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后中亚国家的政治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亚论文,走向论文,独立论文,政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在苏联发生巨大的社会政治变革过程中,中亚五个共和国走上独立的道路。独立后中亚五国政治基本走向是:初步确立多党政治方向,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体制,实行全民公决和普选制,确定干部任期制,总统治理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是,中亚五国政治体制中还保留有过去集权专制制度的明显痕迹,要建立现代民主和法制国家,还需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苏联解体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五个中亚国家赢得了独立。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政体,走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道路,已引起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本文对独立前中亚国家政体的基本特点、新独立中亚国家的政体建设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做一简要论述。
一、独立前中亚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
前苏联时期中亚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是形式上的主权共和国,实际上的中央集权专制下的行政区划。在过去很长时间,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是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按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权力划分范围为:联盟中央政府主要行使外交、国防、交通和邮电方面的管理权,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然而,从20年代至80年代苏联历史实践证明,联邦制形同虚设,实际上苏联变为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而中亚五共和国已完全失去政治和经济自主权,成为苏联的行政区划。因为一方面,中亚五共和国党政领导人、甚至州、市和区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苏共中央和苏联中央政府直接任免,而共和国人民则无权决定自己国家领导人的人选。而且,中亚五共和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决策权完全由联盟中央政府控制,共和国必须听命于联盟中央的指令,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苏联实行中央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亚五共和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由联盟中央政府决定,共和国必须按照联盟中央政府统一的指令性计划办事,无权决定本共和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独立前中亚五共和国实际上已完全不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而仅仅是前苏联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亚国家形成这样的政体,是由以下三个基本因素决定的。
一党专政是高度集权体制的政治基础。首先,早在1919年3 月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决议就规定,尽管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苏维埃共和国是独立国家,但俄国共产党决不能在各独立共产党联邦基础上建立,必须建立统一集中的俄国共产党,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只享有俄共地方省委的权利,而且它们必须服从俄共中央委员会领导。这一集中制原则在以后数十年中始终未变。因此,在苏联时期,尽管中亚五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共产党和中央领导机关,但事实上它们仅仅是苏共的地方党组织,一切活动必须听命于苏共中央指挥。因为各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领导机关直接由苏共中央组建,各共和国党中央领导人也直接由苏共中央委派,苏共中央的各项决议共和国党中央必须执行。其结果,各共和国的共产党变成为完全听命于苏共中央的地方党组织,没有任何独立自主权。其次,苏联宪法规定共产党是全社会的领导力量,共产党是苏联社会制度、各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领导核心。这样一来,虽然苏联宪法也规定各共和国可以建立青年团、工会和妇女等社会组织,但这些社会组织必须接受苏共领导,执行苏共中央的各项决议,完成苏共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因此在前苏联时期,中亚五共和国除由完全听命于苏共中央的共产党执政外,没有其他任何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政权。事实表明,在苏联这样一个一党专政的国家很难建立起民主和法制,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变成了纸上谈兵。
单一计划经济是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从1928年起,苏联就开始实行国家计划经济, 在全国对旧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造, 并于1936年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苏联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而且规定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集体所有制要逐步改造成为国家所有制,实现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同时,苏联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中央高度集中计划经济,国家计划就是法律,各共和国必须严格按照联盟中央政府统一指令性计划安排工农业生产,统一调配各种工农业产品,而中亚五共和国有权支配的产品仅占本地区工农业总产值的10%左右。况且,苏联中央政府又实行专业化劳动分工,中亚五共和国基本上成为前苏联的矿产品和工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工业落后,大部分工业成品和消费品依赖进口。结果造成中亚五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化和畸形发展,经济发展处于落后状态,人民生活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经济对外依赖性很大。由此可见,单一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便于苏联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中亚地区的经济,事实上这种经济形态已成为高度集权体制的经济基础,并直接为集权专制体制服务。
