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时间市场的定义分析_市场竞争论文

关联时间市场的定义分析_市场竞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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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察维度或者权衡因素。①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的合理与否和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理市场一样,都会对某个具体反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的科学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尝试对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望能够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质量有所裨益。

一、考虑时间维度的理由

竞争的动态性、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临时性和成本核算的阶段性是“时间”成为界定相关市场一个重要维度的基础所在。

(一)竞争的动态性

竞争是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它永恒地处于动态之中。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不断地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来改善与巩固现有地位。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市场参与者中出现优胜劣汰现象成为必然。在既定市场现存和潜在的巨大利润诱惑和驱使的情况下,优胜劣汰规律本身并不能阻止潜在和现实的市场进入。持续存在的市场进入和持续存在的市场退出造就了竞争这个“永动机”。从长远来看,只要存在市场经济,竞争就永远处于动态发展之中,所有的政府干预行为都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的,尽管政府干预行为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竞争的发展速度。②竞争的动态性意味着任何一个目前现行的市场竞争格局都不会长久保持不变,这个市场格局在可预计的一个时间内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考察相关市场过程中必然需要合理考虑时间因素问题。

在既定环境下,市场竞争和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多寡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在不存在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情况下,当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增加时,市场竞争程度通常随之加剧;当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性主体减少时,市场竞争程度往往随之相应的弱化。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客观上都导致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减少,市场竞争因此也相应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虽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身并没有像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合并那样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主体的减少,但是它们同样客观上导致市场竞争受到限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任何经营者集中案件都会造成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只是不同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对市场竞争形成的限制效果不同而已,有的甚至可能排除了市场竞争。但是,由于竞争的动态性,当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将审视竞争发展的过程时间背景放长或者缩短时,那些被认为对“现行市场竞争产生较为不利或者有利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对调整之后的“相关时间市场”中的市场竞争影响往往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审查案件中,当反垄断执法机关将特定的垄断协议置于不同的时间背景时,这些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效果必然是有所差异的,从而可能直接影响相关豁免的审查结果。此外,在有些垄断协议的豁免审查中,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仅需要根据竞争的动态性来考虑是否给予相应的反垄断法豁免,而且还需要结合对市场竞争的有效维护来决定给予豁免的时间。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则将获得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豁免。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案件涉及的“相关时间市场”,同时还需要在豁免决定中对豁免存续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

在实践中,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市场基本上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垄断与竞争并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形态。③在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那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的企业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相对的支配地位。

但是无论企业获得的支配地位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它们的存续都是非永久性的。“动态竞争条件下,竞争优势都是暂时性的,所有的竞争优势都会受到侵蚀。”④从哲学角度来讲,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行为虽然可以影响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存续时间长短,但是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规律。

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要求当局在对个案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需要合理考虑置放涉案企业的时间背景。当相关的时间背景相对比较短的时候,企业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将相应增加;如果将涉案企业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背景去考察,得出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时间背景的长短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因为出现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对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会消失。在有些特殊情形或者个案中,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可能是季节性的存在。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必要改变目前对时间因素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成本核算的阶段性

在反垄断案件中,有些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必须对涉案企业的成本进行核算。例如,在涉嫌“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当局只有在对涉案企业的相关成本作出核算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判断相关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行为。

成本核算涉及多个方面,如计算对象、计算周期、计算方法等,这些因素选用的差异都会造成成本核算结果的差异。就计算周期而言,撇开反垄断案件的特殊性,它本身有着自身的确定方法。从理论上说,产品成本计算期应该与产品的生产周期相一致。但这种情况只适合于企业的生产过程为一批(件)接一批(件)的情况。而事实上,现代企业的生产大都采用流水线的形式,不是一批接一批的生产,而是不断投产,绵延不断,无法分清前后批次。在这种情况下,按批计算成本显然是很困难的,只有人为地划分成本计算期(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一个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才有可行性。在其他普通案件中,当局可以就成本的核算周期进行独立的确定,如一个会计年度或者一个生产计划时间等。但是在反垄断案件中,有关成本的核算周期并不是完全独立确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时间市场”的长短。从一致性需求角度来讲,在反垄断案件中,成本的核算周期应当是以相关时间市场确定的范围为准。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另行采取计算周期,则他们可能实质上在另外一个相关市场之外对特定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裁定,而这是有悖于反垄断法规定的。

