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183;斯密的个人自利及其道德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当论文,德性论文,其道论文,斯密论文,自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的重心由整体、群体而转变为个人,个人的欲望、幸福、荣誉、德性、利益等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东西也随之受到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斯密以前,许多思想家都对个人利益、个人自利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给予了一定的说明,但对求利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较少论及,即便有所涉猎,更多地是看到了各个求利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求利活动所内含的和谐性质以及对整个社会建构的意义。斯密主要在经济领域内论证了个人追求自利活动对各个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巨大作用。
一、个人自利的道德正当性
追求自我利益或个人利益,源于每一个人的本性或天性,这几乎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普遍认可的,是作为一种既存事实而接受下来的;至于每个人为什么表现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性质,他们对这一问题则缄口不言,只是把这一点归之于“本性”、“人性”、“天性”而已,这些言词并未提供出任何更进一步的内容来说明个人自利的本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性质。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永恒不变的存在也表明了其方法论上缺乏历史的辩证眼光的形而上学性质,在这一点上斯密也不例外。
在斯密看来,“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他这样做“是恰当和正确的”[1](P101-102)。这是每一个人天生的一种倾向,是每一个人的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这一点是明摆着的既定事实,不容否认。顺应这一自然倾向,当然是恰当的和正确的。虽然个人常常不敢在大众面前采取这一态度,公开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因为他担心因此而失去他人的赞同和关怀,但“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1](P102)个人自利或自爱,当然会有益于他自己;在不违背法律、不危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完全正当的,理所当然地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虽然它似乎不值得大加赞扬,但也不应当受到贬斥。
日本的亚当·斯密研究专家大河内一男教授(1905-1984年)明确地承认,“亚当·斯密认为利己心是经济秩序的基础,也将它看作产业繁荣的主要心理因素。”[2](P99)对于个人自利的根本性作用,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乔治·斯蒂格勒也认为,斯密在经济理论上最为重要的成功,就是“他把在竞争条件下,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的系统分析置于经济学的中心地位上。这个理论是《国富论》王冠上的宝石,它成了(而且至今仍然是)资源分配理论的基础。各种资源都在寻求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平衡起来,每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中的收益将会相等。这一命题仍然是一切经济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命题。”[3](P46)利己心不仅直接地推动了各个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而且形成了各个个体的互不相同的职业,从而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上造成了劳动的社会分工。当然,在利己心的驱动下所形成的社会分工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在分工的基础上,斯密展开了其理论的进程。斯密认为具有许多利益的分工并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不以这个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4](P12)这种不以分工的广大利益为目的而又产生分工的人类倾向正是基于利己心的交换本能。“按照斯密的说法,成为《国富论》全部议论出发点的分工,正是近代财富增殖的秘密所在。”[2](P99)而分工又由利己心的活动所造成,因此,“形成经济生活的秩序和支配经济生活的法则也是通过这种利己的冲动——如果它没有受到某些阻扰因素的妨碍——树立的。”[2](P98)而且,作为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而后有的美德——谨慎,“最初是我们的利己心向我们提出来的要求”[5](P342),出于利己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相联系,不知不觉地导向或导致了社会的利益或福利,于是作为对自己幸福的关心的谨慎对他人和社会也具有着重要意义,从而成就为一种新社会和新经济的美德。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利己或个人的自利正是个人与社会发展的合道德性的动力。
斯密的突出贡献不在于承认个人自利在一定条件下的道德正当性与道德合理性,而在于他通过对个人自利的活动的说明导出了一个有利于他人和全社会的结果。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私利与公利的关系究竟是如何的,这是18世纪的思想理论界所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道德情感论者莎夫兹伯利(Shaftesbury,1671-1713年)认为,人除了利己的、自爱的本性外,还有利他的、仁爱的本性,而且仁爱的本性是更为根本的,正是这一利他的仁爱本性使得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他认为协调这两种对立本性的因素既有仁爱本身,还有他所提出的人天赋具有的道德感,纯粹从抽象的人性论的角度来解释这一问题。哈奇森(Hutcheson,1691-1747年)作为莎夫兹伯利的继承者与发展者,表现出了很大的矛盾性。他既强调行为的动机,又重视行为的效果,甚至因肯定“道德上的善的标准在于增进他人的幸福”而受到指责;一方面认为道德的价值取决于行为的动机,只有出于仁爱利他动机的行为才是德行;另一方面,他又并不否认自爱在道德中的地位,认为自爱与仁爱这两个原则有时相互反对,有时又能够联合起来激发一个人去做同一个行为。