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出版工作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新中国成立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作出了统一全国新华书店事业的决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通过直接领导和部署新华书店的各项出版业务,将以原新华书店事业为主的公营出版事业建设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要党宣工具。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亦决策严格区分对待各类旧有出版事业,允许旧有私营出版事业继续存在和经营,并将三联书店为代表的公私合营出版业作为党和国家联系私营出版业的桥梁和纽带。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主要通过大力调整出版业界的公私关系,来具体地加强对私营出版事业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将广大私营出版事业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统一全国的新华书店事业,将以原新华书店为主的公营出版业建设成为“效力宏大的宣传教育工具”
1.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决策统一全国的新华书店事业
在革命战争年代,各解放区的新华书店等公营出版事业,就是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2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后,新华书店依旧是“我党实行思想领导的一个有力工具”,由“党的首脑机关直接掌握与领导它的活动”,要将其建设成为“一个效力宏大的宣传教育工具”。但其时全国新华书店事业的发展,还远远无法满足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需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战争环境、农村环境与被分割的环境,出版工作的领导是不统一的。这种不统一,“造成出版工作中相当严重的无政府状态”,“如不经审查随便出书,内容上错误百出、自相矛盾,形式上粗制滥造,版本混乱等等。”为此,中共中央强调:对于全国的新华书店事业,“现在有了统一的可能与必要,必须有步骤的走向统一”,“目前已经有了统一规定的审查制度和出版制度,初步划分了各级书店的权限”,“这是统一出版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步骤”,“以后要贯彻这种统一,并使制度规定与权限划分,更加周密,更加明确”。依照中共中央上述指示精神,1949年10月召开的全国出版工作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对全国出版(新华书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会后,各地新华书店的统一工作随即开展起来。全国新华书店事业的统一,为中共中央出版工作相关指示精神之彻底贯彻落实提供了根本保证,这是其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举措。
2.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直接领导和部署新华书店的各项出版业务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尽管中共中央明确规定新华书店应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正因上述统一工作,新华书店实际上不可能成为文化市场上完全独立的运营主体,恰恰相反,其出版物种类、定价等业务内容,都是由中共中央直接进行部署,不容更改或违反。
关于新中国的新华书店应出版何种图书,中共中央除规定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党的文件、领袖言论及全国性问题和重要的政策性著作须由新华书店统一出版外,为保证新中国出版工作“要首先为工农兵服务”,亦要求新华书店“要大量地出版有益于工农兵的通俗书籍,而且要想尽办法发行到他们手里去”。此外,根据中共中央规定,新中国的学生教科书全部由新华书店负责出版印刷。按照中共中央的安排部署,各地各级党委十分注意对当地新华书店出版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未经上级党委审查而擅自组织出版的情况,即严加查处。
此外,关于出版印刷的成本控制及出版物的定价问题,中共中央也是直接作出了明文规定。1949年初,中宣部明确要求,新华书店总店必须“根据党对书籍定价的方针(定价政策)规定定价标准”,“书价要尽可能低”,“目前不要求取得利润”。1949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亦强调:新华书店要大量出版有益于工农兵的通俗书籍,“要力求书价便宜,以适应工农兵的购买力”。至于学生用的教科书,会议也决定要将书价尽量压低,并提出“将来教科书的价钱还要逐渐降低,到国家财政允许的时候,还要减到成本以下,赔贴的部分由国家负担”。
应当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刚刚执掌全国政权的情况下,中共中央直接领导新华书店事业的统一工作,甚至直接对其具体业务进行部署,这有其历史意义。正是通过这些工作,中国共产党得以迅速组织大批政治理论、时事宣传以及教科书等各类出版物在全国、特别是在广大新解放区的出版发行到位,这不仅保证了党内思想训练的需求,也为中国共产党迅速夺取全国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共中央领导发动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和针对旧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等政治运动中,新华书店配合各大政治运动所出版发行的各类宣传品和出版物,有效而广泛地向社会各界宣传和介绍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各界群众了解、支持进而配合中国共产党完成各项政治任务。
3.以原新华书店为主的公营出版事业成为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要宣教工具
1950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出版总署于当年9月15日至25日组织召开的全国出版会议决定,新华书店改为国营的书刊发行机构,不再兼营出版,而以原属新华书店总店的出版部门为基础,分别成立人民出版社、教育出版社、美术出版社等。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新华书店也作相应调整,其出版部门“亦当从发行机构独立而成为地方性的出版社,受地方领导,编印合于地方需要的书刊”。经此调整后,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公营出版机构的专门领导。从这种意义上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原新华书店为代表的公营出版事业,的确是发挥了中国共产党的宣传教育工具的“宏大效力”。
二、严格区分各类旧有出版事业,将私营出版事业建设成为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对各类旧有出版事业的严格区分对待
