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私目录中的歌辞著录——古代歌辞文献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的歌论文,文献论文,古代论文,目录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491(2004)02-0006-07
一般认为,进入文学范畴的歌辞属于韵文,可见韵文与歌辞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前者重视文字上的韵律,以纯文学为立场;(注:文学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最初是作为韵文来理解的,《文心雕龙·总术》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后者是韵文中受音乐影响最深的一部分,往往以歌唱与否或能否入唱为标准。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最早而具有审美意义的语言活动是歌唱,韵文便是歌唱的产物。”[1](P145)其中最直接的产品便是与歌唱共生的歌辞。因而自来务实的研究多由既有的韵文体制追溯到歌辞的制造,如唐元稹《乐府古题序》云:
《诗》讫于周,《离骚》讫于楚,是后,诗之流为二十四名:赋、颂、铭、赞、文、诔、箴、诗、行、咏、吟、题、怨、叹、章、篇、操、引、谣、讴、歌、曲、词、调,皆诗人六义之余,而作者之旨。由操而下八名,皆起于郊祭、军宾、吉凶、苦乐之际,在音声者。因声以度词,审调以节唱,句度短长之数,声韵平长之差,莫不由之准度。而又别其琴瑟者为操、引,采民甿者为讴、谣,备曲度者总得谓之歌、曲、词、调,斯皆由乐以定词,非选词以配乐也。由诗而下九名,皆属事而作,虽题号不同,而悉谓之为诗可也。后之审乐者,往往采取其词,度为歌曲,盖选词以配乐,非由乐以定词也。而纂撰者,由诗而下十七名,尽编为《乐录》。乐府等题,除铙歌、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者,其余《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辈,亦未必尽播于管弦明矣。后之文人,达乐者少,不复如是配别。但遇兴纪题,往往兼以句逗短长,为歌诗之异。
这是直接讨论韵文与歌辞关系的一段经典文字。“诗之流”二十四名皆属传统“韵文”,“诗而下十七名”与音乐有密切关系,其中包括大量配乐歌辞。歌辞的创作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乐以定词”,二是“选词以配乐”。这两种方式不仅产生了多种歌辞的名目和相应的韵文体裁,而且规定了辞、乐配合的多种关系。这就意味着配乐歌辞不仅是韵文起源的一个基点,而且是韵文体制变迁永恒的参照系。
诚然,作为音乐文学的文本形式,歌辞既是文学的,更是音乐的;首先是口头的,其次才是书面的;既可以单独用文字记录,也可以与各类表声表意符号合钞。随着音乐与文学的各自发展,歌辞逐渐脱离音乐,以文学的身份进一步独立,音乐文学的文本特点被削弱、被掩盖;当音乐的成分不再被人注意,歌辞事实上成为了韵文。在此过程中,歌辞的各种仿制品次第产生,由模仿歌辞到模仿题旨,再到模仿风格,文人创造了拟袭的传统。一旦歌辞各类名目也被纯文学所借用,以“歌辞”名义出现的韵文便不再都是歌辞。这种不同历史时期重复出现的“歌辞”文本变迁现象,层层积淀在古代典籍之中。面对这批“歌辞”文本,只有坚守音乐文学的立场,透过传统的文学观念,才有可能接触到歌辞的本质。