相关时间市场的确定对成本的核算和涉嫌垄断行为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了成本计算的周期,而周期的长短通常在不同程度上将影响成本的大小。在具体价格既定的情况下,成本核算结果的变化直接导致两者大小关系的变化。例如在掠夺性定价的纠纷案件中,如果涉案企业的销售价格为10元,当反垄断执法机关将相关时间市场定位在t[,A]—t[,B]时,它的产品成本价格为12元;当反垄断执法机关将相关时间市场定位在t[,A]—t[,D]时,它的产品成本价格可能就变为8元。⑤两种不同情况下的企业行为性质是明显不同的,前者构成掠夺性定价,而后者则明显不构成。因此,在有些反垄断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必须对案件的相关时间市场作出合理的界定,因为这不仅可能涉及竞争在时间上存在的范围,而且可能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裁定。

二、考虑相关时间市场的主要情形

从反垄断执法实践需求来看,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时间维度的考虑并不像“产品”和“地理”那么普遍,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一般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才需要加以特别考虑。

(一)峰期与非峰期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产品因为时间的差异所形成的市场需求可能出现很大的变化,呈现出高峰期和非高峰期两种局面。从消费者或者客户的消费需求来看,高峰期的产品和非高峰期的产品在有些情况下不具有替代性或者替代性程度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能被划入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有关这个方面的示例在实践中还是不少的,电力供给和交通运输是两个较为容易出现此类情形的领域。⑥

在电力消费市场中,电力使用高峰期和非高峰期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时间段:第一,白天(涵盖22点以前的部分)和夜间(特别是24点以后);第二,夏季和其他季节。在第一种情形中,受生物钟规律的作用,普通居民甚至包括绝对大部分的企业对电力的需求通常是在白天,而在夜间基本上对电力的消费需求有实质性的减少,居民特别嗜好或者企业特别生产计划除外。即使供电企业大幅度调整白天和夜间的电力价格,例如价格差距超过5%甚至10%,两个不同时间内的电力对于正常的居民甚至部分企业而言是不具有替代性的,两者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在实践中,不少供电企业有针对性地调整电力供应时差价格,寻找和开发夜间电力消费市场,重点针对用电量比较大的生产型企业。在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夏季防暑降温的特殊需求,电力市场消费需求通常剧增,不少电力企业相应地提高电力销售价格,涨幅可能超过5%,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现有技术的限制,消费者只能接受,因为电力供应跨时间消费在目前是做不到的,不同的季节性供电在现行消费需求上不具有替代性。

在交通运输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消费需求的高峰期和非高峰期在多种情形下存在。例如:第一,上下班形成的高峰期和其他时间的非高峰期;第二,节假日形成的高峰期和非节假日形成的非高峰期。从消费者的交通运输需求角度来看,高峰期和非高峰期的运输服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替代性,可能形成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在第一种情形中,以从东京到大阪的高铁运输为例,对于那些需要在两地穿梭上班的人员来讲,上下班期间的运输和其余时间的相同线路的运输一般是不具有较为紧密替代性关系的,这些消费群体很难因为价格的差异(如超过5%)作出另行时间选择。在第二种情形中,以中国的春节为例,因为春节所形成的“春运”高峰和其他时间的相同线路运输对于希望回家和亲人一起过节的消费者而言,它们是很难具有直接的替代性的,否则,春运也不会在中国出现和长久存在(铁路运输能力的瓶颈在这里没有特别考虑)。

(二)季节性

季节变化是一个客观规律,人类无法改变它的存在与运行。伴随着季节性的变化,产品的市场供应往往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这些不断的变化转换过程中,特定的市场也就出现了。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讲,这些特定的市场就是因为时间因素的影响而属于一个独立的相关时间市场。⑦

