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保护与每个人切身相关,环保事业发展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公众。公众参与环保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化解环境风险、消除公众误解、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了环保公众参与的内涵、依据与作用,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的发展现状,探索了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对策,从而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策途径
引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积累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显现,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参与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事务的权利,才能推进科学决策、公平正义,才能通过公众的力量实现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有效监督,对违法排污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最终凝聚起环境保护的合力。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依据与作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使有关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依据
理论依据。环境权理论是环保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和工作环境舒适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如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和环境议政权等。
法律依据。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作用
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环境决策是一种综合性的决策,影响到多方利益主体,中国的传统环境决策是国家机关单方面根据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独自进行决策,很少考虑公众参与。缺乏民主性的环境决策予以实施,缺乏公众的支持与理解,环境决策的实施难度较大,增加执法的成本。
公众参与能够增强公众主体意识。环境保护仅靠政府机关是不够的。环境污染不仅来自工业污染,生活污染也不容小视,如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大量产生。要缓解生活污染,还要靠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参与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相对于庞大的企业数量而言,行政执法力量是有限的,容易出现监管疏漏。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尽早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逐步完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列为一章,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三项具体环境权利,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的权利基础。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
目前国内公众参与环保的现状是“一高两低”,即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高,但参与程度低、质量效益低。由于环境问题有一定的专业性,公众对基本生态概念的认知出于初步的资讯层次,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生态知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限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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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开展的一项调查中,仅有43.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了解PM2.5,只有26%的公众表示“经常采取环保节能行为”,高达30%的公众表示从未参加过任何环保相关活动。公众“有环保意识、缺环保行为”的现象比较突出。
公众参与环保的主要形式仍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目前,公众参与一些环保的大型公共活动多是在政府指导下开展的,没有系统性,缺乏持续性,公众无法透彻的了解政府相关环境决策的可行性,很难有自己独立的立场。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对策途径
(一)提高公民的环境素养
环境素养是人对环境科学应有的认知和对环境负有的义务和责任,是对“环境意识”的补充、完善和升华。
加强宣传动员。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推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社会责任,培养公众的环境伦理和道德,使公众理解环保政策,知晓环境知识,提高参与能力,推动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
加强环境教育。尤其要加强在校学生的环境教育,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教育体系。高等教育体系中要有生态环境、清洁生产法、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在中小学教育中,也要将循环经济、爱护资源作为常识进行素质教育。充分发挥“绿色学校创建”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超过90%的城市命名了当地的“绿色学校”。充分发挥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打造校外环境教育堡垒。
(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和透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
完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细化公开条目,明确公开内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城管、国土、公安、住建等。公开的范围,应包括宏观层面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等,中观的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另外还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拓宽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主动公开体现了行政自我约束原则,鉴于目前环境的严峻形势,环境信息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应做更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加强企业信息的公开,增加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当前,工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能对排污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应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重点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核心部分,如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
(三)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
建设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表达和投诉渠道,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的对接平台。
行政机关应该在充分发挥现有渠道的基础上,建立更广泛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增加表达渠道种类、数量和延长其开放时间,提供充分表达的机会,提高表达渠道的运作效率,使公众合法、有效的表达自身意见和看法。
从开展环保调研、项目设计论证等前期阶段及早介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将拟推行的重要环境决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决策后及时获得反馈信息,完善追踪决策。
加大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建立环保社会组织服务记录制度,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化解环境矛盾和纠纷的作用。对环保社会组织服务与培训并重,提升公益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结束语:
积极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环境违法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促进公众参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贺振燕.论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问题[J].环境科学动态,2002,2:11-13.
[2]张辉.环境应知100问:您身边的环境知识.
[3]信春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论文作者:苏玲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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