众所周知,歌辞从一开始便是乐舞歌的有机组成部分,歌辞的记录自然与乐舞歌的文献记载密切相关。二者构成完整的音乐书写。因此,对歌辞记录作深入探讨,事实上正是从歌辞的角度对音乐书写作一种浅出的描述。总体而言,先唐音乐书写的文本形式有两种类型:(一)专门的撰述,多为整体描述,主要是正史乐志和官私乐书;(二)随意顺带的零散记录,散布在非专门的其它经史子集如经纬诸子、野史笔记、诗文评集、类书杂纂等文献之中。前者从专业的角度著录了大量乐章歌辞,提供了相关歌唱活动的音乐文化背景知识,反映了各时期歌辞演唱的总体面貌;后者则从各种不同的侧面提供了一批有关歌辞演唱实况未经专业书写规范改造而较为生动活泼的片断记录。作为歌辞研究的数据库,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文献价值。显然,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宝藏,我们首先必须对官私目录中的歌辞著录情况作一全面的清理。
一
古代目录,无论官修私撰,都是一代典籍存佚状况的真实反映,不仅著录和评介了当时所存典籍,而且通过分类展示了撰修者的知识体系和认识结构。就歌辞一类而言,因其文本形式的特殊性,更因古人对音乐和文学持多重评价标准[2],历代目录的著录方式和所收类别都不尽相同。在现存官私目录中,《通志·艺文略》的分类颇为独特,所设乐类将音乐典籍分为乐书、歌辞、题解、曲簿、声调、钟磬、管弦、舞、鼓吹、琴、谶纬等11种。在此,“歌辞”作为音乐文献中独立的门类,其音乐文学的身份第一次名正言顺地在目录学中得以确定。从本文立论的角度而言,《艺文略》的分类不仅是对中古音乐文献在音乐本质上的重新定位,使歌辞不再成为政治风教和词章文学的附庸,而且通过与歌辞共存因素的全方位展示,真实地反映出歌辞产生的音乐文化背景,对我们准确把握古代目录中的音乐文献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今据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一书和《崇文总目》等目录典籍中的原有释文及相关考证(注:《秘书省续编四库阙书目》《郡斋读书志》《中兴馆阁书目》《直斋书录解题》《玉海·艺文部》《文献通考·经籍考》等目录书中都有大量的释文和考证材料,可据以了解各类乐书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此略。),结合传世乐书和历代辑佚乐书的文本实况(注:有关音乐文献辑佚的丛书主要有:清王谟《汉魏遗书钞·经翼》、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严可均《全上古汉魏三国六朝文》、黄奭《黄氏逸书考》、王仁俊《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详目此略。),从本文立论实际出发,将现存古代目录书所著录的音乐文献重加考订(注:笔者另有《古代目录书中的乐书类别考》专文讨论。),以歌辞为中心略别其类。大致将《通志·艺文略》乐书一种析为“乐论”“综合乐书”二类,谶纬一种入“乐论”类,题解、曲簿二种合为一类,钟磐、管弦、舞、鼓吹四种合为“乐器乐谱”一类,歌辞、声调、琴三种仍旧。用此七类统观所见官私目录,以歌辞为中心的各类音乐文献便呈现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详见下表:(注:另有乐图一类未列入,如《新唐书·艺文志·子部》中的杂艺术类有乐图5部,多以奏乐场景描写为主。)
表1:古代音乐典籍分类统计表
由表可见,七种品类的划分,从一个新的角度较为完整地反映了音乐书写的全貌。统计数字表明:“乐章歌辞”这类以歌辞记录为主的文献最多,占音乐典籍总数的31%;与歌辞记录关系较近的有“综合乐书”、“乐器乐谱”、“曲簿解题”三类,其中部分录有歌辞,占28%;而“乐论”“声律”二类基本与歌辞记录无关,只占14%。另有“琴”一类,其数量接近总数的26%,远非一般乐器可比。其特殊之处在于,依其内涵“琴”类文献可分入其它六类之中,可以说是整个音乐书写在一个音乐单元中的全息缩影。这就在文献记录上显示出琴作为自在自足的乐器具有独特而完整的文化意蕴。故“琴”类中的琴曲歌辞宜单独予以讨论,请参下表:
表2:“琴”类文献分类统计表
