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与精神文明建设——传媒应成为反腐败的利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出版论文,利器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传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出版工作者担负着特殊的重要使命。如何进一步做好新闻、出版工作,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本刊约请几位新闻、出版工作者以《新闻出版与精神文明建设》为题举行专题笔谈。现将来稿刊载如下(按作者姓氏笔画为序):
我国新闻媒介在树立典型,弘扬新风正气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雷锋、焦裕禄、孔繁森、李国安等许许多多先进楷模,无不是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扬,才得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新闻媒介都是奉行“丑闻”、奇闻才是好新闻的新闻观,认为坏消息人爱看,好消息没读者。我国的媒介以传播好消息和弘扬新风正气为己任,这正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介的优越之处。我国新闻改革无论进行到哪一步,这一长处都不能削弱。
但是不能不看到,我国传媒在主动地、自主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方面,往往表现了不足。报刊上虽然时有坏人坏事的披露,但绝大多数是纪检、监察部门或公检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报道,而由新闻舆论机关发现线索,跟踪采访,加以披露的有份量的批评性报道,所占比例甚小。一些报纸的读者来信版或专栏,也批评了一些现象,但群众面对腐败的猖獗,看了觉得不过瘾,认为很不够。他们希望传媒对那些贪污、受贿和贪赃枉法的人和事,主动地予以揭露。处理腐败的人和事,应该是权力机关,但披露腐败的人和事,就不能仅仅是权力机关(何况有些腐败是权钱勾结的结果),而需要像传媒这样的非权力机关也发挥作用。这是近现代中外历史和现实给予我们的启示。
众所周知,传媒在揭露腐败的人和事中,具有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长处。一是它的公开性,二是它的及时性。媒介在腐败的人和事稍有显露时,就可能抓住公之于世。最初报道的,可能是全案的几分之一,或者说只是皮毛而已。但由于是迅雷不及掩耳,即刻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司法机关的介入,当事者可能来不及做手脚加以掩盖就显露原形。日本和西方许多国家的著名的受贿大案,都是记者抓到蛛丝马迹就亮出来,然后穷追猛打,才水落石出的。这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拿来用作反腐败的利器,我们何以迟迟不能充分利用呢?
是担心没有经过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查实,弄不好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吗?传媒在行使舆论监督的使命时,是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损害当事者的名誉,轻则道歉、罚款,重者直至负刑事责任(如故意诽谤,情节严重者)。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传媒从整体上说,已基本掌握了批评的技巧、分寸等,法院也已经能够处理各种新闻官司。
是担心腐败揭露多了,会影响社会安定吗?其实,只有腐败本身才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传媒不断地与腐败喵斗争,像啄木鸟不断地啄去树木身上的害虫,像医生用手术割去病人身上的恶瘤,这都是为了维护肌体的健康一样,乃是消除妨碍社会健康正常运行的破坏性因素。
如果听任腐败因素不断积累,社会不满程度超过一定数值,那时任何导火线都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开端。及时披露腐败,消除腐败——这就是社会的良性运行;反之,越害怕揭露腐败,社会越腐败,最后因腐败导致社会大动荡——这就是社会的恶性循环。这大概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规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的是远见卓识和对未来的责任感,不能有政治上的短期行为,追求暂时的平安无事。因为如果错过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时机,就有可能进入上面所说的“恶性循环”,那时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应该承认,在我们的报纸长期靠正面报道覆盖版面的情况下,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需得让群众有个适应的过程,以便减小和消除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我们不妨设想有个量的控制过程。比如可否在一个时期内,规定每家报纸每个月可独立自主地披露一两个或两三个(可因发行范围的大小而异)诸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人或事(如果有线索的话)。同时,在此类报道的转载上也可考虑作出一些限量性的规定。它既有利于反腐败,又有利于适应群众的承受力,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
关于承受力,需要说一点,就是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我们总以为物价调整最敏感,群众对物价变化缺乏承受力;但是经过改革和不断地调试,群众的承受力在增长。现在大家都认识到,物价的变化,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样,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并且向干部群众宣传舆论监督是传媒的社会使命和应该具备的运作特点,群众不会因为多披露了几个贪官或不法分子,就觉得社会一片黑暗(即使过去有过这种效应,今后就不会再和,或减少到最低限度),相反,他们会从中看到党和政府与腐败作斗争的巨大勇气和决心,看到国家越来越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