因季节性变化而可能形成的一个独立相关时间市场的情形在社会实践中也是存在的,下面我们以滑雪场为例加以说明。⑧

目前,伴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滑雪越来越成为人们喜好的一项体育运动。滑雪运动对场地有着特殊的要求,即需要有足够的优质白雪存在。在早期,受自然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滑雪运动被限定在冬季的户外。但是伴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室内滑雪场开始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滑雪市场的界定就出现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室内滑雪场和户外滑雪场是否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有关这个问题,除了可以从相关产品市场角度来进行分析外,相关时间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室内滑雪场的存在本身不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它们可以超季节性的存在,但是户外滑雪场则不同,它的存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而言,户外滑雪场的存在只是在冬天,其他季节基本上是难以投入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从时间角度来讲,户外滑雪场和室内滑雪场在时间维度上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性,竞争关系较差,应当被划入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

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各种技术的出现和大规模有效应用,季节性因素在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正在不同程度和领域弱化甚至消失。以先前明显具有季节性特征的水果市场为例,在反季节栽培技术和仓储技术出现和应用之前,不同季节出现的水果原则上应当不具有相应的替代性关系,它们既不属于同一个的相关产品市场,也不属于同一个相关时间市场。但是自反季节栽培技术和现代冷藏仓储的发展,先前明显具有季节性的水果的季节性特征已经基本上消失殆尽,这些产品之间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竞争性的关系,相关时间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逐步趋于同一化。

尽管如此,季节性因素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在一些情况下还是可能起到很重要的影响的。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特别强调: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所以,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合理考虑季节性因素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中的地位。

(三)产品革新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避免被淘汰出局都不断地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持自身产品的更新换代,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的相关产品都在持续不断的更新过程中。从社会实践来看,产品的革新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产品的升级换代,即相关产品之间的变化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社会消费理念上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供应商和消费者将这些不同的产品视为两个不同时代的产品。以电视机为例,黑白电视机、普通彩色电视机、纯平电视机、液晶电视机以及等离子电视机等,这些产品之间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属于代际产品变革。第二,产品代内的版本改进,即相关产品在技术上和消费理念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供应商和消费者将这些产品视为同一个产品的不同版本而已。产品版本的升级是产品革新最为常见的情形,也是企业生产与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产品差异化策略的一个重要实施路径。无论是产品的升级换代还是产品代内的版本改进,所有的产品革新都可能在时间维度削弱相关产品之间的替代性甚至可能使得它们在消费者的理念中不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性,这就需要考虑独立的相关时间市场。⑨

以电视机为例,尽管从相关产品角度来看,普通彩色电视机和纯平电视机、液晶电视机在核心功能上具有非常紧密的替代性;如果单纯从满足视频需求角度来看,它们应当属于一个相关市场。但是必须考虑的是,伴随着电视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消费群体理念的变化,电视机产品至少进入了数字化或者液晶时代。在这个背景下,尽管普通的彩色电视机和纯平电视机的价格远远低于液晶电视机,但是鉴于时代的潮流性,绝大部分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会更多考虑选择后者,而将前者视为已经滞后于时代潮流的产品。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

从实践来看,产品的升级换代更容易造成相关产品在时间维度上属于两个不同的相关时间市场,产品代内的版本改进则相对逊色。产品代内的版本改进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相关产品属于两个不同的相关市场,特别是在时间维度上。但是当有足够的理由驱使消费者延迟消费购买潜在代内改进的版本时,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度考虑两个相关时间市场的存在。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涉案企业的相关产品存在的差异化不涉及时间因素或者这些产品推出的时间差比较短,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析的重点应当放在产品差异化情况下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而不是相关时间市场界定。