表中数量最多的是“曲谱”,95部466卷馀:其次是综合性“琴书”,65部265卷馀;居中的是“律调手诀”和“琴操题解”,分别为27部56卷馀和26部45卷馀;最少的是“琴论”和“琴曲歌辞”,分别为6部6卷和5部5卷。在此,虽然仅占总数2%的“歌辞”类与占42%的“曲谱”类形成了鲜明对比,似乎琴曲歌辞在歌辞总类中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是“曲谱”类中仍包含着歌辞记录的成分(注:“曲谱”中是否录有歌辞,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琴曲自古有独奏曲和琴歌二种,前者无辞而后者有辞:二是记谱法的发展变化,如现存最早的唐人抄本《碣石调幽兰》为纯文字谱,此种记谱法难与歌辞合钞,隋唐之间曹柔创立减字谱体系的古琴记谱法,方为辞、曲合钞准备了条件;三是琴歌唱奏方式主要有辞、乐前后相续的“相和”方式与辞、乐正位对音的“歌弦”方式二种,前者歌辞不必与曲谱合钞,后者在成熟的简字谱中可以合钞。因此先唐琴曲“曲谱”中是否录有歌辞、录有多少歌辞都是难以推测的。北宋“调子”(即后世“琴歌”)盛极一时,而与“操弄”(即后世“琴曲”)判然二分,南宋以后地位渐低,录有“歌辞”的“曲谱”比例亦小,对《琴曲集成》所收现存历代琴谱(多为明版)进行统计,情况表明:录有歌辞的琴谱不到总数的2/5。),则“琴”类文献对歌辞的记录亦需特别予以关注。
二
就目录学所反映的情况而言,歌辞著录是音乐书写中最主要的内容,将歌辞作为描述对象无疑有着重大意义。尤其具体到各部目录典籍中歌辞著录的实际情形,可以发现歌辞作为音乐文学作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著录特点,歌辞类书籍在经学、文学、音乐学交错发展的多角关系中亦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其中积淀着古人与时进化的音乐文化观念,当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历代歌辞记录中较为真实的一面。为此特将宋前官私目录逐一清查,其概要如下:
(一)《汉书·艺文志》。本志依刘歆七略删要而成,分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方技六略,“凡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其中诗赋略著录“歌诗”28家316篇,六艺略著录“雅歌诗”1家4篇(注:章学诚《校雠通义》内篇三认为“当互见于〈诗〉部及〈诗赋略〉之杂歌诗”。),其文本当为歌辞,今略考如次:
诗赋略录诗赋共五种,“赋”分为四,论者以为“杂赋”部分为汉代总集,按主题汇编;馀为分集,依作者汇编,有写怀、骋辞、阐理之类[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类录有“孙卿赋十篇。秦时杂赋九篇。李思孝景皇帝颂十五篇”,“杂赋”部分亦录有“成相杂辞十一篇。隐书十八篇”(注:《文心雕龙·谐隐篇》:“汉世隐书十有八篇,歆固编文,录之歌末。”然今本《汉志》录于赋末。),可见“赋”作为类目包括多种形式的文本,可看作与“诗”相对立的文学文本的总称。“歌诗”部分以“高祖歌诗二篇”为首,其余或以作者名篇,或以地域方国名篇,或表宗庙神灵,或叙巡游、诛灭,皆未明标时代,当为汉代之作。另据诸子略录名家“黄公四篇”小字注云:“名疵,为秦博士,作歌诗,在秦时歌诗中。”则当有“秦时歌诗”而此未录(注:《汉志》著录《左冯翊秦歌诗》三篇、《京兆尹秦歌诗》五篇,“秦”字乃地域名而非朝代名。)。由诗赋略大序和六艺略“诗”“乐”二类小序可知这种“歌诗”与“赋”的分判来源于当时通行的传言方式。
