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矿石市场结构、规模经济与定价策略_铁矿石论文

市场结构、规模经济与中国铁矿石定价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铁矿石论文,中国论文,规模经济论文,结构论文,定价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98(2011)05-0087-13

最近十年来,国际铁矿石价格的大幅波动和上涨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尤其是,在2010年初,已成功运行40余年的长协定价模式快速转变为短期合同定价模式,国际铁矿石价格出现了更大的上涨和波动情形,以淡水河谷、必和必拓和力拓三寡头为一方,以中国、欧盟和日本等国钢铁业为另一方的激烈价格博弈牵动着国际社会的神经。鉴于中国占全球铁矿石贸易量的比重已超过60%,钢铁产能也已大于全球产能的60%,因此,铁矿石市场定价模式的变动和价格变化对中国的影响非常深刻,优化铁矿石定价策略是中国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现有研究关注到了国际铁矿石生产和供给的寡占结构特征(如张群、史惠恩,2009;郑建明、孙娜、何为,2006;等),但基于国家或企业的分析视角混杂,且未考虑铁矿石生产、贸易和消费环节之最优组合及其最优规模经济问题。本文基于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微观结构,尝试性地构建一个引入贸易中介的生产-贸易-消费的三分法结构分析范式,探讨国际铁矿石的市场结构、规模经济及与之相匹配的可为中国所用的定价策略。

一 生产-贸易-消费的三分法分析框架

微观经济中,市场中介的主要职能包括:定价和出清市场、提供流动性和即时性、提供质量保证、监督合同履行、改善管理效益以及争夺经济租金,等等。为完成这些职能,微观经济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市场中介形式,或者推动改善市场效率,或者用于争夺经济租金。面对市场中介的多样性,Hackett(1992)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买卖双方服务并赚取佣金的合同中介(contract intermediation),它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二是在一定时间内拥有商品并承担有关交易风险,以获取买卖价差为目标的贸易中介(trade intermediation,TIs)。一般而言,合同中介由于不持有商品所有权,主要依靠信息和市场技能帮助买卖双方达成合同,获得佣金是主要利润来源,主要存在于交易频度较低、交易成本较高的市场。

贸易中介持有商品的所有权,在获得买卖价差为利润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风险,保护其信息和市场技能的价值。为了增加利润,贸易中介可能获取不被排除在外的那些政策,如得到买卖双方的股权等(Hennart and Kryda,1998)。贸易中介也可利用半结合战略,通过网络化建立与生产者或消费者的长期合作关系,以保障中介利润。贸易中介隔离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联系——先从生产者处以出价购买,再以要价重售给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出价、要价调整和库存调整实现跨时市场出清。

在贸易中介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贸易中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独立实体的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向生产者/消费者渗透或一体化,以稳定和扩大利润(Jones,2000)。但如果生产或消费的最优规模经济接近贸易中介的规模经济,或者考虑到信息和市场技能的不完全性,会出现贸易公司与生产者/消费者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形式。此时贸易公司可能不是独立的实体,而是附属于或部分属于制造业或资源性公司的贸易公司。

按照Coase(1937)的观点,市场双方基于数量和价格信息流量,不受对方控制,而企业是替代市场的命令机制,是根据定性信息识别的内部单位的直接组织和合作。因而,生产者的前向一体化或消费者的后向一体化程度取决于一体化带来的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的比较。在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处,一体化达到稳定。形式上看,一体化过程将部分由贸易中介完成的职能转变为由企业内部的命令、组织与合作来完成,即科斯式的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交易成本为正会强化生产商或消费者的一体化动机,组织成本为正会削弱一体化动机,一体化程度最后取决于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间的平衡。如果在规模经济范畴内予以考虑,一体化程度及形式将取决于生产、贸易和消费诸环节的最优规模经济的比较(图1)。

图1 市场中的交换过程及贸易中介的功能

国际市场的差异性远大于国内市场,表现在消费者偏好、不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以及由国境隔离的市场结构特征和宏观经济环境上,给进出口市场带来了远高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交易成本。很高的直接交易成本给予信息优势和市场技能的独立贸易中介很强的规模经济优势,也约束了生产者或消费者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在国际市场中,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更依赖于贸易中介出清市场。

