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效益机制初探_农民论文

农业产业化效益机制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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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问题的意义

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研究农业产业化,还是在实践中发展农业产业化,其中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问题始终处于核心位置。这是因为它直接影响我们对农业产业化的现象及其本质的把握,更影响我们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方向和工作重点的确定。

先从理论认识上说。目前对什么是农业产业化,认识还是不一致的,一个重要的分歧点是利益机制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的各组成要素,如农户与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之间,农工商、产供销、贸工农等要素的一体化结合之间,其利益机制就是市场交换关系,也就是买卖关系。但有的人认为,若这样看,那么凡是与“农”字沾边的,通过市场交换发生关系的都算到农业产业化之中,那么解放前剥削农民的资本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可算成农业产业化;现在社会上几乎所有涉农的企业和部门都可算到农业产业化之中,因为它们都或多或少和“农”字有交换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就是企业将二、三产业的利润返还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但也有人认为,这样不讲市场交换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的具体例子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存在,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反倒似曾相识。像过去人民公社的工分制,不就是先算定社员农业的劳动所得,再加上社队的工副业收入吗?那时不就是经常讲利益共同体吗?

再从工作实践上说。若是简单地照搬第一种观点,那么农业产业化就成了一个“筐”,农村经济工作的任何一方面都可以往里装,现存的涉农各单位、各方面可以继续保持现状,因为他们和“农”字的利益机制已解决了。若是简单地照搬第二种观点,那么农业产业化在目前大多数农村基层就很难搞,面很窄,而要按此标准硬性推行,那么很容易使农业产业化工作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

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形成及界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民的生产和分配实行计划管理,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户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他生产出的农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都是计划安排。那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搞了农工商、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但那种不讲利益机制的一体化,使农民吃亏的一体化,绝不是我们现在讲的农业产业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农村经济的各方面、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形成了市场交换关系。农户的生产和消费要和农村经济的各方面相联系,就要通过市场交换。在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机制,同时还能使资源的配置最优化。在这种状态下,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利益机制通过市场买卖关系就能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的风险压力下,有竞争的动力和约束。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农村目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农户面临的不是条件具备的完全竞争市场。首先,我国的农户做为生产主体或消费者主体都是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其次,过去横亘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各种加工、流通、科技、信息等组织、部门的数量少而集中,有的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控制市场的手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远多于农户,形成市场交易的地位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户在与这些组织打交道时,风险承担的过大,而利益得到的太少;第三,农村市场体系处于初级阶段,受条块分割的体制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功能难以发挥,有关市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回避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从而满足日益扩大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商品化倾向,就要利用数量相当的公司、企业、专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它们也在交易成本许可的情况下,或组织起来,或在农村大户、专业户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带领下,增强掌握信息的能力,加强交易谈判地位,绕过各种垄断组织,直接进入市场。总之,农民怎样做能在进入市场时少承担风险,多得到利益,农民就怎样探索。这就像新制度经济学所描述的: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这里的农户为解决农户家庭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农业产业化。

正因为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农户主要通过各种组织制度创新来实现与国内外市场的有效连接,以承担适当的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因此从总体上讲,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就是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交换关系,来达到整个农业产业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农业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看,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实际上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市场交换关系;二是“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这两方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样,它就区别于那种使农民吃亏,不讲条件和目标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不讲市场交换关系的所谓利益共同体。

另外,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也和处于理想状态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机制有区别。首先,由于农业产业化面临的市场条件不同,它的很多具体的经济行为只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市场交换,不可能在每次交换关系或每个经济实体中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其次,农业产业化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也不是从全社会的角度,而是从已形成的产业系统的角度讲的,是动态的、发展的,是产业系统运作的目标。第三,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建立在各种市场交换关系基础上的,以“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为目标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是需要合同、契约等一定的组织制度来保证,而不是无条件的。

