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环境约束下的特殊制度变迁——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变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中国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制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主流企业组织形式,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并且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因为制度基础和建立原则的根本差异,而难以兼容于一个制度安排中。但是在我国的转轨经济过程中出现了股份合作制,它是既具有股份制性质,又具有合作制性质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并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主导组织形式。那么如何解释、描述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以及随后发生的壮大及其以后的变迁呢?人们提出了各种说法。本文遵循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试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提出一个解释。文章的基本观点是:(1 )股份合作制是当事人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结果。(2 )制度环境对于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及变迁具有强烈的约束作用。如果说效率最大化是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内因,环境约束则是其生成外因,二者又共同作用推动股份合作制的变迁。本文中,制度环境指的是约束社会运行的基本的制度、观念和客观要求。它包括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规则、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及经济系统中产生的客观要求三个方面。
一、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表现
(一)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存在空间
(1)从企业类型来看,股份合作制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中。 尤其是乡镇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更多。目前还没有大型企业采用股份合作制作为基本组织形式的报道。但有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中小子公司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报道,如海信集团(黄少安,1997);(2 )从行政区划层次来看,股份合作制主要出现在原先的集体经济领域和县级国有经济控制的领域,这些领域都是行政体系的基层;(3 )从经济领域和行业来看,在农村经济领域,股份合作制有着良好的适应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真正具有劳动联合性质的合作社将可能成为农业产业化必不可少的组织载体。而在城镇企业中股份合作制则逐渐向股份制企业形式演变;(4 )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存在范围远远超出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合作经济的存在范围。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度成为中小企业的主导组织形式,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具有多样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按照以下三条途径形成的(张晓山等,1998):(1)农户、乡村集体、各种社会法人及私人集资的新建企业, 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比较典型的代表是浙江温州的股份合作制。通过这个途径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企业设立主体自愿选择的结果;(2)联户、私营企业转制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这些企业本来就具有主体资格,但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如扩大经营规模的融资需要、避免私营企业的歧视待遇、政府压力等,或自愿或非自愿地转制而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3)乡(镇)村集体企业、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山东诸城的股份合作制是这方面的典型。它们的改制过程一般是在政府或集体的主导之下进行的。企业本身对改制与否没有选择权,只对改制的具体方式及操作过程具有有限的发言权。
(三)股权结构的多样性
(1)产权主体的多样化。 股份合作制产生于我国的基础经济领域,涉及到的产权主体具有丰富的多样性,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微观反映。这些产权主体在投入的意愿和方式、投入要素的种类、数量的多少、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以及未来预期等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也正是因为股份合作制能够包容这些差异才被选择。由此决定,(2 )股权设置的多样化。为适应复杂的要素所有者的情况,为将他们吸引到企业中来,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考虑到必须充分体现出不同所有者特点,考虑股权赋予的可行性。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设置能否被顺利接受是第一位的问题,而股权设置是否规范则成为第二位的问题。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其中相当部分具有债权性质)。如山东周村最初对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对职工设置有基本股、风险股,要求承担经营风险,对社会公众则设置了和平股,不要求承担经营风险。进一步决定,(3)股权结构的多样化。 拟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员构成、原经营者素质和能力及威信、资产负债状况、职工收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企业内部的人文情况等各不相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股权结构模式。对推动企业改制的政府来讲也难以做到对不同的企业采取统一的政策,基本上是一厂一策。职工入股数量的差异、国有股(集体股)的有无及比例的大小、外来股权的有无及比例大小等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四)治理结构及其效果的多样化