依据结构现实主义的观点(华尔兹,中译本,第125页),可以将国际市场微观结构中的国家/政府视为一种微观个体,正如市场中的企业那样。这是因为国际市场中的国家角色在本源上是个人主义的,国际市场产生于独立的行为单元——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的活动,这些微观个体的活动共同形成了国际市场的结构。但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形式和范围不同,国家可对领土内的企业、个人等施加合法的强制性的政策约束,这一约束的范围是既定的。而生产者、贸易中介和消费者可通过寻求最有利的国际市场区位,规避既有的国家政策约束,这反过来造成国家间的竞争,约束了国家的政策选择范围和作用强度。但无论如何,国家对商品定价的影响仍将以建构/废除贸易中介垄断,加强/弱化贸易中介作用而体现。在此基础上可将国家政策分为两个层面:一为不针对特定产业和商品的影响总需求/总供给的宏观政策,间接影响贸易商品定价;另一为针对特定产业和商品的定价政策,直接影响贸易商品定价。

总体而言,国际市场的微观结构是依赖于贸易中介实现国际市场交换和出清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贸易中介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商品所有权,并重售获得买卖价差作为利润,实现贸易商品的跨期出清。如假设政府不被利益集团俘虏,国家层面的政策优化与微观层面的组织优化的关系是:微观层面力求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实现生产者、贸易中介和消费者之间最优的一体化组织形式;政府政策目标是克服外部性的前提下,一方面推动微观组织进入规模经济区间,另一方面在微观组织不足以实现贸易利得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以政策推动实现。

遵循以上分析框架和思路,下面将先探讨国际铁矿石市场结构,分析现有国际铁矿石定价的结构成因,其次利用生存能力法来探讨中国铁矿石贸易和消费的规模经济,最后从三分法的视角提出可资中国利用的铁矿石定价策略。

二 国际铁矿石市场结构:国家和企业双层面的测度

与大多数结构分析文献不同,本文强调国家和企业双层面的三分法结构测度和以国家为考察对象研究市场结构,理由在于国家通过国内政策可以有效影响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济主体生产、贸易和消费活动,基于该视角的分析有显著的公共政策含义。但它分析的实际上不是微观经济学意义的市场结构。这是因为,真正影响市场均衡的微观个体的理性决策,而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市场结构分析可能无法反映微观市场结构。因而,基于国家和企业双层面,进行生产-贸易-消费的结构考察和比较,对贸易商品结构、定价分析以及公共政策选择有重要价值。

由于国际铁矿石市场不完全竞争特性,下面的结构分析主要采用集中度CRn指标以及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进行测度和比较。市场结构分类参照贝恩(Bain,1959)的方法,将CR4<30或CR8<40的市场称为竞争性市场,将CR4属于[30,35)、[35,50)、[50,65)、[65,75)及[75,100]区间的市场分别称为寡占Ⅴ型、寡占Ⅳ型、寡占Ⅲ型、寡占Ⅱ型和寡占Ⅰ型市场结构。HHI指标的判据则依据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交易委员会(DOJ/FTC)的水平兼并指南,HHI指数在1000以下属于竞争性市场,1000-1800之间属于中集中度市场,HHI大于1800则属于高集中度市场。

(一)国家层次

从国家层面考察国际铁矿石市场。铁矿石属于初级产品,仅可以区分生产国-消费国或者出口国-进口国。因此,国家层次的分析包括铁矿石的储量结构、生产结构、贸易结构和消费结构(表1及表2)。其中,进口结构与消费结构较为接近,合而论之。

首先分析储量结构和生产结构。在1994年~2006年时期内,全球铁矿石的探明储量稳定在1500亿吨左右,铁矿石储量集中度指标CR5保持在70以上,属于寡占Ⅱ型市场结构,呈现较高的集中分布特征。与储量结构对应,铁矿石生产结构也高度集中,中国、巴西、澳大利亚、印度及俄罗斯是最主要的生产国,生产集中度CR5指标大多数年份都维持在70左右,属于寡占Ⅱ型市场结构。

