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杜拉拉结局的解读:与怀孕和女工分娩有关的劳资纠纷_劳动合同论文

对杜拉拉结局的解读:与怀孕和女工分娩有关的劳资纠纷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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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公司大区销售经理万方有违纪做假账的嫌疑,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公司无法以严重违纪或隐私舞弊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好在她的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就要到期了,公司决定到期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但当有关人员把不再续约的通知书给万方签收时,她接过去只看了一眼,就说她怀孕了,还拿出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杜拉拉还是怀疑那份诊断证明的真实性,“这个东西很容易搞到,她只要到医院的化验室门口,随便找个刚证明怀孕了的,跟人家买点新鲜标本,马上能得到一张如假包换的阳性化验单了。”拉拉笑道:“是,估计最多给二百元,就有人肯跟她交易了,反正又不损失什么,多上一趟厕所而已。”

拉拉找万方谈话:“万方,公司的本意是不再续约,现在你主张你怀孕了,因为这个原因,公司同意续约。不过,你这次怀孕,对公司来说,和一般员工怀孕还是有不同意义的。为了稳妥起见,希望你能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万方说要问问律师。回来后她通知拉拉:“对不起,律师说了,公司没有权利侵犯员工的人权。”

拉拉说:“有没有侵犯人权,不是由某位律师说了算的。法律的东西,一切要凭证据的。”

万方说:“这样吧,容我回去考虑考虑。是不是只要我提供了三甲医院的复查证明,公司就会和我续约了?我现在怀孕两个月,到孩子满周岁还有二十二个月,所以合同期是二十二个月?”

拉拉解释说:“是这样的,万方,你需要声明你所言是实,并且是你主张续约的。对公司来说,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所以你的合同期限将约定为以你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为止。”

万方一怔,问:“什么意思?”拉拉说:“你别介意,我只是打个比方,比如流产,又比如孩子早产,或者晚产,都会造成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的时间点发生变化。”

一想到拉拉桌面上那份面面俱到、滴水不漏的协议,万方就心绪不宁坐卧难安。看来,要从SH弄出这笔赔偿费还真难。思来想去,万方还是决定要拼一把,她还有时间,也许,在现有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里能发生奇迹。

隔了一天,万方就把复检结果交来给拉拉了。拉拉认真看了一遍,试探说:“那,你同意签协议吗?”万方很坚决地说:“我要的是续约,公司给所有员工用的那份统一格式的,不是签这份特殊协议。”拉拉提醒她说:“这事本来就是特情特办呀。”

让万方失望的是,律师告诉她确实可以像拉拉说的那样来约定合同期。律师认为,咱们是真怀孕了,吃定SH了,万方要做的就是好好保胎,好好养育宝宝。万方心里着急又不好意思跟律师说实话,实情是,正如拉拉讲的那样,她“肚子不争气,有劲使不上”。再过两个月,肚子还鼓不起来,这谎可就没法往下撒了。

最后万方终于同意离开公司,但是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最后一个月也请病假不来上班了。

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到三甲医院复查

应该说,万方最后的选择还是比较明智的。因为谎称怀孕以骗取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一旦被揭穿,不要说没有怀孕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哪怕是在骗取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后真怀孕了,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可以立即解除范围,用人单位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限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就是说万方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可以“得到大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也就是四万多的样子”,自己也不失面子,但是被以“严重违纪”解除,就一点经济补偿也拿不到了,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还会损害自己的职场形象。

但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求主张怀孕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订立“特殊续约协议”的做法貌似“滴水不漏”,其实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并不规范,甚至会留下一些隐患。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等证明文件。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均是记录病人疾病发生、发展情况以及医院对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有效载体,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医疗诊断或普通病历均具备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职工主张怀孕,只要手续完备,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复核。

在这个问题上,去年上海有一个真实案例。2004年,李小姐入职某国际货运公司任操作员。2010年6月,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不变,工作地点变更至浦东机场附近。之后,李小姐接连请病假,病因先后为扁桃体炎、腰部扭伤、耳痛、腰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睡眠障碍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情的真实性,李小姐不同意。公司遂于8月10日致函李小姐,确认其于7月23日至8月10日连续旷工13天,决定自8月1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9月7日,李小姐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李小姐支付赔偿金4.32万元、病假工资1112元。公司不服,于2011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长宁区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驳回货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大部分员工还是诚实的。当员工出示了正规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公司一定要求员工“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理由并不充分,如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向医院及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强令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是不尊重员工和医疗机构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订立“特殊续约协议”毫无必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员工进入三期之后,即使其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但需注意,这时用人单位须做的事情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首先,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约定为员工“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为止”并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法》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只能法定终止而不能约定终止,即只能在发生《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情形出现时才能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企业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如员工系怀孕2个月自然流产的,应当享有30天的产假,公司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多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员工并不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万方的劳动合同届满之前,杜拉拉让她签收不续签通知是对的,当员工主张自己已经怀孕时,应当再让她签收一张补充通知:“本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考虑到你告知我们已经怀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的劳动合同将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实践中这样可以避免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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