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具体举措,为纪律检查机关更好地履行主责提供了遵循。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国有企业纪委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思考。
关键词:实践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验做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具体举措,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设立了层层防线,为纪律检查机关更好地履行主责提供了遵循。
淮南矿业集团两级纪委认真学习、积极探索,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问题线索处置、信访件初核、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取得了积极效果,“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金字塔格局逐步形成。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执纪有硬度
一是拓展线索来源。集团公司纪委在做好来信来访的基础上,公开两级纪委监督举报电话。2012年,实现二级单位和有条件的科区级单位全部设立信访举报箱。2014年,开通网络举报平台,安排专人收集、整理、上报。2015年,运行纪检监察网站,开辟“网上举报”窗口,构建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在坚持每信必查、查实必处的基础上,对日常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移送、公检法移送等渠道的问题线索认真办理、严格处理,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更好的发挥功效。
二是形成查处气势。集团公司纪委在自办信访件的同时,采取交办、督办等方式,督促指导二级单位查办信访件,对涉及多单位的信访件,集团公司纪委牵头领办,确保信访举报“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结果”,形成持续不断的高压态势。
三是突出执纪重点。近年来,集团公司两级纪委始终保持纪律审查的高压态势不放松,紧紧盯住“三类人员”:
一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人员;二是不懂规矩、不守纪律,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安徽省委三十条、集团公司作风建设二十条的人员;三是无视纪法、心存侥幸,吃拿卡要、加分代帐、考勤不实、派活不公等侵占职工利益的人员。
四是掯住“关键少数”。根据淮南市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今年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对1名处级干部进行了调查,查实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问题。
因涉案金额较小,且其本人积极配合审查、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经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研究,并报上级机关同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函询有力度
一是明确函询范围。函询是信任基础上的监督,但不能完全替代监督。对重复反映多次且内容基本一致、虽不违规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问题主要需由本人印证等情形,尝试采用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并让被函询人员作出书面承诺。
二是函询前经过集体研判。对于问题线索的处置不搞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函询方式的使用,要经过承办室、纪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层层审批,防止出现滥用、乱用的情况。
三是函询后做好结果运用。对于存在轻微问题,能够主动说明、积极纠正的,根据情况给予被函询人员提醒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等处理;对于不存在或未发现问题的,要求被函询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于函询回复未说明清楚的,要求函询对象补充说明,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杜绝以函代核、一函了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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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有温度
对于经过初核失实但需要提醒注意、虽未查实但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难以查证、经查违规但不违纪、日常管理方面不规范等情形,采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等方式进行处理,起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作用。
2016年,集团公司某管理人员为儿子操办婚事的个人重大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且报告不完全真实。因情节较轻微,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认错、纠错态度端正,给予提醒谈话、诫勉6个月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于经查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搞一律从轻、不搞一概顶格,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是否初犯、知错认错悔错纠错态度是否诚恳积极、是否配合调查、是否主动上交全部违纪所得、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进行处理,力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纪法效果的最优化。
二、存在的不足
(一)处置问题线索方式较单一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纪委处置问题线索以初步核实为主,采用其它处置方式较少,对一些反映笼统、指向不明的问题线索也组成核查组进行初核,往往造成时间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处分尺度不完全统一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较多,在执纪尺度上存在不统一不平衡的问题。如某二级单位纪委查实基层某班队长加分代账问题,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而同样的问题,某二级单位纪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班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同时还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该队队长和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虽然两者在发生时间、涉案金额等情节上有一些差异,但客观上造成了处分尺度不完全统一的现象。
(三)考量因素有冲突
在同一个违纪案件中,既具有从重情节,又具有从轻情节,给把握量纪尺度带来一定难度。
如某二级单位保卫部护场工张某在“两节”送温暖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问题。从重情节主要为事情发生在“两节”期间,属于顶风违纪;从轻情节主要为虽然提供虚假信息,但因发现较早,取消了将要对其发放的慰问金,未造成实际损失。后经该单位纪委研究,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
(四)企业纪委可采取的审查措施有限
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组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出境等系列措施,但企业纪委在审查措施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在收到反映有关人员银行、房产、车辆、财产等方面问题线索时,因为企业与主管单位没有隶属或制约关系,调取有关资料有时显得比较困难。
(五)对非党员干部的处分缺乏依据
各级监察委员会特别是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成立后,淮南矿业集团纪委(监察处)目前还在行使原监察部门职责,不能给予非党员干部政务处分,但目前是否还可以给予非党员干部政纪处分及处分依据没有明确。
三、几点建议
(一)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开展专项培训,系统阐述“四种形态”的内涵、背景、意义,解析典型案例,使企业纪委工作人员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二)上级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纪委的指导和支持,在执纪审查过程中,采取督导、领办、授权、协助联系等方式,帮助企业纪委更加规范、高效地调取资料、联系人员,更加顺畅地开展工作。
(三)以座谈会、调研、参观走访等形式,加强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省、市纪委监委之间的联系交流,开拓视野、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特点,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有关办法,统一对企业非党员干部的处分依据、处分标准、处分程序等,方便企业纪委遵照执行。
论文作者:庄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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