接着考察贸易结构和消费结构(表2)。假设铁矿石商品具有同质性,用ITC提供的贸易额数据(商品组号:281,铁矿石及精矿)衡量铁矿石贸易结构。其中,贸易额数据很大程度反映了铁矿石价格上涨的情况,贸易量也在快速上升,贸易额变化并不影响对市场结构的分析。从出口贸易看,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加拿大是最重要的铁矿石出口国,澳大利亚和巴西占全球铁矿是贸易的比重均超过25%,近年来印度的铁矿石出口也快速增长,所占市场份额从2001年的4.81%增长到2005年的18.29%。铁矿石出口集中度CR4近年来保持在75%以上,属于寡占Ⅰ型市场结构。

铁矿石进口贸易的市场集中度同样较高,中国、日本、德国和韩国是全球最主要的铁矿石进口国,其中,中国在全球铁矿石贸易中的市场份额已从2001年的19.75%上升到2005年的45.54%,日本、德国和韩国的市场份额均有明显的下降,综合来看,全球铁矿石进口贸易的市场集中度CR4维持在60-70之间,属于寡占Ⅲ型或寡占Ⅱ型市场结构。但我们可发现,从国家层面考察,虽然CRn数据均表明了国际铁矿石出口结构和进口结构的寡占结构特征,但寡占程度仍是不同的,后者略弱于前者。

(二)企业层次

与国家层次的考察不同,在企业层面运用生产-贸易-消费的三分范式进行分析。首先考察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微观结构。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一般认为,矿藏地的开发具有更强的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特征,且由于全球矿藏地的相对集中分布,尽管相同矿种的多处产地之间仍可能存在竞争,但总体上矿产品生产环节的竞争性较弱。而矿产品的消费者,诸如铁矿石的消费者——钢铁厂,即使存在较强规模经济特征,但只要克服资本约束就可进入市场,不同国家和区域的企业很容易实现互相竞争,因而消费结构相对富有竞争性。

至于居中的铁矿石贸易中介,要实现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出清,组织模式取决于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规模经济对比,如市场存在规模极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贸易中介与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融合的组织形式是最优的,但考虑到规模经济的多样性,通过独立贸易公司来满足小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要,仍是合理的。

先分析生产者结构。全球最大的铁矿石出口国巴西和澳大利亚的铁矿石资源主要集中在巴西国有的淡水河谷公司(CVRD),以及澳大利亚的力拓矿业公司(Rio-Tinto)和必和必拓铁矿公司(BHP-Billton)三家采矿业跨国公司(表3),其铁矿石出口量占全球铁矿石海上贸易量的70%以上①,其中,淡水河谷公司占38%,力拓占25%,必和必拓占18%,属于典型的寡占Ⅰ型市场结构。而且,这三家公司还积极寻求对其他地区铁矿石资源的控制,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如力拓公司还控股加拿大采矿公司,淡水河谷公司还兼并了同在铁四角生产的MBR公司等,都进一步提高了铁矿石生产和贸易的集中度,强化了铁矿石生产方的寡占结构特征。

与此同时,中国和美国等铁矿石生产大国的铁矿石主要供国内消费,削弱了其铁矿石产量的可贸易性;而在印度这样的重要出口国,铁矿石生产产权结构极为分散,供应商众多,有利于增强铁矿石市场的竞争性,但其储量不足,对国际铁矿石市场结构影响有限。为从企业层次定量考察铁矿石市场的贸易结构和消费结构,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商和消费者(钢铁业)结构为例分析。

与中国铁矿石进口的急剧增长对应,近年来有大量新进入者参与铁矿石进口贸易,铁矿石贸易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竞争性逐步增强(表4)。以贸易集中度CRn指标来看,中国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商——宝钢公司市场份额(即CR1指标)不断下降,从1997年的25.73%下降至2007年的10.40%;集中度CR4指标也不断下降,1997年尚达到43.81,属于寡占Ⅳ型市场结构,到2007年仅为24.58,已属于竞争性市场结构;同样还可以观察CR8指标,也经历了同样的下降过程,从1997年的55.38降至2007年的37.85,同样可证明中国铁矿石贸易属于竞争性市场结构。