诗赋略之“诗”即指“歌诗”,与《诗》三百无异。“诗”“赋”合于一略,共同区别于其它五略;“诗”“赋”分成二类,以歌否为其区分标准,“诗”即“歌诗”之“诗”,即用“歌”的方式表演的文本,“不歌而诵谓之赋”,“赋”即以“诵”的方式表演的文本,至少在春秋时代,“赋”仍是用“诵”的方式表演的“诗”,六艺略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此类“赋”既可“诵”又合“歌”;春秋之后,“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此“赋”已不同于《诗》,是可“诵”但不一定合“歌”的新型文本。由于表演形式与文本形式都兼具审美功能和实用功能,二者的配合并不是始终不变的。孙卿、屈原“作赋以风”“恻隐古诗之义”,便发展了讽谕功能;宋玉、唐勒、枚乘、司马相如、扬子云等“竞为侈丽闳衍之词”,则突出了审美功能,以致“没其风谕之义”。对“词”与“义”的追求都超过了对表演的重视,文本形式的地位逐步升级,“诵”的表演方式开始让位于“看”的阅读方式,专供案头阅读的“赋”于是产生。至此,“赋”已有二变:以“诵”的方式表演的“诗”,一变为以“诵”的方式表演的“赋”,再变为以阅读方式品味的“赋”。而“诗”基本未变,如六艺略“乐六家”录“雅歌诗四篇”,又云孝文时得魏文侯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当皆为逸诗,不过以“歌诗”之称区别于“六艺”之《诗》而已。“诗”“赋”之间这种同源异流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当时“歌”与“诵”这两种传言方式分合互动的自然趋势,而且揭示了“诗”与“赋”两种文本形式对立统一的根本原因。如果说“诗”“赋”分流意味着“歌诗”与“诵诗”的分判,那么“歌”与“诵”的结合自然蕴育出“讲唱”的艺术,“成相杂辞十一篇”王应麟以为“举重劝力之歌”[4],孙卿赋《成相篇》卢文弨以为“弹词”之祖(注: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八引卢文弨语。),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后半部分附韵文八首,其格式与《成相篇》完全一致,可证“成相”体乃当时一种流行歌谣体式[5],“赋”与歌的关系亦可见一斑。因此,《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歌辞包括所有题名“歌诗”的作品和“赋”中可歌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歌诗”中录有一种名为“声曲折”的文本:“河南周歌声曲折七篇”“周谣歌诗声曲折七十五篇”,分别与“河南周歌诗七篇”“周谣歌诗七十五篇”并列而录,同一名目且具同样篇数,恰可配成一套。论者普遍认为其性质近于后世的乐谱。诚如是,则此时的歌辞与曲谱两两分开记录,与曲谱对应的“歌诗”是配乐歌辞无疑。依此成例,在《汉书》中,凡题“诗”“歌”“诗歌”“歌诗”的文本皆可视为歌辞的记录。
(二)《隋书·经籍志》。经部乐类著录音乐典籍“四十二部,一百四十二卷。通计亡书,合四十六部,二百六十三卷。”实录44部,150卷。通计亡书,合47部,175卷。经部图纬类著录《乐纬》1部3卷,集部总集类正文著录歌辞9部45卷,注文中29部150余卷,另有亡书《乐器赋》1部10卷、《伎艺赋》1部6卷。可见《隋书·经籍志》将歌辞与音乐类书籍分开著录,乐书几乎全入经部乐类,歌辞则入集部总集类。经部乐类末序云:“今录其见书,以补乐章之阙。”可知所录诸书皆不属“乐章”之类。在集部总集类中,歌辞未单立一类,但集中著录,其正文与小字注皆杂入他书。歌辞名目除继续使用“歌诗”以外,增加了很多称呼,主要有“歌”“歌辞”“歌章”“乐府”四类。除“乐府”一类由官署名演变而来,其余皆与“歌”连称。比较集部其它书目,“楚辞”另立,别集称“集”,总集以类标名,有“赋”“书”“颂”“诗”“文”“箴”“铭”“赞”“诫”“论”“连珠”“诏”“表”“露布”“启”“策”之属,其中“赋”“颂”“诗”“箴”“铭”“赞”等为韵文,可见歌辞新增名目尚未全与纯文学的韵文相混,亦即歌辞与音乐的关系在书目名称上仍有所反映。概而言之,歌辞集原汇编者(隋以前人)对歌辞与一般韵文有明确的分别意识,但《隋志》撰者(唐人)却将二者等同视之。