股权设置及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必然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特征。(1)决策机制多样化。 按照合作因素的多少可以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分为三类:一是真正的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在组织的成立、运行和利益的分配上,尤其是决策上体现出了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互助,如山东莱阳的合作社;二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决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但是对大股东的控制权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一般要求董事长来自于大股东,如周村1987年到1994年的股份合作制;三是具有合作成分的实行一股一票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诸城职工持股式的股份制企业。企业股权仅分布于职工之间,也实行一些体现劳动联合措施,如设定劳动股,因此保留了一些合作特征。但企业的基本规范是根据股份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资本的联合是企业的基础;(2)治理结构的差异。 基本决策机制的差异决定了治理结构的差异。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结构,其他的则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结构;(3 )治理结构的实际效果也呈现出多样性。不管是一人一票制还是一股一票制,由于企业特征、运营市场条件和社会背景、企业内部人际关系、股东权利意识等因素的不同,治理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效果。政企关系是影响治理结构的主要外部因素。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直接控制直接削弱了新型治理结构效用的发挥。在治理结构内部,则是管理者的威信、企业内部的文化氛围、职工股东的权利意识等因素能否在新型治理结构的整合下形成科学、民主决策的传统是左右治理结构效用的关键。
(五)变迁方向
股份合作制尽管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就目前的变迁趋势来看,变迁主要是向两个方向进行发展:一是向股份制企业发展。这不仅得到了实践的验证(黄少安、魏建,1999;邹宜民等1999;潭秋成1999),而且观察农业部于1990年和1992年先后出台的政策规定也可以得到体现(张晓山等,1998)。股份合作制中的工业企业基本上转化成为以一股一票制为基础的带有一些合作制成分的股份制企业。这是变迁的主流,因为绝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成立当初就不是以成员之间的合作互助为目的;二是向合作制发展。这部分企业主要存在于农业领域,主要是农户之间互助和为农户提供产业化服务,不占变迁的主流。
二、在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制度变迁
(一)假说的提出
观察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生存空间和演变趋势,可以发现股份合作制的生命周期是和市场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过程也是股份合作制内部及其与相关的外部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的关系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市场化成熟到一定程度时,股份合作制必然要突破其内在的规定性,发展成为股份制或合作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不同,不同领域股份合作制的生命周期就不同。那么,为什么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股份合作制这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变迁过程又为什么和市场化进程相一致呢?
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说明为什么合作制如此广泛地出现在转轨经济中。国外的研究和实践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中合作制虽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不能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系统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寻求导致合作制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因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效率假说,本文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一定是当时制度环境下的效率选择结果,股份合作制是当时制度环境下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并且实践也证明股份合作制至少是比原有的国家(集体)所有国家(集体)经营的独资制具有更高的效率。
在此提出以下假说:制度环境及其变化对于制度安排的出现和变迁具有重大的约束作用。(1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初期可能形成了适合合作制生存的空间。这个空间确实产生于转轨中的经济运行系统中,具有客观性,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不仅是为了获得出现在这个空间中的收益,而且确实和经济系统相吻合,因此而提高了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又由于这个空间会随环境而改变,具有暂时性。所以我们将这个空间称为股份合作制的暂时性客观空间;(2 )但是仅有客观空间不一定导致股份合作制的必然生成,还应当有意识形态构成的主观空间。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经济系统中没有生成适合合作制生存的客观空间,但由于意识形态的作用,使在思想上形成了合作制的主观存在空间,也会导致合作制的引入。当意识形态发生变化时,必然使因此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发生相应变化。股份合作制在这个空间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获取主流意识形态的承认及其利益。而至于是否真正提高了效率则视是否存在客观基础而定;(3)不论经济体制是否处于转轨过程中,如前所述, 在经济系统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适合合作制的空间,我们将此称为合作制的永久性客观空间。与这些空间相适应的就是合作制,只有合作制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当市场化进程改变了产生股份合作制的暂时性客观空间和主观空间时,甚至是消灭了它们的存在时,必然使股份合作制的绝大部分向市场经济的主流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过渡,但同时由于路径依赖作用的存在,它们仍然会保留一些合作制的因素。另一部分企业则由于找到了合作制永久性的客观空间,而演化为真正的合作组织。