以中国铁矿石贸易的HHI指数衡量,除1998年~1999年高于1000,属于中等集中度市场之外,其余年份的HHI指数均低于1000,1999年~2005年间有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仅为196.05,此后两年中虽略有回升,但也不足300,同样呈现出很强的竞争性市场特征。相对照,铁矿石进口企业数量与HHI变动趋势正好相反,贸易商数量的增加使HHI指数下降,反之则上升。总体而言,低进口贸易集中度和大量贸易商的存在均证实了中国铁矿石进口贸易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特征。

同样重要的是,中国的铁矿石贸易企业包括三种主要类型:(1)以钢铁公司为代表的铁矿石消费者不断后向一体化进入铁矿石贸易媒介环节,成为贸易中介——消费者的一体化组织,成为最主要的铁矿石进口商;(2)原国有贸易公司等(以下称为独立铁矿石贸易商)为保持其定价能力,不断后向一体化进入铁矿石生产领域,或者前向一体化成为铁矿石消费者,但以前者为主;(3)一般的铁矿石贸易公司通过增进交易效率而得以维持生存和壮大。由此三类贸易商共同形成了中国铁矿石进口贸易的竞争性结构。

至于中国铁矿石消费者——钢铁业的产业结构,我们选取1999年~2007年《中国钢铁工业年鉴》提供的重点大中型钢铁公司产量数据来计算CRn及HHI指标。由表5可见,以生铁和粗钢两种产品为例,中国钢铁业的CRn指标在1999年后趋于下降,后又于2005年后趋于上升,但CR4指标始终在17~30左右的水平,基本属于竞争性市场结构,即使仅考虑《中国钢铁工业年鉴》所提供的重点大中型钢铁公司,其CR4数据也仅处于20-35之间,属于竞争性或寡占Ⅴ型市场结构。另以HHI指标来论,各年份均大大小于1000,居于250-500之间,说明中国钢铁业属于高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以上结构分析的结果可见,企业层次的国际铁矿石市场中,高寡占的生产者结构对应于高竞争性的贸易中介结构和消费者结构,这是国际铁矿定价格局的基本结构环境。考虑到铁矿石矿藏分布的不可复制性,巴西和澳大利亚三大铁矿石巨头拥有的巨大铁矿石储量强化了现有寡占市场的稳定性,而铁矿石贸易中介和消费环节相对自由的市场进入和较弱的规模经济量强化了现有竞争性市场的稳定性。这一市场结构组合是中国制定相关铁矿石贸易和产业政策所需重点考虑的现实约束。

三 中国铁矿石贸易和消费的规模经济测度

虽然理论上可设想采用多种方法测定厂商的最优规模经济,比如说直接比较不同规模厂商的实际成本,或者比较其资本报酬率,或者依据技术资料计算长期平均成本与企业规模之间的一般关系,但这些方法都存在资料和数据的极大困难,无法普遍使用。需要其它的间接方法进行研究。我们采用的方法是斯蒂格勒(Stigler,1958)提出的生存技术法,其基本思想是:不同规模厂商的竞争会筛选出效率较高的企业,而所谓有效率的厂商规模,是指在这一规模上,企业家能对付实际经营中碰到的所有问题。由此,该方法认为能在长期竞争中得以生存的规模都是最佳厂商规模,即产出比重持续增加的厂商规模就是最优厂商规模,而产出比重逐步下降的就不是最优厂商规模。虽然最优规模经济也可用厂商的绝对产量表示,但它无法反映技术变化、产业和公司规模长期增长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绝对量无法将市场规模考虑在内,也无法直接得出其公共政策涵义,因而生存技术分析主要选用相对市场的份额来研究。以下按厂商占产业的市场份额区分一系列连续的区间,并计算居于不同市场份额区间厂商的加总份额,并通过考察其变化间接测定最优规模经济量。

利用生存技术法测定规模经济有两个明显的缺陷:1、企业家选择厂商规模时可能会犯错误,影响规模经济测定结果的可信性。对此,斯蒂格勒强调,可通过大样本或多时期研究使得错误倾向于相互抵消;2、生存技术法要求有产业内所有厂商的产量等数据,对数据的要求很高,实际中很难满足。在以下的研究中,将利用全部贸易商及其贸易量的数据,以及作为铁矿石消费者的大中型钢铁企业的产量数据,时期也具有相当长度,可基本克服上述的两个问题,使结论具有可信性。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市场规模、要素、技术以及进入壁垒的变化,最优规模经济可能会变化,虽然采用相对市场份额已可包容市场规模的扩张,但理论上,只有当所有厂商拥有完全相同的资源时,一个产业才会有一个最优厂商规模,如果各厂商使用种类不同、质量不同的资源,最佳厂商规模必有多个,因此,我们利用生存技术法估计出的是最优规模经济的范围,同时,我们还采用绝对规模作为规模经济测度的补充。