三、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形态及评价标准

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发展农业产业化时面临的市场不同,产品和产业特点不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表现形态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前景。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利益机制 这里说的中介组织包括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科技流通等服务组织和农村的经营大户、专业户及个体私营经济等。这类中介组织与农户作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发生经济联系,以合同契约作为制度和法律保证。这类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又可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所谓松散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只是通过市场发生买卖关系。所谓紧密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已不再限于买卖关系,而是有了各种低偿或无偿的服务,还有的建立了产品收购保护价,设立了风险保障金等。有的人据此认为,紧密型已实现了对农民的利润返还,是利益共同体,而松散型则不是。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因为紧密型中的中介组织与农户也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采取一些优惠农民的措施,其实是稳定与农户购销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例如牛奶、肉鸡等鲜活农产品,由自身的生产、储运等特点决定,一般适宜于在当地搞一条龙的、与农户联系紧密的形式。而像饲料等对原材料的品质、价格要求严,受国内外市场竞争影响大的产业搞产业化,则必须突破地区、行业等多方面的局限,原料买全国,产品卖全国,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与农户的联系往往是通过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上实现。这种通过市场跨区域实现的产销关系往往比企业与当地农户直接联系的交易费用低,购销有保障,若能够长期稳定、价格合理,那么它从产业体系的角度,也算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机制 这主要是指农户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流通环节、加工环节、科技及信息等服务环节以自助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户除了能从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生产所得的利益外,还能得到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其它环节经营服务所得的利润返还。从形态上看,这种组织方式便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规模和速度较为平稳,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造成供需新的失衡。但它组织农民的时间较长、产业形成规模较慢、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深度往往比较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做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于他既是生产者,对原料的售价要求高;又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共有人,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尽可能多地给他分配,所以规范运作后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难度大,管理监督成本较高,这些往往要抵销不少农民从该组织中得到的返还利润。

(三)农民办的股份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机制 在这类组织中,农户以入股的形式进入二、三产业,不但能得到生产者的利益,还以股东的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但这部分利润与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所得的按交易量返还的利润不同,它是一种投资的回报。尽管如此,它还是以资产为纽带,将农户与股份经济组织形成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并以股份为形式,将一、二、三产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其利润平均化。它还可避免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难、运行成本较高的问题。所以它在我国广大农村发展农业产业化时,也是一种很适用的组织形式,目前很多地方运用合作经济组织推行农业产业化时,也或多或少融进股份制的利益机制。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形态多种多样,那么究竟该如何评价呢?对此,从事农业产业化的农户的感触最深。只要农民满意,政府就没有必要从自己的角度去干预农民对目前实行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评价和选择。结论还是邓小平同志的名言“‘黄猫、黑猫,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哪种形式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327页)。

四、正确处理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问题

(一)牢固确立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 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形成动因是农户成为生产经营主体。在较为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户不但有了追求比较利益、增加财富积累的激励机制,而且有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于是农户就能继家庭承包经营后再次进行组织制度创新,运用各种形式与市场有效连接,以解决农户经营的外部环境问题。因此,要使农业产业化获得持久的动力,必须进一步稳定农户的家庭经营,以便牢固确立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

(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形式要以市场为导向 农业产业化系统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中存在的,这样的外部环境直接影响产业化系统内的利益机制形式。例如在过去农产品市场短缺的情况下,产业化系统内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有一些非市场化安排,如进行企业式管理,不讲财产关系,把农户当成生产“车间”的单纯劳动者,也可以维持下来,因为那时只要用工厂化的生产方式进行大批量生产和深加工,产品都能卖出去,而且获利甚丰,对这丰厚利润的分割会遮盖住系统内利益机制的缺陷。但到了目前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反转的时候再搞产业化,那么利益机制必须随之变化。这时产业化系统内连接市场与农户的中介组织呈现多样化,龙头企业的类型要适应市场的具体情况,不一定是高(高水平)、大(大型)、外(外向)、深(深加工)的企业,也不一定是加工型企业,而像起初不为人注意的农村中的专业户及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其他的流通组织、科技组织等,都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得更加灵活,通过各种市场交换方式寻找新的最佳结合点,以保证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使各方的利益得到适度的满足而又不影响业已形成的产业链的竞争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系统内的这种以市场交换为基础的利益机制也给外部的市场供求关系提供了准确的价格信号,从而在外部市场环境与产业化系统的利益机制的相互作用下,使农村各种经济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利益机制的农业产业化形式 我们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很重要的原因是要打破某些经济组织和部门对市场交易的垄断。垄断使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使这些组织和部门的运营效率降低,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同样,我们在选择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形式时,也不能“一刀切”,搞垄断。