(二)假说的论证
(1)股份合作制的暂时性客观基础:两种投资供给。 社会系统中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说明社会中出现的既有的经济组织形式不能满足的投资要求。我国进入转轨过程后,两个领域率先出现了民间投资供给:一是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功,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及一些城市边缘地区)的农民手中积累了进行投资的资金;二是在个体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体工商业者也产生了扩大投资的要求,如温州。民间产生的投资供给由于不存在于过去的经济系统中,也就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尽管有一些历史经验,现实中却几乎没有多大的组织形式选择空间。要么采用既有的形式,要么进行创新。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是不同于国家、集体的投资主体,既有的经济组织形式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并且出于对既有经济组织形式的效率和对其利益保护程度的怀疑,新投资主体宁愿选择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股份合作制被创新了出来,周村、温州及其他我国最早产生股份合作制的地区的实践说明了这点。
上述投资供给是一种主动的投资供给,在转轨经济中还产生了另一种投资供给——被动的投资供给。被动投资供给主要源自于国家、集体等传统投资主体的投资结构调整。市场化的进程要求国家、集体调整其投资结构和方式,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国家、集体从原有的投资领域退出,将其投资转让给新的投资者。这些新的投资者中有一部分是具有主动性投资供给的投资者,大部分是没有主动性投资供给的被动投资者。其中一个关键的区别就是投资的发起者和实际投资者不相一致。被动投资者如果不在国家(具体是地方政府)或集体的要求下,不会进行投资。被动投资的方式、数量、时机以及风险的大小,基本上是由投资的发起者——地方政府决定,真正的投资者,如职工,只有被动接受,承担投资的成本和收益。
之所以出现被动投资者,关键的原因在于转轨经济系统中缺乏足够的主动投资者。尽管在经济进入转轨过程后,出现了一批具有投资能力和愿望的主动投资者,但他们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比例很小,远不足以对经济转轨提供足够的投资支持。并且这部分投资者对于与国家或集体进行产权交易而投资的方式缺乏意愿,不能形成有效的投资供给。因此国家和集体要调整投资结构,必须借助于其拥有的政治权威,使潜在的不成熟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被动地成为投资者。这些相关者中最主要和最有可能成为投资者就是这些企业的职工和原先集体成员(魏建,1998)。将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转化为本组织的投资者,使他们具有双重身份,能够解决国有、集体经济调整过程中的有效投资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而广泛地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的选择。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采取了多种方式使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有的是无偿将公有财产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给每个成员,集体财产由于主体的范围相对确定,采取这种方式的比较多。如周村长行村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有的则是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职工或集体组织的成员,国有财产主要采取了这种方式。如诸城的做法;有的则是二者综合使用,部分有条件地无偿赠送,部分出售。如周村乡镇企业改制中的做法。
然而,被动的投资供给并不是成熟的投资供给,职工和集体成员也不是合格的投资者。更为关键的是,将职工和集体成员转化为投资者实际上是对产权的一次再界定。通过这次界定集体产权在相当程度上量化明确为个人产权。然而,这个界定过程并不全然是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注:即使在普遍意义上,产权的界定也不全是遵循效率原则,产权原始获得的先占原则就不一定是将产权赋予了评价最高的主体。公平原则对产权界定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一方面是职工和集体成员并不是十分自愿地接受对分配来的产权(尤其是出资购买的情况),即使职工等愿意接受集体产权也可能不愿对所在企业或集体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是尽管这个界定过程有相当部分采取了交易的形式,但交易对象仅限于职工和集体成员,在缺乏竞价者的情况下,产权并没有赋予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主体。因此存在着通过真正的市场化交易将这部分资源转移给评价最高者的内在需求。
并且即使对主动性投资供给来说,由于当时的经济系统中并不存在着分离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安排,主动性投资者一般也同时是其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同一经济组织内劳动者与投资者合一,是投资的初级形态。这说明社会能够提供的投资机会仅限于投资者自己能够直接获取经营信息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范围内。这种安排在转轨初期资源流动速度比较缓慢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随着资源流动速度的加快,投资的变化趋势必然是投资者和劳动者身份的分离,出现了一个筛选股东的过程。正如我国股份合作制实践显示的那样,主动性投资者已经可以成为单纯的投资者,不必同时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劳动者;而被动性投资者则一方面是在退出,或者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或者是在转让不可行的情况下降低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另一方面则是转化为主动性投资者,接受转让的股权或扩大持股比例。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或管理层控股的现象,充分证明了这点。筛选股东的现象说明投资者正在成熟,被动性的投资供给正在进行自我调整,向主动性演化。