(一)铁矿石贸易中介的规模经济

国际铁矿石贸易中存在两种定价方式:长期协议定价和市场定价,前者由铁矿石供应商和消费商通过谈判确定一个财政年度内的铁矿石价格,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依照谈定的价格在一年内执行;后者则由铁矿石供应商根据市场的即时供需状况与贸易商共同商定单笔交易的成交价格。虽然近年来的长期协议定价明显低于市场定价,但中国铁矿石贸易商却受到长期协定准入壁垒的限制,仅有110余家钢铁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拥有长期协议资格②②,其余铁矿石贸易商则只能进入现货市场以市场定价方式进行贸易。但如此形成的进入壁垒并不明显影响我们的规模经济测定,既是因为拥有长期协议资格的厂商数量较大,还因为现货市场的自由进入。

由表6可见,铁矿石进口贸易量所占份额在0.5%以下的进口商的加总份额有明显的波动,贸易商数量也表现出较大的变化,显示了较自由的市场进入,该区间贸易商的加总份额虽有波动,但持续保持在明显大于10%-15%的份额,可以推知这一区间是规模经济的。贸易份额居于0.5%-1%区间内铁矿石进口商的加总市场份额1997年的5.81%升至2009年的25.49%,贸易商数量也从8家增加到37家,显示这一规模属于规模经济区间。

无论是加总市场份额还是贸易商数量,1%-2.5%的贸易份额区间都比较稳定,而贸易份额在2.5%-5%的进口商加总份额和贸易商数量在1997年~2009年间呈现较明显的增长,其后保持稳定,其中加总份额从1997年的14.15%升至2007年的24.84%,后维持在24%左右,贸易商数量则从4家增至7家,由此推知1%-5%的区间是规模经济的。

但贸易份额在5%-10%以及10%-25%的贸易商的加总份额均出现非常明显的下降,前者从1997年的13.51%降至2007年的5.14%,再在2009年降为零;后者从2001年的24.48%降至2007年的10.40%,随后降为零,表明这一规模不是最优规模经济;贸易份额高于25%的贸易商仅存在于2000年之前,数量仅为1家,因而同样是规模不经济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中国铁矿石贸易中介的最优规模经济范围不包括5%-25%及其以上的范围。

(二)铁矿石消费的规模经济

铁矿石最终流向其消费者——钢铁企业,但我们面临的困难是,缺乏完整的钢铁产业微观数据。一个替代的方法是运用《中国钢铁工业年鉴》提供的“重点大中型企业”产量数据,它未包括小型钢铁企业数据。但这样的数据不妨碍运用生存能力法来测度铁矿石消费的规模经济,虽然我们无法得到小企业数量,但其加总份额仍能得到。此外,鉴于中国近十年来铁矿石消费(钢铁产量)规模的急剧扩大,单纯强调市场份额的规模经济范围尚不足以完全表明,中国钢铁企业自身的规模经济是否是优化的。因此,我们还运用《中国钢铁工业年鉴》提供的全球年产200万吨以上钢铁企业数据,来分析中国单体钢铁企业的规模经济特性。

由表7可见,粗钢产量所占份额在0.5%-1%区间的钢铁生产商的加总市场份额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生产商数量也从1999年的18家增加至28家,其平均市场份额略有下降,显然这一规模属于规模经济区间。无论从加总市场份额还是从生产商数量看,1%-2.5%的产量份额区间都比较稳定。

而产量份额在2.5%-5%的生产商加总份额及生产商数量,在1999年~2005年间呈现增长趋势,但随后又呈下降趋势,其变化主要的原因是,2005年后原市场份额居于2.5%-5%的生产商(如鞍钢等)通过兼并扩大了规模,进入了5%-10%区间。但如果我们将2.5-10%区间的市场份额和生产商数量进行加总可知,2.5%-10%区间的加总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生产商数量也维持在7-9家,这说明该区间规模经济的。

