pattern of Thought in Seventeenth Century England,Evanston,Ⅲ.: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45.

②J.G.A.Pocoke,The Machiavellian Movement: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另外,波考克还主编了哈林顿的著作选(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展开对其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

③斯金纳对共和主义已有了很丰富的研究成果,除撰写了很多论文之外,还主编了诸如Machiavelli and Republica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Milton and Republica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Republicanism: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等著作。

④正如布莱尔·伍登所说,尽管在1650和1700年之间共和主义者的思想有所发展和变化,但他们的共和主义思想更多的是具有一致性的内容,因此使得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详见J.H.Burns (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1450-17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444。

⑤Quentin Skinner,"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London Review of Books,4 April,2002,p.18.

⑥详见塔克《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载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附录。

⑦霍布斯将这些革命者称为“民主的绅士”(Democratical Gentlemen),提出独特的理论来支持国会反对国王,并论证了在1649年处死国王的合法性。见Quentin Skinner,"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London Review of Books,4 April,2002,p.17。

⑧[英]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2页。

⑨霍布斯:《利维坦》,第163页。

⑩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2.

(11)霍布斯:《论公民》,第97-98页。

(12)霍布斯:《利维坦》,第167页。

(13)霍布斯:《利维坦》,第167页。

(14)霍布斯:《论公民》,第108页。

(15)霍布斯:《利维坦》,第168页。

(16)David Arnitage,Armand Himy and Quentin Skinner(eds.),Milton and Republic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

(17)霍布斯:《论公民》,第109页。

(18)霍布斯:《论公民》,第108-109页。

(19)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Civil Science,in Visions of Politics,Volume Ⅱ,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233.

(20)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Civil Science,in Visions of Politics,Volume Ⅱ,p.220.

(21)霍布斯:《利维坦》,第167页。

(22)详见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Civil Science,in Visions of Politics,Volume Ⅱ,p.14,15,227,228。

(23)从斯金纳对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共和主义理论与政治革命之间的关系,共和主义者认为,没有一个自由的国家就没有一个自由的公民。这样,在实践中,摧毁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实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必将是应有之义。

(24)Quentin Skinner,John Milton and the Politics of Slavery,in Vision of Politics,Volume Ⅱ,p.286.

(25)J.G.A.Pocock,The Machiavelian Movement: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p.397.

(26)[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61页。

(27)[英]詹姆士·哈林顿著,何新译:《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2页。

(28)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pp.33-34.

(29)Quentin Skinner,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in State and Citizens:History,Theory,Prospe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2.

(30)Johann P.Sommerville (ed.),King James VI and I Political Writing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出版2003年版,第195页。

(31)Johann P.Sommerville (ed.),King James VI and I Political Writings,第20页。

(32)Johann P.Sommerville (ed.),King James VI and I Political Writings,第239页。

(33)Johann P.Sommerville (ed.),King James VI and I Political Writings,第75页。

(34)J.P.Sommerville,Royalists and Patriots: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England 1603-1640,London:Longman,1999,p.127.

(35)Johann P.Sommerville (ed),King James VI and I Political Writings,第103-104页。

(36)转引自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7)[法]基佐著,伍光建译:《1640年英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9页。

(38)Quentin Skinner,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in State and Citizens:History,Theory,Prospects,p.12.

(39)Quentin Skinner,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in State and Citizens:History,Theory,Prospects,p.14.

(40)详见董云虎等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41)Martin Van Gelderen and Quentin Skinner (eds.),Republicanism: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Volume 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5.

(42)Martln Van Gelderen and Quentin Skinner (eds.),Republicanism:A Shared European Heritage,Volume 1,p.16.

(43)[英]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3年版,第29页。

(44)Philip Petitt,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3.

(45)[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46)J.G.A.Pocock (ed.),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出版2003年版,第269页。

(47)J.G.A.Pocock(ed.),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第270页。

(48)David Arnitage,Armand Himy and Quentin Skinner(eds.),Milton and Republicanism,p.21.

(49)J.G.A.Pocock(ed.),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第270页。

(50)David Arnitage,Armand Himy and Quentin Skinner(eds.),Milton and Republicanism,pp.16-17.

(51)Jonathan Scott,Commonwealth Principles:Republican Writing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34.

(52)David Arnitage,Armand Himy and Quentin Skinner(eds.),Milton and Republicanism,p.38.

(53)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第51页。

(54)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第28-29页中对此有详细的说明,这就如同奴隶在事实上和在法律上不受奴役指的是什么的含义完全一样。

(55)Quentin Skinner,"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London Review of Books,4 April,2002,p.17.

(56)Quentin Skinner,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in State and Citizen:History,Theory,Prospects,p.14.

(57)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第34页。

(58)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第37页。

(59)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第21-22页。

(60)Quentin Skinner,The Republican Idea of Political Liberty,in Gisela Bock,Quentin Skinner,Maurizio Viroli eds.,Machiavelli and Republic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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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革命时期共和党对“自由”的理解_英国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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