(2)股份合作制的主观基础:意识形态的作用。 当转轨过程出现主动性投资供给时,他们要求有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来满足投资需求。但对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客观需求,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意识形态在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及扩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客观空间加意识形态才是股份合作制出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当经济系统中形成了对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客观需求时,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必须首先满足的条件就是要得到既有经济系统的资格认可。而它必须和既有的经济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才有可能得到资格认可。既有的经济组织形式中能够与之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形式。因此要求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成分,而劳动者和投资者合一的初级形态,正好提供了将新型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客观基础。客观上的劳动者与投资者的统一以及主观上对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合作成分要求,共同导致了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尽管对股份合作制是否真正具有集体经济的性质从股份合作制一产生时就存在着争论,但股份合作制一直是以自己具有集体经济性质为自己辩护和争取获得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的。
意识形态对股份合作制的制约作用在被动性投资供给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更鲜明的体现。国有和集体经济主体有着更严格的意识形态约束。在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的效用函数中,上级的认可和支持是一个重要的变量。最大化上级政府的支持甚至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唯一目标。在市场化进程中如何既推动改革又不跨入“禁区”,是得到支持最大化的理想渠道。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种需要,因此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首选改革方案。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在我国有着如此广泛的实践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密切相关的。同样为得到认可和支持,减少和消除对股份合作制的异议,地方政府会以组织一些新闻活动和研讨会的形式,扩大影响。这在周村和诸城的案例中都有体现。
既然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依赖于转轨经济过程出现的特定空间,因此当环境变化时必然对股份合作制产生影响,成为影响其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客观基础方面,经济系统中的主动性投资者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劳动者日趋分离,出现了上述的筛选股东现象,这逐渐降低了股份合作制中的劳动联合的成分,导致其向股份制企业过渡。在主观基础方面,意识形态已经基本上不再为姓“资”姓“社”问题所困扰,党的十五大报告基本上承认了股份合作制的地位,鼓励地方政府进行更多更大胆的改革实验。股份合作制有了一个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经济系统中存在着适合合作制的永久性客观空间(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领域),使股份合作制出现了两个变迁方向:股份制和合作制。但由于转轨过程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进度,表现出来就是不少新生的经济组织采用股份合作制,同时又有不少经济组织在放弃股份合作制。
总之,股份合作制是与转轨经济过程相伴而生、相伴演变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我国市场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的过渡性质来源于转轨经济的过渡性质,当经济系统的市场化水平发育到足以结束转轨经济过程时,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态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因此理解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制不应与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合作经济采取相同的视角,由于制度环境的不同,它们的性质有根本的差异。转轨经济的过渡性质决定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不成熟的,它们与西方市场化初期曾出现但后被淘汰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相同的性质。
三、进一步的分析
(一)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的约束
诺思和戴维斯在1976年出版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将制度环境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他们所定义的实际上仅是社会的基本制度,没有将意识形态和社会客观要求包括在内,并且他们当时将制度环境假定为制度变迁的外生变量,没有考察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的约束作用。诺思随后的工作虽然考虑了制度环境的变化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并扩大了制度环境的外延,如“路径依赖”问题的提出以及对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支柱——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析等,但没有系统论述。然而没有对变迁时制度环境的深入认识,将难以理解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结合诺思等人的文献以及对股份合作制变迁轨迹的观察,我们认为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使哪些主体成为变迁主体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尽管在经济系统中出现了潜在的获利机会,但哪些主体有可能成为现实的获利者,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制度环境已经决定了经济资源和社会权力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格局,缺乏足够资源和影响力的主体不可能成为变迁的推动者。联产承包制后的农民和市场价格逐渐放开后的个体工商业者由于拥有一定的资本而成为优势者,同时由于所受制度约束的放松,使他们不仅具有追求已经出现的获利机会的动力和实力,而且拥有实施追求的制度空间。