但产量份额居于10%-25%的生产商仅存在于2003年前,即宝钢集团1家,其市场份额逐年下降,而市场份额大于25%的生产商为零,这说明,10%-25%及其以上区间不属于规模经济区间。除此之外,虽然我们缺乏小型钢铁生产商数据,但其加总市场份额从1999年开始明显增长,2005年后稳定在25%左右,如果我们不考虑市场失灵因素,我们是无法将占市场份额0.5%以下区间排除在规模经济区间之外的。

为更进一步测度中国钢铁生产商的规模经济,我们通过绝对生产规模的比较来进行分析。由表7可见,随着中国铁矿石消费量的大幅增长,全球钢铁业100强中的中国生产商数量也有大幅的增长,至2007年已达44家,而在2009年的前20强中占据9席。另从单体生产商规模分析,1999年时全球最大钢铁生产商——浦项制铁的产量为2654万吨。而中国最大钢铁生产商——宝钢的产量为1667万吨,居第7位,规模差异并不明显;在2003和2005年,阿赛洛和米塔尔钢铁公司分居第一位,分别达到4278万吨和4665万吨,相对应,宝钢产量分别为1987万吨和2273万吨,虽明显低于最大生产商产量,但其个体产量的稳步增长仍有效利用了规模经济。其后,虽经历了2006年米塔尔并购阿赛洛的结构变化,使阿赛洛米塔尔维持其全球最大钢铁生产商地位,但2009年中国钢铁生产商的单体产量仍保持了明显的规模优势,河北钢铁和宝钢分居第二和第三大生产商地位。由此可见,从绝对规模分析,中国的主要铁矿石消费者——钢铁生产商已充分利用了规模经济优势。

接下来,我们可以对铁矿石贸易和消费环节的规模经济状况做一比较分析。前述测算表明,铁矿石贸易的规模经济区间为5%以下,而铁矿石消费环节的规模经济区间为10%以下。因此,可以合理推测,铁矿石贸易与消费的规模经济量相对接近,大型钢铁生产商从消费到贸易的后向一体化存在明显的激励;但由于以上规模经济区间隐含的竞争性市场结构,以及大量存在的中小型钢铁生产商,纯粹的贸易中介形式以及少量的铁矿石生产-贸易一体化组织也具备生存能力。如此,多种类型的铁矿石贸易中介组织的共存较好地符合了中国铁矿石贸易和消费的特定规模经济状况。

四 铁矿石定价策略

由于国际铁矿石市场生产、贸易和消费等不同环节有不同结构特征,以及中国铁矿石贸易和消费特定的规模经济特征,在以下的分析中强调一种基于生产——贸易——消费的定价分析方法,基本逻辑是:随着生产、贸易和消费环节的规模经济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组织形式,其中,只要不是“原子”型市场结构,在位生产者、贸易中介和消费者总会试图增加交易量,令交易规模增大的边际成本与规模增大的边际租金转移量相等。如果与市场容量相比,生产、贸易或消费的规模经济很大,以致垄断或寡头既是有效率的又是反竞争的,则需要政府政策干预;而如果规模经济相对市场容量而言较小,则市场会内生出有效率的生产、贸易和消费诸环节间的不同组织形式,在此环境下要达成合意的定价结果,公共政策的目标应主要在不明显削弱竞争的基础上,推动实现规模经济并矫正外部性。

(一)生产层面

结构分析表明,国际铁矿石生产环节的寡占程度远大于贸易和消费环节。因而,从生产层面分析,可资利用的定价策略主要集中于破除铁矿石生产垄断上。要达成此目标,一方面应削弱三大寡头之间的价格串谋行为,努力增强定价的竞争性;另一方面,可在现有的三大铁矿石寡头生产商之外,加速获得剩余生产能力。为实现前一目标,通过参股等方式来影响寡头厂商的定价决策被证明是不明智的,也遭到了铁矿石出口国政府的反对。因此,一个可行的策略是借助反垄断法,设法削弱和制约寡头企业之间的串谋行为。从现实可能性看,各主要国家竞争管理机构的监管审批已迫使力拓公司与必和必拓公司合并铁矿石业务的努力延后甚至可能被否决。同时,由于受到垄断高价的打击,欧洲钢铁工业联盟已要求欧盟委员会对国际铁矿石市场进行调查③。面对国际铁矿石生产垄断对全球钢铁进口国的不利影响,中国有必要联合其他主要进口国,通过反垄断调查,共同遏制或削弱寡头生产上的垄断和价格串谋行为。同时,在三大寡头生产商之外,加速获得剩余生产能力,形成有效的市场替代或竞争,是推动铁矿石市场定价格局变化的最有效手段。但中国对外的铁矿石资源并购的主要目标应着眼于利用市场机制,破除垄断市场结构。