哈奇森并没有能够说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私利与公利是如何统一的。直觉主义者巴特勒(Joseph Butler 1692-1752年)认为仁爱与自爱的关系就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他一方面从个人与社会在生存上、情感上的相互依存来说明自爱与仁爱的相互一致和相互促进,另一方面把良心作为人性中的最高原则,使自爱与仁爱统一起来。他们的这些说明只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说明,缺乏现实性和说服力。曼德威尔从经济生活中来阐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私利与公利的关系,他看到了私利与公利既相互对立又相反相成的奇妙关系,但在理论的把握上仍缺乏一贯性和彻底性,既肯定个人私利活动的有益结果,又总是对个人的私利耿耿于怀,冠之以“恶”的骂名——“私恶即公利”。亚当·斯密令人信服地说明了仅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个人自利的活动能够由此造成一种繁荣富裕的社会状态与协调和谐的社会秩序,由此表明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个人自利,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质,而且具有巨大的道德优越性。
二、个人自利的道德优越性
在斯密看来,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利时,“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P27)斯密对社会和人性的观察细致入微。每一个人首先必须在社会中求得生存,才有可能、才有能力去帮助他人,实践德性。每一个人的职业及其经济活动,当然是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不是利他的思考,当他投资于国内产业而非国外产业的时候,他并不是出于什么爱国心、民族情。资本是无国界的,他首先考虑的是投资的风险和投资安全,在国内投资要比在国外投资能更有效地对其进行控制,当他力求其生产物或资本实现最大增值时,他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润,即便他甘冒风险去投资于国外产业时,他也只是受到其高额利润的诱惑而不是出于自觉的道德上的考量。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货币成为交换的媒介和财富的代表,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人只能生产单一的或少数的产品,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等生活需要的满足都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个人劳动或私人劳动要成为一般劳动或社会劳动、个人劳动的产品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可,只能通过市场交换的顺利完成才能实现。因此,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在生产中,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必须考虑到他人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把他人的、社会的需要作为满足和实现自己个人需要和个人利益的手段,从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必须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其经济活动的间接目的,只有实现了这一间接目的,才舶实现自己的直接目的——自我利益。因此,在商品经济的一般条件下,个人的求利活动会促进和提升社会利益,尽管个人的求利活动的意图、目的初看起来在道德上并不显得高尚,但个人求利的结果则利及他人和社会。因此,对个人的经济活动以及引发这种活动的求利动机应当肯定其道德上的利他性、优越性。
斯密不是一般地肯定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求利活动会促进社会的利益;而是更进一步地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为什么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more effectually)促进社会的利益呢?在一般的社会生活范围内,直接的具有德性的行为当然会促进社会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利益。而在经济领域内,在市场经济中,只有最有效率的活动才能最好地得到社会的肯定而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完成市场上的商品交换,实现其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如果直接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道德性目的,这样的经济活动不能说无助于社会利益,当然也会有利于社会利益;但经济活动既然由促进社会利益这一道德目的所直接驱动,就会缺乏效率的考量与约束,因为这样的个人经济活动不是为了个人的求利,而仅仅是为了表现个人促进社会利益的德性,道德伦理上的追求成为个人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效率不再是目标,当然就使这一活动丧失了经济活动本身所应具有的效率。因此,在经济领域内,他出于自身利益这一目的而从事的经济活动本身就自然地把效率的要求放在了第一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他的经济活动不仅能为他自己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能够最为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个人的经济活动的高效率造成了经济资源在社会配置过程中的效率,从而能使他比在把促进社会利益作为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样,在经济生活中,极其自然的个人自利的活动,经由一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机制,能够造成一种比个人主观上直接去利他更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从而使个人的自利获得了更多更大的道德价值。这就是说,主观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从动机上看似乎不值得赞扬,与主观为他利他的经济活动——从动机上看值得赞扬和促进——相比,在现实的结果上明显地更加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斯密的立场是侧重于功利主义的效果论的评价),因此,个人自利就超越了道德上的正当性而具有无与伦比的道德优越性。