(四)确定的放松管制

出于多个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产业管制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多个行业不同程度上还是存在的。这些行业中的产业管制涉及多个方面,进入管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传统的进入管制是为了获得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保证企业资质,防止过度竞争,限制新企业进入产业。管制者通常采用申请审批制度或特许经营制度来实现这一职能,企业必须经过特殊的报批手续才可以开展业务。从长远来看,产业管制原则上不会永久性存在,适度放松管制和合理引入市场竞争是一种必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运用可竞争理论对电信、航空、铁路等行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这些行业具有的可竞争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大。”⑩从以往的经验与教训来看,放松管制一般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放松管制过程中,政府通常会结合相关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需求来确定放松管制的进程。既定的放松管制将会相对比较确定地影响相关市场的范围,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合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的同时,需要合理考虑相关时间市场。(11)

在产业先前存在管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市场进入管制,无论是相关产品市场还是相关地理市场,它们在范围上都因为管制而相对狭窄。如果政府放松相关方面的管制,则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都可能发生变化。当潜在的放松管制在日程上已经确定时,时间因素将在此类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中产生直接联动性的影响。单纯从时间维度来看,放松管制前后的市场竞争必然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时间范围内的市场是否具有同一性是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权衡多种因素后才能回答。从联动性角度来看,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能影响着相关地理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因确定的放松管制而联动性地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产生影响的案例在反垄断执法中也曾出现过,在涉及天然气产业的AGL案件中,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相关地理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在时间上都有延伸性。(12)

有关需要考虑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的情形,除了我们前面列举的四种情形外,根据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期限已经构成相关产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反垄断执法机关需要合理考虑时间因素。

三、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确定

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当相关时间市场界定成为必要时,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应当在权衡相关因素基础上来进行确定。从实践来看,相对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而言,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缺乏有效的方法,SSNIP测试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在时间维度上的适用在具体操作上比较棘手。因此,当局只能根据相关原则和相关理论来作出相对合理的确定。

(一)时间截取的原则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来确定一个反垄断案件相关市场在时间维度上的考察范围这个问题,澳大利亚的ACCC相对做了更多的研究和阐述。(13)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时间市场界定的相关规定及相关社会实践来看,当局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过程中,应当遵循“长远发展原则”和“可预期范围内原则”。

长远发展原则是指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时,当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的诸多特质来关注一个非短期内市场的竞争情况。在Tooth & Tooheys案件中,澳大利亚法院在判断中深刻地指出:“留给消费者对经济刺激的反应时间越长,市场的外延就越宽;在我们判决中,在立法目标既定的情况下,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短期临时的市场上是没有帮助的;原则上来讲,我们一般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替代的可能性问题。”(14)长远发展原则是相关时间市场界定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它的确定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这主要是竞争的动态性和支配地位的非永久性。竞争的动态性客观决定了市场在时间上具有绝对的延长性,即使单纯撇开支配地位的非永久性来讲,当局也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空范围内在最大限度上来分析涉案企业所在市场的情况。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中施行长远发展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最为突出的是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连续市场干预行为造成的市场发展曲折现象。政府在干预市场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对一个相对时间内的市场情况判断来作出干预决策。尽管这些相对时间内的干预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基本上达到了相对短期内的目标,但是当将这些连续性的干预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来进行考察时,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发现这些干预的结果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一般而言,任何一个干预决策基于的考虑时间背景越长,它的最终长远效果一般就更接近预期发展规划目标。无论是反垄断执法还是相关的司法活动,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市场干预行为,而作为这些干预行为内容的决策基础,相关市场的界定对这些干预行为达标的程度是具有非常重要影响的。

可预期范围内原则是指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中,当局在遵循长远发展原则基础上,应当根据目前的相关情况可以作出合理预期的时间范围内来确定分析目前及未来一个时间内的市场竞争情况。澳大利亚的ACCC在市场并购指南中明确指出:虽然委员会将从长远的角度来考察替代的可能性问题,但是必须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时间内进行。(15)受客观规律的限制,任何一个具体的反垄断执法者或者法官对一个市场的未来发展所能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是相对有限的。但是根据长远发展原则的要求,这些执法者或者法官又要从一个最大时间长度内来考察涉案企业所处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部门或者法院只要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作出合理的分析就可以了。可预期范围内原则在兼顾政府干预行为效果的同时,也考虑到人们的正常预期范围的有限性,它本身对约束反垄断执法和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据取得及其司法救济都是具有非常价值的。