(二)贸易层面

分析表明,中国铁矿石贸易呈现明显的竞争性结构特征,不同类型铁矿石贸易中介的存在是多个铁矿石贸易-消费规模经济组合的内生结果。由于既有的国际铁矿石定价机制存在长期协议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形式,但面对大幅波动的铁矿石市场,这一机制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亦即,价格上涨预期下,现货价格高于长协价格,铁矿石生产商更愿意转向现货市场,以获得高利润;价格下降预期时,钢铁生产商和贸易中介不愿意接受高于现货价格的长协价格,也更愿意转向现货市场,以低价获得铁矿石。这是近年内国际铁矿石市场不稳定的另一根源。

同时,由于大型钢铁生产商和极少量贸易商分别组成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商会限制可获得长协价铁矿石的企业或者贸易商数量,形成了长协价与市场定价之间的价差,人为扭曲了市场,导致市场进一步的不稳定。其表现是,虽然合约价由矿商与钢铁企业通过谈判达成,但中国只向多数为国有的大型钢铁企业发放铁矿石进口牌照,而无视数千家较小钢厂对供给的迫切需求,导致大型钢厂通过过量进口铁矿石,再转手在现货市场上出售,以赚取比炼钢更高的利润(沃德米尔和麦克纳马拉,2010)。同时,由于较小钢厂的需求极不稳定,易于放大需求信号,导致市场价格的急剧变动,反过来又进一步扩大了长协机制的内在不稳定性。此外,虽然限制可获得长协矿的贸易中介数量可适当降低长协价,但却导致大幅偏离的现货价格,二者加总的结果不利于中国最大化贸易利得。

因此,在贸易层面中国应着力达成的政策目标是,稳步改革现行的长协市场准入政策,缩小长协价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减弱市场投机和价格波动,以增大长协机制的稳定性。同时,我们的规模经济测度结果显示,铁矿石贸易的规模经济量不大于市场份额的5%,因此,任何试图组建进口卡特尔、确立进口贸易专营权,或者再现“计划经济式”贸易垄断的政策④ 都会极大地损害效率,损害中国钢铁业的发展。

(三)消费层面

虽然由于环保缺位、外部性和地区保护等的影响,一些极小规模和低效率的钢铁生产商能够长期生存,而不为市场竞争所淘汰,也不能为我们的生存技术法所剔除。但仍能排除掉明显缺乏规模经济,因而低效率的钢铁生产规模区间。本文的结构分析和规模经济测度结果表明,中国钢铁业呈现较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单体钢铁生产上的规模经济不大于市场份额的10%。

因此,消费层面的铁矿石定价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铁矿石消费总量上,在铁矿石消费者结构呈竞争性的条件下,通过总量控制政策影响铁矿石供需及定价;二是在消费者结构上,推动钢铁生产商趋向规模经济产量,以改善效率,增强需求和定价的稳定性。

在前一层面,虽然2000年后中国铁矿石消费量和进口量呈现巨幅增长的情形,但钢铁生产商所生产的粗钢主要用于了国内消费,直至2006年才出现净出口情形,其后,中国钢铁产品净出口迅速增加(见图2)。即便2007年的钢铁净出口4577.56万吨,仍仅占当年钢铁产量的9.4%。因此,中国铁矿石进口总量的快速增长主要源于中国工业化的高钢铁需求。

图2 中国的钢铁贸易量:1980-2008

注:左轴为进口量及出口量,右轴为净出口量,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中国钢铁工业年鉴(2008)及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8)。