僵化的意识形态成为高度集权体制的思想基础。30年代中期,苏共宣布在苏联已建成社会主义,60年代中期又宣布建成发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因此,在苏联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仅是共产党人必须树立的思想信念,而且也必须是各民族全体人民的共同思想信念。苏共向各民族人民包括向中亚五国居民强行灌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信念,其实质是强制中亚各民族听命于苏共中央领导,听命于苏联中央政府的安排,一切服从于苏共利益和全苏国家利益。如果有人从维护本地区民族利益出发,对脱离社会现实和虚幻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提出异议,就会被指责为对苏共中央的不忠,就会当成大逆不道的资产阶级思想,轻则严加批判,重则绳之以法。由此可见,苏共人为地强化意识形态,其目的在于使中亚各民族人民一切听命于苏共中央和苏联中央政府对他们命运的安排,以便维护中央高度集权统治。
基于对高度集权体制及其形成的基本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国家政体既缺乏民主,又没有法制。因此,高度集权制使中亚国家失去了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活力,遏制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束缚了中亚国家人民的创造力。
二、新独立中亚国家的政体建设
1.中亚国家走上独立自主的道路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了巨大的社会政治变革,各种政治思潮和党派运动迅速泛起,苏共执政党的地位日趋削弱,并最终失去了执政党的地位。与此同时,在苏联各地兴起了民族主义运动,少数民族争取独立自主的斗争风起云涌,民族矛盾和冲突十分尖锐复杂,致使苏联陷入解体的危机。随着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以及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等共和国率先颁布主权国家宣言之后,1990年6至12月中亚地区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五共和国也相继发布了主权国家宣言,宣布本共和国拥有独立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主权,本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相左于本共和国主权的苏联法律不予执行,本共和国领土、领空、自然资源均归本共和国所有,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这种主权宣言近似于国家独立宣言。
1991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8·19”事件,加速了苏联解体, 共和国独立浪潮席卷全苏。在这种形势下,1991年8月31 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为独立的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承认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遵守各国之间友好原则,呼吁国际社会承认吉尔吉斯斯坦独立。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苏维埃也于8月31日发布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声明》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原则法》,定9月1日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独立日,独立国家的目标是建立人道的民主和法制国家。9月9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发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独立声明》,宣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9月9日定为国家独立日。10月27日,土库曼斯坦最高苏维埃根据全民公决的结果颁布了土库曼斯坦独立国家制度原则法和关于土库曼斯坦国家独立标志的决议,宣布10月27日为土库曼斯坦国家独立日。12月1日,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宣布国家独立,12月10 日改国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2月16日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法》,并宣布哈萨克斯坦将建设成为独立、民主和法制国家。自此,中亚五共和国都成为世界舞台上的独立国家。
2.中亚国家新政体的初步确立
在苏联发生巨变和解体过程中,全国各地广泛兴起了信奉西方国家的多党政治和民主制度的运动,因此,中亚国家独立后的政治体制建设也势必受到西方国家民主政体的影响。五国宪法都规定建立民主和法制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禁止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按世俗国家原则建立政治体制。中亚国家新的政体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打破过去一党专政局面,初步确立多党政治方向。五国宪法都规定在国内可以建立不同派别的政党和社会政治组织,规定各政党和组织通过竞选方式参与国家政权体系。例如,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共和国公民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建立政党、群众运动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允许这些组织合法存在。哈萨克斯坦现有人民统一联盟、社会党、国民大会党等上百个不同派别的政党,议会由不同派别的政党组成。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社会结社法规定,共和国公民有权联合成立政党、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但成立政党和社会组织要到国家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禁止以暴力方式反对宪法制度和破坏国家安全的政党和组织成立。1994年底、1995年初乌进行议会改选,进入新议会的有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祖国进步党和公正的社会民主党等4个政党的代表。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共和国公民可以建立不同派别的政党和组织,现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由13个不同派别政党代表组成。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宪法也明文宣布,共和国公民可以建立不同派别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但要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范围开展活动。
二是国家政体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之上,国家不同权力机构依据分权原则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能,相互配合和彼此制约。议会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唯一立法机关,总统领导的共和国政府履行国家管理的行政职能,由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组成司法系统履行国家的司法职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宣布国家政体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即由议会履行国家立法权,总统领导的内阁行使国家管理的行政权,共和国法院系统履行司法权,三个权力系统独立履行职权,相互制衡。