(三)五代以后所编官私目录。与以上两部先唐目录不同,此时歌辞类著录情况已相当复杂:
首先,歌辞集与一般诗文集在命名上混乱不清,如《通志·艺文略》专列“歌辞”一类,其未收书中以“歌诗”“歌词”“歌行”等命名者不少,有“文类·别集”中的《张碧歌行集》《赵抟歌诗》《刘言史歌诗》,“文类·诗总集”中的《玉台新咏》《玉台后集》《正声集》《续正声集》《续九华山歌诗》等,当非歌辞集。可见歌辞集的身份已很难仅凭书名便可判定。
其次,著录数目变化较大。绝大部分较先唐大为减少,如《旧唐书·经籍志》经部乐类著录乐书29部195卷,其中歌辞类仅《鼓吹乐章》一卷,集部总集类亦不过10部61卷;《崇文总目》经部乐类著录49部302卷,歌辞类仅录《周优人曲辞》二卷,集部总集类亦仅录李寿昌编《乐府集》十卷和无名氏《燕歌行》一卷,通计3部13卷;《新唐书·艺文志》经部乐类著录乐书31家38部257卷,其中歌辞类8部50卷,集部总集类收《歌录集》八卷、《翰林歌词》一卷,通计不过10部59卷;《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经类·乐类”著录刘商集《胡笳词》一卷、《历代歌词》六卷、裴煜和《乐府古词》一卷,仅3部8卷,“集类·总集类”仅《庐陵乐府歌词》一卷,通计4部9卷;衢本《郡斋读书志》“经类·乐类”著录《乐府诗集》一百卷、《古乐府》十卷,“集类·别集类”《胡笳十八拍》一卷,“集类·总集类”《古乐府》十卷,附志总集类《乐府集》十卷,除去重复通计4部121卷;《宋史·艺文志》经部乐类6部128卷,集部总集类2部13卷,共8部141卷;《文献通考·经籍考》经部乐类4部114卷,集部别集类《胡笳十八拍》一卷,集部总集类4部112卷,除去重复共7部117卷。然南宋以后几部目录书中歌辞类的数目又出现大幅增加的态势,如《通志·艺文略》乐类分音乐典籍为乐书、歌辞、题解、曲簿、声调、钟磬、管弦、舞、鼓吹、琴、谶纬11种,181部1004卷,其中歌辞(分见于歌辞、管弦、鼓吹三种)22部125卷。《遂初堂书目》总集类4部,乐曲类14部,共18部;《直斋书录解题》集部总集类4部,集部歌词类120部,共124部418卷。由表1-1可知,歌辞类文献在以上各种目录书中所占比例,除《直斋录》百分比高达81%,直追最高为85%的《汉书·艺文志》以外,其余均在10%与50%之间。
第三,歌辞类文献的归属有三种类型。《旧唐志》承《隋志》(《汉志》)传统将歌辞一类多归入集部总集类,南宋的《遂初目》《直斋录》依其例;而《新唐志》独开风气,多归入经部乐类,《通志》《郡斋志》《宋史志》等均依其例;《文献通考》所录则以兼入经、集二部者为主。
第四,所录文献作品性质构成至南宋发生了演变。《遂初目》和《直斋录》在集部“乐曲类”和“歌词类”收录了大量的词集,与以往多录传统乐府体裁形成鲜明对照。
三
综上所述,作为音乐典籍的歌辞类文献在宋前目录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占音乐典籍总数的三分之一,是其它任何一类乐书所不可比拟的。《隋书·经籍志》经部乐类末序所云“今录其见书,以补乐章之阙”亦可反证其在史家心目中的份量。虽然歌辞的归属在目录书中并不统一,或入经部乐类,或入集部总集类,折射出古人对歌辞性质的不同看法。但不同的意见也正好说明歌辞自有区别于一般文学作品的特殊之处,即具有音乐文学的本质,是音乐中的文学,是与音乐发生密切关系的文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以后,“诗”“歌诗”“乐府”“歌辞”等歌辞名目不再与相应文本一致,故歌辞记录的确定不可简单从书名上判断。所以,在目录学文献的指引下,尚须充分认识歌辞记录的学术背景和文献源流,深入歌辞文本,进行细致的考证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