但从增量分析,2007年增加铁矿石进口量5679万吨,若以铁矿石平均品位60%计,则中国铁矿石进口增加与钢铁产品净出口的扩大紧密关联。同时,中国钢铁出口贸易中,低附加值钢铁产品占有最大比例,其出口商主要是能获得长协价铁矿石的大型钢铁生产商。虽然2007年以来,中国已取消了大量低附加值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但从总量角度看,中国2009年粗钢产量已达到5.678亿吨,而国内消费量主要取决于中国工业化进程和宏观经济运行,因此,总量控制应主要从净出口着手,通过关税等贸易政策进一步缩减低附加值钢铁的出口,力争达到钢铁自给率95%或者贸易基本平衡的目标。这样,既可以有效降低中国铁矿石需求增长率,有助于增加中国的铁矿石定价权,同时也有助于实现降低能耗等其他政策目标。

在后一层面,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设定了到2010年,实现钢铁生产商CR10大于50,到2010年大于70的政策目标。但2005年后,中国钢铁业的CR20指标维持在略高于50的水平,截至2009年,CR8指标也仅达到38.5。而从单体规模看,中国大型钢铁生产商已充分利用了规模经济。中国现有的竞争性的钢铁业结构与中国工业化时期的巨大市场容量直接相关。因此,单纯强调钢铁业集中度的上升,将推动大型钢铁生产商超越效率边界,增强其将成本向下游产业转嫁的能力,反而削弱铁矿石定价能力。

因此,在钢铁业结构上可行的定价策略是,更积极地运用产业、环境、资源和能耗政策,引导与推动钢铁生产商进入规模经济区间,消除环保缺位、外部性和地区保护等的影响,以淘汰极小规模和低效率的厂商,进而增强铁矿石需求的稳定性,促进中国钢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五 小结

本文从国际市场微观结构分析出发,尝试性地构建了一个引入贸易中介的生产-贸易-消费的三分法贸易商品定价分析框架,并将之用于对国际铁矿石定价的分析。从国家和企业双层面的三分法结构分析发现,国家层面的国际铁矿石市场呈现明显的寡占特征,但企业层面的生产、贸易、消费等环节的寡占程度很不一致:高寡占的生产者结构对应于高竞争性的贸易中介结构和消费者结构,这是国际铁矿定价格局形成的基本结构环境,也是中国制定相关铁矿石贸易和产业政策所需重点考虑的现实约束。

其次,基于生存能力法的规模经济测度发现,中国铁矿石贸易的规模经济区间为5%以下,而铁矿石消费——钢铁生产环节的规模经济区间则为10%以下,如此的贸易-消费规模经济对比导致了多种形式的铁矿石贸易中介组织共存的特征。亦即,大型生产商主要依赖于后向贸易中介的一体化来节约成本,而独立贸易中介则匹配于中小钢铁企业,其中的部分大型贸易中介还借助向铁矿石生产的一体化稳固其市场地位。

最后,从基于生产-贸易-消费的产业定价策略分析方法出发,本文认为,在生产环节破除垄断市场结构,在贸易中介环节放松长协合同准入限制,在铁矿石消费层面采取总量控制以及推动钢铁企业进入规模经济区间,是中国可资利用并应同时推进的铁矿石定价策略。

本文还人选了第10届中国经济学年会(郑州,2010.12)和中国产业组织前沿论坛(大连,2010.7),作者感谢与会者的建设性评议。

[收稿日期]2011-08-04

注释:

① 全球的铁矿石贸易主要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约占总铁矿石贸易量的90%以上。

② 如在2005年2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商会共同举行会议,通过了《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由中钢协负责登记钢铁生产企业,五矿商会负责登记独立铁矿石贸易企业,由此确定了110余家可进口长期协议铁矿石“特权”的企业和贸易商名单。可参见:汪孝宗.中国钢铁业欲解铁矿石“话语权”困局[J].中国经济周刊,2008,(14):26-28.

③ 参见:欧洲钢铁工业联盟要求对铁矿石价格进行调查[N].金融时报,2010-3-22,转引自《参考消息》,2010-3-24(4)。

④ 此类建议可参见:白益民.统一进口,铁矿石谈判占上风[N].环球时报,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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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矿石市场结构、规模经济与定价策略_铁矿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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