仔细阅读上述斯密的这段文字,可以看到,斯密用词谨慎,是“往往”(frequently,也可译为“常常”、“经常”、“屡次地”)而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necessarily)促进社会的利益。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导致促进社会的利益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从而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不是绝对的必然性。斯密的言外之意并不排除个人求利而不利于社会利益的例外情况,但这并不能有损于市场制度本身的卓越。“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母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6](P112)斯密在其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触及到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没有看到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但他通过对市场商品交换的深入观察,把握到了市场交换的内在规律会使得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会追随社会客观需要的导向。通过大量的交换行为和经验的积累,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现实上和理论上会倾向于把自利的活动与最有利于社会的活动联结起来,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指向于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这是由市场经济所内在固有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斯密乐观地相信,“个人利益不但创造和维持经济机制,而且还保证国家走向富裕和繁荣。这种制度不但是自然的,而且也是有益的。”[7](P102-103)人人利己的市场经济活动,却更迅速、更广泛地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财富),正如马克思所高度评价的,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财富比全部前资本主义时代所创造的总和还要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唤醒、激发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己心并推动其活动,而不是依靠于少数人的利己心或贪欲。因此,从整体上、从长远来看,个人自利蕴涵了远远超出道德正当性的巨大伦理价值。
追求自利这一动力的强大特别表现在自由较缺乏、较不充分的条件下,追求自利的经济活动也会促进社会的富裕繁荣。“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碍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6](P240)在这里斯密明确地体现出了一个新社会的形成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思想。一方面,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需要自由与安全作为活动的条件,只有在具有这些必要条件时他才会去努力改善自己的境遇,从而促进社会的繁荣;另一方面,追求自利的个人在其经济活动中又总是会碰到许多妨碍其自由地求利和安全地求利的陈旧法律,只有凭借这一追求自利、改善自身境遇的强大动力才能打破这一人为的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从而创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秩序。他特别批评了重农学派的创始人魁奈把自由置于优先的、绝对的地位,而看不到个人利益的驱动力所具有的根本性力量,“魁奈自己……以为只有在完全自由与完全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发达起来。他似乎没有考虑到,在国家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6](p42)由一种社会制度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制度,是一个较为长期、缓慢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其所必需的条件并不是预先被给定的,而是伴随着商品生产的萌芽、成长、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不断打破外在的妨碍其发展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束缚与限制、伴随着新经济在内容上的扩张而逐步获得并得到完善的。因此,与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相比较,个人利益的内在力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为根本。
个人自利的道德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其所具有的利他性上,而且体现在个人自利的经济活动能够形成许多良好的美德。从效果来看,由个人利益所驱使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这一环节,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个人的自利不仅会改善他自身的境遇,而且能够提升他人的生活水平,满足他人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全社会的富裕繁荣。各个人源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通过市场会逐渐形成一种完善的经济社会的秩序,因此个人利益或追求自身利益是合道德的、善的。从动机来看,每一个人在经济领域内的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违背公平的法律或正义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个人利益与个人自利在道德上就是允许的,在这一范围内,个人利益或自利既不值得表扬也不应受到斥责,至少是道德上正当的。实际上,个人在自利的活动中,同时还形成了许多美德。在斯密看来,自利还构成了包含节俭、勤奋和审慎等品质在内的谨慎美德的基础。他认为,正是出于对自我利益的关心,人们才在其经济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谨慎的美德,谨慎“最初是我们的利己心向我们提出来的要求”;正是出于对我们自己的长期福利或幸福的关心,我们才慢慢地发展出了自我节制的美德;而且也正是在各个人追求自利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中,才产生了对正义德性的需要。斯密对其几种主要德性的阐述是以各个人的自利活动为前提和基础的。
