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记录小学部分老师实施教育惩罚的情况,分析惩罚与体罚的具体操作难以把握,提出教育惩罚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关键词:体罚 教育惩罚 度
中图分类号:G68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0257-2826 (2019)10-203-01
前言:体罚,一个热门的教育话题。近年来,各种关于体罚的新闻不断见报。如拧拧学生的耳垂,甩一巴掌打学生等体罚学生的事例似乎司空见惯。网络上更是体罚学生的案例层出不穷,而体罚与惩罚似乎就是一线之差,到底小学里面老师实施教育惩罚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一、案例呈现
罚抄:
“张XX,你怎么没有戴红领巾?待会不要去上体育课了,把那《古诗两首》抄十遍!”班主任老师板着脸,对那个忘了戴红领巾的学生说。张XX一脸无奈的说:“哎!这样也要抄书啊!”班主任老师硬硬的说:“我早就说过啦,开中队会时不带红领巾就要罚抄书。”“我忘了带回来嘛!”女生还要苦苦“挣扎”。“忘了带那就更要罚!”班主任老师“铁面无私”。
类似这样的事件几乎天天都上演,罚抄作业是班主任老师的拿手好戏。
罚站:
早读时间,英语课L老师和班主任一起“巡视”早读情况,很快就“捉到”几个不认真的学生。“你呀,怎么不张(开)嘴(读书)啊!”“站到门口那边去,不读!不读就站在那里。”几名学生就垂头丧气的站在讲台旁边。
罚站是此班老师的另一“绝招”。班主任无奈地对我说:“他们怎么都不肯开口读书,唉……我也不想这样(罚他们站)”
目前,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在进行班级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时一般的体罚手段有:罚站、罚跑、罚下蹲、罚做府卧撑、罚做练习、罚抄写、揪耳朵、脚踢、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 ……
由此看来,在小学里面体罚情况形式各异,程度深浅,还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体罚总是屡禁不止?教育惩罚与体罚之间要如何去衡量区分?怎样才能杜绝体罚现象的出现?这些问题引起笔者深深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第42条又规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1〕。
而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10月1日实行),其中第十七条 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
那么多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老师实施体罚,但为何屡禁不止呢?教师并非法盲,特别是近年来各媒体所报道的体罚事件,足以提高他们的警惕。不断出现的体罚现象,不排除个别教师的素质低下,教育道德观念薄弱。但是相信绝大多数老师都是宁愿春风化雨,而不愿意寒风逼人的。然而在教学过程中,她们又往往是因为没有把握好教育惩罚的度,区分不了惩罚与体罚的界限,而做出体罚学生的举动。
比如一个三年级的学生因违反排队纪律,被罚抄写古诗两首一次,正常的情况下,他的身心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同时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警示他以后不要再出现类似的行为。这样说来,这个可以算是教育惩罚。然而翻开法律法规,恶性罚抄这一项已经是被列入体罚的范围,是被明令禁止的。或者教师的原意是为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而罚抄写作业,但却又往往把握不好,容易变相成为了惩罚而惩罚。这样,教师就没办法明确的区分何谓体罚,何谓惩罚。如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教育惩罚可谓小心翼翼、紧而又慎、如履薄冰,唯恐一不留神滑向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深渊。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标准尺度是什么,又有谁说得清。
经常听见一些教师感叹:“现在真的不知道要怎么去教育学生,既不能打又不能骂,甚至连批评都说要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当然我们可已很明确的知道,打和侮辱性地责备学生的确是体罚的行为。但教师们发出这样的感叹,本质上反映的是她们在教学当中,不知道如何去把握教育惩罚的度。
其实中国的教育可以在小学教育教学实施中作出规定,怎样的行为应视为轻度违纪、中度违纪以及严重违纪,对应该采取批评、罚抄写作业等惩罚措施。参照学生违反纪律的情况的类别,采用相应的惩罚手段进行教育。所谓“有法可依”,有了这样的规定,教师在执行教育惩罚时,就能有所根据,就能控制惩罚的度。在进行这样的量化规定时,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学生是活生生的人,他们的过错可能是五花八门的,然而这种规定必然没办法细致考虑到每一位学生可能出现的过错,那在对应的惩罚方面可能就会出现空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教师作出判断,参照规定上的各项标准,判断是属于那种违纪情况,从而采用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学校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以维护老师的教育惩罚权和学生的合法利益,这样就能有效的预防与制止恶性的体罚事件。
教育的本质应有爱,而惩罚又是教育不可或缺的手段。在量化的标准下,教师执行教育惩罚,心中有“度”,在强制性地纠正学生不良行为的同时,以“春风化雨”般高尚的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那样我们的教育就能达到理想的境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6.06.29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2004.10.1
论文作者:车丽容
论文发表刊物:《教学与研究》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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