所谓严格区分各类旧有出版事业,是指将其他各类出版事业与旧有私营出版事业区别对待。这里所说的其他各类出版事业,即指原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域里,由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外国的文教团体(主要是教会)或私人开办、资助的各类出版事业。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到解放战争后期,伴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原国统区的快速进军,中共中央即指示在当地迅速开展针对上述出版事业的没收和关停工作。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却对旧有私营出版事业采取了极其审慎的态度,总的方针是暂时维持其现状。194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对新区出版事业的政策的暂行规定》要求:在各新近解放城市中,“民营及非全部官僚资本所经营的书店,不接收,仍准继续营业”。中国共产党针对私营出版业的如上做法,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由此,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可以集中精力尽快扫清官僚资本及外国所办的各类出版事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争取和引导各类私营出版事业自觉站到中国共产党一边来,这就为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准备了条件。
此外,为便于团结和联系广大旧有私营出版事业,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亦决策继续发展以三联书店为代表的公私合营出版事业。革命战争年代,三联书店在国民党统治区及香港坚持出版各类革命和进步书刊,是中国共产党在上述地区出版事业的主要负责者。解放战争中,伴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原国统区的大规模进军,“新华书店进入了城市,同时,三联书店也在各城市恢复起来”。在此情况下,1949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三联书店今后工作方针的指示,实际上是将三联书店定位为新中国出版事业中,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私营出版单位的桥梁和纽带。该指示说:三联书店“是公私合营的进步书店,将来亦应仍旧保持此种性质”,“在全国新民主主义的出版事业中(暂时除了香港以外)”,“三联书店应成为新华书店的亲密助手与同行。”特别是在大城市中,“私人书店仍有很大的力量,为了与这些书店进行团结和斗争,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事业政策,三联书店以公私合营的性质,作为新华书店的亲密助手与同行而存在,是有好处的”。
2.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大力加强对私营出版事业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私营出版事业的领导,经中共中央批准,1950年9月15日至25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组织召开了全国出版会议,决定对全国出版业中的公私关系进行大规模调整。针对公私合营和私营出版事业,决议强调,一方面,这些出版事业和公营出版事业一样,都是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严肃性,应当有计划,有领导”,不应“不负责任地出书”。另一方面,会议决议又要求各地相关职能部门,须“本公私兼顾的原则,说明私营出版业只要认真做好工作(不是一切依赖政府),就有发展的前途”。经由此次会议,全国出版事业的统一分工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私营出版事业的发展更趋计划化。第一,按照中央安排,规模较大的私营与公私合营的书店,均开始实行出版业务的“逐渐专业化”。第二,此次会议前后,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书店也开始申请实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公私合营。此外,还有一些没有编辑部的小型私营出版单位,也在积极走向联合经营。中共中央决定对于这些工作亦要“加以促进和扶助”。
3.私营出版事业成为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年10月2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总机关。《指示》要求,公私合营的专业性的出版社应尽可能在出版总署的协助下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人民团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使出版物的内容更合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书刊的出版与发行工作,不论公营还是私营,“均不应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此外,《指示》还对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增强出版物种类的合理性及进一步改善书刊发行工作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政务院上述指示及其相关制度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公营出版业为主导,以公私合营出版业为桥梁和纽带,以广大私营出版事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已经建立起来。由此,私营出版事业的发展壮大有了明确政策保障,特别是其中较大规模的私营出版事业进一步加快了公私合营步伐,一方面,这为其快速扩张自身的出版和发行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也借此更易深入到对私营出版业具体业务的指导,这就保证了私营出版事业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整体需要。但依照中共中央要求,私营出版事业仍有自由出版发行一般出版物的权利。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在对待私营出版业的工作中确有失误存在,但很快即得到纠正。
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出版工作相关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8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发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凡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不论公营、公私合营、私营,不论专营、兼营,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依照本条例管理之。”该《条例》的发布实施,完全明确了在新民主主义出版事业中,私营、公私合营出版事业相对于公营出版事业的平等地位,使中国共产党关于领导私营出版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指示,进一步细化为政府的法令和制度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领导私营出版事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服从与服务于中共中央关于团结民族资产阶级,为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政治任务大局,得到了私营出版业界的赞成与拥护。广大私营出版业主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宣和出版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自觉抵制出版发行各类反动出版物,使私营出版事业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民主主义出版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的私营出版业界与社会其他各界群众一道,为稳定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而努力奋斗,一同迎接1953年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