斯密认为,在出于利己的动机而不是道德上利他的动机而实现这种必要的相互帮助的社会中,虽然会缺少一些道德上闪光的地方,但这样的社会即源于自利而相互帮助的社会仍能得到维持,这样的社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要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5](P105-106)他的这段话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和推断,他认为,即使一切相互帮助的行为都出于每一个人的自利而具有市场交换的性质,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这一社会仍能存在下去,正象追逐利润的商人之间缺少爱或友好的感情,但商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仍能存在并维系下去一样,在完全自利、利己的基础上也仍然能够形成和维系一个社会。这样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规律性具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因为这样的社会中各个人只是利己,但并不害人,因而既不值得称赞,也不应受到谴责。实际上,这样一种社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人的天性中总是存在着两种本性,“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的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5](P1)可见,利己、自私的本性与同情、利他的本性为每一个人所具有,它们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每一个具有同情心的人总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发而为行”,产生一定的道德行为,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完全不能表现出一点利他的、同情的行为,则无以确证其同情心的存在,我们就不能说他赋有同情心。因此,斯密排除一切出于利他的互助行为这一严格的假设条件并不成立,现实中的人总是具有程度不同的同情心和利他行为;可见,他在严格假设条件下仍能存续的社会在现实中必然赋有相当丰富的道德内容,而使这一社会不再枯燥乏味而丰富多彩。
三、个人自利的道德局限性
亚当·斯密的个人自利在其所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其道德的局限性。斯密认为,人只能生存于社会之中并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的社会时,更加明显地处在相互依赖、需要相互帮助的状况之中,由于每一个人的自利的追求,同时也可能造成相互之间的伤害。
自利的行为存在着固有的道德上的限度。自利行为一旦越出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就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即所谓损人利己。各个人各自的过度利己就会造成相互的损害,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5](P106)过渡的利己所造成的互相伤害,不仅扯断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纽带,而且扯断了最基本的经济纽带,可谓物极必反,害人害己,势必造成社会的解体或崩溃。过渡的利己心也损害着自由贸易,斯密说,“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岛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6](P338-339)过度的自利或利己,它为着一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损害了社会这一有机体。过度的利己、自利已经丧失了道德上的合理性,理应受到社会的拒斥。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资本家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或相反。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缩小竞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4](P242-243)对自利的追求会驱使资本家无视道德,损人利己。“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4](p243)个人自利所潜含着的不道德的因素在斯密当时的条件下就不时地表现出来,这一点更是表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个人自利所导致的社会分工上。分工的过度细化并使个人局限于单一的工序与操作,会禁锢人的理智水平、妨碍人的道德发展,“分工进步,依劳动为生者的大部分职业,也就是大多数人民的职业,就局限于少数极单纯的操作,往往单纯到只有一两种操作……这一来,他自然要失掉努力的习惯,而变为最愚钝最无知的人……就是他肉体上的活动力,也因这种单调生活毁坏了,除了他既经习惯了职业外,对于无论什么职业,他都不能活泼地、坚定地去进行。这样看来,他对自身职业所掌握的技巧和熟练,可以说是由牺牲他的智能、他的社交能力、他的尚武品德而获得的。但是,在一切改良、文明的社会,政府如不费点力量加以防止,劳动平民,即大多数人民,就必然陷入这种状态。”[6](P338-339)如果放任个人自利的经济活动,就会严重地损害大多数人的身心健康,损害他们的道德品质。一个成长着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社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张,各个人的自由度也随之增强。随着个人自由度的愈益充分,自利的冲动或动机也会愈益加强或膨胀,从而使各个人的自利行为超越必要的界限,丧失其应有的道德性质。19至20世纪,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人们对自利追求达到了极其狂热的程度,为了达到个人的自我利益而不择手段,完全丧失了道德性。“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8](P829)为了避免过度自利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就必须为自利的行为设置必要的限制或界限,使其在这一限度内,个人的自利即便不能利人和有益于社会,至少也不至于损害他人和社会,这一界限便是正义。现代兴起的制度经济学和制度伦理特别是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正是为了克服自亚当·斯密以来古典经济学的个人自利主张所暴露的道德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