而同时期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则不具有这些优势。因此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构成了主动性投资供给的主体。政府的优势则是显而易见,转轨前以及刚进入转轨的经济系统中,政府几乎控制着一切资源和权力,政府完全具有推动被动性投资供给的能力。(2 )制度环境决定了变迁主体的活动空间。制度环境允许特定的主体追求潜在收益,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活动空间。一是制度环境只允许变迁主体以已经被制度环境同意(至少是不反对)的制度安排来追求利益,这不仅限制了变迁主体的制度选择空间,而且新制度必须借助于旧制度的“外壳”,才能得到承认。否则变迁将被扼杀。二是制度环境中形成的客观经济基础,要求变迁主体的制度选择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选择与经济基础适应的制度安排。前者主要体现了制度环境中意识形态的要求,不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制度安排,不会被接受;后者则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阶段要求,要求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段有相应制度安排实现效率最大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定性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要求,构成了变迁发生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就要求新出现的组织形式必须与其相一致,至少是不构成明显的威胁。而市场化进程的刚刚启动,也决定必须是与之相一致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与成熟市场相适应的股份制。(3)对变迁路径的约束。 变迁发生时的制度环境将通过“路径依赖”对变迁产生影响,而随后的制度环境变化则直接作用于变迁的方向。前者的影响一旦作用于制度,就在制度的构成中形成了对应的安排,这些安排构成了制度进一步变迁的起始约束。不管它们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效率最大化的要求,它们的被加强或被削弱,都将由制度环境的进一步发展所决定。如果整个制度环境向效率最大化的方向发展,那该制度中符合此方向的因素将被加强,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将被削弱直至消除,变迁进入高效率的通道;相反,如果整个制度环境向反效率方向发展,变迁将被锁定在低效“陷阱”中。因此一个社会长期处在低效率状态中,除受“路径依赖”作用外,关键还在于整个社会的制度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方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同时就是整个制度环境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过程。个人的投资权利从无到有,从事实上存在到获得法律直至宪法的承认,再到投资制度的多元化,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都支持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制成分突破股份合作制的约束发展起来,与市场化不断成熟不相适应的合作制则被逐渐削弱,保留在适于其生存的永久性空间中。结果就是股份合作制的主流向股份制变迁,支流向合作制发展。
(二)对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作用的补充
意识形态是人们对世界应当如何运行和组织的共识,诺思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解决“搭便车”问题。“至为关键的是,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这是各种主要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因为无论维持现存的秩序,还是推翻现存的秩序,离开上述行为都是不可能的。”(中译本,1994,第59页)。诺思是为了解释为什么有些变迁对于变迁主体来说明显的是成本大于收益,如革命者为什么不惜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进行革命时,提出意识形态的作用的。他认为意识形态不仅可以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也可以降低变迁成本。但当他讲意识形态可以降低变迁成本时,所指的意识形态是变迁者为推动变迁的顺利进行而新形成的不同于既有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如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并且在这里诺思没有再坚持成本收益的分析范式,而是认为“一个有关制度变迁的动态理论如何限于严格的对个人主义的、有理性目的的活动的新古典式约束”,就难以解释长期的经济变化。
但是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作用,还应当有更为丰富:(1 )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变迁具有不同方向的作用。既有的意识形态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构成变迁的阻力,为变迁培养出来的意识形态则对变迁起推动作用;(2)当社会中存在着多种意识形态时, 变迁主体也可以根据它们对变迁的作用来选择他们需要的意识形态,这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其中渗透着成本收益的比较;(3)当社会被一种意识形态笼罩时, 变迁的发生必须要“假借”该主流意识形态的“外壳”,并从其薄弱之处进行渐进式的突破,否则变迁或将被扼杀,或是在花费巨大的成本培育新的意识形态后再实施变迁。前者即是社会的改良,后者则是革命;(4 )意识形态并不是虚幻地存在于社会中,它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会体现在制度安排中,代表着一定的成本与收益。因此完全可以坚持“理性选择”的标准和方法来对待意识形态,将其作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从而使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在方法上前后一贯。
四、结语
转轨经济初期在民间形成的主动性投资供给和当时的全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流意识形态,共同作用于变迁主体——主动投资者的效率追求,生成了股份合作制。随后由政府主导形成的被动性投资供给广泛地采取了这种具有集体所有制“外壳”的企业组织形式,使股份合作制逐渐成为改制中小企业的首先形式。之后随着市场化方向逐渐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个人投资权成为正式的法定权利,社会中的主动性投资供给和被动性投资供给都相应发生了变化,股份合作制也因此经历了一个“筛选股东”的过程而向单纯的股份制或合作制演变。股份合作制的这个演变过程不仅突出地说明了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具有的约束作用,而且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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