在许多地方,分散的农户独自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他们就选择了农工商、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组织做为中介,帮助他们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但如果农民对这些中介组织服务不满意,就可能中止合约,另辟蹊径。这些中介组织之间的竞争,使原来个别组织或部门垄断市场交易时流失的利益重新流回农户的腰包,使利益机制朝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方向发展。

那么,本身具有的利益机制就能使二、三产业的利润返还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不是就有天然的竞争优势呢?这也要具体分析。农户自愿进行合作,自己搞生产、加工、流通,在小范围内形成利益共同体,得到利润返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比较适宜的。但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当某种产品或产业的市场化经营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需要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分工时,那么农民只从事这些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而把其它环节交给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去办,这时农民尽管没有得到其他环节的利润返还,但这种分工协作大大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从事的生产经营环节的投入产出率,因此这会使农民得到的利润比过去多,而且这种形式会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各种资源的配置。

那么,既有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分工的企业组织,又和农民有资产联系的农民入股的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就是最有前景的利益机制形式呢?这也要从现实的条件和市场竞争的态势上把握。往往这类企业的规模较小,起点较低、销售半径小,这时若经营的产品或产业的发展急需高科技含量,要大的资金投入和辐射全国、甚至国际的销售网络,那它往往竞争不过实力强大的大型工商企业。而要它向这方面发展,它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就会有所改变。

由此看,无论哪种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根据各地的不同产品和产业的条件,由农户或各种经济组织自己来具体确定。与此同时,要保持各种组织的竞争格局,防止垄断。说到底,农业产业化系统能否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不是靠政府对所谓共同体的各种规定和扶持,而是靠在农户自主选择基础上展开的各种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形式的竞争。

(四)要循序渐进,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实际就是农村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其发育是有其内在规律的。因此处理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问题一定要有时间概念,要循序渐进,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像农户生产与市场消费之间的利益连接,主要应该靠各个中间环节给出的价格信号,由它来调节农户与各方面的风险及收益关系。各级政府不要随便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户的生产。实践证明,开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农副产品的卖难,往往是当地政府在工作中犯急性病,运用行政手段强行扩大生产规模或干预市场,打乱了价格信号的作用,使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结果。

农业产业化的中介组织,如龙头企业等和农民的利益机制绝不只是一种固定形态,往往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变化的。随着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中介组织的出现和相互竞争,使得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有了变化,这时主要是通过合同、价格等法律和经济等手段使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关系能稳定下来,逐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但企业毕竟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它如果不赢利,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因此在较大范围上给农户以保护,给农业的支持,还是要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通过政府的税收信贷政策的调控来决定。若我们不从这样的角度来看问题,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就对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提出过高的要求,过多地干预一次分配范畴的事情,那么一方面会使已有的龙头企业难以办好或办不下去,另一方面,也会忽视农村中的专业户、大户和个体私营经济在农业产业化中的独特作用。目前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表现活跃的农民专业户、大户和农村的个体、私营经济,由于其经营主体是农民中的能人,具有强烈的示范、带动作用,而且主要活动在农村基层,尽管有时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较少顾及其他农民,但其经营行为从总体上讲还是帮助广大农户与市场连接,所以也应大力提倡。

(五)先发展后规范,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民继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又一次伟大的组织制度创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农村经济的“两个转变”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就和当年搞家庭承包经营有很大的不同。亿万农户在搞家庭承包经营时的内部利益机制是大同小异的,而亿万农户面对的市场情况和进入市场的各种状况却是千差万别,这就决定各地实行农业产业化时的利益机制也呈现异常复杂多变的情况。对于这种现状,我们应像对待改革中的许多新生事物一样,先发展,后规范。

我这里讲的对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先发展后规范,是说现在不要对它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不要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农业产业化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的经济联系,而不是说现在对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不需要任何政策引导。我认为现在对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的政策引导,就是借鉴近二十年农村改革的经验,先用一些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农村改革原则做出大的政策框架,为农业产业化的各种利益机制的充分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时切忌对微观层次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这会束缚广大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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