(二)产品周期理论的借用

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在处理涉及不断升级换代或者不断改进的相关产品案件时,在界定此案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可以合理借鉴产品周期理论。

产品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在1966年发表的《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根据现行市场营销学说,典型的产品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介绍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产品周期理论相对比较完整地揭示了一个产品从产生到消亡的全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产品在竞争时间维度方面的真实写照。因此,产品周期理论对于涉及不断升级换代或者不断改进的相关产品案件的相关时间市场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产品周期遵循了竞争的动态性。无论是从一个产品本身的发展过程,还是一个产品在不同时期进入者的参与程度来看,竞争的动态性在产品周期中得到了极为有效的张扬。其次,产品周期实证了支配地位的非永久性。即使一个企业因为先前研发而在早期获得相应的支配地位,但是伴随着市场新的进入和产品的生命周期的继续,这种支配地位被打破是必然的,只是时间长短问题而已。再次,产品周期能够比较科学地用来计算单位产品的成本。由于产品在不同时期的成本有所不同,若以片段截取不同时间来进行计算往往有失客观,以一个产品周期来计算是比较客观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局应当将涉及此类产品的相关时间市场与产品周期基本保持一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特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真实地位。

(三)替代性考察期限的性质

在使用SSNIP测试法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过程中,替代性分析和论证是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局除了需要重点考虑替代性的分析因素外,还需要合理确定这个替代性考察期限。因为从实践来看,受信息传播的非及时性、事物认知的过程性、投资决策的时间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消费者和供给者在面对相关产品在特定区域出现假定幅度的价格上涨情况所作出的反应都需要一个时间。对于这个替代性考察期限,大部分国家或者地区无论是在个案还是在相关规定中都没有作出任何的说明,仅有一些国家对此做了间接的规定。例如英国,它的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16)

对于相关时间市场的考虑主要是鉴于替代性分析在时间上的差异可能对相关产品市场或者相关地理市场范围的影响,因此,当局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过程中必须合理考虑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中有关替代性分析的考察期限的性质。一个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这个替代性考察期限是否在该案件的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内。如果单纯从相关时间市场的要义及其存在的根源来看,这个考察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个案中的相关时间市场范畴。但是从实践来看,在不少案件中的相关时间市场往往超过这个考察期间。仅以产品周期为例,在一般情况下,产品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鲜有低于一年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可能会和相关产品市场或者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在时间因素上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如果仔细考察各国历史上有关反垄断案件,特别是英国,上述情况在他们的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操作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这个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反垄断执法机关的重视或者协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无此意识或者没有发现。

从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角度来看,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个案的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应当适度注意替代性考察期限的选取和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协调,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在有些情况下坚持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注释:

①虽然“时间”是很多国家在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它们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澳大利亚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维度,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则将其作为分析相关产品市场范围的一个权衡因素,英国的做法是:可以将之作为独立的维度,也可以作为一个权衡因素。

②参见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③参见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④张黎明:《论企业战略变革的原因与对策》,载《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⑤这种情形在相关时间市场涉及产品周期不同阶段时就可能出现,产品在引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衰退期的单个价格绝对是有所不同的。

⑥See UK Office of Fair Trading,Market Definition-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Issued:May 1,2004.

⑦See UK Office of Fair Trading,Market Definition-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Issued:May 1,2004.

⑧相关类似情形的讨论和分析可以参见United Brands v.Commission和ABG案件,See Richard Whish.Competition Law (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42-43.

⑨See UK Office of Fair Trading,Market Definition-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Issued:May 1,2004.

⑩谢地主编:《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11)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Merger guidelines,Issued:June 1999.

(12)Re:AGL Cooper Basin Natural Gas Supply Arrangements (1997) ATPR 41-593,at 44,210.

(13)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Merger guidelines,Issued:June 1999.

(14)Tooth & Tooheys (1979),op.cit.,at 18,196.

(15)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Merger guidelines,Issued:June 1999.

(16)See UK Office of Fair Trading,Market Definition-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Issued:May 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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