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宪法也都明文规定国家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由共和国议会、总统、法院系统分别独立履行国家的立法权、国家管理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同时,为便于实行三权相互制约,中亚国家宪法还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议员不能担任政府机关的官员,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行使国家管理行政职能的总统和政府官员不能担任立法机关的代表,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行使国家司法职能的法官不能兼任议员和政府机关官员,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实行全民公决制度和普选制,规定干部任期制。全民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普选制、干部任期制,这是建立国家民主政体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已成为中亚国家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原则。中亚五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和国家生活的重大问题提交全民讨论,实行全民公决,举行全民公决的组织程序和办法由有关立法规定。例如,中亚五国在决定国家独立和其他重大问题上都举行过全民公决,而且1994年1月和10月, 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就延长总统任期和加强总统权力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结果是大多数居民赞成总统任期延长。1995年3月和4月,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分别就是否同意将总统任期延长至2000年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结果是大多数居民赞成总统任期延长。五国宪法还规定:国家总统、议会的议员、人民代表由本共和国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共和国内阁成员、 司法机关最高长官的任免也要经过一定民主程序,由总统提名经议会审议或批准,而且也规定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现任中亚五国总统和议会的议员都是由本共和国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这表明普选制已开始实施。
四是实行总统制。中亚国家独立后,都宣布建立民主和法制国家,实行总统治理的国家政治体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三国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领导共和国政府工作,担任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总统主要履行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宪法制度、公民权利和自由,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任免政府正副总理及其他政府成员、最高司法机关长官(需经议会审议批准),作出建立和撤销政府机构的决议等,实际上统揽国家军政大权。议会和司法机关对总统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力,而总统对议会和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两国总统的权力比其他三国总统权力还要多些,因为这两国宪法明文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也是内阁总理即共和国政府最高首脑,直接领导和主持政府工作,他们除享有与其他三国总统的同样权力外,还有其他一些权力。例如,当议会出现分歧或再次通过宪法规定时,总统有权与宪法法院协商作出解散议会的决定。在土库曼斯坦,由总统、议员、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内阁成员、总检察长和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组成的人民会议,在总统直接领导下实际上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超越所有政权机关之上,兼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总统也在行使立法权。近来,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加强总统治理国家的权力,如修改宪法某些条文,赋予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不应过多干涉权力执行机关的事务。
三、关于中亚国家政治走向的思考
从上述中亚国家独立后的政治体制建设情况来看,它们在宪法制度上大体已初步确立了建设民主和法制国家的方向,努力向多党政治制度方向发展,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运行机制,实行全民公决、普选制和干部任期制,逐步形成以总统为核心的分权治理国家的政治体制。而且,在中亚国家独立4年来,有些原则已付诸于实施。当然, 按照宪法规定实施真正的民主政体,对这些国家来说还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许多原则和制度也有待于不断完善。但中亚国家现行的政治体制较之前苏联中央高度集权专制统治下的中亚五共和国,社会政治气氛要宽松得多,已朝着在建设民主和法制国家迈开了重要一步。
从过去历史角度来看,在中亚地区没有形成真正现代民族国家,更没有经过现代工业化社会发展阶段,而且在苏联统治70年时期,中亚五共和国是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受旧文化传统的影响较深,因此,刚独立不久的中亚国家政体建设中往往还保留有过去集权专制的某些痕迹。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必要的。例如,乌兹别克斯坦为了维持国内社会安定,树立总统个人威信,不仅在宪法上规定禁止成立反对国家宪法制度的反对派政党和组织,而且还利用政党必须到国家司法机关登记的办法,强制使一些反对派政党和组织解散或转到国外和地下活动,乌兹别克斯坦报刊和广播有意突出总统的个人作用,树立总统权威。这些做法恐怕在当前形势下是必要的。再如土库曼斯坦,宪法明文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政体,宣布公民可以建立不同派别的政党和组织,但近年来总统却一再强调说,目前土库曼斯坦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还未达到非要实行多党政治制度不可的时候,因为很难在短短几年之内完成向西方民主制度的过渡,社会还未做接纳多党制和西方民主的必要准备。实际上,目前土库曼斯坦国内只有一个民主党合法存在,它可以公开从事各种活动,因为这个党是受总统领导和国家资助的政党,实际上处在执政党地位。所以说,现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两国实行的总统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过去苏联时期的个人集权和专制的痕迹,但不能与过去苏联高度集权专制混为一谈。
关于中亚国家政体今后的发展趋势问题,笔者认为从国家宪法制度上初步确立了近似西方民主的政治方向,如果中亚国家内部和外部国际环境不发生特殊的意外情况,它们将会沿着社会民主化方向缓慢前进,不会再回归到过去集权专制的老路上去。因为从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社会向民主化方向发展,已被大多数居民承认和接受。中亚国家是否会伊斯兰化,笔者也认为不大可能。因为尽管历史上中亚国家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近期以来国内伊斯兰势力迅速发展和扩大,国外某些伊斯兰国家也竭力进行渗透,但中亚国家当政领导集团竭力反对宗教干预政治,坚持世俗国家制度,特别是多数居民由于多年接受无神论教育,从心理上也不愿意接受伊斯兰国家制度。总的说,中亚国家虽然从宪法制度上确立了民主政体的发展方向,但要使多党政治真正付诸于实践和成为现实,三权分立的相互制衡机制正常运行,普选制和干部任期制变为不可更改的社会法则,势必还要经过漫长的完善和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